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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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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范文第1篇

在城市化建设中,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无法依靠养老,然而失地保险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而完善。失地保险的覆盖面积较小,保障制度的覆盖速度追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参保体系建立还未完善,失地农民到期后得到的保险金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提升,实际上是没有与企业享受同等的保险调整机制。一成不变的养老标准还达不到城乡居民领取国家补助的一半,保障效用逐渐丧失,无法满足失地居民的养老保障。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失地保险的弊端,将失地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望可获得更多的养老保障。

二、新时期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重心在于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是落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我国自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9年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与以往的农保最大的不同在于资金的募集,以往的农保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纳资金实行养老,但实际上这种养老方式并不能称为社会养老保障。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资金的募集上新农保采用的是三方集资的方式,包括政府补贴、集体补足以及个人缴费。同时政府的补助是直接发放到参保农民个人上,由此可见,当前建立农保体系资源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而是新农保体系的推进工作。为了让广大农民从传统的靠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观念中跳脱出来就必须提高新农保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这项政策,使这项惠民工程内容普及化,引导适龄农民参与到这项政策中,进而更好的推进新农保的实施。

(二)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接轨机制

城乡养老保障分割两极,在城、乡两个保障体系没有足够的沟通管道,这是影响劳动力流通和老农保发展主要的阻碍之一。因此,新农保在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机制时应注意城、乡两个保障体系之间的联通性,让农民在异地也可以将基金转移与继续。其具体的做法为:第一,部分收入水平过低的农民无能力缴纳保障基金可建立低保障原则。第二,连接城市与乡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网,养老账户与身份证号挂钩,养老账户余额可随个人的流动而转移。第三,一些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后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缴费待遇,养老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过去缴纳的基金实行实账积累,离开单位或回家可直接转入当地社保管理系统。由此,农村劳动力转移无后顾之忧,无形中促进了富余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刺激了农民参与社保的积极性,也保障了农村村民老年的稳定生活,推进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中,失地农民是其中产生的一个群体之一。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这群失地农民面临无田可种的境地,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低保政策难以实施在失地农民头上,失地农民的生活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将失地公民纳入保险政策中是一项必然的政策,当地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补偿这些失地农民。根据城市的发展状况来制定农民失地保险,一些发展较好的城市可将社保与失地保险合二为一,以集体补助的形式将失地保险金加入公民社保的私人户口,通过对现行的一些优惠政策促使保险基金增值,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节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运行成本。

三、结语

社会养老范文第2篇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

1.1基金的管理层次低基金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一定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但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县为单位,资金的收集,运营,发放与管理都由县级机构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的情况时有发生。

1.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始建时的经济环境与现在有很大的不同,当时银行的存款利率高达百分之十几,将基金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生息以保证基金的高速增长,可以保证未来基金的支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存款利率经过多次下调,原来的设想已经不能保证基金的增值。基金增值部分甚至不能保证经办机构的经费。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金的账户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的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大打折扣。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保障真空

2.1保小不保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为具有农村常住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的农村居民,这一年龄段的人口基本处于劳动年龄中,正在从事社会劳动,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为社会倡导和世界所推行的。然而这一初衷与我国农村实际状况不完全相符,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存在着年龄越大参加保险越少的倾向,大批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规定的年龄段以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据调查,20—30岁投保的人占总投保人数的40%左右,0—20岁的人投保比例也很高,40岁以上的投保却很少。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主要目标群体是要解决因独生子女增多而面临的未来农民家庭养老困难问题,可参加保险的人却不完全是未来养老的困难人群或目标人群,这违背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初衷。

2.2保富不保穷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居民都无条件参加养老保险,这显然与我国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初衷相背离。此外,实际生活中,干部与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的差距过大。《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地区干部和群众享受的集体补助不平等,多数村、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或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有的地区群众一年补3~5元,而干部则补几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这种集体补助上的差距加剧了农村原有的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2.3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真空地带在东南沿海和一些大中城市郊区,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已成为当地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投身于乡镇集体经济,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却失去了以往农村社区内的保障;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又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形成了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他们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仅15%,每年退保率在40%左右,这使得绝大多数农民工成为社保的“过客”。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是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根本因素。但经济和人口不是唯一因素,更不能成为阻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借口,制度本身的因素以及各保险主体的观念等因素也日益成为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败的关键所在。

3.1政府扶持不足,特别是在制度及资金方面的扶持;集体补助偏少

3.1.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只有在严格,规范的管理和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确保制度的正常,健康发展。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保障,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造成各地对养老保险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等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来执行,农民与政府之间不是一种持久性,规范性的契约关系;法律上不健全是制约我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3.1.2资金筹集是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最难的环节,而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从制度表现来看,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直接的投入,国家给予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企业,集体补助的部分给予税前列支和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期的管理费用进行支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远低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3.1.3从农村集体保障功能来看,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改变了农村经济体制,实行了以分散经营为主的生产方式。这种经营方式的变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变革,使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严重削弱。以前的分配方式是劳动成果归集体所有,留足用于发展生产的公积金和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金,剩余部分分配给农民。现在分散经营,农民的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除了上交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金难以提取,集体保障不足,使集体丧失了对农民的福利保障的调剂作用。国家和集体的资金投入过少严重影响着农民参与社会保险的信心,投保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3.2基金监管缺乏规范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各方面的权责关系依然没有理顺。另外,缺乏专业有素的人才,在我们提倡的人才强国的社会,没有一支强大的人才队伍是很难完成既定任务的。

社会养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融合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人们老有所养的基本途径,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但是,受到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影响,人们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人们的人均寿命在不断延长,这和社会养老金缺失、通货膨胀等问题出现了十分尖锐的矛盾。所以,如何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将二者进行融合,是当前有关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也对推动两种保障制度的共同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也被称为老年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是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以强制的手段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此构成养老基金,在劳动人员退休之后将之前所缴纳的退休金以支付的形式退还,对劳动人员的基本需求进行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业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收获养老金,属于长期人身险的一种,同时也是年金保险所包含的一种形式,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被称作退休金保险。立足于经济学角度,商业保险其实是以融资的形式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利用保险合同的方式,以营利为基础的一种保险模式,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专门的保险企业。在缔约商业保险关系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缔约的合同关系,而投保人则要依照合同的规定,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合同的基础上承担因事故或是被保险人死亡、疾病、达到年龄期限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基本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劳动人员以及企业务必参与,且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盈利性质,主要体现的社会福利性质,既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法定保险的一种,在性质上与九年义务教育类似。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以商业性为属性的经营活动,参与双方以自愿为前提签订合约,参与的期限完全靠被保险人的意愿决定,属于约定保险的一种,其性质与高等教育类似。保险对象与目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劳动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人员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商I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参与保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被保险人出现合同内规定的事故之后,向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主要是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制度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管理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并由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进行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并且具备一定的垄断性。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有一定的竞争性特点。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人只有政府,政府部门通过指定的形式委托给一个部门经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只能将社会养老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统一办理,不能同时几个部门共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是一种国民经济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负责的只是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不包含补偿之后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可以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办理相同的险种,也能够自己设计、经办任一险种。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制定,并以立法为基础实行,是社会劳动立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国家立法的一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要求单位与个人必须参与其中,体现了强制性、福利性以及普遍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属于金融性质活动的一种,是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中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务必要对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在此基础上实现义务和权利的对等。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数量决定日后获得的补偿。保障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致力于对劳动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使社会得以安定,重点在于劳动人员的长期生活保障。确定基本保障水平,不仅要对劳动人员的生产水平、平均消费水平、国家部门对于财政的基本承受能力进行考虑,同时也要随着平均工资以及物价指数改变而改变。但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资金的赔付是受被保险人之前投保的金融决定。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内容,并且以其不同的侧重点发挥不同的作用,共同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保障服务。

3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几点建议

基于我国国情,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不断融合的重要途径,重点突出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的推动作用,不管是现实需求的角度还是社会发展的角度,都对我国的养老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1)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有关部门需要探究适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全新途径,在结合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了解保险市场中对于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2)对两种保险模式进行对比,并归纳出商业养老保险中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的优势,分析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3)巩固商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以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市场,从发展形式、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保险市场的研发等多方面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

结束语

当前阶段,为了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不断发展、创新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最为有效的举措。社会养老制度和商业养老制度共同为我国养老市场的发展贡献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经济水平,实现二者的融合十分重要。文章中针对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融合的基本内容等几方面入手,提出了几点建议,这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陈韦潮,毛超.“新农保”实施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

社会养老范文第4篇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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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社会养老范文第5篇

[关键字]新农保;老农保;城保;农村低保;

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区域的不断扩大,各试点地区遇到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通过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着重针对新农保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探析,提出了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之短的衔接办法。

一、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随着户籍改革、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若不能正确处理流入城镇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障衔接问题,有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和经济后果。

(一)衔接中的难点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在保障对象、参保人自愿程度、缴费标准、筹资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都阻碍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衔接。

(1)在保障对象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城镇参加工作的群体:新农保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在参保人自愿程度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而新农保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自愿参加新农保,国家没有强制措施。

(3)在缴费标准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支付养老金:而新农保坚持有弹性的缴费原则,目前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在筹资方式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缴费主体是政府,政府承担基础养老金部分。

(5)在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方面,城保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与农民缴费时间和数额关系较小。

制度管理上的差异使城乡间养老保险的衔接困难重重,为了加快我国乡一城人口迁移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有效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衔接措施

目前,有不少学者建议把农民工视为一个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没有必要针对农民工单独实行一套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更不利于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趋势,为今后的转续衔接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同时国家继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衔接办法等,以保证农民工的利益,促进其在不同地区间灵活就业。

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城镇化速度越来越快,应以城保为标准,使更多的农民工或者其他未参加城保的人参加到城保中来。

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应坚持的原则:分类管理,不能重复参保,即新农保和城保只能参加一个,不能同时参加。由于农民工数量大,流动快,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难度大,耗费的物力财力较多,我国现有的条件不能随着农民工的流动立即对其养老保险进行衔接,这就需要先分类管理,即在未退休前,由各自的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

最终的折算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新农保转入城保,一是城保转入新农保。

新农保转城保的折算方法。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城保后,可将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城保个人账户,并向前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终止新农保关系。具体的缴费年限折算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总额除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所有年限的总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参加了城保又参加了新农保的人员,符合城保领取条件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城保转新农保的折算方法。当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不符合城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将城保中的个人账户总额和城保单位缴费的12%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同时,加强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还必须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在衔接转移的过程中不出现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行为,同时也要加强与农村低保户等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新农保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

(一)新农保与老农保的衔接问题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但是目前面临的衔接难点是老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与新农保不是完全一致,而且老农保的参保人群较复杂,部分群体应为参加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高于新农保,不愿意转入新农保。

针对衔接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老农保是以个人储蓄为主,其个人账户储蓄在新农保试点时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并中止老农保的保险责任。

(二)新农保与农村低保的衔接问题

新农保与农村低保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实施的时间较长,随着新农保的试点及全面推广,与农村低保之间如何进行衔接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新农保属于社会保险,需要个人缴费才能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而农村低保的缴费完全由政府承担,主要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

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衔接:

年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居民,在领取低保补贴的同时,也可以领取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也同样采取政策规定的程序缴费、积累、发放等。

首先,虽然参加新农保,但是农民不能立刻从中获得收益,尤其对于贫困户而言,其生活因为新农保的缴费更加拮据。其次,单纯的农村低保补贴和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均低于农村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开支,不能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将二者叠加才能真正解决农村困难人群的生活问题。再次,对于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时,其领取的养老金计人家庭收入中,重新确定其低保资格和标准。

(三)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城不断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丧失土地的农民采取什么方式养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情况互不相同,有些地区将其纳入城保、有些地区将其纳入新农保、有些地区为其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各地采取的政策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工作的自由流动,影响其养老保险权益的正常获得。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区,在新农保政策推行之前就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新农保要覆盖失地农民的指导思想。二者的衔接成为完成新农保制度的一大难题。

衔接的难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从筹资模式上两种制度是完全可以重合的。但是,由于两种制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财政资助标准不同,直接造成在养老待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新农保存在基础养老金,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中不包括这部分养老金,在衔接中易引发“是否公平”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基础养老金问题是衔接中的又一障碍。

衔接办法: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实现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衔接:

首先,已经被企业录用的,有能力参加城保的可按照城保的标准参保:灵活就业者则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缴费或者参加新农保,但是二者不能重复(具体衔接办法参照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其次,因为“碎片化”不仅容易带来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增加成本,同时对于农民工等流动群体而言造成手续办理的不便。所以对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参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等合并计算并入新农保中,在养老金待遇领取上,两种制度应采取“叠加”原则,保障农民能享受到新农保的普惠利。

参考文献

[1]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社会保障研究,2009(7)

[2]黎民,赵航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新探,福建论坛,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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