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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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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

工资条例范文第1篇

一条被转发万次的微博,真实性待考,似折射出事业单位内部三六九等身份的不同待遇:“俺们单位30多人,其身份有公务员、参公人员、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参公工人、事业工人、干部编制工人、技术聘请、临时聘请……每次开工资会,财务都要费尽心思来解释身份,绝对让人听晕……”

手捧铁饭碗、泥饭碗和沙饭碗的人们在一个庞大系统内工作,事业单位内“编内”和“编外”的差距,如同在金字塔的顶端和末端。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这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在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历史

征求意见稿涉及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多项目标,其中对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前两者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改革里算是走在前面的,推行绩效工资以后,人事制度改革在不断完善。”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告诉《望东方周刊》。

我国现行多元化的薪酬制度源于1993年第一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体系从此剥离。

机关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占主体。

事业单位根据其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成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望东 方周刊》介绍,事业单位大体分为两类人员,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不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又有不同的工资系列。

何凤秋说:“第一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工资里是允许有一部分搞活的,比如三七开,30%可以灵活分配,这算是绩效工资的前身。但由于灵活操作的比例较少,许多事业单位在操作过程中最后还是把这部分变成了固定发放,变成了我们所说的档案工资。”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真正大刀阔斧推进,是2006年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正式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新一轮工资制度改革分了三步走: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开始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绩效工资;2009年10月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我国的事业单位大体可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是指那些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机构,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益二类虽然也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但是它可以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高校就是典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先在公益一类单位推行,本身和它的公益性有一些矛盾。”汪玉凯说,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不完善。

“编内”“编外”同工不同酬

我国现有126万个事业单位,约3000多万人,分布在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这是知识分子集中的领域。推行绩效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曾被许多专家认为是事业单位改革向深水区推进的做法。

上海市某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一位基层“编内”工作人员对《望东方周刊》说:“早就听说我们要推绩效。到2011年底还没见到方案,具体怎么评,领导都不知道。”

何凤秋向本刊记者介绍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时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基本工资,可变的是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津贴补贴目前也纳入到绩效工资里面。

上述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向本刊记者晒了他的工资条,除去还没推行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岗位津贴、行业津贴、物价补、交通费、伙食补,和一些七七八八的小项目奖金。那些没有编制的,就只有基本工资,这就少了一块。”

编制是造成工资条目不一样的一个直接原因,“单位内部的管理方法,很有可能同工不同酬。”何凤秋举例,高校管理工作者的工资制度参公后,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管理,按行政职务层级发。其他在编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发,“还有一种编外聘用、在岗不在编的老师,可能他干的活跟在编的老师一样多,待遇可能有差别。”

2011年11月22日,北京市编制办发出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将于2012年2月前摸清“家底”,此举被认为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咱们现在的很多编制都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近些年的调研发现,绝大部分单位都在超编运行,这次清理有利于核定工资总量的时候一并考虑各种人员的状况。”何凤秋说。

要强调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自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活工资”政策以来,特别是2009年首先在义务教育和卫生医疗系统全面试点以后,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各不相同。

何凤秋和她的同事曾做过调研并撰写了《公益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现状分析》一文,将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现状归纳为:绩效收入差距过大;绩效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过大;绩效工资的方法基础─岗位绩效评价不够科学和完善,各单位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性质的津贴’占总收入的比例大多为30%~60%,有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甚至为80%,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岗位工资的主体作用,从而误导一些事业单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基本的公共服务。”何凤秋说。

在何凤秋看来,出现绩效工资分配混乱的情况,归因于一些单位内部管理,“如果考核制度相对公平,内部矛盾就会少很多。”何凤秋说,“绩效工资的推行,一是考验政府部门的执行能力,第二就是考验其管理能力。”

“一些事业单位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只顾出台考核方案,拿方案去发工资,但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前期的制度没有配合好,最后的问题一定出现在分配上。”何凤秋说。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虽然走在前面,但整个事业单位的改革也要和分类改革、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养老薪酬体系的建立等共同推进。“光靠工资制度改革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要有体制机制上的突破。”汪玉凯说。

2011年4月,中央确定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到2015年,中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将承担行政职能的变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工资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在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工资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资条例;同工同酬;实现困境

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随后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为同工同酬带来了新的契机。尽管草案早已成型,《工资条例》仍迟迟未露真容,至少在今年之内已基本宣告难产。

同工同酬的实现困难重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屡见不鲜。过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现在,企业中的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实习生与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的同工不同酬。有些单位甚至通过降低正式人员的工资,达到所谓的“同工同酬”。

一、“同工同酬”的实现困境

(一)至今无细则,标准难细化

备受关注的《工资条例》,草案经多次修改,明确写入“同工同酬”,即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可获得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但是这个法规在制定的技术上很难做到特别的细化,有很明确的标准。从草案的内容来看,实施同工同酬的难度很大,因为没有新的细化规则。怎样界定"同工同酬"这个问题是个难点,尽管可能在同一个岗位上,做同样的工作,但是人的能力不同,完成的效果也是有差异的。

(二)企业内部难监督

很多企业的内部工资不透明,没有监督机制,而且工资水平在很多单位,特别是一些上市企业都是商业机密,企业内部的员工无法知晓其他人的工资状态,而打听他人的工资又属于违规行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很难让企业向员工公开工资标准,而员工想要获得企业各岗位工资标准的渠道又是相当有限的,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依赖法院向所在企业提出要求,虽然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许可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也难免一些企业会对员工有报复行为。

(三)“双轨制”阻碍着同工同酬的实现

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利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对派遣工和正式工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给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样工作或同一岗位条件下,干同样的活,给予不同的待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种形式是实习生制度,即刚走出校门抑或将要走向社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体验或训练,本意上,此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学生是双赢,用人单位多了发现和培养企业的后备人力、人才的机会,学生则提高了就业竞争力。但从目前来看,在实习生问题上存在着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利用实习生制度,大量使用实习生而不支付或支付极低工资而盘剥学生, 实习生更多地被当作了廉价劳动力,职业高中专等院校的学生尤为如此。这也是制约同工同酬实现的瓶颈。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途径

同工同酬权作为劳动者应该享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 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的程度。在我们国家,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强有力的工资立法。但是,对于同工同酬权的实现,《工资条例》实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因此,应该抓住机会努力实现同工同酬。

(一)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工资条例》实施细则,或对《工资条例》里容易引起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解释,把所有劳动关系(除国家公务员和特别法规定的主体外)都纳入到法案的调整范围。尤其是上述的关于“同工同酬”内涵的更科学的解释以及对“时性、辅、替代性岗位”的界定,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实贯彻和全面执行。

(二)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同工同酬权的实现,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无疑是较好的保障制度和途径。赋予工会更多的权利,使其在集体协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工会建议重新制订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资标准,写入集体合同,以纠正不正常低薪的歧视性做法。如果赋予工会提起集体诉讼的资格,那么,就可以免除个体诉讼通常连带“丢饭碗”的后顾之忧。

(三)发挥工资决定机制的作用,以便对各种职位作出客观的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通常由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实现同工同酬,应该有一套系统的确定薪酬的方法,而且要兼顾市场力量和其他影响薪酬的因素(如工作表现、能力和工龄等)。以一套透明的薪酬制度,按照工作价值与雇员的贡献确定薪酬。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薪酬结构,通过薪酬制度合法调整员工的薪酬水平,规划管理,再配套合法的解雇制度,加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自身的自主用工权。

(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建立起真正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消除劳动者的不同身份差别,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五)政府或专业机构的引导是必要的,即如何引导雇主主动地履行同工同酬的义务。如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四册的《同值同酬指南》,包括主要指引和辅助资料三册,即《性别歧视条例下的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给雇主的指引》、《如何制定不含性别偏见的分析性工作评估系统》、《系统化的男女平等薪酬厘定方法》、《同值同酬自行评核手册:雇主实践同酬的积极做法》。

参考文献:

[1]姚仰生.《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同工同酬原则[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7).

[2]李春光.漫谈“同工同酬”[J].中国社会保障,2007,(07).

工资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数控车床 子程序 连续加工 编程指令

中图分类号:TG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051-01

1 有关子程序知识

1.1 什么是子程序

为了简化编程,把相同的内容(轮廓)编写为一个程序,必要时进行调用。被调用的程序称为子程序。

1.2 子程序调用应用场合

一次装夹加工多个相同零件或一个零件有重复加工部位的情况下可使用子程序。

1.3 子程序调用格式

FANUC的格式

M98 P 和M98P L

例如:M98 P30002或者M98 P2 L3调用2号程序3次。

2 连续加工工件的优势与不足

2.1 连续加工工件的优势

(1)节约装夹工件的时间,减少对刀的次数。

(2)提高了加工产品的效率。

(3)节省了加工产品的成本。

(4)减少了操作者的劳动强度。

2.2 连续加工工件的不足

(1)工件的刚性降低了。

(2)对车刀的安装与对刀有了更高的要求。

2.3 编程举例

2.4 注意事项

(1)子程序调用可出现在子程序中,即允许子程序嵌套。

(2)在数控车床中,并不是所有的加工零件都要用子程序指令来编程,只有在一个零件上,凡是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形状和大小都相同的加工部位,为简化程序的编制,才可用子程序调用来加工。

(3)连续加工零件时,要考虑工件的刚性,避免因刚性问题而产生振动。

(4)在连续加工产品时,工件不能伸出太长,而且在装夹工件时不宜采用一夹一顶或者两顶尖装夹方法来装夹工件。

(5)在编写程序时,要考虑车刀进退的安全性。

(6)我们在编写程序时要考虑90°车刀换为切断刀时,切断刀实际位置。举例编写的程序是(仿真)理想化状态下的,在实际当中要考虑换车刀时的偏差,适当地进行调整。

3 结语

在数控车床中合理采用子程序来连续加工零件,可以缩短程序段,减少编程时间,减少工作量,从而有效提高了加工产品的生产效率,节约成本。

参考文献

[1] 刘小禄.数控车削操作与编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工资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