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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今年以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宏观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正在减弱,国内通货紧缩的形势可望得到缓解,预计未来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回升的态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但是,企业经营者同时认为,目前社会总需求不足、经济结构不合理、企业效益不佳的状况仍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者希望政府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带动民间投资的增长,稳定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鼓励适度消费,从而进一步扩大需求,促进经济的全面回升。
调查结果表明,企业经营者对近年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企业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有所加快,但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等配套改革措施尚不到位,这些已成为制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者认为,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是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和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环境的根本出路。
为了解企业经营者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改革成效、企业运营状况、当前存在问题及其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为政府进一步调整宏观政策和深化企业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依据,1999年8月至11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了“1999年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
本次调查是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的第7次全国性企业经营者年度跟踪调查,得到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研究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改革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司、财政部财产评估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司、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国家轻工业局企业改革司、国家机械局规划发展司、国家国内贸易局行业规划与法规司、国家冶金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国家电力公司战略研究与规划部、国家行政学院领导科学教研部等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指导。
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调查对象,按照我国企业的实际构成情况进行等比例抽样,采用邮寄问卷方式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0份,回收问卷3629份,其中有效问卷3562份,有效回收率为35.6%。通过对部分未填写问卷与填写问卷企业的对比分析,未发现存在系统偏差,说明本次调查结果有效。为使调查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入,本报告还充分利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往的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62.2%、6.5%、4.4%、10.5%、3.3%和2.9%。从企业的地区分布看,东部占55.1%,中部和西部分别占27.0%和17.9%。从企业不同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35.1%、47.3%和17.6%。从企业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占45.7%和54.3%,在非国有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占17.0%,股份有限公司占13.9%,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占8.6%,集体企业占7.7%、私营企业占3.5%,股份合作企业占2.9%。从企业盈亏状况看,盈利企业占50.4%,亏损企业占29.6%,持平企业占20.0%。
本次调查的企业经营者年龄主要分布在36~45和46~55岁之间,比重分别为31.9%和47.3%;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上的占84.7%,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44.6%;职务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党委书记的占94.4%,其他职务的占5.6%。
第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
一、宏观经济运行基本平稳
大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与去年相比,今年的经济增长速度略有减缓,但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基本平稳。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今年GDP增长速度的判断,选择6~7%之间的企业经营者占48.6%,选择7~8%之间的占31.0%,选择7%以上的占33.6%。
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企业经营者认为“正常”和“基本正常”的比例比去年增加9.3个百分点,认为“偏冷”和“过冷”的比例比去年同期调查减少6.0个百分点,说明企业经营者对我国经济总体走势持比较乐观的态度。
本次调查将企业经营者对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的判断分为“良好”、“一般”和“不佳”三种选择,调查结果显示,30.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45.9%认为一般,23.2%认为不佳,认为良好的比认为不佳的多7.7个百分点。
二、企业生产呈恢复性增长
关于企业的生产状况,从企业经营者填写的情况看,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停产和半停产企业的比重为19.7%,比去年减少2.5个百分点。从企业的地区分布看,停产、半停产企业比重东部地区最低,为15.3%,比去年减少4.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为25.9%,比去年增加0.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略好于中部地区,比重为24.1%,比去年减少2.9个百分点。从企业经济类型看,目前企业停产半停产比重较高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比重为25.1%,比各类非国有企业分别高出5.9~15.4个百分点,但仍比去年减少2.8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生产(服务)量的调查结果显示,39.1%的企业生产(服务)量比上期增加,34.1%的企业保持上期水平,26.8%的企业生产(服务)量比上期减少,认为企业生产(服务)量增加的比认为减少的多12.3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销售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38.2%的企业销售量比上期增加,31.0%的企业保持不变,30.8%的企业销售量下降,销售量增加的比减少的多7.4个百分点。
三、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初见成效
针对近年来需求不足的问题,中央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及其他宏观调控措施。在政府采取的诸多启动市场、扩大需求的措施中,企业经营者对其有效程度判断的顺序依次是:加大政府投资力度(81.4%)、打击走私(40.7%)、拓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供应(33.4%)、降低存贷款利率(32.4%)、降低财政税费率(25.7%)、大力发展教育事业(19.1%)、加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8.5%)、放宽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17.3%)、提高出口退税率(15.0%)以及开展和扩大个人消费信贷(12.6%)。
从企业经营者对当前宏观调控措施力度的判断中可以发现,企业经营者们认为当前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仍有进一步扩张的余地。
从货币供应量看,认为该项措施力度“偏低”和“过低”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45.5%和7.4%,两者之和比认为“过高”和“偏高”的比重高出41.0个百分点,比去年认为“偏低”和“过低”的比重高出10.2个百分点,说明企业经营者希望进一步放松银根,扩大货币投放。
从存贷款利率看,认为“偏低”和“过低”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23.6%和4.2%,两者之和比认为“偏高”和“过高”的比重高出10.2个百分点,而去年同期调查的情况则是企业经营者认为“偏高”和“过高”的比重比认为“偏低”和“过低”的高出7.6个百分点。
从人民币汇率看,认为“偏高”和“过高”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22.8%和3.9%,两者之和比认为“偏低”和“过低”的高出5.0个百分点,与去年的情况大体相当。
从出口退税率看,认为“偏低”和“过低”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39.1%和2.1%,两者之和比去年降低了8.9个百分点,说明今年出口退税率的进一步降低得到企业经营者的认同。
从财政性税费水平看,认为“偏高”和“过高”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62.9%和19.3%,两者之和达82.2%,比去年提高了10.2个百分点,表明企业经营者要求进一步降低财政性税费水平的较强意愿,同时也表明在目前形势下,加大税收政策手段的使用将会比货币手段更为有效。
从股市扩容速度看,企业经营者认识差异较大,认为“偏高”和“过高”的分别占31.3%和11.0%,认为“偏低”和“过低”的分别占29.5%和3.6%,认为“合适”的占24.6%,这说明股市扩容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措施的出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四、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有所改善
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看,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55.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已经或正在减弱,认为与去年相同和加重的则分别只占18.0%和21.8%。
从通货紧缩形势看,调查结果显示,48.1%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明年的通货紧缩形势将“有所缓解”,而分别仅有19.9%和12.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会“维持现状”和“有所加剧”。由此可见,较多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以市场物价持续下跌为表现的通货紧缩现象,可望在明年得到缓解。
五、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仍存在一些制约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还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首先,社会总需求不足。调查结果显示,86.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总需求不足,其中,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和外贸出口需求不足现象尤为突出,认为居民消费需求、外贸出口需求、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及社会集团消费需求不足的分别占86.1%、86.0%、66.0%、66.8%。
企业订货状况也从一个侧面客观地反映了需求不足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仅6.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本企业订货高于正常水平,51.0%认为订货处于正常水平,42.3%认为订货低于正常水平。
其次,企业效益尚未明显改善。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企业的总体效益状况与去年相差不大,企业盈利面由去年的50.7%略减到今年的50.4%,亏损面比去年的29.7%微减了0.1个百分点。其中国有企业盈利面比去年缩小1.8个百分点,同时亏损面比去年减少1.5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的销售利润率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企业的效益不够理想,52.7%的企业销售利润率在5%以下,19.8%的企业销售利润率在5~10%之间,17.0%的企业销售利润率在10~20%之间,只有10.5%的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20%。
第三,企业资金紧张。调查结果显示,66.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目前企业资金紧张,而认为资金宽裕和正常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5.0%和28.5%。比较而言,目前企业资金相对宽裕的为东部地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
对企业经营者2000年投资意向的调查结果显示,资金不足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需求。在2000年不准备投资的企业经营者(占27.3%)中,85.3%认为不投资的首要原因是资金紧张。
在分析造成社会总需求不足的原因时,综合来看,企业经营者也将资金紧张(53.2%)列为需求不足原因的首位。
第四,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在对10项要素市场的供求分析中,企业经营者认为供大于求比重较大的前三项是:消费品(91.4%)、房地产(85.0%)和原材料(77.3%);与1996年的调查相比,认为消费品和原材料供给过剩的分别增加了12.3和22.5个百分点,而认为房地产过剩的减少了6.5个百分点。认为供不应求比重较大的前四项是:技术(83.9%)、资金(81.2%)、人才(73.8%)、信息(72.3%)。由此可见,技术、人才、信息的短缺是造成当前市场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
六、企业经营者对参与国际竞争与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首先,企业经营者对中国加入WTO对于经济的影响持积极和乐观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66.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加入WTO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利大于弊,10.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影响不大,7.8%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弊大于利。
为迎接WTO的挑战,企业经营者对各项应对措施的选择比重依次是:加强对国际市场的了解(66.2%)、增加技术创新投入(62.7%)、加强经营管理(61.9%)、提高国际化经营程度(45.4%),加强信息化建设(28.7%)、降低产品(服务)价格(13.5%)、转变主营业务投资其他行业(7.3%)和多进口外国设备(3.6%)。
其次,企业经营者投资需求趋强,技术改造投资形成热点。对企业经营者2000年投资意向的调查结果显示,72.7%的企业经营者表示明年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在这些欲投资的企业经营者中,其主要投资方向依次为进行技术改造(80.9%)、扩大生产规模(54.1%)、建立企业计算机网络(40.0%)、兴建科研或培训中心(25.2%)、进口先进设备(24.9%)、修建环保设施(16.4%)和兴建厂房(14.3%)。选择进行技术改造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选项,可见企业经营者们已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企业经营者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共识。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认为我国应优先发展的产业依次是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基础产业和农业,比重分别为78.3%、49.0%、36.7%和32.8%,说明企业经营者希望政府采取适当的产业政策,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
企业经营者认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依次是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和信息产业,比重分别为60.0%、42.2%和39.5%。
企业经营者在适当的条件下准备投资的产业依次是:高新技术、信息和教育产业,比重分别为70.9%、31.7%和28.6%(见表30)。
第四,企业经营者们对未来5年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作出了预测。调查结果显示,35.1%的企业经营者预测未来5年的年均增长速度在6~7%之间,33.2%认为在7%以上,比认为在6%以下的多1.5个百分点。
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未来预期看,调查结果显示,37.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企业经营状况将有所好转,44.6%认为将维持现状,18.0%认为将有所恶化,表明企业经营者预期企业经营状况总体将会呈现稳步回升的势头。
第二部分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改革现状的看法
一、企业经营者对出台的改革措施给予积极评价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调查结果表明,企业经营者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大多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各项改革措施取得成效的程度(“成效显著”“效果良好”“有些效果”)依次是:财税体制改革(78.5%)、金融体制改革(76.4%)、科教体制改革(75.0%)、建立社会保障体系(73.6%)、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2.6%)、外贸体制改革(70.2%)、投融资体制改革(69.1%)、转变政府职能(59.7%)和政府机构改革(48.3%)。从企业经营者对各项改革措施认同程度的差异看,继续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企业经营者比较普遍的愿望。
二、国有企业改制愿望迫切
调查结果显示,在样本企业中,有57.3%的企业已经成为公司制企业,另有27.0%的企业准备近期实行改制。其中,虽然国有企业中已实行公司制的比重不高,仅为24.4%,但准备近期改制的比重高达49.9%。
从改制的进程看,本次调查的企业中,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公司制的占35.9%,1994年以后实行公司制的占64.1%,其中国有企业1993年以前实行改制的占41.5%,1994年以后实行改制的占58.5%,显示出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明显加快。
三、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改革的关键环节。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目前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职工需要。其中,相对较好的是职工养老保障,认为满足的企业经营者占39.5%,认为不满足的占31.8%,前者比后者高7.7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显示,满足情况较差的是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保障,认为满足的仅分别为11.2%和13.5%,而认为不满足的分别高达58.6%和62.1%。
对于企业职工住房保障,有24.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满足,44.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不满足,前者比后者低19.8个百分点;对于职工医疗保障,有25.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满足,50.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不满足,前者比后者低24.9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本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障的满足程度都低于非国有企业,其对职工各项社会保障的净满足程度(满足–不满足)比非国有企业低的百分点依次为:再就业保障(16.5)、医疗保障(15.9)、失业保障(12.8)、养老保障(5.9)和住房保障(1.9)。
四、国有企业负担比较沉重
对国有企业负担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认为目前国有企业最主要的负担是债务负担,其中,58.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很重,33.4%认为负担较重。从企业资产负债率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调查结果显示,样本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2.0%,比1996年降低5.3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9.5%,还略高于1996年水平(69.1%)。
企业经营者认为国有企业负担居第二位的是富余人员较多。调查结果显示,51.8%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很重,38.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较重。
国有企业医疗及离退休养老负担被列在第三位,44.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很重,42.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较重。
调查发现,目前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四乱”负担(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仍然较重,其中认为税费负担较重和很重的分别占30.7%和48.3%,认为企业办社会负担较重和很重的分别占28.1%和40.9%,认为“四乱”负担较重和很重的分别占22.9%和42.3%。
五、国有企业脱困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关键词]行政调查警察行政调查行政程序法行政证据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说明我国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极强国家强制力的公安机关开始逐步注重和贯彻行政行为依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即行政调查开始从理论研究向实践发展。然而行政调查究竟该如何定义和定性,行政调查和行政证据是何种关系,行政调查如何救济等方面都很值得研究。不将这些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考量,那么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法的大原则也就难于真正的实现。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有必要以警察行政调查入手,为我国行政程序法行政调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一、行政调查分析
行政调查相对于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以事前深入的行政调查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无行政调查就难于保障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也就削弱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基础;行政调查的不合法实质上就是行政程序的不合法,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故而在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研究和规范行政调查行为就更为迫切。
1、目前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调查还未形成较统一的认识,就其性质的认识而言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种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即仅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仅涉及程序权利和义务,而与实体权利和义务无关的行为;第二种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从而间接影响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程序性行政行为;第三种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阶段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中间阶段,其性质从属于该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这一点不难理解,但对其定性却十分困难,因其同时具备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表现得极为复杂。一些调查行为表现为事实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法律上的处分,一些又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加以处分。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调查是其他一切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和处分基础,所以可以将其看作一种阶段性行政行为,然而其又有其独立性,其性质不一定从属于该行政行为。一方面其收集的信息无论是形成证据而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使用,还是作为资料支持抽象行政行为,最终都将导致行政行为的产生和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从而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体现了它的从属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阶段性行政行为,行政调查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是常见的间接影响,还有可能是直接的影响和处分,例如具强制性的行政调查就直接面对和处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它的独立性。
2、行政证据和行政调查两相比较,行政证据是反映和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信息及其载体,而行政调查不仅仅是行政案件事实的信息,还包括对该信息及其载体的收集、处理过程和行政案件事实发生前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仅就行政案件事实的信息及其载体的收集处理来分析,证据的收集是一种调查,证据的形成基于调查获得信息的处理,而调查收集的信息不一定能形成证据,完全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或虚假信息而被排除。以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来看,拟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前的意见征求与含概了行政事实发生前后信息收集的行政检查也应该是行政调查。
二、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警察行政调查即警察机关出于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对治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活动。当然由于警察的职能包括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故而警察调查亦包括行政调查和司法调查,两者的区分亦因为我国的违法和犯罪之分难于在事前界定,两者使用相同手段的区别也就只能在事后加以定性,这也许是我国警察行政调查的一大特色吧。
1、目前对警察行政调查认识的不足之处
首开先河,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还未有出台之前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以一般规定、受案、讯问和询问、勘验和检查、鉴定和检测、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等七节规定了我国警察行政调查的基本方式。它是我国行政程序规范的一大进步和可喜探索,然而它亦有不完善之处。首先,听政程序的单列一章就不太妥当,因为听证亦是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方式之一,是对行政机关已收集信息及拟做出行政行为的核实、申辩与质证。当然这仅仅是体例之争,完全可以不必过多纠缠,然而在第三十八条中将强制措施即时强制之一的对醉酒人的强制约束列入调查之列则实在难于理解,就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而言,恐怕盘查更有资格和必要列入吧。
行政调查不仅仅是事后证据的收集,另外还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事前信息的收集亦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产生,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故而相较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警察行政调查方式的规定,警察行政调查至少还应该包括盘查、报告和登记等方式。
2、《程序规定》调查章应该增加的一些内容
⑴、盘查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的权力,指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对形迹可疑、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当场盘问与检查。警察在行政职务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疑点的盘问与对人身、物品的检查,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在勘验、检查一节中对检查加以规定,丝毫未言及对违法嫌疑人身份和疑点的盘问。
从信息收集、嫌疑人人格权保护及行政救济的角度来看,盘问亦十分重要,更何况《警察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盘查做出了规定。盘查涵盖了当场盘问与检查,并且对更深一步的信息收集作了规定,规定了继续盘问(留置),所以无论是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还是从行政效率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盘查都更应该列入《程序规定》的调查章之中。
⑵、报告是指与治安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旅馆、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一些特定情由──放射事故、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或出入境管理、枪支管理、集会游行管理等治安案件发生时负有义务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这一切散见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而且相当一部分还规定了对不报告者和隐瞒包庇者的行政或刑事罚则,以保障治安行政管理信息收集的顺利实现。
负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正是主动地将治安行政管理信息传送与警察机关,警察机关也就被动的完成了治安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职责。如果仅仅就警察机关在治安行政信息收集过程中是否处于被动或主动的标准来定义调查的方式,则过于片面了,更何况在相应的报告制度中,警察机关也并不是完全的被动收集,还用一些行政或刑事罚则来保障信息的收集。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治安行政信息有效获取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顺利实现的角度来说,报告无疑是警察行政调查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应该列入汇总性的《程序规定》中。
⑶、登记是指行政相对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将相关的资料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及保留相关的资料信息以备公安机关有需要时查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信息收集的重要方式,包括了特种行业经营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也是我国公安机关实现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它们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登记这一方式在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职责中的重要地位无需赘言。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治安信息的收集作保障,再说警察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也来源于对社会治安信息的全面把握和及时慎重处理,故而登记是警察行政调查无可置疑的一个重要方式。并且当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隐瞒相关信息不报或不按要求登记、不回答询问时,将受到有关法规的惩罚,例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者就规定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罚则;又或者不履行登记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行政法律后果,例如在有关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规中就隐含着对行政相对人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回答相关询问时,拒绝其出入境要求的意思,从而迫使其按法定规程和手续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从上可以看出,盘查、报告和登记有必要也应该列入警察行政调查的范围而加以控制。
三、警察行政调查权的控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机关广泛而又形式多样的行政调查权,如不对其加以控制与规范,一方面达不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宪法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伤害。
控制警察调查权,不能不对警察调查权仔细分析。作为行政调查权的一种,警察调查权来源于国家赋予警察机关的的行政管理权,但其行使的内容和方式,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警察个人的意图和判断,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同时又由于它是阶段性行政行为,它的行使常在公众和上级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外。这一切和它对公民基本权利有可能带来的影响是不相称的,所以对它的控制必须加强。加强警察调查权的控制,又不过分影响行政效率,只能是在保障警察行政调查权顺利实现的前提下,对调查行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事后补与完善的救济。
1、警察行使行政调查权存在瑕疵可能性的主要方面:
⑴、行政调查主体上的瑕疵。行政调查主体上的瑕疵并不是指行政越权,如果是行政越权那么已是违法行政的调整范围了。在此,主体上的瑕疵主要是指启动行政调查和调查权不恰当的转移。从警察调查权的行使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即警察个人的意图和判断来说,即调查者出于不良动机或不适当的考虑,甚或是完全背离法定目的地启动了警察调查行为(例如一个警察完全可以在与他有仇怨者的工作场所门口,隔三岔五地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就是启动行政调查的行为)。至于说调查权不恰当的转移,广州交警搞的市民有奖拍摄举报交通违章就是一个例子。不否认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协查义务,但其后果是否有背离法定目的的嫌疑?另一方面对该行为的救济不谈充分吧,是否足够呢?因而调查权的转移必须慎重,毕竟“责任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而将行政权力交由责任能力不足者行使,不论是否有规避责任或放弃职责的初衷,至少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极度不负责任。
⑵、行政调查内容和手段上的瑕疵。行政调查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指调查收集的信息资料不充分,即缺乏证据或事实不清,甚至是调查结果与客观实在的严重背离。这一切可能是因为警察个人出于错误判断,也可能是因为警察个人的素质低的问题。手段上的瑕疵是指警察在有使用何种调查方法的自由裁量权时,突破了合法原则(即使用的调查方法不得违反法律,如非法拷打)和合理原则(即采用合法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调查方法,如一开始即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
警察调查的启动常基于警察个人的意图和判断,而其后果又非警察个人完全承担,警察个人主观问题难于把握,但可以在警察调查启动之初就对调查手段,方式、范围等加以规范,从而尽量避免调查内容瑕疵。至于出于警察个人不良意图,采取了非法手段的调查行为的救济,可以进一步深化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毒树之果”亦不放过,从根本上杜绝“效率压倒一切”的思想。
⑶、行政调查程序上的瑕疵。警察在调查中常会有未表明身份、未说明调查理由、未告知权利或任意增减调查步骤等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无论出于警察的不良意图还是其他原因,最终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改变警察调查行为本身的性质,使行政决定据以作出的事实失去可靠性基础,严重的甚至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性错误,所以严格程序规定,加强警察自身的程序意识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警察自身保护的表现。
2、警察行政调查的救济
考量目前我国对违法行政调查的救济,大多数情况下,仅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附属行为考虑,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是单独对行政调查做出的救济规定,也多依据其是否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处分的标准来加以救济。具体到警察行政调查的救济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程序违法时的救济。当警察行政调查仅存在程序违法时,目前的救济力度是不够的,因为由于程序违法本身不直接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权益,相对人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讼。其实从程序违法的社会意义和最终对行政决定可靠性基础的影响,完全可以一方面加大程序违法的惩罚性,由相对人就行政调查单独提讼,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警察机关承担对程序非法而造成的后果,补偿可能存在的相对人受损利益,另一方面由警察机关对进行调查的警察个人给与严厉的处分,甚至对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亦严加处分,以杜绝其侥幸心理。
②、警察行政调查是否启动违法时的救济。一是当应该调查而未调查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在调查基础上的行政决定是否已作出来区别对待。如果行政决定尚未作出,可以向警察机关要求进行调查,行政机关拒绝时再向法院提起履行之诉;如果行政决定已经做出,相对人可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依照上面的第①点“程序违法”加以处理。另一方面是不应该调查而进行了调查从而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要求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调查行为。
③、具有强制性或间接强制性警察行政调查的救济。强制性警察行政调查是指以直接对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为担保手段的行政调查行为,如强制传唤和留置都直接涉及相对人人身权的强制。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仅就调查本身违法时作了一些规定,而且是以行政强制措施来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视野的,既在救济上存在以担保手段取代调查行为的问题,有首足倒置的现象。如果调查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在强制手段的使用上完全超出了合理性比例时,又怎么办?更何况强制性调查许多情况下是以突击的方式来进行的,调查目的与调查手段的合理性比例就更加难以把握。这一问题的救济只能是在比例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确立后方有可能妥善加以解决。
间接强制性警察行政调隐含对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为担保手段的行政调查行为,如在上文“登记”中提到的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对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拒绝给与利益等。它的救济也有首足倒置的现象,只有等到警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或拒绝给与利益后,才能就该手段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时方能警察调查的合法性,甚至有的法规连对担保手段的救济都没有规定。
考察警察行政调查的救济,目前不仅仅需要有事后的救济,更为欠缺的是事前和事中的救济。只有警察行政调查的整个过程中都有了充分的救济作保障,才能在保证行政效率的情况下,规范和完善警察行政调查权。
参考文献:
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余凌云.《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
眼伤;调查福建省泉港区地处台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福建省石化产业龙头基地和三大主枢纽港(福州、厦门、湄洲湾)之一。辖区内农(渔)民人口比例大,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多,工人及外来流动人口多,眼化学伤发生率高。现将2007年9月至2009年09月本院门诊眼化学伤患者107例180眼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收集2007年9月至2009年09月就诊我院门诊眼化学伤患者,共107例180眼,单眼34例,双眼73例。男62例(57.94%),女45例(42.06%),年龄3~77岁,平均(35.2±17.1)岁,以21~40岁年龄组为最多(42.05%),其次为41~60岁年龄组(30.84%)见表1。
1.2 处理方法 无菌纱布吸取多余化学品,开睑器开睑,500 ml生理盐水冲洗,冲洗时注意暴露穹窿部和睑板下沟,用棉签拭去固态化学品,冲洗后用pH试纸测试流出眼泪的pH值,若仍偏酸或偏碱,继续500 ml生理盐水冲洗,直至所测pH值于中性(6.5~7.5),用镊子清除残留的固态化学品(粘胶、油漆等)。常规应用抗生素、促修复眼药水、眼膏,酸碱烧伤者加用胶原酶抑制剂,并遮盖患眼,如发生感染,按角膜炎治疗,嘱定期复诊。对年龄、性别、职业、化学品分类、入院前急救情况、视力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化学品分类 酸碱性化学品(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盐酸、石灰、水泥等)13例22眼(12.22%);农药10例20眼(11.11%);有机化学品(苯、二甲苯、苯酚、烷类、烃类,香蕉水、汽油、柴油、油漆、各种粘胶等)48例85眼(47.22%);日常用品(洗发水、沐浴露、洗面奶、洗水液,肥皂、指甲油、化妆品、染发剂等)36例53眼(29.45%)。
2.2 年龄分布 不同年龄段眼化学伤分布情况详,见表1。21~60岁为发病高发年龄(77.78%)。
2.3 职业分布 工人47例85眼(47.22%),农(渔)民24例45眼(25.00%),城镇人员27例40眼(22.22%),儿童学生9例10眼(5.56%)。
2.4 入院前急救情况 入院前已实施个人自救(如用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冲洗)63例(58.88%),其中工人44例,农(渔)民3例,城镇人员15例,儿童学生1例。见表2。
2.5 就诊时间 1 d之内就诊54例50.47%,2~3 d就诊21例19.63%,3 d后就诊32例29.90%,5 d以上32例7.4%。
2.6 视力 生理盐水冲洗后,随访1月比较治疗前后视力见表3,其中残留不同程度角膜薄翳6例12眼,角膜白斑7例10眼。
3 讨论
眼化学伤是常见的眼外伤,是引起视力下降的常见原因,已引起国内外眼科医生的广泛重视,据统计眼化学伤占眼外伤的7%~10%[1,2]。我们收集我院近2年的临床资料,统计分析眼化学伤在福建泉港地区的临床特点,希望为该病的防治提供对策。
3.1 眼化学伤年龄分布情况 本研究发现眼化学伤患者中发病年龄以发病年龄以21~40岁组最多,其次为41~60岁组,说明在本地区,以体力劳动为主的21~60岁中青年是眼化学伤的高发人群。此外小于20岁的发病率也较高,最小发病年龄3岁,主要与小孩好奇心强,好动好玩,但安全意识较低。因此,家中化学品应贮存在儿童不易于获得的地方,必要时加锁贮存。少数老年人因视力较差,看化学品时习惯靠近眼前观看,不注意时易发生眼化学伤。因此,视功能较差老年人应避免接触化学品,以免发生意外。
3.2 眼化学伤性别分布情况 本研究发现眼化学伤患者男性远比女性多,男性化学伤患者主要以工业化学品为主,这与男性从事更多的户外劳动有关;女性主要为洗涤用品、化状品,这与女性从事更多家务劳动,化妆有关。
3.3 眼化学伤职业和化学品分布情况 本研究发现眼化学伤患者职业以工人为主,多为现场操作工、化验员、建筑工等,此类工种劳动强度大,疲劳工作中疏于安全防护而易于发生眼化学伤。其次为农(渔)民和城镇人员,与日常生活中的化学用品增加有关。化学品种类较多,以有机化学品、酸碱性化学品为多,这与割区内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关衍生行业较多,有机化学品,酸碱性化学品是工人主要接触危险品。且该类化学品多为液态,损伤时多累及双眼,特别是酸碱化学伤的损伤大,视功能预后较差。这与国内外报告有所差别[3-5],可能原因一方面与入选病例标准不同,本研究入选的病例为门诊急诊病例,而国外相关研究多回顾性分析住院病例,住院病例一般以损伤较严重的酸碱性烧伤为主,有机化学品所致的化学伤损伤程度较轻;另一方面泉港区辖区内工业以石油化工及其衍生企业,故本研究化学品有机化学品多见。因此,宜在企业中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加强职业防护,如护目镜等。本调查还发现不少工人受伤是由于其主观上麻痹大意,操作时不佩戴护目镜,应加强督导执行,消除职工存在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部分工人抱怨护目镜不透气,佩戴后易产生水蒸气,导致雾视,影响操作而不愿佩戴,宜改时护目镜的设计,使其方便佩戴且不影响操作。日常生活中日益增加的各类洗涤剂、化妆品、染发剂是城镇人员化学伤的主要化学品。迎风喷洒农药时,弥漫在空气中的农药颗粒随风吹进双眼,这是导致农民眼化学伤的主要原因。农业生产中也宜加强职业防护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3.4 眼化学伤就诊情况 本调查发现患者就诊意识较差,1 d内就诊仅50.47%,多为酸碱等刺激性较大的化学品。而日常用品和部分有机化学品由于刺激性不大,受伤后患者往往自行用水冲洗,或揉眼次数增多而未及时就诊。常合并结膜炎、角膜感染后才到医院就诊。经治疗后感染控制,但就诊前结膜囊内,尤其是穹窿部残留的化学品可破坏眼表系统,导致日后患者眼表系统不稳定,免疫防御屏障减弱[6]。所以彻底冲洗、冲洗液清洁程度及冲洗后有残留,是否是预防感染治疗眼化学伤的关键。
3.5 眼化学伤入院前急救情况 早期冲洗是治疗眼化学伤的关键。本调查发现企业工人入院前急救比例最高,与企业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讲授急救方面知识,掌握自救互救方法有关。其次为城镇人员,与其文化教育和安全意识较强有关。而农(渔)民和儿童学生的安全意识较低,缺乏急救方面知识,宜在农村和学校中开展有关安全和急救的教育。
3.6 眼化学伤视功能预后 本调查发现酸碱性化学如果早期治疗不及时,导致角膜损伤,愈合后产生的角膜云翳、斑翳、白斑和疤痕对视功能长期影响较大。其他化学伤早期结膜充血、水肿比较厉害,视功能较差,随访1月后有明显提高。
眼化学伤大多数是可预防及避免的,我们认为应加强以下措施:①改善工作环境:企业应改善生产设备和防护设备,以最大程度减少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车间工作室内设置固定急救设备;②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时戴防护眼镜或面罩;③加强企业、农村和学校安全及防护知识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对眼化学伤危害性的认识,消除患者麻痹侥幸心理,教授有关急救方面专业知识,掌握自救互救方法。同时告知患者伤后应尽快就诊医院眼科,最大限度减少化学品残留与感染,尽可能减少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陈振超,谭茂清.新鲜羊膜移植治疗眼部化学伤临床观察.眼科研究,2009,27(2):136.
[2] 龚毅.眼外伤1452例临床分析.国际眼科杂志,2008,8(5):980-981.
[3] Reddy SC,Tajunisah I.马来西亚西部眼化学伤75例回顾分析.国际眼科杂志,2007,7(2):327-330.
[4] 荣亮,任大元,房强.眼化学伤115例临床分析.临床军医杂志,2005,33(3):342-343.
一、调查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
1.调查地的选取。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里,消费者可自由选择的余地更大,相对来说,对购物环境、促销等影响因素体会更深刻。另外由于成本的原因,所以本研究的调查地以合肥、芜湖、铜陵、阜阳、蚌埠为主,为消除地域差别因素的影响,还采取了网络调查的方法,在网络上发放问卷进行调查。
2.问卷设计。问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主要说明设计问卷的目的及填答问卷的方法;第二部分是问卷的主体部分,由60个陈述语句组成,主要按照消费者决策过程进行设计;第三部分是个人情况调查,主要对年龄、性别、月消费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对测项进行纯化,最终量表保留了52个测项。
3.样本规模与抽样方法。本次研究在安徽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铜陵学院、安徽财经大学、阜阳师范学院等8所高校发放了问卷1300份。经过整理与审核,删除填答不全的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1065份,其中独生子女样本885份,非独生子女样本180份。
二、数据分析
1.因子分析。利用SPSS软件,对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并进行最大方差旋转,得到6个因子,从各因子的分解变量出发,将6个因子分别命名为:品牌因子(F1)、价格因子(F2)、促销因子(F3)、颜色和款式因子(F4)、面料因子(F5)、商店服务因子(F6)。
2.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分析。确定各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我们可以计算各因素重要性的概率,即计算P(Qi>4),从独生子女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因为调查采用的是7分量表的形式,选择“4”的独生子女的态度是无所谓,而大于4的态度则认为该项指标是重要的,因此,P(Qi>4)代表了顾客认为Qi重要的概率。对于因子F1,将其3个解释问项取平均值,即F1=(Q24+Q25+Q27)/3,然后对F1进行频率分析,得出F1的统计值以及F1在各个取值上的频率统计。同理可以计算价格因子(F2)、促销因子(F3)、颜色和款式因子(F4)、面料因子(F5)、商店服务因子(F6)这五个因子的统计值与P(Fi>4)的值。按照P(Fi>4)的值,各影响因素在独生子女消费者心目中的相对重要性从高到低依次为款式和颜色(F4)、品牌(F1)、价格(F2)、商店服务(F6)、促销(F3)、面料(F5)。
三、结论和建议
1.塑造服装品牌,展现独特个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90后”独生子女这一代,在购买服装时,最重视的是服装的款式和颜色。其次是品牌,他们对节俭的传统美德不感兴趣,消费时更注重个性和个人审美,独生代特殊的成长背景造就了他们我行我素、特立独行的个人主义作风,在他们眼里,以往那种你买我也要买的从众消费习惯已经落伍,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己需要什么,什么产品更适合自己,他们通过所购买的服装展示自己的个性。款式和颜色是“90后”独生代消费群在购买服装时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因此服装厂商应该了解独生代的消费心理,根据他们的喜好设计服装,服装企业面对独生代消费群的营销策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突显个性和时尚,不论在款式、色彩、还是包装,他们只重一条就是自己喜欢的就是最好的,他们很少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反应,而更多的是让人们关注到自己。因此服装企业要把握独生子女消费群的特点,研究企业的优势和劣势,有效地配置和利用资源,制定相应的品牌策略。
2.改善购物环境,注重网络营销
独生代中的大部分人都认为逛街购物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会经常有意识的去购买服装,几乎每个季节都会购买新的衣服,他们在购买服装时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另外,购买服装的场所选择是消费者和商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次调查发现买衣服大部分人选择大中型商场、专卖店,服装企业可根据“90后”独生代的特点,在卖场布置、店铺装修等方面,认真考虑其消费心理,卖场环境应尽量卫生整洁、时尚个性;卖场销售服务应细致周到、热情友善;店铺门面要进行合理的设计与规划。
网络购物虽然在独生代中很流行,但从此次调查结果来看,经常在网上购买服装的人并不是很多,分析来看,网上购物形式是阻碍他们在网上购买服装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服装商品的购买特点来看,顾客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服装,总要经过试穿来确定服装的款式、型号、风格等是否与自己相称,但是,网上购买服装就很难先试穿再购买,对于大部分人,尤其是女生来说,他们很少会愿意购买一件没有试穿的衣服,因此,不能试穿是阻碍网上购买服装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如此,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独生子女们对网络依赖性的增强,网上购买服装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服装企业可选择在网上开设旗舰店、网上做广告等策略来塑造自己的形象,吸引独生代的注意力。
(一)大部分是女方男方。从20__年至20__年数据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方。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撤诉结案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0%以上。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50%。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小小的离婚案件看起来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但其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极易引起社会不和谐稳定的因素。
对于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社会不稳定,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通过对重婚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