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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主权,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初始确认是对衍生金融工具项目的首次确认,具体是指在特定交易、约定或事项导致的权利、义务、损益等已经发生,这些权利、义务和损益等首次符合确认标准之时进行的确认。
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上的存在是与一定的时间相联系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惯例,与资产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己经发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项已经完成的凭证,则企业在实质上就拥有或控制了该资产。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签约为标志,但是由于在签约之时,它只能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于是问题出现了:是在合约签订之时,还是在合约实际执行或生效之时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准则比较
1.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IASC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资;(3)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确指出:“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不是在一项综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而是将这个问题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币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货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实体应根据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将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在22号准则的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较的结论
综上所述,三项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基本一致。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只规定应将所有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没有规定何时确认,其它两项准则都明确指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从其附录所提供的示例来看,该公告实际上要求主体在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另外,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包含了初始确认标准和初试确认时点,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项义务,其确认标准就是权利的取得或负债的承担。当企业因为签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而获得了一项权利时,就应将这项权利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为取得该权利必会放弃另一项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放弃的另一项权利就应被确认为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应被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签约日。具体而言,比如在签订远期合约时,合约的任何一方均应于合同签订日将远期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再比如对于期货交易而言,当企业收到交易所发出的成交记录单,即表明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应予以确认。
我国原制度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招商银行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价值入账,有关损益在利润表内确认。而浦发、民生、华夏、深发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关损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时在利润表中确认。我国新准则却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规定企业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有助于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6]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国内外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及其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在金融危机前后的变动,为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准则体系、提高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实务能力提供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会计计量
衍生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也称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或金融衍生工具,是从基础性金融工具衍生出来的一种投资和风险管理的产品。
“衍生产品”( derivative financialinstrument,也叫做衍生工具)是指这样一种金融工具或证劵,这一工具(证劵)的未来回报依赖于一个潜在的(underlying)证劵、商品、利率或指数的价值,而这一潜在的证劵、商品、利率或指数就称为标的(基础)证劵或标的资产。
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在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股票、债卷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为减少基本金融工具的损失,或保证基本金融工具的收益而产生的金融工具。其实质是一种面向未来的代表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约,而其价值则由契约所规定的标的衍生而得。其中,标的项目包括股票、债券、利率、汇率和某种指数等。本文以会计确认、计量及披露为主线,解释当前国有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处理中的再确认标准不统一,公允价值下产生的问题未得到反映,财务报告披露不充分,表外披露不完善等问题,并通过分析找到了形成的原因,提出了统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在确认标准,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督价差预披露,改进会计报表的结构和编报方式,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等解决措施,以求会计能更好的反映出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
一、衍生金融工具准则比较研究
(一)国内相关法规比较
现有国内外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成果,在国内外颁布的相关准则中,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金融资产或负债可以在表内列报。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承认,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基于文献分析,现行的传统财务报告在内容、格式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新会计项目方面很不完善,如何改进传统财务披露方式,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等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研究还很不足。在此根据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和不足,归纳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几个亟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1、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之所以能够纳入表内披露,是基于在会计上对它的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都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这对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披露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国内外大量学者在衍生金融工具计量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历史成本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不足,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优越性,学者公认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但同时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但并不符合传统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内涵,如何改进传统资产负债的定义内涵,使衍生金融工具从根本上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传统财务报表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会计信息方面并不完善。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飞速发展,以及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环境资产等新会计项目的出现,现行的传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在披露方面显得很不完善。根据文献分析,传统财务报表存在以下不足:①财务报表要素确认建立在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基础上,信息反映滞后;②财务报告主要提供历史成本为主的信息,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低;③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披露不充分,其中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是重要的方面之一;④现有财务报告体系是适应工业经济时代的需要而建立的,在新经济条件下有很多不适应性,如及时性差、不能满足一些特殊的信息需求等;⑤财务报告仅提供量化的货币信息,无法反映许多影响企业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⑥对于自创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环境资产等软性资产难以恰当地确认、计量及披露。
(二)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发展和差异分析
1、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发展
和美国相比,中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缓慢、周期短、品种单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体制的问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把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作为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力,希望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带来中国经济发展。其实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零和博弈”,在短期内很难直接创造财富,容易暴露问题。
第二,运行机制问题。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存在缺陷,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的发展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需求增加,但金融监管体制不能与之相随,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缓慢。
第三,专业人士的缺乏。由于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了解不够深入,衍生金融工具推出以后,经纪机构一哄而上,交易品种多而混乱,交易所琳琅满目,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出现了大量跟风现象。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不够健全,不能对交易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或制止。另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附加条件太多,限制了交易的自由进行,也贻误了交易的时机。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实行“双轨制”的汇率政策,外汇管制严格,外汇期货价格也难以直接对汇率变动作出合理的预期,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的需求也不充分,所以,我国的财务政策也会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
2、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差异及分析
第一,商品衍生工具的出现,我国比美国晚一个多世纪;金融衍生工具,我国大概要晚于美国20年才出现。所以,美国衍生金融工具大约已经发展了半个世纪,是世界上最早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国家,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商品期货到现在总共才发展了三十年,所以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处于起步阶段。
第二,美国首先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外汇期货,然后在逐步发展期权、互换交易的同时,也在完善、丰富着每一种交易方式下的衍生产品,不仅扩大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也提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结构,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层次在基础衍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再创新。我国最初的衍生金融工具全部集中在金融期货上,到二十世纪才出现种类单一的金融期权、金融互换。所以,中国和美国衍生金融工具出现的先后顺序都是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但是,美国是在发展这四种衍生工具的同时,也在推出同种类型的不同原生资产的衍生工具。而中国是在推出不同原生资产的同种交易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之后,才推出其他交易类型的衍生工具。
第三,从衍生金融工具产生到推出金融市场的生命周期来看,美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状况良好,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从推出到退出金融市场的时间很短暂。
二、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存在问题
1、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的会计科目单一
配合2006年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在指南中规范了会计确认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主要是“衍生工具”科目,企业取得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日后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应该通过这个科目来核算。而本科目是一个共同类科目,既可以核算资产又可以核算负债,因此,企业在确认上就会出现确认资产与负债都使用同一科目的问题。在期中交易时,如果业务量大,用一个科目记录借贷两方记录量大,核算内容比较复杂;期末结算和报表日,余额不是资产就是负债,对冲后只反映结果,没有反应过程,反映信息欠完整。
目前,我国企业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核算思路不同,影响了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进而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相关决策。
2、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确认标准不统一
所谓再确认是指对初始确认的项目是否列入财务报表、如何列入财务报表以及列入报表后发生变动的确认。后续确认,即是对已确认的衍生性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的再确认,由于合约签订到未来的交易之间有一较长的时滞,在这段时间,汇率和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变动,会引发公允价值“量”的变动。因此有必要进行再确认,所有因金额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都应在当期确认为损益。
在我国,有一些企业只是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了初始确认和终值确认,却忽略了再确认,在合约签订到未来的交易之间内由于交易市场条件的变动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他们并没有将其计入到财务报表中。不同企业在对同种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再确认时,由于时间标准制定不统一,造成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不一致,这样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允价值的估值难问题
将衍生金融工具在报表内予以列报,对企业公允价值的评估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一个活跃市场,则可以直接以市场作为公允价值。但当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的时候,企业就要采取估值技术,在估值时需要企业对相关的市场参数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如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高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这要求企业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掌握能力。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不是很强,了解信息的渠道也很有限,因此在对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不同企业对于同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估计可能采用不同的计价模型或不同参数。这一过程中,估价者的主观因素将会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产生影响,从而降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比如在确定可转换债券部分的价值时,要选择适当的贴现率。然而每一种债券都有着不同的市场背景与预期风险,发行主体从自身所处行业、发行信用风险、可转债本身条款等方面进行评价,将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过程。如果没有一套详细的选择方法,那么必将在实务界引起混乱,可能变成管理当局一种新的操纵报表信息的手段。所以有关部门应该针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更详细的规范或指导,使公允价值的估计更加科学、合理,减少管理当局操纵信息的可能性。
2、公允价值下产生的利得未得到反映
在有些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产生的损失没有真实披露,因为他们怕影响自己的声誉,让企业蒙受损失。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市场的变动所导致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也应予以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的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的企业信息与企业真实的盈利状况,反之,投资者可能会因为企业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2号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公允价值下的利得或损失披露中,明确要求如果企业拥有了一项金融负债,要以公允价值反映其利润或损失,并需要披露:1由非基准利率改变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2持有的金额与企业按合同要求在到期日支付义务所需金额的差额。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财务报告披露不充分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提供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最终结果体现,投资者等使用者主要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财务信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高风险性,因此对衍生工具的披露企业要更加予以重视。
当前有企业的表内列报信息披露不充分,编制方式单一,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文字描述方式,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存在困难,因此企业急需改进和规范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表内列报方式的选择,以增进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为了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包括披露哪些内容,其披露程度多大合适等。在我国,不同的企业根据其自身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额的多少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是不同的,设置的会计科目也不同,有的企业编制了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有的企业虽然衍生工具的交易额在该企业占了很大的比重,但是却没有设置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致使其财务报告披露的不充分。
2、表外披露不完善
表外披露是充分披露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形式。表外披露的内容已经越来越丰富,作用也越来越大。但在我国企业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披露的内容不够完整,对企业重大问题和政策的揭示不充分,企业在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时,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
有的企业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化,其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会给企业带来各种风险,该风险企业未在表外进行披露;有的企业没有披露公允价值的来源,其衍生工具的估价是否准确也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
3、未揭示其与套期活动相关的信息
由于在我国现阶段,衍生金融工具主要被用于套期避险,有的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自己的风险,但在财务报告中却没有任何反映,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相关决策,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套期避险活动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对策
(一)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对策
1、重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会计科目
建议在按投资类型和收益对金额工具进行分类的前提下,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借鉴股权和债权投资中的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的分类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二次分类,根据企业不同的持有目的、持有时间的长短或者到期日的长短等因素对会计要素进行细分,在初始确认时将衍生金融工具划分为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为保值目的而持有和不打算长期持有至到期日也不是为了保值而持有三种类型。由于目前我国在核算衍生金融工具时,基本上都是通过“衍生工具”这个科目来完成的,科目设置比较单一,有些企业的衍生工具会经常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动而产生公允价值的变动,该变动都是计入到“衍生工具”之中的,这样也会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造成困难。因此我们在表内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应付金融负债”科目等。
2、统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确认标准
新的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可根据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经营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由于市场的波动变化频繁,如外汇期货、期权通常受汇率的频繁波动而波动。因而,其潜在风险也是巨大的,需要在期末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即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期末盈亏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中加以披露,从而更加全面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此外不同企业对同种衍生工具再确认的时间标准也要统一,时间间隔应趋于一致。
(二)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方面的对策
1、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技术
价值计量,解决了历史成本计量可能产生的滞后性与相关性不足的问题,但是也带来了如何解决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会计方法的可操作性的问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变化,掌握金融市场的一些重要的参数,从而使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能够被证明是十分可靠的。
在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可靠性方面,估值技术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在对公允价值进行估价时,应确保该估价技术反映了所涉及项目公允价值的下列要素:第一,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或者在更复杂的情况下,一连串不同时间的未来现金流量;第二,对这些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可能的差异的预期;第三,以无风险利率表示的货币的时间价值;第四,包括了资产或负债中内在不确定性的价格;第五,包括非流动性和市场非完美性的其他因素,有时这些因素是不可确指的。对于估值过程中存在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实施公允价值的环境的方法来进行改善。譬如,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改善,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扩大稽查人员的队伍,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对滥用公允价值的企业和授意者、执行者进行严格监督。不断完善刑法、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给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2、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督检查与披露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具有杠杆性强、波动性大的特点,对企业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极大,并且以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计量,本身就存在着企业自身操纵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衍生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
另一方面,是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为了报表使用者能够估计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应披露以下信息:第一,会计报表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第二,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第三,确定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会计假设。
(三)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对策
1、改进会计报表的内容结构和编报方式
在会计报表的内容结构上,可以适当改进资产和负债的内容,如对那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对较多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的内容,若该类交易额占企业总营业额的比重较大时,可以改变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划分标志,如将资产重新划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将负债重新划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等。
在编报方式上,企业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的网络系统及时、客观地记录发生的变动,并将其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储存在可供信息使用者查询的数据库中,以便使用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另外,对于那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比较频繁的企业,还可以增设一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并在该表中详细列示企业所持有的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交易情况,如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特征、现行公允价值、持有日、到期日、风险等,以方便投资者做出正确判断。
2、完善表外披露事项重新划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外表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那些不能或不方便在表内披露的相关事项加以补充或说明,因此,为了更好的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交易信息,应该完善表外披露,加强表外披露的作用。如在企业对其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时,除了在表内披露必要信息外,还应加强表外披露,如在表外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中列入特殊的合同条款和内容;披露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核算方法等,这其中主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计量问题;另外还可以披露与其相关的风险因素,如利率、汇率、流通风险等。
3、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套期避险活动的揭示
在我国,有很多企业进行套期交易是为了规避风险,但他们却没有将套期交易产生的结果列入到财务报表中。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套期避险活动的揭示,这就要求企业既要披露自己的风险管理目标与策略,还要披露进行套期的具体内容。在进行风险管理目标与策略披露时,必须要将预期交易在内的套期决策予以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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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一些重要的准则制定机构已经公布了一些关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会计准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会计准则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FRS No.5《报告交易的实质》(Reporting the substance of transaction)、FASB的FAS140《金融资产的转移与服务以及债务消亡的会计处理》、IASC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最近公布的关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征求意见稿有IASB公布的IAS39修改意见稿、JWG公布的《金融工具及其类似项目》。
JWG在JWG报告基本结论篇3.14段提出,上述所有的会计准则及意见稿就终止确认的而言可以分为两类:整体确认法(all-or-nothing approach)和组成部分法(components approach)。所谓整体确认法是指“当潜在的终止事项时,考虑先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应当整体被终止确认或者整体继续确认。”组成部分法认为金融资产是可分的,对每一可分离的部分进行分析,判断应当终止确认或者继续在财务报表上保留。上述两种方法的终止确认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全部风险收益模式;实质风险收益模式;控制权模式;继续涉及模式。
下表列示了终止确认方法、标准与准则之间的关系:
一、整体确认法和组成部分法的比较
就金融资产和金融债务终止确认的方法而言,我认为,组成部分法优于整体确认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组成部分法更好地反映了交易的实质。正如前面提到的,大部分金融工具由许多合约权利和义务组成,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在交易中不断被分解和重新组合。因此,只有采用组成部分法才能充分、可靠地反映那些交易和事项。
(二)组成部分法与金融市场参与者观察金融资产的方式和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一致的。
(三)组成部分法更加适合公允价值计量系统。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详见第三节)已经得到各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嵌入金融工具中的合约现金流量的价值,为了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必须考虑所有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忽略所有已不拥有的合约权利和义务,组成部分法能清楚地做到这一点,而整体确认法却不能。比如,在整体确认法下,企业将继续确认一些它不再拥有的合约权利,因为它仍然控制着这一资产或者仍然拥有该资产所产生的实质的风险和收益,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不再拥有的合约权利,但事实是与该资产相关的这些权利已经转移,在报表上却似乎什么事情都未发生,如此计量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显然是不正确的。组成部分法恰恰能避免这一缺陷,可靠反映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
二、终止确认标准的分析
(一)全部风险收益模式
全部风险收益模式是最早的终止确认标准,该标准主要于整体确认法,现在已经被摒弃。该标准最主要的缺点有以下三条:1.它与资产的概念不一致。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符合要素定义,资产通常被认为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会计主体控制的未来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控制金融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与承担相关的风险和收益是一致的,但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风险、收益与对资产的控制并非总是等同,用风险、收益来判断与资产的定义可能会不相符。2.该方法将金融工具与其附属的风险和报酬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转让人仍然保留转让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则该资产不能终止确认,哪怕保留的仅仅是非常次要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该标准不能真实和公正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状况。3.该标准也缺乏可操作性。风险和报酬是模糊概念,它的边界并不能非常清晰地界定,所以该标准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因为要运用该标准就必须找出相关资产包含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对它们进行评价,这相当困难,有时甚至不可能,所以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二)实质风险收益模式
实质风险收益模式是对全部风险受益模式的改进,主要作为整体确认法的判断标准。该标准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并不要求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才终止确认,只要全部实质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受让人,就可以终止确认该项资产。但该标准最大的缺陷是可操作性更低,因为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是更加不确定的概念。为了判断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人需要判断转让了多少风险和收益,保留了多少风险和收益,各种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是多大,保留的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相对于金融资产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有多大,多小的比例才算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这一过程不但复杂而且更多地依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三)控制权标准控制权标准相对于前面两个标准而言,是比较成熟和可行的,到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终止确认标准就是控制权模式。该标准最大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进行判断。但不能否认的是控制权是否转移也很模糊。控制权模式评估控制权是否转移,通常从转让人和受让人两方面判断,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够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但是如果双方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互相限制,可能双方都不能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极难判断。并且,控制权模式的某些(详见IAS39第38段)规定被转让资产是否易于在市场上获得,也是判断终止确认的条件。但直到今天,IASC都不能证明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的终止确认,要求被转让资产必须易于从市场上获得,而对其它情况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四)继续涉及模式继续涉及模式是IAS39修改意见稿提出的新标准。该标准最大的优点是不再纠缠于模糊的概念,比如控制权、风险—收益的判断等等。它的判断标准相对简单,如果转让方继续涉及某项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则不能终止确认,反之,就可以终止确认。虽然继续涉及模式有概念清楚、边界清晰、易于理解的优点。但一些组织认为它会使反映的信息失真,比如,A转让给B某一金融资产X,并签署基于该资产的总回报互换。此时,A继续涉及该资产X,不能终止确认。在类似的情况下,A转让给B某一金融资产X,但与C签署了与资产X相类似资产Y(Y可以既不属于A也不属于C)的相同价值的总回报互换,在该例中,A却能终止确认资产X.也就是说,尽管上述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没有多大差异,但在上却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经过以上,不能否认继续涉及模式仍然存在缺陷,对其也有许多严厉的批评意见,但就实务而言,它比控制权模式和风险收益模式可靠性高,因此我认为继续涉及模式是比较适宜的终止确认标准。
「
1.IASB.EXPOSUREDRAFT《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May2002.
2.FASB.SFAS No.140《Accounting forT ransfers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areplace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125)》。September2000.
3.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JWG)。EXPOSURE DRAFT《Financial Instrument sand SimilarItems》。DECEMBER2000.
“税收规制”是指与金融有关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对场外市场金融衍生证券的调查显示,通过对在金融创新的大部分事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重新归类发现,影响金融创新实践的主要因素包括税收和有关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在这里被排在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素的首位。这是因为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只要买卖双方需要,金融衍生工具就可以存在并交易,防范风险与内部控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所要管的只是规范信息的合理披露。因此,金融规则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影响相对来说并不是很明显,而征税的影响则是实实在在的。
综合各国情况看,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主要有签发环节的印花税、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和收益环节的所得税三类,这些税收或单独或配合运用,从不同侧面影响金融衍生市场的运行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资本的配置。
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影响。金融衍生市场因投机行为的增加导致过度的市场活动和价格波动。如果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环节征税,就能通过提高交易成本减少投机交易,从而降低价格波动幅度,增强市场稳定性。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交易环节征税会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流动性降低,并使被课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收益率中的流动性溢价减少,从而降低了收益率并提高了平均成本,进而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终交易价格水平。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规模的影响。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课税会引起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与资金总量,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与数量。从收益环节所得税的作用看,在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累进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金融衍生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割价格超出基础资产价格的部分增加,合约的多方(即期货和远期的买入方及看涨期权的买入方)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而其对手亏损增加。若不存在抵税作用,总体税负增加,衍生市场的规模缩小;反之亦然。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征税,会明显减少收益,收到抑制和紧缩市场交易规模的效应。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结构的影响。差别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流转税政策能调节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结构。一方面,如果在标的物价格下降时,对多方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其对手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向,保持交割价格与标的物价格的一致性以及减少波动性;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衍生工具交易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会改变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种类结构。比如,对拥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不持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以起到减少短期投机行为的作用。
对社会资本配置的影响。对交易环节征税会增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过度的波动性,使交易者更多地关注自身的长期发展战略,减少短视行为,降低非生产性投资在金融部门的过度资源分配,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是,对交易环节征税导致的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下跌,会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财富,降低预期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和社会资源配置信号紊乱,从而导致经济效率的降低。另外,如果非歧视地对所有交易者课税,同样会降低规避风险者频繁的交易活动,妨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回避作用。
对税制与征管的挑战
税种结构体系难以确定。在发展金融市场过程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对市场的作用如何,是否存在导致投资决策扭曲的障碍,或存在潜在诱发短期投机行为的特性,都有待在实践中验证。如何通过税种的选择和搭配,最大限度地获取金融创新的收益,同时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应采取什么样的税种结构体系,是单一税制还是复合税制,以何税种为主导,都要不断摸索和总结。同时,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的建立,还受整体金融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在目前金融市场的税制建设相对滞后、税制漏洞较大的情况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难度可想而知。
税制要素难以界定,征收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纳税主体复杂。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使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处理和传播变得十分便捷,导致交易者日渐多样化,甚至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场外直接交易。同时,远程交易终端的开设和无纸化交易的实行,消除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地域界限,参与者呈国际化、隐蔽化趋势,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很难涵盖所有的交易参与者。
二是具体税目难以细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使其迅速地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不同产品、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参数,使其外延不断扩大,从而难以将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税目进行细化。
三是计税依据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难对其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计税依据进行统一设定。
四是征税时点的变动性。就交易环节而言,不仅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变化莫测,就连同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如金融期货可以售卖对冲,也可到期交割;金融期权代表权利而非义务,到期时交易一方有权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合约。就收益环节而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不具备价值,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到期交割之前并不产生实际的资金流动,在此期间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导致的资产损益是否在账面上确定其未实现的收益,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问题。对此,各国的做法不同。日本、英国等采用实现法,即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实现收益后才征税;美国则采取“盯市法”(也称“市值定价法”),即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
整体税负水平难以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税负水平如何,是轻税还是重税,是制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最大的难点所在。如果税率较高,则一定时期内会扩大财政收入,减弱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同时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甚至促使交易向国外转移。如果税负水平过低,可以提高市场的流通效率,但会导致投机行为增多和财政收入减少。
最大的挑战还是税收征管。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产品能够对一国的税基造成严重威胁。因为它或者通过在某一时点上对收入重新分类以利用现有税收制度中的非中性规定(如对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征税的差别,对公司层面与股东层面征税的差别),或者通过延迟收益的列账并加速损失的列账,给纳税人提供容易且相对没有代价的机会进行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对每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制订一套独特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成效的。而如果规定得不详细,又不能有效阻止套税行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不成熟、有待规范的市场,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只有期货、期权等典型形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转化形式。与之相应,现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涉及面较窄,还很不完善,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滞后于国内衍生市场本身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现行制度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都是间接的,且分散于各大小税种中,缺乏一个完整合理的税制体系;各地对衍生工具的具体征税办法靠补发红头文件来规定,税法的严肃性不强;内容主要集中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其他形式的期权、互换以及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曾一度“有市无税”。税制上存在较大的漏洞,给实际征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推出系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完善现行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还是从引导和规范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都是大势所趋。
所谓“适度中性”,就是以中性为主,讲求效率,兼顾公平和财政收入,同时在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初期对其予以必要的税收支持。
效率优先,减少税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额外负担”。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应当主要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税制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市场主体对金融衍生工具选择的干扰,尽量减少其“额外负担”。因此,对经济目的类似的交易应给予同等税收待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负担不应高过使用现金,为降低某一商业交易的风险而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税收负担,应与这一商业交易本身的税收负担相一致。
发展市场和保证税收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环节征税会对决定其税收收入的两个重要因素――价格和成交量产生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却无法准确评价,因而很难估计税收收入。此外,价格变化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得,从而影响所得税收入。不当的税收政策将会使国内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而,要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的财政收入效果综合衡量,在组织财政收入和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中寻找平衡点。
目前,中国的金融衍生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国家的扶持和引导,应避免过重的税负政策扼杀了新兴市场。在市场与税收的选择上,应更多地考虑市场。在税收的财政职能和市场调节职能的选择上,应首先实施市场调控,引导和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其次才是增加财政收入。具体讲,就是做到税负从轻、管理从严、调节适度并避免重复征税。
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金融衍生工具税制规定的繁简程度,应与中国现有的税收征管能力相适应。制定税制时既考虑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能力、征管力量大小以及手段先进程度,又要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理解与执行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备性,尽量减少运行成本。
保持现行税制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了维护税制的连续性,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整个税制改革,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政策建议
考虑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不完善和现行金融税制改革滞后的实际,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分阶段进行,既要明确目标,又要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而不应不切实际地一步到位。
税制结构体系的选择。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根据中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主体税种从选择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转税,逐渐过渡到所得税。
纳税主体的确定。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纳入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
征税环节及税种规定。可按照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签发环节。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约;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约;一些企业向员工提供的股票期权。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分别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交易环节。金融机构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交易者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与中介服务分开核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可对到期进行实际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卖方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抵扣现货资产的进项税额。金融期权交易中卖方事先收取的期权费,按全额计算增值税,不得减除任何费用。金融期货的对冲虽不发生增值,但应比照以货易货行为分两次购销计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考虑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税率作适当调整。其他附加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现行办法征收。为体现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扶持,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减免。
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交易者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关费用、成本后,征收企业所得税。交易者以个人身份参与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去有关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所的经纪商,以其从客户中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征收预提税。考虑避免重复征税,可不对非居民的外籍个人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税,但对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以及内置贷款,则应照章征收预提税。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办法确定应税收益。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废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的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计征所得税。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