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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所称的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局和镇(街)向劳务公司雇用、已签定正式雇用合同,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使用管理,编入城管执法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三、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局负责雇用、日常管理、学习教育等工作;镇(街)中队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镇(街)雇用,驻镇(街)中队负责日常管理、学习教育等工作。
四、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应急力量,不具备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资格,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五、城管协管员雇用条件和人数由雇用单位视情设定。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局负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镇(街)负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
六、城管协管员雇用期限为1年,雇用合同一年一签。雇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雇或解雇。
七、城管协管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执法协查员队伍,与执法协查员教育管理一并组织实施。
八、城管协管员应自觉遵守使用单位制定的相关队容风纪管理规定,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言谈举止,保持队容严整,维护队伍文明形象。
九、城管协管员请销假按有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出具书面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批准;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签署意见,报镇分管领导批准。
十、城管协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假期等待遇由劳务公司按《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督查科负责与劳务公司沟通协调并督促落实相关规定。
十一、城管协管员辞职,应当在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向督查科申请,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向中队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劳务公司负责申请。督查科报局、中队报镇(街),由局、镇(街)按雇用合同约定与城管协管员所在劳务公司负责人协商批准辞职。未经批准,城管协管员不得擅自离职。
十二、城管协管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工作安排、粗暴执勤、工作懒散和瞒报、漏报、泄漏相关信息等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作者:晏殊)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作者:李商隐)
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作者:李清照)
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作者:张志和)
二、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房屋:办公用房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综合计划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综合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六、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综合计划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计算机使用及管理根据《关于局机关计算机管理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馆藏书目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是支撑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主体,也是图书馆开展业务工作及读者服务工作的基础。每一种书拥有一条书目数据,每一册书占有一条馆藏信息。采访人员通过馆藏信息来分析确定是否需要采购或增加副本;流通管理人员必须依据系统目录来完成日常业务工作;读者通过馆藏书目检索系统来查询书目相关的馆藏信息。馆藏书目数据库是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能否全面投入使用,各个功能能否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因素,书目数据的质量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严重影响到馆藏数据库的质量和使用,影响书目查全率和查准率,影响读者对图书馆服务的可信度。如何对馆藏书目数据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笔者结合在实践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馆藏书目数据质量问题表现
馆藏数据质量问题往往是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并且有一定规模,而且建库以来积累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在增加,其数据主要表现在:
(一)著录字段信息有误。MARC数据各字段以及子字段都有可能录入错误。在审校过程中会发现价格录入错误;题名字段错字、漏字的现象;图书载体类型错误,比如精装误为平装;随书光盘、附件忘著录等导致数据不规范。
(二)再版图书、多卷书、丛书种次号错误。在编目中书商数据加工人员由于赶时间完成定额任务,没有检索出多卷书的其他卷册、再版书的其他版本,致使多卷书、再版书种次号取错,使同一套书、再版书被分散;同书异号,同号异书的现象。
(三)分类标引错误。书商数据加工人员流动性大,承担着多个图书馆的编目任务,对各个馆的编目细则未能熟练掌握,容易混淆,因此导致在分类标引方面出现问题。例如《中译日笔译教程》分类号H365.9,而实际馆藏字段却著录为K365.9,图书内容跟分类号完全不符。
(四)馆藏地点及流通类型不符合本馆规则。馆藏地点和流通类型录入错误。例如小说、散文类图书依据我馆典藏规则馆藏地点录入“自主学习中心”流通类型为“外借图书” 而输入时将流通类型错录为“样本图书”势必在流通时会产生拒借现象。
二、馆藏书目数据质量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的兴起,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成倍扩张以及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评估,使得没有达标的学校必须在短时间内购买大量的图书资料。按照常规的采编模式显然无法做到。这时图书馆借助书商的力量,将馆内编目加工工作外包给书商。
(一)编目外包的隐患。从编目外包实践看,它的优点是卓见成效的:弥补人力不足;提高了编目效率;加速了新书上架速度。虽然外包具有诸多优势,但数据质量存在着一定的隐患。①编目业务外包主要是由书商提供的免费服务,书商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外包加工人员的工作量均采用记件或计时方式,可想而知,加工人员追求的是速度而忽视了质量;②书商所雇佣的编目人员稳定性差,更替频繁;每变动一次,双方沟通加大,重新投入精力培训指导新人,使得工作效率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③书商内部集体协调沟通不畅通,业务流程衔接性差。这也形成了外包加工人员的利益与工作质量之间的矛盾。
(二)外包加工过程中的监督疲软。编目外包可分为图书外部加工和书目数据加工工序。图书外部加工包括开包核对清单、贴磁条、贴条码、贴书标、盖馆藏章。监督人员认为认为加工技术含量不高,简单重复容易做,加工人员上手快,其实要将这些工作做到准确、美观、整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在图书开包验收过程中,会发现倒装、缺页、缺光盘的问题图书;无订购、不符合本馆藏书规则的图书;馆藏章盖在图书哪个位置、条形码贴的是否端正、磁条夹的位置是否隐蔽等细节工作都是引起馆藏书目数据质量的原因之一。编目外包数据加工包括机读目录各字段的著录、财产号的分配、馆藏地点、流通类型的录入、给分类号、索取号。由于一些数据加工人员变动频繁,衔接不畅,工作人员疲于讲解规则,这些稍微大意就会出现错误,影响馆藏书目数据质量。
三、馆藏书目数据质量控制的措施
馆藏书目数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环节众多,要形成“量大”“质优”的图书馆馆藏书目数据库,源头就在采编外包质量上加以控制。
(一)选择适合本馆特色的外包模式。我馆自2010年以来,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书商对招标的纸质图书进行免费编目加工。在交货前要求书商把这批图书的电子清单及编目数据发给采编部门,采编部门再根据图书分编进度和积压情况、场地等实际情况要求书商加工人员入馆进行加工的模式。
(二)制定详细规则。图书馆除了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外,还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本馆的藏书性质、馆舍条件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包括有中文纸质图书验收加工细则、书商工作人员分编操作流程、图书典藏细则等。
(三)专人监督,人工审校与系统审校相结合。在进行图书加工时,我馆将书商的每批图书分成若干个小批次,这样便于清单及价格的核对。每个工序开始之前按本馆的各项规则、细则进行培训,每个批次都要求加工人员填写“图书验收分编加工报告”记录表。由审校人员对入馆加工人员的外部加工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错误立即纠正;数据加工进行逐一审核,重点核查分类号和种次号;再根据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ILASIII提供的统计功能导出Excel数据表格,进行分类校对、馆藏地点、流通类型等各个指标的筛查,最后进行批审校。人工审校与系统审校相结合,不仅速度快,大大减少盲点出现的机率,如数量不匹配、条码号重复、漏验必备字段等,这是保证数据质量、减少审校所用时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馆藏书目数据维护制度化。采编在源头上进行质量控制,即时发现及时修改。当时无法进行修改的在馆藏维护记录本上做好相关记录,集中一学期进行一次总的维护和修改。并记录相关情况,为质量分析做好依据;杜绝出现重复错误。
参考文献:
[1]曹秋霞,陈如好.美国图书馆编目业务外包的经验及启示.图书馆学研究,2009(5)
[2]温泉.编目外包数据质量分析及控制对策.现代情报,2012(9)
[3]毋新梅.编目外包中意外因素的出现及对策.农业网络信息,2012(9)
[4]徐月华.广州市高校图书馆采编业务外包现状研究,2008(7)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广告设置者应持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审批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处理。
第十三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身或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必须由具有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出具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按要求公益广告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应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建设单位和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