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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一要警惕西方的法律霸权主义,二要防止国内的法律民粹主义。
所谓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是指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依仗自己经济实力的优势,利用自己抢先制定法律规则的有利条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硬把一些国际法规则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操纵的法律规则的奴隶,“合法”地剥削压迫发展中国家。西方的法律霸权主义主要有两大表现:
第一,否认发展中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利用各种手段逼迫发展中国家在主客观条件根本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适宜、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法律规范。例如,在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创始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进程中,某些西方国家无视我国现阶段经济水平,要求中国提前从发展中国家队列中“毕业”,承担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义务。欧美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额外义务,如在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本身已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西方国家却针对中国单独搞一个特殊条款,作为个案处理;美国坚持要中国以发达国家身份加入WTO.这些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加入世界市场的过程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而西方发达国家却否认这一事实。然而,西方国家的经济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却是长期演进的结果,并非一步完成。例如,作为经济全球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就曾经历过三个阶段。一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的间接的金融国际化阶段;二是始于1979年至1981年的金融自由化和取消管制阶段;三是始于80年代中期的套利的普通化和“新兴市场”的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然由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开始的“第一代人权”,并不包括妇女在内,西方国家妇女取得与男子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事。西方的第一代人权也把有色人种排斥在外,所以欧洲那些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强大起来的国家都派兵侵略、屠杀亚洲人、非洲人、拉丁美洲人。1966年美国参与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但美国长期拒不签署。拖了26年,美国才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又作了15条“保留”,实际上把该公约的主要内容都否定了。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国至今不肯加入。其理由主要是:这两个人权公约与美国的国内法有抵触,而美国实行“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原则,但美国经常以“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理由对其他国家的所谓人权问题加以干涉。为什么西方国家都是逐步推进法制现代化,而对发展中国家都要求一步到位呢?这就是法律霸权主义。
第二,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另一表现就是以法谋私。西方发达国家明明知道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不发达,没有多少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然而,它们却挥舞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棒,苛刻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引进、采用西方科技成果付出巨大的代价。美国不仅要求中国对营利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发明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还要求中国对非营利性的、善意取得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最终用户亦给予法律制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就是利用他们占优势的知识产权来扼制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这就如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对百万富翁是护身符,而对一无所有的劳苦大众却毫无意义。
当然,我们在警惕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同时,也要防止国内的法律民粹主义。所谓法律民粹主义,这里指的是拒绝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明成果,迷信国粹、盲目排外的思潮,发展中国家始终存在迎接现代化和拒斥现代化两种力量的对抗。拒斥现代化的实质就是过分地把现代化成果西方化,忽视虽由西方人首创、但属于全人类共享的法律文明成果的普遍性,以狭隘的民族性排斥文明的全球性,以历史的特殊性否认历史的共性,最终结局必然是自绝于现代人类文明。汤因比《历史研究》指出人类社会虽出现过26种文明单元,而迄今尚存者已为数不多。所以然者何?盖因不识时务,被历史淘汰了。
【关键词】 医德医风;自律;监管
医德是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与医疗质量的一个综合反映和评价的重要标志。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伦理观和价值取向产生了新的变化;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务人员医德修养出现了新的难题;医学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现行的医学道德观念面临着诸多挑战。医德医风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行业不正之风,以医谋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爱心缺乏、情感缺乏、责任缺乏的现象有时还比较突出。这就需要向在加强以法治医的同时大力加强以德治医,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医德修养水平,培养医务人员医德自律意识,引导医务人员自觉接受医德监管,促进医院两个文明建设,推动医院可持续发展。
1 医疗市场竞争所面临的医德问题
近年来,一些医疗单位和个人放松了医学道德建设和自我自律行为,出现了一些不道德行为。一方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医学道德制约机制缺失,监管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使规范的个体自律行为常常失去调控;另一方面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医德自律意识滑坡,自律个体在一定程度的失控,使尚未健全的他律监管机制受到削弱。常见表现如下:
1.1 个人攀比心理失衡,松懈了自律,我行我素,悖离了“防病治病,实行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准则,荒芜了医德绿洲。
1.2 个人自知要遵循医德规范,但经不起周围环境某些利益的诱惑与影响,潜移默化地被“你行我放”、“彼此彼此"、“法不责众”观念所同化,逐渐放弃了应承担的医德责任,暗淡了自律行为。
1.3 只强调自我,以求洁身自好,而对那些违背医德的人和事采取明哲保身,少说为佳的态度,阻碍了本应提高的医德境界。
1.4 苦苦徘徊于“两难选择"中,既为那些有悖于医德的现象痛心疾首,又“同流合污",强化了群体负效应。
医德个体是一种主体现象,而外部他律监管是由医德规范的约束、监督、调节和激励等功能而产生的客观现象;医德作为调节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总和,实现其调节功能,需要激发医务人员发自内心的医德需求,即医德行为表现不在于外力的强制,而在于自身的自觉自省;医德他律以其特有的约束、监督、调节和激励等功能,形成外部推动力,促使医务人员逐步增强医德情感,坚定医德信念,磨练医德意志,培养医德习惯,实现由他律向自律转化,即把医德规范变为个体的自觉行动。
2 医学道德对医疗市场竞争的调控作用。
2.1 医学道德的调控作用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可以促进医务人员道德责任感,忠实履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义务。医学道德不仅推动了医学的发展,也促进了医德本身的进步。可见医学道德在医学事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调控作用。
2.2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医疗单位在改革发展的同时,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医学道德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医疗事业发展,特别是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更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道德的维系。医疗实践证明,规范医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的制约,也需要医学道德的教育和熏陶。
2.3 良好的政策导向以及监控机制的成功实施离不开正确有效的道德调控。治理医疗行业不正之风,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是净化医疗行业环境,改变不良医德医风和不良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
3 新形势下医德修养需要医德自律和医德监管机制相结合
医德的实践既取决于医德自律,按照社会与伦理道德自控,使之符合医德规范;同时也离不开医德他律,对医务人员良好行为的赞誉、不道德行为的舆论谴责、健全法规的约束等。如果说医德的内驱力是医德自律,那么外促力则是医德监管机制。医德自律受制于医德他律而得到强化、纠正,故二者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发挥医德自律与医德监管的协同作用,真正实现以法治医、以德治医,提升医务人员医德修养,应强调医德自律与医德监管相结合。
3.1 加强医德素质的培养,使医德医风建设战略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势必会促进医务人员医德观念的更新,医务人员要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日益变化了的新形势,就必须积极投身于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医德修养,为此,广大医务人员要自觉树立医德修养的价值观、实践观、自律观、他律观,学会用义务论、美德论、公益论和价值论的观点正确处理医学实践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医学科学事业服务。 在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过程中, 必须同时注重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 强化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理论和科研能力的培训, 医学论文写作和外语水平, 掌握和普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及操作技术。尤其要建立激励机制,把提高工作能力和医疗技术、道德水准和文化水平作为优胜劣汰, 竞争上岗的基本要求和制约手段, 进而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整体素质。
医德教育要做到经常性、及时性、灵活性和针对性。通过教育使每一个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提升道德修养,做到重视医德,讲究医风。一是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为切入点,经常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搞好医德医风建设的基础;二是以强化医德责任教育为支撑点,医德责任教育是医院管理者的一项责无旁贷的任务。?三是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为突破口,良好的医德医风行为是建立在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之上的,要重视教育。
3.2 健全卫生法规管理机制,使医德医风建设法制化。医德医风建设对卫生政策的参与效应,体现了卫生政策本身对医德的选择。而卫生政策本质上又是控制医学技术和资源使用最优化的决策,它是在分析与权衡各种人际关系及其利益后,为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所作出的选择,从而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于医学技术和资源,使社会不同的人际关系(包括医务人员)处于协调和谐的状态。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同人群所享用的医学技术和资源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使卫生决策对医德选择又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矛盾与冲突。
为消除和转化这种由于医德伦理和医德实践、医德整体和医德个体、医德供给和医德需求、医德趋向和医德传统等诸因素发生背离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介入法规管理机制。法规管理机制的健全介入既保证了卫生决策的必行性,又保证了卫生决策选择与医德选择的统一性,同时也将医德医风建设推向崭新的高度。这就是我们目前已深省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而更重要的是在勇于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尽快地健全和完善法规管理机制。
3.3 完善医德监督约束机制,使医德医风建设长效化。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是提高医德修养的有效方法。一是宏观的监督约束,让权威管理机构对参与和决策的道德问题、道德理论、道德论证进行是非分明的仲裁;二是微观的监督约束,让监督机构(包括纪检、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长期的、衡定的医德监督。这种监督包括我们卫生部门本身的内部监督约束和社会的外部监督约束,一经发现悖离医德的行为,予以制约。
如目前推进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效能、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以及促进医院管理从经验性管理向制度性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研究把握权力运行的特点规律,分析查找防控手段的薄弱环节,持续改进、完善创新、形成特色,确保监控机制做得到、行得通、管得住。在实施过程中,要把强化监督检查贯穿于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建立失职追究制与考核评价制。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认真梳理权力事项、不科学制订流程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按规范履行职责、超越或、权力“体外循环”规避监督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责任。
[关键词]旅游权;权利主体;旅游者义务;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6)09―0011―04
一、旅游权:独立概念与复合概念
当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内容,一个人作为旅游者与外界会产生不同于常规生活的若干关系。由此,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便随之出现。如旅游者与旅游地及旅游地居民、旅游地管理者的伦理关系,旅游者与旅游商(一般为旅行社)的合同关系,旅游侵权、旅游纠纷、旅游行政机关的职能,等等内容,皆需在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上厘清,法学理论上的一系列互为关联的问题也就呈现了出来。其中,旅游权便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是旅游法律体系的灵魂。
解释旅游权,首先可由其单一涵义的独立概念和概念群两个层次人手。直观地说,独立概念的旅游权就是指公民离开常住地实施旅行游览活动的权利。这个概念当然是建立在学界普遍认可的“旅游”的定义基础上的,包含着时间、空间上和社会、文化、经济上的内容限定。
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概念往往要相辅相生,成对或者成群。旅游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本身不是孤立的,它要在彼此对应、衬托中体现其意义和功能。因此,在集合性的概念群当中,旅游权的实质意义才能立体地呈现出来。与旅游权具有亲缘关系的概念主要是:劳动权、休息权、娱乐权、带薪休假权、环境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它们与独立概念的旅游权构成大的完整的法律概念,使其具有了复合概念的特征。
这些概念之间形成不同的关系,彼此支撑。比如,与旅游权构成对应关系的是:劳动权;与旅游权形成从属关系的是:休息权;与旅游权形成同位辅助关系的是:带薪休假权、娱乐权;与旅游权形成背景一目标关系的是:环境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
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权利法案与旅游者守则》(TourismBillofRightandTouristCode,1985)第一条指出:每个人都有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受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实施这项权利,可以促进社会平衡,提高国家和国际意识。
由这个条款亦可见,表述旅游权,不可能脱离开相应的概念群。旅游权需要置于概念群当中,方可显现其全面的意义。
二、人权整体概念中的旅游权
由上所述,旅游权的法理生长基点必然要归结到人权法理论上。从权利的实体意义上讲,旅游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完整人权的必需因素。法律上尤其是国际法上所界定的旅游权利,注重确立其原则性的地位,并与经济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主要内容紧密相连。
根据人权法理论中关于“代”的说法,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则主要体现为集体权利,如发展权和自决权。第三代人权将重点置于集体权利而非与之相应的个人权利上,这是理念和范畴上的一个发展,大大丰富了人权的内涵。
在这样一个人权法的理论背景下,旅游权生长和存在的空间便更加确定,其自身的属性也就能够趋于清晰、完整。旅游权的性质可概括为三方面:第一,旅游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个人权利。旅游权的实现由每一个个人来完成,并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第二,旅游权具有文化权利的属性。在当今文化多元的价值体系中,旅游行为的文化目的非常突出,因而旅游者有享受和欣赏各种文化的权利,通过实施这种权利,能够促进人类的和平、进步。第三,旅游权也兼有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特点。前述劳动权、休息权、娱乐权和带薪休假权等作为旅游权的具体连带权利,都是经济行为、社会行为范畴中的内容,旅游权由此也具有了经济、社会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归纳旅游权的性质,根本依据还在于法律。如《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fHumanRiShts,1948)第24条:“人人有休息及闲暇之权,包括工作时间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给薪休假之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Shts,1966)第7条第4项:人人有权得到“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的保障。这些规定都能够支撑和印证人权法理论,并为相关权利的实现打下基础。旅游权在这样的土壤中,也就有了确切的位置。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
研究权利,关注义务是必需的。实施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相生相伴的一对概念。有权利,就有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旅游权主体即旅游权拥有者的义务也贯穿于旅游行为的过程当中。法律上的原则性义务要与当今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一致,主要准则包括:
旅游者必须尊重目的地国家在政治、社会、道德、宗教文化方面业已确立的秩序,遵守当地实行的法律;对当地的习俗、信仰和行为,要做出最大限度的理解,对其所拥有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显现出最大的尊重;淡化旅游者与当地人之间心理和物质的距离,不过分强调二者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无论喜爱与否,旅游者对当地的文化应当持接受的态度,因为当地文化是全球文化的组成部分,属于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
以上这些方面可以总结性地用“负责任的旅游”这一概念加以涵盖,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Global Code of Ethics for Tourism,1999)中提出:“负责任的旅游要抱着对不同、哲学观点和伦理观念宽容和尊重的态度。”这样的价值观与当今人类和平、发展的主流价值观及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旅游权利主体的义务表述出来有些抽象,但承担起来并使之得以完成,实际上就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过程。
四、实现权利的程序要素
法定的权利本身是实体性的,但要靠程序来体现。在程序过程当中,才能使实体权利得以呈现。同时,所谓“负责任的行为过程”也在程序中得以完成。
尽管旅游权是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在程序上的实现依然要倚仗一种综合机制来保障。法律框架就是这个机制中的核心,它在保障旅游权利上应当构成严密可靠的程序,形成旅游法的核心机制。在这个法律机制中,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要素。
其一,各个国家的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为个 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障。
就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方面,国家保护实现人权的义务有三个层次:第一,国家必须尊重个人所拥有的权利。第二,国家有义务保护个人使用资源的自由和个人行动的自由。第三,国家有义务通过各种方法促进和实现个人权利。
由此扩展至旅游权的保障和实现,关于政府的义务我们将其相应地分为4个层次。第一,尊重公民旅游权的义务。第二,保护国内旅游资源、保障公民享用旅游资源的义务。第三,保障旅游者行动自由的义务。第四,调动各种行政行为,制定全面的政策,鼓励旅游业健康、和谐发展,促进旅游权的实现。
其二,旅游权实施过程的全程法律保护必须完善。
法律应当规定旅游行为、旅游经营行为及旅游行政行为的程序与技术规范,包括旅游合同关系发生、执行程序,以及权利受损后的救济程序,使每一个环节都有所保障。技术规范层面上也应当细致、严密,如旅游投诉、旅游保险、违法归责、赔偿追偿等,皆需纳入法律视野。这当中,尤其强调提供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要在旅游专业活动中履行应尽的义务,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有关专家强调,对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有效保护,应当确认其“可裁判性”,这也是推动国家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力。
“可裁判性”是指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行政或司法救济。“可裁判性”同时携带的特征是“可诉性”,首先要“可诉”,之后才“可裁判”。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定权利都应当具有可诉性和可裁判性,这是法律必须保障的。旅游权一旦受到损害,“可诉”与“可裁判”的法定性质是支撑它得以法律救济的基本要求。因此,保障旅游权的程序法的完整和可操作,也成为基本的要求。
五、实施权利的行为规范
虽然个人人权的权利确保要靠国家法律、政府行为,但个人的综合水平也是影响旅游权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旅游行为中的法律关系不仅限于旅游产品买卖双方的要约、承诺及履行合同关系,旅游过程当中所涉及的客体,如被参观地、被参观者、被参观的形式等,都与旅游者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旅游行为不仅受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保护,也受到人类普适性伦理及准则的制约。尤其是国际旅游,要跨越不同的政治、文化区域,接触世界观及生存状态迥异的各色族群,旅游者不仅要在出境入境、起居活动上遵守当地的国内法律,同时在原则导向上也要遵从相应的伦理规范。
既然旅游者在实施权利的同时承担有义务,旅游行为的伦理规范亦可被视为支撑和体现义务原则的具体延伸内容。所谓普适的行为伦理规范不是绝对的,主要强调其规则上的普适性。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体系中的价值标准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悖。旅游者的行为规范要在尊重各种文化的前提下,恰度地适用一种共通规则。这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明示的条文规则,二是默契而成的惯例规则。
明示的条文规则是直观、具体的,体现在国内法当中更多一些。理论上讲,旅游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但同时资源所在地的政府、民族对其又有特定的所有权利和管理责任。所以,旅游者的行为首先在当地法律、道德的规范之中。而国际法上的条文,主要在于做引导、衔接和平衡。比如不从非洲带象牙,不在济州岛采火山石,不去碰大堡礁海底的珊瑚等等,都既符合国内法规则,亦符合国际法的规则。
默契而成的惯例规则注重的是精神和道义的力量。国际通用的规范惯例,是由时间磨砺出的黄金规则,能够产生更深刻的内在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告诉人们,旅游者花钱享用的仅是与费用对等的由旅游产品卖方提供的服务,而对于旅游行为的客体,诸如风景、建筑、动植物以及更多的细节,只有尊敬没有冒犯的权利。当你发现,远在好望角的灯塔台上,有用中文刻写的“某某到此一游”,羞愧感和谴责感顿生,正是这种道义的约束力所致。恰如《世界旅游宣言》(DeclarationonWorldTourism,1980)所言,现代旅游具有文化、道德方面的意义。
行为伦理规范具有普适性,但要达到规范标准,还得力于每个旅游者的态度和作为。由此,对于旅游者个人素养的要求,就成为权利、义务、规范这个链条中重要的一环。《世界旅游宣言》便宣称,强调在旅游实践中精神因素高于物质和技术因素的重要地位,因为精神因素表现为人的自身价值的实现、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文化属性得以确认,继而能够不断地推动教育的发展,使各个国家无论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如何都能够平等地得到发展。
试想,对于一个只将埃及卢克索帝王谷看作“破土坑”的旅游者来说,何谈义务或者规范?这个前提不存在,所有关于旅游权利、旅游者义务、旅游行为规范的法理和人文内蕴,也就都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了。
六、实现旅游权的意义
当今世界的法律主题十分鲜明:人权、和平、发展。这基本上也是全球主流价值观的集中总结。联合国及其各组织的大量法律文件,在体现联合国框架的人类主体价值观方面,红线明确,取向一致。与旅游权利、旅游资源及旅游行为相关的内容,渗透于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群当中,如前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Shts,1966)、《和平文化宣言》(Declaration on aCulture of Peace,2000)、《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2001)、《世界遗产公约》(WorldHeritageConvention,1972)、《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199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Sible Cultural Heritage,2003)等,都表达和体现了彼此相通的精神实质。在世界旅游组织正式纳合国体制后,该组织的专项法律文件也构成了系列的法律群,用以阐发其主导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体系。同时,这些观念和规范不断向越来越多国家的国内法渗透,使国内法也在凸显着人类主体价值观。
法律主题目标的实现及保持,除常规手段外,旅游是一大催化因素。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即保障完整的人权才会有真正的和平,稳定的和平才是持续发展的前提,持续发展的环境能为获得和平提供条件,和平的氛围才谈得上人权的意义。人权、和平、发展这三者相辅而行,互为支撑。人类的旅游行为在这个逻辑链上,应当将所有的细节并带动起来。世界旅游组织就特别强调它在致力于促进和发展旅游对国际间理解、和平与繁荣,无论种族、性别、语言和都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关键性作用。《旅游权利法案与旅游者守则》也做出明示,要求旅游者应当通过他们的行为,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促进各国人民的理解和友好关系,从而对持久的和平做出贡献。
旅游能够增加文化间的互动与参照,使旅游者在比较中更深刻确认自己的文化和民族的归属感,同时也加强正确认知别种文化的机会和能力,从而树立多样文化共存的自觉意识。这样,在真正的文化多样性的全球环境下,实现人权、和平及发展目标才是更加可靠的。世界旅游组织的《世界旅游宣言》指出,旅游不仅是一个促进相互了解和理解的积极永久的因素,而且是实现世界各国人民之间较大程度的尊重和信任的基础。
观照法律主题,并审视人类主体价值观,文化间的独立存在并不意味着互不理睬,而是强调对话、沟通,从而达到深层的尊重。旅游者要心怀此念,有担当重任的使命感和自豪感。正如《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所释,通过不同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间直接的、自发的、平等的接触,旅游行为成为促进和平的重要力量,旅游亦将增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友谊和理解。这样,旅游权的实施才是完整的。
七、结语
年,是全省实施“绿荫行动”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的生态环境,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做出积极贡献,根据政发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绿化范围
镇域内机关、镇直部门、学校、居住区、厂矿、村庄内外、主要道路、河流及所有个体工商户铺房门前。特别是要重点加大“五化”集中连片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村庄绿化体系。
二、具体工作任务
1、镇境内兴边路、路在现有绿化基础上,全面补植缺株,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绿化景观效果。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镇建设办
2、机关、镇直部门庭院绿化。机关、镇直部门重点绿化部位为办公楼前、楼后与道路两侧;绿化要以大乔木与花灌木结合种植为主,大乔木应种植胸径10厘米以上的冠形完整优美的当地树种,行道树应选择分枝点高、树形优美、冠大荫浓、抗倒伏的树种,种植时要注意株行距均匀、齐整、整体效果美观;花灌木种植应体现层次配置和季相变化,改造后的绿地乔灌木应不低于绿化总量的70%,营造景观优美、生态功能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镇党政办
3、居住小区绿化。居住小区是指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楼房居住区。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在原有绿化基础上,按照规范进一步提升景观效果;正在建设中的居住区,要求提前搞好绿化规划方案,与建设同步进行,保证居住区建成,绿化同时完成,全力创建和谐美观的居住环境。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镇新农办
4、厂矿企业绿化。厂矿企业办公区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庭院绿化模式绿化,生产厂区绿化根据实际选择绿化树种、合理布局,力求植物多样、景观优美。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镇经贸委
5、个体工商户店铺门前绿化。个体工商户建立严格的门前绿化目标管理制度,逐户签订门前绿化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店前的公共绿化予以责任落实,造成损坏的,追究门前绿地植物损坏连带责任。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各工作片、各村
6、河、运粮河绿化。河绿化要立足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结合湿地保护,规划建设地方特征鲜明的滨河绿地景观;运粮河全线要建设10-15米的绿化带,节点部分重点绿化,利用乔灌花草适当搭配,形成层次分明的园林景观。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镇农委
7、农村绿化建设。按照《区园林绿化规范》和《区农村“五化”绿化标准》,实行辖区负责制,大力开展区镇级和连村道路绿化以及村庄绿化,改善农村环境。
(1)进村路和连村道路绿化。道路两侧须按株行距5米×5米的标准种植行道树。行道树应选择胸径达4—6厘米以上,分支点高、树形优美、冠大荫浓、抗倒伏的树种。种植时,要注意株行距均匀、齐整,整体效果美观,有条件的鼓励种植双排或多排行道树。行道树外侧绿化覆盖面积中以灌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合理搭配、层次鲜明,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不得低于70%。
(2)村庄绿化。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文化,结合实际高标准规划设计,突出适地适树,合理选择树种。
①村内道路绿化。村内道路绿化应体现景观特色(如种植石榴一条街、樱花走廊、银杏片林等),也可以按乔灌花草的种植形式,配置植物层次,映衬景石、建筑小品等,形成精品园林景观。村庄绿化应选择当地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造成危害的树种,例如国槐、法桐、白蜡、枫杨、五角枫、黄山栾等,不允许再栽植杨树等低档树木。花灌木应选择色彩对比明显、富有季相变化的品种,如紫叶李、美人梅、百日红、木槿、樱花、海棠、石榴、蔷薇、紫荆、金银木等。模纹、地被类种植时应做到密植成形,达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疏密相同的景观效果。
②空闲地绿化。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地块,本着先造绿后造景的原则,种植合适的树种,在绿化的基础上,逐步改造升级为园林景观。
③庭院绿化。鼓励村民进行庭院绿化和造园造景,积极宣传、引导种植经济树种和观赏性强的树种,如石榴、木瓜、海棠、玉兰、银杏、杜仲、流苏等,切实绿化美化自身居住环境。
(3)村居“五化”连片建设。对《区“五化”工程集中连片建设计划表》中所列的村居,要严格按照《区农村“五化”绿化标准》要求,高标准进行绿化集中连片建设。
各绿化相关单位,在报批绿化方案后,要先进行样板段绿化,然后逐步推开。样板段绿化应在年3月底前完成。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各工作片、各村
8、古树名木保护。进一步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指导做好古树名木的建档、复壮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合村并居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得移植、砍伐古树名木。
完成期限:年全年
牵头责任单位:镇建设办
9、镇内主要道路绿化补植。镇境内省道、县道、镇道两侧原有道路绿化的缺株,要及时调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植。
完成期限:年5月
牵头责任单位:镇建设办
三、工作步骤
1、2月20日前,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各个项目的绿化方案及规划设计,报镇建设办公室初审。
2、2月底前,完成各个项目总体绿化方案的修改和审批。各绿化单位完成辖区内所需绿化地内的清障、地面整理工作,对接好绿化队伍及绿化所需苗木,确保绿化苗木、绿化质量双达标。
3、3月底前,各村完成辖区内所有商铺门前绿化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各绿化项目完成全部地上附着物清理、地形整理与土方工程,完成苗木栽植总量的30%。
4、4月15日前,各绿化项目完成苗木栽植总量的70%,成立绿化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建立辖区内绿化管护责任档案。
5、4月底前,完成所有计划绿化项目的90%,并实施精细化管理(包括春季修剪、枯枝清理、卫生保洁等);引导辖区内各单位对绿化树木第一次涂白。
6、5月15日前,完成所有绿化项目,各单位对绿化树木做好定型、修剪、支架、绑定等设施安装,现场垃圾清运。
7、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单位的绿化验收,进一步确定古树名木管护人;确定、整理、上报花园式小区、花园式村居名单。
8、集中绿化施工验收后,各单位确定养护管理标准和养护人,加强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病虫害防治,确保苗木成活。
四、绿化奖励扶持政策
1、经区、镇验收合格的村,根据实际绿化数量,给予以下奖励扶持:乔木每株30元,花灌木每株20元,地被模纹每平方米30元。
2、本奖励扶持政策,只针对农村村庄绿化,机关、镇直部门绿化、居住小区绿化、厂矿企业绿化、个体工商户店铺门前绿化均不在本奖励扶持政策之内。
五、工作措施
甘南旅游注意事项之应急物品。由于甘南海拔较高,经济比较落后,所以准备一些应急物品是必须的。常用到的药品感冒药,消炎药,止咳药,镇静剂,止泻药,防晕药,创可贴。其它物品有手电筒,卫生用品,工具刀,墨镜,旅游地图,花露水等。另外,单身女性或小孩可以带点防卫工具。
甘南旅游注意事项之衣服。甘南处于藏区,海拔高,昼夜温差大。所以带上厚衣服是必要的。另外,需带好墨镜,遮阳帽,旅游鞋。女性最好准备一条大围巾,像甘南妇女一样,在裤子外准备一条裙子。这样,在野外“方便”的时候就安全好多了。
甘南旅游注意事项之风俗。每到一个地方,都要遵从当地的风俗。甘南地区受藏族宗教影响,形成了一些独有的现象和习惯,所以不能一常人的心态来看待。不要独自去看天葬,否则会冒犯当地人,引祸上身,造成没必要麻烦。由于藏族寺庙构造奇特,别有风格。在一些节假日,藏民穿着华丽,颜色鲜艳,色彩斑斓。所以,引起摄影者的爱好,但是要注意大部分藏庙的外围建筑可以随意拍摄,但殿堂内是严禁拍摄的,好多藏族人民不喜欢被别人拍摄,所以,在拍藏民的时候,要和藏民友善的打招呼,让他们信服自己,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切记,在藏区任何地方都不要谈及政治,藏民对政治问题特别敏感。随地吐痰,摸头搭肩,大声喧哗都是藏民忌讳的事情,所以要不要去做。
甘南旅游注意事项之安全。甘南治安算是不错,但若在偏僻地方或夜间外出应结伴同行,不要单独行动,不要掉队和离团。车站等地点小偷较多,外出小心财物,不要随便施舍,起怜悯之心,否则很难脱身。单身女性或小孩可以带点防卫工具。旅游之前最好买一份保险。
甘南旅游注意事项之饮食住宿。饮食:不同地区的饮食文化不一样,口味也不一样,甘南的食物多以牛肉和羊肉为主,另外还少数地区会有面馆,因为海拔高,面食煮的不是太熟。菜一川菜为主,口味麻辣。甘南餐饮条件较差,所以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可以带点泡面等食物,以防止不适应当地口味。住宿:甘南经济较差。酒店宾馆质量较低,部分等级,但是基本设施一般都有,酒店没有一次性用品,提前准备好。另外,旅游旺季,酒店非常紧张,一房难求,自助游的游客们要随时地“风餐露宿”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