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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贸行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现状
我国入世以来,与国际联系日益紧密,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日渐频繁。但国内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还不是很成熟,不能应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而存在很多风险,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目前,国内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防范的企业中最主要的是有色金属加工或生产企业,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已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外贸行业运用金融衍生品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贸行业运用金融衍生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产品结构不合理,使金融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发挥其规避风险的作用;二是违规操作以及过度投机,国内部分企业无视国家规定,违规操作,使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脱离了实际需求,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三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在关键时刻根本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未制定相关风险的应对策略,国内企业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时,没有预测潜在风险并制定对策,使企业的发展缺少保障。
二、外贸行业企业――江西铜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实例分析
(一)运营风险分析
江西铜业的产业链很长,从上游的铜矿开采到下游的终端销售,各个环节价格模式不同,因此江铜存在经营价格的风险。由于江铜原料自给率下降且大部分原料从国内外市场购买,而加工型企业面临的问题是终端产品对于铜价不太敏感,因此铜价波动给加工型公司的利润带来了巨大风险。如果不实施套期保值,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套期保值策略分析
江西铜业的套期保值目标是在各个业务板块上利用套期保值工具优势,处理好原材料采购和销售工作,规避风险的同时赢取市场份额。公司对主要业务的各风险敞口做出了相应的套期保值策略。在原材料进口环节,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计算出每日进行期铜买(卖)建仓的数量。供应商供货后,江铜根据供应商点价指令和数量,将原头寸平仓。通过这种方式期现对冲后,使江铜的实际原料采购成本接近市场年度的平均价,进而规避铜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在铜材的销售环节,在客户远期点价时,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同时买入相应的合约,在未来现货交货日,将用来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平仓,这可以避免在远期销售价格锁定后铜价上涨带来的风险。
(三)对实际财务数据的解读
从图1的利润表看出,公司利润与铜价走势不完全一致。在合理的套期保值策略下,公司的利润没有受到铜价波动的大幅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多数有色金属价格下降,从2008年6月起,铜价累计下跌幅度达60%。2008年江西铜业营业收入达536.9亿元,较上年增长24.4%。2008年的第4季度铜价下跌导致其存货跌价及期货套期保值损失逾19亿元,但营业收入依然同比增长24%。期货市场的损失,通过现货市场的履约被抵销,套期保值的目标并不在于赚钱,而在于降低风险。铜价暴跌时,经过期现对冲,虽然公司没有获得大量盈利,但稳固了自己的利润波动,所以江西铜业成功利用套期保值来降低风险。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
中图分类号:F233;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价格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认股权、利率交换等,工商银行已经开办了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也有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农业银行还加入了国际调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一、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
(一)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差价征收营业税
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为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价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所取得差价收入的,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所得,要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交易所得按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纳期的盈利抵补,或在年终汇算清缴。但目前的所得税规定基本上仅限于期货、利率掉期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和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税收政策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价格,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变形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系统的政策。
(二)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一是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现行的计税营业额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损益额,容易形成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同一税基计征,形成重复征税。二是所得税规定中对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着问题。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没有明确的政策,如投资联结险的分红收益,目前尚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金融衍生产品应纳所得税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性产生影响,阻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构建原则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存在是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依托的,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推动其发展是必然趋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税制构建,应首先考虑如何尽量减低甚至消除征税对金融衍生工具有效使用的障碍,促进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构建应遵循:(1)公平原则。要求金融衍生品交易与非金融产品交易之间的税负平衡;(2)效率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交易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避免惩罚真实对冲交易;(3)轻税负原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轻税负原则可起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的,避免因过重税负而阻碍新兴市场的发展;(4)便于征管原则。要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类设计税收征管办法。
(二)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等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将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纳入印花税征税对象;在交易环节,对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中介服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交易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缴纳增值税;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在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时,不仅要考虑已有的期货、期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考虑掉期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可将原属于营业税范畴的,改征增值税;对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投资者按交易额征收金融商品交易税。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损益的确定方法
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属于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的,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如果属于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四)进行金融衍生工具差别税率设计
在所得税改革的基础上,可考虑开征资本利得税,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分别征税。如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分散或规避标的资产承担或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属于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损益就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应实行较低的税率,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投机交易是以承担风险为目的,通过卖空或买空赚取差价获得收益,其损益属于短期资本利得,相对于长期资本利得而言,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从而抑制过度投机,鼓励套期保值。
参考文献:
[1]王艺钦.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控制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王遥.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套利问题[J].涉外税务,2013(06).
关 键 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6-0050-08
金融衍生工具在过去的20年里得到了广泛运用。它通常被认为是风险管理工具,用于对冲和管理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杠杆作用,也常常被用于投机。对于交易方式日趋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说,税收公平和效率通过影响投资者的投融资预期和盈利能力,直接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产生作用;而以预期价值和收益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通过杠杆作用,间接地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这些对于政府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投资者投资金融衍生工具考虑税收套利的前提下,只有深入地探究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影响,考察投资者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得课税变化的反应,才能为具体的所得课税制度安排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依据。
一、国内外研究述评
(一)金融衍生工具在私人部门的运用
多数研究遵循“MM”理论的思路,将所得税与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目标结合起来,并将其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运用的因素之一加以分析,以证明税收因素的激励作用。
从研究方法上说,国外的研究主要采用调查和回归的分析办法,对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风险的税收动机进行分析。比如,Nance,et al.(1993)通过对美国159个非金融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凸性的所得税制是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1]Graham and Rogers(2002)研究了对冲风险的税收动因,并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风险以实现增强偿债能力的目的。[2]Myers(1984)、Leland(1998)认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能够降低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并与避税相关。[3-4]Smith and Stulz(1985)认为税收凸性效应的存在是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在凸性税收制度下,公司能够最小化其纳税义务,从而增加公司的价值。[5]Graham and Smith(1999)、Graham and Rogers(2002)通过将所得税率和税收抵免作为解释变量,对风险管理的税收动因进行经验检验,并认为税负激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增加公司负债和利息的税负抵扣额;二是可以减少预期税负。而套期保值活动增加了公司的负债能力,税收利得是公司价值平均值的1.1%;同时他们还指出,公司会因预期财务困境成本和规模而采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6][2]818Sohnke M. Bartram,Gregory W. Brown and Frank R. Fehle(2003)通过对48个国家的7309家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工具运用情况和影响变量进行分析,来证明税收激励假说。[7]
从研究对象上说,相关的研究除了选择一般性的公司样本以外,也有一些研究是针对特殊行业进行分析的。如J.David Cummins,Richard D. Phillips and Stephen D. Smith(1998)根据1994年NAI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中所有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年报,在对1760家人寿保险公司和2707家财产保险公司样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保险公司参与衍生交易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在1993年和1994年,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人寿保险公司,比那些不运用的公司要负担更少的联邦税收义务;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财产保险公司,比那些不运用的公司在可选择的纳税义务上具有更大的选择余地。此外,正的显著相关检验也对保险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激励假说提供了支持。[8]
当然,对于税收激励假说也有不少异议。比如,针对Graham and Smith所证明的大多数美国公司通过对冲和套利可以减少税收净现值的观点,Fenn et al.(1996)认为大多数公司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借助金融衍生工具来减少它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套利的实际税收利益可能远远小于Graham and Smith所计算的潜在节税金额。同时,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动因在一些实证分析中也缺乏证明力。[9]再如,Nance et al.(1993)和Mian(1996)无法得出税收激励假设的肯定结果;[1][10]Geczy et al.(1997)、Fok et al.(1997)、Goldberg et al.(1998)对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套利是为了最小化公司预期税收支付的净现值这一假设,也无法获得支持性的证据。[11-13]Karen Benson and Barry Oliver(2004)对澳大利亚排名前500家的公司CEO和CFO进行了问卷调查(有效样本为429家),其中,“减少税收”在可能影响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19个因素中位列倒数第二,被多数公司认为是无足轻重的。[14]
针对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或投机的所得税税收动因,“税收激励假说”成为国外相关研究的核心论点。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假说,我们首先分析假说中提及的“税收凸性”概念。Smith and Stulz(1985)认为,如果公司面对凸性的税收函数,则公司的预期纳税义务可以通过对冲而减少。[5]393所得税的凸性是指公司的税率随着公司所得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则税收函数是凸性的;换言之,如果边际税率是增加的,则税收具有凸性。有效税收函数的凸性越大,公司有更大的激励去进行对冲风险,相关的预期所得纳税义务减少就越多。Wyscocki(1996)认为,税制的累进性适用于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而大量有关税收亏损弥补和投资抵免的规定,加强了税制的凸性效应。因此,有效税收函数中存在的税收凸性,是由所得税法中的累进税率和税收优惠(如亏损弥补、税收抵免等)引起的。[15]税收激励假说认为,公司在面临 “税收凸性”的情况下,如果税前所得的可能性越高,则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的利益就越大。然而,仅仅从“税收凸性”的概念来看,如果将其用于证明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动因,并不能让人信服。因为,它在逻辑证明上至少存在着以下缺陷。
首先,这些研究中所指的“税收凸性”,实际上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制的特点描述。现实中,公司往往并不只是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这一业务,因此公司所涉及的所得税制,不仅包括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所适用的所得税税收制度,而且还包括公司其他业务所适用的所得税税收制度,以及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本身所涉及的税收制度。这就使得公司很可能通过转让定价等其他手段,来减少其他业务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并最终减少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因此,实证分析中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公司的总体税负减少,或是小于未使用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就很难被证明一定是使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果。
其次,即使不考虑假设前提,相关实证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也值得商榷。在这些实证分析中,检验假设时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调查法;二是回归分析;三是模拟法。上述每一种方法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问卷调查而言,被访问者可能因为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一定如实地反映情况;对于回归分析而言,研究者必须在其他公司特征和因素以外设立税收变量,即需要建立税收变量与其他变量之间的经验公式,同时对于税收变量,比如公司是否存在净运营亏损结转,在进行因素分析和解释结果时,也依赖于研究者的判断;对于模拟法来说,主要是根据“税收凸性”来模拟公司的有效税收函数,而“税收凸性”所研究的范畴,实际上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收制度。姑且不说模拟的税收函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即使能够真实地模拟,也很难据此证明税收激励假设;反之,即便能够按照实践中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适用的所得税制建立相应的税收函数,但是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却是公司公开披露报表中的税收指标,显然也难以证明税收负担的增减是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果。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对税收激励假说进行检验时,可以使用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横向比较,应当是同类行业之间的比较。首先,它确保了行业本身所适用的所得税制是相同的,并且应当剔除处于免税期等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公司样本;其次,公司的运营活动相同,除了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和不使用之外没有其他的差别,以考察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不同。纵向比较,是将一家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前后的税收负担加以比较,同样应当剔除处于税收优惠期等特殊情况,且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前后,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并没有变化,否则比较起来也缺乏现实意义。
然而,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比较,在实践中要寻找出符合条件的样本都是非常困难的,这无疑增加了“税收激励假说”的证明难度。对于私人部门来说,在公司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个根本目标下,公司决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风险时,进一步考虑获取税收利益是必然的;或是因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不完善而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在税收利益的驱动下,决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综上,我们认为,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所得税制及参与者据此作出的交易选择上,以便为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税制提供依据。
(二)金融衍生工具在公共部门的运用
依据“MM”理论,在完全市场中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并不增加公司的价值;但实际中的市场并非是完全的。不完全市场的假设一般针对公司经营的框架,由于税收、财务困境和成本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然而,对于公共部门而言,上述因素则不是那么重要的,甚至是无关的。比如,政府组织很少要纳税和支付股利,如果政府面临上述问题,则其身份已然不是纯粹的“公共部门”;其次,政府的委托―问题也和私人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三,政府组织虽不像私人部门那样以股东价值最大化或管理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但政府仍希望通过拥有自己的“财富”(国家财政收入)来巩固自身的政权。与公司经营为理论研究的前提不同,如果将破产成本、财务困境等作为解释政府运用衍生工具的变量,显得缺乏说服力和现实意义。那么,为什么政府会作为主体去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呢?[16]
Tim Brailsford,Richard Heaney and Barry Oliver选取澳大利亚联邦59个政府部门的数据为样本,以预算差异最小化为假设条件,建立并检验了公共部门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模型。其最重要的结论是,金融衍生工具在公共部门的运用主要与政府的债务和规模正相关,即政府债务的规模越大,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可能性越大。这与预算差异最小化的假设前提是一致的。此外,模型也引入了税收因素的影响。由于中央政府为了减少地方政府部门可能持有的过度现金,往往会采取对其课税的方式来调整,这使地方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激励来管理他们的现金流动,因此,税收由总的现金流入决定。模型据此假设税收与衍生工具的运用正相关。经过检验,在一元回归的情况下,税收与公共部门的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显著相关;在多元回归的情况下,税收与公共部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之间具有的相关性不充分。[17]
OECD(2002)的研究认为,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影响财政政策:首先,金融衍生工具有助于纳税人避税;其次,金融衍生工具可以被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自身使用,来降低政府的债务成本,并改进现金和债务管理。[18]公共部门往往面临沉重的债务负担,因而必须采取措施以减少风险偏好者的投机行为。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债务和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实现积极的正面效应。套期或是投机引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频繁使用,间接影响了公共部门的财政稳定以及投资和储蓄的关系。
金融衍生工具的间接影响还可能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间选择有关,从而增加了政府的流动性风险。如Zeng(2004)和Salcedo(2003)认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有利于纳税时机选择,例如可以通过推迟收益、实现损失,从而降低公司应纳税收,这样将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损失。从宏观角度来说,由于私人部门有了更多的资金使用渠道,纳税义务时间的选择很可能改变投资和储蓄的关系。[19-20]Blandchar(1981)在传统的IS-LM模型基础上加以拓展,考虑了期望值、资产价格以及它们与产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考察了货币以及在不变价格假设下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和可变价格假设下的货币政策的效应。由于政策的效应可以改变预期利润和利率,导致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改变。[21]Cbiara Oldani,Paolo Savona(2004)则在Blanchard提出的IS-LM模型基础上,以高负债国家或是高赤字运行国家如意大利、美国和巴西为分析对象,并将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引入财政政策,从而拓展了模型。他们的研究结果认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与短期的国家债务和赤字管理正相关。一般而言,除非经济发生非预期的变动,衍生工具对于实现预期的债务和赤字目标是非常好的工具,可以在收入水平上降低敏感程度。如果非预期经济变动发生,衍生工具将放大其影响,并改变公共部门的财政稳定;而通过改变流动性风险,将导致其他非预期的高赤字均衡。[22]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工具在实践中往往作为公共部门管理债务和赤字的手段之一。但如果在其中直接引入税收因素,并试图证明衍生工具在公共部门的运用与其直接相关,似乎十分地牵强附会。
此外,还有一些国外研究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探讨金融衍生工具所适用的所得税制的设计及完善。比如,David M. Schizer(2004)针对实践中金融衍生工具所得课税存在着“不平衡性”和“不一致性”,认为至少应当实现金融衍生工具的对称性所得税收待遇;对于如何实现“对称性”,Schizer则提出了保持“收益―损失比例”对称(Gain-loss ratio)的观点。[23]
从国内研究来看,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和税收因素(包括所得税因素)的关系,几乎没有公开发表的文献,只有鲍卫平(2002)以及李林根、马俊和王晓非(2002)等少数学者对衍生工具税收制度做过政策性建议方面的研究。[24-25]
二、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影响
虽然国外的研究试图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主体――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角度出发,去分析金融衍生工具与税收之间的联系,但是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上的局限性,使得相关的研究结果很难让人信服。所得税究竟对金融衍生工具有何影响? 我们将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微观影响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难以受到监管和制约,我们这里以交易所交易为例进行分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逻辑起点是交易的买卖双方;而金融经纪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它们是依赖于买卖双方而存在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出现身份竞合的情况,但无论如何,买卖双方的行为对金融衍生交易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税效应,其核心在于分析所得税对金融衍生交易参与者决策产生的影响。
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某种具体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前,除了考虑产品本身的风险管理功能等非税收因素以外,还要考虑具体的投资方式,包括什么时间投资、在哪个市场上投资、以什么身份投资、以多少价格购买、准备投资多少金额等。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与所得税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而所得税制的先定性使得相关的投资决策分析必须在事前进行才有意义。当投资者买入一定数量或金额的金融衍生工具时,他们在交易中的地位就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买方转变为随时准备卖出的卖方,此时所得税对于什么时候卖出、以多少价格卖出具有一定的影响;至于以何种身份将权利转让、赠与或卖出,以及在哪个市场上卖出则已经确定。由此可以看出,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买卖双方的影响贯穿于整个动态的交易过程中。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1. 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定价的影响
在投资金融衍生工具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中,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无疑是重要的。在不考虑税负的Sharpe-Lintner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基础上,Michael Brenna首先研究了不同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税负下的资本资产定价问题。在建立税负修正模型时,Michael Brennan不仅使用了推导CAPM简化模型时常用的一些假设,还假设红利收入是确定的。在考虑到税负不同的条件,资产或投资组合的回报率由下面税负修正后的CAPM模型给出:
E(Ri)=Rf(1-T)+βi[E(Rm)-Rf-T(Dm-Rf)]+TDi
这里:T=(Td-Tg )/(1-Tg)。其中,Td为经济体系中红利的平均税率;Tg为经济体系中资本利得的平均税率;Dm为市场组合的红利收益率;Di为市场组合的资本利得收益率。
在Brennan模型中,如果红利所得的税率等于资本利得的税率,税负调整系数T为0,则模型就是简单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如果税率存在差别,期望收益率就像简单形式的资产定价模型一样,线性地依赖于β,但由于对市场投资组合的红利征税,市场收益率则必须予以调整,即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是以税收效应因子(参数T)来调整的。当对红利征税的平均税率高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时,所得税负修正参数T为正,期望的税前收益率是红利收益率的增函数。在同等系统风险的情况下,高收益证券将比低收益证券获得更高的所得税税前收益率。相应地,红利所得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别越大,参数T就会增大,期望收益率就会越高。[26]
如果证券的定价服从税负调整的模式,那么投资者就会根据他们所处的所得税等级,对投资组合进行权衡。比如,处于较高所得税等级的投资者,应该在投资组合中持有比市场组合比例更小的高红利股票;反之他们应该持有更多的低红利、高资本利得的股票,以实现税后收益率的最大化。相应地,处于较低所得税等级的投资者,将考虑在投资组合中倾向于高红利股票,因为这些股票的所得税不利因素对他们来说相对要小。这样的收益倾斜(yield tilt)策略在提高税后收益率方面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然而,证券定价中所得税效应的重要程度,甚至是否存在这种效应,都存在着争论。即使对税负效应持支持观点的实证分析也表明:这种效应的重要性非常有限,执行收益倾斜策略似乎依赖于投资者确信税负因素存在和影响的强度。
随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一步扩展到金融衍生工具领域。最初的金融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大多是以完全资本市场为假设前提,即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设定。以股票指数期货为例,Cornell and French (1983)假设完全资本市场假设的情况下,给出了无股利支付条件下股票指数期货的定价模型(模型针对美国的期货市场):[27]
F(t,T)=S(t)er(T-t)
这里:F(t,T)指时点为t、到期日为T的股票指数期货价格;S(t)指时点为t的股票指数的现值。
Cornell and French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股利支付条件下的定价模型:
F(t,T)=S(t)e(r-d)(T-t)
税负的真实存在,使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在模型中引入这一因素加以分析。
Cornell and French根据上式,引入税收因素,并进一步检验他们定价模型的正确性。检验发现,他们的理论模型一直过高地预测被观察的期货价格,他们将这一原因归结为未考虑到对所得纳税的时机选择(这里指的是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具有通过实现资本损失和推迟资本利得而减少所得纳税的选择权)。一旦模型中考虑了所得税的选择权,则预测的期货价格将降低。
Garry J. Twite研究了1983年2月16日-1994年12月30日交易的4758个期货合约价格,他们认为,由于股票价格指数套利涉及到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交易,因此必须考虑两个市场的税收和交易成本。研究结果表明,观测的期货价格和预测的期货价格之间的背离,并未大到足以包含与期货和现货市场相关的税负和交易成本;当交易成本被定义为包括期货市场近似于0.2%、现货市场1%的出价―询价统计离差时,观测范围的背离为投资者提供了套利机会。然而,范围的背离和期货到期日之间的正相关性,与低估交易成本的假设是一致的。研究还发现,实际的交易成本和股利的不确定性,对范围背离的程度和频率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将交易成本的存在作为观测期货价格和预测价格之间存在偏差的解释变量与假设一致。[28]
从这些引入税收因素的资产定价模型和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套利定价模型来看,多数研究将所得税与交易成本结合起来进行考虑,并尽可能地模拟实际中各国采取的所得课税办法,通过比对观测价格和预测价格的背离程度来检验定价模型的正确性。
然而,这些定价模型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们的前提是现实的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而探讨金融衍生工具定价问题。假如模型的检验结果能够与现实情况拟合,且证明解释变量与之存在显著相关,则模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即如何依据现实存在的所得税负进行相机抉择,寻找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而非服务于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制的改进。当然,这与模型本身定位为资产定价或是套利定价模型有关。其次,多数定价模型中往往只是考虑到所得税率上的差别,忽视了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得税收抵免和税收优惠等其他税制要素,使得模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不少定价模型在将所得税作为一项交易费用考虑时,已经设定了相关的纳税义务。由于所得税负最终是由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承担,而作为纳税人的买卖双方在投资决策的事前分析时,可能就其包括纳税身份在内的所得税税制要素进行过筹划,从而对具体的投资方式做出安排,以改变本应适用的所得税负,这就使定价模型在本身的基础上更为复杂化了。因此,所得纳税义务事前确定的定价模型反映了买卖双方被动地接受均衡价格的实质,却忽视了纳税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而改变其所适用的所得纳税义务的方方面面。鉴于其复杂性,我们对资产定价模型不做深入的探讨,而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改变其纳税人的身份来改变相关的所得纳税义务。
2. 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参与者事前身份筹划的影响
参与经济活动的纳税人,从身份上可以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从理论上来说,纳税人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可能对纳税身份进行一定的筹划。
首先分析公司投资转化为个人投资的方式。由于公司都有一定的财务制度约束,因此,将公司的资金转化为以自然人的名义来使用,显然是各国法律所限制的。我们简要分析以下三种模式:(1)个人直接使用公司资金。这种方式可能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如我国刑法规定,法人的资金挪用为个人使用,将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或是挪用公款罪。(2)基于股权方式的转换模式。通常情况下是公司先将其所得税后利润分配给出资者,再由出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由于股东在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可能还需要支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是否减少相关交易应纳税收并不确定;另外,这种方式将使金融衍生交易无法实现其自身的风险管理功能。如果相关交易发生亏损,还可能因为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的限制,而无法适用亏损弥补的有关条例。(3)基于债权方式的转让。对于具有真实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需求的公司来说,如果为了进行税收上的筹划而采用借贷资金的方式,同样存在其本身风险管理职能无法实现以及相关损失无法进行亏损弥补的情况,可谓得不偿失。
其次,分析不同公司主体之间的转化。在不同行业的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前提下,如果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除了不区分主体而必须缴纳的税收外,其交易行为或所得还对公司的整体纳税义务产生影响,那么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前,很可能进行事前的筹划。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激励假说所采用实证分析办法的片面性,即只比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和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之间的整体税收负担,而忽略了公司从事其他业务的税收负担以及不同行业公司所适用的差别性税收政策。套利定价模型的缺陷亦是如此。
再次,分析自然人投资主体向公司转换的情况。现实中,个人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方式有两种:(1)直接投资。如果本国实行分类的所得税制,则个人投资损失将可能无法享受同公司一样的亏损弥补的税收待遇;如果本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且投资收益(损失)计入个人总应纳税所得额,则存在抵扣个人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2)间接投资。在此方式下,参与个人既可以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比如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也可以通过组建公司或增资等方式,以公司的名义来投资。由于个人是间接地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所以并不适用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仅需对其从金融机构获取的红利纳税。对于个人组建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方式来说,除了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所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外,个人还需要承担公司组建成本和营运费用。因此,单纯从规避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角度出发,专门设立公司来投资的做法是不现实的。
综上,金融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在引入所得税因素作为交易成本加以分析时,往往设定了相关的税收制度,却忽视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投资主体可能适用不同的征管制度,以及税收成本可以通过人为方式改变的现实情况。然而,一旦进入交易过程,参与者的主体身份便已经确定下来,并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在参与者事前抉择已经明确的基础上,我们接下来将进一步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制度对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决策影响。
3. 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参与者决策的影响
实践中,不同国家对金融衍生工具所采取的所得课税办法是大不相同的:如英国采取分离课税原则;法国则采取不分解的征税原则。而在金融衍生工具最为发达的美国,纳税人可以在普通所得、短期资本、长期资本、免税所得{1}、长期和短期资本的60%~40%混合所得等五种不同级别的税目中进行选择;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更不一致,既有逐日盯市原则{2},又有利息归集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收益实现会计核算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难以寻找到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统一的所得课税办法。这种课税制度的混乱,又反过来加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课税差别。一些国外学者对此颇为关注,如David M. Schizer(2004)认为,由于实行不同的所得课税原则、税率及实践中赋予纳税人的选择权,使得在诸如期权、期货、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之间存在可比的经济利益。他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往往使政府承担金融衍生工具的损失程度超过了从中获得收益的程度,从而造成“不平衡性”。[29]Edgar(2000)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差别性税收待遇,提出“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应当确保对所有相同的金融交易采取相同的课税制度。”[30]
事实上,主张减少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差别的观点,反映了税收中性的政策目标,但这一政策定位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愈演愈烈,在这种格局下,税收竞争成为一些国家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手段。这些国家往往通过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办法,以期在金融衍生工具的课税上产生比较优势,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比如,加拿大就采取了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以及对股票期权采取延期纳税等。从本质上说,政府此时已经将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置于税收中性目标之上,刻意形成的税收差别自然就出现了。然而,政府的税收政策目标是否能够有效实现,还需要考察其对投资者行为是否产生预期的效应。
我们认为,(1)当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实行按比例课税且损失允许按比例弥补时(即如果对收益免税,则损失也不允许弥补),则收益和损失实现对称性的税收待遇,税率的高低不改变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买入卖出的时机抉择。但投资者为了获得与免税情况下相同的投资收益,在高税率的情况下必须相应地扩大投资规模;对政府来说,它的净税收收入将为0。(2)当对收益课税而不给予损失对称性的税收待遇时(如亏损不允许弥补或予以部分弥补),所得税率的高低将改变投资者的交易时机选择,并可能使投资收益为负,投资者为此将转向其他税收损失较小的交易;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将获得正的税收收入。(3)除了上述情况,收益和损失的不对称税收待遇还可能是对收益免税或少征税(或者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的所得征税规则不完善,而造成实际上对收益的税收管辖权落空),但损失却允许全额弥补,投资者无疑最大限度地获得了税收上的利益;但这种税收利益是以政府买单为代价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公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基于税收激励的原因。
(二)所得税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宏观影响
所得课税制度的差别性,加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不对称性,这使得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制度,从影响投资者的选择问题上升到了政府宏观政策抉择的层面。然而,政府的所得税政策选择却是十分困难的。
(1)如果要实现税收公平,则要尽可能消除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待遇差别,这不仅要消除同一国家对不同衍生工具的差别性所得税收待遇,还要消除不同国家之间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差别性所得税收待遇。这样的要求可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
(2)即使对一国来说,要在本国消除这种差别性所得税收待遇以实现税收公平,至少应当实现金融衍生工具的对称性所得税收待遇。对于如何实现“对称性”,Schizer提出了“收益―损失比例”(Gain-loss ratio)一说。它是指政府参与金融衍生工具潜在收益比例与政府承担金融衍生工具损失比例之比,即“收益―损失比例”=政府参与收益的比例/政府承担损失的比例。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不同于传统的无风险收益和工资,因此,Schizer的分析主要针对风险类金融衍生工具。他认为纳税人通过各种税收筹划手段,比如人为地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利用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课税原则差异等,往往将收益―损失比例降低为1以下,这实际上相当于政府承担损失的程度超过了获取收益的程度。为此,他认为政府应当关注不平衡性;一旦不平衡性得到纠正,则不一致性将变得不重要。Schizer的这一观点依赖于Domar-Musgrave模型:只要允许进行完全的亏损弥补,就能实现收益―损失比例为1,而税收对风险头寸的影响就不重要了。当税率为T时,投资者只要将投资额扩大到原来的1/(1-T),则就能获得与免税情况下相同的所得税税后收益。这是因为低的税率虽然对盈利者来说具有吸引力(提供了较高的税后收益),但对于亏损来说却降低了其吸引力(亏损者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29]
综上,尽管很难通过实证分析来证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是出于税收激励的考虑,但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时,考虑税收利益是必然的,同时也可能存在因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制不完善而运用衍生工具规避应纳税额的情形。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由于各国对金融衍生工具采取不同的所得课税办法,这种差别性的所得税收待遇将在经济上产生可比利益,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选择和追求税收套利具有一定的影响。然而,从减少投资者行为扭曲的角度来说,政府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课税制度的制定者,事实上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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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IRC §1032。
{2} 参见IRC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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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工作;投资行业;金融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前言
财务会计创新的重要体现就是当金融衍射工具表现出它强大的一面的时候,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面推广与运用当中,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体现,是否能正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对提高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质量的关键问题。也是对财务会计当中的管理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表现出了极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重点的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对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全面了解金融衍生工具为企业财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金融衍生工具当中所包含的五种特点
金融衍生工具一般被分为以下几点:
(1)财务会计下的衍生性和财务会计下的派生性,在通常情况下用一个或者是几个近似的工具作为参照标准;(2)运用杠杆理论来发展,用小的投资对大的进行博弈,一般来讲则是采用缴纳押金的前提下来进行,刚开始会有很少的资金流入,而利用杠杆原理则会体现出比较高的价值;(3)当发生风险时候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进行转移。在大多数企业当中,从事金融交易的都是为了防止发生金融风险,一但发生金融风险可以在全世界的人群中进行互相转移;(4)合约性与后续的关系,衍生工具存在不仅是转移与防范,同时也是代表着一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5)创造性。衍生金融工具是在不断地变化,不断地完善,所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财务会计创新中主要包含了四种表现
(一)会计要素是衍生工具当中首要的表现
金融方面也存在着合约,金融衍生工具就是其中的一种,想要实现这种交易的合约一般都发生在回来,但是也有可能会一直都不会发生。与其同时,虽然履行了所有的合约,但是由于本身的每一个金融都具有风险,很有可能导致经济在未来进账或者出账,没有人可以在时间方面得到事先的确认。在财务会计创新方面,金融衍生工具认定了原有的新的标准,同时也改变了最初的会计核算方式,对企业有着约束力,同时在企业当中也对企业有着比较深的影响,主要大多表现在了会计创新方面,使其财务工作在会计财务管理当中更加重要的认定[1]。
(二)衍生工具创新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
权责发生制是财务会计的重要理论之一,它会统一将交易与当时发生的情况对根本产生的财务后果进行记录在册,而不是相对于传统的收到或者支出时候进行现金的记录。而衍生的金融工具则对财会会计确认方面有了新的改变。在这其中最明显的改变就是在企业对会计确认时候的流程,企业在会计确认当中现在更加注重的是实用性,为此以满足会计管理的实时要求。对提升会计管理工作和满足现实管理工作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2]。
(三)衍生工具当中表现在会计计量方面
在对于衍生的金融工具当中,却总是有着各种各样的不适应,其表现主要的是衍生工具在确认的时候计量困难更加的复杂,更加的大。在衍生工具当中合约的一般参考都是当时市价上面最为活跃的金融商品,虽然不是直接的去确认交易,但是外在的活跃价格间接或者是直接的导致了价值在不断地改动。对在衍生工具的了解,财务会计的实际管理工作对财务会计创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衍生工具当中表现在会计报告之中
表示衍生工具的创新,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会计报告来帮助使用者提供实时已经得到了确认或是并没有得到确认的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金实施流动与最新的经营成果消息,在利用报表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估量与风险,除了要体现基本的信息之外,还有重视衍生工具的背景,对财务创新才生的具体影响。
三、金融衍生工具给会计创新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金融衍生工具给会计创新产生了极大地影响。第一点就是便于会计及时的确认实效性。传统会计确认一定要根据已经发生的交易数据信息,只注重企业发展的过去和现在。而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大大提高这种时效性,在确认时不必考虑交易是否已经发生,对企业未来经济发展有预见功能。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要与传统相结合共同作用,促进会计确认创新。其次,促进了会计对当时的计量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实现了会计计量对未来的关注,而不是传统会计计量关注过去的成本,传统会计计量已经受到了挑战。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只关注企业现在和未来,完全忽视过去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可以促进会计计量创新。最后,更便于生成会计报告与未来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在会计报告上,传统会计报告依据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数据,由于这两方面受到金融衍生工具的影响会不断创新,那么会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通过结合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3]。
四、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目前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对财务会计来说既是机遇,也是财务会计所面临的挑战。金融衍生工具对现在财务会计所产生出来的影响,推动了我国现阶段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也在同时促进了我国整体财务会计的创新。除了文中提到的方面,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要不断加深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认识,合理运用创新财务会计,同时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供有力依据,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红雷.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1,04:242.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 风险特点 风险成因分析 风险防范
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采访时说,美国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这是他职业生涯中所见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可能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为什么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能在全球金融市场引起这么大的连锁反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不断多样化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存在着巨大的风险。2008年1月16日,F,威廉,恩道儿在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上撰文,把导致次贷危机的责任人直接锁定在美联储身上,他说在格林斯潘主政美联储期间,极大地放松了对华尔街的金融监管,以至于出现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而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也强调了金融衍生产品对危机的催化作用,“它使委托关系链条太长,或者扭曲了委托关系,以至于无人在乎交易的损失,时间久了问题就要酿成危机。”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点的分析,并探讨对此类风险进行适时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译自英文规范名词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汉语可译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派生品、衍生金融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由现货市场的标的资产(underlying cash assets)衍生出来,标的资产的交易方式如同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中的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在我国一般解释为由股票、债券、利率、汇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合约种类。金融衍生工具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中亏损高达28亿美元等巨大金融风险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证明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近年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却越来越从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具有下述突出特征:
(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风险是其与生俱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衍生产品只是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户之间重新分配,并不能消除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身上。这样就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集中、更加隐蔽、更加碎不及防,增强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力。
(二)风险发生的突然性和复杂性。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另一方面它具有极强的杠杆作用,这使其表面的资金流动与潜在的盈亏相差很远。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会计核算方法和监管一般不能对金融衍生工具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有效的管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爆发具有突然性。金融衍生产品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不但使业外人士如堕云里雾中,就是专业人士也经常看不懂。近年来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三)风险迅速蔓延的网络效应。由于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证金,便有可能获得数倍于保证金的相关资产的管理权,强大的杠杆效应诱使各种投机者参与投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能在一夜之间使投资者获巨额收益,也能使投资者弹指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会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及现代通讯传播体系传播扩展,导致大范围甚至是全球性的反应,轻则引起金融市场大幅波动,重则酿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网络传播效应加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风险的原因
(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交易者、经纪机构与衍生交易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衍生市场是一个创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市场,新的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产品很多是为了规避现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场的监管难度就更大。另外,交易者对自身的行为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肯定多于监管者所拥有的信息。监管者要想使交易者吐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经纪机构对自身的交易设施、员工素质、资信水平及服务规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得更为全面,而交易者则无法低成本地得知上述各个方面的信息。交易者不能确切知道经纪机构真实的服务质量,只能凭借经验推知所有经纪机构的平均服务质量,并按这个平均服务质量支付佣金。最后经纪行业里只能剩下服务质量最差的经纪公司,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控制系统,规定交易种类、交易量和本金限额。慎重选择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将买来的不同信用级别、不同收益率的各种证券进行分割、打包、组合,然后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最后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然后再在金融市场上出售买给对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以CDS(信用违约掉期)为例,CDS是一种贷款违约保险,它的出现源自于银行转移信贷风险的需求。CDS合约并不是在公开市场公开交易,也没有特定的结算机构为其结算,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辅助进行交易的。在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受任何机构监控,只是双方私下缔结的合同。CDS市场规模如此之大而没有监管机构进行管制,对其交易产品也不能进行风险评估,华尔街的银行家利用杠杆操作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功能进行大量套利交易。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市场经济缺乏监管才造成了历史规模如此之大的金融危机,由此也就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放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