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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事件都牵动着公众的神经。面对乱象丛生的食品安全格局和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更加凸显,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想进一步得到展现,具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更合乎国情、更具震慑力。当前,如何确保法律规定落地生根,发挥实效,是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仅需要有人严格执行,更需要通过宣传让人知道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而确保其得以很好地贯彻落实。因此各级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都需要了解、熟悉法律条款,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确保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到位,让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准绳”。同时,也需要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与科学常识,增强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严格执法的前提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理解一致,同时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究竟“严”在何处?对每个人究竟有何影响?为了让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相关主体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我们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贮存与运输等环节以及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品类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人员掌握新法的需要。希望能以此行动,推动良法尽早落地生根,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食用农产品篇――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食品安全也是如此。近年来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的问题,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系统工程中,必须做好源头治理,守住第一道关口,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市场流通、抽样检验等均做出了规定。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第二款,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界定为“食用农产品”。
关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更具体的规定,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然而这并不表示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有所放松。恰恰相反,国家对食用农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因为食用农产品不仅可能会直接登上人们的餐桌,而且很多时候是其他食品的生产原料,是食品生产流通的源头。
三、如何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须保证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全程可追溯,做好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检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管理工作极为关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使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依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查的食品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当发现食用农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主动承担起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置好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并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和召回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及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的违法措施
食用农产品作为农田到餐桌的第一个关口,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违法销售行为规定的处罚措施基本上也适用于食用农产品违法销售行为的查处。为突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还单独作了规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法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抽样检验。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立法完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0040-01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生产者、销售者职业道德的丧失确是一方面,而制度的完善必然一定的客观规制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即食品安全的信息制度,其立法的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的一点。
本文对食品安全信息采取的是广义概念,指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政府、媒体以及中介机构掌握的并依法应公示给消费者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不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信息,事实信息。
从法理上而言,一个审慎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体系;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流通体系;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与公开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截至于2011年,目前中国有十余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200多项部门规章。相对而言,食品安全体系庞大而杂乱,对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影响。
(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制度的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作为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制度的信息采集、收集制度,即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产品生产环节记录制度,进货环节查验记录制度等均被零碎地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同时,我国并没有构建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追踪制度,这就说明至少信息的来源是相当不全面的。同时,收集信息制度也仅仅作为法律的“建议”而不是强制制度。这种规定由于法律强制力较低、不利于信息的统一采集和整理,势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僵局。
(二)食品安全信息溯源制度的缺失
回想每一次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都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曝光出问题之后,其问题出现在哪一个环节却需要等待所谓的“有关部门”调查多日?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体现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能够根据溯源信息,直接锁定某一流通环节,迅速的找到发生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的制度,我国不是没有,但是却未成体系,相关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与反馈制度未形成体系
政府是最有力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主体。食品安全信息本身是庞杂而混乱的,同时又是瞬息万变的,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不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掌握者,它也永远不可能了解所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所以政府公布的信息有限。并且我国现在仍然是多头分段监管的模式。如何公布,如何在公布之后进行反馈,都是一个问题。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监督机制未健全
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者政府,而需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但食品安全法和条例仍存在许多不足,针对信息监管制度而言,如何实现公众对这些信息的有效掌握始终是一个极大的困扰。一旦缺失真实和有效的公众参与,信息规制也必将停留在行政垄断性的管理层面,近年来不断见诸于媒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是有力的例证。
二、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想要建立长效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首先不可或缺的就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资料人,其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食品安全权,同时,这也是其社会责任的要求之一。
第二,政府同时也必须承担收集尤其是整理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作为食品消费者在交易中需要依赖以做出抉择的食品安全信息,由政府进行收集,符合政府行政理论的要求和经济学成本理论的要求。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和知识能力难以进行系统化的收集工作。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首先,应建立较为系统的信息溯源制度。也就是尽量建立包括全国各个地域、各个部门、囊括食品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溯源制度。其次,统一食品安全信息溯源所采用的方法。摒弃较原始且难以发挥时效的溯源方法,例如手环、书面记录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采用条形码、无线射频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最后,尽量将溯源制度的建立管理等职责划分清楚,以利于溯源制度的统一化建设。
(三)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公布的内容、完善公布的主体、完善公布的平台。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的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食品信息的公布主体,既可以按照食品种类,也可以按照监管流程由各监管机构进行公布;更好的办法是,在各机构中形成沟通交流机制,由一个部门集中定期(例如一周一次,时间短利于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及时)公布。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式的完善建议。政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行官方而全面记载食品安全信息的刊物,同时这一定期刊物也将给消费者提供稳定长效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的渠道。同时还可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补充。例如在各级监管机关内开设食品信息的专门窗口,以及不定期的进行新闻会。
(四)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机制
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参与机制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社会中介组织和媒体等多方面。
第一,加强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社会责任的承担。现代公司在营利和对股东利益进行分配的同时,也要承担对员工、政府、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第二,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义务的承担。一般而言,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路径对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反应速度较政府路径要快,从而能更快地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能提供政府路径所不具备的某些信息,并且其能够提供的信息明显要多余经营者路径所能提供的信息。
第三,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起一种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督评价机制以保障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参与到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主动监督的过程中来尤为重要。
第四,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被视为“社会的守望者”、“社会的雷达”或“社会的监视器”,这说明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应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责任。
参考文献:
[1]张颖伦.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食品行业的政府质量规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
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发展迅猛,但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领导正确决策、组织力量迅速妥善处置的前提。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范围。需要向市局报告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本级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部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性信息;各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其他信息。
(二)报告程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双向报送制,即事发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__经开区及园区分局将突发事件信息分别上报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现苗头后,事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值班室(),同时,报市局应急办(电话:),市局应急办设在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市局值班室和市局应急办收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市局领导,经批示后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和按程序上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并作好登记。
(三)报告方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传真形式发至市局值班室;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必须在电话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四)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真实、准确,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等有关情况等有关事项。如果情况尚未完全掌握,要按照“知道多少报多少,详情再报”的原则报告,要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的情况发生。
(五)报告时限。凡属于报告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的区市县、__经开区及园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续报信息,一般情况下每隔4小时报告一次,紧急情况时每隔2小时报告一次或随时报告。
三、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__经开区及园区分局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__经开区及园区分局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单位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定人员、定目标、定责任、定奖惩,确保落到实处。
《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措施。《通知》明确从5月到年底。通过整治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农村学校食堂纳入校舍安全工程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隐患。
《意见》提出,要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把农村学校食堂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督促整改,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抽样检验时不得向学校收取费用。
严格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从业
《意见》明确,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许可条件,如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意见》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规范承包经营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内容
不少学校食堂是对外承包经营的,对此,《意见》要求,制定严格的准入要求,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准入要求,并加强管理。学校对外承包食堂的,必须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防控食物中毒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使全县监管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正确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增强其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的责任,增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二、成立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餐保所办公室。
三、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27日
四、宣传内容
1、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和新成效。
3、宣传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4、宣传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5、宣传我县当前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6、宣传安全饮食、预防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五、活动形式
1、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及街头电子大屏幕,通过开设食品安全宣传专栏等,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集中宣传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管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同时,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等简报,及时报道相关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的情况。
2、在广场、人口计生广场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台,发放《食品安全法》等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版,悬挂宣传标语,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组织人员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地方散发宣传资料。
3、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活动“五进”活动,发挥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突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进农村活动,形成食品安全群众性监督和宣传网络。
4、以举办培训、辅导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宣传;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讨论,强化学习宣传效果。
5、结合执法工作开展现场监督指导等日常宣传,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并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知识的长效宣传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2、宣传周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紧扣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力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