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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
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
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
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
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
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
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
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
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
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
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
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
(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
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
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
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度: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
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
(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
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
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
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位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
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
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
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
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
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
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
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
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
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
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
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
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
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
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
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关键词]工程项目 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F4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087-01
一、关于投资控制管理
投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把工程建设所发生 的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在进行过程中随时发生的偏差进行纠正,以保证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求取建设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最大的投资效益。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控制是为确保目标实现服务的。投资目标的确立是严肃的、有科学依据的、有定性和量化的成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一次性的生产消费过程。人的知识和经济往往是有限的,对未来事物的认识不但受到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也往往受到客观发展过程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只能在积累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一个大致的投资控制目标,这就是投资估算。随着对工程建设的实践和认识的深化使控制目标一步步清晰、准确起来,这就是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投资包干价、承包合同价等。所以投资控制目标就是由浅人深、由粗到细、分阶段设置的。其次以主动控制为主,主动与被动控制相结合控制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常产生实际值与目标值相偏离的情况,这就需要采取纠偏措施,这种调查―分析―决策―执行的过程,是被动控制。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原理,使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是主动控制。
二、关于 “三算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经济管理中的另一个基础环节是对“三算”的管理,即概算、预算、决算的管理。通过概算、预算、决算的管理来正确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投产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为建设单位实施计划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算”之间是层层控制的关系,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设计概算所确定的工程概算造价是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突破。它是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对于搞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对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的效果,达到技术上的先进和经济上的合理,从而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具有重要价值。设计概算包括建安费用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施工图预算是由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它是组织投资、机具、劳动力、编制施工计划,甲乙双方之间办理工程款结算,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其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说明、单项工程预算书、单位工程预算书、补充单位估价表等。
竣工决算是由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组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是指与施工企业结清往来帐款,结束经济关系,以招投标标准和定案施工图预算为主要依据,是执行施工图预算的结果和总结。二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以施工图结算为基础,加上甲方各种支出,其内容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制订。大、中型竣工项目的竣工结算内容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项目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内容包括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总之“三算”管理是工程建设投资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建立和健全“三算”工作制度,提高“三算”质量,对于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工作,工程建设投资包干,实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其意义重大。
三、关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全过程中全面考核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检验设计 与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建设项 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其质量、成本、功能等全面情况及交付新增固定资产的过程。竣工验收对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总结经验具有重要作用。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已制定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验收标准的基本要求;
2、工程项目完工情况良好;
3、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4、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其验收步骤归为:看、摸、敲、照、靠、量、套等八种检查。其质量评定依据为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上级颁发的技术工程、工艺标准、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承包合 同等,其质量评定等级分为 “合格”与”两个等级。
工程项目的移交,首先是实物移交,然后是技术资料移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才能进行移交,不但是指建筑物验收合格,且包括所有的技术资料在内。由于竣工资料是今后工程合理使用时,必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要保证结构处于正常受力条件和对结构的维护保养问题,在今后使用过程中,由于建筑功能的改变需要对结构的受力情况改变时,要通过原有的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复验和核定,确认无误以后才能进行。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甲方同意竣工验收。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竣工图等。其中竣工图的审核较为重要。工程项目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维护、验收、改扩建的依据,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对竣工图形式和精度的规定如下:凡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 图;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竣工图;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及其它重大的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
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公式)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
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