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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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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年度总结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第1篇

一、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双拥工作正常开展。针对去年国税系统征管、机构、人事制度三大改革以来人员变化较多的状况,市局重新组建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长由市局局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科及下属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要求各分局建立相应的机构,确保双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经常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做好双拥工作的主动性。

一是利用“八·一”建军节、神舟“五号”飞船发射成功等时机,开展国防教育,讲授国防知识,充分认识军队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学习教育,全体国税干部一致认为:建立巩固的国防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没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国际地位,甚至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受致于人。作为国税干部要认真学习军队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优良传统和顽强作风,以扎实细致工作,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是组织军训。10月17日-19日,市局组织全系统30岁以下的国税干部共40余人进行了为期3天的军训,这次军训得到了**部队的大力协助,开展了队列训练、中国人民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等。通过军训,增强了国税干部的身体素质,陶冶了思想情操,培养了令行禁止、整齐划一、吃苦耐劳、顽强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斗、争创一流的团队精神。根据这一活动拍摄的《***》短片获得电视短片比赛三等奖。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做好双拥工作。

一是开展“军税共建”活动。9月份,武警中队在我局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在他们的指导下,我局设计制作了国旗塔,9月,在广场上举行了隆重的升国旗仪式,全体国税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在了解到某部军营官兵们的文化业余生活比较枯燥乏味的情况后,我局及时组织捐款,并于4月份给该部队送去了2台25寸的彩色电视机,表达了驻地人民对军队的敬意。

二是定期召开系统内转业干部和军属座谈会,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来临之际,向他们发出慰问信,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力所能及的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在三大改革中,有2位军属从农村调入市区工作,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第2篇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协作内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二)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联合实施检查。

(三)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方。

(五)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由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县级联合稽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及时共享资源,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

(四)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年度末形成联合稽查工作报告,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

(五)其它事项: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2.双方对提供、交换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人员,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国、地税稽查局轮流承办,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如税收重大案件联合审理)。会议内容为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定期和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收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应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开展*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检查内容

*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容是:

(一)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三)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四)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五)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六)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发票的发售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

(八)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九)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十)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十一)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适当范围的专项执法检查,其中(一)、(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为专项检查必查项目。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4月至7月为自查阶段;8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改进工作。

(四)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年2月底以前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检查总结和报表。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第5篇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继续做好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

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挂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在各地试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税务总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对软件中的相关报表参数进行升级,使申报软件具有读取企业通过财务软件或其他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软件生成的Excel数据文件功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辅导,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指导纳税人全面填报上述报表,尽量为纳税人的填报工作减轻负担。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按时完成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