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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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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范文第1篇

根据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当前各直属局、分局对辖区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换发扫尾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市局食品处于8月14、15日对部分直属局、分局的乳制品换发许可证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发现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现就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和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直属局、分局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一、关于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

1.严格区分换形。

因与《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配套的现行工商系统二版软件食品流通许可模块经过几次改版,应属换发许可证范围的情形较多,各直属局、分局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务必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变更(备案)措施。

(1)不经营乳制品,但流通许可证中食品类别载有“乳制品”内容的,应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申请核销该食品类别,换发新的不含“乳制品”经营项目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到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2)不经营乳制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类别也未明确载明“乳制品”内容的,但经营户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在《经营食品类别表》中勾选了“乳制品”项目的,由经营户填写《取消乳制品许可类别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登记在案并存入该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中。各直属局、分局要在本次乳制品换发许可证扫尾工作结束后,将该种情形详细汇总上报,市局食品处将协调信息中心统一做后台数据处理,确保该种情形以后不被统计为乳制品经营户。

(3)经营乳制品,但未换发新的乳制品经营项目单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督促经营户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申请换发乳制品经营项目单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明确是否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4)经营乳制品,已经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由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督促经营户到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2.严格把握换证条件。

本次乳制品经营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出发点是抬高经营门槛,进一步规范完善乳制品经营许可,各直属局、分局要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以下把握换证条件。

(1)提供经营户(经营者)银行开户证明;

(2)建立或加入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相关资料;

(3)现场核查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是否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严格许可档案管理。

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在办理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业务时,经营户提交的变更资料(包括《取消乳制品许可类别申请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以及收回的原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要按照要求规范入档。

4.严密协作注重统筹。

在换发许可证时,应及时告知经营户凭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工商所(分局)在办理年检、验照业务时应注意严格把关,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上食品许可范围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在对乳制品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查看《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把乳制品(含、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是否单列许可作为必查事项重点关注。

二、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业务

1.保持食品流通许可中经营项目和食品类别一致。

改版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软件流程中将乳制品(含、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作为许可经营项目单列,同时在许可食品类别中以“勾选”的形式出现“乳制品”字样,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流通业务流程时,应注意将食品许可经营项目和食品类别保持一致。

2.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软件使用相关表式。

对于申请乳制品许可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受理人员在书式申请材料齐全后,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时,工商所(分局)现场核查人员应打印《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二,来自于食品流通许可软件流程),在申请人配合下进行实地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核查表》。现场核查时,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或加入电子信息溯源系统、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是否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范文第2篇

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形

1.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那么,哪些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呢?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这就给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带来了困难。一些地方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注释》将“食用农产品”界定为“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并把米、面、食用油、酱腌菜、茶叶等产品都列入了食用农产品范围。笔者认为:《注释》中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主要是从税收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的角度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的因素。《注释》将米、面、食用油等食品列为食用农产品。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能用《注释》中的标准界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用农产品。理由如下: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来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划分。这就要求我们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其他产品质量法规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一是参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将产品的概念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换个角度讲就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但仅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应视为“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二是参照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许可的规定。原《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卫生质量的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许可制度是从原《食品卫生法》中的卫生许可证制度演变过来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们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充分考虑原《食品卫生法》及配套法规中关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范围,这样才能体现《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立法精神。卫生部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用)》(附件2)中将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范围定为23种,并将油脂、酱腌菜、米面杂粮及其制品、预制肉制品、预制水产品等食品纳入卫生许可范围。三是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将28类食品列入名单,其中有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挂面、大米;谷物加工品,如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茶叶(毛茶除外)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包括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蛋制品(包括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等)、豆制品(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等产品。也就是说上述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既然列为工业产品。显然就不属于农产品。

综上所述,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界限,重点看三个条件:一是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二是是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三是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食品就不是食用农产品。

2.前店后厂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餐饮店外卖自己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一般来讲,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门槛比流通许可要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比流通环节要严。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就采取了对自己加工制作产品许可优先归并的原则。即有生产、销售的,生产许可优先,且仅办理生产许可;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以前店后厂的形式销售自己加工的食品虽属销售行为,但这一行为被生产加工这一主要环节所涵盖,应由质监部门统一监管;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外卖自己加工的食品被餐饮加工这一主要环节所涵盖,应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统一监管。这样既避免了职能交叉,又强化了监管。

3.保健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按照职责分工,保健品归食药部门监管。在保健品监管法规出台之前,出于对保健品经营者纳税需要及发票需要。保健品经营者提出流通许可申请的,可按预包装食品核准经营范围,但不可直接核准“保健品”的经营范围,待保健品监管法规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形。

二、流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需进一步明晰

1.凭工商机关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又增加食品经营范围的,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变更的,许可证的名称也应随之变更。

2.经营场所要填写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址。不能填写为办公场所或企业住所。

3.许可范围应具体。建议在经营项目上加注具体食品类别。由于《办法》中规定的经营项目只有“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对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具体类别没有注明。导致基层工商部门不能对食品经营进行行业分类,给发证后的查询、统计分析和日常监管造成了困难。鉴于此,本

人认为应将经营品种相对单一的食品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具体类别以加注括号的形式予以注明。如:预包装食品(豆腐等);散装食品(卤肉等)。已在食品经营户中推行电子台帐并能共享台帐信息的地方则没有必要按上述方式注明。

4.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5.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办理流通许可证需现场核查的情形

《办法》第16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杏,鉴于尚未出隹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本人认为下列情形需现场核查:(1)食品批发商;(2)大中型商场(超市);(3)散装食品经营者;(4)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者;(5)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6)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7)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8)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需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

1.现场核查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远离工业污染源。

2.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风条件。食品批发商应有专用库房。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完好,地面、墙面、屋面整洁,室内无脱落、无尘絮。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范文第3篇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评估档案。2011年10月份,省局开展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评估工作,各所、办事处要把学习、考试、评估测评表汇总存档,单独存放。上半年各所、办事处要完成。

三、各所、办事处要开展食品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确保年内全部达到放心标准。每个工商所、办事处有5个以上高标准食品安全示范点,2012年消保科要重点监控示范点。各所、办事处3月30日前将示范点名单上报消保科(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批发或零售、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强化属食证明登记制度。工商所、办事处对辖区现场制售、自制熟食经营者要底数清,建立电子台账。集日要做好熟食登记证明。各所、办事处自4月1日开始按要求开展熟食证明登记,各所、办事处到消保科领取熟食证明登记台帐。

五、加强源头管理,开展供货商分级管理。各所办事处摸清辖区供货商底数,供货商必须到工商所备案,工商所、办事处建立供货商电子台账,实行分级管理。上半年完成。

六、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规范实地考察。尤其是现场制售实地考察,规范发证行为。发证后一个月内归档。

七、继续推广“一票通”。“一票通”把经营者经营行为与工商部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减少了食品经营业户的负担。今年我们继续在所有食品经营业户中推广使用“一票通”,食品经营户进货时必须使用“一票通”凭证。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到食品流通办公室领取。“一票通”凭证将作为日常监管中“四制”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所、办事处可到消保科领取“一票通”。

八、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户供货商档案和食品流通许可档案。食品供货商档案包括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书,食品检验报告等,上述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要及时归档,专门存放,打印目录。

九、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活动。2012年各所、办事处要普遍开展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查验制度和过期食品大检查,对仍不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今年各所、办事处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自2012年4月开始每月各所、办事处向消保科上报上月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必须有专用处罚鉴定书,不能用即罚单代替)处罚户数、数额,年终累计排序,作为执法办案的考核依据。

十、更新完善食品安全数据库内容,督促辖区食品经营者建立规范电子台账。各单位对新开业食品经营户要及时采集数据,及时录入微机,确保辖区食品经营户与数据库相符。数据采集表要装订存档。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范文第4篇

一、如何把握“准予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条件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1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户要取得许可必须具备四项条件,既《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一)至(四)项规定,这四项规定分别对“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规章制度”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作了明确要求。首先,虽然这四项规定比较详细,但同时也很难用书式材料予以证明。例如,什么样的场所才算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还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设施,也很难用书面材料来确认。其次,当前农村的广大中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情况堪忧:一是经营场所卫生状况较差,食品类商品随意堆放;二是防尘、防虫、通风等工作不到位。

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安全法对工商部门的一项新授权,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不少难点:一是颁发食品流通许可与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实地审查的具体部门须尽快明确;二是上述职责交叉或空白区域的发证监管要求须进一步明确;三是颁发流通许可的经费须迅速落实;四是新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与要求须有序衔接。

二、过多过细的标准和要求使转到地下的中小企业难以监管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食品检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把食品标示和食品经营者检查食品情况记录明确为检查内容。如第20条规定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经营场地、经营者健康状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标准当然很好,保存完整的记录更好。但对不少的中小企业而言,这些东西过去都没有。如果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知道将会产生多少达不到标准的中小企业转入地下生产,产生监管盲区。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批发企业须建立批发台账;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项制度实际执行难度极大。尤其是对生产批号、保质期等现行条形码以外的信息记录。如何有效执行此项制度是一项重大课题。

四、违法处罚幅度有待细化与限制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幅度。《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对违反第38条第(一)、(三)、(四)、(八)、(十)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第38条第(七)、(九)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对违反第34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提高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幅度,各项违法处罚的起点多为二千元,上至二万、五万、十万不等。此举将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但操作层面尚存部分问题。一是起点偏高。因为实际从事流通领域小食杂店等食品经营的人员大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往往选择车库、车棚等租金低廉的房子作为经营场地,其消费群体往往消费力低下,获利不多,甚至不足以开销生活费。若对于他们未依法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等目前普遍的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很难顺利执罚到位,基层监管执法适用难度很大。二是自由裁量权须加以限制,罚款的幅度巨大,若不对此加以细化限制,则易造成处罚畸轻畸重乃至权力寻租等现象。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将召回制度由之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法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召回已进人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而面对数量众多的食品经营户,这无疑是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必将遇到的一个严峻问题。这也要求我们要严格建立食品追溯机制,对不安全食品实施有效召回。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准入制度。凡从事食品经营就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和食品销售“明细两本账”。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索证索票和食品经营台账等方式,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备案制度,做到采购源头、销售流向可查,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追根溯源。只有这样才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有效召回。

六、各部门实现无缝衔接的问题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范文第5篇

乙方(销售方):

为搞好我校学生生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明确安全责任,减少采购中间环节,减轻学校负担。我校决定对食堂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干菜、调料品)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要求

1、乙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2、乙方所进食品原料的单位(或个体)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配送具体要求

1、乙方根据学校的需要(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电话通知乙方)将调料等物品按所需数量不计运费配送到学校,由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复核验收并在食堂原材料采购凭证上签名认可后到食堂经费管理人员处付款。

2、乙方所配送的调料等物品,应有出产检验合格证,不能过期。若因乙方提供的物品导致的中毒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货物送达时,在乙方、学校证明人、经费管理人员的相互监督下进行计量并结算货款。

4、乙方所配送的食用油等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并随市场的波动而变化。

三、在合同期间因政策性、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性的外因需要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及时终止合同并共同协商处理好相关工作。

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