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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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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本文指新增税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了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器设备不需要安装。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

若发生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如果购进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为车间购进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等,由于其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920000×17%)168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二、减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一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增值税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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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200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全国合格率为18.19%,北京合格率为20.13%;2006年该科考试的全国合格率为17.34%,北京合格率为21.4%,比上一年高4.06%。2007年,该科考试在难度的把握上应当以2002、2003和2004年的考题难度为准,较为妥当,难度虽不会大幅提高,但也不可能明显降低,保持15%至20%的合格率还是适度的。

一、2007年《税法》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

2007年《税法》教材与2006年相比,整体结构未发生调整,仍然有十八章内容;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对于《税法》考试的计算题和综合题有重要影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改变,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考生要特别给予重视。但是,笔者认为2007年新增内容并不会使税法考试的难度较往年有较大提高。2007年各章节内容的主要修订和变化方面如下:

新增的内容

第一章:税法概论。无政策变化。

第二章:增值税。1.农产品收购价款中增加烟叶税;2.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的有关增值税政策;3.增加新版运输发票的政策;4.增加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政策;5.增加高校后勤实体有关增值税政策;6.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政策;7.增加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增值税政策。

第三章:消费税。1.增加了新的税目,现为十四类应税货物,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地板;取消护肤护发品,调整、合并设置成品油税目;2.调整税率表;3.调整增加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调整后现为11项;4.增加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5.调整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第四章:营业税。1.增加纳税人包清工形式提供劳务的营业税政策;2.增加纳税人自产防水材料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税政策。

第五章:城建税。1.增加下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政策;2.增加无船运输业务计税依据的政策;3.增加酒店式经营的营业税政策;4.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对内、对外提供服务的税收政策;5.增加个人向他人赠与不动产可免营业税的政策。

第六章:关税。无政策变化。

第七章:资源税。增加支持盐业的发展,盐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1.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2.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章根据修正案进行调整:1.修正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调整税率表;3.增加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章: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章:车船税。1.修订了本章的纳税义务人;2.修订了税率表;3.增加了法定的免税车船;4.修订了纳税地点。

第十二章:印花税。1.修订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范围;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2.修订购销合同税目的范围;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4.增加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三章:契税。1.增加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契税政策;2.增加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的契税政策。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1.增加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的政策;2.修改股权投资收益还原办法;3.增加服装企业广告费为8%的政策;4.增加企业研发仪器、设备的折旧政策;5.增加税务机关查补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6.修改集体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7.修改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8.修改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改为2.5%;9.增加税控装置中扫描仪和计算机的税前扣除方法;10.修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计算方法;11.修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费税前加扣的政策;12.增加房地产开发产品毛利率的标准;13.修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五章: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无政策变化。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1.增加企、事业单位低于成本价售房的政策;2.修订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后为19200元/年;3.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后为19200元/年;4.增加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5.增加个人住房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增加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政策;7.增加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政策;8.增加有奖发票奖金征税政策;9.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免税政策;10.增加高校名师奖金免税政策。

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无政策变化。

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无政策变化。

在《税法》十八章的内容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一个层次的税种,约占50%的分值;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和征管法是第二个层次的税种,约占25%左右的分值;针对这八章必须认真研读,反复推敲,认真领会税法的政策精神。

笔者认为,2007年仍将保持前五年的特点,客观题与主观题比例仍然为各占50%,客观题中各个题型比例与2006年相同;题目总量将保持57-58题,其中主观题共7-8题;考题难度不会明显增加,但综合性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小税种与小税种、小税种与主要税种、主要税种之间的综合命题,考题将适当与财务会计相结合并涉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税法》主要章节的重要考点

(一)增值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1:

本章是历年考核的重点,历年考试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题和综合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为6-8题,分值为15-20分。

近两年,本章计算题通常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进口关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结合出题;从考题来看以基本知识为主要考点,包括销项税额、价外费用、特殊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知识点;增值税与关税组合出题,通常是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另外,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关税结合也是常见的出题类型。

(二)消费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2:

本章是注册会计税法考试的重点章,主要是客观题和计算题;消费税通常和增值税、关税、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为4题,分值为5-7分。本章难点问题是: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依据的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些难点问题,也是常考的内容。

(三)营业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3:

本章也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与消费税同属第二层次的重点内容;历年考题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及计算题,考生应注意掌握营业税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结合出考题。从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出题较多。

(四)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4:

本章涉及我国22个税种中的主要税种,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涉及最多的税种,因而也是税法考试中重点税种之一。历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有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常与流转税和税收征管法相联系,跨章、节出题。题量为7-9题,分值为15-20分左右。

本章的出题特点是: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关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上述形式的结合常见于计算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常见于综合题,出题难度较大,这就要求考生对相关章节的政策非常熟练地掌握。从本章的政策上看,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转售、转让,租金收入,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三新费”,股权投资,债务重组等是考题中常见的难点。本章的内容与会计有较大关联性,也应引起考生重视。

(五)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附表5:

本章涉及我国22个税种中的主要税种,因而也是税法考试中重点税种之一。历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出现。题量为4-6题,分值为12-15分左右。近两年来,本章出题通常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出计算题,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出综合题。因此,难度较以前有所提高。考生复习时要掌握每个政策要点及不同政策的结合运用。本章真正的难点在税收优惠政策,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与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2006年的考题中,本章18分的安排说明了它的重要性。2007年要保持税法考试的难度,笔者认为还会延续2006年的出题思路。

(六)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附表6: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并明确:

1.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进的纳税筹划

上述规定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抵扣性,购进的“专用性”与“混用性”,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差异性,客观上为固定资产购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弃抵扣进项税的筹划

放弃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扣,就可以少交税款呢?

例1,方胜公司2009年1月购进设备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购进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零。该企业预计每年可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为该公司设计购进设备筹划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51-40=9(万元) (不考虑当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税情况,下同)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5=125(万元)

1-5年总税负=9+125=134(万元)

方案二,放弃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40=60(万元)

放弃进项税抵扣权,将51万元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可多提折旧=51÷5=10.2(万元),每年利润为100-10.2=89.8(万元)。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89.8×25%×5=112.25(万元)

五年总税负=60+112.25=172.25(万元)

可见,放弃进项税抵扣比不放弃进项税抵扣,要多交税金

=172.25-134=38.25(万元),显然放弃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不划算,说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

(二)采购对象的筹划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增值税抵扣或征收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时,由于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不同,进项税抵扣的金额也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税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况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要高,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得到抵扣多少来衡量,而必须通过权衡结算方式以及现金流量后作出选择。

例2,某企业准备购进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16万元,增值税率为3%,请就采购对象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进项税抵扣为20×17%=3.4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抵扣16×3%=0.48万元。有些企业一般会就此简单地认为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其得到抵扣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多3.4-0.48=2.92万元。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采购对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虽然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设备,要多交税款2.92万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购价格便宜4万元,现金流出量实际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要节约4-2.92=1.08万元,因此,从节约现金流出量的角度来考虑,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好。

(三)购进时机的筹划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若把进项税抵扣提前,企业当期可以少交税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推迟交纳增值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3,宏兴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1月,销项税额为5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9年2月,销项税额为8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78万元。该企业计划在2009年1月或2月购买一台价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来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两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50×17%=-6.5(万元)。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50×17%=11.5(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2(万元)

可见,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8.5万元即(20-11.5),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万元即(50+50×17%)购买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个月,但同样也使设备提前一个月投入生产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而且能使购买设备的当月少纳税款或不交税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混用”设备的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业除基本生产车间外,拥有供电、供气两个辅助生产车间及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等集体福利设施。2009年3月,因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购进锅炉一台,价值300 000元,进项税额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筹划可抵扣其进项税?

筹划分析:企业购进的锅炉,如果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澡堂供热,因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澡堂共用,则符合法规中有关设备“混用”的规定,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要使购进的锅炉符合抵扣规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实现。由于该企业有供气车间,做到共同使用锅炉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如果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般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对税收条款采取的是正列举方法,法无明文禁止的属可行。因此,对购入的用于动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按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应是可以抵扣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此项政策运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例如,一个新建企业,企业要建造厂房,也要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企业在自建厂房、安装设备所使用的电缆、电线等材料,如果从预算、领用、账务处理、决算各环节都做在“生产设备”上而不是“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则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而不可抵扣。

四、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有关法律条文刚实行不久,企业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尚未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新细则及相关法规精神,特别要严格把握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准确把握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动产与不动产、专用与混用的尺度,防止纳税筹划向反向发展。

第二,因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对某些固定资产购建的进项税或给予抵扣或不予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还应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进行纸质资料的备案,才能取得良好的节税效益。

总之,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应认真研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筹划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