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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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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范文第1篇

(一)新增存款运用不足一是可贷资金增加较多。由于近年来青海省农信社纷纷开始为进行股份制改革做准备,加大了存款营销力度,存款增长较快,但结构不合理,对公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大,大部分存款多集中在下半年,且流动性较强,使得单位存款大幅增加;再加上近年来牛羊肉价格不断上涨,冬虫夏草价格一路高涨,农牧民收入显著增长,储蓄存款增加明显。以上两方面原因使得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不断增长,可贷资金较多。二是当地贷款投放不足。由于青海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难度加大,企业法人入股积极性不高,实收资本得不到有效快速提升,进而影响资本净额增长,降低了资本充足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另外,青海省县域经济基础薄弱,企业规模较小,海西州拥有像盐湖钾肥、青海锂业、庆华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因其规模优势和政策优势,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大型商业银行,使得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投放不足。

(二)激励政策不明显一是金融激励政策。根据规定,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农村信用联社评级为A类社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两项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目前青海省30家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有26家为A类社,2013年未达标8家机构中仅3家机构为非A类社,其余5家亦可执行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二是地方政府激励政策。比例考核办法实施四年来,兄弟省份政府部门均采取不同形式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虽然青海省出台了《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的通知》,主要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关键领域的贷款投放力度,并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但并未单独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细化出台激励政策,使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受挫。

二、政策建议

(一)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1.进一步丰富考核标准和条件。应将新增贷款90%以上投向符合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所鼓励支持的产业或项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当地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80%以上等条件也列入考核达标标准条件,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根据考核分数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激励政策。另外,对于既是A类社同时又达标的机构,应在已享受的存款准备金优惠政策基础上再享受存款准备金率低于1个百分点执行,以激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更好地将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2.进一步加强考核政策的宣传解释。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考核结果,积极做好考核政策的背景意义、依据标准、组织实施等的宣传解释工作,扩大考核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财政贴息、税费减免、拨付土地款、以土地置换不良资产等激励政策,帮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3.银监部门采取一定约束措施。对于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如提高其拓展新业务的准入门榄,限制在任高管的提升;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等。同时,要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定期向社会披露信贷投放情况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状况,并应该成为金融机构合规部门或者内审部门自主检查的两个重点。

(二)地方政府1.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建议由财政厅牵头,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共同参与考核奖励工作。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分别按当年达标、连续2年达标、连续3年达标三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以20万元为上限。其中:当年达标的按当年新增贷款0.2‰的比例给予奖励;连续2年达标的按当年新增贷款0.3‰的比例给予奖励;连续3年达标的按当年新增贷款0.4‰的比例给予奖励。2.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当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到其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40%后,该比例每上升10个百分点,该机构营业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当考核为达标县域金融机构后,营业税全额免除,另外对应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给予适度优惠。3.减免各类交易费用。各级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等部门办理农信社融资抵押登记手续时,要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延续和扩大注册登记费的减免力度,对处置抵债土地给予有别于一般商业行为的宽松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贷款抵(质)押登记、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收费项目适当进行减免,降低农信社经营成本,增强其盈利能力。

金融机构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影响力不断上升和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顺应世界新一轮产业大转移趋势,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加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并外迁或新设全球(地区)总部、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北京、深圳、天津、广州等兄弟城市纷纷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发展。因此,加快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是上海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并巩固上海在国内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1.主要成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和上海金融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进程明显加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沪银行类功能性总部持牌专营机构总计七大类12家,非持牌专营机构达到34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第二总部持续推进,继中国银行率先在上海设立人民币交易总部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也占全国一半以上。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方面,上海积聚了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以及光大、国投中谷、新湖等期货公司总部。全国161家期货公司中28家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占总数的17.4%。在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太平洋保险、中国大地财险、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劳合社再保险(中国)、丘博保险(中国)等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上海。在新型金融机构方面,集聚了中银消费金融、农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纽银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资基金、方源资本等新型金融机构总部或业务总部。在金融监管和市场功能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联等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2.基本特点。一是外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特征明显。截至2011年末,累计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来沪设立机构,机构数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48.8%,从业人员占全国逾40%。二是金融机构总部能级不断提高。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将中国、大中华乃至亚太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断升级总部管理权限和扩大业务范围。如花旗银行除了将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在亚洲新设的首个亚洲拉美贸易服务处也落户上海。三是金融机构总部辐射带动效应较强。如中国银联总部落户上海,充分发挥组织枢纽作用,推动了支付产业资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术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集聚速度加快。近年来,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科技银行、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并逐步向扩散。金融机构总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等中心城区。随着中心城区商务成本不断提升,新型金融机构和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向城区集聚。

3.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统计口径。全市层面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认定的明确标准,导致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口径和准确的金融机构总部数据。二是金融机构总部数量和能级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较大。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能级都相差甚远。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显优势,国家级的金融监管决策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集团企业总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临着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竞争。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体系还不完善。调研中普遍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与人才引进相关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问题。目前的人才政策针对企业高管居多,核心专业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难以享受。由于供给能力有限,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政府在政策宣传和主动对接企业上做的不够,很多被访企业都反映对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应该找谁办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环境对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形成一定制约。在金融国际化程度、金融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人才数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税收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软环境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六是上海商务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写字楼租金、人力资源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并导致很多企业向外转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1.明确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标准。(1)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建议将银行(含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中外资营利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功能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金融机构都纳入本市总部认定范围。(2)明确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条件。由于金融机构类型复杂多样,在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组织架构、税收贡献、企业人数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宜采取统一的总部认定条件。对于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建议针对金融细分行业(如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股权投资机构类等)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认定条件,如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管理基金规模、市外下属企业或机构数量、纳税额等指标。对于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功能属性、管理级别、社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认定。(3)针对不同总部级别制定差异化政策。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总部级别(全球性总部、亚太区或亚洲区总部、中国区或大中华区总部、地区性总部)的认定条件,并给予差别化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升格总部级别和扩大管理权限,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4)合理界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在加大对新注册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的同时,要继续保持和完善对现有金融机构总部特别是本地金融机构总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衔接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扶持,防止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外迁。妥善设定现有金融机构总部和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划分的时间节点。(5)明确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机构和程序。金融机构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建议在全市层面成立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认定小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金融机构总部的认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开总部认定工作会议。建立健全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颁证、考核、统计等制度,明确办事流程,确定最长申报审批时限。(6)加强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总部统计体系,建立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构建属性指标(如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总部类型等)和数量指标(如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增加值、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等分类统计指标,建立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库,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破产、解散、撤销、迁移等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金融机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赴英国、瑞士金融监管考察组.英国、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及启示[M].

[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3]冯祯林,李胜华.行业自律:中国金融监管的理性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4]刘毅.论金融机构自律的基础[J].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

金融机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微型金融机构

尽管国家出台多项支农惠农的政策,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始终不能步入正轨,究其原因,在于缺乏市场化的金融支持,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不到位,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太低,并且这种状况仍然没有改善,商业银行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选择了撤离农村市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很好地建立起农村金融市场的客户征信体系。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微型金融,微型金融主要是指为社区居民或者农户个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市场,小额信贷、社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专门服务于微型金融客户的独立经营主体。

一、微型金融的客户及环境特点分析

1微型金融的客户地理分布十分分散。由于微型金融的主要市场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穷地区,其客户群体主要是急需贷款支持生产和生活的农民以及在这些地区进行经营的超小型企业。这些客户按照居住地形成十分分散的特点,具体的分散情况,在不同经济和地理条件的地区,因为文化、民俗等原因,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分散性,对于构建金融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带来很大困难,带来成本增加。同时,分散性使得按照通常方式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变得很困难。然而,信用状况是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关键,所以,客户现实状况迫使我们不得不探索新的信用征集方式。

2客户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记录。微型金融机构客户的草根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大型公司客户一样有信用记录,这些客户只是普通的农民或者是超小型的企业,他们对金融的需求带有急迫性,并且根本不能满足全面的信用审核要求;时间上来看,他们也许无法等待漫长的审核时间,因为没有财务计划,和专业的财务金融知识,所以也很难想到和做到提前申请贷款。这些都决定了原有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方式无法满足小额信贷的要求。

3单一客户贷款需求的小额性。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中,农民的贷款需求具有规模小、周期性等特点,而对于贷款的管理是按照贷款户数来进行的,同样是1000万元,如果是贷给一家企业,就只需要针对一个客户进行信用评估、还款能力跟踪以及贷后管理;如果是这1000万贷给1000个人,同样的事情要做1000次,这样每一元钱的贷款成本就增加了。同样增加的还有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成本,所以,从成本收益角度再一次否定了原有信用评级模式。

4从微型金融所经营的社会环境分析。微型金融机构有自己特殊的市场环境,它的经营主要在贫困的农村,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和城市商业环境完全不同的市场,因此在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的时候应先考虑这些前提,充分认识到农村固有的文化因素,从文化延伸出的农村客户生活生产习性出发,从农村的市场实际出发,寻找适合的信用分析、评估方法。

首先,微型金融机构作为一种在业务及运行方式上的创新形式,其信用分析技术缺乏也是合乎情理的。基于微型金融机构的创新性来说,在微型金融机构成立、乃至运营的过程当中,具体的信用分析和评价方法都靠自己在实践中摸索。

其次,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是以前其他商业金融机构从没有成功实现盈利的农村市场,这里长期以来都是依靠政府发的政策性贷款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才能实现自己的金融需求。长期的商业金融空白,导致了规范性的信用评价体系的缺乏,也使得农村客户没有建立符合银行考核要求的信用记录。

再次,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的关系性贷款也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这种信用是彼此的信任和潜在的道德约束,是一种源自于农村社会环境内部的东西,它是建立在不依靠数据、表格反应的“软信息”上,这种信用到底适不适合商业运作目前为止还不是太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将这种“软信息”直接供给现有商业银行来应用是绝对行不通的。二、信用体系建设探索

1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于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性。信用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信用的发展那么社会同样也是无法发展的,那么在发展微型金融产业的之前必须发展社会信用,信用是连接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纽带。在微型金融中,信用是连接自然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纽带。微型金融是一个大的组合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着各种相互联系的子体系。子体系之间的运作过程是一个契约的形成过程,那么微型金融中同样也需要这样的契约来约束自然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2对于国际信用评级方法的参考。在国际上对信用评级的方法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两种,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是作定性分析的主要参考。一般来说,在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制定一个科学的评分系统,即利用大量的指标,从多个角度和侧面全面反映企业客观情况。并且从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原则出发推导出一个公式,按照这个公式把各项指标分值进行加总。那么在微型金融的信用评级中同样也是适用这样的方法来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但是在借款人对这些国际上的评级制度还不是很了解的背景下,使用这样的评级制度反而带来很多的麻烦。因此,我们必须改进名称和目标的选取,使信用评级本身更贴近生活,在微型金融的评级中,我们将对贷款人的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贷款人群体,设计不同的贷款人评级指标体系与制度。

3中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思路。我们从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价的用途来看,信用评价实质上是为贷款服务的,其目的是更好的甄别客户的未来还款能力或是违约概率,而并不在于用什么高深、复杂的方法将客户的信用状况做成标准的数据结果。因此,我们在研究微型金融机构所需要的信用分析与信用评价方法时,所关注的是其适用性而不是其表现形式。

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运作机制,我们认为,在农村要重点依靠村民之间的相互熟识这一特点,充分发挥这一信息优势,以“当地人服务当地”的原则,从当地招收信息搜集员,采取信息搜集人员和相应贷款相结合,并且在实行联保小组的模式下,信息搜集员必须是来自联保小组,并且该小组人员的信用状况不能由该小组的信息搜集员提供,并且所反应信息的未来表现与本小组的未来贷款数额和期限相关联。这样一来,就大大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和信用信息成本。

联保小组实行连带责任制,一人违约会导致整个小组的贷款终止,而联保小组是由借款人自愿组成,必然会把高风险的潜在借款人排除在外,因为村民们对相互之间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同时也降低了微型金融机构的风险信息收集成本。小组联保还有助于促使小组成员之间对安全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相互监督,有效地降低了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具体实施的时候遵循一下思路:面对这样分散贫穷的借款人,我们的信用体系应该如何建立呢?这在印尼已经有很成功的例子,我们在建立信用体系的时候可以采用印尼人民政府(RBI)模式来建立中国微型金融体系的征信系统。虽然,微型金融面对的信用信息是零散、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微型金融可以调查的借款人的周边地区居民对借款人是非常熟悉和了解。这些了解在地缘、血缘和人员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而且是全面的,不仅对其物质实力、人品、历史信息与社会网络都是很清晰的,外部环境有利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深刻动态的调查和了解,贷款人不会因为被一些信息所蒙蔽,收集到的这些信息是一种综合的判断基础,这样能够解决农民的物质担保不足的问题。对于收集借款人的信息,我们首先是分析借款人的历史信息,并且我们也只能得到历史信息,然后通过借款人的历史信息推断借款人未来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与否以及贷款的利息。那么在历史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征信员可以通过借款人所在的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借款人工作的地方等查阅或询问一些相关的资料,得到第一手资料,为了保证征信人员收集到的信息的准确性,可以使用重复抽样的方法,取得一些共同的信息,对一些存在疑问的信息,再次进行调查。

金融机构范文第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1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

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

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3_______________ (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