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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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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行为动机与经济后果行为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s)是发达国家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充分吸引投资者以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它在债券特点基础上具有多重期权性:通过可转换条款,嵌入债转股的选择权,使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票,因而可视为以转换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债券持有者看涨期权;通过赎回条款,使发行公司可以在某一时期内和特定时间后提前赎回未到期转券,为其避免转券持有期内可能发生的转换受阻风险、利率下调风险和偿付风险提供了机会,这可视为以赎回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发行公司看涨期权;通过回售条款,给予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在公司股票价格不能满足期预期时回售给发行公司的权力,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回避公司股票前景不好风险的机会,这可视为以回售价格为执行价格的债券持有者看跌期权。

在我国,目前可转换债券作为公司融资的又一重要渠道,其巨大成长潜力倍受人们的关注。据统计,自2000年2月25日和3月17日机场、鞍钢两只规范化的可转债分别上市发行以来,2002年有5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总的发行额为41.5亿元;2003年有16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总的发行额为185.5亿元;2004年有12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总的发行额为209.03亿元,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由于让路股权分置改革,暂时停止了可转债发行。但2006年下半年则又有6家发行了可转债(不包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市场发展的很快。然而,相对于我国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广阔运用前景,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许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如公司为什么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可转换债券融资具有什么经济后果,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什么特点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动机

从现有文献来看,早在1955年Pilcher即对公司以可转债为融资手段的发行动机进行了研究。此后,Jensen和Mecking(1976)、Green(1984)从发行后的风险转移角度进行了分析;Hoffmeister(1977)对70年代公司可转债的发行动机进行了重新评估;Brennan和Schwartz(1988)从风险估计角度对可转债发行动机的实质及最优转换策略进行了分析;Stein(1992)从不对称信息角度对管理者可转债发行动机与使用可转债融资市场反应进行了实证研究;Billingsley和Smith(1996)则结合最新数据资料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可转债的发行动机进行了十分有代表性的调查研究。他们以美国1987年至1993年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243家公司为对象,就其公司财务主管对本公司最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问题的回答进行调查(得到88个可使用的答卷,其中有36份反馈答卷包括至少一项数据缺省,但其余所有各项在统计中均是有用的)。此外,Mayers(1998)从融资与真实投资期权的配比角度,指出公司发行具有可赎回权的可转债目的在于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过度投资;LewisCraig(2003)提出了一套评价可转换债券发行动机的简明框架,说明通过不同的成本组合设计可以降低负债-权益联合融资成本,股价对不同设计有着相应的反应。

综合各项研究证据可知,基于可转换债券特点的融资时机选择和融资成本降低,是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两个重要动机。

1、融资时机选择动机

行为公司财务理论认为,公司管理层是理性的,而股票市场却往往由于不够理性而给公司价值错误定价,由此对公司投融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使公司面临融资机会之窗(OpportuitiesWindow)或存在最佳融资时机(Timing,2001)。不少研究表明,依据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环境理性判断,许多公司在股票发行时机选择上取得了成功。Graham和Harvey(2001)对300多家美国公司管理层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3的企业财务主管认为“股票市场对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估或低估是融资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这种融资时机选择在转券发行问题上同样存在,并且主要有选择公司价格高估时发行和选择公司价格低估时发行两种不同情况。

公司价格高估时发行,与可转换债券的溢价发行特点有关。可转换债券转股时所换得股票的市场价值为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ConversionValue),它高于新发行普通股的发行价格的差额部分为可转换债券的溢价,溢价发行是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国际惯例,也是对公司原有股东利益的应有保护。因为在债券面值一定情况下,相对高的转换价格意味着相对低的转换率,转换后的股权稀释程度就相对较少。在正常情况下,发行公司对其未来经营业绩性有信心,并且预期其未来股价上升的可能性越大时,其溢价的水平就越高。与此同时,溢价大小还受当前公司股价偏离公司价值程度的影响。在股市高估公司价值的时候,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成功的可能性及其期权价值也往往被高估了。选择这种时机溢价发行转券,公司可以在赶在未来股价跌之前融取大额资金。正因为如此,在Billingsley和Smith(1996)转券发行动机问卷调查中,83个样本公司里有6.1%强烈地同意“因为管理者认为发行转券时股价被高估”;在对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发行转券决策程度的排序中,72个样本公司里有3.4%公司认为“股价被高估,因此我们利用这个机会以较高的转换溢价发行转券。”当然这种状况对公司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从期权角度来看,股东权益是基于企业价值的看涨期权,而企业债券则是无风险债券的多头和基于企业价值的看跌期权空头的组合(Black·F·andM.Scholes,1973)。作为一种买权,只有当公司运转良好,股票价格上升超过约定价格时,可转换债券才有可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而,若公司价值下降,股价在转券发行后下跌或相对于转换价格低时,转换权力被执行的可能性很小。转股失败不仅将减少公司的预期收益,而且在可转债到期时往往会使企业的面临还本付息的现金流压力,造成市场上对转券投资价值的怀疑,影响公司今后进一步融资的能力。我国1992年10月发行的深宝安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失败,甚至使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在一段时期内处于停滞状态。因而,与公司价格高估时发行股票的情况相比,股市高估公司价值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数量会更少一些。

公司价格低估时发行可转债,主要在于它可以起到延缓股权融资的作用。这是因为,在股价偏低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认为其公司价值被低估,立即发行股票将提高融资成本,而以可转换债券替代普通股发行,不仅可以避免筹集资金困难问题,而且当转券发行后公司股价涨幅较大进而转股成功时,能以较高的价格间接地推迟股票出售,使公司能以较少的新股发行来筹集一定量的资本。在此,定价适当的转券选择权价值可视为公司为降低其债务融资成本而支付的合理期权费。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选择与啄食顺序理论也是相一致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当投资者对公司资产价值不很了解时,公司的股价在市场上就可能偏离实际价值,因而公司会遵循内部资金、债务、股票的顺序为新项目融资。在我国,2002年不少上市公司如岳阳长兴取消增发新股方案,改为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Billingsley和Smith(1996)转券发行动机问卷调查中,83个样本公司里有44%公司强烈地同意其公司利用可转债融资是“因为管理者认为发行转券时股价被低估”,在样本量为86个公司里有83.7%公司强烈地同意“预期转券将被转换,因而把发行转券作为‘推迟了的股权’”融资动机。在对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发行转券决策程度的排序中,76个样本公司里有15.7%公司认为“股价被低估,因此我们无法利用股权融资”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22.5%公司认为“公司发行推迟的股权”影响程度最大。而转券发行环境问卷及反馈答案分析结果则表明,46.4%公司认为“回想起来,在转券发行前后。我公司的股票价格被低估”。在这种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融资又被称为延缓的股权融资,它对公司当期或未来普通股每股盈余具有减轻稀释程度的作用。

2、降低融资成本动机

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除拥有固定数量的债券利息收入外,还有可以在将来某一时期按特定的转换比率转换成同一公司普通股票的期权,债券持有者既可以享有债券的安全性又可享受公司成长的收益,这对投资者显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出于对未来股票价格回升的预期,投资者通常愿意接受较低的利息收益和较少的限制性条款。利用投资者这一心理公司可以用比直接债券低的利息率出售可转换债券。同时,由于可转换债券一般为次等债券(subordinateddebenture),其利息又可在税前支付的特点,公司的融资成本以及因此产生的融资风险也相对较小。低成本、低风险显然是公司选择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动因。在Billingsley和Smith(1996)的调查中,就“我的公司利用转债融资”问题,85个样本公司中的85.9%认为其发行动机与“由于与普通债券相比,转券的息票利率较低”有关,在对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发行转券决策程度的排序中,有48.3%公司认为转券的息票低利率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另有25.0%公司将其排为转债融资决策第二大影响因素。而Mayers(1998)则通过对直接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选择进行检验发现,对于一个附有需要后续追加资金的投资期权的初始项目,当该项目进行到一定期限被证明不具有可盈利性而使投资期权没有价值时,通过赎回条款将资金返还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控制过度投资问题;而当项目具有可盈利性而使该投资期权有价值时,公司能够继续执行可转换债券其融资计划使资金保留在公司内部,不用支付昂贵的证券发行成本,因而能够达到节约融资成本效果。必须指出的是,可转换债券低利息成本而形成的低成本融资优势也不是绝对且不受限制的。在发行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博弈过程中,发行公司的最优策略与资本市场的反应是密切相关的,其发行条件必须与投资者的市场预期相吻合。充分认识现有市场环境特征下投资者效用是其发行目标必须满足的约束函数这一点,对可转债发行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三、选择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我国公司特点

实践表明,适应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公司往往具有其共同特点。首先,由于转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定债券,发行公司必须对到期仍未行使转换权的转券部分还本付息,因此作为特定负债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这样才能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少公司违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正如BrennanE.和Schwartz(1998)所指出的,对高成长、高风险、现金短缺的公司而言,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其投资项目所需的大量资本支出需求,资金开支巨大给公司以较大的现金流压力,无法更多地通过需要支付较高偿债现金的普通债务融取资金;另一方面,这类公司的投资风险通常较难以估计,一般投资者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对其债券利息率又会有较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转券作为具有相对较低息票利率的债性、股票性及转换期权性的混合体,能够较好地协调发行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因此发行转券的公司常常更具风险性。据此,BrennanE.和Schwartz(1998)认为,利用转券融资特别适合于规模小、成长快、风险大的公司。然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上述特点,在我国特定环境下,是否同样适用却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的。为此,我们以2005年12月30日止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为样本选取相关财务指标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在此,以E代表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额,以拟发行前一年自由现金流量指标XL代表公司对现金的需求,以拟发行前一年资产对数指标ZD代表公司规模,以拟发行前一年资产负债率指标ZF代表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以拟发行期资产市值与资产帐面值之比M/B指标代表公司的成长性,以拟发行期年末资产市值指标ZS代表股市对公司价值的估计,具体结果见表1。

由表1可见,发行额与资产对数、资产市值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自由现金流量及资产负债率不相关;与此同时,资产市值与资产账面值之比与资产市值、资产负债率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这一结果表明,公司公告拟发行可转换债券额与其拟发行前一年现金需求情况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公司的成长性无关。

四、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为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而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造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是公司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在我国公司未来大融资实践中具有巨大成长潜力。与此同时,受特定经济环境因素影响,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具有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特点,目前其可发行的理性成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刘立喜:可转换公司债券[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志强:期权理论与公司理财[M],华夏出版社,2000.

[3]内尔肯:混合金融工具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陈高翔:证券投资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债券融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债券融资;股票融资;比较

一、债券和股票的比较

第一,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证书,反映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投资者是债权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列入发行者的负债;而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书,反映股票持有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之间所有权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所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的资本(资产)。

第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投资份额,并对公司拥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的证书。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证明,它表明其持有者在公司的地位与权利,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与风险。债券是发行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表明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债权关系的书面债务凭证。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债券属于确定请求权有价证券。

由于筹资性质不同,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不同。债券投资者不能参与发行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能到期要求发行者还本付息;股票持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利润分配,但不能从公司资本中收回本金,不能退股。

二、债券和股票融资主体的比较

债券和股票的融资主体是不同的。债券的融资主体可以是政府、金融机构、股份公司和企业;股票融资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融资主体可以发行债券,但债券的融资主体不都可以发行股票。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债券和股票的发行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以最基础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为例。股份公司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发行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等。

三、债券和股票的融资途径比较

债券和股票作为证券,它们的融资途径具有相同点。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有以下方式:公募发行证券融资、私募发行证券融资、直接发行证券融资和间接发行债券融资。

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和法人公开发售证券,同时也可在规定比例内,向公司内部职工发售。按现行规定,只有社会募集公司的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且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占总股份额的25%以上,公司内部职工购买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私募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私募发行的对象有两类:公司的老股东或公司的员工;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但投资者数量的限制使得证券流通性较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信誉。直接发行是指发行公司自己办理发行公司股票,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发行费用,不足在于发行时间较长。间接发行是指发行公司的股票由发行市场上的中介机构承销,发行公司对股票或债券不加以过问,这种方式可以缩短发行时间,但由于需要支付中介手续费,发行费用将会提高。

四、债券和股票融资的成本比较

企业债券的发行费用一般低于股票发行,因此企业发行债券所需负担的融资成本是明显要低于股票的。从纯理论上分析,与发行股票融资相比,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综合成本反而更低。首先,在债务融资中,债务的利息计入成本,因而它有冲减税金的作用;而在股权融资中,向来就存在着对公司法人和股东“双重纳税”问题,加大了企业融资的财务成本。其次,债务融资可以使公司更多地利用外部资金来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公司股东的利润,即产生“杠杆效应”;而在股权融资中,新股东固然可以向公司提供更多可运用的资金,但同时也增加了分配公司利润的基数。再次,债券可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分散,不会对企业的控制权造成威胁;而股权融资会使公司的管理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发行普通股时,新股东可以分享公司发行新股前所积累的盈余。

参考文献:

1、赵亚奇,朱继涛.对我国公司债券融资特点及问题的初步探讨[J].消费导刊,2008(6).

债券融资范文第3篇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风险

任何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为人们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风险,“转债”也不例外。对此发行企业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能只看到“转债”融资优越性的一面,而无视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对“转债”发行企业而言,利用“转债”融资存在着如下风险:

首先是转债发行失败风险。尽管“转债”对投资者有相当大的吸引力,但投资“转债”尤其是未上市国有企业发行的“转债”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是“转债”利率远低于同期普通公司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投资者利息收益相当低;二是企业未来股票市价如果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转股后将遭受转换损失;三是发行“转债”的未上市企业没有上市公司那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转债”投资者与发行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四是发行“转债”的未上市企业未来能否上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的存在,使投资者在投资“转债”之前持谨慎态度,从而有可能使“转债”发行失败。目前我国证券一级市场异常火爆,从已发行的三只“转债”来看,投资者交易十分踊跃,转债发行失败的风险似乎不存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和理性,成长潜力不大的企业发行“转债”,失败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其次是股票上市失败风险。这是针对股票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而言的。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债”,从发行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发生种种不利于企业的情况,致使其股票不能按计划上市。一是企业未能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能满足股票上市条件;二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突变,企业经营环境恶劣,财务状况恶化,使股票无法上市;三是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申请到股票发行额度,而使股票上市失败。股票未能按计划上市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投资者因转换权利不能行使,预期的转股利益不能获得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发行企业的债务不能按计划转为股权,会造成债务负担过重、资本结构失衡、财务风险增加等不良后果,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重组成破产倒闭。此外,企业发行转债,实际上暗含着对投资者股票上市的承诺,如今承诺不能兑现,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再次是“转债”转换失败风险。“转债”发行后,发行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债务资本比例增加,股权资本比例相对下降。如果以后“转债”在约定期限内顺利转股,报务和股权资本的比例则会发生相反的变化。从长远来看,企业发行“转债”的最终目的是转换债券筹集股权资本,因此“转债”的股权特征要多于债务特征。但是有如下因素会影响企业转股计划的成功。一是在“转债”转换期内企业股票市价持续低迷或涨幅很小,股价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不愿行使转换权利,这时就会出现“呆滞转债”。“呆滞”债券的存在,使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比例居高不下,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轻则企业的股价与资信等级下降,导致未来融资成本增加,增大了经营困难;重则将被迫进行企业重组,甚至被兼并或破产,代价是巨大的。二是在企业经营不佳,股票市价远低于转换价格时,投资者不仅不选择转换,而且还根据“转债”发行契约规定的回售条款将债券回售给企业,使企业在短期内不得不支付巨额债券本息。此时若企业现金存量不足,将会面临支付困难而陷入困境。三是在转换期内企业股票市价持续上升,涨幅高于转换价格,这时投资者会预期股价继续走强而迟迟不愿行使转换权,将会使企业蒙受损失。股价越高,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超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不如当初直接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筹资。而在此时发行普通股票,以所得资金赎回债券,筹集的资金量必然会多一些。另外,如果企业此时依据“转债”发行契约中的赎回条款以现金赎回“转债”,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上的困难。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风险的防范

防范“转债”融资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谨慎选择发行时机。发行时机选择不当,会直接导致“转债”发行和转股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发行时机时既要考虑“转债”发行的成功,又要考虑目后转股的成功。一般来说,“转债”的发行以宏观经济由谷底开始启动、股市由熊走牛、市场利率下降时为较佳时机。因为此时投资者对股票正开始由逃避、害怕转向靠近、欢迎,并对股价预期看好,作为与股票紧密相连的“转债”也会因此而受到青睐,因而“转债”在此时发行会较顺利。随后随着经济运行速度的加快,股市也逐步进入牛市,股价高涨,此时投资者便会纷纷将“转债”转为股份。市场利率同“转债”市价成反比关系,利率下调,“转债”市价就会上升,从而使转债易于为投资者所接受。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应避免在经济繁荣、股市处于牛市顶峰时发行“转债”,因为随后的经济衰退、股市下滑很可能会导致“转债”在到期前转股的困难。在国内首次发行“转债”的深圳宝安公司就是失败的一例,“转债”发行时正处于股市大牛市,尽管在投资者狂热的投机心理驱使下发行取得了成功,但随后股市的长期低迷使宝安“转债”的转换率最终只有2.7%,债转股彻底失败。

第二是合理设计“转债”要素。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确定转换价格。“转债”能否转换,主要决定于预期股票市价是否高于转换价格,而发行企业股票市价受未来市场走势和企业经营业绩影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转换价格的设计就显得很重要。一般来说,为了吸引投资者,减少企业风险,转换价格应设计得尽可能低一些。但要注意的是,转换价格定的过低,会减少企业融资量,影响企业现有股东权益。因此在设计转换价格时,应均衡发行企业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以“双赢”为目标。

(2)合理确定票面利率。因为“转债”附有股票期权,其票面利率要低于不可转换债券,从而减少了发行企业融资成本。但票面利率过低会使“转债”吸引力下降,相应增加了发行和转股风险。企业应依据未来证券市场行情和投资者的期望市场收益率来设计票面利率,使“转债”风险和收益的组合实现最优化。

(3)合理确定转换期限。转换期限较长,有利于持券人选择时机行使转换权,也有利于发行企业比较主动地应付期限之内的各种情况,从而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回避风险。

(4)合理设计赎回和回售条款。在赎回条款中,发行企业可以规定明确的赎回条件,如设置随时间推移逐步降低的阶梯式赎回价格,促使持券人为了避免更大损失选择转换;规定当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时企业有权赎回转债;约定赎回时以现金、普通股、认股权证或其它工具支付“转债”本息以防范现金支付困难等等。在回售条款中,发行企业可以规定较短的回售期和较低的回售价格,以尽量避免这一条款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发行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乐观的发展潜力,这是“转债”融资风险防范的根本。企业尤其是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债”融资的最终目的,是转换股份获得股权资本,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壮大企业实力,而“转债”的发行风险、转换风险及未上市国有企业上市失败风险的存在,使企业可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转债”发行时机的选择和要素的设计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但并不能阻止风险的产生。为了铲除风险产生的土壤,实现企业的终极目标,企业必须致力于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努力改善经营环境,提高经营业绩,这些才是治本之道。具体来说要做到:

(1)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真正转变经营机制,改善管理质量,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尤其是未上市重点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也就是说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发行“转债”视做“圈线”解困,而不认真地转机建制,提高效益,那么上述风险将无法回避,企业目标也将无法实现。

债券融资范文第4篇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12.03

1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种类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我国上市公司融通资金发行过的债券种类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种类的债券给出了相应的界定。

公司债券,是指由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称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称为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并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上述各种债券是随着我国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主体不同融资需要而先后产生的。我国对各种债券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各种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离不开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

2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政策考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同时存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它们尽管都是以企业和公司为发行主体,但是二者在发行主体的具体确定、信用基础的要求、监管机构以及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一种分支形式,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债券品种,而且,目前二者的不同恰恰体现出了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的政策变迁。

根据《公司法》(2005)、《证券法》(2005)等规定,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与此相比,企业的范畴要远大于公司。

我国企业债券最早出现于1984年。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并无全国统一的法规,主要是一些企业自发地向社会和企业内部筹集资金。1985年5月沈阳市房地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5年期债券被认为是改革开放后有记载的第一支企业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在年控制额度内,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发行债券的主体为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可自己发售债券,也可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售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遵守《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1991年上市的深安达(000004,现名国农科技)于1992年11月发行3年期的“深安达”债,是记帐式、银行柜台交易企业债券。1987~1992年我国企业债券规模迅速扩大,发债品种主要有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等7个品种。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1990年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开通后,企业债券也纷纷在这两所一网交易。

1993年,鉴于一些地方发生了企业债券到期难以兑付本息的情况,为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同时,发行债券的审批权上收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即现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行企业债券,需要经过额度申报和发行申报两个过程。国家发改委进行额度申请核定,核准批复后再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企业才可发行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债券发行条件,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当时,尽管《企业管理条例》中债券发行主体已扩展为全部法人企业,但由于整顿力度大,审批严格,实际上债券发行主体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重点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债券融资,如,铁路、电力、三峡工程等。

1994年后,相当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四章公司债券”第15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并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自此,以仅仅基于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还是企业来确定其为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状况。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只要满足有关条件,若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发行,属于企业债券;而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发行,则属于公司债券。如,1999年上市的北京城建(600266)在2007年11月发行的“07京城建债”,是记帐式、银行间交易企业债券;而在2009年发行“07京城建”,却是记帐式、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债券。

目前,发行企业债券仍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2005)规范。2008年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由原来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第12条、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证券法》(2005)第16条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中“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限制多、要求高。详见表1。目前,能够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大多为优质大型企业并且融资大多与项目投资相联。如,2003年上市的中原高速(600020),在2006年所发行的企业债券。

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1年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细则作出规定。200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之一。同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增加了新品种。为了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联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在2008年10月由证监会,这为上市公司又增加了一个长期债务融资可供选择的方式。

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此基础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于2008年先后。在《管理办法》和《指引》中明确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企业应在《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发行价格、债券利率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与企业债券相比,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要求宽松、发行速度快,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就可发行;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左右。债务融资工具出现之后,上市公司打破了原有向银行举借流动资金贷款的唯一途径,有条件的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从市场上借到短期资金。

2007年8月,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按照“先试点、后分布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详见表1。《试点办法》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并且要求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由此可见,《试点办法》使债券发行进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上市公司拓展融资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在法规上都有相应的适用范围,具体如表1。

2011年初,证监会频频强调要提高公司债融资比重,以改善股市价格结构不合理,同时,证监会推出公司债绿色通道制度。首先,证监会建立了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设立债券审核小组,专门从事债券审核;取消见面会、反馈会等,显著提高了公司债发行审核效率。同时,证监会还积极引入银行在交易所交易。2011年11月,证监会又正式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家的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目前,在证监会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市场发行债券规模和节奏已显著提升。

3债券政策对上市公司融资的导向体现

我国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债券政策,对上市公司利用债券融资方式的程度有很大导向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1984年~1994年间,上市公司很少采用债券融资方式融通资金。从现有资料来看,只有深安达(000004,现名国农科技)在1992年发行过3000万元的企业债券。这是当时的制度使然。处于起步阶段的资本市场,当时发展的重点是股票市场,债券的发展没有受到重视,企业债券仅仅被当作弥补固定资产投资缺口的来源,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严格控制额度,这严重抑制了债券融资方式的使用。另外,在当时股票市场主要为国有企业上市服务的宗旨下,国有大企业一旦得到上市指标这种稀缺资源,其资金需要便可在股票市场得到满足,其后的资金需要还可通过配股等方式来筹措,在不担心资金能否融到的市场环境下,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股权资金显然比需要还本付息的债券资金更对上市公司有利;当时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债券资金使用的渴望。

债券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 分析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也称为可转换债券、可转债、转债,是一种基于股票看涨期权的公司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新兴的融资工具。根据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界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根据发行中的实际操作具体表述这一概念:可转债是在发行时标明面值、发行价格、利率(或利率的计算办法)、偿还、转换期限及其他相关条款,持有人有权要求到期还本付息或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的一种融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实为可转换证券的一种,从广义来说,可转换证券是一种证券,它赋予持有人转换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如期权、认股权证等。但从狭义上来看,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而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间内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票的自由选择权,而不承担必须进行转换的义务,并且在转股前一直享有债权人的权益。换言之,可转换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分析

从公司角度,通常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两种,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其中债权融资主要是指银行借贷和发行普通债券,为到期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而股权融资通常是指首次发行股票、增发或配股。对于可转换债券来说,因为它兼有股性、债性和期权性质的混合金融工具,在某些时段他所具有的是以上三种融资行为的综合,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最合理的融资方式就是利用这三种融资方式使股东财富最大化。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向银行贷款。由于“拨改贷”等历史原因,银行信贷资金,除用作企业的营运资金,还担负着企业资本金用途。通过银行贷款会直接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加企业的还款付息压力,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这种增加将一直持续到还本付息结束。如果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将导致银行累计了大量的呆账、坏账,从而致使银行逐渐收缩贷款规模,形成目前的“惜贷”现象。于是,企业一方面缺乏资金,一方面难以向银行借款,无法提供企业所需资金。而可转换债券如果设计合理,所融资金最终会由债务转换为股本,这样可大大减轻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而且,由于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将之转换为股票的机会,这可能使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在未来从股票的差价或红利上获得可观的盈利,因此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也远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图1银行贷款利率都高于5%,而可转换公司债券5年期平均利率最高的也只有2.54%,并且银行贷款如果到期一次还本分年付息,利息将是一个持续支付的过程,金额并不改变,但是作为可转债来说,当持有期间到达了转换期后,债转股,企业将连较低的利息也不会承担(不考虑转股期分配股利),随着越来越多的债转股,利息支付压力也越来越小,另外可转债融资条件相对比较宽松,无需受抵押或担保等条件的限制约束。

从目前国内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重工业、电力、交通、金融、房地产等国有背景的大型企业,其他少数几个民营企业像雅戈尔等也曾相继成为利用可转债融资的企业。主要是因为《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投机行为,稳定了金融市场秩序,但是同时也对发行主体作出了过于死板的限制。我国市场结构可以分为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近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07)》和《全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报告(2007)》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已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3800多万户,也就是说主板不足2%,只发展大型企业显然不能繁荣和创新我国的资本市场。而从国外情况来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而其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成长性的企业,这点在美国市场特别显著。从可转换债券理论方面来看,发行主体侧重于成长性企业是由于这类企业的股票具有较好的升值空间,有利于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与转股特性。

选择合适的发行主体是运用可转换债券筹资取得效益的有效保证。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还需要从公司现有的资本结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前景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是否适合进行可转换债券融资。首先,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推迟的股权融资,如果公司的实际股本规模已经非常大,每股收益不算太高,那么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转换期权的行使会使股本规模进一步扩大,每股收益变得较低,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而影响公司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因为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所以可转换债券融资也应视为负债融资。如果到期后,可转换债券仍未行使转换权,那么发行公司必须像普通债券那样到期还本付。其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在很大程度上希望将来可转债尽量能转换为公司股票。但是,可转债转股是以公司基本情况良好,股价市场走势良好为前提的,如果资金投入项目盈利能力不强,前景看淡,上市公司股价将缺乏上涨动力,可转债将无法实现转股,如果情况更坏,公司股价长期处于下跌趋势,可转债持有人可能将债券提前回售给公司,这无疑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现金支付压力。所以公司需要从宏观环境、项目所处的发展周期以及公司自身实力出发考虑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项目未来现金流入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未来的业绩好、成长性强,企业股票升值的潜力大,可转换债券转变为股权的可能性也大。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更适合于未来经营业绩良好、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在有较高的负债比率时,随着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可达到资本结构的动态优化。而对于处于夕阳产业中的企业,可转换债券对资本结构优化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