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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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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

市政设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政排水设施; 排水管道管理; 排水管道维护;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市政基础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是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面积逐渐扩大,城市人口数逐渐增多,城市废水的排放量也随之逐年增加, 而很多早年建设的排水管线由于当时的工艺流程、材料、设计等方面的局限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人口和工业发展的需求。污水的渗漏不仅会使地面塌陷,危及附近建筑物内居民的人身安全,还会对地下水和土质造成污染。除了年代久远,养护工作不到位、缺乏日常管理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体制和资金方面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城市排水管道的病害在早期一般不会被发现和处理,只有等到发生重大事故时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由于技术和设备的缺乏,对于一些复杂的管道问题也缺乏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概述

1、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的重要性

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是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只有制定合理的维护、诊断、修复、改造制度才能保证其发挥正常的功能,才能延长排水管道使用的寿命,避免重大事故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2、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排水管道的日常巡查, 巡点为检查水流是否正常、路面是否出现塌陷、排水管线上是否有过重荷载、 有无堵塞物、是否有违章接入的管线等情况。

(2)单位的主管人员定期开展针对上述内容的复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对于工作不认真或有遗漏的人员及时进行批评和指正。

(3)在认真进行管道日常巡查的同时,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开展对巡查人员的专业培训, 巩固他们的基本技能, 温习必要的专业知识, 增强他们对新工艺、新技术的了解。

二、 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中出现的管理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

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城市排水的规划、污水处理厂的资金的筹措、建设、运行管理等全部由政府包办,这种管理方式给我国污水处理行业照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2、维护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落后

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资金严重不足,导致维护仪器和设备无法及时更新、补充和添置,污水管网因缺乏正常维护而严重影响城市污水的收集和转输,使市政污水设施的投资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对策

1 、污泥对于排水管道的淤积

在排水管道中流通的污水里含有大量的固体颗粒物,这些颗粒物的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取决于他们的直径与密度大小。由于排水管道中水流的速度不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设计或理想状态,加之受到管道中转弯等处的阻力变化影响,水流冲刷的作用不会完全消除固体颗粒的沉降,因而,对于排水管道污泥的淤积是不可避免的。处理污泥淤积的方法主要有两类:

(1)清洗

对于排水管道中污泥的清洗,就是通过人工的方法来提高管道中的水的流速和流量并且达到最终的清污目的。其中,提高水流的速度是为了分解并冲刷管道中的污泥所形成的沉积物,而提高水流量则是为了通过较大的流量来将可沉积的悬浮物带走。

(2) 疏通

①射水疏通

射水疏通是指采用高压射水车清通管道的疏通方法。其疏通质量好、效率高,若与真空吸泥车配合工作效果会更好。在支管等小型的管中射水疏通的效果特别好,但是在管道水位高的情况下,由于射流速度受到水的阻挡,疏通效果会大大降低。多数射水车的水压都在14.7MPa左右,少数可达19.6MPa,在非满管流的情况下能彻底清除管道污泥和管壁油垢。

②水力疏通

有些管道由于水流速度缓、坡度小、水量少等特别容易於积,水力疏通就是采用提高管渠上下游水位差,加大流速来疏通管渠的一种方法。提高水位差有以下三种做法。

a调整泵站运行的方式,即在某些时段减少开车以抬高水位,然后突然加大泵站抽水量,造成短时间的水头差。这种方法最省钱、最方便,只需和泵站配合就行;

b将水力疏通球放入管道内,经过浮球时水流的过水断面就会缩小、流速加大,此时局部大的流速足以彻底将管道清洗干净,且疏通效果好;

c管道中安装闸门,包括临时和固定闸门。需要疏通时打开闸门将已经存好的水放入管道,达到冲刷效果。

2、排水管道的变形、脱节及破损

(1)产生原因

一是由于早期排水管道年久失修造成的管道损坏;二是由于现在使用的塑料排水管的接口为柔性接口,极易受到周围地质结构变化的影响,而城市建设及载重车辆的反复碾压都会使塑料排水管的砂石基础遭到破坏, 使管道的受力不均, 最终导致脱节、 变形或破损,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排水管的爆裂。

(2) 对策

①管道脱节和破损:如果排水管道出现脱节和破损现象, 轻者会造成污水渗漏, 污染地下水和土质; 重者会阻断污水的排放路径, 使上游的污水通过下水井盖、 居民家中的下水道等地方溢出地表。因此, 排水管道一旦出现脱节和破损必须要及时关闭进水口,通过水泵抽送等方式将上游污水引入下一区段的排水管道, 待出现问题的管道内污水排清,应及时进行开挖并对其进行检查和修复。现阶段比较流行的修复方式为内衬法,即将 HDPE 内衬于脱节或破损的管道并加热固化。

②管道变形:管道发生变形会引起坡度变化、影响污水流向并加大沉积作用,因此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处理。 对于变形程度较轻的部分可以通过灌注水泥砂浆的方式强化地基, 变形严重的则应在 开挖后用砼进行加固。

3、雨水口的维护

雨水口在实际使用中常见的问题有:堵塞等造成地面积水,发出恶臭影响居民生活,铸铁篦子被盗缺失和重载造成雨水口破损,影响交通安全。为保证雨水口的正常使用,需要经常对其进行管理和养护。

(1)雨水口防臭。近年来,随着市民环境意识的提高,有关雨水口异臭的投诉和两会提案也日渐增多。综合国内外的做法,防臭做法可分为两累:一是挡板式防臭装置。在雨水篦子下面安装一个由门框和活门组成的挡板。平时靠弹簧或平衡块使活门保持关闭状态,下雨时活门自动开启。其优点是不需改造原有雨水口,安装方便,价格便宜兼有防蚊蝇、防老鼠等多种功能,缺点是活门有时会被杂物卡住而导致失灵。

(2)雨水口网篮。除用人工清掏外,德国人采用在雨水口中安装垃圾拦截网篮的做法。安装网篮后,树叶、垃圾尽被拦截。维护作业时,只需将网篮提出,倒掉其内的垃圾即可,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推广使用。

(3)人工清掏。雨水口在管道养护中被称为“把守大门的”,雨水口干净了,进入管道的垃圾就会大大减少。清掏工作量很大,通常占整个养护工作的60%―70%。我国清掏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技术近100年来几乎没有大的改变,除深圳等少数城市外,大部分城镇依旧还在沿用大铁勺、铁锹等手工具,工作效率低,劳动强度大,安全隐患多。

3、其他的管道堵塞

(1) 堵塞原因

①固体废弃物堵塞:由于一些地段的排水管道井盖出现损坏,使得本不应该出现的建筑和生活垃圾大量进入排水管道,这些垃圾由于质量和体积都比较大, 因此极易造成管道的堵塞。

②植物侵蚀:苔藓及菌类植物的生长不仅会降低管道内径,还会对管道内壁造成腐蚀, 而树木根须的侵蚀则会直接对管道造成破坏, 引起管道渗漏甚至断裂。

③脂肪附着:由于城市废水中动物和植物性油脂的含量逐年增多,因此不少管道的内壁上都附着了不少的脂肪, 这些脂肪使得管道的内径变短,降低了管道的排水能力, 严重时甚至会引起管道堵塞。

(2)机械清理的解决办法

机械清理的方式有三种: 一种是刮削法, 即通过刮削工具对管道内壁进行清理, 主要用于对脂肪的清理工作中。第二种是拖拽发, 这种方法首先是通过压缩空气将清理机打入堵塞物内部,然后清理机上的翼片张开, 再由机械或拖车将堵塞物拖出, 由于清理机的特征类似雨伞, 因此这种方式也被称为 “雨伞清理法” 。 还有一种是通过带有钻头的机械直接将堵塞物推入到最近的检查井中。

结束语

市政排水管道的运行管理并不复杂, 但是它对工作效率的要求极高, 且受不同地区不同地质条件的影响也很大。因此,管理人员一方面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排水管线具体情况的了解,以便在出现事故时能够快速的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封堵方案; 另一方面要加强研究, 积极学习和引进新工艺、 新技术, 使市政排水管道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机械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为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万志兰. 市政排水设施养护技术探讨.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年4期

市政设施范文第2篇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

第九条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权属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含掘路计划)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并按规划要求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适度超前,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应当同步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通道。

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投资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设施;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关技术规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市政设施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市政设施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承担市政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市政设施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市政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绿化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及技术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规划、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应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市政设施的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料齐全后,办理设施管养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将市政设施移交管养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书中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

市政设施的保修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础设施的其它辅助设施保修期最低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设施范围内埋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因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发生易位或者其他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政设施包括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政设施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确需超设计标准使用市政设施或者确需改变市政设施功能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盲道和缘石坡道)、路肩、路坡、道路两侧边沟、隔离带等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给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管养。

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建设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设施,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设施符合接管条件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给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管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护、维修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及养护规范。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四)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

(五)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七)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非法占用和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辆及其他对道路有损的车辆,确需在铺装路面道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沿街建筑物房产证或举办重大活动批准文书;

(二)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主干路、次干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掘路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施工内容、施工期限等;掘路施工期限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应当与施工期限相同。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批准期限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以及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悬挂占用或挖掘道路许可证,并采取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控制措施;

(三)挖掘道路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使或者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临时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四)道路挖掘施工前,应当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施工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的,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路基回填夯实,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保证道路质量,并报请批准部门验收;

(八)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停止占用。批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经验收合格的,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修复质量不合格,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质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施工。穿越城市道路车行道进行管线施工的,应优先考虑采取非开挖技术的施工方案。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城市道路的,必须在施工前对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施工方案。

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提前挖掘前款规定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前5日和假期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条 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在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由道路设施管养单位对相应的人行道采取加固处理,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禁止占用宽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挤占盲道,并应当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宽度。

占用人行道设置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非机动车停放点、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同时符合有关管线技术安全规范。

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一条 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点)需要加固、恢复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管养单位采取加固和恢复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及时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督促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及时补缺、修复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的缺损。

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标志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涵检测评估制度,依照国家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涵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城市桥涵养护单位应当建立桥涵养护档案,加强对城市桥涵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桥涵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停放车辆,停泊船只,堆放物料;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擅自在桥面上行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八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等规定。超限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涵检测评估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河流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须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涵的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十二条 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破损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更换和修复,使亮灯率不低于97%。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米。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需要修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

(六)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照明设施;

(七)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八)其他损坏、侵占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道路设施管养单位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事故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需要分清责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按所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桥涵设施、照明设施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的;

(四)在桥涵设施范围内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的;

(七)其他损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

(四)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未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对道路、桥涵有损害的车辆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批准期限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所缴纳的道路占用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的;

(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作业活动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下达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日常巡查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

(二)超过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与主干路相连接的区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连接次干路或者供区域内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设施的保护擅自占用、破坏道路市政设施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很多不便和危险,对破坏市政设施的人员将进行处罚

教育

对情节较轻,改错态度良好人员的措施

罚款

相关部门会对破坏市政设施的人进行金钱上的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当地有关政策

市政设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政设施;生态设计;维护

引言:生态城市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尚未完善,仍处于初级阶段,生态城市的建设不仅需要人们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当然也需要城市公用设施这一基础性的保障工程也能进一步的完善,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市政建设,所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是生态城市建设的设计者,以此来保证城市的稳定健康发展。

1 市政公用设施系统的完善

1.1 发展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不仅节能,减少空气污染,还能减少城市用地。一般情况下,私家车的人均占有率比公共汽车高出7倍左右,很多国家城市交通拥挤的原因都是由于私人汽车过多引起的结果。私家车的人均每公里可排放废气比公汽高出19倍,消耗的能源比公汽高出1.5~2.0倍。而且,现在大气污染的6种主要污染成分中4种是汽车尾气排放气体,因此,发展公共交通利国利民。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交通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最为突出的就是道路的建设速度跟不上车辆的增加速度,由于资金原因,这种状况还将持续。为了解决人多、车多、路少、路面质量差等现状,除了加强交通管理外,对基础设施的扩大建设,还是在城市交通中针具主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主要办法包括:第一,鼓励群众多乘公汽,在信号管理和汽车道设置上,采用公汽优先的办法,保证在上下班高峰时公汽的顺利通行,对公汽的运营线路进行完善,建立起应急预案和服务制度,提供夜间公共汽车服务。第二,运用科技、从节约能源和净化空气原则出发,发展大容量的轨道交通,随着城市的发展,大容量的轨道交通应该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还要开发各种电气化轨道车辆和天然气汽车、电池汽车、太阳能汽车等,当然最健康、最环保的还应该是自行车,建立多种交通出行模式,使城市交通生态化、绿色化。第三,道路建设时,在道路两旁种植树木或花草,实现道路绿化。如在两旁种植小草,可以减少阳光反射,也可以防止废气污染和降低噪声。第四,道路和排水、电力等输送线路的设计结合,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也可以改善地区景观。

1.2 加强水循环再利用

改善城市水环境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污水处理,而我国城市排水系统普遍存在排水出口管径小、排水能力不足,满足不了排水的需要的问题。所以,要把城市的整体规划与给排水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规划,对城市排水管及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全面的部署。合理用水,加强水的循环再利用,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城市供水应该分区分质进行给排水供应,这是生态城市设计的根本策略。在我国的城市给排水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中水回用。中水经过自然处理后的再生水,由于其水质比“上水”低,而比“下水”高,所以被称为中水。中水主要来源于生活和生产所产生的污水,可以用于浇灌草木、冲洗马桶、消防或回灌地下含水层。第二,储积雨水。雨水是补充地下水的较好水质,也可以用来冲洗厕所或浇灌花木,还可以输入到中水管道中,沉淀消毒后用于消防和冷却系统。第三,分质供水。当前,供水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同意供应饮用水标准,这就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由于饮用水只占生活总用水量的百分之五以下,因此,在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其他用水都可以采用低于饮用标准的水质。

1.3 垃圾回收再利用

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产量也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在增加,但是清洁量只占产量的一半以下,无害化处理率则低于5%,一半以上的垃圾放置在城市的死角中,甚至在公共场所也有堆放,大概有97%的垃圾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就直接进人环境中,垃圾几乎包围了2/3的城市,很多的没有经过处理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都堆放在城郊地区,这些都成为了严重的二次污染源。就这种情况,要把城市垃圾的量减少、无害化增强,变垃圾为资源,解除垃圾围城,开发新资源,在我国则采用垃圾分类,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在,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采用垃圾分类的办法,在我国的一些城市里,垃圾分类一半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类型,但由于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还很淡薄,即使在发达城市随意丢垃圾的现象也很常见。因此,在加强对垃圾进行分类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市民的环保意识进行培养。为了减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回收及再利用,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提倡绿色消费。人民在改善生活的同时,也要对生活的方式进行改变,要转变过量过度消费观,倡导适当适量的适度消费。第二,生活垃圾细分。可以分为有机和无机两大类,对于无机垃圾中可以回收再利用的部分,经过交易,使其成为二次能源进入到循环利用的系统;不可以回收的废物,通过处理,让其变为可以利用的资源或能源。对废物处理主要采用填埋的方式。对于难以降解的有机物,要采用分解技术对其进行处理。

1.4 城市绿化

良好的生态型城市绿地的覆盖率应该达到一半以上,人均绿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在居民区内,人均绿地面积要达到28平方米。而这个标准在我国还远远没有达到,所以,我国要建立生态城市,首先要对城市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尤其是我国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建立防护林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在城市森林的建设中,要注意乔木、灌木、草地及藤本植物合理搭配,针阔叶混交,利用充分的阳光、热量、肥料和气候等资源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城市森林系统。

2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

2.1 市政公用事业标准

市政部门要对公用设施的定额标准进行修订和测算,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进行测算标定,建立起合理的补贴标准和意见,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的定额标准。

2.2 市政设施维护资金的使用

在城市建设市场化发展的进程中,对于一些有收益的市政设施的维护就直接从收益的部分中拨算,而不应从市政设施维护资金中支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和绿化等方面的维护花费。

2.3 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的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扩大,因此,市政设施维护的资金需要也就相应的增多。之前的城市建设税规定应保证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现在已经不相适应,应该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市维护税,并且要明确该税要全额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中去,如道路、园林、环卫等的维护。为了保证这一税收的足额征收,因此建议把附加税改为正税。

2.4 一定比例燃油税用于城市道路维护

对于城市市区内道路的建设与维护的资金,是地方财政所要投入的项目。为了正常需要下的市区道路建设和维护能得到保障,因此,在已经开征的或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中,抽出一部分用于城市内道路或桥梁的建设与维护。

3 结束语

市政设施是生态城市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保障,通过市政设施这个系统,生态城市才会运转,所以,市政设施建设才是关键基础。只有对市政设施系统的整体进行生态设计和维护,才能实现生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达到城市的搞笑、和谐、多样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军.加强制度建设为市政设施维护提供保障[J].市政设施管理.2008(3)

市政设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2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3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3.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

市政设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政实施;管理雏护

1 科学规划设计

这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市政基础设施从一开始就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老城区提升,都要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基础设施就提前延伸到哪里。

在统筹老城区功能提升的同时,更要重点突破新区发展。而在建设新区过程中,应该以城市远期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协调近、远期利益,突出重点区域和项目展开建设。在统筹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全面发展的同时,还应集中力量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焦点问题逐一解决。

市政部门还必须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关心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民生工程。要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此外,市政部门还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基本战略,积极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各个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时应该做好统筹,避免重复建设。特别重科学规划好市政管廊建设,水、暖、电、气、通信所有分支,综合进行规划设计。为供水、排水、弱电、供电、燃气、通信管线提供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通过资源整合,才能杜绝城市建设运营中经常出现的“开膛破肚”现象。规划设计方案要进行公开招标,公开评审方案,投标方的方案或投标书要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审会议视频也要公开。最好责令或成立一个业主单位,统筹负责所有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选中中标方案后要予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建议。

2 把好工程施工质量关

这是最主要的环节,从技术上来讲只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即可,从操作层面来说还是有很大空间。同样要采用公开招标选择施工方和监理方,投标方的方案或投标书要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审会议视频也要公开,同时引入社会监督,确保工程的技术质量和进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国家安全和环保等因素。工程发包要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缺乏引入竞争机制。如果市政道路铺设工程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实行公开招投标,也应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应实行监理制、立项报批制和工程概算审批制。

3 积极做好工程维护工作

市政设施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工程维护是很重要的一环。市政设施建成后,要保证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转良好、效率高、服务功能持续时间长,如何管理成为必然需求和关键。应指定一家国家单位或公开招标选定2~3家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的维护,在涉及到地下通讯工程施工维护时,国家安全部门应派专人监督,以免有人非法获取机密信息和进行破坏。市政日常维护要由被动变主动。必须加强路面巡查督查,做到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力争全区市政道路无破损,人行道无破烂、松动,盲道无缺失,沟渠无堵塞,路沿石无缺口,全面提升精细管理水平。

4 机制创新,转变发展模式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市政公用事业还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市场。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市场化运作,首要是实现政企分离,全面建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发展模式,将原有城市公用企业改造成具有市场独立主体的现代企业。在市场融合过程中,可以广泛筹措公用事业的发展资金,借助竞争提高资金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满足居民对公用事业优质产品的需求。还可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领域,打破政府单一投入的格局。在适度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可以重点转移到鼓励和引进各类不同性质投资上来。一旦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效结合起来,将有助于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其他各类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使公用事业成为投资最活跃、最富吸引力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