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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市场结构;竞争策略;博弈论
1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竞争者构成
(1)由传统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演变的区域性物流企业。主要是指地区的商业储运公司,他们一般依托原来的仓储系统,并拥有自己的车队,在本地区提供基本物流和部分增值服务。虽然与其它地区的原兄弟公司有联系,但还不够紧密,尚不能成为网络。这类企业的仓库结构和设施比较旧。
(2)由某一传统领域全国性的国有企业演变成的物流企业。虽然他们是全国性的公司,但地方的子公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除非是很大的客户,多数客户很难享受到较为全面的配合和统一的协调。
(3)大型外资跨区域物流企业。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目前这类外资物流企业在绝对数量上不多,但他们在物流行业中却有着相当的影响力。在设备投资、资金实力、人才、观念、经验和管理方法上,这些企业都有着较大的优势。
(4)新兴内资跨区域的物流企业。作为后进入市场者,多是顺应市场需求和物流发展趋势而建立的,而且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并求得发展,必有优于传统企业之处,因此,新兴物流企业的定位一般都是成为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要在短期内打入市场,规避物流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的风险,很多新进物流企业都采取了非资产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
2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竞争状况
2.1国内第三方物流同行之间的竞争
在市场经济下,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现代物流需求的增长及现代物流理念的传播,原有大型传统储运企业纷纷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此外,随着中国物流热的掀起,不同的运输、仓储企业甚至小型送货、送报企业都纷纷打起物流的牌子,进入第三方物流市场,使国内第三方物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2.2来自国外大型物流企业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物流领域与运输服务和分销领域一样,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外物流企业纷纷看好中国物流市场的发展空间,面对庞大的物流市场需求和弱小的供应能力,国外物流企业早已跃跃欲试。目前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著名物流企业也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即将进军中国物流市场。众多已经进入国内市场的国际物流企业或与国内物流企业结成联盟,或并购股权,组成专业化的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涉及全国配送、国际物流服务、多式联运和邮件快递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丰富的经验、优质的服务、一流的管理和优秀的人才,占据了“三资”企业物流供给的大部分市场。
3国外大型物流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时的竞争博弈模型
(1)随着我国对外格局的进一步放开,国外大型物流企业将进入国内市场,必然对目前国内第三方物流市场的竞争结果产生影响。
假设第三方物流企业1与第三方物流企业2为在竞争中是否合作的决策者,可选的策略集合为合作与不合作。他们的行动分别为a1,a2,a1,a2∈A={合作(Y),不合作(N)},简写为A={Y,N}。
假定在协作前,两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效用分别为U1,U2。协作后,第三方物流企业1的期望效用为U1*=U1+ΔU1,第三方物流企业2的期望效用为U2*=U2+ΔU2(其中,ΔU1,ΔU2为效用增加量),若有一方拒绝合作则协作不成功,两第三方物流企业仍能得到自己的保留效用U1,U2,且双方没有事先投入。
第三方物流企业1与第三方物流企业2的行动组合分别为(Y,Y),(Y,N),(N,Y)和(N,N)。如果以期望效用值表示支付值,则可得到双向选择博弈,如图1所示。
显然,如果双方都同意协作,即(Y,Y)是双方的均衡战略组合。
(2)国外大型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将会很快地与本土第三方物流企业达成协作关系,结为合作甚至成立合资公司。这就会使得国内市场发生变化,形成国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国外物流企业相抗衡的局面。
①国内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核心的物流链条。
国内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过长期积累和发展,已经具备了雄厚的抗衡实力,他们既可以走自主竞争发展的道路,也可以和国内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协作发展,通过不同竞争资源的整合,最终形成一条以龙头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核心的物流链条。
②国外物流企业领头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联盟。
国外物流企业进入中国以后,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的资源优势,但是物流设施和设备、物流经营网络在短时间内很难形成,这样就必须寻找自己的合作伙伴,借助中国本土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优势,通过整合市场物流资源,构成国内市场的另外一条物流链。
③游离于国内、国际物流企业联盟以外第三方物流企业。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一部分服务水平较低、数量相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游离于上述两种物流链条之外,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这些企业的存在将是长期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也是必须的,同时也会发生动态变化,或被整合、或壮大后加入上述阵营。
4我国第三方物流竞争策略
4.1进行准确的第三方物流市场定位
(1)第三方物流市场行业定位取决于该行业的整体物流运作现状。家电、电子、食品、日化企业的物流量和发生物流费用最大,在这种以规模求利润的行业中,他们是第三方物流市场中绝对的大客户,可定位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直接市场;超市连锁业、医药行业领域的竞争尚不激烈,是潜力市场。
(2)客户群体方面,以国外大中型制造企业、具有良好品牌的流通企业及电子商务企业为主,以国内大中型企业为辅。
(3)市场层次方面,以高层次物流市场为主,为社会提供精益化的物流服务;市场对象方面,以高附加值、大体积、小重量、多批次、高时效的民用消费品为主。物流服务定位是要强化或放大某些物流功能,从而形成独特的企业形象。
4.2选择正确的第三方物流运作模式
(1)第三方物流运作功能定位。跨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后,由于各地网络不成熟,需要借助综合模式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实现全国乃至全球的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物流保障,为其提供物流服务,协调存货流和信息流。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物流产业发展趋势来制定发展战略,在现有资源下确定运作模式。在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过程中,运作模式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综合物流模式和配送中心模式将成为未来第三方物流经营的主要模式。
(2)业务以客户为导向。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转变经营观念,由原来的以自我为中心转为以客户为中心,以作业为中以转向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企业的服务意识,重视客户的市场需求。
(3)灵活的定价及结算体系。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根据所提供的整套物流服务来制定个性化、套餐式的价格,价格由总部统一制定,价格体系应按某一标准如区域或服务水平进行简化。这样既可使客户方便地估算成本、选择服务,又便于物流企业计算利润并增加物流作业的灵活性。此外,对于不同的目标市场客户群,可以对同一服务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
(4)积极寻求企业转型。不同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来选择适合的转型方法。我们认为,依据外部资源、外部力量来克服障碍,逐步向第三方物流转型的“外部带动式转型”可较迅速地将自己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因此传统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与外部同行的交流与沟通,吸收借鉴优秀同行的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加强与同行间的合作。一些拥有相当实力的物流企业还可以通过联合与兼并的方式来扩展服务领域和地区覆盖面。
(5)实体网络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物流企业所进行的物流活动往往是跨区域的,对于想拓展综合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全国性的实体网络是至关重要的。而且随着大企业的不断国际化,他们也在寻找国际化的物流服务供应商。那些希望在物流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必须从地域上和物流服务的广度上进行扩展,需要拥有遍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服务网点。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多变,组织网络的难度比较大,目前能真正形成全国性配送网络的不多,有待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建立一个全国性物流网络,形成网络资源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不是因为拥有客户所需要的车辆、仓库等设施而成为第三方物流的,而是因为其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可将各种物流资源整合起来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信息流与物流的紧密结合是第三方物流的一大特点,从而使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将跨地区的物流活动有机衔接起来,安全、高效地实施物流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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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的本质既然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有相同之处,那么,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财政也是具有共性的。西方经济学中的财政是"publicfinance",finance本身的含义有许多,可以译为金融、财务、资金,公共的资金即为财政。只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作出区别,才将其译为“公共财政”。所以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至于社会主义财政支出以前以生产型为主,主要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publicfinance”作为一种现代财政学也是经历过不同经济阶段的发展而形成的。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经济中,财政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较小的,这与那时提倡国家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是密切相关的。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和激化,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持经济发展和克服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同时为了防止社会动荡愈演愈烈,才不得不设法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由此而导致财政支出的日益膨胀。应当看到从生产型过渡到现代财政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正符合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著名的“瓦格纳法则”,即,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也会提高。
西方经济学家将财政学视为一门关于公共部门的政治经济学,旨在描述和分析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他们所说的“公共部门”,指的是与私人部门相区别的另一个经济部门。这里的“公共”,主要就是政府。这对于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将政府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有利于提高政府各项经济行为的效率,按照市场规则来规范政府,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所以研究市场经济下规范的财政理论不必冠以中国两个字,也无须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因为财政是为国家服务的,而经济体制又制约着财政的存在形式,所以不论是任何国家、任何经济体制,它必然要经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这一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二、财政存在的必要性1.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认识财政存在的必要性财政的发展与政治经济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只要国家还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即使说法可能会有改变,其含义仍然是相同的。政府掌握着一系列可使用的政策工具,财政是其中的一种,它具有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控制、管制、控制企业、货币和债务政策等无法比拟的优势。另外,财政作为一种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必然要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所以财政一端与经济联系,一端与政治联系。
2.市场经济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效率”。问题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毕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必要条件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而只要缺少一个条件,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就有可能出现运转失灵。导致市场运转失灵的基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充分地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尤其是共用品的价格市场不能决定,所以只能由政府来为其定价。此外市场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失灵情况。下面首先来看共用品理论。
(1)共用品理论共用品是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私用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共用品。共用品不限于物质产品,更主要的是指各种公共服务,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精神产品。由于私人部门只追求利益及大化,这些产品的公益性较强,所以私人部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供的。
共用品理论对于市场经济下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有很重要的意义。它赋予政府提供的共用品以价格。使得等价交换的原则最终适用于共用品,将公共服务与个人纳税等价起来。使得有效利用资源这样一个私人经济原则运用于共用品经济中。
(2)市场失灵的其它方面微观经济领域的失灵一是外部效应。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市场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来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其原因在于私人边际效益同社会边际效益或成本是不一致的,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二是不完全竞争的存在。不完全竞争是指某些垄断行业的存在阻碍着竞争。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所出售的物品的供给量,从而使的物品的出售价格高于该种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发生了所谓“垄断”。垄断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边际效益等于其私人边际成本的水平上。这会造成社会净效益的损失。如果能通过政府部门的干预,强迫垄断者增加产量,使价格降至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便可因此获得失去的那部分损失。所以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
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表现在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从微观上考察,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可以运用帕累托效率准则来评判的。但是,若将该准则推广到宏观,则有些不够用了。宏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效率即宏观经济效率的评判,还需要借助于其它的指标。这就是就业、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而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机制在实现宏观经济水平方面的失灵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和经济的波动与失衡。为此,唯有政府担负起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职能,经济才有可能获得稳定的增长。
三、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的界定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以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为主,以达到资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市场机制能够完全解决好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再介入。只有当市场发生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不过政府介入的最终目标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使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而政府干预市场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便是财政。那么财政的职能也应该界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范围内。财政的收支范围是根据政府职能范围而确定的。因此这里实质上界定财政的职能就是确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资源配置职能。也可以称其为提供共用品的职能。因为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是体现在共用品的提供上。共用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能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否则就会发生休谟早在1740年就指出过的所谓“公共的悲剧”。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是由
于外部效应的存在。此外还有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当发生这些情况时也有必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手段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实现最大价值和最有效的利用。
关键字:竞争法;私法;行政垄断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着尤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在讨论竞争法的地位的时候,虽然不是要给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订立排行榜,但从理论上对竞争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这对竞争法的制定还是实施,或是加强对竞争法理论的研究,无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的观点,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的经济秩序则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1](86)。哈耶克也曾论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些目的也是由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1](87)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们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者事件,它们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秩序是本能的秩序,从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87)。
竞争法之所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市场经济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例如,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以及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成为妨碍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这种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这说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就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建立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如假冒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而且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什么是公平竞争?简单地说,公平竞争就是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如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比价格、比质量或者比售后服务,等等。只有这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才能激励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满足了市场需求,提高了消费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越过了私法范畴,体现了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场机制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以上说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大市场内也有着极高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是提高欧共体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体大市场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体现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因此,欧共体竞争法被称为是欧共体的经济宪法,或者共同体的基石。[2]竞争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竞争法与私法
竞争自由制度、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这三种制度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基本原则或者基本属性。
(一)竞争法与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或者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这即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然而,市场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一种所有权长期导致垄断性的经营活动,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会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法院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3]而1997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曾考虑过拆散微软公司。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个方面,竞争法是避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态的一个重要手段[4]。
(二)竞争法与合同自由
竞争制度不仅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从而可以保障这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保障这个原则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合同自由,人们就不可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可以概括为是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者没有自,没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宪法中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业在决定其产品的价格、种类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不仅相对于国家是自由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也是自由的,只要它们还没有因为与其他人订立了合同从而受到了约束。《欧共体条约》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欧共体大市场上的合同自由原则,这即是在很多条款中规定的商品、人员、服务以及资金在欧共体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原则。在1995年的Bosmann一案中,欧共体法院判定一个体育协会的章程违反了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因为该章程规定,职业球员如果与他所在球队的合同到期之前转到其他球队,必须缴纳一笔转会费[5]。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竞争,也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则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必须要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保障。在这个方面,欧共体不仅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各种非关税如配额限制,而且通过欧共体竞争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说,欧共体竞争法是保障共同体大市场内自由经济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有很多条款明确了企业的自。例如,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而,要保障这些企业的经营自,其前提条件也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自由。如果市场上到处是地方割据、封锁以及其他各种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企业的经营自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事实上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实现经营自,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因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滥用合同自由行为的。例如,根据禁止卡特尔的规定,如果竞争者之间订立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是违法的。这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给与合同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实上,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职业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也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不受国家的干预。言论自由也是一般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权利,而且也适用于广告。但在事实上,任何言论自由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因此,言论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权利与各种限制性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间订立卡特尔,禁止导致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损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们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由此反垄断法就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且通过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自由划定了一个可以发展的范围。
总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们相互间不是独立的,而且这些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人们通常感兴趣的问题只是,出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人们希望什么样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以及竞争自由。具体到竞争自由这个问题来说,人们关注的是如何才能保护竞争。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竞争政策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保护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然而,任何国家的经济政策都不仅仅是竞争政策,它还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货币稳定政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政策、提高就业率的政策、推动社会保障的政策、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融合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此外国家在外贸、农业、能源、旅游等各个领域还有各种各样的政策。这就出现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竞争政策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不允许企业相互订立妨碍竞争的协议,不允许企业间进行过大规模的合并,不允许有着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它们的市场优势地位。产业政策则是指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因为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欧盟,欧共体条约第3条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做出了规定,这两者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冲突。那么,在这两种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中,哪一种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因为这个问题在欧共体讨论得最多,这里主要谈谈欧共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欧共体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特别重视,为此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而且,欧共体很早就推行产业政策,例如曾对纺织业和钢铁业进行过结构调整,对不景气的船舶制造业曾给与国家援助,此外还提出加强欧洲的航天和飞机制造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也给与了极大的重视。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不仅在第3条m项下对产业政策作了规定,即欧共体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通过条约第157条对产业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在实践中,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推动欧共体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以及消除地区间经济不平衡的状态等等。因为这些产业政策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推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目的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常常将这个产业政策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6]。
然而,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总是积极的竞争政策。事实上,欧共体条约第157条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方。该条第1款指出,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实践中,这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制度。此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而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与豁免。因为欧共体的产业政策都是以援助某个产业或者某个企业为目的,这种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可避免就会存在着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对于那些不被视为高科技的企业就是不公平的待遇。此外,欧共体的技术政策也主要使欧共体大企业得到了好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不公平竞争。
尽管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经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在这个冲突中,欧共体竞争政策明显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是由欧共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决定的。欧共体条约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市场内实行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制度。例如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的活动包括,"根据条约规定的措施和时间表,引入一种与成员国的经济政策相协调的,以共同市场和既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并与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条约第98条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根据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并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条约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而且,即便关于共同体产业政策的第157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该条款,确保的必要条件必须得与"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特别重要的是,条约第157条还强调指出,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础。"
欧共体条约在如此众多的条款中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的重大意义,强调成员国和共同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这说明,欧共体条约中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不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且也是维护共同体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着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说,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是通过共同体机构对成员国的干预实现的,而是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和开放的竞争实现的。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7]。这个结论与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也是一致的。欧共体法院在一个涉及欧共体煤钢条约第3条的判决中指出,条约中的政策和任务对共同体机构具有约束力;然而,这些机构应注意"协调这些政策,如果它们之间出现了冲突,那就应当承认,一个政策或者另一个政策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这种优先地位应当根据经济情况来决定,这种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欧共体法院的这个判决指出,在衡量这些政策的时候,欧共体机构应当有自由裁量权[8]。然而,在1973年关于大陆罐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否定了欧共体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指出,"如果条约第3条g规定,要在欧共体内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竞争。这个要求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要求,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就是无的放矢。此外,这个要求还涉及条约第2条,即共同体的任务是’推动共同体经济生活的协调发展’。尽管出于对各种目的进行协调之必要,条约指出一定条件下的限制竞争是被允许的,但是,出于条约第2条和第3条之需要,这些限制竞争必须得有一个界限。一旦超过界限,这些限制竞争就会与共同体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9]这些判决说明,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体的其他目标只能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此,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四、竞争法中的政府
竞争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不仅因为绝大多数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部门,如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竞争法的制约,这即是竞争法中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这些规定说明,竞争法在欧共体大市场起着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政府部门以及任何成员国都没有权利限制竞争。欧共体竞争法由此被称为欧共体大市场的经济宪法,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标志。
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1992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采取的歧视行为包括:①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企业的其他组织形式,以及限制某种活动或者某种产品的生产。②强迫企业加入某联合体、康采恩、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或者强迫企业订立优惠合同,承担向某些消费集团提供价格便宜的商品。③作出可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决议。④禁止在共和国某地区销售来自其他地区商品的命令。⑤向个别企业提供税收或其他方面的减免,由此使它们相对其他企业取得优势地位,导致一定商品市场的垄断化。⑥限制企业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权利。⑦对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禁令或者限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也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外,国务院2001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市场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竞争法之所以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这是因为政府常常会越过它的权限范围,以不合理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如政府因和某个企业有着特殊的经济利益,从而限制其他企业与这个企业开展竞争。我国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垄断大多属于这种情况。鉴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状况,反垄断法如何规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有人说,我国当前突出的问题虽然是行政垄断,但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可以不必规定禁止行政垄断。不可否认,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且要求政府实行经济民主,即经济权力不要过度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是应当在企业和政府间适当分配,实现政企分开。因此,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确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辩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有利于他们提高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我国就不可能制止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注释】
[1]E.-J.梅斯特梅克:《经济法》,载于《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参见E.-J.梅斯特梅克为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所作序言。
[3]C.ChristianvonWettbewerbinNetzen,WuW7u.8/1997,S.576ff.
[4]E.2J.梅斯特梅克,见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开幕词。
[5]MeinradDreher,DiebeitriispartnerschaftzwischenderRepublikPolenundden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enundderStanddeseuropaeischenWirtschaftsrechts,inOsreuropaRecht,1999,S.38.
[6]欧共体委员会从竞争法的角度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实行豁免,使之合法化。这特别表现在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许多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二是对共同体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欧共体委员会在这个方面再三强调不允许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不允许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竞争,认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而维护低效率企业的生存,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统一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年度报告中,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度对国家补贴进行了积极评价,强调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见IngoSchmidt/AndreSchmidt,EuropaeischeWettbewerbspoli2tik,VerlagVahlen,1997,S.8.
[7]欧共体竞争政策在欧共体各项政策中的优先地位,见JuergenBasedow:ZielkonflikteundZielhierarchienimVertragueberdieEuropaeischeGemeinschaft,FestschriftfuerUlrichEverling,Ba2den-Baden,1995;MeinradDreher:DerRangdesWettbewerbsim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srecht,WuW7.u.8/1998.
[关键词] 企业力市场竞争
曾经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力是竞争中的重要因素,更加关注企业文化建设。从实践看,优秀的企业文化对于企业发展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文化力对于企业发展具有以下作用。
一、企业文化力是塑造企业形象的重要因素
形象塑造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良好的社会形象会给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一个声名远播、信誉良好的企业的发展前景、具有的地位绝非一个在社会上知名度不高的企业所能比拟。企业的社会形象塑造不仅取决于它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而且在很大层面上取决于企业文化的质量。换言之,企业的社会形象,包含了包括产品质量在内的多种文化效应,企业的社会形象也更多地依赖于企业文化的人文因素来体现形象特色。随着时展,这种文化效应愈来愈明显。例如,一个企业的社会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该企业的宣传文化。企业文化宣传平台的构建、宣传渠道的畅通以及企业自身的宣传方式,都在影响着企业的社会形象塑造。时下的企业宣传文化早已摆脱了单纯式的产品广告形式,而更加侧重于多重宣传的文化效果。一个企业的企业宣传文化广泛而有深度,最终达到的效果就好,有利于在社会上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升知名度与美誉度。反之,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在企业的社会形象塑造中,企业文化对于向全社会展现企业风貌、体现企业风格,在社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辐射效应具有重要作用,持久而深入地影响企业社会形象塑造。
二、企业文化力推进企业管理观念更新,是企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因素
企业在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企业实力,而企业实力的提升需要优秀企业文化的引导,企业文化力在企业发展中是一种引导力量。管理规范化是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更多是要在管理理念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真正将企业的未来发展与员工的全面发展联系起来。一个企业的精神即企业之魂是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优秀的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的力量主要体现在在科学的管理层面融进企业自身的管理思想,将先进的管理方式实施到位,以此来呈显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中的科学管理体系与管理执行体系的真正落地,能让企业员工提高企业文化自觉意识、热爱企业,以企业为家,以企业之荣为荣,从而将自身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视企业为自己实现人生理想和抱负的平台。从此意义而言,优秀的企业文化能有效提高企业员工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投身企业建设的豪迈热情,为企业发展献策献力,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愿景,在整体上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
三、企业文化力是提升企业效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文化中的创新因质,促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昂扬的奋斗意识,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提升企业效益。在创新成为发展重要因素的今天,企业增产创效依靠企业的创新力量。企业效益的提升要提高产品质量,只有不断创新才能跟上时展步伐,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益。这种现实要求决定了企业在发展中要不断提高创新能力,而创新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文化中包含的企业文化创新要求,不断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可以说,企业文化在时代场景中的与时俱进,对推动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企业文化中的打造品牌文化、注重质量文化建设,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精品意识。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文化创新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浓郁的创新氛围,而鼓励创新思维和新产品研发,必然对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生产更好的产品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就中国的保险业来说,整体竞争已普遍存在,但就某个地区或某个企业来说,也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但在竞争规律的普遍作用下,这种垄断只能是暂时的,如果垄断者不能适应现实,逐步发展完善自己,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那么最终不仅是垄断局面要被打破,而且还要被淘汰。因此,商业性保险企业要注意开发潜在的保险市场和更新竞争策略。
一、开发潜在的保险市场
目前,保险市场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焦点不是放在服务质量、人才等方面,而是放在某些业务经办权的归属上。各保险人之间的论争也往往是围绕某类业务该谁经办,某个企业能否办保险等经办权问题展开,远没有意识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现实的保险供给还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求,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远不是几家保险公司所能够分割了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后来者,为尽快占领市场,主要精力大都用在既存市场的占领上,而忽视了潜在的保险市场,我们现在的商业保险公司大部分业务大都是靠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比例,从既存的保险市场上争夺来的,这样拼抢的结果,只能增加自身成本,降低自身利润,到头来规模是上去了,效益却下来了,增加了保险风险。这种在既存的保险市场上为经办权问题打圈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力求在潜在保险市场上下功夫,开发出适销对路的险种,打出自己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将来的保险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
二、更新竞争策略
在健全的保险市场体系和畅通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逐渐形成,特别是我国保险业在经过恢复近二年的高速发展而渐趋平稳的情况下,保险企业的竞争必须从以规模速度为主的粗放型经营转向以质量信誉为主的集约化竞争。对于起步相对较晚没有背靠政府“保费有来源,业务有保证”优势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讲,在其直接面向市场的情况下,以集约化经营竞争策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稳健经营,慎重承保
在多家竞争的市场上,积极争取业务,把蛋糕做大一点,既是占领市场的需要,更是大数法则的要求。但是,就商业保险企业而言,为使业务经营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危险选择,谨慎承保是非常必要的。危险选择包括对可保标的审核、保险全额的审核和适用费率的审核。由于新工艺、新产业层出不穷,承保者须掌握丰富的知识,以对保险标的的性质、运作有清楚的认识并据此正确评价危险程度;当决定承保而危险累积及保额超过自身承保容量时,对超出部分需进行再保险以分散危险,同时还须依据危险性质及程度确定适用费率,不管竞争中费率如何波动,至少应使制订的各类险种的费率与险种赔款和正常费用相当。慎重承保,才能避开危险使保险人处于有利条件下承担风险,保证其承保质量。
二)加强管理,防灾防损
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是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降低赔付率的有效措施,从而使保险商业企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维护生产和社会稳定。而从保险企业自身效益来看,由于保险企业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当年保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税金、费用开支后,就认为是经营利润,而必须把各项准备金考虑进去。要增加准备金的积累,也须防灾防损。据统计,我国工商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中役龄在10年以上的占50%左右,5年以上的占40%左右,不少设备亟待更新,危险累积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在一些企业以租赁形式引进外资时,由于把关不严,不少已被国外淘汰的旧设备也涌进中国,这更使防灾防损有其现实针对性。因此,要切实强化防灾防损措施,并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度,把防灾防损降到最低限度。
(三)信誉第一,及时赔付
事故、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些也是无法避免的,这正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险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进行经济补偿。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商品市场形成买卖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既会考虑价格,更会看重商品的品质。保险商品的品质表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售后服务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准确地查勘、定损、赔付。“取胜于价格,失败于服务”的道理就深刻地说明靠价格的竞争只能短暂地占有市场,具有优质的服务才能长久地拥有市场,这就是保险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
(四)盘清资金,用好资金
随着保险竞争的进一步升级,保险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更多地来自于直接的经营利润的现状,必将被更多地来自于投资利润所取代,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充分地用活巨额闲置资金是大势所趋。但以下两个方面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由于政策因素,我国商业保险企业在资金运用率与国际商业保险企业在资金运用率差距甚远;二是我国商业保险企业资金运用中经验不足,一些企业缺乏管理人员,资金运动轨迹把握不清,运用效益不高。
(五)重视人才,增强后劲
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任何一个公司的形成,未必一开始就拥有雄厚的资金,但必须有远见卓识的管理人才和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安泰保险集团之所以能进军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其秘密就在于公司致力于贯彻“人才是安泰最重要的资产”的理念。商业保险公司往往由于刚刚创建,职员多来自非保险部门的其它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培训、锻炼造就一批保险专业人才是商业保险公司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长远大计、根本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