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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赏析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蒹葭赏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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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赏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问题;对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法律对该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明确上诉不加刑的具体情形,所以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偏差。

一、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具体是指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较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较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对此原则的相关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诉人的范围特定 刑诉法第180条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而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上诉人是特指被告人一方,即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同时需要注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起上诉,否则无权提起上诉。

(二)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 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法院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对一审判决可以提出抗诉,自诉人的上诉和公诉人的抗诉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如果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是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检察院同时对本案提出抗诉,就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比原判刑罚较重的判决。所以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不得加重刑罚 不得加重刑罚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具体包括1、不得判处比原判更重的刑种和罪名2、不得加重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1]。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能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问题

对基层法院判处的有期徒期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中级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法院可以纠正一审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错误,与二审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是有区别的,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采用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方法,因为它不仅有变相加刑之嫌,而且产生了上诉加刑的实际效果。反观之,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提出上诉,就不会立即出现这种加刑的后果,即便以后被发现,也只是采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因此有违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精神的。出现管辖问题不仅是一审法院的责任,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也有责任且又没有抗诉,在此情况下由二审法院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和社会效果都是不好的。[2]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2、关于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河北高阳县农民董克强没有想到,儿子董亚洲负气出走后竟会卷入到抢劫团伙,并因此于2000年8月6日被捕入狱,并被判了死缓。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随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判决董亚洲死刑。[3]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判量刑过轻,是否可以根据刑诉法189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中,原审法院仅仅在被告人近亲属上诉的情形下,在重审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笔者认为在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无论是由二审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所以对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畸轻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加重刑罚。这种做法,也是当前被视为唯一合法的正确的加刑渠道。

3、如何处理好数罪并罚的上诉问题

对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现行刑诉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上诉审法院对数罪并罚的案件,被告人单方上诉的,如果认为其中有一罪或几个罪量刑不当,往往在保持实际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其中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这一做法表面上好像遵循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实际上与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包含着“质”和“量”两方面的含义,我们不能片面地将不加刑理解为量刑幅度的增加,而应该从“质”与“量”的整体结合上来贯彻原则的精神。对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增加原判刑期的总量,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加重数罪中其他未上诉罪的刑罚。因为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是以各罪的分别量刑为基础的,加重其中某一罪的刑罚,相应地会增加刑期的总量,如果保持原判刑期的总量不变,势必会减少某个或某一些罪的刑期,将其转加到另一罪或另一些罪的刑期上。[4]

4、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处理问题

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当受到刑诉法第190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如果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对于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加重其刑罚?

根据刑诉法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其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改判时,一并处理。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时,对于已经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受到刑诉法第190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限制。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其刑罚,以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如果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被抗诉的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第190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对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为了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和全案量刑的平衡,也应受到不应加重其刑罚的限制。[5]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加重处罚的被告人来显然不再享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未提起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对上诉权的放弃仅意味着他们对原审判决的认可,而不代表他们对加重判决的接受,二审法院一旦加重了他们的处罚,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上诉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5、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被害人、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该原则就不能适用。

刑诉法第190条第二款的规定,又排除了检察院为被告利益提出抗诉的案件这种例外情形。之所以规定这一例外,是基于诉讼人的请求和上诉不加刑的目的两个方面来考虑的。根据现代诉讼理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受当事人诉讼的限制,而不得超越自已的职责而从事当事人诉讼主张之外的活动。既然检察院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那么原审控辩双方的诉讼主张自然合而为一,此时若二审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那么该审理活动则明显地超越了诉讼人的主张,有悖于诉讼中所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的。从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目的来看,该原则实质上是体现对被告人利益的维护和保障,以有利于上诉制度的贯彻实行。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目的和动机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要求是相容的,方向也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而对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例外情况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是减少上诉不加刑原则争议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审是每个案件必经的阶段,而二审则不是所有案件审判的必经阶段。提高一审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力争对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审的清楚、判的公正,是减少二审的重要途径之一。笔者认为提高审判水平主要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提高一审审判人员的素质,包括提高一审审判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应用能力、对法律程序的熟知和正直的品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过程的监督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督程序,使审判真正做到合法公正。

(二)加强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和检察院的抗诉意识。对于公安部门,收集更完全、更真实准确的证据是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对于检察院,法律在赋予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而检察院的抗诉是不受上诉加刑原则限制的。检察院应用好法律所赋予的抗诉权,使案件能够得以公正的判决,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那些重罪轻罚的案件,而不必待被告人上诉后由于不能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而无能为力,甚至采用我们认为那些有争议的办法来处理。

(三)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重审案件,除非发现新的罪行,否则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因为既然认定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那么一审法院本身的审判就不能令人信服,如果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上诉再被加刑就显得十分不合理。[6]笔者建议,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程序有错误而发回重审,除非发现新的罪行,同样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为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再审程序又不启动,那么被告人就不会被加刑,而上诉加刑相当于法院将自己发生的错误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这也不合理。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有问题,但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后,立即提起再审,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况,笔者认为是变相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这种情况下不能提起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有问题,都采取这种方法处理,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则真正失去了意义。

参考文献:

[1]柯永祥.论上诉不加刑原则[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2年12月.

[2]马春娟.论上诉不加刑[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1月.

[3]杨涛.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N].中国青年报.2004年5月24日.

[4]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5]陈林林.论上诉不加刑原则[J].法学研究.1998年4月.

[6]伍玉功.论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J].济南公安高等专科学科学校学报.2002年6月.

蒹葭赏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老年人;健康体检;实验室检查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报告,我国2012年65岁以上老年人有1.94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4.3%,[1]按照老龄化社会的新标准(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我国老年人慢性病(心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发病趋势呈上升趋势。[2]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实现社会健康老龄化的关键。近年来,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并建档,努力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已成为国家对老年人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重点之一。高陵县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西安市辖域北部,建于秦孝公12年(公元前350年),是全国建县历史最早的县份之一。全县2012年总人口284648人,饮食以面食为主,蔬菜种类少,而以咸菜、辣椒、浆水来佐食。鹿苑镇位于高陵县城中心偏东,是县政府驻地,也是高陵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3.8万人。为了解该地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便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在关中地区进行健康干预与管理,本研究选择高陵县鹿苑镇65岁以上老年人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并对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和评价。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高陵县鹿苑镇65岁以上老年人。

2、研究方法

健康体检:体检项目有一般情况、血压、血常规(红细胞、白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脂、血清低密度脂蛋白)、空腹血糖、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血尿素氮)、B超(肝、胆、胰、脾、前列腺)、心电图,并对口腔、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检查。

血液样本均为清晨空腹抽取外周静脉血,血常规采用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血脂、空腹血糖、肝功能、肾功能的测定均采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取座位测量右上臂肱动脉血压。肝、胆、胰、脾、前列腺B超均为空腹时进行。

3、诊断标准

(1)超重或肥胖: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m2),BMI

(2)高血压:采用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制定的高血压诊断标准,[4]血压正常值:收缩压90-120mmHg,舒张压60-89mmHg。高血压:收缩压大于等于140mmHg或和舒张压大于等于90mmHg。

(3)高血糖:空腹血糖大于6.1mmol/L为异常。

(4)血脂异常:总胆固醇大于等于5.18mmol/L,甘油三脂大于等于1.7mmol/L,血清低密度脂蛋白大于等于3.37mmol/L,三项任何一项升高即判断为血脂异常。

(5)心电图、B超、胸透、前列腺异常:以卫生部第五版高等医药院校教材为准。

4、质量控制

培训卫生院所有参与体检的工作人员,统一测量工具、检测方法,对仪器进行校正。录入资料时使用双录入法。

5、数据处理

所有数据用Epi Data3.1进行录入,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a=0.05水准上,p

二、研究结果

1、基本情况

高陵县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共23184人,占当年总人口的8.14%,本研究获得1304例体检者,占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的5.62%,这些老年人中男性469人,占36.0%。女性835人,占64.0%。年龄65-99岁,平均年龄72.06岁。男女比例为1:1.78。其中:65-70岁共有635人(男251人,女384人)、71-80岁共有551人(男180人,女371人)、81岁以上共有118人(男38人,女80人)。

2、各种常见疾病或异常检出情况

高血压与血脂异常的检出较高,分别为55.44%和39.19%。(表1)

(1)高血压检出情况。血压升高723人,检出率为55.44%,其中男245人,检出率为52.24%,女478人,检出率为57.25%。男女高血压年龄组比较,81岁以上人群血压升高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性别年龄别比较,差别无统计学意义。

(2)血脂异常检出情况。血脂异常511人,异常率39.19%,其中男192人,异常率40.94%,女319人,异常率38.20%。男女血脂异常率比较,差别无统计学意义。性别年龄别比较,女性人群血脂异常率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a: 与男性比较,χ2=6.885,P=0.009

b:女性各年龄组比较,χ2=10.703,P=0.005

(3)BMI异常检出情况。男性消瘦34人,占7.25%,超重129人,占27.51%,肥胖39人,占8.32%。不同年龄男性的BMI异常差别有统计学意义。女性消瘦61人,占7.31%,超重263人,占31.50%,肥胖79人,占9.46%。不同年龄女性的BMI异常差别有统计学意义。性别年龄别比较,71-80岁超重异常率差别有统计学意义(表3)。

a: 男性各年龄组比较,χ2 =15.571,P=0.000

b: 女性各年龄组比较,χ2=14.371,P=0.001

c:女性各年龄组比较,χ2=9.746,P=0.008

d:与男性比较,χ2=6.735,P=0.009

(4)高血糖检出情况。血糖升高397人,检出率30.44%,其中男102人,检出率21.75%,女295人,检出率35.33%。男女高血糖年龄组比较,65-70岁人群,71-80岁人群血糖升高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性别年龄别比较,差别无统计学意义。(表4)

(5)心电图异常情况。心电图异常368人,异常率28.22%,其中男177人,异常率37.74%,女191人,异常率22.87%。心电图异常中,心动过缓、右室肥大、左前分支肢导阻滞、左室肥大和房颤占较高比例。男女心电图异常年龄组比较,差别有统计学意义。性别年龄别比较,女性人群心电图异常率差别有统计学意义。(表4)

a:与男性比较,χ2=14.850,P=0.000

b:与男性比较,χ2=8.865,P=0.003

c:女性各年龄组比较,χ2=8.111,P=0.017

d:与男性比较,χ2=22.576,P=0.000

e:与男性比较,χ2=6.009,P=0.014

f:与男性比较,χ2=11.114,P=0.001

(6)其它检查情况。前列腺异常16.26%,肝胆胰脾异常13.65%。

三、讨论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机体各器官系统在形态和功能两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衰退,功能性和器质性疾病的发病率大幅增加,成为各种慢性病的高患病群体。[5]而慢性病通常为终身疾患,带来的是严重的社会、家庭、个人生活质量和经济负担。因此,关注老年人身体健康显得非常重要。

本调查结果显示,该镇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的检出率为55.44%,与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病率49%-57%接近。[6]高血压是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的独立危险因子。[7]因此,提倡科学生活方式,早预防、早治疗高血压是控制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重要措施。

老年人的血脂异常与新发的冠心病事件显著相关。[8]有很多人对血脂异常的危险性认识不够,而且血脂异常并无任何躯体症状,因此很多人是在体检时才发现异常的。调节饮食结构和改善生活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血脂异常,因此应积极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提高对血脂异常的认识,改善饮食结构,加强锻炼,有积极的意义。

BMI是用于判断人体超重与肥胖的重要指标,本次体检BMI异常率为39.11%,主要是65-70岁年龄段男女异常率均超过35%.研究表明,对BMI异常者进行强化教育,控制饮食、坚持运动、减轻体重等途径能使BMI异常者的大部分代谢指标有显著改善。[9]

此次老年人高血糖的检出率为30.44%,女性高于男性。高血糖与生活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老年人来讲,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防治高血糖的重要手段。进入老年期后新发糖尿病在老年糖尿病中占很高的比例,[10]因此对老年人糖尿病的筛查也尤为重要。

心电图可以分析与鉴别各种心律失常,也可以反映出心肌受损的程度及发展过程,还可以反映心房心室的功能结构。各种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等等)的心电图均有各种异常的改变。本次心电图异常检出率为28,22%,男性高于女性,其中心动过缓占的比例最高。冠心病的发生、发展与年龄及多种危险因素成因果关系,因此干预危险因素是预防冠心病的重要措施。

本研究显示,老年人的慢性病相关健康问题较突出,其中女性的高血压、高血糖和血脂异常较高,男性的BMI异常、心电图异常检出率较高,在广泛的对老年人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管理时,还针对不同性别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危险因素有重点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干预管理工作,促使老年人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CD].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疏通电子出版社,2013.

[2] 顾秀英,胡一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45-47.

[3] 刘立生,吴兆苏,朱鼎良.2011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修订版第三版)8-19.

[4] 孙根义.《中国高血压病防治指南》(2010年修订版)更新内容解读[J].天津医药,2011.39(8)673.

[5] 苗文哲,姜万梅,赵薇等.康复护理在社区老年人慢性病医疗中的作用[J].中国临床康复,2003.7(7)1228.

[6] 华前珍,老年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25.129.

[7] M cneillAM, Rosam and WD,GimanCJ,etal.The metabolic syndrome.And 11-year risk of incident cardiovascular disease in the atherosclerosis risk in communities study[J].Diabetes Care,2005.28.385-390.

[8] 王抒,李健斋.老年人血脂代谢异常[J].中华老年医学杂志,2003.22(6)330-331.

[9] 卢小菊,范丽凤.2型糖尿病合并脂肪肝患者强化教育的实践与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5,21(7A);6-8.

[10] 周迎生,迟家敏.老年人糖尿病的流行病学特点[J].中国老年医学杂志,2007.26(8)565-566.

【作者简介】

胡 佳,女,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

蒹葭赏析范文第3篇

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是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出口相对于进口的盈利能力和贸易利益的指标,一般以贸易条件指数表示,往往用该国的出口商品价格除以进口商品价格所得值来表示。一国贸易条件的变化对该国具有重要的直接和间接福利含义,因此每个国际贸易参与国都会想办法提升自己国家的贸易条件,寻求获得更多的利益。

一、21世纪后资源性商品价格上涨的趋势分析

资源性商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食品、能源、金属和矿产品以及农业原料等多个类别的商品,资源性商品一般是作为初级产品投入于工农业生产或者直接用于消费,它可以分为能源型商品和非能源型商品两大类。能源型商品包括原油、天然气和煤等,非能源型商品包括食品、农业原料和金属矿产品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市场影响力,贸易条件更容易受到资源性商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一)能源型商品价格变化趋势分析

资源性商品价格在20世纪90年代比较平稳,进入21世纪后,各种资源性商品价格整体明显上扬。其中能源型商品的表现突出,截至2008年6月,和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水平相比,能源价格指数上升了四倍多。这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同期工业制成品的价格上涨,也大大高于商品价格的平均值――所有商品价格指数。

(二)非能源型商品价格变化趋势分析

非能源型商品的价格上涨时间比能源型商品的要晚一些。整体来看,非能源型商品的价格在1990~2003年期间表现得比较平稳,处于低位徘徊状态。从2003年开始,其价格上涨趋势表现得明显起来,价格上涨速度非常快。截至2008年6月,和1990年代的平均水平相比,非能源价格指数上升了大约2.5倍。从类型来看,不同种类的非能源型商品在价格上涨趋势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性。

二、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变化分析

按照贸易结构的不同,在这里,将发展中国家分为资源性商品输出国和工业制成品输出国这两种类型进行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整体贸易条件和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对比分析

从整体上来说,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获得了一定的改善,其中作为资源性商品输出国的能源输出国和农矿原料出口国的贸易条件改善非常大,而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的贸易条件却呈现恶化趋势。从2000~2006年,发展中国家整体的贸易条件上升了7%,其中石油输出国的贸易条件大幅上升了71%,而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的贸易条件则恶化了13%。不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变化趋势明显不同,可以说发展中国家整体贸易条件的小幅改善是在资源性商品输出国贸易条件大幅提升的带动下获得的。

(二)具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变化趋势的对比研究

为了更深入地观察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我们可以对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作为石油输出国的三个代表国――尼日利亚、委内瑞拉、沙特阿拉伯――在1999年之后都呈大幅上升趋势,特别是2003年以后的上升趋势更是明显,三国的贸易条件都有了有效改善。三国贸易条件的变化趋势与本文前面分析的能源价格指数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

作为农矿原料出口国代表的蒙古、智利、刚果、布基纳法索等四国在1999~2006年这段时期内,除了布基纳法索的贸易条件有所下降以外,其他三个国家的贸易条件在2000年之后都有很大程度的改善。

作为工业制成品输出国,在1999年以后,中国、印度、韩国和菲律宾的贸易条件呈现出不断走低的态势,四个国家的贸易条件在2006年时相对于1999年都有较明显的下降,这与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变化趋势相一致。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和20世纪90年代相比,资源性商品输出国受益于资源性商品价格的上涨,贸易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善;而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的贸易条件则持续恶化。可以说,在21世纪初资源性商品价格上涨的这段时期里,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有利于资源性商品的输出国。

三、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变化与资源性商品价格上涨关系的实证分析

在本文中,资源性商品出口份额超过国家出口总量60%的,可归入资源性商品输出国类型;制成品出口份额超过国家出口总量60%的,可归入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类型,其余没有归入这两种类型的发展中国家本文将不做分析。根据以上标准,将下列五国作为资源性商品输出国:伊朗(87.6%)、蒙古(78.7%)、尼日利亚(97.9%)、委内瑞拉(91.3%)、文莱(87.8%);将下列七国作为工业制成品输出国:中国(91.9%)、孟加拉国(89.6%)、印度(70.3%)、韩国(90.8%)、巴基斯坦(81.8%)、菲律宾(89.1%)、斯里兰卡(70.2%)。

(一)模型的变量描述及数据来源

本文将对下列影响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变量进行计量分析:资源性商品价格指数P(为能源产品、所有食品、农业原料以及金属和矿产品四类商品的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值。数据均来源于UNCTAD Handbook of Statistics, 2008,以2000年的数值为基数,取值100)、进口国的收入水平GDP(采用世界年度的国民生产总值GDP作为进口国收入水平的度量。数据收集于IMF官方网站数据库Data and Statistics)、出口国的汇率水平EX(采用一单位出口国的货币对应一定数额美元的标价法进行标示。各国的汇率数据收集于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库)、发展中国家的类型Di(当发展中国家为工业制成品输出国时,Di取值为1;当发展中国家为资源性商品输出国时,Di取值为0)。

(二)模型的设定与估计

将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能消除样本数据的异方差性,因此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对数化处理。上述变量的对数形式依次表示为:LOG(TOT)、LOG(P)、LOG(GDP)和LOG(EX)。模型的设定为:

LOG(TOT)=C+βLOG(GDP)+λLOG(EX)+γLOG(P)+mDi+ui

变量均采用年度数据,样本期为1999~2006年。数据处理结果如下:

1.对资源性商品输出国的五个代表性国家的计量分析:

从各个国家数据处理的结果来看,资源性商品价格指数P对五国贸易条件的改变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并且统计上的显著性很明显。从资源性商品价格指数P的系数估计值来看,指数P每上升1点,五国的贸易条件也基本上能上升1点。从表1的估值结果可以很容易得出,五国的贸易条件改善的大部分功劳要归于资源性商品价格的上涨,进而说明了资源性商品价格上涨对资源性商品输出国贸易条件的改善具有显著作用。

2.对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的七个代表性国家的计量分析:

表2估算结果表明整个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和优度。但有部分系数估算值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资源性商品价格指数P对上述七个工业制成品输出国贸易条件的改变的影响是负的,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表明资源性商品价格上涨对工业制成品输出国的贸易条件变动影响不显著。

四、结论

蒹葭赏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价格;商品房价格;四象限模型;实证检验

中图分类号:F29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6-019-07

一、城市土地价格、商品房价格及比重的变化

对于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各种统计年鉴或者数据库并没有现成的数据。替代办法就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面积土地购置费用表示城市土地出让价格。用公式表示:城市单位土地出让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城市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比重的测算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当年地价和当年房价测算(计算公式为:城市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的比重=当年土地出让价格÷当年商品房价格),二是采用当年房价与两年前地价测算(计算公式为:t年城市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的比重=(t-2)年土地出让价格÷t年商品房价格)。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前者的缺点是所售商品房的地价并非是当年的购置价格,因此并不能真实反映所售商品房中土地购置价格的比重,优点是包括了房地产商对地价变化的反应,即若当年地价上涨,房地产商往往会按当年地价售房,若当年地价下降,房地产商往往也会要适当降低房价,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能更准确地反映地价变化对房价的影响。后者的优点是可以更真实地反应所售商品房中土地购置费用的比重,缺点是会忽视房地产商对土地价格变化的反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不能准确反映地价变化对房价的影响。还有一个计算方法就是测算地价占商品住房售价的比重,按此计算就必须考虑容积率,但国家并未对商品房的容积率规定统一的标准,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确定,商品房建设多以小高层和高层为主,综合考虑,容积率取2比较合适。考虑到容积率,计算地价占房价比重的公式即为:(1)t年城市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的比重=t年城市土地价格÷t年商品房价格÷2;(2)t年城市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的比重=(t-2)年城市土地价格÷t年商品房价格÷2。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前者的优点是比较灵敏地反映出地价的变化对房地产商价格行为的影响,缺点是所售商品房的地价并不是购置地价;后者的优点是反映了购置地价的比重,缺点是掩盖了地价变化对房价行为的影响。

表1列示了城市土地出让价格(以下简称为地价)及其占商品房价格比重的情况。从表1来看,1999-2011年,地价呈上涨趋势,2011年全国城市平均地价达到2600元/平方米。从同比绝对增长量来看2010年增长量最大,增长超过600元/平方米。2009年和2008年,增长均超过300元平方米,2006年增长量也较大,接近300元/平方米,1999—2002年增长量较小,2003年开始增量变大,这与中国自2002年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相关。从同比增幅来看,2006和2010年同比增幅超过30%,2003年、2008年和2009年同比增幅超过20%,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07年增幅在15%左右,其余年份增幅在5%以下。从城市地价占商品房价格比重来看,若从第8栏的数据来看,则呈现出不稳定,最低为13.6%,最高为25.8%,若从第9栏的数据看,最低为9.5%,最高为13.9%,若从第10栏的数据看,则呈现出比重持续上升的趋势,1998年为9.5%,2011年达到24.3%,若从第11栏的数据看,也呈现出比重持续上升的趋势,1998年为8.8%,2011年达到17.6%。由于地价采用的仅是土地购置费用,因此可以断定实际的土地成本(除了公开的土地购置费用之外,还有相当部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更多地会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其他费用形式出现)应高于土地购置费用,因此地价占商品房价格比重应高于表1所列示的数值。

二、城市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四象限模型分析

城市地价与商品房价格的关系,可以借鉴迪帕斯奎尔和惠顿的物业和资产市场的四象限模型…加以修改来分析(城市地价与商品房价格的四象限模型如图1所示)。

第1象限为商品房市场需求曲线,商品房市场需求曲线提供一个商品房需求量(建筑面积),DH(向右下方倾斜的实线)表示初始均衡状态下的商品房需求曲线(假定商品房需求符合需求定律),DHl(向右下方倾斜的虚线,它的位置最终由商品房价格来确定)表示变动后的商品房需求曲线;第Ⅱ象限反映商品房需求量与土地供应需求量(土地面积)的关系,两者通过容积率建立联系,用DL=DH/PR表示,DL表示土地需求,DH表示商品房需求,PR表示容积率;第Ⅲ象限为土地市场供给曲线,土地供应的需求量和供给曲线共同决定土地价格,SL表示土地供给曲线;第Ⅳ象限反映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关系,通过函数HP=f(LP)建立联系,HP表示商品房价格,LP表示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四象限模型的传导机制一般从第1象限开始按逆时针方向进行,传导过程为:DHDLLPHP。具体来讲即是:第一阶段,商品房市场一定时期的需求状况对商品房市场提出了一定的商品房需求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必须要向政府购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第二阶段,在政府关于商品房容积率的规定下,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所需的商品房需求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第三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市场上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供给状况,通过招拍挂以一定价格获得所需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第四阶段,根据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关系确定商品房价格,从而也确定商品房市场该时期的需求曲线。图1中带箭头的实线框表示了这个传导过程。

现在假设:城市化引起商品房市场需求的增加(当然引起商品房需求增加的因素很多,比如商业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等)。第一阶段,假设商品房需求增加了DH(第1象限中的双箭头实线表示),在第1象限中用向右下方倾斜的虚线表示需求增加后的商品房需求曲线,位置不确定;第二阶段,由于商品房需求建筑面积的增加,引起对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增加,根据商品房需求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关系,可以确定增加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第三阶段,如果此时土地市场的供给曲线不变,便可以确定增加之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相对应的土地价格,如果土地供给曲线发生变化,也可以确定供给曲线变化后相应的土地价格;第四阶段,由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关系曲线,便可以确定商品房价格,即便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关系曲线发生变化,也可以确定房地产的价格,从而也确定了需求增加之后的商品房需求曲线,即为第1象限中靠右的向右下方倾斜的虚线。图1中带箭头的虚线框展示了在商品房需求面积与土地需求面积关系不变、土地供给曲线不变以及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关系不变情况下的传导过程。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土地价格对商品房价格具有传导作用,一般来讲,土地价格的变化会引起商品房价格的变化。当然,上述分析只是基于四象限模型的理论分析,实际交易中城市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关系还需要通过一定时期的数据来进行检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时期选择不同,数据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同,得出来的结论可能会不同。

三、城市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关系的实证检验

(一)变量与数据选取

为反映土地价格对商品房价格的影响,采用EViews5.0计量经济学分析软件,先对商品房价格与土地价格进行平稳性检验,然后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最后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考虑到商品房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年度时间序列样本有限,笔者将采用月度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样本空间设为2002年1月至2012年12月,样本容量为132。

商品房价格以商品房月度销售价格表示,用HP表示,单位为元/平方米;土地价格以月度单位面积土地购置费投资额表示,用LP表示,单位为元/平方米。

为了反映商品房价格和土地价格的弹性,并减小序列的离散程度,避免量纲的影响,对二者取自然对数,分别记为LHP和LLP,以下针对LHP和LLP进行实证检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二)房价与地价的平稳性检验

在实证检验之前,先要对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对LHP和LLP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

从表3中看出,LHP和LLP序列的ADF统计量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LHP和LLP为平稳序列。由此可知,商品房价格和土地价格的水平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可以进行VAR模型分析。接下要进行VAR模型滞后阶数的选择,运算结果如表4所示。根据LR、FPE、AIC、sc和HQ标准,在5个评价指标中有5个认为应建立VAR(3)模型,因此选择建立VAR(3)模型。

(三)房价与地价的协整关系检验

商品房价格和土地价格的水平序列均为平稳序列,若它们之间存在相同的长期运动趋势,则可认为两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本文运用Johansen极大似然估计方法对LHP和LLP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根据迹(Trace)检验和最大特征根(Max-Eigen)检验,两个变量在1%水平下存在一个协整关系,由此说明商品房价格与土地价格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进一步可以得到LHP与LLP之间的协整方程:LHP=0.501*1=LLP+4.658

LLP的系数显著,t统计量为18.247,说明商品房价格与土地价格成正向协整关系,长期来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土地价格每上涨1%,房价平均上涨0.5%,要使房价下降,必须降低土地价格。进一步可以得到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

由表6可见,D(LLP)的误差修正项调整系数为1.120,t统计量为5.150,D(LLP)的误差修正项调整系数为正且显著程度很高,说明土地价格的均衡反向修复机制不成立,当土地价格持续高涨时,土地价格会偏离均衡价格越来越远,需要政府对土地价格进行调控才能使其恢复均衡。而D(LHP)的误差修正项调整系数显著程度不高,虽然系数为负,但绝对值很小,在地价与房价之间,房价很难回复到市场均衡水平。进一步,由LHP与LLP之间的协整方程可知,长期来看,地价对房价具有正向影响作用,地价上涨房价也会随之上涨,从而地价和房价偏离均衡价格越来越远,这表明,调控商品房市场,必须要先调控土地价格,使地价回复至均衡水平,而后商品房价格才有可能回复至均衡水平。

(四)房价与地价的因果关系检验

变量LHP与LLP均为水平平稳序列,并且存在协整关系,由LHP与LLP构建的VAR模型也是平稳的,因此可以直接对LHP与LLP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分别采取不同的滞后阶数,以反映LHP与LLP短期与长期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由表7可见,滞后阶数不同,LHP与LLP的Granger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在滞后阶数为1和2的情况下,两种原假设均被拒绝,LHP与LLP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滞后阶数3-9的情况下,接受LLP不是LHP的Granger原因的假设,拒绝LHP不是LLP的Granger原因的假设,换句话说,LLP不是LHP的Granger原因,LHP是LLP的Granger原因;从滞后11期开始,就一直接受LHP不是LLP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滞后10-16期,原假设LLP不是LHP的Granger原因拒绝和接受交替出现,从滞后17期开始,原假设LLP不是LHP的Granger原因就一直被拒绝。

分开来看,滞后1-10期,LHP是LLP的Granger原因,滞后11-40期,LHP不是LLP的Granger原因;滞后1-2期,LLP是LHP的Granger原因,滞后3-9期,LLP不是LHP的Granger原因,滞后10-16期,LLP是LHP的Granger原因的阶段性不明显,有时LLP是LHP的Granger原因,有时LLP不是LHP的Granger原因,滞后17-40期,LLP是LHP的Granger原因。

四、结论

1.从城市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比重来看,比值并不稳定;但从土地价格和商品房价格的变化来看,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的比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且若考虑到取得土地的隐性费用,土地价格占商品房价格的比重比利用公开数据所计算出的比重要高一些。

2.从城市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四象限模型来看,土地价格对商品房价格具有传导作用。一般来讲,土地价格的变化会引起商品房价格的变化,土地价格的上升会引起商品房价格的上升。

3.商品房价格与土地价格成正向协整关系,长期来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土地价格每上涨1%,商品房价格平均上涨0.5%,因此,要使商品房价格下降,必须降低土地价格。

4.土地价格的均衡反向修复机制不成立,当土地价格持续高涨时,土地价格会偏离均衡价格越来越远,需要政府对土地价格进行调控才能使其恢复均衡,商品房价格的均衡反向修复机制也很微弱,商品房价格也很难回复到市场均衡水平。

5.商品房价格与土地价格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划分为几个阶段:短期来看,商品房价格和土地价格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中短期来看,商品房价格是土地价格的Granger原因,土地价格不是商品房价格的Granger原因;中期来看,商品房价格不是土地价格的Granger原因,土地价格既可能是商品房价格的Granger原因,也可能不是商品房价格的Granger原因;长期来看,商品房价格不是土地价格的Granger原因,土地价格是商品房价格的Granger原因,这与城市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的四象限模型以及协整关系分析的结论一致。

参考文献

[1]迪帕斯奎尔,惠顿.城市经济学与房地产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8-12.

[2]刘琳,刘洪玉.地价与房价关系的经济学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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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赏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际油气项目商务评价现金流模型模糊综合评价

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迅猛发展,中国石油企业自1993年开始国际化经营,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逐步发展成为多家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事业现已遍布非洲、中东、南美、亚太和中亚一俄罗斯五大地区,开拓海外市场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尽管如此,仍有一系列问题摆在中国石油企业面前:什么是中国石油企业未来的发展动力?如何才能继续保持当前高速发展的势头?最适宜中国石油企业未来发展的经营之路在哪里?鉴此,笔者提出关于构建我国国际油气商务评价体系的设想,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国际油气合作项目的特殊性

国际油气合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尤其是海外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如果前期论证不合理,风险管理不完善,随时可能面临资金沉没的风险。海外油气项目具有投资大、项目多、产业链长、合作方式多样、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具体到各个项目更是合同模式复杂,财税条款众多,不同地域的项目风险影响因素迥然各异,因此,开展海外油气合作需紧密跟踪国际油气项目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未来油气投资走向,确保海外投资效益最大化,并将商务风险降到最低。

二、构建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海外油气合作商务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项目技术论证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项目本身的经济论证是否可行。无论是项目的技术论证还是经济论证,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商务谈判,为后期的经营决策提供智力支撑。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体系涉及三个基本问题:法律、税收和经济。可以说整个商务评价体系就像是一架庞大的航空客机,经济是机身,法律和税收是机翼。效益问题无疑是合作过程中合作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但无论何种项目,合同参与者的效益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税收体系下实现的。因此投资者在合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项目本身的获利能力,而且应重视决定项目效益能否实现的法律和税收等问题。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体系涉及法制、财税和经济等核心内容,是开展项目机会研究、决策评价、指导谈判接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夯实商务评价体系基础研究工作,是保证决策科学,指导经营策略研究,最大化地降低商务风险,保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

三、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体系

(一) 评价的角度

以往的经济评价只侧重项目的经济效益,忽略了风险及环境评价,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弥补了以往经济评价的不足,从法律、税收和经济等角度对合作项目进行整体评价和风险分析。以往的经济评价运用现金流模型,测算项目合同期内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等指标,只考虑项目当前的经济效益,忽略了未来潜在的投资可能性。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不仅关注眼前的经济效益,且更注重未来盈利渠道的可持续性。以往的经济评价习惯于针对油气项目本身进行各种投资效益指标测算,商务评价则从资源国的角度对当前及未来可能的投资机会进行选择。

(二) 评价的原则

为了保障评价的内容和质量,国际油气合作商务评价应遵循六项基本原则。

1.系统性原则

国际油气合作项目是一个由单个子系统构成的综合性复杂系统,各系统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2.层次性原则

由于系统信息的交互性、复杂性,为了便于现实中评估程序的顺利开展,通常体系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一般一级指标为定性指标,指标层级越往下,信息来源越清晰,可量化程度越高。

3.可比性原则

国际油气合作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以及不同专业,不同类型项目的商务评价应在同一标准的前提下进行,这样的结果才具有可比性。指标的设置不仅要纵向可比,而且要横向可比,以利于在不同资源国不同财务制度下方案的比选、优选。

4.相关性原则

既然是国际油气合作项目,其合同参与者必定两者以上。同一项目多家合作方经济命运一脉相承,因此开展国际油气合作必须从相关者角度出发,选择对方案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分析意义的指标。整个商务评价体系应站在合同者与资源国政府的角度,进行单方案评估与多方案比选。

5.针对性原则

国际油气项目影响因素众多、项目背景复杂、合同模式差异较大,商务体系内各因素和指标间关系与侧重不同,因此应有针对性地分类和划分各指标间的关联。

6.可量化原则

准确地说,整个商务评价体系应该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但无论该指标能否被量化,评价的最终目的是朝着可量化的方向努力。

(三) 评价的目的

国际油气商务体系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因素众多,关系网复杂。为了准确把握整个商务评价过程中的关键因素,需要对关键指标进行归纳总结,梳理体系之间的隶属关系,最终确保整个评价体系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国际油气商务评价为合作谈判提供决策依据,一方面合同方需要根据资源国的环境政策测算项目的经济效益,决定进入与否;另一方面,资源国通过操纵投资环境,控制外方获利能力,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习惯于对单个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这样做的不足是忽略了对资源国未来的或潜在的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评价。如果某国的投资环境(如法律环境与税收政策等)有利于中方开展其他项目的后期合作,尽管目标项目经济效益较差,但若放弃此项目就会损失未来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有一个综合整体的评估和判断;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中国石油企业为何要力争打造国际性综合能源公司以及选择性地进入一些边际项目的原因。对国际油气项目进行商务综合评价在国际大油公司已有先例,且其评价体系、计算方法较为完善,中国石油企业也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站在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国际油气项目进行商务体系综合评价。

(四) 评价的内容

根据国际油气商务评价的目的,建立商务评价体系应包含法律、税收、经济这三个评价指标体系。

1.法律环境体系

资源国的法律环境由外资政

策、外资管理、外资保护以及石油条法组成。外资政策规定了资源国允许的国际合作领域以及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等。石油条法则专门规定了外国油企的投资范围、合作模式以及财务制度等内容。

2.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资源国的税收体系一般由通用税、行业税和特殊规定等三大税类所组成。通用税是指所有门类的外资公司都必须缴纳的税种,包括所得税、间接税、附加税等;行业税是指只有石油类企业才缴纳的特有税种,如矿区使用费、自有保有税、超额利润税等;特殊规定是在通用税和行业税之外,资源国对某个特定的区块或某个单独的项目征收的特别税种,一般该税类在谈判的过程中单独出现,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承担。

3.技术经济体系

技术经济评价是在前期技术论证(油藏表征、储量评估、开发工程、钻采工艺、地面工程等)的基础上,从合同模式、经济评价模型以及商务风险等角度进行评价。

(五) 评价的方法

国际油气商务综合评价将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方法相统一,利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国际油气合作项目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整体经济效益评价。

1.运用定性分析法对资源国法律环境、税收政策进行定性评价

影响外来投资者效益的因素有很多,在所有的商务因素中,法律环境和税收政策最为显著。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只有全方位地了解资源国的政治、技术、法律、财税等信息,才能大刀阔斧地开展国际油气项目合作。我们需要对资源国的法律环境及税收政策进行分阶段、分类型的深入调研,全面评价资源国的油气投资环境,归纳梳理各种规避风险的政策及措施,为未来的投资合作奠定基础。

2.运用折现现金流模型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定量评价

运用折现现金流法对国际油气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具体评估的步骤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研究国际油气项目合作模式;其次,编制项目现金流模型,确定公司的净现金流;最后,计算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常用的经济效益指标通常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和累计净现金流等四大类指标。

3.运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整个商务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价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用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进行总体评价。国际油气商务评价体系包含法律、税收和经济等三大体系。该指标体系中大部分因素都比较宏观,很多都不能完全确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模糊综合评价法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关系复杂、信息缺乏、无法直接进行定量评价的理想方法。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法将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合二为一,该方法在国际油气商务风险评价中得到了众多学者认同,目前,我国对该方法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已较为成熟。

四、未来国际油气商务合作发展趋势及对策分析

世界油气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未来的国际油气竞争将更加激烈。油气资源国必将通过更加严厉的法制环境以及更加苛刻的税收政策限制外来投资者的经营利润。到那时,随着外来投资者盈利能力的缩水,各国开展海外油气合作将不再仅局限于经济效益本身,而会更加看重油田潜在的储产规模以及投资经营的可持续性。因此,为了增加项目今后进入的可能性,未来海外油气合作将更加趋向于上中下游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另外,随着油气资源开采量的逐年增加,未来的油气合作对象更加偏重于老油田提高采收率的边际油田项目。到那时,资金和技术以及国际油公司在资源国油气投资的前期积累将是其能否进入的关键。

国际油气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中国石油企业要想最终成为世界性的综合性能源公司还有许多路要走。目前当务之急是转变经营方式,努力打造一两个国际油气一体化项目,规范性推广其成功经验,为未来的经营合作带好头、开好路,下好先手棋,抢占制高点,改变传统的以现金流为核心的经济评价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国际油气商务综合评价,将税收政策、法律环境等环境影响指标引入商务评价模型中;积极重视商务综合评价结果对打开资源国中方市场的重要意义。脚踏实地、立足长远,处理好现在与未来的紧密关系,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石油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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