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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切有价值的活动。这是一种现代化服务观念,它与传统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呈现出明显的外延扩张。传统观念认为,保险公司的服务集中体现为经济赔偿与给付,只要对客户履行了赔付的保险责任,也就意味着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而现代化服务观念则认为,保险服务远非局限于此,围绕经济赔偿与给付这一核心所进行的各种扩散,均在保险公司的服务范畴之内,这部分服务也被越来越多的客户、保险公司所重视,而重大项目及重要客户的防灾防损服务是保险服务工作前移,提升保险价值。延伸保险服务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协助客户提前预知风险、合理规避风险,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防范体制,防范风险于未然,实现双赢,更好的体现现代保险的价值所在。结合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摸索总结的经验,介绍以下一些防灾防损服务做法。
一、培训服务
培训服务是我们承保重大项目及重要客户后需要做的第一项防灾防损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使客户的各级部门都知道保险保了什么、怎么保的,如何理赔等基础信息。通过培训服务进一步与客户进行直接的交流,加深了解,介绍保险知识,合理有效的引导客户理解保险保障范围,提高客户对保险的认知度,减少后期发生分歧的几率。通常情况下防灾防损的培训工作包括日常保险培训、主要风险培训、项目特有风险培训、案例培训,具体如下:
(一)日常保险培训
日常保险培训由公司承保、理赔人员对重大项目及重要客户的保险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保险情况、出险后的报案索赔流程做细致的培训,确保客户清楚保险范围及理赔流程,以便在出险后能及时、准确的报案及办理相应的保险索赔工作。
(二)主要风险培训
主要风险培训对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类整理,将企业风险与保险保障进行有效结合分析,使客户充分了解不同类别风险如何购买不同保险产品来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最大限度减少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不确定意外发生而导致的与企业预期目标的偏离程度。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的针对性培训。
(三)项目特有风险培训
项目特有风险培训在常规业务承保中每一个项目面临的风险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自己的行业特点,哪怕同一项目在不同的阶段、不同季节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培训服务上应聘请专业人员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工艺、不同的风险节点提供更具针对性、专业性的细致培训服务。
(四)案例培训
案例培训是对于重大项目、重要客户可以利用保险在同一行业内承保数据大量性的优势,收集整理同类项目在全省、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同类项目发生的赔案进行分析,总结风险管理教训,提出类似风险防范方法,以便协助客户总结经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风险巡查
除了培训服务,防灾防损服务的另一项重点内容就是风险巡查服务,一般有:雨季风险巡查、生产旺季风险巡查、控制性工程风险巡查、核心设备风险巡查等等,相关巡查都将形成巡查报告备案。通过细致、针对性强的风险巡查,有助于使承保人和客户更准确的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将从第三方的角度去发现风险,在充分体现保险服务的延伸价值,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司自身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达到优化承保业务的质量。现阶段为重大项目及重要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日常风险巡查
日常风险巡查是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团队对承保项目长期入驻现场(日常风险巡查管理一般用于工程险业务服务),了解项目每个阶段安全管理要求,配合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日常性施工巡察、对安全隐患跟踪服务、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做出提示,并将日常风险巡查形成记录定期反馈到业主方,以便对项目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避免发生管理性风险事故。
(二)雨季前的风险巡查
每年雨季是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都较高的季节,因此,对于承保的重大项目都将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承保项目进行度汛防洪风险风险巡查,提出防灾防损的重点、编制风险巡查报告及整改方案,提示客户在汛期前消除风险隐患,并确保安全度汛。
(三)重要节点及风险点的风险巡查
每个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其风险点各不相同,所以在项目进展到某些重要节点和施工难度较大的部分,应有计划适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专项风险巡查,对客户的风险防范提出专业、具体、针对性强的建议。
三、风险提示函
风险提示函的作用一方面在于时刻让客户体会到保险的存在,提高对保险公司服务的认可度;另一方面也时刻提醒客户风险的潜在性,时刻提醒客户不能放松安全防范;此外,及时准确的风险提示工作也将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处理中争取一定的主动。
风险提示函应本着“日常巡查实时报送”、重点巡查专项报送“的原则,对于不同时期、不同节点的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送,风险提示函具体可根据风险的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危险情况分级,在风险提示函中将简要的描述发现的风险点可能造成的损失、危险等级、以及预防建议,发挥保险“第三只眼”的参与作用,协助客户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防护,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防灾演练及应急机制的建立
对于重大项目及重要客户,进行日常的防灾演练以及应急机制的建立也是重要的防灾防损服务,其中进行保险相关理赔演练及理赔应急机制的建立都能有效提高客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的顺畅性,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的进行赔付,提高整体理赔速度。此外,还应根据客户的承保风险特点,就发生重特大灾害如何应对建立紧急应急机制,帮助客户有效应对面临的重特大灾害。
五、防灾防损创新型服务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形势,保险公司应不断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资源优势,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为重要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强化公司在重要客户、重点项目上的竞争力。
(一)编制客户服务手册
为重大项目及重要客户有针对性编制服务手册,内容包括项目的承保条件,理赔流程,常见问题,常用保险表格、保险基本原则、服务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样的服务手册,通常制作成与手掌大小相近的尺寸,便于施工人员的携带。在项目承保后,保险公司将制作手册发到项目具体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工程险项目将发到每一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岗位,以便保险事故发生时协助当事人做出及时、正确保险报案、索赔、取证等相关事宜。
服务手册的制作和发放能有效的让被保险人在承保后及时、准确的进行保险理赔处理,有助于公司后期理赔的提速,体现保险服务的专业性和服务的细化。
(二)编制保险服务工作简报
根据项目情况及保险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风险巡查情况,定期制作保险服务工作简报,将一定时期内的风险巡查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服务动态等信息向客户进行介绍。同时提出我们对风险防范的建议,建立保险与业主之间沟通的信息平台,交流分享风险管理经验。
(三)安全宣传警示牌
对于承保的重点项目或重要客户,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制作安全宣传警示牌,一方面可以体现我们的服务工作,同时满足客户自身对于安全管理的一些需求;另一方面能有效的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
(四)建立风险档案
对项目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从计划、日常实施、定期反馈、客户整改效果保险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档案,清晰的反应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积极配合客户做好风险事故的原因分析工作,帮助被保险人建立风险档案,协助被保险人做好改进和防范工作。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制是重要客户协调工作的重要保证,一般根据客户需要,保险各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就保险服务工作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客户意见,改进工作流程,总结工作经验,寻找服务盲区,交流防范防损经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六)建立灾害预警
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及已有的防灾协作体系,与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了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的灾害防御服务。定期向业主通报气象信息预报,实时监控各种自然灾害,在获知暴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七)建立理赔回访制度;
特此通知。
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关于“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七百元(含七百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含五百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七百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五百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迳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其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进一步深化,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尤其是既精通英语又掌握商务贸易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愈加紧缺。用人单位既为高职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机会,同时也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是从事商务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在职场中进行有效交往及长远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关键,而如何培养实践能力,最终落实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上。
1 实践探索
通过实践探索,商务英语专业基本建立起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注重培养职业与岗位认知、业务流程的把握及岗位实操能力。针对主要实践岗位商务助理岗、外贸业务岗、跟单岗、单证岗设定实践项目、内容和实践教学方式。贯彻实践教学的理念,日常教学中,引入实际业务的实例、材料满足即时实践教学的需要;通过认知实习、模拟实训、技能大赛、顶岗实习,满足系统实践教学的需要,形成即时实践教学与系统实践教学的实践教学模式。
(1)课内实训:主要是B类课程,依据各门课程标准进行。本着教学做一体的原则,将语言教学与商务运用结合,利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学中做,做中学,学习过程也是运用过程,实践过程。
(2)课程综合实训:依照课程体系逻辑,分别在第1、2、3、4、5学期安排专业认知实训:通过举办认知实训讲座、现场观摩和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专业认知实训;国际贸易流程实训:以完成一笔进出口业务所应掌握的知识技能为主线,涵盖国际贸易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包括寻找客户、函电往来、合同商定、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贸易术语、货款结算、合同履行等环节。英语听说实训: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培养学生良好的听说能力,主要包括电话交谈、接待来宾、商务宴会、商务会议、商务旅行、求职交际等几个模块的集中训练。外贸英语函电综合实训:各类商务信函的写作,如:建立贸易关系函、询盘函、发盘还盘函、订购确认函、信用证修改与展期函、包装方式函、装运事项函、保险事项函、索赔与理赔函等。商务英语综合实训:以国际商务的实际业务为背景,以商务英语应用活动为主线,教师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商务英语教学活动与体验活动,让学生在其中亲身体验商务英语的应用技巧,掌握常用商务场景下的英语交流。主要内容涉及国际商务中函电、交易磋商、商务接待、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催证改证、包装发运、出口报关以及议付货款中的英语应用等。
(3)技能大赛:主要有校内专业技能大赛和校外各项社会大赛,丰富了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语言运用能力。
(4)顶岗实习:广泛拓展实践的空间,不定期组织学生去相关行业企业进行社会实践,以实践活动为载体,让学生了解行业企业精神、企业管理理念、熟悉岗位流程。同时,组织学生参加潍坊国际风筝会、鲁台经贸洽谈会志愿者服务活动、做英语支教活动等,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锻炼学生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助于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缩短岗位适应期。
(5)毕业实践:通过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接触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实际业务操作,提高业务运用。同时,结合工作实践,以行业企业调查报告,业务流程梳理等形式,完成毕业设计(如图1所示)。
2 存在问题
外贸业务岗位的特殊性限制了校外顶岗实习的批量进行,加大了顶岗实习的难度。难度在于大多数外贸企业规模不大,单位需求人数少,很难一次性接受大批学生实习。同时,外贸企业的实践工作流程多涉及商业秘密或企业的核心机密,专业性强,接收单位不太可能接纳学生进行实质性实习或不放心让学生顶岗操作,学生即使到了实习单位,也难以深入介入具体操作。
关键词:商务英语函电;“模拟实训”模式;实践
《商务英语函电》是一门集商务贸易知识、英语语言表达和写作水平于一体的专业课程,是国际商务交流的重要工具。它以进出口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为主线,对商务函电特点、结构、写作方法及商务文化一一解析。具体来讲,该课程主要涉及商务函电的撰写原则、组成部分和格式以及包括建立业务关系、询盘、报盘、还盘和订购、支付方式、包装、装运、保险、索赔等各个环节的函电写作要领。这一特点就要求学生最终能掌握外贸英语的专业词汇、术语和基本句型,进而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中交流信函的写法,并能在实际中熟练运用。由此可见,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专业理论性,实践性和实用性,需要英语水平和商务贸易知识的综合理解和运用,是集理论与实训于一体的综合技能课。如何让学生喜欢上这门课程,帮助他们掌握必备的商务知识和写作技能,并将其应用到以后的工作实践中?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模拟实训”教学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尝试。笔者将通过分析商务英语专业中《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教学现状来探讨这一课程中“模拟实训”教学模式的重要性及其运用。
一、商务英语专业中《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教学现状
(一)传统的教学模式占主导地位
目前多数高校,即使是应用型的民办学院,大多采用“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模式,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完整的体系,尤其对学生具体业务实际操练远远少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因而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最终的教学效果。
(二)专业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
当下有部分高校开设了商务英语专业,但是部分专业课程设置也相对不合理。多数课程都是强调商务和英语专业理论知识,缺乏与之对应的实训课程、实践环节和实训配套设施。没有针对性强的实训课程和实训操作平台,商务英语知识的运用和外贸业务的模拟操作也是纸上谈兵,而且民办学院的应用型目标也成了一句空口号。因此商务英语专业课程培养方案应该设置专门的实践训练课,并配以相应的学分,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专业技能和素质为目标。
(三)学生基础知识不扎实
《商务英语函电》课程要求商务贸易知识和英语基础知识的综合应用,二者缺一不可。然而从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不难发现学生的知识结构存在偏颇的现象。比如英语专业的学生对商务贸易知识一知半解,更不用说业务操作技能了,而国际贸易专业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英语写作基础知识不扎实,更不用说专业性很强的商务英语函电写作了。那么教师在有限的课堂内既要巩固学生的英语语言表达水平,又要讲解商务贸易知识和函电写作方法,这就严重限制了教师的授课内容要点和课堂活动,无法达到预期的课程教学效果。
(四)教师知识结构不平衡
民办学院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师大多学历高、语言基础扎实、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商务贸易知识和实践经验相对缺乏。而且他们的知识仅来源于书本,只能根据个人对教材的学习和理解,向学生进行传授,缺乏实际运用的经验,往往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由此可见,这一课程的教学现状急需调整,而该课程强调实践教学环节,这就需要引入“模拟实训”教学模式来改变,从而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模拟实训”
教学模式的内容和重要性顾名思义,“模拟实训”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师依托外贸实训平台指导学生进行模拟实际外贸活动的一种仿真操作训练过程,它强调教师指导下的师生互动。这种实践性教学模式在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教学应用中的重要性体现于两大方面:一是它能使学生置身于模拟的“商务环境”中,经历各项业务的操作,以此解决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实践实习难的问题,因而是一种相当经济的实践教学方法。二是它始终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参与整个教学过程,使学生完整系统地熟悉整个贸易流程。由此可见,这种由学生参与、师生互动的仿真实训模式重在引导学生在模拟场景下写出逻辑性强、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务信函,而不是简单被动地进行翻译或背诵练习,这样也避免了学生学习专业理论的抽象性和枯燥性,有效地实现专业理论知识向实际操作能力的转化,更有助于学生生动形象地、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外贸专业知识。同时也能有效地检验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应变能力,进而培养学生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能使学生在综合素质、专业技术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更加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
三、“模拟实训”教学模式的具体应用
“模拟实训”教学模式的运用应该基于《商务英语函电》这一课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根据教学大纲,《商务英语函电》课程的主要内容分为九个部分:建立业务关系;询盘;报盘与还盘;确定订单与合同;支付;包装;保险;运输;索赔与理赔。实际上,这九个部分可以归纳为三大阶段:一是售前交易磋商(建立业务关系、询盘、报盘与还盘);二是售中交易成交(确定订单与合同、支付、包装、保险、运输),三是售后交易处理(索赔与理赔)。在具体的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把这三个阶段分为三大模块分别进行模块单项实训和综合实训。模块单项实训是指各大模块中单个环节的分项训练。在实训课上,教师可以基于外贸实例及相关背景,根据各个不同的外贸环节,分别讲解各类函电的要点及形式,指导学生对照逐一进行撰写训练。而模块综合实训是指对各大模块中的单项环节进行综合实训。在实训课上,教师可以把学生分成若干组,以小组为单位,模拟进出口双方,以来往函电方式模拟操作包括如何建立业务关系;询盘、报盘、还盘和订货;支付;包装;装运;保险;索赔在内的整个贸易流程活动。具体来讲,可以分三个步骤来实施:
(一)准备阶段
要想顺利地有效地开展模拟实训的课堂教学实践,前期的准备工作不可忽视。首先学生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流程,熟知英语函电的格式、各种专业术语和套话的用法并且会应用,而且还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前期的资料搜索和收集以备用;其次,教师最好提前将全班同学分组,学生可以互相扮演不同的贸易对象,也可以互换对象,这样可以让学生提前做好角色定位和准备,能够激发学生对函电课程的学习兴趣。
(二)实施阶段
具体实施过程是函电课程模拟实训教学的核心阶段。教师可以利用实训平台建立“模拟公司”,并布置虚拟任务,指导学生通过撰写往来函电完成任务,达到实训目的。比如设计案例如下:张家港某服装出口公司创建于1988年,有多年的出口成衣设计、生产和销售的经验。该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网络得知潜在客户ANC公司想在中国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业务员先给ANC公司写了一封建立业务关系的信函,并随信附上自己公司和产品的简介。ANC公司回信表示愿意建交并要求报盘。于是贸易双方开始了交易磋商,并最终达成协议,签订并履行了合同。基于以上案例,学生可分小组分别扮演进出口双方来完成函电洽谈任务。小组成员可以自行分派任务,利用实训平台的模拟系统撰写建交函、询价函、报盘函、还盘函和订购信函,最后达成协议,签订并履行合同。学生写完所有往来信函后,教师可以让小组成员内部讨论交流,也可以让不同的小组交叉评估。教师也可以抽取部分小组,派代表进行成果展示,组织学生一起对所写函电的结构、内容、语言等方面进行点评。这样可以及时对训练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价和指导,解决中间出现的问题,能让学生学会商务英语函电的写作技巧,增强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从而加深他们对函电写作的掌握和外贸业务的理解。
(三)评价阶段
学生任务完成后需要教师最后的总结和评价,使学生在训练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弥补不断提高。如果在教学中引入模拟实训,该课程的考核和评价方式也要相应改变,即期末考试和模拟实训得分各占50%。那么只有真正合格的实训者才能通过测试取得相应的成绩。这种灵活的考试方式会使学生认真对待平时的模拟实训,加强学生对函电撰写的学习效果,从而真正提高他们商务函电写作的水平。以上都是“模拟实训”教学模式种种优势的体现,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它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其中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分组训练完成的,小组间可能任务分配不均衡;教师评定学生成绩的时间短暂,很难做到每份都点评,可能存在走马观花式的负面效果。另外,这种实践教学环节是一套连续性的项目练习,各个环节需要分配具体的学时,这也需要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加以改进和完善,直至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训练方案。综上所述,“模拟实训”教学模式强调学生主动参与和师生积极互动,不仅能够快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而且能明显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及应变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为他们将来的实习和就业打下夯实的实践基础。因而它是一种值得大力推广的教学模式,但还有待探索、完善,以求更好的发展。作为应用型民办学院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师,笔者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英语水平,丰富自己的外贸知识,才能更好地使实践与教学相结合,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社会培养技能型、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商务英语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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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图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图、总布置图、含载荷数据的地基图、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图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向A银行提交的索赔函中陈述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而实际情形是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之事实,因此,乙公司向A银行作出甲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陈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其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法院认为此时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应予适用,乙公司向A银行主张保函项下索款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对独立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独立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独立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4.设计严密的保函条款是较少风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