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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是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和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其侧重于对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简要概述。同其他公选课一样,其基本使命都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该课程的学习,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学知识水平、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逻辑能力,为他们今后更加深入地学习法学知识奠定了基础。但在《法学概论》公选课的教学中,笔者发现这门课程对于主讲老师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首先是教学内容多,共涉及我国十几个部门法,非一般课程所及;其次是教学时间少,其作为公选课只有16学时。在这样有限的时间里,如何使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如何使教师讲好这门课,这确实是非常困难的;再次是教学对象为大一至大四的学生,他们在大一的时候已经修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已经有一定的了解,而且他们中大多数社会经验有限(台湾著名大法官、学者管欧先生也有相似的看法,在其《法学绪论》中指出:“法学绪论一科,虽为初习法学者所修的科目,惟编著或讲授这门课程,较之其他法律课程为困难理由:(一)就编者或讲授者方面言之:必须对于各种法律的理论与实际,有全部和整个的研究,始得融会贯通,又必须深浅适宜,繁简适中,否则,但易失之晦涩深奥,或失之浅陋简略;(二)就学习者言之:实学者缺少法律的基本概念,有关法律的理论和用语,多不易了解,在广泛的法学课程中,使其获得有系统的概括的法律初步知识,自不免事倍功半。)。
这就要求在教学中我们要遵循法学教育的基本道德精神和规范,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选择,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终达到提高教学质量这个最终目的。根据我这几年来的教学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上好第一课
作为一门公选课,选修该门课程的学生在知识背景、专业结构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别,尤其是理工科的学生不重视人文学科,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有的学生选修课程的目的单纯就为获得一个学分,对课程本身却毫无兴趣。所以说要想达到最终教学目的,一定要吸引学生,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教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上好第一课”,进而讲好每堂课,就显得异常重要了。
在教学实践中,我通常会在第一次课上或课后,通过采取问卷调查、课下询问及召开学生代表、班干部座谈交流会的形式,了解学生的心理活动,了解他们对课程学习所持的想法,了解他们希望从课程中学到什么,了解他们希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学习等问题,然后在课堂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对学好这门课的重要性进行讲述,使学生确确实实感受到法律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例如我会在第一次课中讲到法律小幽默——倒霉的猎人,使学生知道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实践也证明,上好第一次课能够吸引学生继续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为今后的课程学习打下一个良好地基础和作用。
二、精炼教学语言
语言是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通过语言表述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因此,较高的语言表达艺术是每名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之一。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教师的语言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的脑力劳动的效率。”优秀的教师语言的魅力就在于它能够在教学过程中化深奥为浅显,化抽象为具体,为平淡为神奇,从而激发起学生求知的渴望,引起学生的注意力。语言形象生动,具有幽默感,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氛围,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又可以寓事于法,发人深思,使教学过程成为师生共同参与互动、思考的过程,这样学生就可以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接受教育。
而《法学概论》这门课涉及的都是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它们是由一些比较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组成的,如果说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针对理论大讲特讲,就会使学生觉得这门课非常枯燥无味、距离现实生活非常遥远,这将会大大降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从而影响到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所以在理论讲解中我试图使自己的讲授语言形象生动,具有一定的幽默感。为了更好的使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我会选择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非常生动有趣的案例进行讲解。
三、精选教学内容
课程教学内容是《法学概论》课程教学的基础。《法学概论》这门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即法理学)、实体法部分、程序法部分、国际法部分,可以说这门课程是由众多的法学学科浓缩而成的一门综合性基础学科。而作为一门公选课,《法学概论》的授课时间只有18学时,且教学内容却非常庞杂,内容也随时在更新。如何使学生在这么有限的时间内掌握一些对他们切实有用的法律知识呢?所以教学内容的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突出法学教学的最终目的,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并不是说我们要提倡面面俱到(首先在时间上就无法满足),所以我们就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这就要求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讲述要详略适当、重点难点突出、注重实效性。
从我的教学经验来看,首先是我们讲授理论要精,一是选编一部分内容将其作为课堂讲授的重点,例如精讲我国宪法和三大部门法(即刑法、民法、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的内容及立法上的新进展并配以经典的案例。对于那些学生认为非常枯燥难懂的内容也由教师进行精讲,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具体在教学中,法理学相对来说是比较难懂的,尤其是其中一些法学一般性知识和法治理论部分,教师应该深入浅出的进行讲解,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对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关注。宪法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易于理解,且部分内容与其他课程有重复,讲授时要注重突出其思想性。而三大实体法内容庞杂繁琐,涉及法条众多,具体讲述时应联系当前法制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经典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学习,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而对于程序法和国际法等问题,由于授课时间的限制,所以我们只能把其纳入学生的课外自学内容,教师推荐一些参考书,安排学生在课外进行阅读,列出一些问题,使他们在阅读中学到知识。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以使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有所了解,又可以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学教学的根本任务;二是要精讲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其次是表达形式要精。因为这门课程的专业性较强,而学生通常没有法学基础,对一些法学基本概念、术语和法条理解起来会非常困难,所以说讲授时要重点突出,力图使语言简明、通俗易懂。再次是多媒体课件制作和教学资料的选用也要多筛选、精加工、善提炼。
四、优选教学方法
如果说教学内容的选择是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那么教学方法就是决定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性要素。在教学实践中,我主要采取了以下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用典型案例进行讲授,使学生掌握同一类知识与规律的办法。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各类课程教学中都广泛被运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由于法学学科自身的特殊性,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所以就决定了它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而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案例教学可以很好地发挥自己的特性,适应法学学科的特点。因为案例教学本身就是司法实践,是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反映。这样在教学的过程中,讲授理论时选用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用案例导入、案例引证、案例讨论、案例提问等方式进行,通过感性材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这样法律条文理解起来就不会显得很困难、讲授也不会很空洞了。同时,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兴趣和求知欲,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
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学方式也可以灵活多样,例如根据课堂教学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穿插式教学,即在讲授原理知识的时候穿插实际案例,引发学生思考,使案例和理论相互印证,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也可以在几章内容系统讲授后,有意识的选择一些综合性案例让学生讨论,培养学生分析复杂案例的能力。
(二)启发式教学,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在原来的教育理念中,教师是课堂的主体,教师通常都是从头讲到尾,学生只是被动听课,很容易引起大脑疲劳和注意力的分散。
而教学是师生双向的活动,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现在教育教学的理念已经发生改变,要求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实现从讲授为主到导入为主的转变,从而形成“教师教为主”向“学生学为主”的转变,做到以学生为中心。这样并不是说教师在教学中不起任何作用,而是要改变原来的灌输式教学法,采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等形式,使学生“学会学习”,使他们树立起自主学习、自觉学习的观念,形成自学的好习惯和能力,从而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确立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可以构建起和谐的课堂氛围,形成师生平等的关系,这样更有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目的的实现。
(三)多媒体教学法。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师上课受黑板和粉笔的限制,只能通过语言描述的形式使学生形成一些表面的认识,无法使学生直观形象的感受整个法律案件。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教学手段提供了技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这些对教学质量的提高都有不可小觑的作用。教师通过互联网获得最新的资料,制作精美的幻灯片进行教学,播放图片和视频,给学生视觉冲击。通过实践证明,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突破教学资料匮乏的瓶颈,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到大量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有效地激发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教学方法需要教学花大量时间制作课件、备课。
总之,我认为要提高这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精选教学内容,选择不同形式的教学方法,这样可以极大的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起,也可以圆满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尽管自己已经做出一些努力,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今后我将会加强自我学习,坚持教研结合,提高课堂讲授技巧,让更多的学生喜欢这门课程,并从中受益。
在比较法上,对行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本文从法学的角度,讨论何以在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文章认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法学派。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背景。
关键词:法律行为 理性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罗马法学派 日尔曼法学派 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 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 Geschoepf)。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7]
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8]在,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
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
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9]
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莱特(Daniel 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 voluntatis (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 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 giuridico)。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e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r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 )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 Handlung)使用的。[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其结构是:
第六章 关于行为
1. 行为的一般规则
(1)
关于意思的确定
……
(3)关于意思的表示
2. 关于法律行为[13]
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e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 Beschaetigung, Taetikeit,Arbeit, Gewerbe,Beruf Ergebnis, Abschluss einer mit Geld 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 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在德文中,表示“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词语是“Rechtshandlung.”但是,弗卢姆是在与事实行为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认为它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Rechtshandlung一共包括三种:事实行为(Relakte),通知(Mittelungen),原宥(Verzeihung)。[19]另外,在德语中,Rechtshandlung一词还有“法律中的行为”的意思,即法律调整的所有行为的总称。
关键词: 《基本原理概论》案例教学法准备案例使用案例
《基本原理概论》是高校的一门基础课程,我校政法系的法学专业也同样开设这门课。教师在《基本原理概论》的教学中一方面要阐述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另一方面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能够运用学到的知识回答在当展所遇到的重大问题。而后者是最重要的。这就要求学生把作为思想武器,在深刻理解原理的基础上,善于运用原理分析当代社会热点问题。而案例教学正是能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联系到一起的桥梁和纽带。
一般认为,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是案例教学法的雏形。案例教学法是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的一种独特的案例式的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经过实践的检验,在1986年,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卡内基小组的《准备就绪的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教师》的报告书中,被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得到广泛的推荐。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把案例教学法正式地作为一项研究来探讨。简单地说,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以真实的事件为题材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目的在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并且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施案例教学法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一、准备案例
教学前案例准备的是否充分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案例可以有多种来源。一种是教师根据平时生活观察积累经验,这样的案例最大的优点是时效性强。因为都是生活中遇到的事例,所以时间、范围方面不会太远,说服力强,较容易接受。但是毕竟我们生活的范围有限,这种案例的来源当然也有限,完全不能满足教学的要求。还有一种就是搜集来的现成的案例,包括书本中的案例,比如有专门的教学案例书,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由杨惠民、洪晓楠主编的《“基本原理概论”课案例式专题教学教师用书》,除此之外还可以到互联网上选取相关案例。
准备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认识能力,这是教学的基础。因为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习效果。如果选取的案例超过学生的理解范围就会适得其反。比如在讲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问题时,杨惠民等编著的《哲学基本原理教学案例》中有一个叫做《对称性革命》的案例:“这个案例通过介绍实验物理学家吴健雄认真做实验,一丝不苟的科学精神以及她在科研中始终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信条,引导学生深刻认识实践的作用,深刻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哲学原理,进而结合当今实际情况,尤其是针对出现在学术界中的一些现象,引导学生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树立求实务实的科学态度。”①但是这个案例涉及很多物理学方面的专用名词,所以对于文科学生来讲,又要花费大量精力理解案例本身的物理知识,这使教学更加繁琐。所以,采取案例式教学首先要确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选取适合学生特点的案例,这样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选取的案例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这是案例选取的关键点。在使用案例的时候,更多地要求学生参与理解、讨论案例,自己得出结论。如果案例中心思想有偏颇,将会使学生产生误导,对学习内容不明确。如果教师硬要从案例中选取一个非中心的点来说明问题,就不会起到启发学生的作用,也就不能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内容。所以,教师应紧紧抓住教学目标,为案例选取提供依据和指明方向。
最后,案例要有时效性。准备的教学案例与现实相吻合能够被学生理解。如果一个案例不符合生活,或是离生活很远,学生理解起来就会相当费劲,当然也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使用案例
使用案例要讲究方法与策略。在基本原理教学中案例教学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讲解法;二是分析法。
讲解法的主角是教师,对于理论较强的、不容易理解的知识,教师就应该直接讲解。比如,在讲“平均利润率规律”时,直接用案例“利润流向了哪里?”“假设一个社会只有食品、纺织、机械三个部门,其资本有机构成分别是7∶3,8∶2,9∶1,每个部门各投入资本100亿元,其剩余价值率均为100%,那么,各个部门应当获得多少利润呢?是否食品部门获得的利润应该是30亿元,纺织部门获得的利润是20亿元,机械部门获得的利润是10亿元呢?如果是,那么从事机械行业的资本家或经营者还会继续在这个行业里经营吗?又会发生什么新的情况呢?”②由此引出现实经济生活中,在剩余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这样,学生就会对平均利润的形成有深刻的记忆。
分析法的主角是学生,通过分析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运用案例分析法教学时,教师可以先提出问题再展示案例,最后得出知识;也可以讲完知识后再展示案例,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来深化对知识的认识。对于从案例中容易归纳出知识点的案例,教师可以先展示,让学生自己归纳知识点。如果是篇幅长的案例,教师应引导学生浏览型地阅读,注意突出主题的主要部分,并对要点给出解释。展示完案例可以组织学生讨论,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后推举代表发言,其他同学可补充,也可以直接各抒己见,教师也参与讨论。对于拓展能力的案例也可以在讲解完知识后展示。比如在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这一个问题上,教师就可以先交代知识,然后给出当今社会发生的新现象,让学生根据实际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案例还可以用于课后作业和考试中,可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其它教学方法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但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这样的问题:案例固然可以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但是案例是为了课程内容服务的,它不能代替系统的理论教学。所以,教师一定要摆正案例在整个课堂的位置,不能主次不分,为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生动,而不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否则,学生就只是听个热闹,下课后没有学到任何知识,也就失去了案例教学的价值。
注释:
关键词:时事讲演法;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5-0061-02
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以下简称“概论”)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核心课程,它承担着将中国化的转化为学生对党和国家道路以及政策的认知、认同的重要功能。因此,如何将“概论”课中的基本理论传授给学生,是广大“概论”课教师孜孜探索的。经实践检验,我们认为时事讲演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将“概论”课的理论转化为学生认知、认同的功能,对提升“概论”课教学效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时事讲演法在“概论”课教学中的应用
时事讲演法就是由学生对所关心的时事或者问题进行分析、讲解,由教师进行点评的“概论”课教学方法。它的具体做法是,由学生搜集时事新闻或者日常生活中学生关心的与“概论”课相关的问题,通过自己的整理、分析和挖掘,运用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的形式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在“概论”课课堂上面向同学进行五到八分钟的讲解,之后由教师进行总结点评。时事讲演法的主体是学生。如何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积极性,是每一个老师都在努力探索的问题。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就易于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地发挥出来。时事讲演法是每次课课前由一位学生在课堂上就某一个自己感兴趣的相关问题进行讲解,每一个同学都会有机会参与到课堂上来成为同学关注的焦点,这种经常的变换就会使“概论”课的课堂充满新鲜感和趣味性。时事讲演法的主导是教师。“概论”课作为一门理论性和政治性都很强的课程,教师加强对课堂的把握和控制是教好这门课的前提和基础。在时事讲演法的实践中,因为有了学生的参与,课堂的把控将变得困难起来。坚持教师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对学生所讲内容的审核和把关上。
时事讲演法的关键是教师的总结和点评。在学生演讲之后,教师的点评是学生所期待的。如何将学生所讲问题与教材理论结合起来,如何使自己的点评比学生的讲解更生动和深刻,对教师来说是一个挑战。应对这个挑战,做到总结和点评与“概论”课的理论相联系、评价上更深刻是时事讲演法成功的关键。做到这一点,才能使时事讲演法快乐地持续下去,实现学生既爱讲又爱听的目标。
二、时事讲演法的功能性
1.与教材侧重理论相互融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阐释相关的理论是使学生明晰、掌握理论的重要方法。“概论”课教材侧重于理论的阐释、路线的引导和政策的解读,实现理论与实践案例的结合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完成。与教师刻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同的是,时事讲演法是由学生选择、讲解时事或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并尝试运用所学理论进行解释,进而由教师进行总结点评。这种方法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现了“我选择,我喜欢”的学习模式。另一方面,教师运用相关理论对学生所选取的“案例”进行深入地总结、点评,用实践向学生展示了理论指导和解释现实的功能,使学生更易于接受所学的理论。
2.与学生远离实践相互补充。长期固守校园,远离社会与实践是当今大学生的一块短板。“概论”课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如果没有对实践的深入了解,想要实现对理论的深刻把握是很难的。时事讲演法刚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实现课堂实践与理论学习的结合。因为时事讲演法要求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去关注社会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者自己关心的问题,并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进而到课堂上去展示,这就给了学生众多的关注实践以及参与实践的机会,并且通过教师的点评,提升学生对理论的接受和对实践的认同感。
3.与教师专于讲授相互支撑。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学生愿意学是极为重要的。时事讲演法在“概论”课的教学中可以改变教师单纯在课堂上讲解的习惯,使学生出现在讲台上,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样,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会有较大的提升。就教师来说,也有机会了解学生关注的热点,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于学生不到位、不正确的认识及时地加以引导。并且,由于需要对学生的讲演进行总结和点评,教师就要了解、把握学生讲解的内容,并能够运用理论予以准确的解释,这就促使教师加强学习,不断地提升自己,革除学生心目中政治理论课教师只会理论讲解的印象,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三、运用时事讲演法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学生自选,避免教师指定。无论是时事新闻的选择还是学生关心的问题,只要跟“概论”课相关,都应该由学生自主决定,避免由教师指定某一内容或者划定范围。否则必将削弱学生的积极主动性,更为严重的是会给学生留下教师故意限定内容的印象,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另外,由于时间有限,且不能影响教学进度,每次课由一名学生进行讲演,不是每一位学生都有参与的机会。所以,参与学生的选择也不能由教师指定,而应该由学生自选,以保证学生参与的主动性。
2.强调讲演内容的选取,注重与教材的契合。注重时事讲演法所选取内容与教材内容的结合是这种教学方法的必然要求,它的实现是教学效果提升的关键。实现这一结合,首先要求教师在使用这种教学方法之前就应明确内容选择的重要性,为了提升学生选择内容与教材内容的契合度,教师可以以一定的激励方式鼓励学生重视讲演内容的选择。教师可以在课前决定学生选取的内容是否可以在课堂上讲演。其次,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学习进度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时事或者关心的问题,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选取自己感兴趣的点完成对讲演内容的选择。
3.侧重教师引导,发挥教师主导性。这种教学方法,从表象上看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成了主体,实际上教师才是这种教学方法的“主演”。因为广大的学生在乐于倾听同学讲演的同时,更希望听到教师深入浅出的总结和点评。所以,学生的这种期待,无疑会提高他们对教师讲解内容的关注度,提高教学效果是无疑的了。当然,更重要的是教师总结点评的内容,通过总结点评,使相关的问题阐释得更清楚,更加符合理论和实际,在强化学生正确认知的同时纠正了他们不准确的认识,对学生予以积极引导,实现他们对理论和现实的认同,这比学生讲演的内容本身以及讲演的好坏更重要。
4.重视知识、素材积累,实现理论与实际结合。“概论”课教学主要是使学生深入理解中国化的,明确中国化的是如何与实践结合并指导实践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教师注重理论的把握,既要熟知经典理论,又要深刻领会党新的理论,做到能够深入浅出地讲解理论。理论上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和基础。另外,教师还要注重素材的积累,多了解新的政策、新的实践、新的动态,将国事、天下事云集在头脑中,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发挥在时事讲演法中的主导作用,讲评才能得心应手,实现教学目的。
1.1传统和文献研究结合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比较
将经济管理学院2010级公共管理、物流专业共56名学生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两组,两组均同步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试验组在传统教学进行同时实施文献教学法,在文献教学法实施之前,向学生开设文献研究方法讲座,学生根据自我兴趣选择与中医基础理论相关文献进行网上检索,收集文献并整理,之后撰写论文。完成传统教学法内容和文献研究结合教学法内容后,对试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理论考试。两组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试验组最后成绩以理论考试成绩与论文成绩作为评价指标,理论考试和论文成绩各按照70%和30%计入总成绩。两组成绩进行统计学处理,结果试验组的平均成绩是86.54,对照组的成绩是77.26,统计结果表明,试验组的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P<0.叭)。
1.2传统和自主授课结合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比较
将经济管理学院2010级信息、英语专业共54名学生随机分成试验组和对照组两组,两组均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授课方法,试验组在传统教学的同时,实施学生自主授课方法。学生自主授课方法主要在传统教学进度的前1/3后进行,此时教师限定一定课时数,由试验组学生自主选择讲授内容,自主选择授课方式,每位试验组学生都要参与授课,进度和时间由教师全程控制,教师在学生自主授课结束后,总结和梳理知识体系,并对授课的学生进行点评和打分。试验组最后成绩以理论考试成绩和自主授课打分作为评价指标,理论考试和自主授课成绩各按照70%和30%计入总成绩。两组成绩进行统计学处理,统计结果证明,试验组的平均成绩是88.23,对照组的成绩是75.31,试验组的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P<O.01),有明显差异。
2对中医药学概论教学法改革的认识
2.1培养成就意识促进知识掌握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在一定情境中进行的,情境的创新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通过对中医药学概论课程的教学法改革,培养了学生的成就意识,激发了学生学习中医学的兴趣,2010级公共管理、物流专业的学生教学法的改革试验充分证明,传统教学和文献研究结合教学可以促使学生提高对中医学基础内容的认识,勤加思考,激发学生探索中医基础理论知识的求知欲望,同时促进学生利用学校网卜图书馆资源拓展知识广度和深度,通过学生查阅文献资料,尝试撰写论文,最终获得中医基础知识的深入理解,享受成功的喜悦。中医药学概论教学法的改革可以逐步培养学生的成就意识,从而激发学生学习中医的兴趣,达到学生主动要求学习中医知识,主动探求中医知1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