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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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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范文第1篇

一是从贸易保护的实施主体来看,从发展中经济体为主转向以发达经济体为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达经济体转向贸易保护主义的态势表现更为显著。全球贸易预警组织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前三个季度,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分别为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发达经济体。

二是从贸易保护措施所涉及的领域看,从以往的传统商品贸易领域不断扩展至中高端产品领域乃至要素流动,特别是投资领域。不少发达国家对跨国并购导致的资本外流和可能带来的就业风险,采取愈来愈多的管制措施。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新近的《世界投资报告》曾呼吁,各国政府在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空间与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方面做出恰当的平衡。

三是从贸易保护的歧视性范围看,从以往“一视同仁”的歧视性保护向“圈子化”的歧视性保护方向发展。当前,WTO主导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受阻,而各种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却如火如荼地发展,充分说明了这种变化趋势。不论原因和动机如何,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向区域性的合作机制方向演变的倾向,将意味着贸易保护措施更具歧视性。

四是从贸易保护的措施来看,已经由传统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转向知识产权和其他隐蔽措施。如中美贸易中曾经多次发生知识产权之争,中国企业和公司屡遭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调查,就是典型实例。根据美国公司强制性游说披露报告,自从2009年开始,游说在贸易问题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从而成为贸易保护措施的一种新形式。

五是从保护的目的来看,从传统的保护国内产业向保护国内就业和引导制造业回流方向转变。伴随制造业不断外移,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结构出现了缺乏制造业产业支撑的“虚化”发展现象。发达经济体采取的一系列吸引制造业回流的政策举措,某种程度上都带有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其目的也是为了解决产业结构失衡和失业等现实问题。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兴起阻碍了经济全球化进程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无疑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产生了重要的阻碍作用,尤其是影响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贸易的复苏和增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6年10月《世界经济展望》,其研究发现,2012-2015年的贸易增长相较于2003-2007年经历了更深层的减弱,其中原因之一正是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增加。有实证研究认为,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并未对经济全球化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因为就全球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以及过渡性保障措施而言,每年的产品涉案金额不足当年全球贸易额的1.5%。但是这种实证研究低估了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经济全球化影响的真实效应。

一方面,实证研究所考察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极其有限且以传统措施居多,并未充分考虑到其他更为多样和隐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当然,这主要是因为其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全球贸易所造成的影响的确难以评估。另一方面,对具体涉案产品的实证考察忽略了其可能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即透过全球生产网络所能产生的放大效应。众所周知,全球价值链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分工的主导形式,而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下,中间产品会经过多次跨境流动,因此,由贸易保护措施所导致的贸易成本的增加,会沿着价值链而产生累积效应,影响到最终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作用于产品价值链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整条价值链各个环节之间的对接,从而影响到产品生产价值网络的正常运行,以及以贸易为表现形式的产品跨境流动。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成因与中国对策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这既与当前全球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和衰退期有P,也与当前经济全球化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有关。

一方面,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经济不景气时,通过政府参与,对经济进行直接干预,可以增加对本国产品的需求,从而构成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基础。为了能够保护这种需求不至于“肥水外流”,甚至是追求通过进口需求的“内流”来刺激本国产出,一国倾向于将一部分进口需求转换成“内需”,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便随之而生。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利益分配格局出现了两种失衡,即外部失衡和内部失衡。所谓外部失衡,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本轮经济全球化红利分配关系中,似乎发生了更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经济体的变化。为改变这种状况,发达经济体便转向了贸易保护主义。所谓内部失衡,主要是指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一个国家和地区内部的不同利益集团在利益分配中的失衡和出现的分化状况。具体来说,全球化的资源再配置效应使得跨国公司通过游走全球市场而赚得盆满钵满,与此同时,大部分劳动者则被迫面临更严酷的竞争、遭受更严酷的降薪,乃至失业。

面对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及出现的一些新趋势和新动向,中国应当秉持正确的认识和立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势不会逆转,贸易保护主义会严重损害国际分工参与国的利益,尤其不利于全球经济走出危机冲击下的衰退困境。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在伴随要素跨国流动的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入演进的背景下,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许多重要发展机遇。因此,中国应坚定不移地继续倡导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通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全球经济新规则的构建。此外,还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中国作为一个巨型经济体,中国的开放和发展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冲击,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迅速崛起还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中国在进一步深度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持互利共赢的开放观和包容性发展的开放理念,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作者分别为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审计大学教授)

新贸易保护主义范文第2篇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二)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

一般意义上讲,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但现阶段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如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近年来,为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了WTO的权威性,并为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四)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五)制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通过确立战略性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的较量不断升级,战略性贸易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所接受,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政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

(一)国际竞争加剧

在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逐步演化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目前,竞争已不再作为单纯的“手段”或“工具”存在,而逐步演变成为国家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动机,成为实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与贸易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一方面,采用进口关税或出口补贴等保护手段有利于改善本国企业的收益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外国企业或进口产品危及本国利益时,即使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特别是在“就业”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品的今天,由进口增加导致的失业问题已经具有了越来越突出的政治意义。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到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的威胁。

(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

随着跨国公司及其海外经营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向和贸易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分工和核算体系,在内部贸易中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却把各国账面上贸易差额的此消彼长以及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甩给了各国政府。作为承接跨国公司产业转移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的亚洲地区制成品出口的迅速增长,使其对美国、欧盟保持了较大规模的贸易顺差,而美国和欧盟跨国公司在亚洲地区投资企业的出口已经成为美国和欧盟贸易逆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达国家处理贸易逆差的政策并不主要针对这些大跨国公司,而是拿出口国开刀,以解决与这些国家的贸易争端为借口,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三)国际贸易中双边主义与区域主义兴起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双边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订和实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热点。据WTO统计,到2004年,向WTO正式通报的FTA已达206个,WTO成员中绝大多数参加了一个或多个FTA。FTA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原有FTA在促进贸易增长、消除双边贸易壁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二是地缘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导致了“双边主义”盛行。FTA的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连锁反应,一国缔结了FTA后会对相关国家构成竞争压力。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FTA战略,参与FTA谈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同时,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区域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快。欧盟加快了扩员的步伐;北美自由贸易区增强了成员国之间的联系;APEC的影响力逐步扩大;东亚地区在加强东盟内部合作的基础上,正积极探索新型东亚区域合作机制。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个国家(地区)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只有12个岛国(地区)没参加任何RTA。在多数情况下,FTA及区域一体化组织与WTO具有互补、互动的关系,但FTA以及区域贸易组织对非成员国的进口构成了障碍,其中,一些双边和区域安排带有明显的排他性保护色彩。

(四)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并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一定冲击

以中国、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并逐步成为世界制成品市场的重要供应者。特别在中低端工业品市场上,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并逐步取达国家原有的市场份额。尽管这些发展中大国出口的高速增长并未彻底改变国际贸易不平衡增长的局面,但其出口实力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发展中大国大量低价工业品进入欧美市场,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冲击。为缓解由此形成的贸易逆差和各种国内矛盾,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强权,加强了对这些发展中出口国的贸易制裁。同时,由于这些发展中大国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相近,彼此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近年来,这些发展中出口大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内容。

这些新矛盾的出现表明全球化时代自由贸易与国家利益的对立与冲突有可能在部分领域激化,这也正是在当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主旋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仍然演奏着不和谐音符的原因所在。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

首先,随着中国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各种保障措施以及技术、环境、劳工等贸易壁垒的限制,涉案金额猛增,国内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贸易摩擦进入了高发期。1995-2005年间,WTO成员向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调查达到716件。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涉案损失每年高达300-400亿美元。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有不同特点。发达国家更倾向于使用技术壁垒。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即337调查)。1996-2004年,美国对中国发起337调查36起,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23%。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采用反倾销等传统手段。其中,印度、阿根廷、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数增长较快。1995年以来,这4个国家共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178起,占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总数的41%。2005年,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实施的特保措施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达到了高峰。尽管通过反复磋商谈判,最终我国采取主动配额暂时平息了这场争端,但在配额时代结束的第一年,中国纺织品出口未能充分享受到纺织品自由贸易释放的市场空间,却仍要受主动配额的约束。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新贸易保护主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FTA美国337条款社会责任壁垒贸易救济

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经选择,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作为一对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面对自身经济发展和对外竞争时必须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选择经济发展的原则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如一个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自身与外界的相互关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选择往往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正,在竞争中不断升级、完善。

相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更关注外界因素对自身的消极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作为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上世纪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保护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的范畴,通过绿色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进而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既有竞争加剧、经济理论发展的推动,也有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护的相互交织必然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上世纪9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一方面保留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一、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一方面是区别于暂时已经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反复随时可能出现,因此,此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体而言,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主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有所变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影响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常一国对他国采取保护贸易措施,会引起他国“报复”,这样一来会引发贸易保护“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新贸易保护向双边化、集团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为了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双边协调和FTA,区城性经济集团,集团成员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构筑贸易壁垒,以此保护成员国的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外部国家的报复行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区城化的趋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中国迄今共加入了9个自贸协定,同时,官方和民间机构也在不断推动更多FTA的构建。

2.保护措施更加复杂和隐蔽

一方面,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其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此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从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制成品和劳务,并且开始进人高技术产品领域,以上这些方面也使得我国应对和解决其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新旧贸易保护主义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手段以非关税为主。其中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而世贸组织规则对以上这些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更多的采用更为实用的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等。

3.保护措施表面日趋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经济发展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样贸易保护主义总是设法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腾出了余地。另外,当前,WTO规则保留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此外,各国同样通过自身立法来绕开WTO规则的规制,如美国337条款,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但实践中,337条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经启动,未等裁决,出口国方面即会规范自身行为以达到相应标准。此外还有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壁垒,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购集团都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促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目前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争取参与如ISO26000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保护本国权利。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日趋表面合法化,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化主义的发展,全球竞争必然不断升级,对于中国而言,其工业自1949年后经过了几十年的保护发展,自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面对国内外竞争,在这些竞争下中国的多数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国面对的挑战跟19世纪初英国面对的类似,一方面要继续开发海外市场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从国外进口各种资源。此外,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中国必须保证极大的海外市场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必须通过外资继续引入外来竞争,避免由于发展初期对国内经济的过度保护而导致的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伤害。当今,中国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2009年我国整体出口市场受到阻碍,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货物出口12017亿美元,下降16.0%。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其中,2009年美国政府对我国轮胎增收35%进口附加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轮胎行业产品的出口,还使得我国其他行业出口产品也遭遇到同样的待遇,总的来说,出口企业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严重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企业倒闭,失业率提高,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继轮胎案之后的中国玻璃、无缝钢管等都遭遇无辜调查,影响恶劣,甚至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效仿,对我国产品不断的采取变相抵制措施,这些行为对外贸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影响是极为负面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中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我国的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在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往来中,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影响着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美国对我国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正是为了调整两国间的贸易顺差,维护其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美国不仅对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施压,影响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欧盟也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激化了当地企业与中国相关企业的矛盾,发生了砸店、烧货等事件,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影响着中国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在欧盟各国家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方面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3.“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由于中国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存在一些问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发达国家提出的“中国”也是中国遭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的发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中国”,认为中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他国的发展及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希望借以中国广阔的市场发展其经济,使其成为其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另外,又担心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会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遭受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今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贸易环境恶化情况下,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个国家对中国发起19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涉及中国出口金额12亿美元。而回顾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此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高筑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出现了主要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限制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投资,甚至把经贸问题政治化。针对以上新情况,我国应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寻求经济发展之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1.宏观层面--政府

(1)我国应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首先,中国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其次,在制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及采取相关的行为中,应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保护我国企业,带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这样也会在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变得更有力量。最后,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争取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制度安排,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制定和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发挥主导作用,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政府应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再者考虑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在当前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gwyoo

(3)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历史不长,但其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的发展,无论在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还是在技术法规的合理性方面,其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负面影响更为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加强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与FTA建设。当前,区域性贸易集团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其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贸易歧视,不利于区域外国家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自身也应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去,争取在贸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扩展国家利益的实现范围和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和发展双边及多边FTA,在区域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获利。

(5)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等诉讼中,应认识到我国贸易保护主义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而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及技巧,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应对自如,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6)引导我国企业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我国企业应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竞争加剧,最初由发达国家为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保护贸易的措施。我国企业应一方面检讨自身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应主动参与到贸易保护主义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观层面—行业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

3.微观层面——企业

(1)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如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呈现出新的特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趋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2)优化出口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第一,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改善自身存在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产业组织分散、企业规模经济性差等状况,改变中国商品低价的形象,并努力创建自主出口品牌,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飞跃,从而占领新兴市场国家的高端市场。第二,我国企业应该正确的看待新贸易保护主义,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从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的转变,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转变,从数量为目标向效益为目标的转变。第三,我国企业应着眼未来,努力拓宽出口途径、灵活选择生产和销售等,在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等方面要舍得投入,带动企业出口及长远发展。

(3)团结应对和应诉,避免同行业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当前,在我国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积极应诉,结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企业若能够团结应对,做好充分准备,胜诉率也应该会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另外,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加剧,存在一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竞销谋取利润,而这样做却使得进口国找到了借口,向我国整个出口行业提讼,使其遭受严重打击。我国出口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组织作用,避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恶性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而言,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行为究竟应视为贸易保护还是贸易救济,由于标准的选取不一往往不容易得到正确的答案,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不必太纠缠于他方的贸易保护,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的学习并掌握世界游戏规则,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便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竞争世界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齐洪华:论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西方经济,2008年07期

[2]王佃凯: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原因、特点与趋势[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3]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18

新贸易保护主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贸易壁垒;影响和对策

1.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原因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兴起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以关税壁垒为辅的新贸易保护手段。首先上世纪70年代起日本和德国经济的崛起改变了美国经济独领的世界格局使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情绪开始燃起;其次,由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对西方国家的同类产品形成竞争压力。与此同时,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WTO要求各成员必须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各国并没有放弃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和手段,从而使得新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出现,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而不断发展。

除了经济发展不平衡和WTO的约束力的反效果两大诱因外,人们对经济增长、环境、资源等因素之间的关系的重视,一些新的思想观念开始形成。这些都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础。

2.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负面影响

2.1 对我国贸易的负面影响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一片萧条之际,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自然成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众矢之的。据商务部统计仅2010年我国外贸额因受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整体比2009年同期下降17.5%,其中出口下降18.8%,进口下降15.8%,贸易顺差减少30.6%,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造成的巨大影响已不容忽视。

2.1.1 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

从世界反倾销的对象来说,中国居第一位,为356起。2005年以来,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总计升至651次,最终被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为139次,占世界比重的32.32%。2008年世界上是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甚至达到34%。可见中国不仅是“反倾销”的重灾区,且情况越演越烈。从中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类别看,主要涉及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塑橡胶及制品、纺织材料及制品、贱金属及制品、机电设备以及家具等,占调查案例的78%以上,占实施反倾销案例的84%以上。

2.1.2 中国遭遇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据商务部报道,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每年我国受技术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贸易损失达到200亿美元左右。因技术贸易壁垒我国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封杀。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经济的手段越来越苛刻,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逐年增加,从而削弱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抽样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分别比2000年上升5个和14个百分点,从一般的初级产品到高新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技术壁垒的影响。其中,食品土畜产受损最为严重,近90%的食品土畜类出口企业受限。另外,有70.6%的医保企业、67.2%的纺织企业和60.1%的五矿化工企业受到了技术壁垒的影响;①相当数量的传统优势产品由于技术壁垒影响而退出国外市场。

2.1.3 中国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损害

绿色环保”指令成为新锐。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欧盟25国2005年8月13日实施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即简称为“双绿”指令。这“双绿”指令都会明显增加中国家电企业的出口成本,严重影响我国家电出口欧盟,达不到指令要求的产品会被排斥出欧盟市场。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专家预计,这两个指令都严重影响我国约2/3的机电产品的出口。

2.2 预测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2.2.1 新贸易保护主义将进一步恶化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贸出口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形势也日趋严峻,②2009年2月19日,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床用内置弹簧组产品征收164.75%至234.51%的反倾销税;同年九月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加征35%、30%和25%的三年惩罚性关税,并在全球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继而12月美国对中国产石油钢管征收大约10%到16%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华最大的一起贸易制裁案。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呈现出了迅速增加的态势,特别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国家。而且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贸易调查案件不断增加的这种态势,可能会进一步引发“羊群效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相对中国出口贸易特别设定的不平等的贸易壁垒使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步步为艰,对中国进一步稳定和拓展外贸业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2.2 新贸易保护主义将阻碍我国出口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我国出口加工贸易长期以技术含量低、劳动力成本低、产业关联度弱的竞争优势占据世界市场。现阶段中国服装、纺织等行业仍存在职工工作时间较长、工资较低、生活环境较差等现象,要完全达到SA8000的标准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不通过认证,中国产品将无法出口到发达国家。另据研究机构测算,如果按照新的标准推行碳关税,美国将对85%的进口商品征税,我国的出口优势将会消失殆尽。新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各种保护条约,以过高的技术标准、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和各种认证体系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市场,大大削弱了我国加工贸易的竞争力,我国出口企业收到的海外订单大幅减少。

2.2.3 新贸易保护主义将冲击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能够波及到被制裁行业的整个上下游产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绿色壁垒使国外投资商将钢铁、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既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又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蓝色壁垒削弱我国劳动力优势,减少外资投入,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比如,我国服装出口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全国服装生产将下降0.5个百分点,将会导致3.6万人失业,并对前后关联行业造成恶劣影响。这些都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阴云下,我国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受害者。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3.应对之策

3.1 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我国政府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2)我国政府应加强对西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的研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有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开贸易壁垒。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变动信息,动态监控及预测出口商品遭受技术壁垒的状况,建立相应的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数据库,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并预警信息,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

(3)我国政府应建设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我国政府应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和设立反倾销诉讼基金。只有我国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有力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同时还应尽快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改变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时无人应诉或应诉者寥寥的被动局面。

3.2 行业协会应采取的对策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当前我国企业单独作战的思想较为严重,在国外市场"互相残杀"的情况屡有发生。在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勇于应诉,虽然应诉率逐年递增,但难以让人满意。而实际上,在应诉中只要团结一致,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即使官司打输也会减轻“处罚”,减少损失。

3.3 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2)我国企业应优化出口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改善自身存在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产业组织分散、企业规模经济性差等状况,改变中国商品低价的形象。

(3)我国同行业企业团结应对和应诉,而不是“恶性竞争”窝里斗。当前,在我国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积极应诉,结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企业若能够团结应对,做好充分准备,胜诉率也应该会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4.结束语

综上,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共合作建立新贸易保护主义引起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主动对外沟通,加大交涉力度。新贸易保护主义虽然推行时间不长,但已成为现今国际贸易壁垒的主流,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广泛的、深远的影响,成为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严重威胁,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各国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不必太纠缠于他方的贸易保护,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的学习并掌握世界游戏规则,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便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竞争世界里发展壮大。

注释:

①隋鹏.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与我国的对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2.

②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EB/OL].stats.省略/.

参考文献:

[1]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World economic situation and prospect 2009[EB/OL].省略/chinese/esa/.

[2]BarryEichengreen,DouglasA.lrwin.Thesildetoprotectionism in the great depression:who succumbed and why[J].NBER,2009.

[3]刘瑛华.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与对策[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叶丽花.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与中国的应对金卡工程[J].经济与法,2010(10).

[5]何茵,沈明高,徐忠.美国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基于行业的分析[J].国际经济评论,2010(4).

作者简介:

新贸易保护主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双反”调查;贸易保护;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022-03

作者简介:杨海艳(1981-),女,湖北随州人,硕士,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政策。

一、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特点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的资料统计,截至2009年,美国对华共发起了23宗“双反”调查案件(详见表1)。这些“双反”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1.“两反调查”并轨进行

这23起案件尽管都是分别立案,但是立案之后的工作却是同时进行、合并调查。例如:在立案之后,应诉企业需要填写调查问卷,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两份问卷是在同一时段填写的。此外,美国商务部对反补贴和反倾销的终裁也是在同一时间作出。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存在损害的裁定也是合并作出。这些都显示出美国对华“双反”调查是并轨进行,合并调查的,因此,应诉企业的难度大大增加。

2.“双反”立案调查愈加频繁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对华实施的“双反”调查,2006年仅1起,2007年激增到7起,2008年为5起,而2009年达到了10起。可见,美国对华“双反”调查越来越频繁。美国的这一举动,势必引起其他国家效仿。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球对中国的“双反”调查案件已经达到30起。全球对华“双反”案的增加显示出了美国在对华问题上对其他国家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国必须重视美国对华的贸易保护措施。

3.“双反”调查产品集中在钢铁行业

美国实施“双反”调查的产品集中在钢铁行业,上述23个被调查的产品中,除了铜版纸、复合编织袋、热敏纸、亚硝酸钠、柠檬酸、带织边窄幅织带、镁碳砖、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外,其它的14个产品均属于钢铁产业。美国频频对中国的钢铁行业实施“双反”调查,与其国内钢铁行业不景气有着密切联系,从而暴露了美国保护其国内工业的真正意图。

4.税率奇高

本文对已经终裁的22起案件(铜版纸案胜诉除外)的税率进行了统计,这22起案件所征收的最高税率全部超过了140%,最高的合并税率高达701.47%。奇高的税率显示了美国对华实施“双反”调查的决心,同时也对中国被诉产品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二、相关法律解释

早在20世纪80—90年代,美国一些产业已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但当时都被美国政府予以否决,其根本原因在于开启“双反”调查和采取措施必然会导致重复征税,这是世贸组织规则所不允许的。

1.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在美国对华首宗“双反”调查案中,中国曾就此事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此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铜版纸无损害而取消了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决定,为此世贸组织也就不予追究。世贸组织尽管没有对该案作出裁定,但是从美国主动让步的做法不难看出,他们对“双反”调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能否胜诉也毫无把握。

根据世贸组织《SCM协定》的相关规定,“补贴”只有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授予了某项权利。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即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而中国遭到美国“双反”调查的大多数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并不符合《SCM协定》中关于专向性补贴的相关规定,美国对华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双反”调查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

世贸组织协定在洽谈过程中确定了其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以确保各国处理好相互间贸易关系。《反倾销协议》《SCM协定》实际上就是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体现。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SCM协定》在限制国家干预、防止不公平竞争的同时,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也就是政府滥用这两种手段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美国对华发起的19起“双反”调查案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应该予以制止。

2.美国相关法律

纵观美国的相关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其中存在很多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条款。

首先是非市场经济问题。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美国以中国市场体制尚未建立,价格无法反映成本,要求将一些成员对华实施的歧视性反倾销国内立法多边化和合法化,即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考虑中国产品的价格和成本,直接使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近年来,中国政府把非市场经济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外交手段,向各国申请,要求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第一个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以来,至2009年5月20日已经有97个世贸组织成员承认了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然而,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却始终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这些国家和地区恰恰是对华反倾销比较多的。综上所述,美国“非市场经济”条款实际是对中国进行经济制裁的手段之一。

其次是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双反”调查。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适用于美国的反补贴法就已经存在争论。1983年,美国钢铁生产商针对自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进口的碳钢盘条提出了反补贴调查申请。对此,美国商务部于1984年5月作出终裁,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告乔治城钢铁公司不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985年,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经过司法诉讼程序,了美国商务部关于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决,判决原告胜诉。美国商务部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认为国际贸易法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当。1986年9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这就是著名的乔治敦城钢铁案。由于判例法是美国国内法的重要渊源,因此该案便成为美国国内的一项判例法,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不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基于这种法律体系,一直以来,美国始终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将中国纳入“非市场经济国家”范畴。因此,尽管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施了大量的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但一直未实施反补贴措施。

在当前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于倾销幅度的计算采用的是替代国的做法,在倾销活动当中已经包含了补贴(假如存在)在成本当中的反映。而美国对中国实施“双反”调查,既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的高额成本来计算成本,得出不合理的倾销幅度,对中国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同时又将已经计算出的补贴重新来核算,额外再计算补贴成本。这种重复计算、重复征税的做法不仅是对WTO《反倾销法》和《SCM协定》的滥用,更是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和歧视。

三、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具体措施

美国已经终裁的12起对华“双反”案件中,合并税率最高竟达到701.47%,奇高的税率背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商务部在认定和计算时存在着严重的技术性错误。

1.贷款的认定

《SCM协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补贴的范畴,从规定可以看出,WTO所限制的是政府行为,但是美国商务部在调查的过程中却将中国的所有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均视为政府行为,用《SCM协定》第一条A款的相关规定予以限制。这种将企业运作中很正常的商业贷款行为也视为政府补贴的做法很明显是一种歧视性的甚至是错误的行为。另外,在美国商务部看来,这种贷款行为尽管是对某一家企业的,但是其他相关联的公司也同样获得了某种利益,从而应该遭到制裁。这种观点也是严重错误和不公正的。根据《SCM协定》第二十七条第14款的规定:发达国家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定的出口补贴行为进行审查,以检验该补贴是否符合该国的发展计划”。而美国在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进行审查时,完全无视中国的国情,作出了诸如“中国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为政府补贴”等错误论断。

2.利率问题

在计算中国产品的补贴额度时,美国认为,中国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规定的优惠利率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不可否认,中国对部分企业确实存在一定利率优惠,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出台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高下浮幅度为10%。”实际上,这种优惠利率完全是一种货币工具,在美国等其他国家也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也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利率政策来提振楼市。因此,美国将中国的一些优惠利率视为补贴是错误的。除此之外,美国商务部还认为,中国政府对银行领域存在巨大干预,因此,银行所提供的贷款不能代表真实的利率水平。为此,美国商务部摒弃了中国的通行利率,而是按照其他国家的平均贷款利率来计算,这种做法也是完全无视中国国情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四、结语

美国在对华“双反”调查过程中,完全无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在国内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如此多的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条款,完全是一种贸易保护行为。究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护本国工业。自1993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各行业都出现了严重的衰退,国内经济萎靡不振。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美国试图以限制从中国进口产品来达到工业复兴的目的。二是为经济不景气寻找“替罪羊”。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受到国内民众的强烈指责,特别是目前美国的失业率已高达8.5%,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美国必然希望找到一个“替罪羊”来推卸责任。三是霸权主义思想作祟。自1945年美国成为新的霸权国以来,在世界政治、军事、经济等各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随之而来的是20世纪70年代的全球经济衰退期,美国的霸权地位也开始动摇。特别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对经济的治理成绩卓越,受到世界各国的称赞,使得美国霸权地位再次受到挑战,这些都促使了美国对中国高举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

[参考文献]

[1]Julia Ya QIN:WTO Regulations of Subsides to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A Critical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7,No.4,2004.

[2]Francis Snyder.The Origins of the Non-market Economy[J].European Law Journal,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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