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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将上市公司的A股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桎梏。股权分置改革,则为解决中国股市遗留问题,健全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77%。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1%和27.6%,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资本控股所占比重则应更高,多数公司呈现“一股独大”的特征。无论与英美模式还是与德日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均显得极不合理。
(二)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6月,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仅在全部股份的36.19%,非流通股约占63.8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如,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尽管资产净值的变动会引起股价的变动,但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而且,股权分置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改革的进程,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如,国有股无法进行流动,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以净资产等静态指标而无法以市场动态指标进行管理。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内部人控制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是呈正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也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过度职务消费及转移利润;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作为二级企业管理;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等。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乏力,治理效益低下。在国有上市公司约束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是最大股东,政府控制着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着董事会,其它股东难以对大股东实行有效约束。在监督机制方面,由于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许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这就出现了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面,监督机制失效。在控制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投资主体不确定,所有者主体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隔,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获取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自己的责任和转嫁自己的风险。在激励机制方面,虚拟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尚处于试行与探索之中,公司给予经营者的报酬偏低,影响了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五)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由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构成。控制权市场主要是通过收构、兼并与重组取得公司控制权,进而实施对公司资产重组或经理班子的改组。控制权市场是公司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它能使管理人员尽力经营好企业、提升公司价值。我国国有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更多是一种行政撮和或是一种短期炒作行为,与公司业绩关联度较低,不会对公司经理人员构成太大的威胁,难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另外,经理人市场是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国有公司的经理人员以政府部门指派为主,多数来自企业内部,并且多数人素质偏低、能力有限。公司外部的高素质经理人员很难进入公司高层,造成国有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不受经理人市场约束的局面。
(六)债权人与员工不能参与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在我国,作为上市公司重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为,①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商业银行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②《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另外,我国公司虽有工会等组织,但事实上普通员工是不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也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我国公司治理虽是内部人控制严重,却没有形成德日企业以内部控制为主的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趋向于英美治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股份流动性偏低、内部人控制严重、市场发育不够完善,虽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却无法产生以外部治理为主的英美模式的高效率。因此,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是模糊的。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股权分置的解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定价机制实现统一,股票的市场价格成为两者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如股改后的公司大股东,将更加关心公司利润的提高、经营业绩的增长、财务指标的改善,更加关注经营者的行为、督促经营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总体质量。
(二)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数据表明,实行股改试点的第一批、第二批上市公司共计45家,改革后,其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下降了10.4%。预计,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将上升10~15%。股权分置改革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有利于
各股东之间相互制衡和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重新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织框架及相互关系,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建立和完善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这是由于,第一,根据证监会规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上述政策客观上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了两者事实上的互动关系。第二,股权激励机制使得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促使管理层更加注重股东利益以及公司价值的市场表现。(四)活跃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纠正了扭曲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重构了中国资本市场整个价值体系。它有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投资、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有助于活跃控制权市场。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如优质企业的市场扩张与劣质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股权后的控制权市场机制也在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可促使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在被市场收购的压力下,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公司作出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如人事安排、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研发能力的提高、企业精神的塑造等。
(五)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一国在引进外来公司制度安排时,应考虑其是否能与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相吻合。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初始条件往往决定和制约公司治理的演进路径。就我国国情而言。盛行以儒家思想价值观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资本市场不成熟,存在很多基础制度和市场要素的缺失;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和深入、以及金融行业交叉业务经营的重大推进,绝大多数国有控股股东承诺在较长时间里不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我国上市公司有望形成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治理有望形成既不同于英美模式,又不同于德日模式,而且能引入债权人、公司员工、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六)有助于加快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国际化进程缓慢。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但境外证券市场也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打了折扣,令我国上市公司市场价值长期被低估。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随着整体上市、做空机制、战略投资者机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市场的开发,加之,在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境外上市以及更多地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我国企业将更容易为海外资本所接受,也更容易获得与国际标准趋同带来的公司治理溢价。
三、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的措施
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思想、统一认识。由于股权分置对资本市场具有基础性、内层性和广泛性的影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然为资本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被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然而,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存着其它一些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不是唯一的问题。解决股权分置后,相关的问题必须跟着解决,如制度创新、监管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诚信问题等。
(二)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应建立整体上市制度,既包括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实行整体上市,也包括迫使现存非整体上市公司迅速转向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基本杜绝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大缩小公司财务报表操作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使大股东集中精力治理公司,并从源头上制止因大股东需要而产生的上市公司融资冲动。中国证监会应象布置股权分置改革一样,要求已经上市的公司对自己转化为整体上市制定积极可行的时间表,以便监督执行。
其次,新股发行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度。战略投资者制度是指每次新股发行的大部分(一般为发行量90%)都是发给长期大额持有的战略投资者,只有少部分(一般为10%)在市场上向公众发售。这个制度的安排,可以确保即使是巨型航母般的新股上市,也不会给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同时,战略投资者比一般公众股东有强得多的专业眼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本身就构成对新股发行的最好制衡。
再次,健全其它各项制度。如,实行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可建立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建立做空机制;可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以平衡市场供求。
(三)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应强化其地位和职能,并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对结果的监管,也要重视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将其执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四)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入公司治理,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创造条件
第一,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ll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不断扩大,为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创造了基本条件,而股权分置改革则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措施,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1)明确基金受托人应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在股东大会上认真行使投票权,切实履行信托责任。(2)放宽权征集限制,方便股东之间联系。(3)鼓励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建立一种长期信任合作的关系。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治理由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组成。内部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治理主体组成。其中,股东大会由银行的投资人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决策进行具体实施;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履职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1.股权结构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它决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容、重点以及治理模式。按照股权集中度,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集中型股权结构和分散性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对信用风险可能产生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股权集中使大股东有监督和影响管理人员以保护他们投资的动力,以防止他们做出对股东财富不利的行为。这样,大股东的存在减轻了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股东与管理者的摩擦减小。另一方面,大股东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信息优势、人际关系等手段损害银行或小股东利益,进而引起银行经营信用风险的增加。
2.董事会结构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董事会在农村商业银行的日常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与董事会的管理职能变得日益突出,董事会监督和管理着商业银行的整体运作,它可以在很多方面对农商行的治理施加影响。目前,有关董事会规模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影响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董事会的规模较小的时候,董事就能对整个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在这个时候企业的高级管理者会受到较多的监控,会表现出较少的个人自利行为,在决策和管理的过程中更偏向股东的利益,努力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效益。而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规模较大的董事会对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有促进作用。因为规模越大,董事会的专业技能越多样化,在进行贷款决策时,考虑的因素也更加全面,就能做出更谨慎的决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最小化。
3.管理层薪酬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管理层薪酬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层受雇于股东,股东通常将银行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管理层任期成绩的依据,同时管理层薪酬也与银行绩效挂钩,因此,在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下,银行管层只得通过大力发放贷款来增加银行利息收入,从而保障自身利益。而由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管理层的短期行为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管理层薪酬可以有效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问题,因为管理者薪酬越高,管理者追求冒险追求自身利益的必要性就越小,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就越小。
二、提高农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公司治理是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有效提升风险管理的制度性保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可以有效改善信用风险形成的制度环境,最终极大地降低农村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水平。
1.实现股权多元化,引进合格股东,减少政府干预。新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中政府作用的变化至关重要,大多数银行仍然是政府控股这一事实决定了改善政府治理是提高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先决条件。政府股东干预银行的人事任免,为了本地的经济建设要求对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贷款等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制约措施,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干预行为。预防政府股东的行政干预和经营者利益侵害的根本办法是引进合格股东。
2.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独立性。适当的董事会规模对于农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有着较强的促进作用,从农商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较大的董事会规模可以为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更多的监控,有助于风险管理水平的上升。完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提高董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使得董事对本行的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在进行风险决策的时候更加客观公正的思考问题,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为首要落脚点。
【论文关键词】融资结构;治理结构;激励与约束;监督机制
一、引言
融资结构是指企业的权益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例关系;二是公司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关系;三是各种资本的构成关系。而公司治理则是一套制度,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9)。融资结构不但反映了企业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绩效,而且决定了公司治理机构。Williamson(2001)指出,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司中,债务和股权不仅仅被看作是不同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看作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哈特(1998)甚至认为,给予经营者的控制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可能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追求他们的自身目标的能力。
有关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由来己久,并且取得很大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把银行等间接融资和债务直接融资对公司绩效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排除在外,仅仅考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股权结构,则未免有失偏颇。笔者从融资结构对委托关系的影响,融资结构如何影响控制权争夺等因素,来考察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二、融资结构选择与治理结构形成的内在机理
在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利用外源融资(包括债权和股权融资)将产生成本,即公司的融资结构是企业问题的金融体现。融资结构对委托关系效率的发挥,并关系到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配,进而影响与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在此,可以将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这一内在联系归结为一条逻辑关系链:融资方式—资本结构—产权特征—治理机构。
股权融资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的内在机理在于股权融资所引致的“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机制。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主要集中在出资者手中,当股东在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满时可以“用手投票”来实现对公司经理的监督,主要方式包括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进行干预、接管。而股东对公司业绩和管理效率不满的另一途径是“用脚投票”,公司股票的大量抛售,不仅给公司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市场压力,而且为敌意接管创造了条件,接管的发生极易导致现任经理的下台,即使只是潜在的接管可能,也相当于向公司经营者传递了一个警告信息。但必须指出的是,股权融资的分布状况(集中还是分散)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决定影响。股权的集中降低了集体行动成本,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而带来的“搭便车”问题,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独特性,甚至可以弥补股权融资的不足。
债权融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债权对企业经营者不当经营作为的约束机制。哈特等人的研究认为,债务约束是作为一种硬约束,公司债务比例的上升会增加公司破产的可能性,而破产意味着控制者会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收益。因此,债务会使公司经理承诺在未来支付的现金流以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从而减少了经理可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现金流,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机行为。(2)债权人采取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对公司进行重组或清算来解决问题。由于债权人集体行动的问题,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机制来完成的。(3)公司债务数量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罗斯(1977)通过其信息传递模型说明了这一点:由于经营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关于公司收益不对称信息,外部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水平视为公司高质量的一个信号,而低质量的公司无法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务来模仿高质量的公司。
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应建立在权衡两种融资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以使总成本最小。成本是指达成和执行这些协议的成本,其中,债权成本随负债比例的提高而增加,而股权成本则随负债比例的提高而递减,因此存在着使总成本最小的最佳负债比率的可能,极小值所对应就是公司的最优融资结构。
如图二所示,假定一公司外部融资规模为K,其中股权融资为E,债权融资为B,即K=E+B。用b代表债权融资占外部融资的比重,即b=B/(E+B)。设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成本均为b的函数,CE代表股权融资成本,CB代表债权融资成本,总成本CT(b)=CE(b)+CB(b)。横轴代表企业负债比率,纵轴表示成本,CE(b)曲线表示股权融资成本变化轨迹,CB(b)曲线表示债权融资成本变化轨迹,CT(b)表示总成本变化轨迹。当企业所有外部资金来自债务时,债权融资成本最大,成本降为零。债权融资比重下降,股权融资比重相应提高,当外部资金全部来自股权融资时,股权融资成本最大。当债权融资比重为b*时,总成本最低,此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比例为最优融资比例。
所以现代融资结构理论认为,融资策略是防止企业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有效工具,利用不同的股权和债权配置方式来保护所有者利益,其核心是通过融资机构的合理设计来改进股东和企业经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金融契约的无效率问题。
三、日美企业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由于受到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长期影响,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即以证券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并由此决定的市场导向型外部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种是日德模式,即以银行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并由此决定的关系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融资模式的差异,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与运作效率,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金融中介的地位以及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设计。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存在的基础是公司股权的高分散性,于是单个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自然从直接过渡到间接方式,即“用脚投票”机制来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激励和约束。这种外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重视对所有权的约束力,股东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占支配地位,且这种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和效率是借助市场机制发挥的。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的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相对集中,特别是股东之间的互相持股和银行对公司的持股,这样为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创造了可能性。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强化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能力,这种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强调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而且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债权人有较高积极性参与公司重组,从而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
两种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孰优孰劣,一直在国内外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20世纪80年代,主流观点认为日德式的融资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法人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长期合作有利于推进企业长期发展;英美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融资结构,容易导致经理层的短期行为。但到%年代,尤其是东亚危机之后,学术界认为英美融资结构模式更优越,因为这一体制市场发育完全,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企业的资源配置。近年来,受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两种治理结构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机构股东的迅速发展,使人的支配形态发生相应改变。这种变化被杜鲁克(1991)称为“看不见的革命”,指出以退休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公司的控股机构,导致原有所有权和权的分离产生了逆转,并标志着贝利和米德提出的人资本主义在消失。英美企业正由经理人事实掌握全权,不受制约的“管理资本主义”,向由投资者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资本主义”转化,开始注意治理结构中“用手投票”的监督功能。而日德公司融资结构开始向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融资共同发展的方向演进,并且注重“用脚投票”的监督功能。由此可见,企业融资结构优化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呈现出由股权和债权共同决定的特征。
四、优化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政策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阻碍。造成低效率的原因有多种,但最根本的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而造成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内在缺陷的根本症结,在于传统的经济体制与融资体制。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效应,融资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企业所有者控制权残缺,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法人治理机制功能失效,债权保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市场机制对经理人的约束机制严重弱化,进而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最重要的体制因素。为加快国有企业机制转变,重塑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基础,目前应以融资制度创新为契机,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在融资制度设计上充分发挥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互补,实现融资结构中的良性互动、协调配合的市场机制,以发挥股东和债权人在企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防止日德企业融资结构中因银企关系过度亲密,造成的银企信用关系扭曲而导致的融资风险,同时也要避免英美企业融资结构中因股权过度分散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倾向。
(一)强化银行债权在企业相机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系统已经逐步建立和规范了一套信用评级制度和指标体系,基本实现了事前监督功能,但是在事中和事后监督方面相对薄弱。在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主银行体制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通过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把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债务资金的提供者和企业经理之间激励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为实现相机治理的制度安排,必须进行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硬化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同时,完善我国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当的破产程序为依托,强化债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二)发挥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改进功能
对于公司治理的定义有很多种,Cohen和Hanno将公司治理定义为“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为确保财务报告过程的公正性所采取的监督活动”。O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虽然有关公司治理与实务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诸多差异。但关于公司治理理论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已达成共识:(1)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种制衡机制;(2)治理的目标在于增加股东价值,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3)监督、风险管理、控制、激励与约束、目标、责任和权利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4)有效的治理需要有充分的资源来监督组织的控制和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它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具体包括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公司治理;也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政府架构等外部治理环境。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也就是说,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使因两权分离产生的目标差异所造成的成本尽可能降低。
2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股权结构的现状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着诸如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董事会功能和职能不够规范、行政干预过多,成本上升、经营者行为失控等一系列问题,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激励、收购兼并、竞争、监督监管等诸多方面有较大的影响。而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层次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构建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作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表明了股东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程度。在英美等股权比较分散的国家,公司组织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构成。在德日等股权比较集中的国家,公司组织构成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监事会起比较大的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通常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尚未流通股(简称非流通股),包括国家等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份、其他未流通股份;另一部分是已流通股份,包括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简称A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简称B股),境外上市的外资股(简称H股、N股等)。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有关统计资料。可以看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方面具有种类繁多,且相当比例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的特点(见表1)。
由表1资料可以看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2007和2008年未流通股份分别占到约61%和53%的比例,其中发起人股及法人股占到50%。虽然2008年有所下降,但仍能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既不同于英美式的股权分散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式的法人间交叉持股的股权集中模式,而是“一股独大”式的股权高度集中。历史原因使得非流通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成分。并且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流通股在全部股本中的比例随着发行股票规模的扩大。呈现出下降的趋势。3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及其积极作用
3.1我国股权结构呈现出一种由大股东控制的高度集中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国家,关于股权结构的集中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英美等国以股权分散化为特征的外部治理为主的体制。其大股东在公司股权中所占的比例远远低干中国的情况。另一种是日本和德国已经形成的紧密型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往往是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日本的几乎每一个大企业都有一个持有其股票20%的金融集团。大股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严密的、家庭式的团体。他们不仅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或非正式的总裁会议控制企业,而且还会通过资金提供或业务的往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作用相对被忽视。
与国外相比,我国股权结构显著的特征是未流通股比例过大,特别是其中的国家股比例过大。同时,我国上市公司总体股权结构是以发起人股与法人股为主。另外。近年来上市公司法人相互持股的情况也有所增加。因此,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实际呈现出一种由大股东控制的高度集中的特点。
3.2我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积极作用
大股东的存在导致对管理者更好的监督和企业更好的业绩,特别是股权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权比例的选择要涉及到两个关键成本: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投资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二是治理成本,即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它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和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这两个成本与股权集中或分散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的股份高度集中于一个投资者手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按照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原则,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该大部分归该出资者所有,外部大股东在其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时,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由于属于内部高度的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同时又因为股权分散导致的小股东“搭便车”难题,从而造成对管理者的监督困难。而外部大股东的存在,减少了管理者机会主义,从而降低了管理者与股东的直接冲突。所以。股权相对集中有利于减少合约签订与执行中的交易成本,相对集中的股权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与能力去监督人,从而降低成本。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起着监管作用。Berle和Means认为,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的线性关系。股权集中鼓励创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联系的战略)和阻止多元化(与管理者利益相关的其它目标相联系的战略,如规模)。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和完善,小股东还不足以起到对公司的监管作用。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对于减少公司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促进他们对于长远目标的追求总体看是积极的。所以,大股东的存在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和长远发展能力。
4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
(1)在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有效的股权结构安排,抑制内部人掠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中占总股份接近百分之五六十的非流通股的存在,不仅因国有股在其中占绝对地位而削弱了对于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管力量。而且由于不准上市流通,国家对于市场外的非流通股的交易又有严格的规定,经理人才市场、资本市场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发育十分缓慢,从而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阻碍了对经理人员的另外一种约束机制一一公司控制市场的形成。所以在我国,公司控制市场还不足以形成对管理层的威胁,主要还是依赖企业内部的各种控制机制。所以,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情况下,要通过对上市公司一系列有效的股权结构安排。解决所有者缺位的股权结构问题,设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体现这个所有权,来抑制内部人掠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
(2)落实独立董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是基于为避免公司董事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设置的。中国虽不明显存在美英模式中董事长兼任CEO的问题,但大股东操纵并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例并不少见。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严格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既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明智之举。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基本设立了独立董事,但仍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偏小,二是从制度安排等方面解决独立董事的“责、权、利”问题,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作用。有关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价值成长能力也越高,这充分说明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督作用。对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具有重要作用。
(3)加强监管,严格上市公司的报表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信息主要来自报表披露,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也依赖于上市公司报表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遏制虚假的报表信息,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应在公司治理及其资本市场规则中引人透明化、公开化的市场机制。成熟的资本市场非常重视财务报表呈报的管制,而放松对市场准入等规则的监管,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却正好相反,监管部门致力于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审批、IPO价格的确定、增发、配股标准的设立等,而轻视对报表真实性的验证。实质上是弱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职责。为此,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理念,重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管制。加大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减少供大于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并严惩报表造假者。
我国当前企业一个重大的课题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了公司各利益相关主体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这种机制成功与否,主要是看其运作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我国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就灵”的倾向,各个企业争相改制、争相上市,同时模仿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低层次的简单“复制”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给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带来预期中的深层次变化:1.在公有股所有者缺位背景下的股权多元化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比比皆是。2.上市公司虽然都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却难有精彩表演。3.不发达的股票市场并未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约束,中小股东往往变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攫取私利的“牺牲品”。4.尽管独立董事制度被各界炒得火热,但这些独立董事却往往是只拿钱不管事。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构造上的缺陷问题,也有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司治理文化建设落后,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是由管理层传达上面的计划,企业员工只是按计划生产,因此,企业管理者及员工没有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事会构成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
(三)董事会结构失衡,“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这样就造成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既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运作承担直接责任,也容易导致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中,使其失去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独立性。
(四)经理人市场还没真正形成,对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同时又缺乏对管理没有严格规范的约束。由于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都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产生的,这即不能确定所选择的人具备相应必须的素质能力,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由于程序上的严格,也难以取得员工的一致肯定。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
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努力,通过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制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培育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完成。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有效途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企业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加强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公司治理文化建设重要性的教育,提高管理者对公司治理文化建设的认识。
(二)强化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引入相当数量和比例的独立董事,并将公司中一些可能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事务的决策权授予独立董事。
(三)完善经理人市场。针对当前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完善管理层的选拔途径和程序,通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公开选拔经理人,并由董事会对其监督。
(四)完善公司外部控制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要狠抓,要严打,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完善其外部市场。这一方面的改善,应主要依托于国家。
参考文献:
[1]周杰清.公司治理的效率-一个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财经科学,2003(3)
[2]李薇,许新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新疆财经,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