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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2013年,计划培训企业负责人1500人,安全管理人员2000人;培训从业人员60000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参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基本消除。
二、主要工作
1、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组班,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镇海职教中心(社区学院)承办,培训地点:镇海社区学院。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一般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将实行教考分离,考核方式为上机考试。具体见附件2。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分类实施,由工程学院镇海社区学院培训点负责组织落实,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考核,培训地点:镇海社区学院。
4、各企业应抓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经费,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各镇(街道)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统计汇总报区安监局综合科。
5、镇海职教中心(社区学院)要加强培训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学内容;要提高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建立授课监管和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培训管理,防止出现代培代考现象。
6、区安监局将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信息数据库,并实现网上培训情况查询。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切实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区安监局将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以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工厂安全生产保证书【1】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一责制。
三、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四、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用火、进设备、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按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准无证作业。
五、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令。
六、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等消防、气防设施。
XXX
20XX年X月XX日
工厂安全生产保证书【2】
一、车间在履行车间职责前,向公司郑重保证如下:
1、车间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车间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制度以实现安全生产。
3、车间教育职工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
4、车间严格要求职工遵守车间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车间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车间力争使职工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6、车间严抓职工的培训工作,对职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消防安全培训,使职工按操作规程工作、安全生产。
7、车间严格岗位巡查制度,值班领导每班去生产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规人员严格惩处。
8、车间加强对班前班后会管理,上班职工必须提前到会议室开班前会听领导的工作安排,下班人员在班后会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
9、车间严抓考勤制度,实行一天三考勤的方法,发现替考勤,不考勤的,当日算休并考核罚款。
10、车间狠抓劳动纪律,严惩迟到早退、上班喝酒的职工,给车间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使车间正常健康的生产。
11、车间加强检修力度,对修理工严格要求,修理工要定期检修设备,实施一次检修到位,避免重复检修。
12、车间严抓卫生管理,各岗位分片管理打扫卫生。车间每周一下午进行生产卫生安全大检查。
二、车间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公司相关制度接受处置。
三、以上保证请公司领导监督。
车间盖章:
热电车间
20XX年2月1日
工厂安全生产保证书【3】
安全工作是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安全工作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唯一办法。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和管理机电设备。
4、明确了解施工环境;明确施工环境,了解施工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是降低、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
搞好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生命的康健。我们管理人员人人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职责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
心中时刻想着安全,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坚持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堵塞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
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为天,责任如山。让我们共同努力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为红兴的振兴做出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注重实效,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市安监系统(包括安监中队)执法人员的持证率达100%;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普遍进行轮训;村(居)安全员培训率80%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4000人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6000人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000人以上,其它从业人员培训35万人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1、积极组织参加省局举办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培训班。
2、会同市委组织部举办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班,争取覆盖面达到100%。
3、继续做好市、县两级安监局及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由市安监局分期分批报省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
4、各县(市、区)安监局分期分批组织对辖区内村(居、社区)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深化全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5、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训工作,确保持证上岗率100%。加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力度,严格准入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证上岗率100%。
6、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班组长培训,加强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逐步分级培树“三级”安全教育示范企业。继续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年度完成各类从业人员培训36.6万。
7、继续组织对近三年来全市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8、积极推进“民工安全学校”建设,对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要大力开展“送教上门”活动,确保职工应知应会。要继续开展安全知识进企业、学校、社区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和培训保障体系。
9、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指导监管辖区内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完成培训机构资质的过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安全培训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0、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和《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机构,落实考核责任。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建立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计算机考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充分利用省局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努力实现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查询、统计等信息化管理。
11、要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及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纠正,对违法的要依法查处,从严查处假冒证件。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2、指导督促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操作程序,建立培训台帐,健全培训档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使用教材,保证教学课时。同时,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坚持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注重课堂教育,强化实践教学,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师资素质,建立教师讲课评价机制,形成良好教风,进一步提高授课质量,增强培训效果。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关键词:铁路 煤质管理
煤炭既是燃料,也是工业原料,应用于全国各行业、各部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用煤设备对煤炭质量(以下简称“煤质”)均有着不同的要求。神华集团公司为了稳定和提高的神华煤质,对于有关煤炭的产、运、销企业均提出较高“大煤质”要求,从各系统的源头抓起,建立各级行政管理垂直到底,从源头设计、煤质预测至洗选加工、铁路运输、港口翻车、堆垛装船、客户使用全过程的纵横管理网络。突出各环节煤质责任,健全责任连带与奖励机制,实施动态抽查,建立煤质快速信息反馈机制等,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华集团公司)是于199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央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是实行产运销一条龙经营,集煤矿电力、铁路、港口、煤制油与煤化工为一体的特大型能源企业,是我国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煤炭企业和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经销商。目前,拥有34个控股和参股子公司。58个生产煤矿煤炭产能超过3亿吨,电力投运总装机容量2738万千瓦,自有铁路总长1500公里。
2009年,神华集团公司原煤生产完成3.28亿吨,商品煤销售完成3.6亿吨。多年来,神华集团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一直处于行业优秀水平,企业经济贡献率连续多年居全国煤炭行业第一、年利润总额一直在中央直管企业中名列前茅,安全生产多年来保持世界先进水平。
神华集团的铁路系统包括包神、神朔、朔黄、黄万铁路,构成我国“西煤东运”第二大通道。神朔铁路2005年实现年运量过亿吨,成为继大秦线之后第二条年运量突破亿吨的铁路运煤专线。
神朔铁路属于神华企业的运输部门,随着神华的不断发展,对煤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神华的发展。
1 煤质问题涉及铁路部门
在1999年,神华煤质检查就发现尽管产、运、销各分子公司虽然在各自的领域管理的比较到位,但是运送到用户的煤炭仍然存在杂质的问题。杂质属煤炭的外在质量,主要有:闸瓦、闸钎,雷管、炮线、生活垃圾等。这些杂质的存在不仅给用户带来了麻烦和损失同时也给神华带来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集团公司认识到煤质管理的严重性,制定了包括产、运、销各企业在内的《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办法》,然后要求神华下设的各有关单位均立即制定各自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作为运输企业的神朔铁路公司立即行动,制定自己企业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这样从集团公司至下属的分子公司都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煤质管理办法》。在随后的十几年的检查与工作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就神朔铁路公司来说在1999年制定《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后,又在2003年、2005年、2009年三次修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并且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自己管内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现已远远超出了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使煤炭质量在神朔铁路管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2 实施煤质管理的措施
为了积极响应神华集团煤炭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确保“神华煤”国内外知名品牌形象,实现“质量效益型”企业战略目标,神朔铁路公司从接空到交重层层把关、环环想扣,从而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煤质管理措施。
2.1成立专门的煤质管理机构,并制定具体职责和权限。要求煤质管理人员不得包庇、放纵本单位职工,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如不听劝告,立即向煤质主管部门或煤质管理机构检举。
2.2要求公司各单位必须经常向广大职工宣传提高煤质的意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确保煤质管理办法的落实。
2.3运输管理部,调度所要认真按运销月、旬、日计划和要求(煤种、流向)及港口平衡后接卸能力,合理安排装车计划,严禁无计划盲目装车。积极协调与国铁及地方的关系,做到装车快进快出,确保列车正常运行,以尽量的缩短运输时间,减少对煤质的影响。
要求调度所严格按规定交接列车,减少空、重车保留列数和保留时间,避免重车运行时间长造成煤炭高温自燃现象的发生并与货车公司加强横向联系,做好扣检修车的工作,保证车辆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避免或减少装车时填充加固材料,并目车辆闸钎要求打弯或上防脱环,以保证在港口翻煤机翻车时,闸瓦、闸钎不脱落。对于废旧配件必须收集回箱,以旧领新等办法杜绝往煤车上扔,以确保煤炭质量。
运行途中因车辆故障、高温、着火煤等原因,需甩挂车辆时,调度所应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和神华煤炭销售中心,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按相同煤种进行编组,不得出现在一列中载有不同煤种的情况。
2.4车务段建立健全煤质管理细则,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各车站加强装车过程中和站区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严禁高温、着火煤装车。
2.5重车在正常运行中发生着火时
2.5.1车务段及时进行处理,并通知货主,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2.5.2调度所及时向中国神华总调度室汇报并备案,便于处理。
2.5.3因煤炭自身高温引起着火事故时,主要责任由集装站或装车站承担,要求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并追究监装人员的责任。
2.6各段要严格要求本单位职工,严禁乱丢乱倒生活垃圾、杂物、废旧配件等,严禁往车辆上扔任何东西。
2.7对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杜绝往车辆上扔东西,并在施工前要接受运输管理部的安全培训以及签订具体的安全协议。神朔铁路沿线已全部用铁丝网封闭,发现有封闭网损坏立即修复,避免带来不安全因素,造成煤质污染。
2.8公安段要加强神朔铁路沿线、车站的治安巡视工作,及时清理闲杂人员,严禁无关人员扒乘列车。确保煤炭在神朔管内运输过程中车辆顶部无杂物以及无丢煤现象的发生。
2.9各单位煤质管理要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中。煤质管理人员不定期的对煤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神华销售中心对我公司煤质反馈信息一并作为煤质考核与奖罚的依据。
3 结束语
在神朔铁路分公司以及全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共同努力下,神华的“大煤质”得到了肯定,“神华煤”的品牌已达到了中外各用户单位的好评,仅神朔铁路分公司2009年煤炭运输共计1.68亿吨。神华集团被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授予“2010年度质量守信企业”荣誉称号。在此前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大中华社会责任奖,30强中华民族品牌奖、中国最佳诚信企业,全国质量守信企业、全国第一批国家级征信企业和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等多项荣誉。多年来,神华集团乃至神华各分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坚持“奉献能源、科学发展、和谐共赢”的理念,不断增强管控能力,从根本上避免了煤炭供应质量风险,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主动走访用户,分析解答用户在使用神华煤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售后服务,提高神华市场信誉,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参考文献:
[1]省略企业介绍产品与服务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