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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服务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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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服务研究报告

税务服务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6号)第七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

三、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创新活动。其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之和;其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

(二)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1、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三)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1、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科技保险保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等。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依据财税制度和前款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审核。企业应提供该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有关财务账证等。经依法审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凭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⑷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⑸其它有关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纳税情况对项目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并将项目名称及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抄送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的省或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费用必须编制预算、决算,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做到账证齐全、单独核算。经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单独核算和账证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三)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研究开发经费审核的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税务服务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 地方税收征管 对策建议

一、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是一个县级地方税务机构,成立于1994年9月,现有5股2室和8个基层单位,具体划分了征管科、稽查科、计会科、税政科、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负责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负责稽查案源管理,承办县局税务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负责县局税务案件立案、检查、预审。该单位主要负责全县5545户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担负着全县范围内的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长宁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举措和成效

长宁县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不断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积极创新征收管理模式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办税服务大厅。长宁县地税局各所现均已建成了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开具、政策咨询、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大厅就可以办理数项纳税事宜。

二是征管责任体系建设。根据宜宾市地税局的统一部署,长宁县地税局先后制定了《长宁县地方税务局全员岗责体系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提出如何建立科学的岗位职责划分体系,明确了工作职责,严格界定征管范围,理顺了工作关系。

三、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现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宁县地税局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将逐渐成为制约税收征管整体效率提高的瓶颈。总的来说,长宁县地税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重任务轻征管的税收考评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是很不规范的,尚未形成一套制定和执行收入计划的法定程序,往往是根据财政支出的多少决定,而且由于省级以下地税部门要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基层地方税务系统往往还必须执行两套收入计划,造成税收收入计划与税收实际状况的严重脱节。

目前,上级领导部门对长宁县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是否完成了全年税收收入计划,致使当地税务机关重收入而轻征管。每年宜宾市地税局给长宁县制定的增长任务是13%左右,而长宁县政府由于经济发展和预算支出压力增大等多方面的原因,每年提出的增长任务都在17%以上。为了完成指令性计划,地税部门也只有千方百计按计划进行征收。

2、信息化建设程度较低

虽然长宁县地税局已经开始使用征管系统2.0,但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甚至可能制约征管改革的深入进行。主要原因是:(1)征管软件发展不够成熟。目前,长宁县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是基于征管系统2.0进行的操作。由于该软件功能开发不够全面,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分信息无法共享,致使工作效率低下;(2)盲目进行信息化建设投入。当地税务机关缺乏事前规划,盲目对信息化建设进行巨大投入,忽视了征管质量与基础环境建设。税务人员系统操作能力较低。

四、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建议

1、建立科学的税收评价指标体系

要解决长宁县税收征管目标“唯收入中心论”的错位问题,应该把对税收征管工作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依法实施税收征管、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和是否有效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等方面。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彻底摒弃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是不现实的,收入计划考核还是应该作为税收指标考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科学严密的考核体系是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实现有效征管效率的必要保证。在重视税收收入计划考核指标的同时,考虑建立一个科学的征管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个指标综合对征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2、加强信息化建设,重点是建立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长宁县地税局要配合总局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与上级部门联手协调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纳税申报一窗式、纳税资料管理一户式的要求逐步整合现有的税收征管软件,将征收系统2.0中的房地产、建安行业开票系统与税源管理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开票系统的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实现征管工作各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从而减少基层工作人员对基础数据重复录入的工作,并且可以使信息在整个系统内部快速流动,易于查询、交换和反馈;二是做好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如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与长宁县国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相互交换,借助信息化网络,实现最大程度的数据共享利用,摆脱“信息孤岛”。

参考文献:

税务服务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服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150-02

外包是指在有限人力资源条件下,为维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服务公司,以集中人力资源,降低营运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战略管理模式。近些年来,外包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专家预计,2010年全球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规模超过6000亿美元,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外包服务涉及的领域呈多样化趋势,具体包括信息技术外包、经营管理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财务与会计外包等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近几年,在整个外包市场中,会计服务外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国际数据公司(ID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2008年全球财务和会计外包市场规模已达到470多亿美元。在成熟的欧美市场,会计服务外包在整个外包市场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而在我国,会计服务外包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2010年12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将苏州工业园区列为会计服务外包基地试点地区,这是继北京西城区、天津滨海新区、广西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后的第四个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会计服务外包在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其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将结合中小企业对会计服务外包在我国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服务外包的涵义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

会计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流程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包括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纳税、会计信息系统设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等。

中小企业在我国数量众多,它们在规模、组织结构等各方面与大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其经营规模不大,组织机构简单,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等原因,使中小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信息需求、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着局限性,所以有必要请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来为其服务,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会计服务外包能够带来如下益处:

1.会计服务外包业务可降低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和费用成本。首先,企业可免去对各种办公用品及软件、硬件的初始投入。其次,会计服务外包使企业避免财务系统运行所需的日常维护成本和系统的升级成本,而且可以根据实际使用外包服务的情况逐期均衡其企业的运营费用。最后,会计服务外包可以精简相关机构,降低人工成本。

2.会计服务外包能突出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可将精力专注于自己的核心领域,集中发展和管理核心部门,突出主营业务优势,争取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采取会计服务外包能取得高质量的会计服务,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来做,可以降低因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业务不精而出错的风险。同时,外包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保证了有关财务系统的稳定运行,避免了诸如设备硬件损坏等原因造成信息丢失带来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

在中小企业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其中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会计服务机构的问题,当然,财税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中小企业与会计服务公司的独立运作以及地域上的差异,导致中小企业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淡化,难以及时发挥效用。中小企业投资者追求业务的开拓,而弱化内部会计管理,对于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资料,如银行单据、材料发票、员工信息及月工资额,以及其他原始单据的保管意识薄弱。又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一般不大,经营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相对简单,管理层较少,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费用报销的审批制度不严格,以及企业成本核算流程中资料不完整,造成外包会计业务核算所需原始资料不齐全,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完整,无法给管理者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另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以前使用的社会兼职会计或不正规的会计机构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就对会计服务外包产生排斥情绪。

2.会计服务外包机构的问题。在我国,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等均具有会计服务的资格。首先,不少会计服务机构对人员配置不合理,有的机构一个会计身兼几十家中小企业会计事务,不清楚被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一些资料入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记账过程中存在大量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其次,会计服务外包中存在一些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会计基础知识匮乏,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并且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又比较大,使社会上一些人对会计服务外包不信任,这些都给会计服务外包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3.财税部门监管问题。政府对会计服务外包重视不够,缺乏立法监督和政策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使会计服务外包的发展缺乏合理的监督。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存在片面认识,在税款征收上“重定额轻建账”,不支持会计服务外包机构的发展。

三、改进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外包现状的对策

第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使会计服务外包机构能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中小企业创立初始,就应让会计服务外包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规划、筹建等各项工作中,借鉴会计服务外包人员对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会计服务经验,把企业生产经营所能涉及到的各项工作尽量正规化,从长远发展上看,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办理企业日常发生的会计业务,整理每月企业发生的费用、发票等原始单据,及时向会计服务外包机构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努力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会计服务外包机构服务水平。会计服务机构应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至少有两名会计人员服务于委托企业,并且要求审核会计至少具有会计中级职称以上水平。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要进行整理,对票据存在问题应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税款计算。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账的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利用税收知识帮助企业有效利用好税收政策,收集整理客户在经营中所需要的信息,对客户经营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并找出客户经营中的问题,提供合理意见,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使中小企业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提高财税等相关政府对会计服务外包机构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加强与会计外包服务中介的联系,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实现网上办税,让中小企业的税务事务更加便捷,为中小企业的会计外包服务提供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会计服务外包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可以成立会计外包服务行业协会,维护行业的利益,使会计外包服务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四、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发展趋势及展望

在西方发达国家,会计服务外包非常普及,而在我国,会计服务外包方兴未艾,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专业化的会计服务机构以其灵活、优质、高效的服务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大企业,意识到了会计服务外包给企业带来的诸多益处,纷纷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这使得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会计服务外包必将是今后发展的一种潮流。

[参考文献]

[1]解媚霞.财务外包决策[J].经济师,2004(2):205~206.

[2]卓悦.财务会计服务外包市场探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1):30~32.

[3]杜丽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导入财务外包模式的决策分析[J].唐山学院学报,2005(3):47~49.

[4]尹夏楠.论国内企业财务外包的可行性[J].经济师,2005(10):176~178.

[5]谢晓华.私营企业会计外包服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J].财会月刊,2005(10):21~22.

[6]钱枫.中小企业财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J].会计之友,2005(12):76~78.

[7]牟小容.会计服务外包对小企业发展的思考[J].财会通讯,.2008(6):119~120.

税务服务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世界银行23日的《东亚经济半年报》预测,由于来自世界主要出口市场美国和欧洲的需求下降,东亚地区2012年的经济增速将由2011年的8.2%降低到7.6%。世界银行警告称,如果全球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东亚的经济增长速度还将进一步放缓。

警告并非空穴来风,与国务院总理近日在武汉调研时一再强调稳增长,有异曲同工之处。而5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企业减税的新闻则再一次确定了经济下滑的风险,也为身处困境的企业带来了转机。

事实上,税制改革早在年初就已经在上海启动试点。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根据上海的试点方案,“营改增”的覆盖范围为“1+6”,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则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这六个领域。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指出,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17%和13%调整为四档,增加了11%和6%两档,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

根据上海财税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3月底,上海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定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一季度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减负效果好于预期。

一则好消息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围方案或将很快出台。国税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相关主管领导公开表示,目前有10省市申报试点,包括北京、天津、重庆、厦门、深圳五市和江苏、湖南、海南、安徽、福建五省。其中,北京最快将于7月1日启动改革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日前撰文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晓明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也表示,总体上,实施“营改增”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将下降。

“营改增”与以往的税制改革有所不同。2008年进行的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改革,之前在东北三省试点近两年。而房产税试点改革,从去年2月28日起,至今也有一年半时间。这次“营改增”却在上海试点不到半年就扩大试点范围。一方面当前经济仍在下行中,一季度中国GDP增长8.1%,回落幅度超出市场预期。我国内需回升依旧缓慢。4月出口同比增速降至4.9%,进口增速降至0.3%。工业增幅骤减至个位数,为2009年5月以来最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也创2006年11月以来新低。进出口与消费的增长有限,倒逼中国税制改革,促消费,保增长。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中,以表格的方式清晰计算出,2011年中国宏观税负(即大口径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5%,而发展中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为32.9%,依然存在较大的政策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形势分析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认为,下一阶段,政策需要引导资金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业、公共事业等发展潜力大的领域。

税务服务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 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代征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增资扩股的过程中,要谨慎选择保险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要选择那些势力雄厚、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能够产生协同价值、长期稳定的战略投资者。二是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的关键环节。三是加强保险公司竞争性经理人市场的培育是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外部条件。四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合规性制度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约束机制。五是明确公司监事会定位,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六是通过采用集团控股的组织模式来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种可取的有效途径。

    第五,完善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拥有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已成为决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要留住人才,必须激励与约束并行。一是激励措施:采取绩效工资制;安排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创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二是约束措施:福利待遇的约束;培训和晋升机会的约束;劳动合同的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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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邹平;刘虹.中国保险改革发展启示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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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4)[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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