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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当前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我国自新一轮的征管改革以来,各级稽查部门理顺了稽查各环节的职责,加强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初步建立了协调、高效的运转机制,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由于稽查高度集中后,稽查力量严重不足,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如何提高稽查质量,已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
一是税务稽查人员综合素质还较低,无法满足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影响稽查质量的提高。目前,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按照编制来划定的,因此,在对稽查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有的稽查人员是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的,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不强;有些稽查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还有些仅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在工作中还存在对同一企业同一范围检查中不同的稽查人员查出的问题不同,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有的稽查人员不求上进,不学业务,得过且过,过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还有小部分政治思想素质较差,,吃、拿、卡、要、报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存在,都与现行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密不可分,进而影响到税务稽查深入开展。
二是税务稽查规程复杂,效率低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整个税务稽查运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而每个环节又有众多的程序,特别是在稽查环节表现得尤为突出。没有程序,不好办案,而程序过多过繁,又影响办案效率。按目前的稽查进度,每只案件从选案开始到执行完毕,快则1个月,慢则2-3个月,有的甚至半年以上。而造成稽查进度如此缓慢,效率如此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稽查环节多、程序多,光是审批手续就要十多道。
三是稽查操作不够规范。在税务稽查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表现为:一是稽查选案质量不高,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由于受到信息掌握渠道、计算机应用水平等制约,目前选案工作仍停留在浅层次和低水平的范畴,许多税收违法行为,尤其是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还不能被及时发现。二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稽查执行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稽查质量。一些检查部门和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一些检查人员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同一企业不同的人查出不同的问题,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三是部分案件检查效率低下,人民来信举报查处群众满意度不高。有的案件检查时间长达一、二年,长期积压在手,不能结案。以至造成举报人对办案工作不满,重复举报,重复上访,甚至举报层次越来越高,矛盾越来越激化,增加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压力。尽管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存在主观努力不够的问题。
四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稽查实践工作发展需要。现行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对查出的一些新问题不能及时定性,往往需要层层请示,影响稽查案件的及时查结。例如,某公司卖给分公司轿车两台,分公司用装修费收据抵顶购车款,视为公司投资。而分公司又作账抵扣了当期应纳增值税款,分公司进项税额是否应做检查调整?又如,某商场以买100元回赠有价证券50元,购物者用该证券在购货时,该商场付给相应货物,但不给开具发票,只作实物出库不计销售。该商场是否是少记收入行为等等。稽查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此类的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定性文件规定,都直接影响了稽查案件的定性,导致稽查部门无法及时作出响应处理。
五是税收稽查人员注重内查帐册,而忽视外调取证。我们目前增值税的核算,集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外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惕性极高,稍有怀疑就抓住不放,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因稽查经费、交通工具等制约因素,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我们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据此而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不仅补税有时还要加以罚款,纳税人叫苦不迭,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值得怀疑。
二、提升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的措施
一是抓规范,重程序,增强税收执法意识。首先,认真组织学习《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再次,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结案前,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由企业法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的真实性。结案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此外,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要临阵不乱,果断处理,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二是抓实施,重证据,促进依法治税。在检查实施中,严格按照统一取证要求,充分提取有效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不准等问题案件一律退查补证,确保证据充分有效,降低举证风险。同时还要选配业务精、好钻研、原则性强的年青同志,把他们充实到稽查队伍中去,为稽查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除采取形式多样的以岗带训、岗位练兵活动外,鼓励自学成才,提高自身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稽查案件质量,还体现在通过稽查促进企业办税质量的提高上。要把宣传税收政策渗透到稽查工作中的各环节、全过程,以增强企业的政策观念,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核算行为、纳税行为,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稽查人员既当稽查员,又当宣传员,在稽查中做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把税务检查处理的过程变成税法宣传的过程、政策辅导的过程、企业接受教育的过程,促使企业依法纳税的过程。再一方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检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坚决按规定纠正、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会计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大体上可分为经营成果核算,与国家财政缴拨款核算(其中包括税务会计核算)。与合作单位资金往来核算三个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原则,其中有些会计原则与现行税务制度不一致,下面做一些简单探讨。
一、企业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务制度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税务制度中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科目,其中,进项税额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见,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因此,企业每期所缴纳的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就每个会计期间而言,形成不同会计期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高低不一,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异,也体现了此项会计原则与税务制度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二、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与税务制度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提高会计质量,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起着重要作用。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负责的经济环境面前保持应有的警惕,在风险发生之前化解和防范风险。它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选择时,会计人员应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选用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地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损失。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首先,跨级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着眼于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多计费用,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更多的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着重强调减少税收收入的损失,如果税法对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予以认可,必然会减少或滞后,企业的应缴税款,这实际上是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其次,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缺乏可靠的证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于税务部门。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三、会计制度下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所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集中体现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上,要求对企业的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只有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余七项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企业根据报告期末预计可变现净值或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相关资产的取得成本或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计提的结果作为费用或支出减少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可以在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于税前列支外,其余的资产减值准备都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固定资产核算的差异。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考虑到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及其提供的经济效益,修理费用的差异性,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合理选择折旧方法。而税法为了避免产生企业因折旧政策不同导致企业间实际承担税负不均的局面,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出了规定,严格限制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在固定资产改扩建计价方面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行而发生的净支出,计人工程成本。而税法则要求企业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得直接工程成本。
3.开办费处理的差异。对于企业的开办费,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取消了“开办费”科目,将筹建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作为管理费用一次性计人当月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4.债务重组处理的差异。会计制度对于债务重组收益要求计人公积,而不再作为当期收益,以避免人为操纵利润,对于债务重组损失应立即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则规定企业债务重组损失应立即确认,计人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经批准可以在税前列支,而债务重组收益应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无法支付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无须)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直接计人资本公积。而税法中要求:“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天,当我再次站在这竞聘的讲台,我同所有竞聘者的心情是一样的,同时对我而言,作为一名再次竞聘者,我更有一种收获感。1999年的竞聘已经成为过去,但过去三年的任期,却使我有幸成为**地税局跨世纪中层领导中的一员,作为上一届竞聘的成功者,我没有让选择我的同志们失望,也没有让选择我的党组失望。在这三年的任期中,通过与科室成员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我竞聘时所做的承诺,完成了任期内的工作目标,使计财科的工作初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过去的一切已经成为历史,我将再次勇往直前,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奋进。我的座右铭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我竞聘的职位是**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我竞聘演讲的题目是:《规范管理,扎实工作,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税务专门工作。正因为如此,这项工作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面对当今社会经济信息化、知识化发展的趋势,不仅要求税务稽查人员要有较高的财税理论基础,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作为我,通过四年的大学专业学习和11年的财税工作,积累了一定的财税工作业务技能,并且,通过自学和单位选派,学习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并掌握了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这些,为我成为一名合格的税务稽查人员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我相信,有8年计财科科长的实践经验和勤奋好学的学习态度以及扎扎实实的工作精神,我一定能很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下面我就竞聘目标向在座的领导、评委作一介绍。作为稽查局长,我将在任期内进一步健全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使税务稽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和各种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使我州税务稽查各项资料编制准确、上报及时;提高税务案件的结案效率,提高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人员分工,抓好稽查局内的分工制约,使案件查处依据合法、程序合理;积极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的网络化、电算化,培养出一批既懂税收业务又有较高微机操作技能的税务稽查干部。为此,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我州税务稽查工作朝着更加规范、科学,内部管理更加严密的方向迈进。
一、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更高要求的工作需要,并及时转变观念,尽快进入税务稽查角色,充分发挥作为稽查局领导的作用。在稽查局工作中敢于负责,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好稽查局,搞好团结,关心干部,经常与成员进行思想交流,将成员凝聚在一起,形成团结向上的工作气氛,努力提高稽查局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共同做好税务稽查工作;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指导基层开展工作;搞好稽查局与相关科室之间的团结、协作,以做好全局工作为目标,劲往一处使,共同完成好稽查局的工作任务。
二、抓好科室内部的人员分工,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其工作的好坏,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地税系统的外部形象。因此,在科室工作中,要做好人员分工,落实好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稽查各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作用,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将公平执法落在实处,进一步树立税务稽查的良好形象。
三、做好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安排。税务稽查行为是税务系统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上,应避免轻重不分,目标不明。在认真做好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的基础上,做好随机选案和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的抽查工作,使税务稽查工作目标明确、计划清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违法行为易发群体的稽查工作,使税务稽查工作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四、加快税务案件处理的效率。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案必严、查有结果。提高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处效率,以体现"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在案件处理上,要本着对纳税人负责,对税务工作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案件,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决情况的发生。为此,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案件的处理要有一定的时间观念,根据案值大小,确定相应的处理时间,努力提高税务稽查效率。
五、加强稽查局内部管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除做好对外的税务稽查工作外,还应加强内部管理,这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要从人员分工上,从岗位责任制上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稽查档案管理、稽查资料统计分析等工作,把税务稽查工作做细、做扎实。
六、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工作的能动作用,要主动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坚持不等不靠的办案思想,本着依法独立、分工制约、迅速及时、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原则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七、严把税务稽查案件程序关。税务稽查工作是在遵循一定的程序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进行的一项税务专门工作。为此,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性要求较高,程序到位与否,往往与案件的合法息相关。因此,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的意识,克服税务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八、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电算化水平。随着未来经济发展的信息化、知识化,会计核算电算化和税务管理网络化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无论是计算机随机选案、税务稽查管理,还是企业会计检查,都需要有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为此要在税务稽查干部中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微机的交叉复合型税务稽查干部。以适应税务信息网络化、电算化的要求,提高我州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水平。
总之,通过以上步骤,使我州地税局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内部管理更加严密。
以上是我对竞聘职位今后工作的目标和工作设想,我将在任期内尽我所能,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做好稽查局的工作,我将以我的诚心换取大家的真心,以我的实际行动带动税务稽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对此我充满信心。希望评委对我的演讲进行测评,无论竞聘结果如何,我都将以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无论身处何职,都将以一个党员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尽职尽责,默默
第一条税务稽查复查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下属税务稽查机构或税务稽查人员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审理、复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质量,评定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工作。
第二条税务稽查复查由上级税务机关指派专人进行,可采取下户复查、调帐复查、审查案卷等形式。
第三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是指税务稽查复查认定有关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有少查补税款或未依法办事等情况,由各级税务复查追究机构对复查情况进行审理评定,并视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作出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按权责一致原则追究有关人员(机构)责任,凡能分清责任者的,只追究责任者责任;不能分清责任的,由主查员负主要责任,协查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税务稽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人员应作出税务稽查工作报告,由复查追究机构视复查情况对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复查认定稽查查补税款准确,但稽查资料不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当或未按法定程序执行,对主查员予以批评,并责令主查员及协查员进行学习。
2、复查认定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在取得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元以下,企业5000元以下,专项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以下的,对稽查员进行批评教育。
3、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5000元,企业5000—10000元,专项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15%的,对稽查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半年奖金。
4、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5000—10000元,企业10000—20000元,专项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5%—20%的,扣发稽查员全年奖金,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5、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10000—30000元,企业20000—50000元,专项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规定处理外,将稽查员调离稽查岗位。
6、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30000元以上,企业50000元以上,专项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5%以上的,稽查员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对其进行下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培训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分别扣发分局局长半年奖金。
7、复查认定稽查员有故意出错,任意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等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论其税款金额大小,稽查员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税务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分别扣发分局局长全年奖金,且稽查分局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条、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复查追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具有查帐资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