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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心尽责、齐心协力做好公司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公司财产的安全。现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13年安全环保工作计划,敬请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与指标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发生;
(二)轻伤事故率小于5‰以内,力争实现“零事故、零伤亡”目标;
(三)控制职业病新增为零;
(四)杜绝因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六)安全教育合格率达100%;
(七)安全设施合格率达100%;
(八)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100%;
(九)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罚款事件为零;
(十)环保设施合格率达100%
二、2013年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职业健康方针:“预防改进降风险、遵章守法保安全”;
环境保护方针:“依法管理、全员环保、污染预防、持续改进、绿色企业”;
三、效果评估与改进
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与改进,每月进行总结,至少每半年组织各部室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及安全工作计划。
公司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措施与实施计划。
(一)、每月下发一份安全环保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一次部门级安全生产例会;
(二)、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节性安全检查活动;
(三)、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活动;
(四)、每季度汇报一次本部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五)、每季度汇报一次消防设施、设备自查及维护保养情况;
(六)、每年6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每年11月开展一次“11.9”消防日活动;
(六)、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审、修订;
四、安全生产管理
公司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律观念。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抓紧、抓好、抓实,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采取一切可行、可靠的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稳定、持续、全面健康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化、标准化组织生产,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大力抓好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及文件精神。通过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倡导和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营造全体从业人员“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2013年各班组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例会每周不得少于1次,受教育面要求达到100%。
(三)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
各部门广泛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活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盐湖化工 安全培训
一、安全现状
1.安全生产事故现状
近来随着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开发建设,盐湖化工行业迅速发展,然而也发生了很多安全生产事故。而且生产事故居高不下。从事故本身来看,公司安全设施和安全资金投入方面的问题较少。其中95%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其中安全管理薄弱和职工素质不达标是主要原因,因此,加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素质建设对于盐湖化工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管理现状
2.1岗位技能低,无生产经验
依托察尔汗盐湖资源,盐湖化工企业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职工,但由于发展过快,人才市场缺乏化工专业以及化工管理方面的人才。出现无成产经验的人员承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以岗位技能水平较低。职工的组成主要为技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现应届毕业的学生大多为86年以后以及9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工作只关心工资,福利,工作上图省事,得过且过,惰性怠工情绪严重,只看到眼前利益,技能上安于现状。长期以往将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这样既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同时极易造成安全隐患。
2.2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培训力度不强
化工生产过程工艺、设备复杂,化学原料品种繁多,而专业人才的缺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不能在第一时间转化为生产力,而培训时间短,任务重,使得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而缺少实质。造成了培训质量不高,职工素质提升缓慢。
二、安全培训
1.现代化化工企业对职工素质的要求
盐湖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需要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安全隐患,使盐湖综合利用项目持续安全发展。就需要职工主观上:增强自主管理、互助管理。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对于及职工的责任意识,岗位职责意识,操作技能等因素提出了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只有伴随职工自身素质的提升才能真正实现盐湖的现代化管理,降低事故的发生。
2.安全培训的必要性
伴随着资金、技术、设备的投入,盐湖化工逐步实现由传统钾肥行业向盐湖化工行业的过渡,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要求必须有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与之相适应,新科技、新技术的知识要求更高,含量更大,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要求更高,专业知识更全面,高素质管理干部缺乏。职工岗位与素质之间的矛盾日趋显现,只有提高管理者管理水平,重视职工素质的建设才是缓解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这时安全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安全培训
1.确定安全培训目标
全员培训,根据安全上岗培训制度要求包括老总在内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外用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做到全员培训,老总必须以身作则创造良好的安全培训风气。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则更要求促进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绩效的提高,从而形成良好健康的循环模式。
2.培训方法
培训过程必须要认真严肃,公司的安全培训必须要按照规定保质保量完成,不能流于形式,随意压缩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培训结束一律采取闭卷式考试,对于敷衍了事、、弄虚造假的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持续培训,安全培训不能一劳永逸,必须坚持持续培训。安全管理机构搜集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根据企业的特点,将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模式转变为适合本企业的管理模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时地消化吸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及时培训,做到持续培训。
3.培训内容
安全与危险的相对性
安全培训必须在常规安全生产法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全员安全识别培训,必须要让员工清楚地认识到相对安全和危险只是相对环境,在环境改变或物质存在状态上发生改变时安全也能表现为危险源。如盐湖淡水危害,在盐湖溶解性的地质上来说,少量的淡水使小型基础发生塌陷,大量淡水对厂房或基础产生灾害性的坍塌,所以对于盐湖企业来说“防水甚于防火”。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在相对安全的环境来说,引进新的技术、设备及工艺,可能产生新的危害。
当现场环境改变,如灯光、温度、人员改变时,现场的危险与安全也相对变化。如不及时地去了解、分析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4.班组安全培训
4.1班组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现在盐湖化工企业培训中经调查发现,“三级教育”时公司一般很重视公司级和车间级安全培训,不重视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不及时地督促监督班组安全教育,对班组教育内容和效果没有监督措施。但在安全培训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技术、自救知识等等,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并且运用难度可想而知。好多企业的培训流于表面形式,最终导致了职工培训质量低下。
我们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班组安全教育才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础、最直接、最重要的环节,企业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如何渗透到每一个员工,班组安全教育的执行力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最终目的。
4.2如何做好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班组培训计划要切合实际、因人而异、量化到人,让每个员工都能在培训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学到对自己对企业有用的新知识、新技术。
因人而异。就是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培训计划,如专业知识水平高低、对待安全生产态度的好坏、企业安全生产经验多少、实际操作能力大小。切实的让员工得到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端正员工安全生产的态度。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员工个人素质,提升班组整体水平。
因岗而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进行岗位变动时必须要重新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必须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以弥补因岗位变动而带来的知识的不足。
因势而动。班组培训工作应紧跟公司的安全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生产。
总之,只要能抓住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切实可行地做到因人而异、因岗而动、因势而动,持续地开展班组安全培训,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能做好。
四、结语
在的盐湖化工高速发展的时代,要想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除配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外,必须要重视管理队伍和员工素质建设,这样才才能解决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这一问题。重视和加强班组安全培训,使班组安全培训的执行力充分发挥,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罗云.班组安全管理百问百答[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
一、培训对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要重点突出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危险(危化)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同时还要做好企业季节工、临时工、职工换岗、生活保障等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要求;行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常识;交通、用电和防雷安全常识;消防安全常识;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应急处置、应急逃生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知识。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培训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培训工作的主体,必须保证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企业2014年全员安全培训任务必须在年内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合格)证书。企业普通员工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也可由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统一组织考试,成绩须在合格以上,并发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注重培训质量。各企业要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步步推进”要求,分阶段、分批次、分专业制订培训计划,广泛动员,周密部署,落实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特别要注重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因地制宜,因人施教。
【关键词】安全培训;成果导向教育;岗位安全能力;培训效
安全培训每年都在举办,但是效果一直都不令人满意。人们更加关注安全培训的产出问题。
1安全培训低效原因分析
企业安全培训低效是由培训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失效导致的。本文对企业安全培训低效原因分析如图1,各环节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如下:
1.1培训需求分析不足
企业大多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公司等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前没有真正结合自身特点和员工需求,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安全培训具有盲目性和随机性,流于形式。
1.2培训缺乏系统规划
培训实施前,企业没有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安全培训计划,致使安全培训工作呈短期性、阶段性,实际上处于零散状态[1]。
1.3培训组织工作不当
实施过程中,存在培训时间跟生产任务冲突的情况;或是没有根据岗位差别安排培训,致使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培训内容一样;外聘培训教师不熟悉现场,讲授过于理论化,不能联系实际;企业兼职安全培训人员虽是技术骨干却不熟悉安全管理的技术和方法,难以深入职工的安全培训。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还严重影响培训效果。
1.4培训方法和手段单一
安全培训过程习惯采用传统的课堂模式,以教师为中心,学员处于被动的地位,缺乏必要的互动交流手段,这种培训方式不适合成人教育,很难调动学员的参与性、积极性,培训效果自然不好。
1.5培训效果评估的局限性
大多数企业培训课程结束后,通过考试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课程内容、授课质量、掌握情况等。培训效果往往被培训结束时的一次考核所替代[2]。员工的安全技术、安全意识和行为方式的形成需要长期的过程。培训效果评估还应该持续关注员工的应用掌握情况、是否能产生长期的影响等。
2成果导向理论
2.1基本概念
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BasedEducation)在1981年由Spady率先提出[3],通过学习过程学生所能获得的能力,既要满足现在教育的要求,又要适应公众未来的需要,是一种强调能力培养、能力训练的教育系统[4]。
2.2特点
OBE强调4个问题:(1)我们想让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是什么?(2)我们为什么要让学生取得这样的学习成果?(3)我们如何有效帮助学生取得这些学习成果?(4)我们如何知道学生已经取得了这些学习成果[5]?OBE是一种系统的、自上而下的教学设计模式,不是以学生必须学什么为出发点,而是以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做什么作为教学基础。强调围绕学习成果来设计相关课程体系。在这种模式下,学生明确自己所需达到的学习成果,在主观上能够变被动为主动;课程体系的合理构建不仅有利于学习成果的达成,更让学生有一种全局观、整体概念;教学策略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帮助学生如何达成预期的学习目标;最终成果的达成是分阶段、逐级实现的,通过对学习成果的阶段性评价,不断改进教学策略,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构建一个能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教育模式。
3基于OBE理论构建安全培训系统
基于OBE理论构建的安全培训系统是针对员工安全能力的培养。具体过程是通过培训需求设置岗位安全能力,根据岗位安全能力确定培训课程体系,进而合理组织培训工作,评估培训效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到其他各环节,以此实现培训系统的持续改进,培训系统构成,如图2。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确定最终安全培训成果
最终的成果是指岗位安全能力,它是对员工应掌握的知识、技能和专业安全能力的具体描述。岗位安全能力的作用是将理想状态下抽象的安全文化、制度、目标转化为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安全意识、执行力和安全绩效[6]。岗位安全能力要根据安全需求确定,岗位安全需求包括外部需求和内部需求,外部需求来自国家、社会、行业发展等;内部需求来自企业自身的定位及实际安全风险状况、岗位安全职责、员工自身发展等。其中,企业实际安全风险是最主要的内部需求,企业应全面识别作业风险、设备风险、生产工艺风险、场所环境风险等[7],风险管控是内部需求的重要来源。为确保岗位安全能力可测量、可评估,应建立具体、明确的能力指标点。一条岗位安全能力可分解成若干能力指标点,一条能力指标点仅能对应一项岗位安全能力。岗位安全能力的确定方法可参照DACUM分析法,它的本质是一种分析和确定某种职业所需能力的方法。现在已成为了一种科学、高效、经济的分析确定职业岗位所需能力的职业分析方法[8]。表1以变电运行岗位为例,对该岗位进行了安全能力分析,并列举了几种常见培养方式。
3.2课程体系的构建
岗位安全能力的实现需要匹配的课程体系,二者直接的对应关系一般要求用矩阵形式表达,通常称为课程矩阵,见表2。通过课程矩阵我们可以看出每门课程对提升岗位安全能力的贡献;也可用于分析优化课程设置[9]。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培训效果评估结果等定期更新课程矩阵,确保其科学合理。
3.3培训组织
课程体系构建后,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安全培训规划,在3~5年内完成对员工的岗位安全能力培养。在安全培训规划的指导下,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岗位性质、师资力量、资源保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层制定每年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模式,时间安排等。
3.4培训实施
成果导向教育要求以学员为中心,培训过程紧紧围绕帮助学员达成学习成果来进行。培训老师要采取适当的培训方式,为学员构建学习环境,引导学员进行有效学习。每次培训课程都是为了培训学员的某些具体安全能力。3.5培训的持续改进成果导向的安全培训系统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通过评估最终培训成果来全面分析该系统存在的问题:安全培养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岗位安全能力能否实现安全培养目标的要求、课程体系配置的科学性、培训组织的适宜性、培训活动的有效性。通过安全培训系统各环节的持续改进来提升安全培训的最终效果,即,有效帮助学员取得最终学习成果。
4结论
本文根据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论构建了安全培训系统,在对OBE安全培训系统各阶段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1)针对企业安全培训盲目性、随机性等特点,构建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论的安全培训系统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化、模范化的安全培训模式。(2)该系统关注员工岗位安全能力的培养,安全培训目标明确,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指引方向。(3)安全培训系统突出强调培训的实用性和持续性,有助于企业安全人才的培养,有助于企业员工安全素质的培养和安全意识的提升。(4)该系统每一步的设计都与培训效果紧密关联,这不仅有利于培训效果的评估,更有利于企业安全培训系统的持续改进,最终达到企业的预期效果。
作者:曹秀平 张福群 单位:沈阳化工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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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振宏,潘成林,等.国内外企业安全培训调查及模式的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5):65-66
[3]Spady,W.ChoosingOutcomesofSignificance[J].EducationalLeadership,1994,6(51):18~22
[4]李光梅.成果导向教育理论及其应用[J].教育评论,2007,(1):51-54
[5]李志义,朱泓,,等.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高等工程教育教学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29
[6]李欣,苏国胜.基于岗位安全能力的石化企业承包商安全培训[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3,39(5):94-95
[7]缴焕捷,刘宗瑜.基于危险辨识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及其信息化应用[J].价值工程,2015,(5):166-167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