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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2014年开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开始逐渐降温,从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在2013年还能维持于20%左右,进入2014年后便逐月下降,截至2015年2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已经降至10.4%。不仅潜在供给在降低,需求也在萎缩,自2014年1月开始,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与销售额增速已经连续14个月负增长。这种供求双方萎缩也最终体现在商品房价格上,2015年2月,全国70个大国城市新建住宅价格同比下跌5.7%,为这一数据自2011年1月公布以来最大的降幅,且为连续第六个月下跌。实际上,从环比看,2月价格较1月下跌0.4%,已经连续十个月的下滑。
在此情况下,政府逐渐放开之前限贷、限购等措施。近期更爆出有关下调房贷利率和二套房贷首付比例的调控已经成文的消息。那么,再一次投资楼市的时代是否已经来临,或者说楼市投资的时代是否还在延续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楼市投资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从中国经济转型方向考虑,股权投资时代可能正在来临。
经济增长方式已经改变
过去十多年之所以是楼市投资的黄金时期,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实行挂钩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与出口导向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出口导向的经济政策导致大量的贸易盈余,这种贸易盈余在资本项目管制下被强制转换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流通,从商品与货币的对应角度来说,一部分商品已经流出国境,而相应的货币却保留在境内。不仅于此,这种经济模式必然会吸引许多资金流入,设立工厂,生产商品出口。从货币方程可以知道,这种贸易与投资双顺差必然会引发经济体中商品价格的上涨。这种潜在的商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与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潜在住房需求改善相结合,导致房价承当了经济体中绝大部分的通胀压力。实际上,任何采取固定汇率制度与出口导向相结合模式的经济体,都不可避免地出现房价大幅上涨的现象,例如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与香港地区等。
然而这种资金大量盈余的情况目前已经在逐渐改变,从贸易盈余角度看,这种改变首先来自于中国经济发展由原来的出口驱动向内需驱动,由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模式的转变。从宏观经济恒等式看,储蓄过剩意味着投资的过剩,这种过剩只能向国外出口,而当经济向消费模式转变,则储蓄率会逐渐下降,这种下降可能体现在对进口的增加上,如此,则净出口的减少将降低贸易顺差的规模,实际上自2010年开始,中国的对外贸易顺差与GDP之比已逐渐跌落至4%之内,达到贸易平衡标准。
同时,资本项目下资金流入净顺差的减少,也导致通胀压力的降低。这种压力消失首先来自于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逐渐扩大以及资金流入同比增速的放缓,导致海外资金流入与经济规模比例的逐渐降低。不仅于此,目前中国正进入由于对外投资而资金流出的阶段,例如在政府层级有中国主导的亚投行与丝路基金,在企业层面有对外直接投资并购。根据商务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境内投资者累积实现非金融类对外投资1028.9亿美元,与同期中国吸收外资规模仅差35.6亿美元,是中国双向投资按现有统计口径首次接衡。而在居民层面的对外投资,未来也会更加便利。根据央行行长周小川在3月22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说法,央行将于2015年推动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个人将可更加便利的投资海外资产。
从贸易盈余与资本项目资金流动分析可知,中国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的时代已经改变,央行无需再被动地投放过量的货币,实际上,2014年由于贸易盈余与资本项目净顺差的减少,由外汇占款所带来的基础货币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经济增长的需要,为此,央行通过各种货币工具主动投放了1.3万亿元的基础货币。可以说,中国央行正在逐渐夺回货币政策的自,在此情况下,只要央行不主动投放过量货币,维持广义货币供应量合理增长,经济体就难有通胀压力,自然地,房价的涨幅也不会超过社会的平均物价上涨幅度。
作为外部因素的美国,在大周期上已经接近降息尾声,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前面说到过,人民币虽然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实质上仍然可以认为与美元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固定的汇率关系实际上是将中国经济体与美国相连,即在货币政策上与美国是相同的,因此当美国处于降息周期时,中国将被迫承担美国货币政策放松所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实际上,由于亚洲经济体大部分将本国货币与美元挂钩,过去三十年亚洲经济体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地产的繁荣,这里面最明显的就是香港地区。由于实行货币局制度,港元与美元的关系完全固定,因此在过去三十多年,在美国的降息周期中,香港的地产享受了三十多年的繁荣。
然而从大周期看,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在1980年达到最高点以后,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时间内一路下跌,到次贷危机后,联邦基金利率达到零,从短期看,美国有加息的取向,而长期看,可以认为美国长达三十多年的降息大周期已经结束,未来要么陷入流动性陷阱,要么在新技术的驱动下,进入加息大周期,从长期看,我们已经无法再享受由美国降息周期所带来的房价上涨红利。
机会在股权市场
当然,宏观上支持楼市价格大幅上涨的环境已经改变,并不意味着微观上房价不再上涨,除非房价本身已经处于高位,不幸的是,实际情况可能正是如此。根据易居房产研究院公布的数据,2008年以来,中国一线城市租金回报率持续下降,2014年8月,北京、上海的租金回报率仅略高于2%,而广州、深圳的租金回报率不到2.5%。从长期看,投资房产的回报率包括资产差价、租金收益,而成本则为相关的税收与折旧,简单地说,长期看,年资本价差收益+租金收益-税费-折旧应该收敛于市场的无风险收益。假设房子寿命为50年,那么年折旧大约2%。市场无风险利率目前大约3.5%,假设未来房产税率为1%,那么年资本价差收益应该大于4%,但这么高的年价差收益是无法持续的,因为这意味着居民的收入增长必须长期高于4%。如果这种年价差收益无法持续,那么只能是租金收益提高。因此,在房价低迷的这几年,全国房租却已经连续45个月上涨。实际上,从租金收益率角度看,房价涨幅可能已经透支,必须停下等待房租的上涨,以使得房租收益率向合理水平收敛。
实际上,在过去的两年,不仅房价开始低迷,其他具有资产价格属性的商品,价格都出现大幅下跌,例如,红木家具、珠宝、云南普洱茶,等等。可以说,从大周期而言,这类资产投资的黄金时间已经过去。当然,金钱永不眠,永远在寻求盈利的机会,从国家战略层面,未来的机会可能在股权市场。
就中国经济而言,目前面临着转型的重要时期,以往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大量资金支持,以发展制造业和重工业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后工业化时代经济向服务型产业转型的需求,其原因在于高技术行业本身具备极大的风险性,而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对本金安全性要求极高,未来中国经济能否顺利转型,与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融资市场有极大关系。这里的股权市场不仅包括股票市场,也包括风险投资市场、并购投资市场等,然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股票市场。因为无论是风险投资市场,还是并购市场,如果最终无法在股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那么风险投资基金与并购基金等便会不断萎缩,从而阻碍服务型产业的发展。
这点可以从日本的经验看出,日本是亚洲最早发展风险投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的国家,然而目前其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却止步不前,已经被中国乃至印度超越,导致日本在高端服务业方面开始落后于世界前沿,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日本股市长期低迷而导致的VC和PE退出机制不畅通。
一、我国合并理论新旧变化的体现
笔者认为,从所依据的合并理论来看,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都是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的某种结合,而不是纯粹的某一理论。在我国新的合并报表准则中,侧重于实体理论,那么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这二者是如何应用的,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其具体表现有哪些呢?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母公司理论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具体表现为: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列示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列示,计算合并净利润时作为费用项目扣除;
3.对子公司的同一资产项目采用双重计价,其中:属于母公司权益部分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权益部分按历史成本计价;
4.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
这些都是母公司理论的典型做法。但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所有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无论顺销还是逆销均应全额抵销,这又是实体理论的做法。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则是以“控制观”为依据,选择了实体理论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基础。具体表现为: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而不是作为费用项目在合并利润表中列示;
3.新准则中,对子公司的同一资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4.新准则采取了较为务实的谨慎性的会计处理方式,把合并商誉仅限于母公司收买价格高于其获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部分,不为少数股权确认商誉(换句话来说就是,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新准则仍然采用了母公司理论的做法)。
可见,总体上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理论是以实体理论为主,母公司理论为辅。
二、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新旧处理比较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为什么要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
从企业集团整体上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将资本拨付下属核算单位,并不能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抵销。
分析原来发生业务分别在母、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以及个别会计报表的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在母公司反映为资产(如银行存款等)的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而子公司接受这一投资时则反映为资产和实收资本同时增加。
但是,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该项股权投资并不会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抵销。
为节省篇幅,以下仅例示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的合并抵销分录。
1.在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旧准则下的抵销分录为:
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合并价差(或贷方)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2.新合并准则应当编制的抵销分录为:
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
比较这两个抵销分录,可以看出,新合并报表准则取消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并价差”项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三、新准则下举例说明
【例】假定2007年1月1日,P公司用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买了S公司80%的股份,合并前后S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不同,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当日,S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6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600万元。S公司在合并日账面有一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万元,该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7年S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100万元,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总数为6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此外,S公司因当年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上公允价值提高而计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50万元。至2007年12月31日,S公司的股东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7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
分析:按照旧准则的规定,P公司与S公司抵销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600
(账面价值,未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的公允价值变化)
盈余公积100
未分配利润300
合并价差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3320(3000+1000×80%-600×80%)
少数股东权益800(4000×20%)
按照新的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应做抵销处理: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600+100)1700
盈余公积100
未分配利润295
商誉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3396(3000+995×80%-600×80%+100×80%)
少数股东权益819[(4000+100-5)×20%]
应当注意:
一、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在被投资单位第二年上半年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上年度的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税法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不论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另有规定者除外)。同时规定,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差别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基本相同,均在第二年上半年,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了利润分配,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企业均应确认投资所得。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上年度的投资收益,由于它只是会计上的账面收益,而不是真实所得,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具体来说:
1.投资的当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投资的以前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2.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在纳税调整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因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故无需作年度的纳税调整。
二、权益法核算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规定,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会计账务上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二)税法规定
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或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的时候(另有规定者除外),即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确不同;二是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已计入当年“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未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收益,也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确认的是投资损失,则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也应分别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已在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中述及)。对于投资企业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则只存在当年确认的投资损益及应收股利(或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具体来说:
1.投资的当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投资的以前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当年确认的投资损失)+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2.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当年确认的投资损失)+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三、处置的纳税调整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按会计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不同,从而导致处置损益的不同,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账户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
确认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确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
(三)纳税调整
由于按会计准则规定和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的不同,故投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计算确定的纳税调整金额应是以下两者的差额:
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
1.若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收益,上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数,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增的金额
投资企业当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增的金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2.若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收益,上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减的金额
投资企业当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减的金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在构建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有法律严谨性。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控制相对较严格,股权投资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还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如国有资产产权备案等,因此流程的构建要符合国家和企业关于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要求,使流程具有法律严谨性;二要具备科学性。股权投资的系统性、复杂性决定了在流程构建过程中要全方位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照股权投资操作过程科学地设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高效融合各方资源,以提高股权投资操作效率。三要实用性。流程要符合国有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使股权投资参与人员及部门能够清晰、明确自身在投资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责任,保证操作过程合理、流畅,使流程对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操作具有切实可行的指引作用。
二、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的构建
某国有企业将股权投资项目全过程操作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论证决策、实施、日常运营、后评价、清退六个阶段,各阶段都要设计严格、合理的操作流程,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简图见图1,各阶段具体流程内容浅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
企业选择的股权投资项目必须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出发,选择有前瞻性、超前性,能够掌握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行投资,从源头确保股权投资项目高质量。因此股权项目提出要从建立全方位信息收集渠道开始,设计严格的项目甄别管控程序,对于有意向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调研有助于企业决策机构对项目作出初步决策,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
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的论证、决策,对股权投资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股权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一个股权投资若出现前期论证决策失误,则不管后期建设实施阶段运营管理如何努力,也无法弥补其损失。因此,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就应该组建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应包括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技术部门等,重大投资项目还需聘请外部专家、权威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投资论证由项目工作组组织完成。论证工作主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编制完成后交由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只有审批后的投资项目才可予以实施。
(三)投资项目的实施阶段
对于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工作组应着手草拟投资合同(协议)和章程,其中境外并购、投资项目的合同还需聘请权威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一般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要载明,只有取得企业决策机构对股权投资项目批准,及按规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后,合同或协议方可生效。如果是合资合作项目,根据草拟的投资合同(协议)和章程,与合作方进行商定,双方达成一致后,投资合同(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合同生效后,进行资本金投入,货币资本投入要做好财务审批流程,非货币资本投入首先要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后,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移交、过户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工作组应安排专人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四)股权投资日常运营管理
企业股权投资形成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如何管控,是实现预期投资目标的关键。在股权投资完成后移交日常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衔接好,企业管理部门要在投资过程中参与进来,对子企业的管理架构预先设定好,在后期移交后,能够顺利将投资目的贯彻到日常运营管控中。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某国有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特性不同,分别构建了不同日常运营管控模式,企业股权投资完成后,根据被投资企业特性,直接划入与之相适应的日常管控模式,其中主要的管控模式有: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管控体系,境内参股企业管控体系,境外全资、控股企业管控体系,境外参股企业管控体系。
(五)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
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承担了重要的项目总结及评价工作。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执行效果如何、效果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所进行的总结和评价,并通过信息反馈,指导股权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达到提高股权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股权投项目后评价一般进行一整个会计年度后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评价,二是对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效果后评价,三是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影响评价,四是对股权投资项目的综合后评价。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终止、清算和处置
“股权投资是继房地产、股市之后的下一个投资热点”,在记者的采访中,这是大家公认的趋势。然而另一个公认的状态是,市场还蒙着一层面纱,政策未明、投资者不成熟、基金管理者经验不足,都让整个业态充斥着太多的不确定性。然而性急的投资者却已经抵挡不住巨额回报的诱惑,纷纷试水私募股权投资。
披着有限合伙的外衣
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然而直到去年年中有限合伙法才正式出台,按照惯例,细则要再等待一年半载才会出台。终于走上前台的国内投资者却等不及了,仅仅半年时间,已经有20多家有限合伙制基金成立。然而,有限合伙制虽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股权投资企业熟练运用的企业形态,股权投资也是再寻常不过投资途径。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讲,这一切还都太陌生,从别人那里看到的财富故事永远像是一个遥远的传奇,不太真实,那么已经¬置身其间的国内股权投资者的真实状况又是怎样的呢?
“有限合伙制只是多了一种成立基金的可能,中国没有其它的基金法。既然是合法的,那就做吧”,东海创投的一位LP(有限合伙人即出资者)告诉记者,但是这位LP同时提出,你要解决我担心的问题,我的钱投出去了,怎么监管呢?
这位LP的观念和问题颇具代表性,有限合伙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LP不能参与管理和决策,一切由GP(基金管理者即无限合伙人)来决定。这种方式大多本土LP难以接受。
毕竟中国的诚信体制还不完善,而GP的能力也未得到证实,也有的LP是因为不懂投资领域的规则,但是无论如何,东海创投的投资者们无法接受自己的钱投出去就不归自己管。
于是作为基金管理者的GP就在公司制的框架下发明了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机构―合伙人委员会。不用问就知道,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LP。GP寻找到好项目后,并不能直接做出投资的决定。他要报给合伙人委员会,而合伙人委员会有否决权。
东海创投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当初大家在签协议时,为了使投资者有主动性和灵活性,有人提了两点建议:一是“东海创投”的任何一笔资金的流动都必须经过大家的签字才可以投资。二是8个合伙人定期开会,共同分析市场,商讨投资决策。但是这两条协议虽然可以起到约束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另外一些问题。比如,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很难对一项决策达成统一意见。而频繁的会议让董事长难以应付, 经常只是派总经理等其他人到会,但是其他人对大事没有决策权。
这样的管理方式,从实质上讲与公司制并无差别。因此可以说东海创投只是披了有限合伙的外衣,里面的血肉还是公司制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东海创投并不是特例,在这20多家有限合伙制基金中,这种徒具有限合伙制外形的基金比例高达70%左右。“这很正常,如果你有几千万上亿的资金交给别人去管也会想办法离的更近一些”,一位本土GP表示理解。有限合伙制在中国就这样被本土化了。
但一位业内专家却认为这不是坏事,面对创投这个新鲜事物,大家力求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问题,才能使尚处于磨合期的利益结构体更加稳定。
公司制的企业跳动着合伙制的心脏
在合伙法出台以前,大多私募股权基金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的。与本土化的合伙制相映成趣的是,一些公司制的资金管理者将公司管理成了合伙制。天堂硅谷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天堂硅谷有几种投资不同阶段的基金,从成立第一只基金―阳光基金开始,在创业资本的形成、组织构架、运作模式和退出方面天堂硅谷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是委托的关系,管理人和受益人完全分离”。天堂硅谷总裁助理张瑛介绍。
据了解,天堂硅谷整个运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同时引入了委托管理和托管银行模式,也就是吸收了合伙制的精髓。
每一种基金的“融投管退”都是天堂硅谷在负责,用有限合伙的方式讲,天堂硅谷就是GP。
“我们的肩上挑了两副担子,一副是寻找并帮助有潜质的创业者成为真正的企业家,一副是让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变成投资家。第一副担子不轻,因为一个基金收益大小是赔是赚都取决于被投资的创业者能否变成真正的企业家。但是在当前阶段,第二副担子也不轻”。据张瑛介绍,尤其最初开发LP的过程。在公司制的框架下募集有限合伙人是个新鲜事,有一些人真的听不懂,有些人虽然听懂了,却未必有风险承受能力,比如才投了300万,亏了10万就难受,那对他来说就是折磨。当然更重要的是还要有经济实力,创业投资起步也要一两百万,那么至少要有上千万的资产才可以涉足这个行业。
于是,天堂硅谷利用地缘优势就近开发“LP”,因为彼此熟悉信任度较高,这一招果然奏效,其中有一个一亿二千万的基金募集只用了半个月的时间,最长的基金募集时间也不会超过一个月。
“没有哪位LP不能接受这种方式,那样的投资者我们也不会吸收进来”。张瑛告诉记者。事实确是如此,天堂硅谷的选择余地很大,因为怕沟通不便,一些距离浙江¬太远的投资者都不被接纳,更不要说不能接受这种方式的投资者。但是天堂硅谷还是按照国际上有限合伙制通行的方法,给了“LP”们一颗定心丸:将所有的资金全都委托给银行托管,让银行来监督。这种第三方监管完全可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天堂硅谷委托了在资产托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从制度上规避委托管理的道德风险,同时聘请业内一流的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外部监管的中介机构,”张瑛介绍。
天堂硅谷可以这样纯熟的运作合伙制这种形式,却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难免令人疑惑,因为公司制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并不太适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对此张瑛解释,当深圳第一家合伙制企业成立时,他们曾经尝试过注册成合伙制,但是去跟工商局咨询的时候,工商局要求公司名称里必须包括一些字样:如行、社、部等才能注册有限合伙制。天堂硅谷认为,这些字符给人感觉不够正规,另外,天堂硅谷最关心的财税政策还不明朗。当然市场中的另一个传言更让天堂硅谷却步:合伙企业要捆绑在一起纳税,税额高达40%多,此事就搁置下来。只待形式明朗后再说。
而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形式:公司框架下的合伙制就因此得以存在。
其实,在私募股权投资这个新的投资方法当中,创新可谓无处不在。既然有限合伙制能被变化成公司制味道,那么公司制的基金变身合伙制就不用奇怪了。
IPO项目开路
尽管在企业形态上各个基金管理公司花样百出,但是在投资上,本土股权投资者们却出奇地默契:全都青睐IPO项目,也就是即将上市的企业。
据了解,主要原¬因是与GP的“出身”有关,无论风险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是新生事物,因此,国内此前并没有这方面的人才积蓄。目前绝大多数GP均来自券商,并不是专门做投资管理的。他们最拿手的老本行就是帮助企业上市,奉行“投资自己熟悉的领域”,他们都直奔IPO项目。
另外,基金其实是跟着人走的,个人品牌在这个领域至关重要,就像美国的巴菲特一样,人们会追着把钱交到他手上。而目前本土的GP却很弱势,看尽LP的脸色,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成功案例让人信服。于是快速做出业绩的心情也让他们不能不选择那些可以尽快上市的企业,以便早日树立起个人品牌。
而以企业为主的LP构成,也注定了GP只能选择快速见成效的IPO项目。企业多半急功近利,希望尽快收回投资。这与机构投资者有很大不同。
在这种压力下,几乎所有的本土人民币基金都不能“免俗”。
以天堂硅谷为例,其实他们高度重视的是初创期企业,并将对此阶段的关注和投资视为提高天堂硅谷核心竞争力的重中之重。然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到目前为止,天堂硅谷投资的初创企业数量还是太少,“我们投资的种子期加上起步期的企业数量占到我们投资总量的25%”,张瑛介绍,而已经投资的IPO项目数量则高达40%。
除了IPO这个投资的共性外,在投资上面,各个基金也表现出独到的创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