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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上的产品评论数量也随着飞速增长。如何从大量的产品评论中挖掘出有效信息,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情感分类将产品评论自动分为正面评论和负面评论两类,是一项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分类技术,能帮助人们自动分析产品评论中包含的用户观点信息。本文针对中文产品评论的多种特征,使用SVM作为分类方法,比较分析了不同特征对分类效果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选择适当的特征,使用SVM可以获得较好的情感分类效果。
关键词:情感分类;产品评论;特征选择;支持向量机
1.引言
随着Web技术的飞速发展,相对于传统的购物方式,电子商务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及改善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允许消费者对各种产品进行评论。因此,网络上的产品评论数量也在飞速地增长。在这些产品评论中,包含了消费者关于产品评价的丰富信息。但巨大的评论数量使得消费者很难在购买产品之前,通过阅读评论来获得对产品综合、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使产品的生产厂商很难通过跟踪评论来进一步改进产品的设计、获得竞争优势 Q. Ye,W. Shi, Y. Li. Sentiment Classification for Movie Reviews in Chinese by Improved Semantic Oriented Approach. Proceedings of the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chine Learning and Cybernetics. Guangzhou, China: IEEE Press. 2005:2341-2346
[关键词]在线评论;销量;品牌声誉;高卷入度产品;低卷入度产品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230
1引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购物在市场消费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线评论是网络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用文字描述的购买及使用心得,是产品网络口碑的重要构成。由于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前,阅读参考在线评论。
在线评论的重要作用,引发学者就在线评论对销量的影响展开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在线评论有用性、对销量产生影响的在线评论要素、在线评论传播机制等。其中,对销量产生影响的在线评论要素方面,主要有评论长度、评论等级、好评数等。Lee等将产品分为主观、客观评价类产品,证实了网络口碑对客观评价类产品的长尾效应有抑制作用,对主观评价类产品有促进作用。[1]韩科伦等从评论的情感倾向出发,分别对搜索型与体验型产品在线评论对销量的影响进行研究。[2]同时,品牌声誉对产品销量的显著影响也备受学者关注。王等发现品牌效应会显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高声誉品牌会成为消费者的第一选择。[3]
已有相关研究虽已取得不俗的成果,但都未按照不同卷入度划分产品类别;也鲜有学者研究品牌声誉的调节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产品划分为高卷入度与低卷入度产品,研究不同卷入度产品类型下,品牌声誉对各评论要素与销量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
2研究变量与假设
产品卷入度是指消费者基于自身动机、需求和兴趣,对产品的重视程度或认为产品与自己的相关性。卷入度高的产品,购买决策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消费者有更大动机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产品和品牌信息; 卷入度度低的产品,制定购买决策过程比较简单,消费者主要依据已有记忆信息、一时喜好等,做粗略的外部产品和品牌信息搜索。[4]
21评论等级与品牌声誉
评论等级是指消费者购买某产品后,对产品进行的评分等级。王君B等人指出,评论等级与销量无显著相关性;[5]但盘英芝等人发现评论等级的变化对销量有显著促进作用。[6]低声誉品牌形象辨识度较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了解,信任度较低,因此评分等级对消费者制定购买决策的影响大于高声誉品牌产品。
低卷入度产品的客观可观测因素相对较少,而评论等级是可直接参考的数量化凭据之一,因此消费者更愿意将其作为选购产品的依据。相反,高卷入度产品的各种客观因素较多,且各产品评论等级差别较小,对消费者提供的参考价值有限,因此评论等级对其销量的影响小于低卷入度产品。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
H1:低声誉品牌产品下,评分等级对销量的影响变强;
H2:低卷入度产品品牌声誉正向调节评分等级和销量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22评论长度与品牌声誉
评论长度是指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对产品评论的字数。Judith A认为过长的评论并不会刺激销量的增长。[7]而Chern等发现长的评论往往拥有更多产品细节,使其对销量的影响更大。[8]低声誉品牌知名度有限,更长、更详细的产品评论能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降低其购买的不确定性。而高声誉品牌产品的购买不确定性较低,因此评论长度的解释作用会被削弱。
王君B指出评论越长,内容越丰富,对产品销量影响越大[5]。品牌声誉低的高卷入度产品,其购买不确定性更大,评论内容的丰富度,即评论长度对销量的影响更大。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
H3:低声誉品牌产品下,评论长度对销量的影响显著;
H4:高卷入度产品品牌声誉负向调节评论长度和销量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23评论及时度与品牌声誉
评论及时度能够反映评论内容的时效性及丰富度。殷国鹏认为评论及时度是衡量评论内容质量的关键维度。[9]方佳明指出评论及时度越大,销量越多。[10]虽然高声誉品牌产品质量不确定性较小,但评论及r度越长,越会反映产品的不足,更不利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因此推测评论及时度越大,对销量影响越大。
对于高品牌声誉的高卷入度产品,评论时间距购买时间越长,评论内容越容易暴露产品的不足,对销量的负向影响越大;而高品牌声誉的低卷入度产品价值低,多属于易耗品,无论购买时间长短,消费者对产品的体验相似,评论内容也相似,对销量影响较小。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
H5:高品牌声誉产品下,评论及时度对销量的影响更加显著;
H6a:高卷入度产品品牌声誉正向调节评论及时度和销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H6b:低卷入度产品品牌声誉对评论及时度和销量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不明显。
24客户等级得分与品牌声誉
在线评论的复杂程度逐渐增加,消费者开始不再盲目相信评论内容的有用性,越来越关注评论的可信度。郭国庆等发现评论者资信度越高,在线评论内容越可信。[11]廖成林等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客户等级得分是衡量评论可信度的重要因素。[12]高声誉品牌产品质量不确定性较低,只有较高的客户等级得分评论,才更能证明不良评论的可信度,因此对销量影响比低声誉品牌更大。
对于高品牌声誉的高卷入度产品,客户等级得分越高,越能证明产品的不良信息可信,阻碍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进而影响产品销量。因此,客户等级得分越高,评论越可信,消费者越容易做出购买决策。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
H7:高声誉品牌下,客户等级得分对销量影响变强;
H8:高卷入度产品品牌声誉正向调节客户等级得分与销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3模型构建与研究方法
31研究对象及数据获取
本文选择京东商城中产品评论信息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在线评论对销量的影响。本文将品牌作为调节变量展开研究,因此需要获取各类产品的品牌声誉得分。研究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在六种产品类别下,分别选择6~7个品牌,让被调查者分别对各类产品品牌进行排序。在调查过程中,选取高校学生作为对象发放问卷,共发放80份,回收75份。根据品牌声誉调查结果,将品牌划分为高、低声誉品牌。
为保证采集足够的评论数据量,在每个品牌下选取评论较多的产品。对每个产品,抓取各条评论的内容、购买至评论的时间、评论客户等级及对产品的评分,并抓取每个产品的评论数量与价格。数据抓取时间范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最终采集到高卷入度产品的可用评论2359条,低卷入度产品的可用评论2006条。
32变量测量
由于产品销量在京东商城没有公布,相关数据无法采集。近期有不少学者采取评论数量来衡量销量,拟合结果良好。所以本研究采用产品的评论总数量代替销量。关于自变量,评论等级直接使用火车头采集软件抓取,分为1-5级;评论长度用每条评论的字符数衡量;评论及时度用火车头软件抓取;客户等级得分即评论者在京东商城中的注册等级,分为注册会员、铜牌会员、银牌会员、企业会员、金牌会员与钻石会员,研究中对它们分别赋值为“1-6”。品牌声誉按照划分的高声誉品牌与低声誉品牌,分别赋值1和0。
在主要变量中,销量与价格取值跨度较大,均需取对数来压缩变量量纲,控制潜在离群值;其余变量取值范围相对较小,无须取对数。
33模型构建
在之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前面的理论假设,提出本研究的回归模型(式 1)。即在品牌声誉(Ppsy)交互作用下,评论等级(Pldj)、评论及时度(Pljsd)、客户等级得分(Khdjdf)、评论长度(Plcd)对产品销量(xl)的影响回归模型。
为研究不同卷入度产品类型下品牌声誉调节作用的区别,在对全部数据进行回归后,按照产品不同卷入度,对数据分类,并按照上述模型再次进行回归。检验不同卷入度产品类型下,品牌声誉对各变量的调节作用是否存在区别。
4数据分析
41初步统计分析
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产品销量最低为214,最高为583619,样本具有较强代表性。Pldj、Pljsd、Plcd、Khdjdf、Ppsy和Jg(产品价格)的均值依次为480,1955,5691,431,032和188309,数值水平合理。
42回归结果分析
使用STATA120软件对全部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Pljsd与Plcd对xl的影响都是显著负向的。Ppsy对Pljsd、Khdjdf这两个变量与xl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都是显著的,因此假设H5、H7得到验证;但对Plcd、Pldj与xl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不显著,因此假设H1、H3没有得到验证。为研究不同卷入度产品类型下,品牌声誉对各变量与销量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分别对高卷入度产品和低卷入度产品的数据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与表4所示。
对比不同卷入度产品品牌声誉对各变量与销量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看出高卷入度产品中,Ppsy、Pljsd的t值显著,则高品牌声誉产品的评论及时度对产品销量的影响比低品牌声誉产品更高,假设H6a得到验证;Ppsy、Khdjdf的t值也显著,可以发现品牌声誉对客户等级得分与销量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显著,假设H8得到验证;Ppsy与Pldj之间的交互效应不显著,拒绝假设H4。从表4中发现,低卷入度产品下,Ppsy与Pljsd之间的交互作用不显著,Ppsy、Pldj的t值也不显著,因此假设H2、H6b没有得到验证。
5结论
电子商务中,在线评论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往研究仅独立考察了品牌声誉和产品类型对产品销量的影响,而本文首次同时研究不同卷入度产品类型、不同品牌声誉对产品销量的影响。数据回归结果表明,高品牌声誉的低卷入度产品中,评论及时度对产品销量的影响更强;高卷入度产品可以强化品牌声誉低的品牌对评论及时度、客户等级得分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两种产品类型下,品牌声誉对评论长度、评论等级的调节作用都不显著。品牌声誉对在线评论与销量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受到产品卷入度的影响,这一结论对电商运营有较大指导意义。电子商务网站应根据产品卷入度与品牌声誉的高低,对评论的消费者等级、客服的回复进行个性化设计,通过提高在线评论的有用性,提升产品销量。
本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评论内容有用性衡量方法单一。在以后的研究中,应进一步发掘新的考量方法,更精确地分析使用采集的评论内容,从而更全面地研究在线评论对销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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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销地价格波动影响因素评价
1.建立指标集。指标集是影响大宗农产品销地价格各种因素构成的集合,本文选取上文所说的产地收购价格波动、农产品投机行为等5个指标作为评价的指标集U=(u1,u2,u3,u4,u5)。2.建立权重集。为了反映各个指标的重要性,需要对各个指标分配一个权重。各个权重组成U上的一个模糊集合A,称A为权重集。选择专家评议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各自的权重。本文选用1-9标度方法,聘请6位行业专家(3位农产品流通领域专家,3位批发市场经营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得出结果通过一致性检验,合理可靠。评价过程如下:计算最终权重得本文系农产品批发市场政策法规研究(2013-35-1)的资助。A=(0.46,0.23,0.17,0.07,0.07)3.建立评价集。评价集是评价者对评价对象可能做出的所有评价结果组成的集合。用V表示。V=(V1,V2,…,VN)其中Vi表示第i个评价结果。N为总的评价结果数。为了使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因素评价简洁,直观,便于理解,本文只选择五个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集,即影响因素V=(大,比较大,一般,较小,小)。4.大宗农产品的选择和基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视角的单因素评价。单因素模糊评价是单独从一个因素出发进行评价,以确定评价对象对评价集V的隶属程度。设评价对象按因素集中的第i个因素ui进行评价,对评价集V中第j个元素vj的隶属度为rij,则U的评价结果可以用模糊集合表示:对所有因素都进行评价后,可以得到矩阵R=(R1,R2……,RM),R可以看做是因素集U和评价集V之间的模糊关系。本文选择北京大洋路批发市场的禽蛋、蔬菜、鲜肉、果品、水产作为研究对象。作者经过对大洋路批发市场实际调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经销人员,包括5名禽蛋经销商,5名蔬菜经销商、5名鲜肉经销商、5名果品经销商、5名水产经销商,共25人进行问卷调查评价。评价过程:经销商分别从五个方面对五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评价。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使评价更加客观,不同种类的经销商在评价自己所经营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因素时,评语得分为2分;评价其他种类的农产品波动因素时,评分为1分。得到分数后再进行归一化处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综合以上经销商意见,最终得到的评价表如下:5.多因素模糊评价。单因素评价矩阵分别和权重集进行模糊变换,即得到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即B=AR表示A与R的一种合成方法,本文选择为乘法。计算得到:B禽蛋=ART禽蛋=(0.3,0.16,0.18,0.18,0.18);B蔬菜=ART蔬菜=(0.44,0.18,0.26,0.08,0.04);B鲜肉=ART鲜肉=(0.26,0.1,0.2,0.28,0.16);B果品=ART果品=(0.32,0.2,0.26,0.12,0.1);B水产=ART水产=(0.22,0.18,0.22,0.22,0.16);6.最终评价结果。本文选择线性加权法求得最终得分,计算公式如下(ai为设定参数):最终计算结果:P禽蛋=3.22,P蔬菜=3.9,P鲜肉=3.02,P果品=3.52,P水产=3.08从以上对农产品销地价格波动因素的评价来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认为产地收购价格变化对农产品销地价格波动影响大的比例为(0.3+0.4+0.3+0.2+0.2)/5=0.28;同理得出:农产品投机行为的影响是0.36;短期天气变化的影响是0.26;物流费用和损耗的影响是0.36;经营成本变化的影响是0.28。
结论和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分析各因素对农产品销地价格波动的影响,得出农产品投机行为和物流费用损耗是影响农产品销地价格波动的最重要因素,其次是产地收购价格和经营成本的变化,最后是短期天气变化因素。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稳定农产品销地价格:1.加强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高效运行,对缓解农产品的产销失衡、降低流通损耗和稳定价格十分重要。要采取政策措施,尽快改变产地市场落后的流通格局,在农村产地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产品市场。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交易场地、交易棚的建设投入,解决当地农民卖菜难的问题。另外,做好产销两地铁路专用线、铁路冷藏运输车辆及场站设施建设,降低流通成本。2.加强对农产品投机行为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维护市场秩序和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加强对投机炒作农产品行为的监管。政策法规一方面对农产品投机炒作者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为市场监管者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执法依据。3.完善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建设思路和具体支持政策。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明确公益性市场建设的资金来源和相关比例,制定税收、土地,水电等优惠措施。在政策支持下开展示范市场建设,以点带面推进,逐步形成我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本文作者:李志博王寒笑安玉发工作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010-02
1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述评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强度看,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专门法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强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位与功能,充分考虑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保护方式清楚明了,保护水平较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全面完善。且便于操作,因其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所以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其登记注册制度既将地理标志范围内的特定使用者即权利人具体化,又对权利人的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当然,专门法模式也有自身的缺点,比如这种模式行政干预多,其制度建设需要耗费国家大量的行政资源,但是对于我国这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众多而且历史悠久的国家尤为适合,值得仿效和推广。
2 农产品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是将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德国、日本、瑞典是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止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因该行为而可能使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制止该行为,如实施此行为的人是故意或有过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和采取恢复信誉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特点如下:①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这区别于上述以保护权利人的个体经济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个人本位主义的知识产权法。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建立在禁止与诚实信用管理相悖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用权利保护上。②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其他进行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享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与前述只有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才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同。③不直接赋予相关主体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而是仅从消极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并责令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充分考虑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法性质,从社会本位出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私法性考虑则不到位,不利于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该保护方式没有授予农产品地理标志或任何积极的权利。它所规定的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即禁止权。作为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而言,他们使用这一标志并不意味着其产品有着独特的品质、其他特征或声誉,也即是说,这种使用只是在产品的来源标记的意义上使用的。而不是在地理标志的意义上使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不能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也不能达到TRIPS协议所要求的保护水平,特别是TRIPS协议对特殊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及要求就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进行强制谈判的规定,因为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根本谈不上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的问题。因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并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现今世界上的国家也很少采纳此种立法模式。
3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商标法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美国是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通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实施保护,其中又分为三种情况:①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如德国商标法;②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如英国商标法③规定当事人可通过选择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如美国商标法、瑞士商标保护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如下:①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运用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保护。②并非将地农产品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保护,而是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一般以证明商标保护居多。③各国往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一般是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⑤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依据经批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该地理标志。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有权使用人均得提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既无需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人,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缺点是:虽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与商标,尤其是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相似性。但相似毕竟不是相同,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对于商标而言,有其特殊性,不充分考虑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知识产权的特点,势必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4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种模式上:由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保护、专门立法保护。通过对上述两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专门法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1)以商标法为主要保护途径有很多弊端。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性质不同,不宜采用同一个法律规范进行保护。此外以商标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还有其它不足:产地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众多,如法国拥有“香槟”原产地名称的企业酒厂有400多家,若他们均将“香槟”作为商标,则不能区别该产地内酒的不同生产者,势必引起混淆。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是协议的总体要求,因此协议禁止把原产地名称直接注册为商标,只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对于注册商标而言,欲想取得长期保护,须屡经续展程序,方可保有其权利的持
久性,而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而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即不能落人公共领域。根据商标权之效力,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而TRIPS在第22条第2款中禁止的是“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达方面,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如法国的伊夫・圣・洛良公司为其生产的香水注册了“Champagne”(香槟)商标,若依据商标法对此不能加以禁止。所以商标法保护水平达不到TRIPS协议要求。
(2)专门法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专门法的保护模式能够实现我国利益最大化。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模式选择,必须要从本国的最大利益出发。在贸易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归根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符合本国经济利益是本国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表现。欧盟和美国作为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对立双方,它们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主要就是经济利益的对立。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从前见性接受发达国家的商标范式开始到根据自己的判准构筑专门立法强式保护的理想图景;从对国家利益进行内部检省着手到开始寻求诉诸普遍主义的全球接纳,无不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理性自觉的开始。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有着5000年悠久的历史,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地域,造就了一大批的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也有着很多的由特殊环境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如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茶等。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国际范围来看,地理标志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之一,而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是我国的“短项”。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法保护,因为这样更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更能实现我国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
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概述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以下称平行进口商)从国际市场进口商标产品输入本国销售,从而与本国的经授权的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而该商标权在此之前已经在本国受到了保护。一般而言,进口的商标产品与国内的商标权人具有一定的联系,如果进口的商标产品与进口国商标权人没有任何关系,这种进口往往被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
(一)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
平行进口源于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两国之间存在有利可图的价格差,而这种价格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跨国企业的歧视性定价策略。所谓价格歧视,是指跨国企业运用对市场的控制力量,以国为单位来细分国际市场,根据市场弹性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商品价格,以求全球收入的最大化。一般而言,市场越大,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需求弹性越大,价格就越高,反之亦然。这样必然会形成不同需求弹性的不同国家之间同种商品的价格差。
2、关税差别。即使跨国企业(设其所在国为A国)采取全球统一定价策略分别向B国和第三国C国的商出售商品,但是当B国对A国的进口税率高于C国对A国同种商品的进口税率时,则B、C两国同种商品的零售价格仍然会存在差异。同时,由于B、C两国之间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互相减免进口税,则两国间的进口成本将非常低。这种商品在B、C两国的价格差大大高于从C国出口该商品到B国所需一切的交易费用时,则商品将从C国平行进口到B国。
3、汇率波动。若一国货币相对升值,必有另一国货币相对贬值,如果跨国企业的定价策略滞后于汇率波动,则硬币国和软币国必将存在同种商品的不同价格。此外,由于一些国家对特殊行业如药品行业的价格管制的程度不同,厂商向批发商和零售商销折扣不同等原因,也会产生国际间的价格差。
(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类型
1、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即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由商标权人投放市场。它包括三种情形:(1)产品由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直接投放到国外市场,后被返销至国内;(2)产品由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投放市场,被他人出口国外,后返销至国内;(3)产品由权利人在国外生产、投放市场,后被进口到国内。
上述前两种情形属于返销型平行进口,第三种情形属于直接进口型平行进口。
2、同意投放型平行进口。即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它包括两种情形:(1)发生在商标权人与国外被许可人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被许可人之间相互之间的平行进口。(2)发生在商标权人与国外母子公司、联营企业等之间,不同国家的母子公司、联营企业等相互之间的平行进口。
在美国,前者称为“许可型平行进口”,后者称为“关联型平行进口”。
3、同出一源型平行进口。即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由国外的商标权人投放市场,但国外商标权人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同出一源,比如通过权利转让、企业分立等使商标权发生转移。
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产生的竞争问题
(一)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可能产生的公平竞争问题
一般而言,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只是加剧了品牌内竞争,不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但是同意投放型平行进口和同出一源型平行进口可能产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明显。
1、对于商标权人和授权经销商来说,平行进口的产品通常会以低于国内的价格进行销售,势必造成品牌内部的剧烈竞争。国内的商标权人或授权经销商可能会因降低价格和失去一部分市场份额而损害其利益,所以坚决反对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长期可能会造成独占许可人失去开发商品的经济动力,并有可能将工厂转移到低价位的国家。一定地域的商标权人可能不再像过去垄断生产、销售的情况下在商标产品上大规模的投资,例如,减少广告方面的投资,因为担心广告会给同一商标的其他权利人带来不公平的好处。
2、对于平行进口商来说,既没有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也没有承担为商品做广告或营销等方面的销售成本,在本国销售从国外进口的低价商品,获得颇丰的差价。但是其获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凭借了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先期投资和市场开发。如果平行进口商不注重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也会对商标权人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3、对消费者而言,短期因价格下降而获益,长期来看,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只是由进口商提供服务和担保,消费者可能根本不知道或疏忽其中的差别,得不到便捷的售后服务。同一商标的商品,不同的产地,质量也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消费者仍然期望同一商标保持同一品质,不同来源的商品会使消费者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从而对该商标商品的信誉产生怀疑。商标权人为了避免国家或者地区间的价差引起平行进口,会采取措施使销售者统一定价。根据分割市场的理论,统一定价之后,权利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能适当提高国际范围内其商标产品的价格;不仅如此,消费者还必然要承担来自不规范重新包装和不合适仓储的风险以及伪造产品的风险。
(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问题
一般而言,在知识产权法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反垄断法并不发生作用。一旦知识产权法允许平行进口,则权利人对平行进口采取限制性措施就进入了反垄断法的监控范围。限制平行进口可以是横向或纵向的协议,也可能是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行为。
1、限制平行进口的协议。首先,横向协议主要是市场分割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其次,纵向限制平行进口的协议是在同一品牌产品的生产商(权利人)和销售商之间的协议,主要采取独占性销售和选择性销售协议的形式。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要适用合理原则分析,对限制品牌内竞争带来的效率损失和促进品牌间竞争产生的效益作出比较,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允许或者禁止。根据独占性销售协议,生产商同意不在独占性地区销售,而且不许可他人销售,销售商则同意不将产品向该地区外出口。这种协议通常包括商标的独占适用许可,一般而言,并不被认定为非法的限制竞争协议。限制进口的最佳措施就是没有出口,没有出口就没有进口,因而禁止出口是从根本上限制平行进口。然而,绝对的地区保护则是不合理的。欧洲法院认为,独占销售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禁止其他销售商向该独占地区销售则构成违法。按照选择性销售协议,生产商在同一地区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选择数个销售商,生产商仅仅将产品供应给经选择的销售商或零售商,而这些销售商或零售商则不能向经许可的销售网络外的销售商或零售商销售。这种模式选择的依据是销售商或零售商的资质或条件,而不是地域。如果生产商选择销售商或零售商的目的是为了禁止平行进口,则这种协议具有反竞争的效果。
2、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认定,一是市场优势地位,二是滥用行为。与专利权补贴,单纯的商标权一般不能使企业取得行业或地域的优势地位,但是商标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所有者,在与OEM加工商、销售商的市场交易中,却是处于实质上的优势和支配地位,即相对优势地位。也就是说,商标权人即便不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也可能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相对优势地位是在具体交易中界定的,界定的关键是考察交易相对人对于主要的交易条件是否有选择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权、对交易相对人转向其他经营者能否合理地预期等。限制平行进口的滥用行为一般包括拒绝供应、限制转售等。
三、我国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对策
商标法主要任务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非法侵害,而像平行进口很难确定其侵害商标专用权,便可以考虑用竞争法规制。关于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需要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共同完善加以解决。
(一)确立实质性差异原则,允许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和关联型平行进口,禁止许可型平行进口,除非得到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许可人的同意,禁止“同出一源型平行进口”
1、平行进口商品与中国市场的同品牌商品之间在品质、服务、口味或者成分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别,平行进口商就必须在商品上明确标识,以维护消费者不会因混淆而利益受损。如果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和国内的商标属于共同商标权人所有或控制,平行进口商品须表明来源地。当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而损害第一次销售的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声誉时,商标权人仍应有权利加以禁止。
2、允许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国内商标权人在国内或国外生产的产品首次销售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发生在国外,返销至国内,商标产品不涉嫌侵权,商标权人不应干涉产品的自由流通,消费者也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法律应当允许。
3、允许关联型平行进口。由于关联企业并非独立的经营者,相互之间是否竞争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策略,并不影响他们作为经营共同体的关系,法律无需干涉。
4、原则上禁止许可型平行进口。商标权人或独占许可人通过大量的广告,开发营销网络,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采用质量监控措施,建立起独立的商誉。平行进口商不得无偿利用这一商誉进行销售,除非得到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许可人的同意。
5、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国外的商标产品,无论国外的商标与国内的商标是“同出一源”还是没有任何关系,国内的商标权人都有权阻止平行进口。商标作为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一国申请注册并获准的注册商标只在该国家领域内有效,受该国相关法律的保护。这样,在全球范围内,可能就同一个商标存在多个商标专用权人。当商标的识别功能受到干扰而使消费者对来源地发生混淆,误认为来源于一国注册商标人,该国的注册商标人理应主张商标专用权去制止平行进口的发生。
(二)反垄断法应当关注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
如果商标法禁止许可型平行进口和同出一源型平行进口,反垄断法自然不需要再关注限制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而关联型平行进口,即外国商标权人和国内商标权人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或者企业属于共同的所有人或者隶属于共同的控制之下,限制竞争不发生在独立的经营者之间,也不在反垄断法的审查范围之内,所以反垄断法应该关注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由于交易双方属于上下游企业,所以只可能产生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需要通过合理原则分析判断允许还是禁止。
参考文献:
[1]严桂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王先林,等.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