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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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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8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DEMATEL法;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088-03

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个体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78年的14万户,增长到截至2012年6月的3896.07万户,资金数额1.78万亿元,从业人员达8292.06万人。个体经济在解决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个体经济的发展趋势良好,但不可否认,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不断上涨的店铺租金和各种费用负担使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微薄,经营效益下跌等等。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对我国个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无锡招商城为例,以个体工商户为对象,运用决策实验室分析法(DEMATEL)定量定性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并依据分析结果为我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繁荣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方法的简介与数据的获得

DEMATEL法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运用图论与矩阵论原理进行系统因素分析的方法。它借助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直接影响矩阵,计算各因素对其它因素的影响程度以及被影响度,从而计算各因素的中心度与原因度。根据因素所对应的中心度和原因度,得出该因素所属种类(原因因素还是结果因素),也可根据中心度和原因度的取值调整整个系统的结构图,使得系统结构更加合理。

DEMATEL方法的原理是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和知识来处理复杂问题。根据这一原则,笔者以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为对象,在查阅资料、询问学者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标体系,随后进一步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体系做成调查问卷的形式,分别发放给江南大学商学院的10位老师和30位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代表。问卷发放40份,回收39份,有效份数为38份,有效率为95%。针对调查结果,根据是否有50%以上的问卷认为某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来确定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最后将统计数据汇总。

2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层级结构

2.1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构成

(1)政府法规因素。首先,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国家政策不仅能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还能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政策和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二,区域政策是对国家战略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无锡市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既能促进其改革完善,又能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提供示范作用。

(2)租金因素。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租用店铺的方式进行经营,所以租金价格决定了我国待业人员进入个体工商户这个队列的动力和积极性。而租金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意愿和竞争力,个体工商户会因为店铺租金的持续上涨而选择放弃继续经营。

(3)基础设施因素。招商城内店铺独特和大方的布局和设计有利于吸引消费者,提高整个招商城的市场品味,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招商城内的公共设施的完善,能够吸引更多经营者进驻,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便利和洁净的环境。招商城附近公交系统的完善为消费者提供购物的动力和便捷,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开展与繁荣。

(4)管理因素。商场管理的执行力度是个体工商户开展有序的经营活动的保证。对个体户实行统一的管理,严格执行每一项合理的管理条例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氛围和一个让消费者满意的购物环境。而管理的有效性是管理者对商场实施管理的效果,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

(5)居民消费情况因素。居民作为消费的需求方,与供给方——在这里是指个体工商户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无锡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势必加大各方面的需求,包括饮食、服装、娱乐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另外,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

(6)电子商务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人与电子通信方式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改变了生产、商务和消费模式,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以传统商务为载体,实现网店和实体店的有机结合,拓宽其销售渠道,增加销售收益。

2.2 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因素的层级结构

构建较为完善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指标体系是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众多,层次复杂。笔者在查阅多种文献、请教有关专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科学性和全面性的原则,设计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如表1:

3 基于DEMATEL法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3.1 DEMATEL模型分析

结合调查结果,依据DEMATEL的验证理论及思路,评价了每个因素对其他因素的直接影响关系,然后利用DEMATEL法进行计算与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1)针对我们所研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问题,采用系统诊断法确定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设为F1,F2,…,F12。

(2)在请教专家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影响个体工 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各因素间的关系有无,构造有向图,并用数字在射线上标明因素之间关系的强度。笔者以0—2作为衡量因素之间关系的标度,0代表因素之间的没有关系,1代表因素之间关系比较弱,2代表因素之间的关系很强。

(3)建立直接影响矩阵:即将上述有向图的内容表示为矩阵形式,用矩阵表示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确立底层因素间的直接影响矩阵(表2)。

(4)确立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为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间接影响关系,需要将直接影响矩阵规范化。规范化的方法就是用直接影响矩阵除以矩阵中各行元素之和的最大值。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第6行的元素之和最大,为8,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

(5)确定综合影响矩阵。求得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后,由公式计算得出综合影响矩阵T(表3)。

(6)确定因素之间的影响度和被影响度。T的每行元素之和为该行对应元素对所有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称为影响度。T的每列元素之和为该列对应元素受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称为被影响度。

(7)确定因素之间的中心度和原因度。中心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和,代表该元素与其他元素之间总的关系,值越大,关系越密切。原因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差。如果原因度大于0,表示该元素对其他元素影响大,而自己很少受别的因素的影响,称为原因因素;反之,如果原因度小于0,则称为结果因素。根据公式计算中心度和原因度,并对以上四个因素进行排序,结果如表4:

3.2 实证结果分析

3.2.1 原因度分析

原因因素即原因度大于0的因素。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F1)、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F2)、招商城附近公交路线(F5)。这些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大,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动因素,特别需要被重视。其中,F1原因度最高,这是由于在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过程中,政策始终起着导向作用。以无锡招商城为例,国家对于招商城个体商户的政策会直接影响招商城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商场内租金的高低等等,从而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

结果因素即原因度小于0的因素。绝对值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商场管理的有效性(F9)、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F12)、招商城的公共设施(F4),这些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以F9为例,国家和无锡市政府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租金价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以及消费能力,都会影响商场的管理运营,可以考虑调整对这些因素影响大的因素来完善商场的管理。

3.2.2 中心度分析

元素的中心度越大,和其他因素的关系就越密切,表明该因素在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因素中的作用和功能越大。根据上文,选取中心度在前5的因素从大到小排序为:租金价格(F6)、租金价格调整(F7)、招商城的公共设施(F4)、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F12)、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F2)。就F6以及F7来说,这两个因素受国家和无锡市的政府的有关政策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商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场的管理质量;再如F2,其中心度和原因度都比较高,说明该因素既对于其他因素有很强烈的影响,同时也受着其他因素的影响,表明该因素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关键因素。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政策法规和租金是影响个体工商户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牢牢把握这两个因素,个体工商户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和繁荣。

但是,目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租金价格的合理化显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以无锡招商城为例:政策方面,政府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的倾斜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普及力度不强是影响招商城发展的突出因素。租金方面,较多商户反映租金价格过高,调整过于频繁,导致小商户的经营利润微薄,其发展面临着窘境。结合个体工商户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分别就政策法规和租金方面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对个体工商户的未来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4.1 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和普及力度

政策的导向直接决定了我国个体经济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经济地位,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因素。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经营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首先,国家政府政策应该进一步向个体工商户倾斜,尤其是在近两年国际经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关键时刻。政府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对就业、财政、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放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条件、加大经营中的扶持力度、减轻费用负担,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作为地方政府,无锡市政府应该从无锡市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有地方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其次,政府方面必须加强执行力度,层层落实,并有效监督每一次项政策的实施,让每一位个体工商户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和政府对其的鼓励、支持及引导,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普及力度,可以组织其在统一的开业教育以及定期的政策法规知识宣传,让每一个小商户了解并熟知政府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4.2 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和调整方式

租金是划分商场与个体工商户利益的标尺,对于商场而言,租金是其收益回报,在其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租金是最大的成本,在其经营的毛利润中扣除成本才得到可支配收入,个体工商户租用店铺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超过成本的收益。因而合理地确定租金价格和租金价格的调整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商场店铺租金的价格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店铺的规模、租约特征以及个体工商户整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商场需要衡量自身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找到一个“双赢”的平衡点,而不是只顾租金价格的提升带来的眼前的利益增长。因为商场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个体户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同样意味着商场不会有一个长远繁荣的未来。所以为了招商城的持久发展,希望有关管理方可以多听取一些商户的意见,在制定租金价位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租金计算公式,同时在租金的调整方面可以与租金的形式相结合,不要过于频繁地涨租,导致租户的厌烦心理。

参考文献

[1]马夫.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工商行政管理,2012.

[2]章玲,周德群.基于DEMATEL方法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因素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1).

[3]王洪革,王守安.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实证分析[J].中国市场,2012.

[4]李扬,秦远建.基于DEMATEL方法的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生态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1).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住户以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包秩序)和绿化(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要求责任单位自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环卫工人上门收集垃圾。严禁用箩筐、竹篓等非密闭容器盛装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倒收垃圾,做到垃圾不外抛,不直接将垃圾扫出门外,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要求责任单位门前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堆放、乱拉挂、晾晒衣物现象;不超门槛摆放物品;单车、摩托车等摆放整齐,按划定位置停放等。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职能部门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工作。“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监督、处罚分别依法委托县城监大队实施。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及街道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产权单位所有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及临街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管理单位确定。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县城管局组织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城管局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各街道居委会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监督、执法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工商、税务、建设规划、卫生、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媒体、公众积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应及时曝光或投诉。

第十一条经营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并拒不整改的,由县城管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无理取闹、阻碍本办法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0.45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加强,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23.70万元。同时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向社会发放各类法规宣传资料32000余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120余人。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案件核审率达100%。所有的处罚案件,无一例诉讼。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到长抓不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局与各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不断的完善各类监管机制,把日常巡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预警制,扩大12315申诉举报网络,把投诉站(点)设在农村的村组上,实行群众举报制,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