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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在我们这里,税收却被其他地方拿走了。” 一段时间以来,云南、陕西、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地方政府,不断以不同方式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求中央出台政策,解决税收收入跨省份转移问题。
每种税收收入都有其来源,税源即税收收入的来源,如企业所得税的来源是企业经营的利润。一个地区的税收收入应和其提供的税源相匹配,即有多大税源,相应得到多少税收。
但是在现实中,税收收入与税源常常出现背离,其表现是:有税源区域无税收,无税源区域得税收;税收与税源脱节,区域之间税收分配扭曲。一般的趋势,是中西部等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向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转移。这种税收在相关区域之间的不合理转移,即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
造成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原因,一是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注册地和其生产、经营活动地常常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属地征收原则,税源来自生产经营地,税收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导致税收由生产经营地向注册地转移。另一种情况,是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同造成的税收与税源背离。由于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使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转移到总机构所在地。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象也时常可见。中国市场化改革在不断深化,企业跨区域经营成为一种常态,区域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也难以避免。不过,由于这种现象对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不均衡起着反向调节作用,加剧了中国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已迫在眉睫。”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副所长靳万军表示,明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行,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如果不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矛盾将愈加突出。
不发达地区税收向发达地区转移
2006年7月,云南省政府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解决企业所得税收入跨省区转移问题的请示》。数据表明,2004年云南跨省区经营企业有71户(按纳税单位统计),共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5.43亿元。除经批准减免部分所得税,在云南省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仅为0.57亿元,汇总到省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达3.4亿元。企业所得税主要转移到了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重庆等地。
云南省政府官员向《财经》记者介绍,近几年推行电力体制改革,原属云南电力集团的部分电力企业和大中型电站已分别划入国电、华电、大唐、华能等国家电力集团。自2003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由就地预缴改为各集团公司汇总缴纳。到目前为止,财政部还未确定电力企业体制改革后,其所得税在省际间转移的分配办法。“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转移,已成为影响云南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的一个突出问题。”
作为税收流出地,陕西省政府也强烈要求中央解决日益严重的背离问题。2006年初,陕西省常务副省长赵正永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提出,陕西省作为资源大省,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比较突出,希望国家税务总局予以关注和解决。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计划统计司、政策法规司、税收科研所等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及研究机构,成立“税收与税源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中国税收与税源背离状况及解决办法。
同年8月,陕西省国税局对陕西省税收与税源背离情况进行了调研。选取了陕西省涉及总分机构的12个行业,包括能源、铁路运输、机械制造、邮政、路桥施工、远洋运输、航空、金融、保险、通信、证券及其他行业。
调查结果显示,从2001年至2005年,陕西省仅内资企业所得税净流出101亿元。其中,能源和金融业两个行业税收移出最大,能源行业税收移出近43亿元,金融行业转移出55亿多元。两行业合计占12个行业横向税收移出总额近97%。
同样,油气资源丰富的新疆自治区,因石油天然气企业主要为中央企业,在当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是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导致的税收与税源背离也非常严重,资源优势并没有转变为税收优势。
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表明,自1994年至2005年,中国各省税收收入差距大于其经济发展差距。本来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应该与税收收入差距基本保持一致,甚至税收收入差距应该小于经济发展差距,但由于现行税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政策性地扩大了区域之间税收收入差距。
“法人所得税制”雪上加霜
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更大的担忧,是自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即大量原在所在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改由其法人总机构汇总纳税,如此税收与税源背离将更为严重。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下,总分支机构只要是“独立核算”,便可就地纳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独立纳税的惟一标准。“独立核算”与否不再作为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
目前,跨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有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一种是总公司、分公司型,他们属于同一法人;另一种是母公司、子公司型,他们分属不同的法人。这两类分支机构在税务处理上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汇总纳税”,即总公司汇总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由总公司就全部所得计算纳税;二是“合并纳税”,即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纳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因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数量将大量增加。
汇总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间合理分配,成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为使区域税收与税源相匹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出台了一些个别解决方案。如长江三峡工程横跨湖北省和重庆市两地,为解决三峡电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两地间税收征管和收益分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办法,对三峡电站在两地间的税收征管和收益划分作了具体规定。尽管如此,两地间的分歧并未结束。湖北省税务机关认为,目前这种分配方式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缺乏制度性规范,且不符合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由北京市和天津市共同出资建设的京津城际铁路,涉及跨区经营税收属地管理问题,为避免税收争议,也专门制定了税收分配方案,即京津城际铁路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京津两地投资比例分配;营业税按城际铁路在两个区域的营业里程占比分配。
三种解决方案
对云南、新疆等省区提出的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请求,国务院批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政策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提出,以“税收与税源一致性为原则”,设法使地方税收与税源相匹配。
目前,就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收归属机制,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政策法规司等部门研究提出了三种可选方案。
第一方案,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即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体制,由中央政府专享。同时取消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的规定,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二方案,先统算应税所得,再按照比例分配。即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法人应税所得,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因素法,确定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享有的分配比例,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应税所得。
第三方案,先按照比例预缴,再实行汇算清缴。即先确定各分支机构的预缴比例,由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再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并对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抵免。
在这三种方案中,第一种方案因其可以彻底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割断地方政府与企业所得税利益的联系,管理简便,被认为是最优方案。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是第一种方案的支持者。在他看来,很难找到使企业所得税税收与税源相一致的好办法,因此不妨将企业所得税全部划为中央税,同时提高地方政府增值税的分享比例。
有学者还告诉《财经》记者,国外许多国家就是将所得税定为中央税或联邦税,以利于企业的经营自由度和效率。
不过,反对者则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有明确的税种和相应稳定的税收收入,同时有完备的转移支付制度。而中国目前的分税种改革,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利益取向也明显偏顾中央和省级政府。改革已引致了不同层级政府间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向上集中税收收入,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将越来越大。
故此,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当前缺少实行这一改革的动力和环境”,未将其作为优选。
至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实则是将由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再次划分,提供一套技术性解决方案。因其过于复杂繁琐,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摘要我国税务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同国际接轨的体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在经营能力和外界环境既定的情况下,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从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心并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科学合理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成为广大企业和税务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出现企业将偷逃税收与税务筹划混淆的现象,文章从国家的税收政策出发,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了企业如何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单向性的税收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税款一旦缴纳就很难退回,这无疑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只是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大小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税种的不同内在要素:a.税基;b.税收扣除;c.税率;d.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不难看出,从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和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照顾、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筹划的相对空间也比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的,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的问题,尤其是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筹划
(一)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二)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付”,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四、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考虑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形式及筹资方式等的不同导致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不同,充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优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都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多样,因此还要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筹划等方面进行。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行业竞争也日趋公平和激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提高效益减轻税收负担,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目前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参考文献:
[1]邓娜,吴君民.试论企业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价值工程.2008.1.
[2]尹磊,魏钢.新企业所得税法之税收优惠解读.财务与会计导刊,人大书报资料中心.2009.2上半月.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一般都是按利润的25%缴纳。
会计分录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关注一:纳税人的变化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对确定纳税人作了重大改变,即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确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单位纳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关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按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内资企业年所得税额在3万元、10万元以下的还分别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地还实行15%或24%的优惠税率,加之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几年所得税负担率24%左右, 外资企业负担率14%左右。因此,统一税率,并适当降低税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名义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差距过大问题,是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关注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变化
1.应付工资的变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准预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变化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该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预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的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原规定限额扣除不尽合理,该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时,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开支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所以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从列支比例及限额两方面加以控制。
4.广告费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部分行业如日化、家电、电信及制药企业的分别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内扣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进行合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调整,同时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
5.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适度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给予各类企业公平的税收待遇;取消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条件的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7.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关注四:税收优惠方式的变化
在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上,新税法在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税收优惠格局从直接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适度调整,尽可能地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新税法采取了主要的优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盈利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
2.定期减免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5.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由现行直接免税;调整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计入应税收入的方式。
7.税额抵免。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的投资额和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关注五:税收优惠期限的衔接规定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财务活动 现金流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到现金流。现金流贯穿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偿还债务、支付薪酬、费用开支、缴纳税金以及购买材料设备等都经常需要以现金支付和结算。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变更对企业不论是在创立时期,还是成长期或是成熟期,对企业的财务活动都具有一定影响。
一、税率降低增加现金流
新法两税合一,统一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变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从这点来看,对内资企业来讲,税后所得增加了,可用资金自然就多了,有助于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收入来源变化有双面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来源方面扩大了范围,增加了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收入,对应税收入的形式和几项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收入的确认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扩大了征收范围,所得税税基增加了。
在收入项目变化中,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最值得一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视同销售的对象有所增加。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明确了劳务的视同销售问题,将劳务与货物、财产一起均列为视同销售的对象,解决了以前由于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如果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项目,即向企业外部免费提供劳务时,会计即使不确认收入,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同时记载对应项目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同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非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时,在新法中,是视同销售处理的。
二是视同销售范围发生变化。旧内资企业所得税判断内资纳税人的唯一标准为独立经济核算。也就是说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也是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于新法中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视同销售的范围就相应的缩小了,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货物、财产转移,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由这两点可以看出,视同销售的两种变化结果是截然相反的,具体对企业有什么方向的影响,要看企业本身的自身设立情况和经营项目范围来定,因此,不同情况下税基的变化是不同的,从而对现金流的影响也不同。
三、税前扣除部分增加
新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所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均可扣除。并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是以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数额作为提取的前提条件,将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改为统一按实发工资总额提取,并且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2.5%,超出部分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新法实施条例中各类保险费和公积金不再占用福利费指标也增加了扣除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增加福利为由减少税负,又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旧法中广告费和宣传费分别计算,分别按年销售收入的2%和5%提取,两者最多提取7%。新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并合计提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提取部分明显增加,对内资企业大有助益。税前扣除部分增加,增加了企业当期费用的支出,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四、公益性捐赠对内外资企业现金流影响不同
为有利于公益性事业发展,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比例由3%增加到12%,这对经常进行捐赠的内资企业来讲,自然是有益的,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和据实扣除相比较,如果以往捐献比例超过了12%,那么超出部分不仅捐献还要再征税,如果捐赠较少,则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五、固定资产等成本折旧方面的影响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取消了固定资产必需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条件,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4年以及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3年以外,没有其他改变。
固定资产通过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但和其他的税收优惠获得形式并不一样。其他的税收优惠使企业减少纳税金额,而加速折旧使企业获得的是延迟纳税,只有在考虑购置固定资产初期的现金流量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才通过折现的形式体现出来。固定资本作为成本,通过分摊可以在以后的会计年度转成费用,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尤其是投资时间长,回报期晚的企业,在初期是没有利润的,把折旧年限延长反而有利于企业在取得利润时用来扣除税基。
六、增加加计扣除有利于增加符合要求的企业的现金流
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两部分。这就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价值,而不是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当期利润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安置残疾人员等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既可以减税,又增加了企业声誉。
七、税收优惠助益更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