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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所称的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局和镇(街)向劳务公司雇用、已签定正式雇用合同,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使用管理,编入城管执法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三、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局负责雇用、日常管理、学习教育等工作;镇(街)中队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镇(街)雇用,驻镇(街)中队负责日常管理、学习教育等工作。
四、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应急力量,不具备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资格,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五、城管协管员雇用条件和人数由雇用单位视情设定。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局负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镇(街)负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
六、城管协管员雇用期限为1年,雇用合同一年一签。雇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雇或解雇。
七、城管协管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执法协查员队伍,与执法协查员教育管理一并组织实施。
八、城管协管员应自觉遵守使用单位制定的相关队容风纪管理规定,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言谈举止,保持队容严整,维护队伍文明形象。
九、城管协管员请销假按有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出具书面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批准;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签署意见,报镇分管领导批准。
十、城管协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假期等待遇由劳务公司按《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督查科负责与劳务公司沟通协调并督促落实相关规定。
十一、城管协管员辞职,应当在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向督查科申请,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向中队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劳务公司负责申请。督查科报局、中队报镇(街),由局、镇(街)按雇用合同约定与城管协管员所在劳务公司负责人协商批准辞职。未经批准,城管协管员不得擅自离职。
十二、城管协管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工作安排、粗暴执勤、工作懒散和瞒报、漏报、泄漏相关信息等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作者:晏殊)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作者:李商隐)
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作者:李清照)
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作者:张志和)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原则,实行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市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狂犬病流行地区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第五条本市限制养犬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机关主管,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所在地*派出所具体负责管理。
各级*、卫生、工商、市容部门和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登记牌、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二)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管理,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检疫、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防疫注射和病人的诊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销售等活动的管理。
(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协助*部门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办理免疫、登记手续后方可饲养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用途的犬类。
第七条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公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有关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凡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核发的免疫证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
一般限养区内凡养犬的,经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经登记养犬的,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九条所有养犬的公民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防疫的要求,每年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重新领取免疫证。
第十条犬类的展览、演出、比赛以及出售、运输等活动,必须经动物防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举行、参加。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从事犬类繁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比赛等活动。犬类交易活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经登记养犬的公民,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当年有效的免疫证,犬只应挂登记牌。
(四)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犬只应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7时;
(六)养犬不得侵扰邻居的正常生活;
(七)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八)不得携一般限养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限养区。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及其它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往医院诊治,并负担全部医疗费用,依法赔偿其它损失。
发现狂犬的,在重点限养区由*机关、一般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被咬伤者应及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紧急治疗处理。
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的烈性犬、大型犬由*机关予以捕杀。
未经登记擅自所养的犬,在重点限养区由*机关予以捕杀,在一般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捕杀。
所携犬在重点限养区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凡携犬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所携犬只一律由*机关予以捕杀。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侵扰邻居正常生活的,应当停止侵扰,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影响的,被侵扰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依法索赔。
第十七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饲养的犬只,符合本办法规定饲养小型观赏犬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疫、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于本办法实施前妥善处理,否则自本办法实施后由*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捕杀。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馆藏书目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是支撑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主体,也是图书馆开展业务工作及读者服务工作的基础。每一种书拥有一条书目数据,每一册书占有一条馆藏信息。采访人员通过馆藏信息来分析确定是否需要采购或增加副本;流通管理人员必须依据系统目录来完成日常业务工作;读者通过馆藏书目检索系统来查询书目相关的馆藏信息。馆藏书目数据库是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能否全面投入使用,各个功能能否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因素,书目数据的质量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严重影响到馆藏数据库的质量和使用,影响书目查全率和查准率,影响读者对图书馆服务的可信度。如何对馆藏书目数据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笔者结合在实践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馆藏书目数据质量问题表现
馆藏数据质量问题往往是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并且有一定规模,而且建库以来积累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在增加,其数据主要表现在:
(一)著录字段信息有误。MARC数据各字段以及子字段都有可能录入错误。在审校过程中会发现价格录入错误;题名字段错字、漏字的现象;图书载体类型错误,比如精装误为平装;随书光盘、附件忘著录等导致数据不规范。
(二)再版图书、多卷书、丛书种次号错误。在编目中书商数据加工人员由于赶时间完成定额任务,没有检索出多卷书的其他卷册、再版书的其他版本,致使多卷书、再版书种次号取错,使同一套书、再版书被分散;同书异号,同号异书的现象。
(三)分类标引错误。书商数据加工人员流动性大,承担着多个图书馆的编目任务,对各个馆的编目细则未能熟练掌握,容易混淆,因此导致在分类标引方面出现问题。例如《中译日笔译教程》分类号H365.9,而实际馆藏字段却著录为K365.9,图书内容跟分类号完全不符。
(四)馆藏地点及流通类型不符合本馆规则。馆藏地点和流通类型录入错误。例如小说、散文类图书依据我馆典藏规则馆藏地点录入“自主学习中心”流通类型为“外借图书” 而输入时将流通类型错录为“样本图书”势必在流通时会产生拒借现象。
二、馆藏书目数据质量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的兴起,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成倍扩张以及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评估,使得没有达标的学校必须在短时间内购买大量的图书资料。按照常规的采编模式显然无法做到。这时图书馆借助书商的力量,将馆内编目加工工作外包给书商。
(一)编目外包的隐患。从编目外包实践看,它的优点是卓见成效的:弥补人力不足;提高了编目效率;加速了新书上架速度。虽然外包具有诸多优势,但数据质量存在着一定的隐患。①编目业务外包主要是由书商提供的免费服务,书商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外包加工人员的工作量均采用记件或计时方式,可想而知,加工人员追求的是速度而忽视了质量;②书商所雇佣的编目人员稳定性差,更替频繁;每变动一次,双方沟通加大,重新投入精力培训指导新人,使得工作效率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③书商内部集体协调沟通不畅通,业务流程衔接性差。这也形成了外包加工人员的利益与工作质量之间的矛盾。
(二)外包加工过程中的监督疲软。编目外包可分为图书外部加工和书目数据加工工序。图书外部加工包括开包核对清单、贴磁条、贴条码、贴书标、盖馆藏章。监督人员认为认为加工技术含量不高,简单重复容易做,加工人员上手快,其实要将这些工作做到准确、美观、整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在图书开包验收过程中,会发现倒装、缺页、缺光盘的问题图书;无订购、不符合本馆藏书规则的图书;馆藏章盖在图书哪个位置、条形码贴的是否端正、磁条夹的位置是否隐蔽等细节工作都是引起馆藏书目数据质量的原因之一。编目外包数据加工包括机读目录各字段的著录、财产号的分配、馆藏地点、流通类型的录入、给分类号、索取号。由于一些数据加工人员变动频繁,衔接不畅,工作人员疲于讲解规则,这些稍微大意就会出现错误,影响馆藏书目数据质量。
三、馆藏书目数据质量控制的措施
馆藏书目数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环节众多,要形成“量大”“质优”的图书馆馆藏书目数据库,源头就在采编外包质量上加以控制。
(一)选择适合本馆特色的外包模式。我馆自2010年以来,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书商对招标的纸质图书进行免费编目加工。在交货前要求书商把这批图书的电子清单及编目数据发给采编部门,采编部门再根据图书分编进度和积压情况、场地等实际情况要求书商加工人员入馆进行加工的模式。
(二)制定详细规则。图书馆除了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外,还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本馆的藏书性质、馆舍条件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包括有中文纸质图书验收加工细则、书商工作人员分编操作流程、图书典藏细则等。
(三)专人监督,人工审校与系统审校相结合。在进行图书加工时,我馆将书商的每批图书分成若干个小批次,这样便于清单及价格的核对。每个工序开始之前按本馆的各项规则、细则进行培训,每个批次都要求加工人员填写“图书验收分编加工报告”记录表。由审校人员对入馆加工人员的外部加工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错误立即纠正;数据加工进行逐一审核,重点核查分类号和种次号;再根据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ILASIII提供的统计功能导出Excel数据表格,进行分类校对、馆藏地点、流通类型等各个指标的筛查,最后进行批审校。人工审校与系统审校相结合,不仅速度快,大大减少盲点出现的机率,如数量不匹配、条码号重复、漏验必备字段等,这是保证数据质量、减少审校所用时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馆藏书目数据维护制度化。采编在源头上进行质量控制,即时发现及时修改。当时无法进行修改的在馆藏维护记录本上做好相关记录,集中一学期进行一次总的维护和修改。并记录相关情况,为质量分析做好依据;杜绝出现重复错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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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泉.编目外包数据质量分析及控制对策.现代情报,2012(9)
[3]毋新梅.编目外包中意外因素的出现及对策.农业网络信息,2012(9)
[4]徐月华.广州市高校图书馆采编业务外包现状研究,2008(7)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广告设置者应持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审批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处理。
第十三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身或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必须由具有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出具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按要求公益广告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应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建设单位和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