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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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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

学前教育政策范文第1篇

(一)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提出

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特性是问题取向性,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问题研究即政策问题建构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残疾儿童是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残疾儿童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社会现象,自古有之,是客观存在的,残疾类型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6](P1)。这种缺陷使得儿童个体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7]。据2001年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推算,全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39.5万,全国每年新增0-6岁残疾儿童约19.9万[8]。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占残疾人总数的2.02%[9]。数以百万计的各类残疾儿童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教育服务。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是泛指所有的学龄前残疾儿童,由受过特殊教育专业训练的教师对其进行初步的集体生活能力和学习习惯的培养,并进行针对性的缺陷补偿训练,为今后顺利接受初等特殊教育奠定基础[6](P53)。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终身发展的起始与奠基阶段,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与价值。近年来,心理学、教育学和脑科学等方面研究成果共同表明,学前期是人一生中大脑形态、结构、机能发展最为迅速、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个体情感、行为、语言、认知等各方面发展的奠基阶段和敏感期,是个体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许多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干预的研究也证实,越早开始的干预便越容易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使残疾幼儿的损害不至于造成更大的残疾和障碍。有特殊教育专家计算出:如在早期干预中使用1元钱,那么将会在残疾儿童学龄时的教育中节省7元钱,也就是说早期教育与训练,既可减轻残疾幼儿的不良后果,又可使他们在日后的教育中减少困难和节约经费[10]。0-6岁,是特殊儿童发现、鉴别和干预的关键时期,所有儿童都有权获得人生发展最佳开端的可能。然而调查显示,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其中城市为61.48%,农村为26·41%,远低于普通幼儿园入园率(70.55%)[8]。原因在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机构严重匮乏,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需求与各类康复训练机构匮乏和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制约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工作的发展。学前阶段儿童所拥有教育机会的多少和教育质量的优劣,不仅决定了其学前期的发展水平,而且影响着其终身学习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11]。3-6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状况(尤其是农村)亟待改善。学龄前残疾幼儿处于弱势群体的底层,学前特殊教育因此成为教育公平的起点,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这种教育的公平与教育权益的保障,必须通过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切实推动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从倡导性的“积极开展”到“普惠性”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重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建国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增强,受教育的机会也得到显著改善。另一方面,残疾人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12月,第三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2号决议,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呼吁世界各国采取行动。对此,我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响应“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因此,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机会成为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个主要内容,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一个主要任务是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阶段相互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从相关政策文本的内容来看,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并不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点。但是,学前教育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对于残疾儿童良好习惯和社会态度的养成以及缺陷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表现为: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下,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学前康复教育机会和更好的资源,提供更广泛的继续学习的机会,并在关心和支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机构、健全残疾儿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三方面呈现,提出了落实学前康复教育机构、设备、师资等三项内容为重点推进工程。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政策文本内容来探讨残疾儿童学前政策的发展。

(一)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博弈

教育政策的本质就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分配什么、如何分配是由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决定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虽然是一个理性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但并不是一种完全客观和价值中立的技术性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本质上是教育政策主体的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过程。我们知道,教育政策分配教育利益、解决教育问题,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受教育资源、机会、结果等的公平分配,促进全体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因而公平、质量或效力、效率和自由始终是教育政策持续追求的公共价值。然而在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的限制中,公平、效率和自由的价值在政策过程中又是相互冲突的竞争性需求[12]。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残疾人教育事业上,也是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1988年,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提出“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的政策导向,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即“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强调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此外,在随后颁布的规划文件中,如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6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等文件中,把基本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及其巩固和提高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上,特别是在“效率”与“公平”两种核心价值取向上,国家宏观的公共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当然也兼顾“公平”,提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幼儿园附设特教班”,也认识到“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尤其重要”,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指出“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上也发生了变化。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指出: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要有大幅度提高;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006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提出“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即“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从最初的“积极发展”到“大力发展”再到“普惠性学前教育”,展现出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上由“效率”优先,逐步发展为“效率”与“公平”并重,进而发展为目前的以“公平”为重的发展路径。

(二)不断扩大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体表现为受教育机会权和受教育条件权[13](P17)。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成为政策实施的主要内容。1988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和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由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的残疾儿童学前班作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1)残疾幼儿教育机构;(2)普通幼儿教育机构;(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4)残疾儿童康复机构;(5)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指出:要实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应采取“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的措施。这些政策文本出台与实施,使得残疾儿童依法获得学前教育机会,并且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有困难时,有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的权利。

(三)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残疾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机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教育权,而他们要享有实质上的学前教育权,则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国家要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在全国完善四至五个残儿康复人员培训基地,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聋儿语训中心。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应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鼓励更多的特教学校、普通幼儿园、社区、有条件的个人开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和训练,并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以调动他们开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使更多的残疾儿童能接受学前教育和训练。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

三、结语

学前教育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结构失调;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5-0021-06

学前教育改革是我国继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后的又一重大教育改革,是党和国家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部署。目前,教育部已启动了学前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然而,现有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能否妥善解决这些结构性矛盾,关系到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进行,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能否得到切实提高。因此,揭示和廓清这些结构性矛盾,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学前教育的结构失调

1.“公弱民强”、数量失调

在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在市场经济影响下,教育的产业化思维,把学前教育推向了以市场资本为主导的社会力量,而政府的作为则被忽视,从而造成了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不均衡。据教育部统计,2009年全国共有各类幼儿园133722所,利用国有资源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有50603所,占37.84%;民办幼儿园有83119所,占62.16%。特别是在城市,民办园多达23029所,占城市幼儿园总数的69.44%,而公办园仅占30.56%。在海南省,2010年的调查发现,全省204个乡镇中没有一所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可见,公办幼儿园在学前教育资源中所占的份额不足,政府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没有做到位,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难以有效得到保障,因为民办园资本的逐利性很容易侵蚀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更为严重的是在欠发达地区的村镇,许多民办园处于不达标的非法境地,但由于这些幼儿园面向的是社会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支付能力低,人口数量多,因此这些幼儿园仍能得以生存。

2.民办园公办园公平竞争的环境失调

一是政府直接举办的公办园得到行政性资源支持,处于垄断地位,许多幼儿园已发展成为大园、强园、豪华园。二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国有民办幼儿园”,特别是公办园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一方面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为这类幼儿园面向特定人群提供专有服务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这类幼儿园在管理者任命、政策设计上无不依赖举办者。在这类幼儿园中,许多幼儿园的资产性质不清,法人资格不明,通吃国有资源(特别是资产、教师资源以及精神文化、品牌等无形资源)和市场资源两份红利,对内为特定利益集团实行低收费甚至免费服务,对外实行迥然不同的高收费市场化运作。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类幼儿园是“伪民办”。由于其所占的资源优势,这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普遍较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在城市,由于人们重视学前教育的意识普遍提高,一方面深受这类幼儿园较高办园水平的诱惑,另一方面又对其高收费爱恨交加。这反过来又助长了这类幼儿园的高收费。高收费一方面带来了这类幼儿园自身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极大地排挤了其他民办园的发展,扰乱了学前教育市场秩序,人为地扩大了教育不公,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三是民间投资或利用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一方面,由于缺少必要的财政支持,这类幼儿园大多发育不良,逐利性突出;另一方面,因为办园灵活,因地制宜,填补了公办园的空白和不足,有着较大的市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最低限度的入园需求。但是,很多纯民办幼儿园由于生存在公办园和国有民办园的夹缝中,非但公益性难以体现,甚至难以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农村利用集体资源办园。这类幼儿园因集体经济情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总体说来,很多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不景气,幼儿园也举步维艰,多数不达标、不规范,办园条件和水平都比较差,属于公办幼儿园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公平竞争环境的失衡,必然影响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和普惠性的提高。

3.群众的学前教育需求与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失调

当前,人们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特别是对学前教育在防止弱势群体代际恶性循环中的作用越来越有共识,学前教育资源开始成为稀缺资源。然而,政府在扩大和丰富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方面严重滞后,特别是优质资源稀缺、单一,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主要表现在:民办园虽然因市场需求而空前增多,但公益性程度并不高,幼儿园发展特色不鲜明,难以满足群众普惠性和多样性的需求;公办园数量不足,普惠性不高,许多公共财政投向了只满足特定人群的豪华幼儿园;农村集体园和民办园发展缓慢,条件简陋,农村学前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诉求重视不够,扶持接纳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建设不足,服务于残疾儿童的专业师资短缺,设备配置不到位,残疾儿童接受早期干预的机会不多。

4.生源结构与幼儿园结构的失调

当前,随着社会分层的加剧,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农民工群体、社会底层低收入群体、残疾人群体、农村群众等,与社会富有阶层、一般工薪阶层等有着不同的学前教育需求。特别是我国农村地区尚有4000万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有2300万城镇人口仅靠领取最低生活费过日子。〔1〕这直接制约着他们的学前教育支付能力和利益的获得。然而,在当前的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中明显表现出“嫌贫爱富”的倾向,大多仅仅关注了强势群体的需求,注重按级管理。①虽说制度设计的本意是激励幼儿园提高办园标准和质量。但是,幼儿园的分级机制往往与营利结盟,使得分级成为提高收费的合法依据,“水涨船高”的成本分担价格机制更将弱势群体排斥在外。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无论是财政支持还是政策扶持,至今都没有专门的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幼儿园的规划没有很好地根据人口的流动和出生情况进行配套设计。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城镇化过程中,约有2.3亿农民进入城市务工,随之而来要解决的是农民工子女的入园问题。然而,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跟进,农民工子女入园问题突出。同时,随着人口高峰期的叠加,出现了入园高峰期。国家统计局统计表明,2005~2008年,我国幼儿园在园幼儿增加了296万人,增长率达13.58%,而幼儿园增加了9320所,增长率仅为7.49%,幼儿园接纳儿童人数由2005年的每园平均175.16人增加到2008年每园平均185.09人。

5.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失调

这是我国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必然结果。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在学杂托幼费方面,城市为100.3,农村为100.9。①这反映出农村居民学前教育的成本支出是家庭的一项沉重负担。从地域上看,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差距明显。如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在学杂托幼费方面为101.5,而福建仅为85.6,学前教育的成本支出明显不足。从幼儿园数量来看,农村幼儿园数量明显低于城市。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农村1~4岁人口37514878人,是城市同龄人口的3.59倍,而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分布在广大农村的幼儿园仅64303所,占总数的48.08%。从区域入园率来看,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已达90%以上,而西部一些省市入园率最低10%,仅为5.94%,远低于全国平均入园率50.9%的水平。〔2〕幼儿园的办学层次也极不均衡。海南省2010年调查发现,有的市县未达标幼儿园比率高达92%,而浙江省早在2005年仅乡镇中心园达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的已占总数的31.6%。②从师资水平来看,农村高层次专业幼教师资匮乏。城市幼儿园本科以上专业师资48953人,占城市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2.83%。农村7260人,仅占农村幼儿园教师总数的2.3%。从师幼比看,农村教职工配备明显偏低。从生均教育经费看,地区间差距巨大。北京、上海生均教育经费支出达15429元,而等地仅为2768元,不到北京、上海的20%。〔3〕

二、解决结构失调的政策建议

上述学前教育的“五大失调”表明,政府的公共政策设计与学前教育公益性价值追求不匹配问题,是学前教育公益性不强、普惠性不高的根本原因。相关研究发现,“在经济上急剧转型时期的国家,人们更注重效率”。〔4〕也就是说,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不会自发地实现,学前教育公益性必须由政府的公共服务来保障。责任型政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是学前教育公共政策设计的制度基础。

1.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扩大公办园数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要把大力发展公办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作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实际,政府在调动资源、建立组织体系、制定政策和监管运行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教育公平的价值理性方面是社会和市场力量不可替代的。推进公办园和民办园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政府意志,要注重综合运用行政和财政手段,特别是财政支持为主的服务手段,坚持“普惠第一,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扩大公办园数量。在进行存量改革时,要坚持以幼儿园资源优化重组为原则,以对幼儿园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造为重点,根据区域实际或扶持改造或淘汰不达标、布局不合理的幼儿园。在进行增量改革时,要坚持以严格准入和扩张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为原则,结合新农村和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推进标准园建设,重点加大公办园的建设力度,扩大公办园的覆盖面。

2.建立公办园民办园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当前,如何既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学前教育需求,又不至于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是政府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因此,公办民办并举,国家投入一点,社会投资一点,家庭合理承担一点的学前教育政策是当前的必然选择。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是优化幼儿园结构、促进协调发展的基础条件。一是要明确公办园和民办园各自的定位,即坚持公益性不动摇,各有侧重,各自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公办园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要坚持普惠性原则不动摇,在扩大公共服务覆盖、满足弱势群体需要、推进教育公平上要有所为,在建设标准上要有所不为。在管理上,要淡化分级管理,转向以标准园建设为价值导向的管理。根据世界各国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的经验,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导力量的办园模式,是安置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证其利益的最好、最有效的选择。〔5〕民办园属于公益性“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园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这决定了民办园既要纳入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框架,获取政府公共服务的支持;又要纳入社会职业的市场管理框架,依靠市场和社会获得生存地位和空间。要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配置资源,使民办园既符合国家意志、公共利益,保证在国家意志范围内开展学前教育公益服务,又参与市场竞争,以不同特色满足市场、社会的不同需求,适应多元发展的需要,获取市场自主生存空间。因此,民办园要坚持多层次、多样化建设,在帮助政府推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足不同群体多样性需求上有所为,将营利性追求严格限定在“合理回报”内,对逐利有所不为。二是要加强分类管理。对国有民办园,要杜绝“一园两制”,通过确立独立法人资格,厘定国有资产出资额,审定财务制度,剥离其对国有资源的占有或变相占有。要按照2005年财政部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加强对民办园财务会计制度和办园质量的监管,确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保证其服务不受出资单位特定利益群体的支配,保证其办学结余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对优质的公办园,可通过开办分园或合作办园的方式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提高普惠性。鉴于目前社会转型的实际,要尽可能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尤其是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杜绝用公共投入办高标准、高收费、为少数人服务的幼儿园”。对于特别落后地区不达标的农村幼儿园,应正视区域差异,重新审定幼儿园准入资格,有差别对待。

3.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园的机制

一是要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园的基本理念。对民办园的财政支持要建立在民办园提供公益这一价值基础之上,把民办力量视为促进群众学前教育利益保障均衡化和帮助政府实现公共服务效率最大化的手段,并以民办园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作为财政支持的价值尺度。二是要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园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和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可以采用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这为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园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要因地制宜地确立公共财政扶持的形式和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综合采取生均公用经费补贴、税费减免、长期低息贷款、转让国有闲置资产(如校舍等)等方式。特别是对民办力量强的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可立足支持民办园发展的办法,通过政府签约、委托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把一部分公共教育的任务交给民办园,在减轻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同时,让民办园更好地帮助政府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满足群众学前教育需求,真正成为公办园的补充。四是要制订合理的财政拨付标准。坚持以吸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弱势群体为主要指标,结合幼儿园办园设施资源情况、区域学前教育资源丰富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实际,对需要财政扶持的民办园,或设立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生均公用经费予以补助。同时,公共财政扶持标准要建立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绩效发放,逐步树立起以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为信誉追求的民办园发展价值观,帮助民办园实现以公益性品质确立自己市场合法地位的目的。五是要恰当把握公共财政手段的运用。公共财政手段的运用要遵循市场规则,尊重民办园的市场地位,尊重他们自主办学、自主招生和在规定范围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利,避免公共财政扶持手段内含的政府意志带来的不恰当干预和损害;同时又要按照公益性的要求,渗透政府对民办园公益性的意志要求,帮助其改善条件,规范办园,自觉接受监督,在接受政府公共管理的同时,按照市场需求经营管理。

4.坚持分阶段、分地区推进学前教育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方式会不可避免地面临保基本和增能两个阶段(或方式)的转向。保基本阶段(或方式)是由面向少数群体的选择型服务转向面向全体的普惠型服务,以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学前教育需求,这是资源分配的底线公平。增能阶段(或方式)是在保基本的基础上,由资源分配的底线公平向优质资源分配的全面性公平的发展。分阶段、分地区推进,就是根据地区差距的实际,在已经实现基本保障人民群众学前教育需求的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如上海等地),实施学前教育增能发展,在努力提高质量、扩张和均衡区域优质资源,实现有质量的公平方面进行学前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经济社会不发达的地区则重在扩大学前教育基础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底线公平。在有潜力但尚未实现保基本的地区,可实施保基本与增能组合的发展模式,以促进跨越式发展,努力实现增能发展。

5.坚持“三个一体化”,统筹推进城乡学前教育

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发展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城乡学前教育要按照“总体广覆盖,重在强基层”的原则统筹安排。

一是城乡规划一体化。既在时间上同步发展,也在空间资源要素上相互融合。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在城乡的分布情况、结构特点和公共财政情况、民间资本情况,合理规划教师的培养和配备、公共财政的投入等,合理规划城乡幼儿园区位布局、公办园和民办园数量结构。在农村,坚持以公办园为主,通过公共财政支持,确保村村有幼儿园(班)。可先设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扶持资金,强化农村幼儿园经常性投入;实施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强化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确保办园基本条件;优先保障农村合格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优先将农村公办园教师逐步纳入人事编制管理;优先实施专业发展项目,支持农村教师提高素质。其中,特别要重视将残疾儿童纳入随班就读的保障体系之中。在城市,通过严格准入标准和严格监管,调整各类幼儿园的数量、质量结构,努力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特别是要坚决遏制公办园向豪华型发展的倾向。可通过合理分解大园、豪华园资源,转移部分资源用于办分园、连锁园或支持农村弱势公办园,或通过与城乡民办园签约合作等支持形式,增进城市公办园的公益性。

二是管理一体化。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平台,统筹管理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实现互动共享,共同发展。特别是在公共财政统筹安排上,既要满足公办园的发展需要,又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建立扶持民办园的机制。在管理过程中,既可适当集中学前教育资源,建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扩大服务范围,发挥示范作用,辐射周边乡村学前教育;又可根据区位实际、财政实际,适当分散教育资源,通过利用农村闲置的中小学校舍举办幼儿园,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民办幼儿园,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公共服务的全覆盖。

三是城乡专业资源共享一体化。学前教育的专业资源主要体现在专业师资和其他专门设施设备技术方面(如服务残疾儿童的专门设备、技术等),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宜采取城乡共建的形式,共享稀缺资源。例如,通过支教下乡、村村配置一名合格幼儿园教师专项计划等各种方式,确保村村至少有一名基本稳定的合格幼儿园教师。通过发挥县教研室、县优质幼儿园以及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和指导作用,建立完善专业师资及其他业务支持系统,强化对农村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确保农村幼儿园最基本的办园质量。特别是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师资保障系统,通过在职培训或专项引入计划,确保乡镇中心园及示范园至少有一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专业师资,并以此作为乡镇中心园及示范园的评价标准之一。

参考文献:

〔1〕吴邦国.充分认识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J〕.新华文摘,2010,(24).

〔2〕佚名.2010,那些推动我们前行的力量〔N〕.中国教育报,2011-01-07.

〔3〕崔方方,等.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区域不均衡:现状、原因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10,(24).

〔4〕丁建峰.当代西方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综述〔J〕.新华文摘,2010,(6):151.

〔5〕庞丽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弱势儿童学前教育扶助政策研究〔J〕.教育学报,2010,(5):52.

Maladjustment in Chinese Preschool Education Structure and

the Policy Suggestions

Wang Peifeng

(Institute of Special Education, Nanjing Technic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Nanjing, 210038)

学前教育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看护点小规模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4-0222-02

一、国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

(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的相关政策

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为响应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的号召,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学前教育,结合本地实际,将学前教育纳入城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机制、经费、管理以及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保障,为流动儿童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提供了条件。[1]惠州区通过政府统筹,建立了以教育局主管,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及(街道)上下衔接、互相配合的管理网络,设立专职幼教管理干部,保障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和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幼儿园并举的学前教育格局;创新机制,实现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出台《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幼儿园校车接送管理流程》、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制定的《幼儿园年度检查量化评分标准》、《惠城区幼儿园办学情况复核审验评分标准》,规范办园行为、建立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构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通过合理收费,教育局统一各园基本信息及招生信息,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二)上海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问题的相关政策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特大城市,一直秉持“以政府为主体、多种资源共同办学”的基本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措施。上海市中心城区不设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主要是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设立“学前儿童看护点”。2008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一些农民工同住子女集聚的区(县)推出了“民办公助农民工幼儿园”政策,颁布《区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看护点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看护点举办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举措。2010年9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此,“学前儿童看护点”作为一种新的学前教育组织形式开始受到人们关注。[2]

二、国内部分省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政策的启示

(一)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度

2001年,在我国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前言部分就指出“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人口的转移,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2003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这些政策强调了要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但是并没有谈到资源分配以及责任分工的问题。2012年云南省出台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中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对有条件接收但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处罚。根据对昆明市五华区26所幼儿园中1652名外来务工家长调查显示,40.8%的家长认为公办幼儿园的户籍限制是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最大困难。

(二)扩大城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是制约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普及学前教育的瓶颈。当前城市尚面临“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有的学前教育资源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需求,《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设立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需求问题,上海市和北京市设立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上海市的“学前儿童看护点”是设立在郊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政府适当补助的民办幼儿看护机构。北京市的小规模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通过举办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能够有效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学前教育政策范文第4篇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增长的前提下,我国高等教育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着高师专科院校规模的迅速扩大,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人数也呈现上升趋势。但是随着招生人数的扩张,各大高校入学门槛变低,招生渠道增多,因此造成高校学生基础较为薄弱,实践过程中的融会贯通能力也相对较差的现象。而且一些高师专科院校的学制一般为2到3年,学生要在短时间内实现自身的教育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是十分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增加学生的心理压力,影响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性

课程设置缺乏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为学生储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只有掌握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提高学生自身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如果不能把掌握的充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践,也不利于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提升。根据我校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学生仅注重“说、唱、弹、跳、画”等技能类和教师技能类理论性课程的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不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达不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二)缺乏充足的教育实践基地

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知识的根本目的就是将其应用于实践当中,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实践能力,才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但是在实际教育实践中,一些高校缺乏充足的教育实践基地,这严重影响了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提升。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对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有着重要影响。实训基地是让学生掌握更多的技能,在教授幼儿时,能够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为幼儿建立更好的启蒙思想。而实习基地就是让学生把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际的教学中,通过教学发现学生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纠正。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实训基地包括舞蹈房、琴房、书法室、语音室、幼儿潜能开发室、儿童健康检测室、幼儿活动设计室和文艺排演厅等。在目前的高校实训基地中,仅有舞蹈房、育婴实训室和琴房,无法满足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实训练习。不仅是校内的实训基地,高师专科院校还缺少与幼儿园的合作机会,导致学生缺乏校外实习基地。

(三)缺少相关的就业支持和服务

近年来,职业教育及高专学生就业问题得到了国家广泛关注,并通过制定一些相关的就业措施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在实际实施政策和措施时,依然存在政策不能完全贯彻落实以及服务不周到的问题。当高专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在幼儿园或相关的幼儿教育机构就职时,用人单位极少会对应届毕业生和经验匮乏的毕业生实施培训,因此导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过高,而服务却做得相对较少。用人单位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很少主动与高专院校进行合作,即使有,也仅停留在浅显层面,用人单位不能够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向学校进行反馈,让学校发现自身教育存在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三、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就业优势

通过对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我校学生也具有一定的就业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具备正确的就业前景导向

通过问卷调查可发现我校学生对学前教育专业的了解程度还不是很透彻,但是选择学前教育专业都具有一定的学习兴趣。兴趣是学习的动力和源泉,学生有了学习兴趣才能更好的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尽管学生在入学前不是很了解学前教育专业,但是通过后期的学习,学生普遍都喜欢自己的专业,也形成了自我独特的专业思想。在目前就业市场化、就业竞争力大的情况下,我校学生对本专业的发展也充满信心。调查结果中表明,一半以上的学生都认为学前教育专业具有较好的就业前景。

(二)具备良好的教育实践意识

在调查中发现,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对自己未来职业定位都是幼儿教师,由此可见我校学生都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念。学生在进行职业规划时,渴望自己能够进入一线幼儿园实习。学生对自己未来的职业有一个正确规划,渴望自己能够在幼儿园的工作岗位中,展现自我价值。我校学生能够以平稳、积极、乐观和务实的心态去面对就业存在的压力,在学习过程中树立自身敬业乐业、诚实守信、积极进取和团结协作的职业素养,而且希望能够将所学的知识充分应用于教育实践中。

四、提升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策略

在目前就业竞争力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学生能够具有较好的就业前景导向和教育实践意识是十分可贵的。这也是学生在就业竞争力较大情况下的就业优势,高师专科院校应充分发挥学生的就业优势及企业和政府给予学生就业的支持与服务,才能够提升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

(一)规范课程设置

通过调查会发现,高师专科院校的课程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造成学生仅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训课程的重要性。高师专科院校在设置课程中,常以技能类课程、教师技能类课程、文化素质类课程和专业理论类课程为主,实践类型课程设置较少,这就造成学生不能够将所学知识充分应用于教育实践中。因此高师专科院校在课程设置中,应将理论类课程和实践类课程相结合,并注重实践类课程对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的作用。例如:一些高师院校在课程设置中以实践类课程为主,设置幼儿园教学模拟课程,让学生通过对幼儿园教学模拟课程,发现实际教学过程中自身存在的不足,经过毕业后就业调查发现,该校学生在就业中表现突出,获得用人单位的好评。鉴于此,高师专科院校对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进行规范化设置,以理论知识类课程为基础,实践类课程为重点,对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大实训和实习基地建设

高师专科院校缺乏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这就直接导致学生不能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教育实践活动中,从而影响了学生就业竞争力。高师专科院校要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就必须加大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书法室、音乐室、语音室、美工技能训练室等多种实训基地,让学生能够掌握更多的技能知识,提高自身的能力,为日后提高就业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不仅是在校内进行实训基地建设,还要增加与幼儿园的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例如:我国部分高师院校在建设校外实习基地中,与幼儿园建立长期合作,让学生进入幼儿园实习,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为日后毕业生进入幼儿园岗位工作奠定基础。高师专科院校可通过加大与幼儿园的合作,让学生进入幼儿园实习,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同时也能让他们更加坚信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前景。此外,通过进入幼儿园实习,学生也能够发现自身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自我的就业竞争力。

(三)加大高师专科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在学前教育专业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起着引导作用。高师专科院校师资的优劣影响着学生学习效果的好坏,高校的师资水平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就越好;反之,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就越差。学生学习的知识对日后应用于教育实践也有着重要影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实践类课程教学中,教师应鼓励学生多进行实践操作,从而促进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升。加大高师专科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树立学生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规划,让学生掌握更多的就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四)加强高师专科院校与幼儿园的沟通交流

由于高师专科院校与幼儿园的沟通交流相对较少,导致高师专科院校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较为困难。即使有些院校与幼儿园已经建立合作关系,但是也不能具体地了解高师专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和服务功能等情况。高师专科院校与幼儿园缺乏沟通交流,容易造成人才短缺和毕业生无合适工作等问题。学校与幼儿园多沟通交流,让幼儿园能够了解其学院的具体情况,从而达成建立实习基地的共识,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平台,实现高师专科院校与幼儿园的深度合作。幼儿园依据自身用人标准和要求,在高师专科院校内进行选拔和录用。高师专科院校也可根据幼儿园对用人的要求标准设置相关课程。在学生进入幼儿园实习后,幼儿园也要对学生进行综合培训,让学生熟悉幼儿园教学的主要内容,并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

(五)政府加大投资力度

在国家不断关注学前教育发展的前提下,政府在提升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竞争力过程中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高师专科院校在建设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完善教学中的实训基地,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投资力度,实时对学校的服务体系进行严格监督,若发现服务体系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政府也要创造注重技能性人才的社会环境,让高师专科院校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政府还要做好对幼儿园的调控,鼓励幼儿园接收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保障高师专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能够进入幼儿园实习。

五、结语

学前教育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表征;策略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01C-0059-02

学前教育专业的舞蹈课是一门培养学生舞蹈素质和教学能力的基础课程,既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日后从事幼儿教育事业的良好态度,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舞蹈技能和师范能力。在一次培训后,笔者突然想到,如何提高学前教育舞蹈教学的实用性,使其在幼儿舞蹈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当前一个值得我们这些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必须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的表征

(一)彰显儿童性――使学生掌握幼儿舞蹈知识和技能

由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后多数从事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工作,所以笔者认为,在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培养学生掌握舞蹈知识和技能尤为重要。应加大幼儿舞蹈教学的比重,不仅应单独设置幼儿舞蹈教学板块,还应当将幼儿舞蹈元素渗透于其他舞蹈教学板块。例如,在民族舞教学板块中,笔者适当穿插了幼儿民族民间舞蹈,让学生在感受民族文化的同时增强舞蹈表演的自娱性和趣味性;在芭蕾及中国古典舞教学板块中,笔者结合幼儿身体发育特征和生理特点,融入了幼儿形体训练,使学生掌握幼儿形体训练的教学方法;在舞蹈鉴赏教学板块中,笔者渗透了幼儿成品舞蹈鉴赏内容,使学生逐步提高对幼儿舞蹈的审美能力。通过在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体现儿童特点,从而,促使舞蹈课学有所用,在帮助学生掌握幼儿舞蹈教学方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凸显师范性――提高学生幼儿舞蹈创编能力和教学能力

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幼儿舞蹈教育能力,所以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应正确引导学生将其形成的舞蹈素养融会贯通于未来学前教育工作。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舞蹈表演能力,还必须使学生掌握幼儿舞蹈创编能力和教学能力。例如,在幼儿舞蹈教学板块和舞蹈鉴赏教学板块中,笔者增加了幼儿舞蹈创编内容以培养学生舞蹈创编能力;在幼儿舞蹈教学板块,着重强调幼儿舞蹈教学法的教学,并设置专门训练以培养学生的教学能力。

(三)体现创新性――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

舞蹈的学习始于模仿,但学生不仅是模仿者,也应是创造者。因此,要考虑技能技巧训练与风格表演的互动;基础理论和实践的互动;模仿性认知与创造性开发教学的互动;主体课程与辅助课程的互动;实用性教学与研究性教学的互动。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必须以学生整体发展水平为出发点,挖掘学生的多种潜能,不仅要重视学生幼儿舞蹈创编、表演以及教学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形成良好的幼儿教育态度,还应当重视学生创造潜能、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的开发,提高学生舞蹈修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例如,笔者在幼儿舞蹈教学模块中创新性地引入了儿童戏剧表演,让学生对舞蹈创编、歌曲演唱、朗诵台词、制作道具、参与编导、录像剪辑等事项进行分工协作,不仅激发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热情,也有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四)强调实践性――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以前和一些走上学前教育工作岗位的学生交流时,发现他们刚参加工作时经常会出现不知道怎样把自己所学的知识用于学前教育舞蹈教学,有些韵律操、音乐游戏、早操不能很好地把握。那时笔者就发现幼儿舞蹈课的开设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教学方面的实践能力,而以往传统的教学方法大多忽视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与教学能力相结合的必要性,为此,应在原有教学目标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教育教学的功能。

基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必须利用幼儿舞蹈课提高学生对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育方式方法的认识,这样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而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获得舞蹈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可以充分认识到舞蹈教学的特性,有利于学生了解和掌握幼儿的心理特点及行为规律,进而提高艺术修养。笔者认为课堂设计必须能够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并不断激发学生对幼儿舞蹈课学习的兴趣,以便增进学生对幼儿的情感,从中获悉教师的本质,逐渐完善教学。

二、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的策略

(一)多样的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

激发学生学习舞蹈的兴趣,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所以,在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教师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灵活地运用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教学舞蹈基本功时,大多数学生认为教学内容过于枯燥、乏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这时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音乐,将舞蹈基本功训练与现代舞教学相结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课堂不乏趣味性,让学生会意犹未尽。

(二)落实因材施教,以动态生成为主

中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与舞蹈学校的专业教学有所不同,具备较强的针对性,要求教师必须重视对学生从事幼儿教学的职业训练,让学生在熟知舞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逐步掌握舞蹈基本技能。在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教师应选择符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力求使舞蹈种类多样化,保证舞蹈技巧、技能教学难度适中。由于学生的舞蹈基础功底较弱,所以教师应当重视学生的形体训练,包括中国民族民间舞学习、中国古典舞集训、芭蕾舞集训、幼儿舞蹈创编、外国民间舞学习等。通过让学生广泛地了解不同风格、不同地域的舞蹈特色,从而使学生在积累一定舞蹈知识的前提下,不断激发学生的创编思维,提高学生创编舞蹈的能力;通过让学生认清舞蹈教育与幼儿舞蹈教育之间的关系,了解幼儿舞蹈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创编要求,提高学生的基本教学能力;通过对学生实施中国民族民间舞的组合教学,增强学生舞蹈的协调性和灵活性,提高舞蹈鉴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为日后舞蹈教学奠定基础。

(三)分级分层教学评价

中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评价难度较大,这是由于舞蹈教学中的知识和技能掌握以及学生展现的舞蹈综合能力难以量化处理。所以,在教学评价中教师应当运用多样化的评价方式,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全面,具备较高的可信度。

首先,开展即时性教学评价。在舞蹈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掌握舞蹈技能的情况给予即时性评价,提高学生学习舞蹈的兴趣;其次,运用互评价。教师应积极开展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让学生发现彼此的正误,加深学生对舞蹈技能的理解,提高学生观察能力和评判能力;再次,运用自我评价。教师应将自我评价渗透于舞蹈技能教学,让学生及时调控和矫正错误认知,利用客观的自我评价不断激励自我,避免学习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后,以技能达标评价作为总结性评价。在一段学习结束后,教师应当选定考核内容,评价学生的舞蹈水平和舞蹈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评价的有效性。相信不同阶段不同方法的评价,可以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以后采用什么形式教学龄前儿童舞蹈,我们的教育必须做到系统、细致,能使学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所以,应当重视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认清舞蹈教学的特点和策略,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努力提高学生舞蹈综合素质、幼儿舞蹈创编技能以及教学能力,为其日后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方可儿.中职学前专业舞蹈课程的探索[J].科技致富向导,2011,(21).

[2]李娟.浅谈中职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现状的问题[J].大观周刊,2011,(33).

[3]孙国利.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的一些思考[J].职业,2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