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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医务室;药房;规范化;管理研究
当前,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卫生条件较差、管理制度缺乏健全性、管理相对混乱、药品存储不当等问题,应当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高校医务室药房规范化管理进行必要完善,比如建立医务室规范、严格制度管理、提高员工服务意识与学习能力等,促使药房管理更为科学、合理、规范。
一、高校医务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卫生条件较差。高校医务室药房中,药房电脑摆放、打印机以及药架摆放基本上都有灰尘。此外,药房打印机中,经常出现纸张积累以及纸盒乱丢的问题,导致高校医务室药房卫生条件比较差。由于高校医务室的卫生环境较差,进一步影响高校医务室服务质量,对高校师生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2.管理制度缺乏健全性。当前,我国高校医务室药房不但总体规模较小,而且工作人员的数量不多,装备也不够先进。在实际工作当中,管理制度缺位或执行不严格,不适应医务室药房管理。其中,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药物存放以及使用,药房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等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促使医务工作者能够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3.管理相对混乱。首先,高校医务室的药房管理工作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药房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现象。在药房管理中,由于各种药品未按照规则进行摆放,导致药房药品数目难以计算;其次,药房药柜的标签经常性涂改并且涂改之后长期不换,导致药柜标签模糊不清;最后,处方药不能及时整理以及装订,导致药品规整具有一定难度。药房人员分工也缺乏明确性,员工对于责任缺乏必要意识。4.药品存储不当问题。不同药物的存储环境具有一定差异性,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存储。然而,当前药方管理工作中,存在药品存储不当的问题,比如:某些药物保存温度应当在一20摄氏度,某药物要在常温下保存,或者避免阳光照射以及避免潮湿环境等。可是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够认真,药物存储方式不当,容易导致药物失效,从而影响治疗效果,甚至导致严重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后果。
二、完善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对策
1.建立医务室规范。在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以及完善相应的医务室药房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条例对每个环节进行控制,促使医务室人员实事求是,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在进行管理规范制定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不同区域高校实际情况,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合适规范,促使高校药房管理制度符合师生要求。此外,制定规范的过程中,保障卫生条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促使药房工作更加安全以及科学。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般来讲,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的相关规范比较简单,制定起来也比较方便,然而,最为关键的是规章制度制定后如何将规范加以落实。执行规章制度的效果对于落实药房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只是制定规章制度,而不大力落实以及执行,就等同于纸上谈兵。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态度,严格执行医务室规章制度,加强对药房的管理工作。3.加强药房卫生管理工作。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中,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根据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实际情况,明确药房人员的工作责任,将卫生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一般来讲,药房中的员工应当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卫生状况进行承包,促使每个卫生区域干净以及整洁,并且做好监督以及评比工作。对于做的较差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表现好的员工给予一定精神以及物质奖励。4.提高员工服务意识。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过程中,药房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对于药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对药房管理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培养,重视人文教育。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担当精神,不但提高培养员工爱岗敬业以及无私奉献的精神,而且提高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但尊重患者,而且细心以及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并且为患者负责,真正做好自己本分的事情并且随时补充药品。5.加强工作人员学习能力。当前,高校医务室药房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比较差,因此应当加强相关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对工作人员工作加强重视,并且强化领导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以及交流,从而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相关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促使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各相关工作开展更为顺利。6.加强药物管理工作。在药品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药物的不同类型,分门别类进行摆放并且进行编号以及署名。此外,输液病人药物应当进行单独以及统一管理,按照药物存放顺序以及病人情况采取合适的管理方式,避免输错液的情况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者引起医疗纠纷等。不但应当认真检查药物,而且避免药物浪费,并且为病人着想,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此外,存放药物的过程中,对药品、批次、有效期等信息进行登记,保障药品安全性以及有效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医务室药房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师生安全以及员工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人员应当对药房管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包括卫生条件较差、管理制度缺乏健全性、管理相对混乱、药品存储不当问题,应当采取积极的对策加以完善,建立医务室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药房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加强工作人员学习能力、加强药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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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过“弃旧图新,与时俱进”减少危化品的使用种类环境工程专业化学品的使用种类虽然不是十分庞大,但是增加的速度却十分迅速,这些药品主要用于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在本科实验教学过程中,大部分实验的目的仅为了帮助学生强化书本的知识,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使用。例如,各类水质指标的测定是环境工程专业最重要的专业课实验。水中溶解氧、酸碱度的测定是其两个常规指标,传统的测定方法一般采用碘量法和酸碱滴定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多数检测公司并没有采用此类方法,而是采用溶解氧测定仪和酸碱度测定仪直接测量,不需要添加任何化学试剂。大部分高校仍然采用传统的测定方法,学生在课堂学习的内容与其走上社会所需要的技能不相符,同时采用传统的化学测定方法需要大量重金属盐和强酸强碱,难免对实验者本身及环境产生危害。再例如,《环境监测》课程中有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实验,其原理是使学生了解空气中挥发物性的测定以及液相色谱仪的使用。实验内容中要用到苯、甲苯和二甲苯,由于甲苯有剧毒,属于公安部门管制药品,因此在实验内容中完全可以取消甲苯的测定项目,这并不影响学生对实验原理的理解以及对仪器使用方法的了解。既然学生掌握了苯与二甲苯的测定方法,对于甲苯的测定肯定是会的。增加了甲苯的测定项目不仅增加了危化品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废液的回收处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在该类药品整个管理以及实验课的过程中增加了突发毒性事件的风险。在科研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类似的现象。例如,氮素污染是水体污染的主要物质之一,很多废水处理课题中几乎都要测定水体中氮素形态,包括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等。传统的国家测定标准一般采用纳氏分光光度法测定氨氮。纳氏分光光度法中需要添加碘化汞,而汞是目前土壤与水中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杀手之一。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其他新型的测定方法代替。如离子色谱法就是一个很好的测定方法,在整个测定过程中无需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添加,完全依靠膜分离技术。同时,采用离子色谱法测定这类物质时能够很好地避免一些其他物质干扰,数据的可靠信远远优于分光光度法。就环境工程而言,在实验目的及原理不改变的原则下,很多实验内容都可以与时俱进地进行改变。这不仅可以减少危险化学品种类的使用,同时,也使学生学到更接近社会需要的专业技能。
1.2通过测定标准的改变减少危化品的使用量危化品使用量的减少,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的减少,可进一步减少实验室及药品库房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很多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都有可能大幅度地减少危化品的使用量。例如,环境监测实验过程中有水中油类含量的测定,而其萃取剂是石油醚,极易挥发,属于易燃易爆品。标准的环境监测方法要求采用50mL的比色管定容,然后进行标准曲线的绘制。一个标准曲线一般需要6支比色管,也就是每名学生需要使用300mL的石油醚,每年该实验需要消耗200瓶的石油醚。如果我们对该实验进行改进,在不改变实验目的和原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10mL比色管进行该实验。这不仅不会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也降低了危化品的采购量和危化废液产生量。再例如,在高校实验室中,高压气瓶配合各种仪器使用越来越常见,气瓶是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容器,瓶内充装的气体具有高压力、可燃性、氧化性、腐蚀性、化学不稳定性等特点,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容易产生危化品事故。倘若我们使用气体发生装置,则可以完全避免这些气体钢瓶的危害。目前市场上有销售各种气体的发生仪,包括氢气、氧气、氮气、臭氧等,完全能满足大部分仪器的需求。
2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2.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明确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是实验室安全有序地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前提。学校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应该涵盖危化品进出库管理、使用人员培训、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事故应急预案等。使实验室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所以大部分高校均采用了统一申报,校保卫处、公安局统一备案的采购途径。但是危险化学的事故却常常出现在储存和使用环节。如何实现危化品进出库和使用安全,这是众多高校面临的问题。建立、健全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各学院应根据危化品的性质将危化品进行分类分级,对于危害性较大的危化品需要采取特殊保管制度,例如“双人双锁”制度等;(2)危化品从库房领出后,要求领用人详细记录领用时间用量等,下次领用前需核对上次领用量和使用量是否匹配;(3)对具有剧毒和巨大危害的危化品,学校实验中心应该不定期抽查,明确领用者的责任;(4)所有危化品领用者和管理者需要进行相关培训,了解危化品使用注意事项和一般应急处理措施,明确其相关责任,培训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给予危化品领用资格;(5)对危化品废液、存储容器需要及时回收,在下次领用危化品时需要上交废液,并将其纳入是否具有再次领取资格的考察项目;(6)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危化品申请、入库、领用、存量的网络平台,方便查询危化品的流向。只有建立健全详细的危化品监管制度和时刻掌握危化品流向,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化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害。
2.3建立高校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在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各高校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的化学品类型、数量和事故危害程度建立相应的预案等级,同时配有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消防灭火设备、事故警铃、烟雾探测器、救生设备。校医务室要根据学校危化品的危害特性和自身救援力量,存储相应救援药品。在预案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根据预案内容及等级,组织保卫、设备、科技、实验室管理、校医务室等部门,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平时要组织演练,使各部门组织迅速、配合默契。当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减少突发事故产生的危害。
3结束语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以及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使用单位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后方可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法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购进验收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七条推行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供应药品,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第八条以集中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
(四)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药品或者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证。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
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按药品批号逐批验收,查验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详细填写药品验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
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药品有效期限超过2年的,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届满后1年。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
(三)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四)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第三章储存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规范药房,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储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档案,及时养护、校检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并做好养护、校检记录。
经养护、校检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设备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调配与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处方调配药品,审核和调配处方药剂的人员应当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使用单位缺乏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员的,应当由经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学法律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按处方调配药品。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者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
使用单位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至使用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使用记录档案。使用记录档案应当包括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序列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应当与病历档案、回访记录等一并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使用单位发现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或者医疗器械,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向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
(二)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
(三)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宣传;
(四)对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广告;
(五)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超出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
(六)将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药监部门应当对使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相应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一)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购货凭证、验收记录和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跟踪登记等管理情况;
(三)药品、医疗器械的调配使用、储存养护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实施药事管理。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使用单位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价格部门应当依法对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药监、卫生、价格、工商、质监、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单位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药监、卫生、价格、工商、质监、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信用管理制度,将不依法安全、有效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药监部门接到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未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未验收,或者没有验收记录,以及验收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资质证件未按规定查验的;
(四)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五)未建立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质量跟踪使用记录的;
(六)对设备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设备档案、未定期养护校验的。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的,由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分别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宣传、对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超出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将其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的,由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法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的举报或者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参与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购销活动的;
(三)向使用单位推荐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五)其他、、的行为。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管理,提高药品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深刻理解GSP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GSP规定经营药品,完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可控。增强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感,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药品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查处和纠正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行为,发现以各种形式挂靠经营等出租出借“许可”权利的应当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强化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继续做好GSP跟踪检查工作,主要是药品质量控制制度,采购渠道及药品供应商资质的合法性,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随货同行、原始凭证等),各项记录的真实性,药品储存养护的规范性等。今年未列入跟踪检查的企业要结合日常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有举报投诉的要重点检查。发现违反GSP规定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警告和整改、停业整顿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按照省局的要求,各县局自6月份开始,务必于每月的上旬将上一个月县局检查填写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统一上报省局市场监督处备案。
(三)加强疫苗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疫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疫苗冷链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疫苗购销渠道和储运管理。查处无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违规经营疫苗的行为。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加大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和相关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出现在媒体虚假药品广告上的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严禁药店参与虚假广告的传播,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对群众投诉多、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要进行监督抽验。二是做好媒体药品广告的监测,发现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做好核实、取证工作,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加强与新闻媒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完善药品广告协查机制,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建立药品虚假广告紧急停播、停刊工作建议制度,及时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四是严格执行违法药品广告的统计上报制度,每月三日前按时将上月监测的违法广告情况填表上报,零数据也应上报。
(五)认真贯彻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药师在岗情况的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要予以纠正。自5月1日起,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日常监管,要对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储存条件和药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要加强对达标“规范药房”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回潮现象。全面推进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县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
(七)加快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争取年内推行应用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县要结合专项检查做好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信用进行规范而科学地评价,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道德信用。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
一是检查对象:主要是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有关广告媒体。重点检查疫苗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GSP飞行检查中有严重缺陷项的企业、有投诉举报的企业、有加盟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在城乡结合部的药店和近年来在日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
二是检点:药品批发企业:有无挂靠经营行为;药品采购渠道及相关的合法资质,随货同行票据等原始凭证、验收复核等记录的真实性;质管人员在岗情况,新办企业一年内变更质量负责人及质量机构负责人;在库药品养护及不合格药品处理;企业有无向无证商店超市等供应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加盟药店的配送、店堂广告、门店擅自进货等。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兼职挂职;出租出借柜台;药品供应商合法资质、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和登记销售、店堂广告、乙类非处方药店超范围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基层医疗机构:向无证的机构或个人采购药品、储存条件、过期失效药品处理、有关记录、管理制度。有关媒体:广播、电视中各类有关药品广告的专家讲座。
(二)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检查从**年5月开始,12月中旬基本完成。专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至6月初动员部署,组织学习,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布置工作。
第二阶段:7月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店要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和本方案的检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不得回避、隐瞒。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时做好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8月至11月底开展监督检查,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查。除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外,还要对药品经营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他们是否按照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对有举报投诉的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对敷衍了事、避重就轻、走过场的企业要提出警告。
第四阶段:12月总结提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整理和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经验、问题和教训,提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为探索和建立药品流通长效监管机制做贡献。总结报告内容:检查工作总体情况,包括企业自查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药品流通领域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情况和有关违规问题处理情况;加强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的意见。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市、县药品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认真落实省局药品流通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全力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
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年承诺的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之一“努力保证食品药品平安”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证食品药品平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取得实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保证食品药品平安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129号)要求,结合我区食品药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证食品药品平安为中心,以加强食品药品平安监管与控制、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平安为目标,坚持“全区统一领导、镇办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工作机制,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与着力治本、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示范带动与全面推进、分工协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把保证食品药品平安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食品质量平安
1.种植养殖环节
建立自检机构。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以上;瘦肉精污染检测合格率达到99%配合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个,将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平安监测范围。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1个;积极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
2.生产加工环节
100%建立质量平安档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至2个百分点;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平安许诺书;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定点屠宰检疫率维持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分局、卫生局。
3.市场流通环节
镇、街道和社区便民超市(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城区和农村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分别提高1至2个和2至3个百分点;继续推进“食品平安放心示范店”创建工作。城区市场、超市100%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商务局。
4.餐饮消费环节
城区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100%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原料进货索证登记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食品平安示范区
制订实施示范区创建方案,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食品平安示范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平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镇政府。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
6.食品平安宣传教育
开展食品平安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制定实施食品平安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开展中小学生食品平安有奖征文活动,定期开展食品平安科普知识讲座,使2万名群众、2000名学生受到食品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制定食品平安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专职人员参训率达100%接受培训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比例达100%
区教体局、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镇政府。
(二)药品质量平安
1.药品流通环节
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继续整治流通秩序。保证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依法得到及时整治。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创建工作,达到省级“两网”建设示范区规范。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2.药品使用环节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证水平及合理用药水平得到提高,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房(库)规范化建设工作。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得到有效监测。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3.医疗器械监管
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医疗器械平安有效。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4.药品案件查办
努力消除药品平安隐患。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重点项目、主要措施
(一)食品放心工程项目
保证公众“菜篮子”平安1.加强农产品源头治理。
创新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1以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自检体系建设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索证索票、建立档案、质量追溯、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健全农药质量监测制度,完善农药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杜绝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大力推进农业规范化,扎实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业规范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农经委、畜牧局。
扎实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健全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制度,2推行畜牧业规范化。抓好畜牧业规范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养殖加工企业的规范化生产。完善畜产品监测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和重点检测。建立养殖、屠宰、加工监管链条,强化对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特别要对辖区外进入我区的畜产品实施有效监管;抓好养殖环节动物标识和生猪检疫制度的落实,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畜牧局、商务局。
实施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深化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为重点。根据产品风险水平、企业规模和生产条件、质量平安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相对容易出问题的企业,严格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以全面推进区域限售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规范化、制度化监管。进一步加大抽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全面开展无证查处,严格对企业各类违法行为的处分,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因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被依法限制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坚决建议省质监局吊销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平安信用体系、溯源体系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继续开展“食品质量平安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创立2个“食品质量平安示范企业”完善“食品质量平安示范企业”验收规范,对验收合格企业,区、镇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质监局、财政局。
完善食品平安溯源制度3.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深入贯彻《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96号)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和食品商标、包装标识管理,健全食品市场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等长效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平安溯源制度,提高索证索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开展食品平安电子网络监管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力争每个村都有一家“食品平安示范店”完善“食品平安示范店”验收规范,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店,区、镇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财政局。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严格准入制度;积极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省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完善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重点查处非法推销和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抽检,提高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减少食物中毒人数;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政府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培育农村卫生平安示范学校食堂,创立1-2个“农村卫生平安示范学校食堂”完善“农村卫生平安示范学校食堂”验收规范,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学校食堂,区、镇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卫生局、财政局、教体局。
加强食品平安监督抽验和食品平安信息体系建设5.加大投入。
配置先进检验仪器和设备,一是加大现有食品检测机构建设的投入。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经费投入,提高我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为食品质量平安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二是区财政设立必要的食品平安专项监督抽验经费,以利于“双评”食品平安隐患评估和食品平安专项整治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三是区食品平安各监管部门要制订食品平安监督抽验计划并予以落实,将抽验结果上报食品平安综合监管部门,实行食品平安信息统一汇总、统一,为实现食品平安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平安信息体系和预警体系提供基础保证。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
完善区、镇办食品平安监管体制6.加强食品平安综合监管。
确保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平安。一是探索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镇政府要明确具体部门做好农村食品药品平安工作。
促进镇办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平安软硬件建设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二是继续开展镇办食品平安工作水平评估。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开展食品平安示范区创建活动,构建农村食品平安监管责任、群众监督和供应网络;加强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
(二)食品平安专项整治项目
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平安专项整治。1.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
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平安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平安整治和监管。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食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公告退市,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镇政府、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2.以治理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
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3.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
严厉打击黑窝点,1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坚决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认真落实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4.以打击无照经营食品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
落实区域监管责任。1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集市的管理。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2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5.以打击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业和餐饮企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为重点。
不合格调味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严厉查处推销、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蜕变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使用前不消毒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6.进一步加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平安专项整治
扎实开展食品平安专项整治,针对“北京奥运”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主要食品平安问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蜕变、无QS标志等食品,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饮食平安。
镇政府、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三)食品平安宣传教育项目
1.继续推进食品平安知识进农村活动
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平安使用农药兽药以及平安消费等食品平安基本知识,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区分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提高农民科学种植养殖水平和食品平安素质。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
2.继续推进食品平安知识进社区活动
定期宣传食品平安知识和消费警示信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使社区居民增强区分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和自我维护的意识。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
3.继续推进食品平安知识进学校活动
推进科学饮食知识进课堂,开展中小学食品平安有奖征文活动。定期开展食品平安科普知识讲座。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镇政府。
4.继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
5.继续推进食品平安宣传报道工作
食品平安警示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平安宣传月、宣传周以及食品平安知识竞赛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证食品药品平安采取的有力措施、取得的显著效果;开设专栏普及食品平安知识。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
(四)保证药品平安项目
及时消除质量平安隐患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零售企业超范围经营、超方式经营和出租归还柜台,一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严肃查处批发企业出租归还证照、代开发票。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自行外购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特殊药品和妊娠药品管理。配合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进经营企业的监控信息网络建设,随时监控,严防流向社会造成危害。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严防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进入使用环节;推进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处方行为,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加强对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凡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秩序,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平安。四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稳定演讲数量,提高演讲质量和新的严重的病例演讲比例;完善区、镇、村三级监测网络,及时处置突发、严重、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确保农村药品平安2.深化农村“两网”建设。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体系。区、镇两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待遇,协管员、信息员100%得到培训,从而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提升监督网络运行效能。着力抓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本着积极稳妥、企业自愿、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医疗机构发展集中配送业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结合新型农村医疗制度,加快农村医疗机构药房和农村药店规范化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方便、廉价的药品。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卫生局。
遏制违法药品广告行为3.加大广告监测力度。
尤其要加强对咨询服务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宣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测力度。依法进行处置,防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平安有效4.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增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合力。充分利用药品抽验信息平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联合打假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严肃查处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流通渠道。协查件、核查件按时回复率达到100%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以查处危害公众平安、涉及面广、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为重点,严厉打击药品、医药器械违法违规行为,追踪查源,完全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平安。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5.严厉打击无证诊所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平安,无证诊所药品使用、管理混乱。必需予以严厉打击。所有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100%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镇政府。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四、保证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平安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区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食品平安监管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平安工作负责。区各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把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平安监管网络。同时,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平安经费保证机制
加大经费投入,把保证食品药品平安经费投入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改善执法装备,保证检验监测、监督抽检、信用建设、信息、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推进食品平安示范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创建提供经费保证。同时做好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落实工作,统筹使用、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保证食品药品平安整治和监管机制
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逐级演讲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平安“双评”机制;健全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