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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
收入分配改革不能沦为“精神会餐”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真堪用“千呼万唤不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来形容。
究竟如何才能使此项改革取得良性效果?综合目前所能得到的信息及以前的教训,应该注意:
一是要更加着重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坚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虽然近年来一直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但实际上不同行业、阶层的收入差距却在迅速拉大,即便同一个企业当中,老总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也往往令人咋舌,“天价薪酬”几乎不再是新闻。从这些现象可以知道,在许多地方实际贯彻的仍然是效率至上的原则。
二是不能仅仅关注收入分配的过程本身。收入差距之所以越来越大,不仅是分配过程本身的不公,有很多更在于机会的不公,而且机会的不公是由于一些不公平的制度设计所导致的。比如很多城市对外来人口就业设置门槛,非本市户口便不能获得报酬优厚的工作;再比如有人房子被拆迁,所获赔偿很少,为解决新房子而被迫成为“房奴”。这些现象,严格说来便不属于“分配”问题,而折射出某些制度或执行的不公。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不能忽略这些问题和现象。(《青车时报》郭之纯)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里为何没见草根声音
“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2008年分别举行了四次内部征求意见讨论会,组织有关部委官员和学者,进一步论证和修订改革总体方案”。然而,没有草根阶层和低收入者的声音,总是一种遗憾。
收入分配制度之所以需要改革,是因为我国目前行业之间、区域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存在着诸多不公和秩序混乱,对低收入者造成了伤害。所以,国家一再强调“让低收入者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重中之重’”。
为了解决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存在的矛盾多、问题复杂等遗留问题,有关部门更应取信于民、问需于民和问智于民,充分调动各阶层的思想智慧,进行充分博弈。人多智慧多,理不辩不明,唯有如此,既得利益者才不敢继续推行“个人利益保护主义”,特殊利益阶层就无法推行“利益法制化”,垄断行业高收入者就不能继续凌驾于国情和民生疾苦之上,收入分配环节存在的诸多不公就有望得到遏制。
之所以强调草根意志,是因为这种改革肯定不会一帆风顺,既得利益者总会为进行利益反噬,比如针对工资增长机制,有些政府和企业就大嘁“涨薪”。有人说,现在涨工资,会加速企业倒闭,过分放大了涨工资的负面效应。所以,清除收入分配不公,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有效的助动力。群众理直气壮的质疑责问会汇成浩荡的声音潮流,对不良利益产生围攻阵势,它们就不得不放弃侥幸心理,更有助于分配公平的落实。
问计于民、开门立法已成了政府行政常态。事实证明,官民互动不但不会影响决策难度,增加决策阻力,反而因为重视民声、吸纳群众智慧而得到了提升。我们大可以放宽心聆听群众心声,而不要搞自以为是的关门立法。(《山西晚报》刘克梅)
调整国民收入重在一次分配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个耳熟能详的说法是“一次分配重效率,二次分配重公平”。但实践证明,一次分配是主调,二次分配(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只是微调。在既定时期内,社会创造的总财富是给定的,如果一次分配差距过大,那二次分配的调节力度再大也没用。
现有的社保缴存机制却是按高收入的那部分人“平均工资”来设定标准的。按规定,五险一金缴费总额达到个人工资额67.1%,其中个人缴纳2396上下,单位缴纳44%上下。这对个人和单位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相关办法还规定,“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也就是说,即使你的工资低于统计平均工资的60%,还得按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于是,工资越低的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占个人工资的比例可能越高。社保体制因此带有很强的“劫贫”性质。
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必须找准症结。一是要下定决心调整税收结构和税率,改变“国富民贫”的格局。否则,主要国民财富掌握在政府手里,民间的创造积极性一定会日渐萎缩,而政府机构和人员一定会越来越膨胀。
二是下定决心打破行政垄断,将资源配置的主导权还给民间和市场。现有的行政垄断企业身兼海内海外上市的多重身份,在挤压中小企业和民众的同时,无休止地掏着国内投资者的口袋,却成为“海外投资者”的提款机。2008年140家“央企”利润全球一枝独秀,差一点点就赶上美国500强利润总和,但向国家上缴利润却不到10%。
三要改革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和社保缴纳办法,让平均工资回落到真实水平,让企业和民众过高的杜保缴纳负担回落到正常的合理的水平。(《信息时报》童大焕)
公众对工资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
公众为何对“平均工资”数据不服?事实上,公众真正不满的不是统计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不悦的是分配的失衡。在当下工资分配和调控制度不完善、工资分配不均衡的境况下,工资的“贫富分化”十分严重。在经济高速增长,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全国人民并没有同步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果实,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总原则,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其中,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题中之义。职工薪酬体系应在有利于调动各个层面积极性的同时,避免过分拉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着眼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公平底线不能违背。
“不患寡而患不均。”公众不担心分的少,担心分配的不均匀。否则,分配的不均会引起公众心理的失衡,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平衡。(《河北青车报》王文武)
期待中国版“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言,收入分配的调整是核心问题,以中国经济发展而言,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必须破题的时刻。
谈及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来源,分析和论述都会指向消费内需。国内消费能力不足由来已久,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靠老百姓的“有钱可花、有钱敢花”。而深入的调查显示,尽管国内经济总量增长迅速,但是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失衡问题却制约住“有钱可花”。
近些年来居民消费在GDP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降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消费占GDP的比重出现迅速下降,从过去接近60%的水平逐渐降低,到2007年居民消费率仅为354%,这一水平比发达国家低了30个百分点,也达到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最低点。清楚表明了当下社会经济分配结构状况,那就是,以居民收入为基础的消费需求根基非常薄弱,反观之,财政和企业则占据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大头。正因此,后两者所擅长的投资才会成为社会需求的主导,但同时也进一步制约了居民收入所占比重的提高,成为一个恶性的循环。
希望收入调整政策立足于长期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这样的政策海外不乏先例,最成功的例子在日本。1960年,日本政府宣布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发起了一场消费者革命,这成为日本经济起飞的转折点。计划实施的成果非常明显,到1967年日本的实际国民收入就增加了一倍,各种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008年广东省就曾出台地方“收入倍增计划”,于当年提出年均工资收入14%的增长计划,但由于2008年以来国内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被暂缓执行。现在要在全国范围实施这一计划,更需要三思而后行。
总理曾说:分好社会财富“蛋糕”是政府的良知。“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如果能成功实施,自然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将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分水岭。但这一计划实施起来会无比复杂,中国真的准备好了吗?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形成“橄榄形”社会
从历史经验看,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发展中积聚的矛盾便会集中爆发,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导致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陷入了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国家长期以来只注重财富增长,而忽略了财富分配。
收入差距过大,中间阶层的“夹心化”,造成内需增长不振;其次是城市化进程中形成新的二元结构,贫富差距和社会安全的缺失激化社会矛盾。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徘徊在人均GDP3000至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且短时间内还见不到内需增长的动力和希望。
当今中国,GDP连续高速增长,经济总量已经跨进世界经济大国的行列,可是出的却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情况;一方面是富人的致富快车在高速路上飞奔,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是亿万农民工一二十年工资没有多少增长。
几乎所有国家的经济起飞时,都经历过类似的国民收入增长计划。中国如能成功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就可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为新的飞跃奠定基础。只要国民收入倍增,就能拉动内需,推动未来的市场繁荣,培育出更多的中产阶层,最终形成“橄榄形”的收入分配格局。中产阶层能够推动社会改革,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公民社会也随之建立起来,这时候整盘棋也就活了。
政府要下决心解除利益集团的阻力
只是有人担忧这一计划的实施效果,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对象应当集中在企业普通职工、中低收入阶层等群体中。如果不分对象不分群体全部“倍增”,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变成了国家干部、公务员、垄断企业职工收入倍增计划,将导致贫富分化的现象更加恶化。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不能涨到真正的劳动者头上,那还是别涨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前提,缩小贫富差距为着眼点,而不能搞成涨工资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的观点也在网上招来骂声。杨志勇认为: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在于率先增加公务员工资,并带动企业等社会阶层向政府部门看齐。有网友认为,“说公务员加了工资,就能带动企业加工资,这等于是痴人说梦。”中国青年报署名文章也认为,眼下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并不低,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公务员不能率先而是要靠后。
要使全社会都能从这一计划中受益,首先要突破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减小普通行业与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眼下的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政府必须痛下决心,敢于向既得利益集团开刀。
民营企业会有借口拒绝实施该计划,最近全国总工会正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让工人有话语权与资方谈判,通过这种市场经济的手段实现收入倍增计划,而不是政府去逼企业给工人涨工资。
行之不慎会造成新的市场扭曲?
英国《金融时报》的文章《中国不需要“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认为,应该通过市场来实现国民收入增长,政府干预计划可能会留下潜在的隐患。
文章认为,如果这个“计划”确实要发挥促进工资增长的作用,就必须赋予政府更多的资源与新的手段去实现这个目标。而这一定会造成新的市场扭曲,并且造成额外的风险。如果工资上升速度快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企业的竞争力是会降低的。如果企业的竞争力持续降低,有可能导致订单转移、工人失业,与所谓“倍增”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能否成功,关键要看用什么方式去搞。如果是政府强力干预,把重点都放在一次收入分配上,逼着企业加薪,那这样的“计划”会有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合理把握行政干预与经济自由度之间的平衡。
借鉴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成功的经验,当年日本是通过大规模投入研发,应用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步实现企业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日本把能否提高国民收入水平放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上。对日本企业而言则不是指令性计划而是指导性计划,政府向企业提供良好、有效的公共服务,通过帮助企业发展来实现收入倍增计划,而不是强制企业执行政府的指令。
日本藏富于民开创黄金时代
上世纪60年代之前,日本出现了严重的城乡“二元化”问题。同时,国民收入增长远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个人消费增速明显落后于投资与工业增长速度。现阶段的中国与当时的日本有极大相似之处。
1960年年底,日本启动了为期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起初普通的日本人也并不相信这一计划。他们认为名义收入翻一番是有可能的,但是通货膨胀会抵消名义上的收入增长。但实际上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成功的,从1960年到1967年,日本提前完成翻一番的目标,国民收入增加了一倍多。到1973年,国民收入增加了2倍。此后,日本国民的生活水平、思维方式以及社会形象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像换了个国家一样”。
日本政府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时遭遇了地方政府、企业和部分社会团体的激烈抵抗,险些胎死腹中。中国政府推行这一计划时同样需要非凡的勇气。
[关键词]旅游国民收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投入产出法;湖南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1―0010-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40171034)
[收稿日期]2006―08―08;[修订日期]2006-10-31
[作者简介]左冰(1973-),女,四川宜宾人,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2005级博士生,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旅游经济管理理论、区域发展与旅游规划研究,E―mail:zuobing1214@126.com;李郇(1964-),男,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地理、城市地理、经济增长等领域的研究,E-mail:lixun23@126.com;保继刚(1964-),男,汉族,云南个旧人,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博士,教授,主要从事旅游地理、旅游规划和旅游管理等方面的研究,E-mail:eesbjg@mail.zsu.edu.cn。
1 导言
旅游业常常被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看作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人们希冀通过旅游发展为当地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带来财富的增长,并为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带来契机。然而,旅游业发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为当地带来好处,这些利益是如何被分配的,这种分配格局将对目的地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与后果,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对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评价,关系着旅游从业者最终利益的实现,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湖南案例的实证研究,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从旅游总收入(产值)中究竟能产生多少旅游国民收入,其大致比例是多少;2.旅游国民收入是如何在政府、企业、从业者3大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初次分配的;3.这一分配格局对于旅游业发展有何影响,可能导致什么样的结果。从现实来看,及时反映和分析政府、企业和从业者3大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格局及其变化,对于规范和妥善处理3者分配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学术上,对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进行研究,有重要理论意义。
2 文献综述
国民收入一词有着比较广泛的含义。它可能指要素收入(NI,National Income),也可能指国民净收入(NNI,Net National Income)或国民总收入(GNI,GrossNational Income)。狭义上,国民收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全部生产要素收入的总和。在封闭经济假设下,国民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相等。因此,往往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起点。国民收入分配包含两个阶段,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中,初次分配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得到生产税净额,企业得到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从业者得到劳动报酬,形成政府、企业、从业者3者之间的初次分配格局。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原始收入的获得者通过多种形式的收入转移获得可支配收入,形成再分配格局(最终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格局是对各主体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利益关系的展现,也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要素投入特性以及经济体制本质的反映,同时,作为研究再分配的起点和基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常常为研究者们所强烈关注。
关于国民收入应当“按什么进行分配”的问题,不管是在西方还是我国,历史上都出现过激烈的争论。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经历了从斯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到萨伊的劳动、资本和土地3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效用价值论的演变,作为价值理论必然逻辑延伸的收入分配理论,也相应地经历了从劳动剩余分配向要素分配理论的转变。尽管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转型也曾引发过“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争(争论的实质在于资本能否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但时至今日,现代经济学者都普遍同意将资本视为生产要素之一,并按照生产要素对总产出的(边际)贡献程度进行分配。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并强调应当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再分配中注重公平。在这一基本点上,我国与西方收入分配理论并无差异。
从国家层面对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格局进行的研究,在国内外可说是浩如烟海,难以穷尽。然而,从产业层面对产业国民收入及其分配格局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尚未得见。就旅游研究而言,旅游国民收入及其分配研究属于旅游经济影响研究范畴。国内外众多的研究者们和机构在旅游信息收集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应用和探索了多种方法,如投入产出分析法(Input-Output),或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社会账户矩阵模型(sAM,Social Accounting Matrices),或建立旅游卫星账户(TSA,Tourism Satellite Account),对旅游的经济影响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内学者如李江帆、罗明义、张帆等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州、江苏省分别对区域旅游增加值、旅游税收或旅游业的经济贡献进行了评估,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然而到目前为止,无论研究者运用的是投入产出模型、一般均衡模型还是社会账户矩阵模型,研究焦点都集中于宏观经济总量指标,如就业、乘数或国民总收入,普遍忽视了对旅游收入分配格局的研究。这对于正确评价旅游对目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及其影响机制并不够充分。因此,本研究将引入收入分配结构作为改善总量指标片面性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性指标,试图通过理论和经验分析来了解更多关于旅游经济影响方面的特征,以全面评价旅游对目的地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3 研究方法
3.1技术方法
在衡量旅游创造的国民收入大小的诸多方法中,投入产出分析是最为常用的研究工具。投入产出分析法源自列昂惕夫(Leontief)所做的开拓性工作,并由伊萨德(Isard)、梅恩里克(Miemyk)、泰布奥特(Tiebout)以及米勒和布莱尔(Miller and Blair)加以完善。阿彻尔(Archer)最早将乘数效应和投入产出分析法引入旅游经济影响评估,此后辛克莱和苏特克利夫(Sinclair and Sutcliffe)、迈恩(Milne)、福莱彻(Fletcher)、哈恩(Heng)、克翰等(Khan)、布莱索利斯(Briassoulis)、约翰逊(Johnson)、阿彻尔和福莱彻(Archer andFletcher)、李和泰勒(Lee and Taylor)、诺思科特(Northeote)等都采用了投入产出方法来综合评价旅游对不同大小的旅游目的地产生的经济影响。本文将应用投入产出分析技术,在对游客消费支出进行产业分类的基础上,对湖南省旅游国民收入及其分配结构进行研究。由于上述文献对于投入产出分析法的应用前提、适用性以及局限性都已作了大量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3.2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经济数据来自《湖南省统计年鉴(2004)》与湖南省国民经济核算小组编制的《湖南省投入产出表(2002)》,海内外游客抽样调查资料及相关旅游统计资料均得自湖南省旅游局。考虑到研究将涉及产业间的对比分析,对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的完备性要求较高,因此选取2004年而不是2005年作为研究基准期。
3.3游客消费支出的产业分类
众所周知,由于统计核算方法与口径的问题,旅游业不能够从国民账户标准产业分类表(SIC)中分离出来。但是,可以根据SIC的标准产业分类及其指标解释,将游客消费支出与其直接流人的产业部门进行一一对应组合(见表1),作为该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即旅游产值。介于投入产出表产业分类与统计年鉴产业分类存在差异,为使分析指标能相互吻合,表1中增加了对应于42个部门的产业分类栏。因此,本文所指的旅游业,是指那些直接为游客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的集合,在122个部门产业分类表中,表现为表1中第2列的12个直接相关产业。
3.4计算方法
游客在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消费形成了该国或(地区)的旅游收入(即旅游产值)。这些产值,一部分以工资、利息、税收和利润的形式在各生产要素中进行分配,即首轮国民收入分配;另一部分被用于购买企业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中间投入品),成为提供这些中间投入品的供应商的间接产值。这些间接产值,将又一次在生产要素和供应商之间进行分配,为二次供应商创造了派生产值与国民收入,依次循环直至为零。在每一轮消费一收入创造循环中,各种生产要素累计获得的收入分配,形成了流转后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含首轮收入分配)。根据投入产出表各产业部门总产出及相互间流入流出的分类细账,可以直接获得部门i的边际收入系数,也即产业附加价值率Ri。设Ci表示i部门旅游产值,则旅游业首轮国民收入为:
按照最终需求生产诱发原理,游客在目的地的消费支出,可视为来自目的地经济系统外的最终需求增量。最终需求相对于生产领域是外生变量,在既定产业关联的格局下,最终需求的变动会由于产业间的波及效果而激发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产值的变动。设A为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I为单位矩阵,则最终需求所激发的全部旅游产值TU是列昂惕夫逆矩阵,Ci同公式(1)。游客在目的地的消费支出激发的全部旅游国民收入(含首轮旅游国民收入)为:
在投入产出表中,附加价值率Ri反映了单位产值中所包含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包括劳动者的收入、企业的盈利、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政府税收。据此可以对旅游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劳动者、企业以及政府3大利益主体间的分配情况进行剖析。在理论上,居民和企业初次分配收入中应包含其各自的财产性收入,但因本研究的焦点在于旅游国民收入在各主体间的分配,因此对这一收入项目不予考虑。
4 计算结果与分析
4.1旅游国民收入及其贡献
如表2所示,2004年湖南省接待海内外游客共获得旅游总收入(旅游产值)371.59亿元,除去旅游企业所需的中间投入外,旅游发展为湖南省直接创造国民收入168.56亿元,旅游业直接毛附加值率0.4536,即每1元旅游产值平均将直接产生0.4536元增加值,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0.3965)但略低于湖南省第三产业平均水平(0.4809)。旅游产业附加价值率处于全社会中等水平。
从旅游业对GDP的贡献度上看,旅游直接国民收入占当年全省GDP总量的3.06%;经当地经济交换与再循环,累计形成国民收入604.40亿元,占当年全省GDP的10.83%。旅游创造的全部国民收入是首轮国民收入的2.58倍,略高于国际最高水平2.5(加拿大)。旅游业有力地推动了湖南省经济的发展,并为之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4.2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及其可能的影响
在湖南省旅游首轮国民收入分配初次格局中,政府、企业和从业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大致为1.1:6.7:2.2;在全部旅游国民收入中,3者之间的比例为1.6:6.8:1.6。由于全部旅游国民收入中包含了首轮旅游收入,因此,全部旅游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际上反映的是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格局,以下分析将以此作为基准。
据《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1)》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国民总收入在政府、企业和从业者3者之间的初次分配格局为1.8:1.6:6.6;近年来3者的比重稳定在1.9:1.7:6.4左右;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阶段(1942―1966年),政府、企业和从业者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额大致为1:4:5;日本的人均GDP从1071美元(1966年)增长为3348美元(1973年)阶段,政府、企业和从业者3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大致为1.5:1:7.5。2004年,湖南人均GDP为10366元,约合人均1249美元,与国内外经验数据相比较,湖南旅游国民收入主体初次分配格局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企业替代了从业者成为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体。
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首先直接损害的是广大从业者的劳动积极性。由于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在我国,劳动报酬大约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0%),短期内,旅游从业者将理性地降低其劳动质量,在长期,则可能导致高素质人力资源从旅游行业流失。更进一步地,消费是生产的原动力,旅游从业者低收入水平决定了其较低的消费水平,低消 费水平又将导致整体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因此,湖南省旅游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状况无论对旅游业本身的发展还是对湖南省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将形成潜在阻碍。
其次,由于企业是资本要素的代表者,从业者是劳动力要素的代表。旅游企业收入远高于广大从业者的劳动者报酬这一结果意味着:在现阶段湖南旅游业发展中,主要的获益者实际上是旅游资本所有者而非广大的旅游劳动者。由于这些资本所有者通常属于少数富裕的中上阶层,高水平的资本要素收入将必然导致“富者越富”的结果,若缺乏有效的再分配手段进行干预和调节,旅游发展可能会加大目的地贫富差距。
4.3从两轮分配格局的比较中得到的结论
与首轮收入分配格局相比,旅游发展创造的全部国民收入中,政府收入增长了约5.6个百分点。这是由于:其一,除旅游业外,大多数产业主要使用的是竞争性较强的公共和私人稀缺资源,较少使用外部性资源和成本为零的自由资源,资源使用成本较高,交纳给公共资源提供者――政府的费用相应提高;其二,政府初次分配收入主要依赖于非劳动要素收入,通过旅游带来的收入在各个产业部门中流转,税基得以拓宽,生产税净额得到增加。政府从旅游发展中获得了外部效应。
从企业层面上看,虽然在两轮收入分配中,企业所占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但其构成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一个明显的结构性变化是企业盈余下降了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旅游业资本利润率高于为其提供中间产品行业的资本利润率。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上升了约5个百分点,而与此同时劳动者报酬下降了5.6个百分点,显示出为旅游业提供中间产品的行业有资本替代劳动力的迹象。进一步分解GTNI发现,在604.40元的GTNI构成中,第一产业32.27亿元,占5.34%;第二产业368.44亿元,占60.96%;第三产业203.69亿元,占33.70%,除去旅游业首轮收入效应外,第三产业中只有35.13亿元(约5.81%)是由旅游派生效应产生的。这一结果隐含着一个重要推论,即旅游发展对于目的地第二产业的推动作用最大,发展旅游有助于加速地区工业化进程。
5 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失衡的原因剖析
首先,目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旅游发展所要求的水平相背离促成的投资趋动型经济增长是收入分配失衡的主要原因。与传统的制造业相比,尽管旅游业发展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厂房和设备等物质投资,但是,有关研究及世界旅游业发展的历史逻辑表明,旅游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目的地产业结构具有工业化的特征。由于我国绝大部分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可达性差,基础设施薄弱。要实现旅游业的发展,必须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和固定资本投资,建设复杂的交通系统、住宿设施和基础设施,开发旅游景点和建设旅游吸引物,才能从总体上改善旅游的可达性和人文环境。投资需要资本,而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只有当湖南旅游业为资本提供了高于其他地区或其他产业的高额利润时才可能吸引到足够水平的资本(这一点已为本文4.3节所证实)。因此,正是现阶段的旅游业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方式决定了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失衡格局。
其次,旅游业资本密集型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要素收入将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较高比例。从旅游业要素投入来看(如图1),旅游业通常是在利用自由资源(Free Resources)的基础上,再利用必备的公共资源(可达性和基础设施)和私人稀缺资源,将它们以不同的方式组合(生产)成为旅游产品。自由资源与公共资源属于外部性资源,资源使用报酬极低甚至为零;就旅游业所使用的稀缺资源来看,除旅行社以外,旅游行业都是资金高度密集的。不管是酒店、航空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还是主题公园,沉没成本和初始固定成本都很高。在完全市场经济中,国民收入直接根据其所使用的生产要素密集性来进行分配,作为资本利益代表者的企业相应地将获得较高的收入份额。
再次,从企业收入构成来看,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将节省企业所得税支出的总现金流量现值,如果管理得当,折旧费就会成为一种存储部分资金的手段。
此外,旅游业还是一个与时尚流行有着密切联系的行业。旅游行业的经营中需要强烈关注和紧跟消费者偏好的变化。旅游吸引物需要“常变常新”;旅游设备设施需要在布局、材质、款式等方面保持相对新颖;旅游企业维持市场竞争优势所需要的资本投资额和技术复杂性也日益提高。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及时供给,旅游企业必须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 结论
本文采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对2004年湖南省旅游业国民收入及其初次分配格局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
(1)旅游业为湖南省当年直接贡献了3.06%的国民收入,旅游产业附加值率为0.4536,处于全社会中等水平;旅游业资本利润率高于为其提供中间产品行业的资本利润率。
(2)政府、企业和从业者在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所占比例为16%:68%:16%。与国内外同期经验水平相比,湖南省旅游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出现了严重失衡。主要表现为企业收入比重过大,劳动报酬偏低,旅游业发展中的主要获益者是资本所有者而非旅游从业者,政府从旅游业发展中获得了外部效应。这一分配格局不利于激发劳动者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并可能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需要政府通过再分配手段加以干预和调节。
(3)导致湖南省旅游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旅游业的资本密集型经济特性、旅游企业经营中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现阶段湖南省的投资趋动经济增长方式。而这种增长方式的产生又是基于旅游发展对目的地较高工业化水平的客观依赖性。但正因如此,旅游发展也有助于推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进程。
国民收入核算和国民收入决定不是一回事,如果此处有混淆,那么在很多收入决定的理论方面恐怕讲不通,因为收入核算是静态的、本身就是平衡的,而收入决定是动态的,而且由若干主导因素所决定,所以投资和储蓄往往不相等。本文拟与陆善民先生讨论此类问题,请提出宝贵意见。
关键词:国民收入核算 国民收入决定 投资
陆先生曾于2004.8.26在经济学家网站刊出“《宏观经济学》脱离生产实际”一文,观后引起一些思考,现根据自己的体会谈点看法,以与陆先生商讨,特别是对国民收入的核算与决定的问题提出一点想法,请陆先生提出宝贵意见。(此前已就消费的乘数效应问题进行过讨论,不妥之处请见谅)
一、有关国民收入“核算”原理与“决定”原理的一点体会
在宏观经济学中,国民收入是一条主线,但一般有两个主要的讨论区域,一个是“核算”问题,一个是“决定”问题。“核算”问题,是指国民收入的来历,通过国民收入的核算方法可知;从总需求的角度(由支出法得到)考虑,收入来源于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和净出口;从总供给的角度(由收入法得到)考虑,收入又分配于消费、储蓄、税收和转移支付。在两部门经济中(或者我们把其他两部门也汇入其中),自然也就成了消费、投资和储蓄的问题。其中的投资等于储蓄即i=s,是指实际发生的投资(包括计划投资和非计划存货投资在内)始终等于储蓄,所指的实际投资和实际储蓄是根据定义得到的实际数字,从而必然相等。而“决定”的问题,则是指收入是依据什么因素变动的,其中的投资等于储蓄,是均衡的条件,是指经济要达到均衡,计划投资必须等于计划储蓄。这也就是说,通常,计划投资不一定等于计划储蓄,只有二者相等时,收入才处于均衡状态;
所以,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国民收入的“核算”呢?还是国民收入的“决定”?
如果是收入的核算,那就是在会计账目中按照支出法或收入法生成的各种既定的数据,这些数据一方面因为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可以通过消费和投资(卖不掉的为存货投资)安排出去,体现总需求等于总供给;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时期,当实际投资和消费增加的时候,如果还有闭置资源,国民收入必然也在乘数作用下不断地增长。陆先生讲的“经济生产现实是通过投资,国民收入在不断增长。”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在国民收入核算中,实际产出等于计划支出(或称计划需求)加非计划存货投资。
但如果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不是前者,而是国民收入的“决定”理论的话,就需要考虑消费者、生产者或政府的各种意愿。这就是说,要使国民收入达到一个理想的数值,只要变动其中之消费或投资、或储蓄量就可以了,因而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消费或投资、或储蓄,代表的是居民和企业实际想要有(即意愿)的消费、投资和储蓄的数量,而不是国民收入构成公式中实际发生的消费、投资和储蓄。它们的值是可以变动的。收入的这个理想的值往往就是人们期望的均衡值——意愿中的均衡。在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中,均衡产出乃指和计划需求相一致的产出。因此,在均衡产出水平上,计划支出和计划产出应该正好相等,而非计划存货投资应该等于零。
经济中有一种现象,泰极则否至,否极则泰来。如果没有人干预,它会朝着一个方向迅猛发展,到达极端以后再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如此往返不已,于是乎会给人类造成啼笑皆非的局面。为了避免大起大落,人们不得不进行控制,以调整各变量值,使其为总目标服务,从而就产生了收入的决定理论。
为了实现这个理想值,经济社会在投资不足的时候就增加投资,储蓄不足的时候就增加储蓄,其目标就是实现均衡。如前所述,在这个经济过程中,社会上那种自发的趋势会帮助其结果的形成,即是说,当初始值低于均衡值时,在企业投资意愿的驱动下会导致均衡趋势的出现,在初始值超过其均衡值时,也能在人们储蓄意愿的作用下反向地向均衡趋势发展。为什么呢?这是经济周期理论的内涵。由萨缪尔森提出的乘数——加速数模型解释了这种现象。该理论认为:收入的初始值低于均衡值时,社会上总需求旺盛,企业存货出现意外地减少,即非意愿的存货投资为负值,企业必然加大投资以获得更大利润,结果使总供给增加以实现均衡。当初始值高于均衡值时,社会上需求不足,企业必然减少投资以降低亏损,结果使收入返回到均衡位置。这其中,在初始值较低时,乘数放大了投资的效果;在初始值较高时,加速数则对缩减投资起了推动作用。
不难理解,在宏观经济学的绝大部分内容中,主要理论是指国民经济的“决定”,国民收入的“核算”理论一方面说清了核算的原理,另一方面只起了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必须动态地看待各种变量,经济社会之所以对这些变量采取一些对策和方法来改变其量值,其目的都是为了均衡,如对收入影响的各种因素和不同经济政策的讨论、对就业和物价问题的分析、对经济波动和增长的探索以及对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研究等等。在该理论中,总需求和总供给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i未必必然等于s,因而不能拿着从会计账目上得到的储蓄去硬性安排投资,否则,自相矛盾和谬误之处必然很多。
二、与陆善民老师商讨几点问题
陆先生所引用过的张国忠老师的数字例子可以简述如下:
假设Y0=100,a=10,b=0.8,I=20,Ci= a+b×Yi-1 =10+0.8×Yi-1,且各期的b与I相同,于是从递增的角度算得: Y1= 110、Y2= 118、Y3= 124.4等等。 从递减的角度算得:Y1=190、Y2= 182、Y3=175.6等等,最后在 的作用下都收敛于E点(150)。
于是陆先生提出质疑:①、投资20来历不明。②、在投资20时,产出增加了10,因而资本—产出比为2:1,据此推得收入增加量与张国忠所算之量不同。③、均衡时消费不增加,投资失去了价值。为什么每年有投资,但国民收入却不增加。④、在初始值大于均衡值且投资恒定时,收入何以减少?⑤、宏观经济学只有用收入中消费后的余额进行投资才能自圆其说。⑥、政府购买乘数不切实际等等。
笔者不想对其都做详细解释,但有几点需要提出来与陆先生商量:
①、投资20万是否来历不明呢?这涉及到财政政策问题。凯恩斯主义内容的重点之一就是赤字财政,此也是西方各国普遍使用的政策。在总需求不足以引起经济增长的时倏,采用扩张性的赤字财政扩大投资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借钱发展是必要的。这并不是说这个经济系统老是要借债,而是在没有实现均衡前所能采取的最为简洁的方式,以补充储蓄的不足,等到盈余时再给予偿还。有人可能要说,如果永远都实现不了均衡呢?是不是老是要借债?对此经济周期理论可以做出较圆满的回答。
②、在投资20时,产出增加了10,因而资本—产出比为2:1,这种算法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资本—产出比中的资本存量是净投资,并非总投资,这在张国忠《怎样思考经济学问题》(经济学家网站)一文中已有说明。
③、陆先生指出:“年年产出150,年年消费130,年年投资20。年年投资20,产出又年年不增加,人们的消费也年年不增加,投资变得毫无意义。”这个结论笔者认为不对。从数字上看好像正确,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因为消费的商品中,既有劳务和非耐用消费品,也有耐用消费品。其中的耐用品要用好多年,即便是非耐用消费品也有许多不是在一、两年内就被消耗完的。假设均能持续几年时间,那么那些较为耐用的消费品也就成为即期消费,此后再增加消费就是对新商品的购买,对消费者来说,就是增加了消费,由此而沉积的财富自然也就不断增大。另外还要看投资是重置投资呢?还是净投资。由加速数理论可知,当收入不变的时候,投资主要用于折旧,因而年年投入的资本可能是用于维持简单生产了。
实际上,均衡是短暂的、相对的,不均衡是绝对的。张国忠老师或宏观经济学所论的就是前属的短期均衡。就长期情况来说,因为人类的经济事实是增长的,所以理论所述往往也是增长的。美国经济学家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消费理论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这种现象。他认为消费者会受自己过去的习惯以及周围消费水准的影响来决定消费,因而可以产生示范效应和棘轮效应,使短期消费函数成为有正截距的曲线,但长期消费函数则为出自零点的直线,短期消费函数随社会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整个地向上移动,在长期消费曲线上产生了一个个的截距。由于消费是收入的函数,故收入在长期内是增长的。当然其他关于收入增长的理论很多,不再一一述及。
④、在初始值大于均衡值且投资恒定时,收入何以减少?在上面的例子中为什么投资一直就是20而不变呢?我想不外乎是出于最简单的分析方法的考虑罢了,因为用变量恐怕要麻烦得多。即便是常量,也可用乘数—加速数模型来解释。我们知道,投资大小主要是对储蓄而言的,当收入初始值小于均衡值(如陆先生所用图中的y0点)时,总需求(即投资)较大。相对于较小的总供给(即储蓄)随着收入的变化,每年不变的投资相当于以逐步减少某一比数的速率在增加,即以逐渐减少的方式而大于储蓄,因而收入必然在乘数的作用下趋向某均衡值;反之,当收入初始值大于均衡值(如图中的yx)时,总供给(即储蓄)较大,相对于较大的储蓄,不变的投资表现出的是以逐步减少某一比数的方式在下降,在收入下降(不增加或增加量较少)时,加速数就起了相反的作用,加之投资乘数的双向性,必然也使收入趋向于某均衡值。这便是收入减少的理由。
⑤、⑥两点在文中也已有所涉及。关于财政政策,不外乎又是对乘数理论的不同见解,请见拙文《偏论消费的乘数效应》(经济学家网站)
三、结束语
一个大大的蛋糕盒,如果里面装的蛋糕很小,那么,每个人能分到的就很有限。GDP与可分配国民收入的关系,类似于蛋糕盒与蛋糕。蛋糕盒做得大,并不意味着里面的蛋糕也同样大。因此,我们观察日本经济及其国民收入水平,不但要看GDP增长率,更要看其可分配国民收入(日语称“可处分国民所得”)的增长状况。从1955年到1985年间,日本的可分配国民收入增长了35.5倍,年均增长率为12.7%,其中,居民收入总额增长了34.2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2.6%。由此可见,日本用来分配给国民的蛋糕,增长得相当快。
在日本,蛋糕快速做大的过程,既是不断引进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提高产业结构的过程,同时也是所有产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价值率的过程。附加价值率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在产品总价值中所占的比率。一般而言,新兴行业和垄断行业,容易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率。
日本企业不断向更高的产业层次发展,提高深加工能力和精加工水平,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目的不外是谋求更高的利润,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率。附加价值率越高,企业的利润越丰厚,劳动者的收入才有可能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不断增加,才能有不断扩大的国内市场。
蛋糕怎么切,初次分配很关键
日本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也体现在它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上。从1955年到2008年,居民(含个体企业)在可分配国民收入中占比最低时为72.72%(1969年度),最高时达90.33%(2008年度)。同期,企业占比最高时为10.19%(1969年度),最低时为-0.91%(受石油危机影响最严重的1974年度);政府占比最高时为21.24%(1990年度),最低时为3.72%(2008年度)。在战后相当长时间里,居民成为日本唯一的“资金剩余部门”。
日本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绝大比重的分配格局,不可能靠再分配来实现。再分配的作用是对初次分配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事后找补”。如果初次分配阶段的基础打歪了,事后无论怎么找补,也难以修正过来。
需指出的是,作为“事后找补”的再分配,需要借助权力进行,其代价高昂。与再分配截然不同,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所付代价远低于再分配。因此,明智的制度选择是:能够通过初次分配解决的问题,不留到再分配阶段,否则会给权力寻租和腐败留下很大空间。初次分配并不等于完全放任市场调节。因为市场的分配功能是在制度规范下形成的。以日本为例,其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与下述两方面的制度约束密切相关。
一是美国占领当局主导的战后改革,从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经济基础出发,在解散财阀、打击大资本家气势的同时,将日本政府操控的财力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形成了“小政府”格局。后来,尽管美国的对日政策发生了改变,但已经形成的分配格局却延续下来。政府遇有财政资金不足,不能轻易通过增税解决。这也是如今日本公债不断增大的重要因素。
二是健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与用工方(企业)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增强劳动者的团体交涉力。自1955年起,日本各企业工会为争取提高工资和劳动待遇而搞的“春季斗争”成为惯例。从气势上看,“春季斗争”变得越来越“温柔”,甚至有些流于形式,但是,要求企业在收益增加的情况下给员工涨工资,也近乎成为惯例。
抑制收入差距扩大,需多种政策措施并举
客观而言,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几乎是必然的。首先,在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可能齐头并进,必然存在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其二,伴随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是朝阳产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夕阳产业衰落,必然带来产业间的收益差距。其三,即使在同一产业内部,由于企业经营水平参差,必然存在企业间的收益差距。这三个层面的差距在个人收入上会以加倍放大的形式表现出来。
日本的成功之处在于,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其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突出。世界银行2005年版《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的资料显示,在123个国家和地区中,日本的基尼系数为0.249,仅高于丹麦(0.247),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这种状况的形成,是多种政策措施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其一,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日本失业的高峰是战后初期。当时,经济瘫痪,大批侨民回国,军人复员转业,如何解决就业问题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关键。这种严峻的局面催生了一部法律和一套机构,即:1947年颁布的《职业安定法》和依据该法运营的“公立职业安定所”,这是国家开办的职业介绍所,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工作。在社会福利总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日本政府通过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提高国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二,促进后进地区发展,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1950年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以后陆续颁布了《重新配置工业促进法》、《国土利用计划法》、《振兴农业地区建设法》、《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离岛振兴法》等40多部相关法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综合进行国土开发,并辅之以相应的财政措施,促进后进地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经济差距的扩大。
其三,促进衰退产业转产或夕阳产业升级,缩小产业间收入差距。针对不同时期的衰退产业,日本先后制定了《纺织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年),《重建和整顿煤矿业临时措施法》(1967年),《中小企业转产对策临时措施法》(1976年)等等。这些法律对促进结构性萧条产业顺利转产,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稳定相关行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四,通过税制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一是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1950年以后,日本每年都调高纳税起征点。2010年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提高到65万日元,按当年平均汇率(1美元=87.78日元)计算,约相当于7405美元。此外,日本还规定了多种纳税扣除项目,例如:家中有需要扶养的残疾人或老年人,最高可享受83万日元的纳税扣除。二是实行高额累进税制。1953年,个人所得税最高适用65%的税率。1957年,提高到70%,1962年再次提高到75%。这种高额累进所得税制一直持续到高速增长结束。对赠与税或遗产收入,最高税率为70%。有些受赠者或继承人因交不起高额税款,只好将部分遗产抵作税款,日本称之为“实物纳税”。严格的纳税制度,比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
其五,税务部门努力把握各阶层的真实收入情况。在日本,税负不公久已存在,并被归结为“三六九”问题,即:农户的收入仅有三成纳税,个体经营者的收入约有六成纳税,而工薪阶层者收入的九成以上纳税。这是因税务部门对不同阶层的真实收入把握不到位形成的税负不公。为矫正“三六九”问题,日本的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努力。例如,为了切实把握个体餐饮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征税人员通过暗访餐馆,观察就餐人数,甚至通过查验筷子的使用量来推测餐馆的营业额和应纳税收入。税务部门的这种努力,对于实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起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