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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高职院校;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变革;创新策略
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是高职院校一门极具实践性的课程,与学生的未来就业息息相关,传统的人物形象O计发型课程多集中于对简单技能的传输,与社会脱节,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的需求,因此,对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的变革与创新研究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与应用价值。
1高职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存在的问题
1.1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从目前高职院校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的实施现状看,普遍存在专业目标不明确的现象,这直接影响到了人物形象设计人才的培养质量。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过程中,往往想兼顾每门课程都能够拥有较多的课时,使学生能够对基础知识掌握更为全面,然而学时是固定的,公共课与专业课课时分配不平衡,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
1.2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
当前的设计发型课程与市场需求之间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教材内容陈旧、教学观念落后、审美眼光的停滞不前使设计发型课程不适于现代人们审美的变化,在课堂教学中未能跟上市场发展节奏,缺乏有效的技术创新与现代化的发型设计理念,在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学生丧失了其在社会中的竞争力,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
1.3发型课程体系不完善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当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发型设计课程、化妆设计课程安排相对均匀,学生所掌握的人物形象设计技能相差不大,且几乎同是朝着同一方向发展,这不仅会使高职学生在求职、就业中丧失竞争优势,而且会造成市场人才需求的空缺,因此,必须加强对发型课程体系的完善与改革,使其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1.4职业实训课程单一
这一职业实训环节往往安排在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阶段,以此作为学生走向社会岗位的衔接,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效果并不明显。高职教育不仅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更要鼓励学生能够学会获取技能的方式与途径。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组织学生进行丰富的知识技能训练,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2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的特点
2.1时尚性
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主要是通过对专业发型原理知识的学习,并结合当前社会流行元素,设计出集发型设计、化妆、服饰等为一体的人物形象,其作为当下一门时尚专业,不仅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精湛的技能,而且对学生的审美眼光、文化修养有着较高的要求。
2.2实践性
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单纯地依赖教师课堂讲解是远远不够的,学生必须通过亲自实践操作才能够在训练中掌握发型设计的精髓,并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弥补不足,进而提升实践操作技能。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实践平台,并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对人物形象设计发型的市场前景、社会需求等进行充分地了解,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升学生的职业素质。
2.3服务性
与其他设计类专业有所不同,人物形象设计发型专业具有服务性特点,该专业学生在具体工作岗位中需要与客户进行直接沟通与交流,除了必要的专业技能外,还需掌握与消费者的沟通技巧,能够在交流中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认真倾听客户的想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3高职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的变革与创新策略
3.1健全设计专业师资队伍
建立优秀双师型资源库,聘请高水平的发型设计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教研活动多样化可促使教师掌握和社会、企业需求相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提高教师应用能力的同时促进教师专业化持续发展。其次坚持“走出去”;选派部分专业教师到国外院校进行进修,结合当下发型设计行业发展情况,使教师和学生充分了解人物形象设计发型国际市场动态。
3.2引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
要加强对学生职业意识的培养。这不仅是学校人才培养的责任,也是人物形象设计发型教学目标的要求。学校部门要引导学生主动了解设计发型行业的发展形势,并对当前发型设计行业的基本特点进行有效分析,根据市场人才需求调整知识结构与教学模式。学校可组织一些参观活动,加强与社会岗位的接触,并在这个过程中了解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进而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着重培养自己的实践技能。也可以邀请国内外知名发型大师到学校开展讲座活动,向学生讲述自身的真实经历,增强学生对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的认识,培养职业意识。
3.3融入现代学徒制
人物形象设计专业是高职院校相对新兴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一定要和当下就业动态相结合。因此在制定培养方案时专业团队教师结合企业单位、已毕业学生反馈信息对学生就业最需求的课程进行设置,目的在于将学生培养为有核心竞争力和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毕业生。引入校内实训课程,加强课堂真实演示,全面提升学生专业技能。除此之外校企在合作中利用现代学徒制不断挖掘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课题,促使知识转化为产能。
4结束语
当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大学生数量的逐年增多,高职学生所面临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高职人物形象设计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明确当前高职人物形象设计发型课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具有可行性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培养现代化人物形象设计人才,进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盛乐.关于高职院校人物形象设计专业中的《发型基础》实践课程教学探讨[J].现代装饰:理论,2015,21(12):132-133.
关键字: 经济法 社会性 社会公共利益
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
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无论是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还是作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力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金泽良雄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协调性要求,认为,为了填补市民法所遗留下来的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状态,就需要国家的干预。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并不是‘无形的手’,而是通过‘国家的手’,实际的去弥补空白状态。”[⑤]“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的手’(代替‘无形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⑥]这些论述,精辟的指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并着力强调了经济法的社会协调性;换言之,即使是“国家之手”的运用,其着眼点仍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而不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或者利益,当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维护的个人利益;经济法的社会性或者社会法的性质凸显。我国有学者甚至认为,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法”的意义并不亚于认识“宪法是根本法”的意义。主张,我国于80年代产生的所谓“经济法”在观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经济法,而是公法性质十分浓厚的经济行政法或国家经济管理法。由此带来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我们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使经济法应有的社会利益本位异化成为“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把许多不属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内容如合同法纳入到经济法里面,同时又把许多理当属于社会法体系的内容排斥在外……。中国应当充分意识到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这对于转变经济法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⑦]在此,笔者无意争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异同,以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是否合理,从作者强调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的法的角度来看,作者的论述是相当深刻的。政府是仅仅把经济法作为其强化对经济的管理,扩大自身权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对企业施加非理性的干预和控制,满足自己的权力偏好;还是真正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过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着眼来设计经济法;显然是立法者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这也是经济法正当性与否的主要标准。“只有在实现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时候,才能允许对个人施以强制;此乃自由传统的一项基本原则。”[⑧]经济法也必须奉行这样的原则。现实中,经济法的立法确实存在着一种异化的倾向,在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并没有足够的防止权力滥用的法律措施,在设定市场主体义务的同时,忽视对其权利的保护。因此,尽管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法之法”[⑨],“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来统制经济生活,具有权力干预权利的公法特征”;[⑩]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性而不是国家性,强调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管理法而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法仍然意义重大,这将决定经济法存在的道义上的合法性,并决定其命运和实施效果。
二、经济法社会性的体现
首先,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尽管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协作说和社会公共性说等学说;如果从实质内容上看,这些学说所展现的经济法体系和范围,则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趋向一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又具有社会公共性。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前者并不在于规范具体当事人的交易关系,而主要着眼于构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矫正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条件;规范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并且保证交易的公正。后者则侧重于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宏观调控的手段以及宏观调控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实现国民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均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它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这种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虽然经济管理离不开行政权的作用,但经济法视野中的经济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条件的公共管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融社会性与管理性于一体;社会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观表现,社会性则是实质内涵。
其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体现社会性。经济法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11]经济法注重通过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以体现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现除了依靠当事人自觉守法外,政府的监督和强制是经常的;即通过行政权力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的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这在我国的经济法中表现尤为突出。经济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责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补偿性为基本特征的损害赔偿。例如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美国反垄断法上所确立的所谓损害额三倍赔偿及其判例法中确立的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均体现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体现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2]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冲破了私法中等价有偿的价值观念,强调惩罚、教育、安抚等社会功能,显示了强烈的社会性色彩。在经济法的实施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关系的实体法,需要有与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审判程序。[13]笔者对此表示赞同。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国家机关作为代表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使国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将刑事责任引入经济法,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直接规定了刑事责任,也是经济法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无疑,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与民商法主要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民商事法律行为,依靠当事人发动争议、法院“不告不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等调整机制相比,更为丰富和灵活,也是其社会性而非个人性的重要表现。
最后,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看,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也凸现了其社会性。与民法、商法不同,经济法追求在协调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益结构。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具有进步性。“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14]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利益,适应了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经济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干预以纠正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也好,规范宏观调控也罢;其目标都是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15].如果说,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或者“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则经济法的“帝王原则”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法是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以调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其根本任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最能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经济法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为公法,无论是对于执法者的国家机关而言,还是对于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而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无疑最能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三、经济法社会性的制度保障
(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市场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前者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从而实现交易的公正;价值规律主要涉及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关系。后者表现为卖方之间的充分竞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16] 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保证价值和价格的基本一致,竞争规律主要涉及卖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法律也致力于保护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坏。对于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之前提的竞争规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竞争规则,保证竞争的充分进行。作为价值规律自身,其涉及交易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客体(产品或者服务)、交易媒介(价格)等诸多交易要素;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规制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价值规律本身的要求,从而实现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标;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现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规制或者保护,并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实现对作为交易要素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价格的规制。从具体的交易看,经济法只对交易的要素本身进行一般的规制,为当事人的公平交易设立最低的法律保障,以维护整体的交易秩序;至于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则交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进行规范或者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具体而言,为了确认自由、公平的竞争规则和保证公正的交易,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确立以下的制度或者规则:
1、通过对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在市场结构上的垄断状态)的禁止、限制或认可,为所有的商事主体自由的进入市场并公平开展竞争创造一般性条件,进而保护和促进竞争。
2、通过划清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揭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对产品的监督权力,以及经营者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并保证交易客体的真实性和适用性。产品质量,从微观上讲,关系到交易双方的目的能否实现;从宏观上讲,则是影响一国资源优化配置、关系国民人身安全以及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其作为交易的核心要素,经济法不能不对其加以规制,以保证交易的公正。
4、规定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以及政府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保证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的公正并且规范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行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市场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价格法的作用即在于保障价格机制的实现。
5、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17]但是,无论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都主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为经营者设定义务,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间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从消费者的角度,具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这对于消费者知晓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障交易对方即经营者知晓并且不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无疑是有益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纳入经济法的范畴,用经济法的理念来构造其内容和体系更能适应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例如,日本的消费者政策法[18]以及英国保护消费者的法规[19]都被视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20]宏观调控法或宏观经济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宏观经济管理或者宏观调控的主体以及具体政府部门的分工,明确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业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实现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具体言之,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制度:
1、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以及国家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调控国民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
2、确认中央银行的法
律地位和规定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规则,以及金融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为实现货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以及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创造法律条件。
3、通过确认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则和振兴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则,建立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秩序,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法律条件。产业政策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的一般原则例如产业政策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产业政策的类型、产业政策的实施及其监督、产业政策的调整程序以及具体的产业促进或者产业振兴的规则。
4、确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都是资源配置、经济调节的手段。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共性。[21]计划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计划的制定程序、计划的主要内容、计划的效力、计划的实施、计划实施的监督、计划的调整和变更程序,违反计划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计划制定的科学、民主,并保证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计划行为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结语
民商法注重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维护个体的利益,具有明显的私人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方面为民商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其发生作用的范围提供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历史表明,要求承认个人权利的欲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从人的头脑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22]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私人性和经济法的社会性是可以而且应当并存的。
注释:
[①] 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63-64页。
[②]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③]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④]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页。
[⑤]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⑥]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⑦]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⑧]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⑨]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⑩]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11]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页。
[13] 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7页。
[14] 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15] 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页。
[17] 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5页。
[18]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464页。
[19]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20] 聂辰席等:《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关键词:U型槽;抗漂浮验算;板单元模型;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市政道路下穿铁路(斜交22度),U型槽断面图全宽35m,纵段面节段划分20m。
取最不利节段U6进行控制设计,地基底面高程为-0.91m;底板高度取1.0~1.1m渐变;中侧墙高度为2.37m,厚度0.4m;边侧墙高度为3.21m,厚度0.5m;地下水位为2.5m;人行道填土厚度为2.07m。机动车道铺装层为钢纤维混凝土18~35.6cm;
地质资料为:
①、人工填土层(Qml)
①1杂填土:主要以灰渣石块碎砖为主,含有少量粘性土。该层主要分布在H1~H6及Z4孔附近。层厚为1.1~2.3米,层底板标高为0.42~1.97米。该层土填垫年限约3年。
①2素填土:主要以粘性土为主,含有少量灰渣,主要分布在Z1~Z3孔附近。层厚为1.8~3.0米,层底板标高为-2.44~-0.10米。该层土为新近人工填土。
③、新近沉积洼淀冲积层(Q3N4al)
粘土:黄褐~褐色,可塑状态,土质不均,局部含少量有机质。该层在坑塘较深处(Z1~Z3孔附近)缺失。层厚1.1~1.7米,层底板标高为-0.85~0.77米。
④、第I陆河床~河漫滩相沉积层(Q34al)
④1粉质粘土:灰黄色~黄褐色,可塑状态,土质不均,夹少量粘土薄层。层厚1.0~2.0米,层底板标高为-2.55~-1.23米。
④2粉土:灰黄色~黄褐色,湿,稍密状态,土质不均,夹少量粉质粘土薄层,含锈染。层厚1.0~2.4米,层底板标高为-4.38~-2.23米。
⑥、第I海浅海相沉积层(Q24m)
⑥1粉土:灰色,湿,稍密状态,土质不均,夹少量粉质粘土薄层。该层分布在东部的景观湖泵站处Z1~Z4孔附近。层厚1.5~2.0米,层底板标高为-5.44~-3.73米。
⑥2粉质粘土:灰色,软塑状态,土质不均,砂粘混杂,局部夹少量淤泥质土及粉土薄层。层厚5.9~6.5米,层底板标高为-11.94~-9.73米。
2结构验算:
U型槽一般需进行三个方面的验算,包括节段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构抗漂浮验算、结构局部承载力验算。
2.1节段结构承载力验算:
2.1.1边墙土压力荷载:依据《公路桥梁通用规范》4.2.3-6计算土压力
“当土层特征无变化但有汽车荷载作用时,作用在桥台,挡土墙后的主动土压力标准值在时可按下式计算:
(4.2.3-6)
式中 h—汽车荷载的等代均布土层厚度(m)”
得到土压力荷载最大值为q1=27.3kN/m。
2.1.2中墙土压力荷载:依据《公路桥梁通用规范》4.2.3-12计算土压力
压实填土重力的竖向和水平压力强度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竖向压力强度 (4.2.3-11)
水平压力强度(4.2.3-12)
(4.2.3-13)
得到中墙土压力荷载最大值为q2=9.5kN/m。
2.1.3人行道填土:q3=rh=19x1.87=34.77kN/m2。
2.1.4浮力荷载:q4=ρgh=34.1 kN/m2。
2.1.5通过midas2010软件对结构进行板单元建模运算。
图3结构计算结果
计算结果为板单元最大弯矩为323kN*m,
=1286.34mm2。每米采用422钢筋为1519.76mm2,满足要求。
2.2结构抗漂浮验算:
2.2.1结构自重标准值G=自重G1+人行道填土G2+机动车道铺装G3
浮力标准值
2.2.2验算依据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2.1条规定,地下室抗浮稳定性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W/F≥1.05
2.2.3 U3~U8自重与浮力标准值对比图
由结果可知,抗漂浮最不利为U6节段,W/F=1.15>1.05,满足抗漂浮要求。
2.3结构局部承载力计算:
由于非机动车道底板的自重与机动车道底板的自重分布不均,导致在浮力作用下最不利截面会产生冲切作用,此作用在最不利截面产生的弯矩为M=1/2ql2=78.33kN*m。
=312 mm2,每米采用422钢筋为1519.76mm2,满足要求。
3其他计算方法:
结构承载力计算除板单元模型外,许多工程中也使用取一米宽为计算对象采用梁单元。计算荷载与同上述,机动车活载通过车辆荷载以最重轮载通过影响线加载到最不利位置,计算结果图4
最大弯矩设计值为304kN*m,=1210.67mm2。每米采用422钢筋为1519.76mm2,满足要求。
图4 梁单元模型图
4总结:
由以上可发现,在相同的荷载模式下通过梁单元简化计算时,最终内力为304 kN*m小于通过板单元计算时的323kN*m,分析其原因在于移动荷载取值不同,而板单元模型计算考虑比较充分,故进行U型槽结构验算时宜采用板单元模型进行计算。
参考文献
[1]《公路桥梁设计通用规范》JTD D60-2004
[2]《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在安卓的桌面上找到“设置“,你也可以从屏幕上边往下拉,做右上角的图标也是“设置”。
2、在设置这里寻找,找到“电池”这个选项,进入(有些手机在设置会有一个“其他系统设置”或者“更多系统设置”)。
3、进入到电池选项之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省电模式”,点击进入。在这里,你可以选择“智能省电模式”和“低电模式”。智能省电模式是一支能够均衡的模式,均衡软件硬件的耗电,达到省电的目的,而低电模式会关闭音效,降低网络搜索的频率,从而达到节省电量的目的。
4、电量图标是黄色,表明手机已经运行在低电量的模式下了。无论何种牌子的安卓手机,开启智能省电模式后能大大节约电池的耗电量,不管手机电量高低,开启此项功能,都可以大大延长手机电量的使用。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