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商务发展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毕业论文。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我们发现,企业的商业模式已然经过二个发展阶段,正逐渐向第三个阶段过渡:最初,公司只关注业务单元级优化,即业务活动的部署和执行归属于企业中的不同部门。在一种最极端的情况下,每个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多个部门开展大量的类似工作,缺乏相互协作或知识共享;后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当然也因为认清了业务单元级优化的缺点,企业开始意识到流程优化的必要性。跨越从前孤立的业务部门,对主要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它通常作为新的技术能力出现在市场中,如“业务流程再造”(BPR),它包括一系列旨在降低成本的业务系统解决方案如供应链管理(SC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企业还可能通过推行六西格玛(SixSigma),全程质量管理(TQM)和ISO9000等管理方法以进一步降低成本;现在,随着全球化商业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层开始关注从产业“价值链”出发,如何在整个企业层面上进行优化。在这个阶段,企业开始识别价值链中的专业化领域,把行业价值链上的部分功能外包给外部专家来完成,自己保留核心活动的绝对主导权,从而进入“战略合作”。
可以预见,随着商务交流平台向以行业为主体,以亚、美、欧为联合主角的第三代操作系统演变,公司将身处“行业集群”这张大网之中,利用全球化商业平台的低成本交易与多个外部专家建立连接。当然,这意味着他们首先得聚焦于自己的专业核心领域,不断进行组织改造,以便在彼此协作的行业生态系统中发挥作用。
趋势二:价值化服务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关键词: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
一引言
目前,从对中国互联网认识和使用的群体来看,绝大部分都集中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虽然其中会有分布于农业行业的部分,但从总体看来,所占比率很低。而且,就真正农业用户而言,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用户的真实需求被大大地打了一个折扣。正是这种外部环境的局限,使得众多的IT精英们面对农业这个中国最大的产业只能望而却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不论是从建立商业模式的角度,还是考虑操作规程的实施而言,似乎都要比其它的产业的推广应用难得多。
二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2.1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基本概述
2.1.1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站点有了显著的发展。
1994年以来,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农业科技信息网的相继开通运行,标志着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开始迈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信息技术农业应用研究与推广取得了一些成果,建起了一批农业综合数据库和各类应用系统,其中以粮棉油为主的信息技术成果约占1/3。农业部利用网络协议信息与查询等技术,建成的专业面涵盖较宽,信息存储、处理及能力较强,信息资源丰富和更新量较大的中国农业信息网,现联网用户已发展到了3000多家。据农业部信息中心检索,到2002年初,中国大陆农业网站数量已达3000多家,超过了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如果加上台湾和香港的农业网站,中国农业网站数量可排在世界前10名以内
2.1.2中国农业信息化建设也已经开始起步。
目前,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有了良好开端,32个省(区、市)均建立了农业信息网站,多数省份成立了农业信息中心,有1/3的省份具备了较好的基础。据统计,广东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当迅速,在全国居领先地位,为农业信息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2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2.1全国上网用户比例很低,农民上网更少。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全国将近7800多万网民中,从事与农业相关职业的网民所占比例不足1%,而且绝大部分是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且高度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和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区,真正上网的农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其中网络成本较高,大多数农民买不起计算机,是中国农民上网的主要阻碍。现在平均每台计算机的价格约为3000元至4000元;农村电话上网费用3.6元/小时,在加上各种培训费用,普遍农民难以支付如此高的费用。
2.2.2农业网站不多,网站分布不均衡,且利用程度低。
根据CNNIC的调查结果表明:互联网的用户分布与农业网站的地区分布相似,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用户很少,而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技术水平更低,对信息和技术的需求更加重要。同时,以农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在全国所占的比例也不高,并且利用程度低。在所有的网站中,基本上可以分成下列类型:①由中央部委建立的网站和各级政府建立的网站;②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网站;③各行业建立的专业性网站;④少部分个人的网站;⑤非农业信息网站中的农业信息专栏。
2.2.3基础工作水平低,缺乏大型实用数据库。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性,所涉及的信息关系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原有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也是近几年的比较正规进行。尽管各个单位都有数据库,但真正可以投入运行的并不多。即使为数不多的数据库,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要使用它们,也是困难重重。制作单位利益和数据保密问题,使得这些数据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很大的浪费。
2.2.4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网站较多,但缺乏专业性和实用性。
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网站风起云涌,形式和内容雷同,缺少特色,专业性和实用性不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还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给农产品销售带来的作用尚未发挥。目前,除了几个有影响的国家级网站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站建设水平还不够高,一家有的内容多家都有,甚至导航栏的设置也都大同小异。在内容上以宣传本地农业、为领导服务的信息较多,而指导农民生产、真正适用于农民的信息较少,直观反映的信息较多,有分析、协助决策层和农民生产决策的信息较少,缺乏宏观的指导性的农业信息,信息服务尚未形成。同时,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电子商务网站,设有农产品行情和供需信息,但很少各个网站对市场需求的评价或预测,更没有各地种植情况的信息,市场信息分析专家的作用没有形成,而农业生产真正需要的这种具有指导意义信息。
2.2.5网上信息不够开放,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实现资源共享。
一些网站设有内外网两个部分,外网公开的信息,一般性的信息多,有价值的信息少。内网上有用的信息相对比较多,又实行会员制,相对封闭起来。这样网络间的互相封闭,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息的发展,也失去了设网建站的目的。
三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分析
3.1发展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可以解决农业信息畅通问题。
综合我国农业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问题、技术问题和产品管理、配送问题上,而信息问题是最重要的,后两个都可能从信息问题中得解决。大力发展中国农村电子商务,为工农业等物质能源产业的信息化改革服务,更好地促进它沿时代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信息商务化、数字化。可以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解决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帮助领导科学决策,指导生产者进行合理的安排生产,可以有效避免盲目发展带来的对农业农村的不良影响。目前,农业经济增长对物质投入的依赖趋于减少,而越来越依靠信息劳动,依靠人的智力和知识的投入。
3.2发展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可以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农产品流通问题。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不仅在实现正常的产品流通上尚有问题,而且功能也不完善,更不能起到有效引导和组织生产的作用。农民虽然在多方面已经努力地去适应市场的需要,但在销售方面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不能主动地选择最有利的市场去销售,而是被动地等待市场的选择。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为解决农业发展中农产品的流通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利用电子商务技术改造传统经济下的流通过程,形成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流组成的并以信息流为核心全新的流通流程,推动中国农村的新发展。
四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网络物流配送
互联网络技术在全球的广泛使用,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始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时代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技术在传统商业领域的应用,即:电子商务。它必将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起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将成为21世纪人类信息社会的核心。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助于缩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同时也使更多中国企业能够与国外大企业甚至跨国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电子商务的兴起,为我国各类企业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要在全国顺利普及和实现电子商务,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1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差距仍十分明显,受到许多“瓶颈”的制约,延缓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问题有:
1.1国家政府等公共管理方面的问题
(1)网络基础设施不足。近几年来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虽然快,但从电子商务的要求看,无论是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内容、技术标准、通信速率、安全和保密条件等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的带宽窄、网络传输速度、网络传输的可靠性差。另外,上网用户少,网络利用率低,致使网络资源大量闲置和浪费,投资效益低,也制约了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2)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及标准等支撑体系的薄弱滞后。具体表现在:企业、个人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影响实施网上支付;网络银行间的接口不同,导致不同银行卡之间不能兼容;管理水平的物流配送技术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使“网上定购,网下交易”比较普遍,这需要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针指引下,尽快建立全国信用认证体系,加强部门整合、企业整合、系统整合,建立电子商务的标准体系,加强关键技术攻关,特别是要追踪国际最新理念和技术,利用后发优势实现技术上的跨越发展,注意在专利技术、标准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
(3)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商务活动,涉及到行政管理、邮政、银行等众多部门,而且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各种金融机构,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相应的标准、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也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电子支付安全、隐私权保护、电子签名、商业电子合同认证、纠纷调解、网上打假等问题,还缺乏相应的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
(4)缺乏统一领导。需要有一个国家专门电子商务领导机构,协调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积极制定国家电子商务整体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引导电子商务的全面协调发展与应用。
(5)互联网安全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包括网络防火墙、安全认证、通信协议等。
1.2电子商务企业内部问题
(1)企业内部体制陈旧。企业要实现电子商务,首要条件就是要进行体制改革,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在此基础上抓好信息化建设,从实际情况出发,抓企业的ERP系统,一头抓SCM,另一头抓CRM,下功夫建立快速反应系统和“零库存”供应链体系SCM等,这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企业在要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重大战略的指引下,加强内功,大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2)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视不够。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它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及效益,我国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还不够,应用时间也不长,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程度较低,其中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表现更为突出。
(3)企业信誉不完善。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由于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见面,其信用问题也就显得格外重要。就目前而言,我国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还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现金交易还占主导地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实际显示屏幕上展现的商品与实际商品可能会有所出入,顾客试用后有可能对购买的物品不满意,如果没有质量、售后服务、无条件退货等保证,很难树立顾客对网络商店的信任。
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思考
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策、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及政府、企业、个人等方方面面。政府在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上,除进一步加大投入、抓好应用示范外,关键要从制定政策措施入手,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全社会各方面致力于发展电子商务,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竞争力。
2.1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制定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并在“十五”期间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框架。
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的管理应以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为目的,探索企业与消费者参与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管理中行业自律和市场自律的作用。
2.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和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与发达国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互联网络的上网费用高、带宽窄、速度慢以及多媒体支持不够等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城市宽带网、智能业务网和多媒体通信网的建设,使企业、政府和个人上网同步推进;加快“三网合一”的建设步伐,让网络用户有更多的上网选择,从而加强网络服务业务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网络资费;加快建设互联网络,进一步加快骨干网建设,加快建立中国互联网交换中心,以解决国内骨干网的互联,促进网络资源充分利用、优势互补。
2.3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
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已经走在我们的前面,对于我们的“大陆法系”,国家需要进行认真研究,硬性“套用”现有法律或者盲目引用他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有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问题。法制环境建设中,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确保法律真正能够成为电子商务活动所遵守的共同规则,确保关税、税收、支付、版权、专利、网络加密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安全有效的实施。
2.4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数字证书认证体系
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密码技术、认证技术等,鼓励自有知识产权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尽快制定有关密钥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证书管理、认证中心管理等相应办法,确定认证中心的责任和地位,形成完善严密的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对地方、行业认证中心的监管,各类认证中心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授权、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正性、中立性与权威性。
2.5加强物流配送的系统化,确保电子商务顺利进行
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操作中最薄弱的环节,国家有关部门应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资金,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和装备,首先在信息技术和网络建设较发达的城市建立物流配送中心,然后逐步向外辐射,形成遍布全国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除以上几个环节外,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还应在电子商务的宣传教育、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的培养、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关键技术研究、金融电子化及商务诚信等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全面、健康、顺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梅军,原梅生.从美国的电子商务看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J].商业研究,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