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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通过建设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使民众信法、守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而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中兴起了法院文化建设之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颇为重视,各地法院也逐渐展开了法院文化建设,但是在具体的运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领导和法官不够重视,在建设的过程中过于重视修建审判大楼等物质层面的建设,忽略了如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等精神层面的建设,也有一些法院认识有误差,认为通过书画展等的方式来展现法官的风采就足够了。笔者认为,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审判文化,因此法院文化应以审判文化为中心展开,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物质层面的建设,同时也要注意精神层面的建设,在法院的管理上,要去行政化,实现法官的真正的独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因此要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人格,通过建立学习型法院,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结合考核制度,激发法官努力工作的热情,鼓励法官积极的开展调研活动用以指导实践活动,同时在审判中,充分利用司法礼仪,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审理,向民众彰显法律的价值。全文共6073个字。
法院文化建设发端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被当作是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颇为重视,几乎每年都要召开相关的工作会议,并表彰一批先进的法院。应该说,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培养良好的司法精神、凝聚法官工作人员的力量、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各个法院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力图从厘清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功能开始,对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的功能
(一)什么是文化
“文化”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的“文”是指行为举止、行为模式以及行为的礼仪,“化”则是将其变成具体的行动,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在我国的最初含义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者是模式,近代的在《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化的态度》中指出“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方式”。在国外学者眼中对文化又是如何定义的呢?18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作了如下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1)其后来的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亦没有超出泰勒的观念,故此可以看出,中西方学者对于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看法大体是一致的。
(二)什么是法院文化
什么是法院文化?对此,国外的法院同中国的法院一样,也热衷于法院文化这样的提法,但是同我国不同,他们对于法院文化的关注点并非在于审判环节,反而更多的是关注法院组织文化环节,即法院的行政管理对于促进法院审判环节的作用。而我国的学者认为,“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2)张教授把法院文化的重点放在了阐释精神文化上,但是却将有文化的法院等同了法院文化。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级法院也对法院文化进行了讨论,并归纳出“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3)笔者对此概念持赞同态度。
(三)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
1、引导功能。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功能。通过法院文化的建设,能够增加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引导法官树立我们倡导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引导法官运用先进的司法理念去指导审判活动,选择适当的方式去解决讼争,以此使得审判结果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也能够增加法官对这个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这个行业的工作人员的凝聚力,更加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2、实现公正公平的功能。公平公正,是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与核心。法院的主要工作则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来化解社会纠纷,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任何一个来到法院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都有得到法院公平公正审理的权利,他们也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审理结果,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可以体现出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可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的价值,这也是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院得以实现的,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3、示范崇法的功能。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法院通过每一个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审理,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展现了法律的价值导向,树立了法官这一群体在公众心中的良好个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一群体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官不断的完善自己,提醒他们做到廉洁自律、忠于法律、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同时,社会公众也从这一个个案件的审理中,产生敬畏法律的心理,努力的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来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犯罪,也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
二、现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以及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自上而下都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许多地区诸如像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的法院文化建设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和领导,导致在法院文化的建设过程
中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一)对法院文化的认知比较片面。有一些法院对于法院文化的认知比较片面,对法院文化不甚了解,以致于不同的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如有的法院比较重视法院的图书馆建设,而有的法院则强调通过文化强化对法官的领导等,而有一些领导对此也不够重视,不主动,也没有紧迫感,甚至认为耗时耗力耗钱意义不大,导致法院的文化建设无法同审判活动配合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法院的长足发展。
(二)在法院文化建设当中,简单化倾向明显。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点是它强烈的审判色彩,这是法院文化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应该为审判工作而服务的。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法院往往简单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多办几次文体活动,多组织几次书画展览,或者在审判大楼以及办公室里装饰一些名言警句即可的事情,将文化建设做成了“形象工程”、“花瓶工程”。然而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是短期即可实现的,也不是多举办几次法官文化体育活动,多举办几次学习活动就可以做到的。
(三)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但是许多法院往往有意无意的把法院文化建设的精力放在物质层面这个最易见成果的地方,诸如修建新的审判大楼、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环境、更新公务用车等等上,这固然不错,但是许多法院却因此而忽略了诸如法官精神的塑造、法官心态的建设等等法院文化建设中更重要的精神层面的建设,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精神层面的缺失。
(四)忽略法院文化物质层面的个性。各地法院在进行物质层面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将法院文化物质层面的建设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各地法院雷同性也较强,往往出现照搬照抄其他法院的一些做法,导致物质文化建设的无特色。
(五)法院文化建设的泛政治化。目前一些法院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时候,还只是停留在政治宣传的层面,甚至有些还认为思想政治建设就等同于法院文化建设,加上一些法院的法官思想认识存在局限性,认为法官只是办好案子,抓好案件质量就好了的观点不占少数,这样就直接导致无法调动起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即法官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无法由法院的各个部门携手合力共建法院文化的良好局面。
以上只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实际上远非如此,但是仅从上也可以看出,目前的一些法院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仅仅是建设法院文化的物质文化以及精神文化的一小部分,而并非是最重要的部分。法院文化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文化,法官才是法院文化的主体,法官的听讼方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如何做出判断以及是否能够独立的做出判断等等一系列的活动,这才是法院文化的内核。诚然,各个法院以建设法院文化为契机提高法院的硬件质量,以及开展各种文体娱乐艺术活动,展现法官在书画、体育方面的特长,确实也能体现出法官个人修养的一部分,但是法院文化显然不止这些。
三、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综上,我们探讨了法院文化的概念、内涵、功能以及我国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之后,可以这样说,法院文化是将法官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质的重要途径,那么现在应该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呢?
(一) 在审判活动中,要合理运用结案方式
审判活动当是法院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尽管法院还有其他的工作要做,但是分清事实,依据法律规则做出裁决,都是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
1、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节工作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我国同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审判意义更多的是在于判出是非曲直,而我国一直追求社会和谐、稳定,导致司法的功能在更多的意义上的功能是“定纷止争”,追求的是“案结事了”,而我们所提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一司法政策,并不是凭空提出来的,这是深深的根植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都认为应该在审判案件当中顾及道德和情理,因此,直至现而今,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仍然要求法官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道德、情理、“礼俗”社会的传统影响,同时也不能为了追求法律价值而忽略其他的社会价值,也必须要考虑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等问题,而通过贯穿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工作,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冲突,有利于纠纷以更和平的方式解决。
2、当调解不能的时候,也应该当判则判。虽然说,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可以在更大的限度内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法院将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的考核目标之一,这固然体现了对调解的重视,但是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当事人相互之间达成妥协所致,而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能达成和解,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进法院来进行诉讼往往只是求得一个说法,对于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并不愿意通过让步来解决,所以必须要通过判决来分清是非。由于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如果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是调解需要付出较高的司法成本的时候,还是应当当判则判。
(二)在法院的管理上,去行政化
法院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的执行等问题,是法院的制度管理文化问题,然而我们的法院却是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不分,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是一直强调法官的独立以及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他们认为,法院是专事审判的机关,行政化的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而我国的传统法院文化强调司法与行政的合二为一,法院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并无单独的序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样分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其法官的级别也不同,低级别法院的法官不仅行政级别低,承办的案件数量也远高过高级别的法院,导致许多法官精神压力都非常之大,其次,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也是行政化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掌握了法院的经费,导致法院从经济上依附于地方政府,再者,我国法院审判活动并非个人的裁判行为,而是整个法院系统的裁判行为,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之下,要求法官以独立、超脱的姿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之下,也不可能培养出遵循独立自由的精神的保持中立的法官,只可能培养出依赖性强的法官。
司法与行政合一显然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是现实表明,正是由于长期的司法行政化,才导致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司法权设立的目的是为行政权提供保障,其只是行政权的附庸,这种特色直接加剧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这样并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因此,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
法院是维护法治、做出公平正义判决的机构,对于法院来说,最重要的资源是法官,法官的素质关乎到审判的质量,关乎到法院乃至法律制度的整体形象,因此法院文化也必然是围绕法官而进行,法官的素质包括法官的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判断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等等,通过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可以培养和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可以更好的为审判服务,为司法服务。
1、树立学习的理念,不管是新进的预备法官,还是老法官,都要树立
终身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理念,现在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法官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扩充自己的知识结构,实现知识更新,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学能力和审判业务水平,也方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法院发展的需要。2、完善考核制度。法院可以结合各种考核制度,将法官的学习成果、学习态度、学习过程等量化并计入年度考核,并且将这些考核指标同法官的考评任用挂钩,激发法官努力学习、不断上进的热情。
3、为法官提供培训的机会。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及其他培训,当前的培训当中,更多的是注重对新的法律的普及以及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总结上,对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没有系统的涉及,而授课方式也是传统的老师坐堂施教的形式,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即便有新的方式如案例讨论等,由于培训人员众多,也并非个个都能参与进去,这样直接导致培训的形式化,许多法官通过培训,并未在技能上得以提升。由此,法官的培训应该从培训的目标、方式方法等进行总体把握,抛弃把法官培养成为法学家的观点,仅仅围绕法官职业化的特征进行培训,使法官能够更好的掌握审判技巧,提高庭审的能力。
4、围绕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开展调研。调研工作是法院的一项极具重要性的工作,对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和指导审判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由于调研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因此,要紧紧围绕着审判工作来进行调研,各业务庭室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应该就审判活动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展开充分的研讨,同时积极运用已经取得的调研成果来指导审判工作,对于一些法律尚无规定的前沿问题,也可组织各庭室进行研讨,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四)重视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包括法庭布置、法官的穿着、开庭退庭的仪式等等,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在庭审中通过庄严的司法活动仪式,可以对庭审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一种心理冲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之情。通过强化司法仪式,譬如法官必须着法袍上庭,法槌的使用等等,可以增强法官对自己的角色的认同感以及自豪感,这些仪式都提醒着法官在庭审中,他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个超脱的人,他必须善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慎重的履行职责。虽然这些仪式看似比较形式化,但是正是这样才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才让民众信服法官的裁决。在现实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仪式,在开庭时不穿制服、随意走动、接听手机、不按规范使用法槌等现象,不仅损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结语
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我国的法院,目前而言,仍然是行政官僚机构的一部分,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对推进法院的发展对推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法院来说,通过修建新的审判大楼、盖图书馆收藏上万册图书以供法官查询亦是在一种法院文化建设,但是这只是法院文化中物质建设的很小的一部分,法院文化更重要的部分,却是在于培养法官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锻造法官们的职业品格,以做出公正的裁决,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拆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所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会计委派制的优势
1.1委派人成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最佳监督者
实行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反面的不良行为,克服了集团公司与各个单位经营者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况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1.2委派制使集团公司对个单位的监督管理更为及时和有效
实行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集团公司,这种监督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其一,委派人在理性审核经济业务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不合规定的事项,使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难以继续隐藏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3委派制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实行委派制,解决了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使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会计人员的问题,财务总监办公室对财务人员实行定期的业绩考核,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1.4委派制有利于个单位经营管理者集中精力搞好企业发展
实行委派制,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选派,业务由财务总监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使单位经营管理者从过去烦
琐复杂的财务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究企业发展的问题。
2.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弊端
2.1频繁的财务负责人轮岗,相对制约了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深度。委派办法规定,被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被委派人员到达下属公司后,要经历一个了解、适应、熟悉的过程,工作才能走上正轨。一个好的做法,一个好的财务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断,不利于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纵向发展。所以,被委派人员如何尽快进入角色,如何让好的财务管理理念得到延续,是应该考虑的。
2.2被委派人员身兼双重身份,在传统管理历年的前提下,处理与下属公司领导层及财务人员的关系上带来一定难度。委派后集团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员是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直接负责者,又是集团委派下来的监督者。这种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同时又代表经营者。被委派人员就上要对集团负责,就下要对下属公司的领导负责,通常会陷入两难,取舍于监督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中。会计人员最终服从于哪一方,如何配备会计人员,定位他们的隶属关系,如何改变目前被委派人员与会计人员存有分歧的现状,值得探讨。下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及职工对委派的认可度至关重要。
2.3现有被委派人员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赋予被委派人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降低了下属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约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会计监督权;同时委派办法规定,集团对被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个档次,由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听取所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将考核情况和意见计入被委派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提拔、续任、免职、奖励的依据。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被委派人员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则可能会获得比较圆满的考核结果。所以,现有的考核办法可能会制约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关于集团企业推行委派制的建议
3.1集团财务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财务核算软件,良好的硬件装备,跟上时代日新月异、快速高效的发展节奏。新一轮委派后,被委派人员需要尽快进入角色,尽快熟悉下属公司的财务核算流程。没有相对统一的财务配套软件,很难达到委派所起的目的和功效。让原始、繁琐的会计处理,用电脑在我们的眼皮底下轻松完成。我们需要懂得驾驭电脑,熟悉财务软件的各个关节;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软件、辅助软件。财务管理要体现简洁、明快、有深度,硬件、软件必须具备,可通过资金、技术的投入来解决,并逐步尝试新的开发软件,进行财务智能分析。
3.2培养学习型、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财务机构、人员却在精简,培养一支具有复合型知识的财务人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人才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需要花力气,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人员的素质体现在品德、素养方面,体现在处事能力方面,体现在对新兴知识的熟知运用方面。一支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应该有过硬的技术,超凡的品德,共把金钱出入关,体现出财务团队的高效、精湛,为委派制的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3.3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集团制度网,为开展财务委派工作提供一个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财务管理需要依法、依制度处理事务,就像法官引用法律条文。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是第一依据,集团的财务制度是第二依据,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第三依据。会计法是前提。集团财务制度的出台随时间、环境而变化,需要及时完善。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公司的了解,一般从财务制度下手。集团有必要建立一个连续的、集合历年财务制度总汇的制度网,利于委派工作的良好开端。阅读书面的制度汇本,总不如网络来得更全面、更直观。制度的网络化可以组成现代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制度的全面编列也可为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提供便利,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学习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与集团制度网相接轨,利于被委派人员相互了解下属公司之间的有关信息。通过制度网络化,为被委派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科学性操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4建立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框架,便于被委派人员快速融于某个下属公司。集团有多个下属公司,存在诸多共同点。现实中,许多成功的规模化公司在许多城市都有自己的连锁店、分店。内部的布局、管理模式基本一致,成果累累。下属公司的日常财务业务基本流程差不多。集团上下有了比较先进、统一的财务管理模式框架,利于被委派人员在共性中寻找下属公司的异性。集团布置一项任务,如各自设置一页格式相同的报表,如果20家下属公司,你作你的,我作我的,资源相当浪费。建立先进规模的财务操作框架、流程,对集团本部的财务力量是一个考验。如果被委派人员任期的一半都处在摸索下属公司的一般化操作中,比较依赖主办会计,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完整的财务日志,可为未来的财务实务操作留下宝贵的参考,共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达到财务资源的共享。
玉溪,人民音乐家聂耳的故乡。
在波澜壮阔的年代,聂耳谱写了《义勇军进行曲》的曲;在过去10年里,玉溪把教育作为地方腾飞的翅膀,谱写了一曲昂扬、优美的教育交响曲。
2012年金秋9月,《中国德育》记者来到玉溪,实地倾听了玉溪的教育交响曲,尤其是其中的德育部分。德育既是玉溪教育交响曲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乐章,其实也是独立的玉溪德育进行曲。
基调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德育是玉溪教育进行曲的基调,调分三重。
第一重,教育为政有德。过去的10年里,玉溪不断加大对教育工作的关注程度、统筹和投入力度,在投入上,坚持“缓建机关办公房,确保娃娃上学堂”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立足云南,面向全国定位玉溪教育”的思路,以改革创新破解教育发展中的难题,实现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实现了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变,实现了从师资短缺、民办代课盛行到结构优化、专业发展的转变,实现了由传统的选拔式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基本实现了中小学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在乡村、在山区,房子最好、安全最有保障、环境最优美、行为习惯最文明的是学校。2009年,玉溪获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地区,2012年,获评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而玉溪市教育局局长李世华个人,获评“首届全国教育改革创新管理贡献奖”。
第二重,学校立校以德。《中国德育》记者走访的学校,学生活动缤纷多彩,学校文化各有特色,但却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立校以德。江川县大街镇大街小学办学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德育领先”,并提出了“习惯影响一生”的办学理念。俗话说,先进地区学经验,落后地区学精神,但同样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华宁县第四中学作为一所纯粹的乡村初中,在教改的过程中,教改与德育工作齐头并进,让一所濒临倒闭的学校焕发了勃勃生机,立在了充满希望的田野上,现在到华宁四中,既可以学精神,又可以学经验。
第三重,教师执教重德。云南名校玉溪第一小学,要求教师“既要教好书,又要育好人”,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引路人,要以自己的师德力量感染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凝聚人,以自己的出色工作鼓舞人,以自己的热情引导人。而在江川县大街小学杨仕云校长看来,教师德育工作做不好,学生行为习惯不良,课堂秩序不好,则教学也难以有效进行。
2005年,玉溪市教育局在总结过往德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并认真实施“四三二一一”德育工程,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到实处。
主旋律
弘扬培育民族精神、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是德育工作永恒的主旋律。
玉溪市中小学始终把坚持开展主旋律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永恒的主题,先后以弘扬载人航天精神、纪念70周年等为契机唱响主旋律,激发师生员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
充分挖掘玉溪本土德育素材,增强玉溪青少年的自豪感、自信心和爱国热情,引导中小学生学习聂耳的时代精神,用代表时代的先进思想来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聂耳孜孜不倦地学习和追求先进文化的精神;学习聂耳心中装着老百姓、用实际行动报效祖国的精神。
主旋律是乐曲的基础,靠一个一个的音符去表达,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注重德育的基础性,从大处着眼,小事着手,贯穿于各个学科当中。升旗仪式是最常规的学校生活,但在玉溪二职中、玉溪技师学院的升旗仪式,每周一次面对国旗的肃立,潜移默化地将民族精神传达给了学生;国旗下,教师和学生代表的讲话,又促成了另一种关于主旋律的交融。
协奏
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出发,从来不存在单纯的德育工作。在大德育观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时时都是德育工作时、事事都是德育工作事”,孩子的生活和他生活的全部环境,构成了德育的全部,如何抓实、抓细德育工作,对教育工作者是一个考验。
玉溪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四三二一一”德育工程,做到六个注重并形成德育特色。一是注重基础性,将德育融会贯通于各学科中,大处着眼,小事着手;二是注重针对性,要求结合学校特点来选择教育的重点内容;三是注重示范性,就是指教师的言传身教;四是注重学生人本身,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年龄特点分段搞好教育;五是注重实践性,提倡学生在体验当中学习,在实践当中提升、丰富自己的道德修养;六是注重社会性。
李世华说:我始终认为教育是由三大支柱构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德育方面,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作用更加重要。玉溪各学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关工委和校外辅导员的作用,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校外德育辅导员,壮大了德育工作队伍。通过市关工委这个平台,公检法系统、团委、妇联、媒体等共同参与,营造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并为学生德育提供更多的资源。
在六个注重的基础上,玉溪努力做到七个结合:一是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一套养成教育的读本即将出版;二是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三是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比如曾经濒临倒闭的玉溪六中,校风建设卓有成效,与教改相辅相成,连续5年获得红塔区目标管理第一名;四是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五是与勤工俭学相结合,农村学校都有勤工俭学基地,可以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培训学生劳动技能,丰富学校文化生活,改善学生生活;六是与环境教育相结合,李世华介绍,云南有九个湖泊,玉溪占三个半,蓄水量占70%以上,环保问题是一个大的问题,所以专门编了一套环境教育读本;七是与丰富多彩的节假日相结合。
变奏
德育的目标是育人,人才成长的规律,就是教育的规律。李世华说,教育的规律性高于创新性,只有尊重规律的教育,才能取得成效,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就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和成长当中,以人为本,自然得尊重人本身的特点。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年龄特点,不同年龄之间差异比较明显。
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玉溪有不同的德育重点。幼儿园主要是心灵养卫、品格塑造。在玉溪第二幼儿园,《中国德育》记者看到,一个孩子一副小大人的模样,将送学的妈妈推到一边,撒腿跑进了班级队伍,而在幼儿园实践长廊里,中高年级的小朋友自己操刀切水果蔬菜、学做水果蔬菜沙拉。小学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爱心和感恩之心,强化文明行为的养成。江川县大街小学杨仕云校长认为,根据小学生的身心特点与教育规律,习惯就是素质,从培养良好习惯入手,是进行素质教育的最佳途径,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开展养成教育,为学生的自我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明确提出了“习惯影响一生”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师生家长养成教育一体化”的办学特色;初中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注重培养生活技能、劳动能力;到高中和大学主要是知识的传播和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注重生命科学、生存科学、生活科学的研究,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律动
学校德育不能孤立于现实生活之外,陶行知先生说“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玉溪提倡学生在体验当中学习,在实践当中提升、丰富自己的道德修养。
活动是德育的重要载体,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道德体验和实践的机会。玉溪有特色的德育活动很多。其一,已经连续开展了七年的“关爱夏令营”,针对贫困家庭儿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举办,让他们增长见识,开阔眼界,增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信心。其二,玉溪市教育局与玉溪市关工委联合举办玉溪市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每年都有近百名教师接受培训,2011年是第三届,为进一步做好山区学校的德育工作充实了师资。其三,少年模拟法庭,法官、检察官,然后被告、律师等全部配齐,按照法庭那一套程序模拟运作,让学生感受氛围,形象感知什么叫法律,如何来理解法律。
华宁县属于山区,珠江上游生态涵养区,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县教育局联合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全县中小学生中开展了森林防火“1+1”手牵手有奖征文活动,使广大师生及家长充分认识到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永远离不开森林,教育引导全县中小学生广泛、深入地了解护林防火的基本知识、基本国策、法律法规,树立起爱我家乡、保护森林、预防火灾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师生热爱家乡、维护家乡生态从我做起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红塔区把学生社团做到时间、场地、内容、学生、指导教师“五落实”,实现社团活动的课程化。
聂耳少儿合唱团和舞蹈团是玉溪第一小学的重要社团。今年7月17日,在纪念聂耳诞辰100周年《唱响中国玉溪演唱会》大型文艺晚会上,三百多名同学代表全市少先队员和著名歌唱家蒋大为、谭晶、吕薇、宗庸卓玛等同台演出。玉溪一小杨琼英校长说,从7月15日接到通知到活动举行,玉溪一小只有一天多的时间来准备,但训练有素的孩子们成功完成了演出。
演奏者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一个教师影响一群学生,一个校长影响一所学校,一个教研员影响一门学科教学,那么一个教育局长就会影响一个区域的教育发展。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是德育工作者,也是玉溪德育进行曲的演奏者,影响着或多或少的“听众”。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人才为本。李世华说,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直接取决于教师、校长、教育科研人员和教育行政干部这“四支队伍”的综合素质。
在“四支队伍”的素质建设上,玉溪坚持师德为首,不断强化以德育人意识。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玉溪教育网上设立师德论坛栏目,编发师德师风学习教育活动简报,组织师德巡回报告会,逐级开展“爱与责任”演讲比赛和《师心流霞》读书征文活动,编印《爱与责任—玉溪市班主任工作文集》。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开展师德师风公开评议和师德标兵评选活动,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
江川县始终将师德建设放在学校工作的中心位置,坚持开展“三爱、三全、三让、三心”(“三爱”即爱教育、爱学校、爱学生;“三全”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让”即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成长,“三心”即潜心从教、精心育人、热心做人)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五种精神”(不计得失的牺牲精神、不甘落后的拼博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依法执教的敬业精神、终身从教的献身精神)。
在着力强化师德师风教育的过程中,玉溪六中提出了“七心立师德、七气树师表”的要求。“七心”分别是:为国育才尽忠心,体贴学生献爱心,因材施教具匠心,与生为友萌童心,淡泊名利树雄心,谦和大度显虚心,知道感恩是良心;“七气”分别是:博学多识的才气,品德高尚的雅气,言传身教的大气,语言文明的和气,承担责任的勇气,公正无私的正气,创先争优的新气。
“四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提高,使得玉溪教育实现了在提升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明显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居全省前列。
教育,隐然已成玉溪腾飞的翅膀;德育,则是玉溪教育跨越发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