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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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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范文第1篇

一、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换证工作。严把执法队伍准入关,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换证工作。

(二)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和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坚持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相结合,重点培训执法文书填制规范,执法文明用语、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行为规定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大比武”等活动形式,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执法文书填制。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进行执法文书填制培训,并通过开展执法案件评查等活动,努力实现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制统一规范。

(四)行政处罚制度化。一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都要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各执法单位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幅度、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推进“六个统一”工作。一是统一执法标识,二是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三是统一执法案卷填制规范,四是统一执法设施装备,五是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六是统一执法用语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通过逐步推进“六个统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审批便民化

(一)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制度。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服务;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功能,切实做到“项目到位、授权到位、业务骨干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

(二)进一步倡行“执法为民”理念。深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负责制”,“AB角互补制”,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联办件”牵头办,“急办件”特别办。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逐步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拓展交通窗口的服务功能。

(三)积极推行电子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所有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在网上公开,并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

三、执法监督常态化

(一)继续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局与各单位继续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因执法过错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规范的交通行政许可、不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用语和行为,上级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通过整顿执法风纪,促进执法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督察制,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性督察和不定期督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落实法制机构核审制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

(四)积极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确保渠道畅通,把交通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力争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四、普法宣传全员化

(一)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用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参加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广大交通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交通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建立和完善文明执法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省厅制定的“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全市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依法治交进程。

(四)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法制宣传日主题,开展“一学三讲”,法律咨询及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进全社会对交通依法治理的认同和支持。

五、交通发展制度化

政策法规范文第2篇

一、加强领导,执证上岗

今年以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工作领导:

1、制定了2013年全年工作计划及工作要点。

2、及时调整领导小组。针对有些同志工作异动,我局及时调整了市司法局执法公开领导小组及执法状况考评领导小组。

3、持证上岗。统一为证件过期或新上任无证同志办换执法证。现已在申办中。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基础台帐

1、制度建设。去年,我局在市局的指导与支持下,着重抓了局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使得各项制度都已建立了,今年以来,我们一方面,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规制度;另一方面重点抓了规章制度的执行;三方面我们把所有规章制度都在党政门户网进行了公示。

2、基础台帐。

(1)、法规股及其它业务股室,按照上级要求,都建立起了相关基础台账。

(2)、按照相关制度,及时把有关情况登记到相应的台账上去,并确保台账填写真实规范。

(3)、各业务股室与法规股做到台账内容相符。

3、情况统计。每一季度及时向各业务股室发放《行政执法统计表》,统计行政执法情况,并存档备案。同时将统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抓好执法状况考评工作

一是召开工作会议。8月15日,我股按照市司法局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召开了市执法状况考评工作会议。

二是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我股起草,经局领导研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肖熙仁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局执法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为执法状况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我股根据省厅和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起草了《市司法局执法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四是加强对各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2013年8月20至23日,我局政策法股工作人员在局长肖熙仁,工会主席黄利国的带领下,以2013年度执法状况考评为契机对局机关各业务股室、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一次执法监督检查。

五是较好地完成了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对我局进行执法状况考评的迎检工作。

四、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今年,我股组织协调召开了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成了相关领导小组,制定了2013年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一年中,通过执法检查等各种形式督促各相关单位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工作。

五、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促进依法司法鉴定

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与指导,今年上半年,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定期召开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各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2、每月5号之前,各司法鉴定所按时提交《鉴定案件登记表》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股。今年上半年,两所办案情况为:华夏所,709例,经纬所362件。

政策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法规;激励风险投资

目前国内外比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备发展壮大潜在能力、但仍处于未上市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参与方式注入资本,并为其提升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从而在被投资企业(风险企业)成长、发展、壮大后,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资、投资风险大和投资收益高三大特征。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作为科技法的重要板块之一,充分体现了科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与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规范相比,风险投资法的交叉性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上,特别是与作为经济法下位法的税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国内外情况概述

从国际国内风险投资法律规范的建立完善历程来看,税收政策法规无一例外都是各国风险投资法律渊源中的关键性内容,这一点从中美英三国的风险投资法律规范体系对税收法规的重视中可见一斑:

(一)中国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的前10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风险创业投资成长的政策规定,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税收优惠、专项引导基金三大类。其中在税收政策规定方面,2003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2007年颁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颁布的“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极大地完善了国内风险投资政策规范的系统构成。

(二)英国

作为世界第三大风险投资业中心,英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实施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税收优惠政策)、LGS(政府贷款担保计划)、BES(企业扩张计划)。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撒切尔政府直接颁布一系列税收减让措施,对公民投资新公司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英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而企业扩张计划,核心内容也是针对那些注资英国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个人投资人,给予所得税抵减优惠,来刺激其初次或不断投资。

(三)美国

20世纪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ARDC,即“全美研究和开发公司”在马萨诸塞州诞生。美国最早在1958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中,就规定“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美国国内两次风险投资运行主体——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规模大幅波动,都是由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国家把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场上风投资金的大幅度锐减少,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之前超过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资本利得税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进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风险投资的。其他如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概莫能外。而且从美国的案例中还可以看出,税收政策法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着风投法律关系的活跃度,对风投社会关系发挥着显著的引导、支持、保障作用。

二、关于风险投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

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三类主体,即风险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其中在风险投资流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风险投资机构”,它同时也是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指向的纳税和享受减免税的核心主体,所以以下重点围绕涉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法规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向风险投资人募集风险资金并投向风险企业,扶持风险企业成长和扩张,并依约定从风险企业获得高收益的企业。风投机构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基金等多种形态。实践里面,公司形式的风投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本质是一类围绕风险投资开展主营业务的非纯金融性、但类金融性的企业。我国大陆地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机构,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而英美和亚洲的韩国等国家的风投机构,则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二)税收激励政策法规内容

国内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调险投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指导和促进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部门规章中。“营改增”前,税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一是风投机构对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权投资的所得,实行免税;二是风投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两年及以上,该项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另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对于风投机构让渡股权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而对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如提供风险投资管理、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询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等等,则仍然按照5%的营业税率征税。

(三)当前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一是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项收入——投资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也即美国风投法律制度中的“资本利得”,看作成为企业一般性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收缴,并没有规定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激励。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样,国内风投机构的组织构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纳税主体为风险投资企业,风投企业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相关收益计入风险投资。但如果其风险投资人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疑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负。三是关于对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期限为两年的规定弹性不足。既容易导致部分风投机构为了实现多轮次缴纳所得额抵免,在两年期满时匆忙启动风投资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资两年;也不利于保护风投资金投向那些处于创业种子期、投资周期3年、5年或以上创新项目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后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建议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中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吸纳进试点。未来2-3年过渡期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营业税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是将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四大行业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只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纳税主体重复缴税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科技等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原营业税方面激励空间收窄

按照“营改增”试点行业分类,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归入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信托和基金管理项目,从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之前,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收入营业税实行免税制,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应当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继续执行税收减免方面的制度规定,保护风险资金以参股方式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而对于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依据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直接以降低风投机构增值税税率为突破点研究出台税收激励政策,时机并不成熟。但风投机构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税进项低扣的政策规定,实现税负最终减少。

(二)企业所得税应当是完善风投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重点

既然“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现增值税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制定新的激励政策法规,所得税就顺理成章成为相关规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议对财税[2007]31号文,即《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享受“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进行修订。应当制定阶梯抵扣额度比例的规定,以目前规定的70%为起点,对应2年、3年、5年三档投资,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规范为70%、50%、30%。这样将投资年限与抵扣额比例挂钩,以解决当前部分风投机构盲目选择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资项目,并促进风险资金投入发展种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业,与英国3年、韩国5年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研发费用抵扣规定间接形成税收激励

政策法规范文第4篇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文件管理,提高综合税政管理工作质量。

(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做好区局自行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严格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开展新一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州市地税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全面调查和了解区局机关及各地州市地税局近几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对各地州市地税局上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审查,清理纠正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我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五)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加大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六)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汇编》第21册、第22册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为各级地税干部学法、用法、执法提供权威、完整的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二、依法审理案件,积极化解争议,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认真履行复议应诉职责,依法办理区局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案件,畅通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渠道,稳妥处理各类税务行政争议案件,有效化解征纳矛盾,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完善区局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调整和简化审理程序,发挥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把关和程序审核作用,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化。

(三)加强涉税反补贴调查案件的应对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规程》,做好双边涉税反补贴案件、多边涉税主诉、被诉案件的应对工作,培训、指导、协助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相关涉税反补贴应对工作,提高办案能力。

(四)认真做好各类税务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各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做好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五)加强对基层办理各类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对案件多发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专家讲授、经验交流、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提高基层税务人员办理各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税收法治水平。

(一)积极配合区局政治部,分期分批组织基层地税局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的税收法制业务培训,增进交流和沟通,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业务水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区局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依法行政考核与综合考核的衔接和统一,逐步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及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落实“六五”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认真做好区局机关的法制讲座、普法学习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加强政策调研,促进成果运用,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对税收科研工作的安排,组织科研力量积极承接税收科研课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按时向总局提交科研成果及研究报告。

(二)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科研评审及论证工作,加强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实施效果分析,充分调动税务干部开展税收政策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对各类研究成果积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门,提高科研成果的应用率。

政策法规范文第5篇

一、认真规范和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府即将出台的《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针对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和调查报告、责任追究的落实等进行规范。

2、认真做好工矿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矿企业事故及全市范围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提高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3、认真做好区县调查事故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区县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质量。法规科牵头对区县调查事故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区县事故调查组。区县事故调查组根据市局意见修改并报区县政府批复后,正式报市局备案。

4、抓好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重点抓好市直管企业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同时做好对全市事故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5、组织编写近年来我市事故案例选编。为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参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办好《安全生产》杂志。会同中国安全报记者站努力办好《安全生产》内部刊物,使之成为安全宣传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提升安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层次,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编辑出版工作。

2、加大媒体和社会宣传力度。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的报道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对重大处罚案件实行在安监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安全监管的威摄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在市主要媒体开设公益宣传栏目,促进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

3、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内容和形式,提高活动成效。把“安全生产月”与建局十周年庆祝活动相结合,开展一系列回顾展望、宣传教育、竞赛比武、书画摄影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安监系统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强法制建设基础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监系统法制工作的意见,对有关法制工作组织、制度和程序进行规范。指导督促区县安监部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对各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编写2010年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

2、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贯彻和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新行政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使用。市局和区县局要组织好执法卷宗检查评点活动。抓好行政执法质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审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认真做好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质量。做好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工作,各区县安监局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证照的行政处罚,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安监局备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和班组安全建设

1、抓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全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年内市局再重点培育申报2-3家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5-6家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每个区县培育1-2家县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并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发挥好示范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认真贯彻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意见》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3月底前每个区县选择2个安全生产基础较好和有创建积极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重点培育,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市局年内将选择15个乡镇街道申报省级安全社区,5个乡镇街道申报国家级安全社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整体启动安全社区的创建工作。

3、切实抓好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一项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6号),市里已进行了转发。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作好宣传发动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创建积极性,扎实开展好“四项活动、四项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从今年起,省里每年评选100个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奖励,并从中选出10个班组和10个班组长作为“双十佳”班组和班组长,由省总工会、团省委分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我市也将每年评选80个左右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并推荐特别优秀的班组和班组长参加省里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