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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食品及日用工业品主要通过期货市场、批发市场、销售等渠道流通。农民用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商,专卖店及各种零售终端销售。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采购供应部门主要为本综合体内农户的需要服务,其余的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组织流通。上世纪末统计,通过合作组织流通的化肥约占化肥销售总量的60%,农药占50%,农机约占30%,其余的农资约占社会销售总量的20%,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3.农业合作社
欧洲的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荷兰的农村都有农民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是这种性质的组织。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早在19世纪初就出现了,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本来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政府给予了政府支持,使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大。特别是二战后,政府一方面鼓励土地向大农户集中,使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减少;另一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促使农业合作社壮大。法国《农业指导法》鼓励成立合作社,并规定“由国家和农业组织共同管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社员必须将自己的全部产品提供给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社员购买生产资料也要通过合作社”。从1959年起,当时的欧共体成立了成员国农业合作委员会,以推动各成员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1967年法国的《合作社调整法》又提出要将农业合作社置于农业综合体中,以便合作社同农民的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法国农业政策还以金融信贷手段支持合作社,规定农村水利建设的补贴和信贷不直接给农户,而是给合作社,且规定凡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的生产补助金也比其他农户高10%。还有合作社纯收入中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免征所得税等等。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的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社会选聘制。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要有一人作为社员参与管理,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10—20人的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社长,由社长选聘经理和职工,董事、经理、职工均可连任。职工组成人员除经理外要有一定数量的懂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流通业务的技术业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一般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10人左右。
合作社的农产品仓储、加工、运销、物流及农业生产资料采购等,一般采取国家给予贷款支持和农户入股共同投资,随着合作社业务的发展和经济收入的增加,还款付息,最终合作社对这些设施有独立的财产支配经营权,而所有权则是全体社员共有。
下面以粮食购销为例介绍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业务情况。依据合作社的章程,合作社应该将农民收获的粮食都买下来,但实际操作时,合作社只收购农户产粮的40~60%,合作社收粮时第一次付给农户的是预付款,因为合作社为农户粮食生产提供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以合作社可以以比粮商收粮价格低的价格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收粮预付款只有粮价的30%左右,其余的要等收购的粮食卖出后,据卖出的情况付清余款。在欧盟的支持下,一般每年都卖得好价钱,再加上合作社通过食品加工、流通赚得的钱,经全体社员讨论,每年都要根据各户交粮的多少再分配一些给农户,结果算下来,仍比农户直接将粮食卖给粮商的价格要高。合作社经营其他农产品同粮食有些相似。
近年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进入农业食品业综合体,促进在农业专业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加工业、商业紧密结合起来的组织形成。这代表了法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4.分析与讨论
在西方诸国中,法国也属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但其政府对商品市场,尤其是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功能要强一些。由于工业品的生产和流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除特有的规律性的经济危机和生产过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外,政府对城乡工业品市场采取间接调控的管理方式,而对农产品则采取政府部分直接参与和以间接调控农产品流通为主相结合的模式,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典型意义。
法国的农产品从上世纪60年代末出现过剩,到80年代初过剩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采取措施增加国内消费和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补贴以保护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农业衰退和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法国政府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于1960年公布了《农业指导法》,1962年又公布了《农业指导补充法》,围绕着这两个立法又有一系列的条例、法令和决定,其用意均为缓和工业化后农业衰退规律带来的后果。这些法律和法规明确提出:“靠发展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对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改进国内外市场和农产品价格”,并要求“法兰西农业指导法的目的是在社会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将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拉平”,“保证给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以同经营资本和土地资本及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以相同的报酬”。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是促使法国在国际市场竭力争夺农产品贸易份额,同美国等主要农产品出口国贸易战不断。尽管“乌拉圭回和谈判”已达成了农产品贸易协议,但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同时,法国政府背上的农业补贴包袱越来越重。这些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起来,农业合作社有效的把农民和市场结合起来,对于农业增效和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从目前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财务问题。由于发展太快,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产业化程度低、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等问题。
1、轻视财务管理
从主观上讲他们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传统思想上财务就是管钱。钱我让谁花,怎么花,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其次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多数来源于当地稍有经济头脑的农民,但对于财务制度基本上是一窍不通,原有的小农意识就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他们的财务管理意思就比较淡薄,传统思想比较浓厚。对财务管理的看待就是不能浪费钱,节约钱,不会统筹安排合理的财务。从客观上来讲他们的知识文化决定了他没有了解财务管理的途径,导致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出现问题是必然的。其次他们的专长是农业生产,他们的多数精力都用在了农业生产上,忽视财务管理也就是必然的。
2、财务管理方面缺少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很多合作社成立时制定的章程、财务制度等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还有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制度或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有的是理事长兼任财务人员,既管钱又管账,收支一人说了算,有的根本不设专门的财务人员,“谁有时间谁干活”,这样势必导致合作社账务“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缺少监管,缺少制约。
3、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会计科目运用不规范,如用企业会计科目记账;会计凭证登记不规范,这主要是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的;原始凭证不规范,普遍存在白条入账现象,在购销过程中,不索取,不开具正式发票,确实比开票实惠。这样,大量白条就无法反映合作社真实的经营成本;支出审批不规范,有的无经手人签字,有的经手人和审批人为同一人,有的审批意见不明确;记账不规范,要素填列不全,与原始凭证登记内容不符,摘要不清;账簿不规范,有的未按规范使用账簿,有的累计、合计结转不规范,有的合作社连续几年使用同一本账簿,有的合作社成员账户管理混乱,无资产明细账,甚至有的合作社只有简易报表没有账簿。
4、审计监督部门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首先,监督管理根本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只是遵循以往的工作指导原则,随意性比较大。每次开会指导都是就事论事,为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事后就不再继续跟踪指导,下次出了问题又是重新开会遵循经验指导,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其次,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对于新出政策不能及时完善的传达到基层,只有大的政策变化才会组织培训学习,业务指导不能连续性跟进。再次,就是监督缺乏主动性,不去发现问题,而是合作社有了问题提出要求才去管理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放任了合作社去犯错误。很多项目资金流向不去调查,而是听信合作社的简单报表汇报。这样是严重的被动性监督。
二、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解决方法
1、大力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普遍提高思想重视程度
合作社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合作社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惠农政策、合作思想、原则、技巧、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使合作社管理者意识到财务管理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从而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2、建立合适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分离不相容职务,钱、账、物分别保管,建立健全的支出审批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其中薄弱环节,防止贪污、挪用合作社资产的情况发生。
3、认真贯彻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运用会计科目,取得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设置、登记账簿。其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原始凭证审核,严禁白条入账。要设置明细具体的成员账户,及时记录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盈余分配等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逐期记录经济活动,做好月结、年结工作,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将报表及时报送当地农经部门。
4、选择合适的财务管理人员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便掌握最新相关政策法规。部分不具备记账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财政部《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账资格的财务公司为其处理财务工作。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农民的收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小康重要的一步。近几年,许多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获得额外收益,我国也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社,许多村陆续的建立起合作社,呈现兴旺的趋势。农业合作社具体指由农民在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1]。合作社的宗旨是对合作成员不以赢利为目的,企业创造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 其余的要返还合作成员[2]。因此,合作社应该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能真正代表农民自身的利益的合作集团。本文以南京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研究了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1.合作社促进收入增长的因素
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当地农科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近几年来合作社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大力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了村民种地的积极性。在我们去种植基地的时候,在种植地右边有许多带有金色叶片的树苗,介绍人说这是有江苏省农科院引进的新品种,叶片和一般不同,是金黄色的。由于它的与众不同,在市场上的销路也格外好。
合作社和公司相结合。 侯冲村合作社机构下面成立了一个绿色园林公司,它对外起到了宣传,推广运营的作用。合作社顺应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把从事同类型的农民联合起来,流转土地,进行适度的规模生产。生产资料从分散购买变为批量进货,获得优惠价格,另外国家在税收的方面对合作社进行免税政策,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公司的形式,将绿苗卖给周围的村民和买家,获得收入。据调查合作社成员的月收入平均要比当地非成员收入要高出几百元。
农民收入方式多样化。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自愿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农业合作社。每个村民以200元每股的价格入社,在年底时再分红。另外该合作社对当地的失去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也会发放福利,免费赠送几份股份作为他们的收入来源。农户在入社前收入范围普遍在2万在4万之间,而入社后,农户的收入一般集中在五万以上。这里需指出农户收入增加不仅是合作社分红一个方面的结果,其中分红和外出务工比例最大,加入合作社后,土地被征用,空闲时间变多,外出务工时间也就增加,致使务工收入增加,从而使得农民总收入增加。
2.侯冲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阻碍和解决建议
外部干扰太多,农民参与少。侯冲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两者在发展中衍生出一种非常复杂的关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也通过依托或挂靠这些部门和实体寻求庇护和支持,致使农民本身参与程度少(村支部是合作社最大股东),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民主水平不高[3]。目前侯冲村政府在合作社的股份是51%,直接影响到合作社决策和分红大小,农民并不是很满意。调查结果显示,仅仅3%社员对合作社一般了解,而剩下的97%不了解。这大大的违背了当初建立合作社目的―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对此政府应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借助合作社的作用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职能转移到抓宏观调控上来。这样合作社才能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产业单一化,发展受局限。侯冲村合作社所涉及的领域只有花卉和绿苗,品种缺乏多样性,季节性强。我们调查的时间是夏季,大棚里的花苗很少,地里的树苗也是零零散散地分布着。介绍人说他们的销售季一般是春天和秋天,夏天种植相对较少,冬天后又不适合种植,这样合作社在夏季和冬季的销售额很少。另外合作社的产后服务较少,收入来源窄。针对这种情况,合作社应大力的引进品种,规划好种植区的品种布局,做到每个季度都有适当的收入,并加快土地流转,扩大种植面。最后是产业渐渐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第三产业等。
运作机制不规范,发展壮大难。合作社内部结构混乱。这往往是合作社通病:重组建、轻管理,并在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公布财务状况等工作做得不够好。在合作社的公布栏上,财务状况还是几个月前的,土地负责人信息从上个月就停止了更新信息栏。许多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另外,.调查显示,在2009年调查人中75人加入,而在2010年仅仅2人加入合作社,其中部分原因就是入社难度加大。合作社的农户都有一定的经济资本,经济条件差的农户无法入社,这不利于提高全村的参与度,减少了资金的投入,难以进行再扩张。其次更多人不入社的原因是对合作社不了解。调查中47%的人是因为不了解合作社。合作社处于初期,应该大力宣传本社,降低门槛,鼓励农民入社,增大自己对村民的影响力,扩充自己的合作社规模。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摘 要:随着党在农村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农村经济的逐步走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各类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先后涌现出来,特别是农民合作社正在逐步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开发农业经济主要增长点。但是,农业合作社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对规范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要求进行简要的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村经济
现阶段,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之一,已经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收获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但是,农民合作社作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开发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一、当前农民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民合作社的认识不到位
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但从当前实际发展情况看,首先,部分乡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合作社的整体了解还处于表面的初级阶段,对合作机制、效益提升和发展前景还缺乏深入认知,参与合作社的主动性较差,对于合作社组织的统一生产,统一经营认识不足;其次,乡村干部对合作社的扶持和帮助多数还仅表现在口头上,指导和服务上没有全面跟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并不突出,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仍然比较弱;第三,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广泛的市场调研、前景分析和风险预测,没能结合本地实际发展现状,没有科学选择和谋划自身具备发展优势的主导农产品, 缺少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部分合作社盲目扩大特色作物的种植面积,导致特定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的现象,不但影响了入社农民的稳定收入,还加深了农民对合作社的错误认识,对农民合作社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致使打击。
(二)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机制还不是很规范
首先,当前的农民合作社由于缺乏规范性指导和扶持,合作社的组成形式多种多样,龙头企业领办、家庭主导、合伙制等都同时存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章程规定不明确、内部控制制度缺失、民主管理不执行、成员帐户未建立、分配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其次,部分合作社大小事情往往由出资额最多的领办人一个人说了算,社内运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很少公开, 发展运作与事务管理随意性较大,作为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产业、规范发展方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探索、完善和规范。
二、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宣传指导,提高农民对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认识
当前,乡村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和学习《农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五项基本办社原则,让农民认清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代表,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既不同于政社不分的村级经济联合体,更不是改革开放前的“大锅饭”,各级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要提高认识,深入研究和实践,充分认清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作社,最终都是要带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这一根本目标,对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 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要加快建设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相结合的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综合服务体系,努力探索公益服务、经营服务及合作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的新路子,推进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近年来,农业部为了规范农业经济体制的运行管理,制定并下发了相关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地涉农金融机构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围绕方便农民,服务农村,互利互惠的原则,积极构建相应的合作互动机制,这些合作机制的运行,加强和改进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体系和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关系,降低金融信贷门槛,让农业民合作社可以得到快速的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做为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上的引导人,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投入力度,做好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衔接和沟通。
(四)加强农民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增强农民合作社的核心竞争能力,政府部门要帮助农民合作社进行产业方向、资源 配置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定位,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上的土地资源,资金融通以及合作资产应进行统一的规划与扶持,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推广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三产”融合发展模式,加大指Ш头龀至Χ龋推进农民合作社科学、规范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类科学技术的综合运用与广泛推广,并把现代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进行推进,在原有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还要多聘请高级的技术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农民技术培训,让农业上的科学技术可以得到及时的更新、实践和推广。
三、结语
为了让农民合作社得到稳步的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人员的培训,提高团队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让农民合作社的运行可以得到技术与人才上的充分支持,与此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下一步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踊跃参与到农村经济体转型的工作中来,共同促进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