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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规存在滞后性 《细则》只规定了7大类28种公共场所,没有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定义。大型建材超市、地铁、网吧、足浴、健身房、婚纱影楼等新兴行业具有公共场所的特点,却未被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造成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监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这些公共场所则会成为监督监测的隐患。大型公共场所一些行业,容易与其他法规的实施出现交叉管理。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处罚不具体,力度不够 根据新旧法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 种,无详细的罚款幅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却不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些违法情况可以处以2 万元的罚款,但对许多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偏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处200-800 元罚款,这对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如星级宾馆等处罚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造成执法威慑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预付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建设项目设计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等问题。我国各类公共场所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视不够、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完善、业主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都直接影响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如不及时解决这类问题会给以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带来隐患。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基层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查缺补漏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健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明确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的现象,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以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人群聚集程度为规范对象,补充和修改卫生指标,同时修改罚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罚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尽早纳入人大立法议程,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提供法律的执行力。
2.2 严格执行预防性监督工作 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使过去可操作性不强的含糊其辞的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更应严格执行其职责,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2.3 提高监督、监测人员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建设 加强对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建立合格的、顺应时代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诚信可靠的监督、监测队伍,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与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监测条件,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3 总 结
随着公共场所的不断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从业人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坚决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共场所的营业和获得,更要求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严格规范和处罚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才能顺利开展并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x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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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部根据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对公共场所卫生评价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根据量化评分结果对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进行分级,然后按照不同信誉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次的一种监督工作方法。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风险分析和监督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其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卫生信誉度分级和公示制度,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提高我县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为重点,其它公共场所根据实际确定推进进度,力争2012年全面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已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
(二)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暂不参加等级评定,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县卫生监督所应参照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审查,但不评定等级。
(三)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复核和延续或超经营范围的,一律不予等级评定。
(四)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一律不予评定。
四、基本原则
1、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2、动态监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3、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2年6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理化分级管理工作,让消费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做到知情消费,起到扶优治劣的效果,为顺利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利用座谈会、动员会、培训班等形式,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认识,形成诚信经营,争创A级单位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7月)。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真对照相应的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逐步整改落实,改善卫生设施硬件条件,加强卫生管理。期间,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整改落实。
(三)审核评定阶段(2012年8月-10月)。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的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量化评分,确定信誉度等级,将存在的问题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告知经营单位。
(四)等级公示阶段(2012年11月初)。根据现场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其年度信誉度等级,对评分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利用信息网络及媒体等途径,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情况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总结阶段(2012年11月底)。公示结束后,县卫生局公布全县确定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名单。县卫生监督所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相关数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方法,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对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并放置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及时、客观、准确地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评价方法
(一)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分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为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监督频次
A级
B级
C级不少于1次/年
不少于2次/年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9年年初的县“两会”上,我县明确提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并作为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为确保创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的实现,今年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县卫计执法局在县卫计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国卫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各种专项、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整治活动。确保2019年11月份省级卫生县城复查顺利通过,正和镇市级卫生乡镇验收合格,获得创国家级卫生县城提名资格。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城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650余家,其中娱乐场所KTV14家(舞厅),游泳场所14家,美容美发312家,宾馆、旅店业118家,沐浴场所92家,网吧、游艺厅29家,超市15家,侯诊室10家,侯车室2,电影院2家,其42他家。有二次供水的公共场所单位16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指标,落实责任。
县卫计执法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县的目标后,我局立即制定了《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县实施方案》、《县五小行业整治方案》、《县五小行业集中整治方案》等工作方案和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从6月份后集中全局的力量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并进行层层分解到股室、到责任人。
(二)、对照标准,严加监管。
我县是个人口大县,县城公共场所单位点多面广线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人数众多,导致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为确保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到位,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严格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今年以来,我局根据《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和单位职责要求,进一步严格了许可证件的发放程序和许可标准,凡是初验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县卫生标准要求和卫生管理资料不全的,停止办理手续,限期整改,再行申报;凡是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调离工作岗位。许可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施一站式办证服务,对前来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耐心细致讲解办证的条件和要求,窗口的人员经常为相对人画平面图、提供管理制度模本、手把手指导申请表格的填写等,这样既能保证标准执行不缩水,又让前来办证的人尽可能减少办证往返的时间,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2019年我县共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43个,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11个,督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000余人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率100%,“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资料归档率100%。
2、加强日常监管,县城监督全覆盖
一是做到底子清,数量明,2019年我局对县内所有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检查县城区公场所589家,其中宾馆110家,沐浴场所92家,KTV14家,网吧25家,游场所14家,超市15家,侯诊室10家,侯车室2,电影院2家,美容130家,美发137家,其他38家。检查乡镇公共场所61家,其中宾馆8家,美容2家,超市4家理发43家,网吧4家。
二是加强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2019年检测公共场所单位340家,监测采样3306份,合格样品3186个,合格率96.37%,卫生检测覆盖率达52%以上。抽检二次供水单位16个,采水样32份,合格32份,合格率100%。
三是监管全覆盖、规范无盲区。对照国家卫生城县考核标准,我们对县城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店内外环境、消毒保洁设施、清洗工作流程、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所有的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单、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等在醒目位置公示;全面落实公共物品消毒登记台账、索票索证登记台账;督促所有理发店添置理发工具消毒箱,落实理发工具消毒的难题;所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户一档,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各类公共场所空调清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等卫生操作规范;管理有序;依法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2019年全年来,我县公共场所单位未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至12月底,共监督城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300余家次,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800余人次,出动车辆420车次,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860余份,责令整改450家,立案处罚2家。
3、开展专项综合整治,猛攻薄弱环节。
一是突出重点,狠抓“五小”行业综合整治。“五小”行业规模小、卫生实施简陋、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偏低、卫生管理不规范,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卫生整治的重点,更是国家卫生城县考核的关键点,同时也。为确保我县创国卫通过省爱卫办复检,年初我局制定了《县“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创国卫工作小组,将“五小”行业的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为加强“五小”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卫生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认真调研,分类了解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分类研究解决对策,如无照经营、临时建筑、城中村等。为使“五小”行业尽快达到国家卫生城县标准,我们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经营场所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县标准的经营户配送了部分卫生设施设备。在整治过程中,先后免费配送紫外线消毒箱、头癣患者理发工具专用箱、收纳桶、毛巾保洁箱、毛巾、拖鞋消毒桶、灯箱式禁烟标识、排气扇等;提供各类卫生标识、禁烟标识3000多张;公共用品采购索证台账、消毒记录本、公共用品更换记录本1200本;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380块。通过综合整治,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状况明显提升。
二是开展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整治。结合创国卫工作,按照我局制定了《县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于8月16日至9月30日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的住宿场所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按照方案的要求,重点检查了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功能间卫生、公共用品卫生情况,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及顾客用品卫生检测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并依照《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评分表》标明的内容,并进行了严格的评分。住宿场所专项检查的开展,极大的促进了创国卫工作,提高住宿场所经营户的卫生管理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已经推行几年,在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所继续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当做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年初制定的《2019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我所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尚未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308余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量化评分。这308余家公共场所主要为住宿场所、美容美发、沐浴场所、游泳馆、网吧、KTV等,共评定A级40个,128家为B级单位,142家为C级单位,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
四是摸清行业底数,健全创卫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行业多,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底数变动大的特点。为准确掌握各单位底数,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我们认真整理行业档案,执行一户一档,建立了卫生管理台账,逐步完善电子化卫生管理,为依法加强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年对430个公共场所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资料档。
五是重点监管,落实消毒措施。公共场所中的公共用具消毒更是卫生管理的难点。我们严格依照上级相关文件和相关专项整治方案,坚持监督检查与帮促结合,督导各类公共场所按行业特点,健全卫生设施,各种用品、用具分类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理发工具、美容工具要严格消毒,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且标志明显,单独存放;公共浴室设立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顾客用的衣裤一客一换一消毒;文化娱乐场所内设置消毒间,对茶具、面巾、音像话筒进行消毒;游泳场所加强对水质的净化消毒,设置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疾病患者禁泳标志,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监督员经常放弃节假日和晚上休息的时间,加班加点监督、指导,按照责任分区认真对各类公共场所消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4、扎实开展集中式消毒餐具服务机构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19年我局对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加强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在线监控措施、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措施情况等内容。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洗涤剂未按批次索证索取检验合格证,清洗包装场所瓷砖没贴至墙,五是消毒后产品待检、合格、不合格区区分不明显,无区分标识,消毒后产品在配送过程中经常有不附合格证明等。全年出动卫生监督员30人次,车辆6台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共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12份。二是对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抽检;共抽检样品20个,合格1。4个,合格率70%;向县药监局函告抽检结果1次,在县政府门户网卫生局网站公布抽检结果1次。三是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年度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表》的要求逐项对照打分,开展量化分级评定。对县内两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开展了量化分级评定。综合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经考核两个消毒机构量化得分分别是90.5、91.5分,量化分级管理评定为A。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打算
经过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上级的要求和创国卫的标准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无证经营现象仍然存在。由于 “五小”行业从业流动性大、变化快、数量多,分布广,部分从业人员存在无健康证上岗现象,少数新开门店未办卫生许可证现象。
二是部分已获证的经营业主卫生管理意识淡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卫生管理达不到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提高。
三是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较为薄弱。我县无专业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难,水池清洗不到位,清洗消毒记录不健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证工作不到们。
四是公共场所监督工作人力及经费投入有待加强。卫计执法局编制不足,全县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监督员仅有5人,与庞大的监管工作量不相适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投入有待加大。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创新管理方法,攻艰克难,争取在单位监管能力建设和“五小”行业整治上实现突破:一是在整治“五小”行业方面,通过创建示范街、示范店,通过示范带动促进规范提高;通过深入细致做工作,争取引导无证业主主动创造条件办证或者是转向经营,并结合行政处罚、联合执法等强制手段,逐步减少直至消除无证经营现象。二是健全单位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外积极向政府、财政争取政策和资金,切实改善单位财力运行困难的局面。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执法形式严峻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资料,目前南山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2221家,而具有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户,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卫生监督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日常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负荷量大。同时,繁重的监督任务占据了监督员大部分时间,以致他们没有精力去钻研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再加上经费有限,多数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很难有机会接受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执法的要求和标准逐步提高,而卫生监督队伍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却不高,已成为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