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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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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合同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1篇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了如下协议,并且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 的酒吧(原名: )百分之五十股份,以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酒吧为 层,面积为 方米。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酒吧经营权和现有电器、装修、装饰、工具和设备等{详细见明细列表}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和物品,不得参与酒吧经营,干涉酒吧事务。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无偿的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手续更改转入乙方名下。如若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予办理,则视为违约。

四,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五,甲方需承诺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该酒吧房屋所有权为丙方,当乙方付甲方款_ __(大写: )后,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_ _年_ 月_ ,月租为__ __人民币,押金为_ __元)将作废,改由乙方重新签订。乙丙双方签订后,乙方将代替原来甲方向丙方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所同约定月租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所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七, 甲方应保证丙方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__ __元(大写:__ __元)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备注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2篇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surgical method and effect in the treatment of femoral shaft fracture with ipsilateral femoral neck fracture. Methods 30 cases with femoral shaft fracture with ipsilateral femoral neck fracture admit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February 2013 to February 2015 were randomly selected. Of them, 22 cases were treated by dynamic compression plate fixation or interlocking intramedullary nail fixation combined with cannulated screw fixation, 8 cases were treated by reconstruction intramedullary nail fixation. And the surgical treatment effect on all the patients was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In this study, the fracture in 30 patients was successfully healed. The healing time was 11~25 weeks, with an average of (15.7 ± 4.1) weeks. After surgery, there was 1 case with nonunion, 4 cases with late healed, and 4 cases with lower limb shortening. Conclusion It is considerably difficult to treat the femoral shaft fracture with ipsilateral femoral neck fracture. The fixation mode and order of fixation should be selected reasonab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ite and displacement of the fracture.

[Key words] Femoral neck fracture; Femoral shaft fractures; Surgical treatment

调查指出,近年来我国高能损伤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股骨干骨折合并同侧股骨颈骨折的发生率也随之不断上升[1]。当前,临床对于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患者普遍采用手术方案进行治疗,但对于具体手术方案的选择尚无统一结论。该研究为探讨此类患者手术治疗方法及其效果,随机选取2013年2月―2015年2月期间该院收治的股骨干骨折合并同侧股骨颈骨折患者30例,并对其手术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该院收治的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患者30 例,23例男性,7例女性,年龄分布为19~52岁,平均年龄为(29.8±4.1)岁。包括19例交通事故伤,11例高处坠落伤。其中9例患者合并头部损伤,5例胸部损伤,4例腹部损伤,9例髌骨骨折。按照患者股骨干骨折部位的不同将其分为股骨干上1/3骨折5例(3例合并同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2例合并GardenⅡ型经颈骨折),中1/3股骨干骨折21例(包括19例股骨颈基底部骨折,2例Garden Ⅳ型经颈骨折),4例下1/3股骨干骨折(包括3例同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1例GardenⅡ型经颈骨折)。

1.2 手术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均对合并脏器损伤进行治疗,待患者机体状况稳定后,根据其骨折类型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手术方法。

①对于5例上1/3股骨干骨折患者,其中2例采用钢板对股骨干上1/3骨折进行固定,同时使用空心螺钉对股骨颈骨折进行固定;3例患者则同时采用动力髋螺钉对股骨干骨折和股骨颈骨折进行固定。②对于21例中1/3股骨干骨折患者,其中3例患者存在髋部疼痛,X线检查同时股骨颈骨折且无移位,行股骨干钢板内固定联合股骨颈空心钉内固定;3例股骨干患者在接受普通带锁髓内钉固定后,X线检查提示合并股骨颈骨折,术中在髓内钉前方使用空心钉进行固定;6例患者经股骨干钢板固定后,仍存在髋部疼痛,X线检查提示合并股骨颈骨折,再次手术实施空心钉内固定;其余9例患者于术前即已明确诊断,其中6例患者行股骨颈骨折空心钉固定联合股骨干骨折钢板固定,3例患者则采用重建髓内钉对股骨颈骨折和股骨干骨折同时进行固定。③对于4例下1/3股骨干骨折患者,其中2例经股骨干钢板固定联合股骨颈空心钉固定,2例患者则首先采用空心钉对股骨颈骨折进行固定,再经由闭合复位采用带锁髓内钉对股骨干骨折进行固定[2]。

对于合并髌骨骨折者。根据患者内固定情况择期开展膝关节功能锻炼,最晚不能晚于术后6周;对于不存在髌骨骨折者,可在术后早期开展膝关节功能锻炼,术后3个月内根据患者骨折愈合情况指导其进行负重练习[3]。

2 结果

该研究中,30例患者骨折均顺利愈合,愈合时间分布为11~25周,平均为(15.7±4.1)周,部分患者手术前后影像学变化见图1。其中,2例行重建髓内钉固定术患者其股骨颈骨折愈合较慢,分别为25周、19周。1例股骨干中1/3骨折患者由于钢板断裂引起股骨干骨折不愈,将钢板取出改为扩髓带锁髓内钉固定联合同种异体骨移植后患者顺利愈合。4例患者股骨干骨折出现延迟愈合,其中3例患者改为动力固定后1~3个月后骨折顺利愈合,1例患者在钢板固定术好个月时可见骨折线上存在连续性骨痂通过。

该研究中,4例中1/3股骨干骨折患者术后下肢短缩距离为1~2 cm,其中3例为严重粉碎性骨折,复位过程中出现少量骨质丢失。3例患者术后出现膝关节活动受限(0~70°),其中包括中1/3股骨干骨折2例,均为髌骨严重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不稳定者,1例为下1/3股骨干骨折,在髓内钉固定术后行关节松解,膝关节活动度恢复至90°以上。其余患者术后膝关节屈曲程度均在90°以上。

图1 中1/3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采用髓内钉对股骨干进行固定,采用空心钉对股骨颈进行固定;a,b 术前影像;c 术后8周可见明显骨痂

3 讨论

临床研究指出,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多为股骨颈基底部骨折[4]。由于在骨折发生时大部分能量均被股骨干吸收,因此股骨颈所受暴力相对较小。该研究中,30例患者中仅出现5例经颈型股骨颈骨折,其余患者均为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同其他临床研究中的资料基本一致[5]。相关资料指出,由于股骨颈骨折症状易被其它损伤或股骨干骨折所掩盖,且髋部具有丰富的肌肉和软组织,易出现漏诊或误诊[6]。在该研究中, 12例患者延迟诊断,主要有临床医生对于此类疾病的认识不足所致,提示对于高能损伤所致股骨干骨折应及时进行常规骨盆X线检查,以避免发生股骨颈骨折漏诊。

当前,临床普遍认为对于股骨干骨折合并同侧股骨颈骨折患者,应及早复位、有效固定,以促使痉挛和扭曲受压血管尽快恢复。股骨干骨折钢板固定、股骨干骨折与股骨颈骨折交锁髓内钉固定均是常用的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治疗方法。其中前者多需同时联合空心钉对股骨颈骨折进行固定,而后者则可实现两处创伤的同时固定。张江涛等报道中通过使用髓内钉结合空心钉的方式对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患者进行了有效治疗。在该研究中,22例患者采用动力加压钢板内固定或带锁髓内钉固定联合空心钉固定进行治疗,8例患者采用重建髓内钉固定进行治疗,所有患者骨折均顺利愈合。

当前,临床存在多种股骨干合并股骨颈骨折资料方法,其治疗效果不一。在该研究中,3例上1/3股骨干骨折患者采用动力髋螺钉对股骨干和股骨颈进行同时固定,有研究认为动力髋螺钉具有较钢板更优的固定强度,但为避免股骨头旋转,建议在拉力螺钉之上连用1枚螺钉进行加强[7]。3例中1/3股骨干骨折患者在经扩髓髓内钉固定后X线检查提示存在股骨颈骨折,术中使用空心钉在髓内钉前方进行固定。需要注意的是,有研究指出在髓内钉前方进行空心钉固定易对股骨颈固定稳定性造成影响,但由于使用扩髓髓内钉固定可促进股骨干骨折的愈合,提示对于股骨干骨折患者,应加强术前全面诊断,以准确判断患者病情并选择合理的固定方案[8]。此外需注意,固定顺序对于股骨干合并股骨颈患者的手术效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股骨颈无移位患者,建议先对股骨颈进行固定;而对于股骨颈存在明显移位者,则应先对股骨干进行固定。

综上所述,股骨干骨折合并股骨颈骨折的治疗难度较大,治疗时应根据患者的骨折部位及移位情况选择合理的固定方式和顺序。

[参考文献]

[1] 程忠于.股骨干骨折术后再骨折的临床治疗研究[J]. 中外医疗,2012,31(28):53-54.

[2] 文海斌,王刚. 髂骨植骨术联合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治疗股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30例[J]. 山东医药,2011,51(34):112-113.

[3] 朱新红,黄飞,陶德刚,等. 股骨干骨折合并同侧股骨近端骨折的诊断和治疗[J]. 实用骨科杂志,2014,21(11):1035-1037.

[4] 董有海,杨文成,钱光,等. 股骨近端解剖型锁定钢板治疗股骨干骨折合并同侧股骨颈骨折[J]. 中华创伤杂志,2012, 28(2):128-131.

[5] 林焱斌,李仁斌,张怡元,等. 交锁髓内钉小切口感触辅助复位结合自体髓内取骨植骨治疗股骨干骨折[J]. 中华创伤骨科杂志,2012,14(3):262-264.

[6] 史海山. 闭合复位股骨干骨折髓内钉与解剖钢板置入内固定:骨折稳定性比较[J].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2015,19(17):2724-2729.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轧机;AGC;控制系统;故障;处理

中图分类号TG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5-0145-02

1 AGC控制系统和轧机控制系统的概述

1.1 AGC控制系统的概念及其原理

AGC控制系统又称为自动辊缝控制系统(Automatic roll Gauge Control),轧机AGC控制系统包括前馈控制、反馈控制、秒流量控制装置和液压执行装置,前3种控制调节装置均与液压执行装置保持通信。AGC控制系统在轧机应用领域中的工作原理是由当轧机的轧制力发生变化就会实现轧机的自动补偿和调整动作,保证轧机在轧制过程中的恒值状态,使轧机生产精度精准,质量优质。

由连轧机组、检测仪表控制装置和电子计算机组成的对钢铝等材料的加工尺寸进行控制的塑性加工过程控制系统。早期的连轧机因轧制速度低,对产品质量要求也不高,用人工控制尚能生产。人们对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如轧制每卷重45t的冷连轧薄带钢卷,要求厚度公差为±(5~50)μm,冷连轧机最高轧速达40m/s以上,热连轧年产量达 500万吨以上,冷连轧年产达 100万吨以上。这样的任务再用人工控制已不可能完成。20世纪60年代后期,连轧机开始采用计算机控制,70年代以来发展较快。例如中国武汉钢铁公司70年代末投产的1 700mm带钢热连轧机,500m长的轧制生产线全部采用计算机控制。控制功能主要包括轧件跟踪、计算机操作指导和对轧制过程各种参数设定、连续检测、控制和最优管理。五机架冷连轧机利用17台计算机组成集散控制系统,在主控制台的控制下,分为过程监控、操作监控和设备监控三级,包括各种自动检测仪表、电子装置、液压装置等组成的局部控制系统。按功能来分,整套轧机控制系统分为速度调节系统、压下位置控制系统、轧制力调节系统、张力调节系统、厚度调节系统,以及自动制动系统、弯辊数字控制系统、板型控制系统、侧导板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换辊系统、进出料自动控制系统等。从上卷、穿带、轧制参数设定直到轧制厚度控制和数据记录打印等已全部实现自动化。

1.2 轧机控制系统的概念和原理

轧机是一种对金属材料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加工制作的一种机械设备。目前轧机的种类已经随着需求渐渐地变多,其发展的趋势也朝着连续化、自动化和专业化发展。它的主要工作零系统是弯辊刀、轧辊、机架和侧导板等等。利用AGC控制系统工作是在其工作前对其轧制道次,产品厚度和轧制速度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设置,这些设置会存入轧制工艺数据库中,每次工作只要调出相应的设置参数即可进入轧制状态。

2 轧机AGC控制系统常见的故障分析

2.1 伺服阀故障分析

伺服阀主要用于伺服自动控制系统中,它可以把小功率的电信号转换成为大功率的液压输出形式。当伺服阀发生故障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伺服阀无工作表现、控制过程出现间断性和伺服阀工作反应缓慢等问题。伺服阀的故障原因有很多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状况是零件耗损过大造成零件老化状况严重,无法正常工作。比如伺服阀的阀芯或者阀套破损。第二种情况是某些错误性的做法导致伺服阀故障,比如电接线问题,动力油源问题等。第三种情况是机械设备的其他相关零件导致伺服阀无法正常工作。例如,球头破损,反馈杆断掉无法工作等。

2.2 支承辊故障分析

支承辊主要起着支撑工作辊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工作辊接触轧件减小工作辊的直径并增加工作辊刚度。当支承辊发生故障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两种:一种是轧机的操作侧和传动侧位置出现很大的偏差。另一种状况是伺服阀处于左边位置时下支撑辊不能上升。导致支承轴故障的主要原因是:支承轴与AGC接触面中有异物卡住,导致支承轴位置出现偏差。第二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控制油口和回油口相连造成液控单向阀处于开的状态,导致系统不能保压,造成支承轴不能正常的上升。

3 轧机AGC控制系统中常见的故障处理办法

3.1 伺服阀的故障处理

伺服系统是轧机AGC控制系统中一个比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因此,它的故障原因很多且故障解决的难度也稍微大一些,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排除分析原因。首先,针对伺服阀无工作表现和控制过程出现间断性的故障,应该从伺服阀的两个控制线圈上找原因,因为伺服阀的两个线圈其中一个是进油,另一个是出油以负责输出信号的控制状况。伺服阀的这两个线圈的控制方式不同,一个是并联一个是串联,如果其中的一个线圈接反了,就会导致伺服阀无工作反应或者控制过程出现间断的状况发生。针对这两个故障,应改正两个线圈接反的极性,使伺服阀正常工作。伺服阀工作反应缓慢的原因通常是因为伺服阀控制油路的油液太脏了,或者是因为伺服阀周围电磁场干扰过强,导致伺服阀的信号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保持油液的干净,注意清洗滤油器和系统的干净,还应该注意避免较强的电磁干扰。

3.2 支承轴的故障处理

在支撑轴的故障处理中,当操作侧和传动侧位置出现过大的偏差时,应该仔细检查支承轴是否磨损断裂,支承轴旁是否有异物。如果是因异物导致的偏差过大,就应该把异物取出。但若是没有异物,而是支承轴磨损残缺的原因造成,则应该及时的更换支承轴,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针对第二种伺服阀处于左边位置时下支撑辊不能上升的状况,则应该降低液控单向阀控制油口的压力。使控制油口的位置稍微改变,和回油口即使仍然相连,但不会有强大的背压造成液控单向阀一直处于开的状态,使液控单向阀能够正常的工作。

总而言之,轧机AGC控制系统在现代的机械工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得以发展,反过来又以自身的优势来促进现代科技的发展。因此,对于轧机AGC控制系统的研究室极具现实意义的,尤其是对其常见故障的分析,不仅可以促进其改善,更可以显著提高它的生产性能。为我国的机械发展提供更大的进步空间,为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艳,孟令东.轧机AGC系统故障分析与排除[J].南钢科技与管理,2008(3).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探讨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价值很有必要。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前后,都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更是引起各方争议,褒贬不一。一方面,很多劳动者把它当作稳定的长期合同而希望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却害怕背上负担而设法逃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不惜突击裁员;全国政协委员张茵更是直接向“两会”提交了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议案。然而各方的这一系列反应,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如今,《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新法的推行,需要社会各方以更加理性钧态度来对待。在正确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充分认识这一制度所带来的重要社会价值,并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良性发展。

一、正确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期限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比另两类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鲜明的特点。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存续期间不确定的劳动合同。在三类劳动合同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都有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会因合同期满或完成了工作任务而自然解除。与之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而使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产生不确定性,但这个“不确定性”并不是就如有些人们所理解的是“长期的、终身的”,相反,这个期间正因为是“不确定”的,所以有可能是很长,也有可能是很短。具体期间的确定,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协商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这是三类劳动合同具有的共性。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还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订立。《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约的。由此不难看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劳动者占有较大的主动权,这一过程中,既有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有公法介人对劳动关系的制约,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最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诸多法律限制,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限,因此从理论上说,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劳动年限内和企业的存在范围内持续有效,只有在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时,合同才得以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因此,与其他种类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劳动者切不要以为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捧得了“铁饭碗”而高枕无忧,用人单位也不要以为从此背上“终身包袱”而苦恼不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不过解除的条件较为严格。主要有三种解除的方式。一是双方合意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这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这种方式下劳动者相对来说主动权较大。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合同,或者在当用人单位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得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因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则受法律限制较多。但绝非为用人单位戴上枷锁从而限制它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两种方式解除合同。一种是过错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另一种是无过错性辞退,这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劳动者主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劳动合同法对无过错性辞退有严格限制,具体的事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辞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予经济补偿。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这是此前的立法过程中从未遇到过的。这也说明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人们越来越注重劳动关系的公正与公平,劳动关系也急切需要法律加以调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出台,就引起人们褒贬不一的评价,这正是不同利益的声音表达。这项制度的实施过程,肯定会有许多需完善的地方,但就制度本身而言,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

(一)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法律,但从目前社会状况看,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特别是当前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合同本是地位平等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劳动合同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在劳动合同缔结之前,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然而一旦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确立之后,劳动力同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用人单位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来作出单方的自主决定,劳动者则开始从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配和调度。双方由平等型主体变成了隶属型主体,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始终处于弱势,而弱者的合法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不加干涉地任由双方自行协商合同,最终的结果必将是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有了法律的扶助,才能提升劳动者的地位,使之与用人单位能有平等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才谈得上保障双方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公平。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合同种类中,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外,还规定了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况,赋予了劳动者以更大的自主权。这样的制度设置,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私法自治的原则,而强调了国家权力对劳动合同的介入和调控。也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更何况仔细审视这些法定情形不难看出,劳动者单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的情况是有严格限制的,或是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是两次签订固定合同后等,都是在劳动者为企业做出了巨大付出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是为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黄金工作期之后所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的适当回报,此时的用人单位是负有相应的道义和责任的。因此,国家权力此时的介人,并非为了干涉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是对弱者的扶助,对权利的保障,是正义与公平的体现。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然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主动性,但这一制度并非只有利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同样也是利大于弊的。那些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人单位,他们先人为主地把大多数的劳动者想象成懒惰的人,然后再据此认为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只会养懒人,给企业形成负担。这种观点显然是带有巨大的偏见和歧视的。事实上,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是遵纪守法和积极向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带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天然牙-种植体联合修复; 骨质; 动态载荷; 有限元分析

[中图分类号] R 783.3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7518/hxkq.2015.03.015

[Abstract] Objective This study aims to evaluate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bone types on the stress distribution in tooth implant-supported fixed partial prostheses by using finite element (FE) analysis. Methods Four FE models of mandibular arch containing one implant splinted to the mandibular second premolar were built according to bone types Ⅰ, Ⅱ, Ⅲ, and Ⅳ. Dy-namic loads of 250 N were applied to the buccal and lingual cusps of the prostheses in different directions to simulate the mas-ticatory cycle. The maximum Von Mises stresses were calculated using the FE analysis software. Results The maximum Von Mises stresses of the cortical bones were 89.229, 91.860, 125.840, and 158.420 MPa, increasing from type Ⅰ to type Ⅳ, respec-tively. The maximum Von Mises stresses of the trabecular bone were 58.584, 43.645, 21.688, and 18.249 MPa, decreasing from type Ⅰ to type Ⅳ, respective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dynamic loading, the maximum Von Mises stresses of the cortical and trabecular bones followed the order buccal to tongue loading>tongue to buccal loading>vertical loading. Conclusion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bone type significantly influenced the stress distribution in bones, and that for tooth implant-supported fixed partial prostheses, bone types Ⅰ and Ⅱ were a better choice than bone types Ⅲ and Ⅳ. More caution should be exer-cised when restoring missing teeth using tooth implant-supported fixed partial prostheses in softer bone regions.

[Key words] tooth implant-supported fixed partial prostheses; bone quality; dynamic loads; finite element analysis

种植对于修复缺失牙有着很大的优势,其骨结合理论在临床上已经得到广泛认可[1]。Kindberg等[2]经过8年的临床研究,证明牙周健康的天然牙和种植体通过刚性连接的修复体有很好的长期效果。然而天然牙-种植体联合修复这种方案目前在临床上有争议,主要原因是种植体和天然牙的动度不一致,从而导致出现天然牙下沉、修复体破裂或者较大的骨吸收[3]。Miyamoto等[4]认为植入位点的皮质骨和松质骨比例是种植体成功最关键的因素。对于种植体在骨内形成骨结合来讲,足够的骨量(高度和宽度)是必须的,但是足够的骨密度和骨质量也是必要的[5]。本研究的目的是利用三维有限元来评估不同骨的类型中联合修复在动态载荷下应力在颌骨的分布。

1 材料和方法

1.1 固定义齿的设计

设计以左下颌第二前磨牙(天然牙)及左下颌第二磨牙(种植体)为支持,恢复左下颌第一磨牙的接触式桥体,牙周支持组织为牙槽骨和牙周膜。种植体选用Straumann标准种植系统的产品规格,圆柱状种植体的长度为 10 mm,直径为4.8 mm(常规颈设计,直径4.8 mm),颈部高度1.8 mm,莫氏锥度8°,种植体基台间采用内八边型连接。种植体采用纯钛制造,牙冠采用二氧化锆全瓷修复材料。

1.2 三维有限元模型的建立

选取下颌骨健康的志愿者,已告知志愿者实验用途,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本实验通过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利用锥形束CT (Kavo 3D eXam,KaVo公司,德国)扫描数据,以DICOM格式输出,利用三维影像处理软件 Mimics(Materialise公司,比利时)和逆向工程反求软件Geomagic(Geomagic公司,美国)建立下颌骨和天然牙的模型。依据Lekholm和Zarb的分类方法[6],根据皮质骨的厚度和松质骨的质量将颌骨组织分为4类:Ⅰ类骨质――整个颌骨几乎全由均值的皮质

骨组成;Ⅱ类骨质――由一层较厚的皮质骨围绕致密的松质骨核心组成;Ⅲ类骨质――一薄层皮质骨围绕密集的松质骨构成,具有良好的强度;Ⅳ类骨质――一薄层皮质骨围绕中心低密度的松质骨构成。按照此分类标准将重建的下颌骨形成4类模型(表1)。种植体几何模型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aided design,CAD)软件Solidworks(Solid-works公司,美国)建立(图1)。将所有模型导入有限元软件ANSYS(Swanson公司,美国)后进行网格划分(表2)。

1.3 材料的性能

假设牙体、种植体、牙槽骨为连续、均质、各向同性的线弹性材料。其力学性能见表3[7]。牙周膜采用非线性的材料参数(图2)用于模型的建立[8],平均厚度为0.2 mm。

1.4 动态载荷的施加和应力分析

根据中国男性青壮年的力均数,设定250 N为每个牙位加载量。两个基牙与桥体同时加载,设定1个动态载荷周期为0.875 s[9]。后牙咀嚼周期分为5个阶段[10]。第Ⅰ阶段:下颌向下、向外,即向工作侧移动,上、下颌牙齿无接触;第Ⅱ阶段:下颌向上,工作侧同名牙牙尖相对,加载于后牙颊、舌尖,第二前磨牙接触点为2个,第一磨牙接触点为4个,第二磨牙接触点为4个;第Ⅲ阶段:下颌后牙颊尖颊斜面沿上颌后牙颊尖舌斜面滑行,载荷由颊侧斜向舌侧,与牙体长轴呈45°加载于后牙颊尖颊斜面,第二前磨牙接触点为3个,第一磨牙接触点为6个,第二磨牙接触点为5个;第Ⅳ阶段:下颌后牙颊尖舌斜面沿上颌后牙舌尖颊斜面滑行,约至牙尖一半长度处分离,载荷由舌侧斜向颊侧,与牙体长轴呈45°加载于后牙颊尖舌斜面,接触点同第Ⅲ阶段;第Ⅴ阶段:卸载阶段,下颌后牙与对颌牙分离,回归至牙尖交错位(表4)。

固定边界条件施加于双侧髁突顶部,模拟颞下颌关节对下颌骨的固位作用,对各界面所承受的Von Mises应力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总体应力分布情况

4类骨质模型中的最大Von Mises应力均集中于种植体颈缘/天然牙根与皮质骨交界处。修复体所受Von Mises应力最大,其次为种植体,然后依次为皮质骨、天然牙、松质骨及牙周膜。

2.2 咀嚼周期中不同阶段的应力分布

在动态载荷中,除第Ⅰ阶段修复体未受力、第Ⅴ阶段末应力释放(应力约为零)外,第Ⅱ~Ⅳ阶段松质骨和皮质骨所受Von Mises应力分布见图3~

4。在同一类模型中,松质骨和皮质骨的最大Von Mises应力值均为舌颊向加载>颊舌向加载>垂直向加载,舌颊向加载达到动态载荷周期的最大值。

2.3 不同骨质的应力分布

骨质的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应力值的大小。在咀嚼周期的任何阶段,皮质骨所受最大Von Mises应力值从Ⅰ类骨到Ⅳ类骨均逐渐增大,第Ⅱ阶段分别为26.346、28.870、51.051、66.125 MPa,第Ⅲ阶段分别为69.815、75.672、119.060、146.140 MPa,第Ⅳ阶段(最大等效应力)分别为89.229、91.860、125.840、158.420 MPa,即Ⅰ、Ⅱ类骨的应力近似,Ⅲ、Ⅳ类骨应力较Ⅰ、Ⅱ类增幅较大。松质骨所受最大Von Mises应力值在咀嚼周期的任何阶段从Ⅰ类骨到Ⅳ类骨均逐渐减小,第Ⅱ阶段分别为16.120、15.917、15.795、12.357 MPa,第Ⅲ阶段分别为38.983、24.063、15.676、12.367 MPa,第Ⅳ阶段(最大等效应力)分别为58.584、43.645、21.688、18.249 MPa。

3 讨论

本实验研究了动态载荷下不同骨质对天然牙-种植体联合支持固定义齿修复应力分布的影响。尽管临床对天然牙-种植体联合修复有一定争议,但在游离端牙缺失常因骨吸收过多导致骨量不足,下牙槽神经管位置过高等解剖条件或者患者自身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无法进行常规的种植修复,常需要种植体和天然牙联合来进行固定义齿的修复[11]。

本文结果表明,骨质和加载条件均是影响应力分布的主要因素。皮质骨的Von Mises应力在Ⅰ、Ⅱ类骨较Ⅲ、Ⅳ类骨显著低一些。这与Lin等[12]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也与临床中Ⅳ类骨种植体失败率较高相一致。在本研究中,皮质骨的最高应力在Ⅳ类骨,而松质骨的最高应力在Ⅰ类骨,因为Ⅰ类骨中松质骨的弹性模量大于Ⅱ、Ⅲ、Ⅳ类骨,弹性模量是衡量物体抵抗弹性变形能力大小的尺度,高的弹性模量可以抵挡更多的变形,这就可以解释松质骨所受应力为什么在Ⅰ类骨中最高[13]。

种植体所受到的负荷主要来自于上部修复体所受到的咀嚼力,且最大应力集中于种植体颈部的骨皮质;当侧向力作用于骨皮质时,在种植体颈部产生曲应力,会导致骨吸收或种植体断裂。这些结果也和之前的研究[14]相一致。临床上,骨质较差会影响种植治疗的成功率,主要是即刻加载中骨结合环节[15];很多研究[16-17]证明了骨质较差有较高的失败率,原因包括缺乏初期稳定性、过早加载、吸烟和糖尿病等。

三维有限元法在口腔医学研究中的应用目前多局限于静态载荷下,但口腔中存在着咀嚼运动,包括开闭、前后和侧方三种基本运动及其三者之间多种复杂的综合运动,运动过程复杂,运动过程中牙体及其支持组织受到动态的冲击载荷作用,其变形和应力分布状态与运动过程(时间)有关。Menicucci等[18]研究发现,对于种植体和固定桥基牙周围的骨组织应力来说,载荷持续的时间比载荷的强度具有更大的影响。一个修复体在口内的运动是非常复杂的,在以往的相关研究中,通常都是设定为静态的分析,但是口腔咀嚼运动是一个动态过程,静态的分析只能解释其中的某一种情况,因此仅局限于静态载荷条件下的分析不能准确全面了解牙颌系统的受力状态。本实验在动态载荷下研究不同骨质对天然牙-种植体联合修复应力分布的影响。

[14] Shamami DZ, Karimi A, Beigzadeh B, et al. A 3D finite element study for stress analysis in bone tissue around single implants with different materials and various bone qualities[J]. J Biomater Tissue Engi, 2014, 4(8):632-637.

[15] Hsu JT, Fuh LJ, Tu MG, et al. The effects of cortical bone thickness and trabecular bone strength on noninvasive mea-sures of the implant primary stability using synthetic bone models[J]. Clin Implant Dent Relat Res, 2013, 15(2):251-261.

[16] Wang F, Song YL, Li DH, et al.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impairs bone healing of dental implants in GK rats[J]. Dia-betes Res Clin Pract, 2010, 88(1):e7-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