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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闻软件以“营改增”为契机,针对金融业企业面临的挑战,运用“业―财―税―系”方法论,针对业务、管理、IT三个层面的需求,协助企业财务(计财)、信息技术部门牵头企业前端、后端、综合、IT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参与,通过专业税务咨询、价税分离系统改造相关咨询、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建设,制定的各项增值税管理流程、制度办法并通过增值税管控系统建设加以固化和落实,提升金融企业各运营主体的增值税管控水平,实现不同层级的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目标。
系统提供以下功能:
1.制定实施营改增的具体工作计划。
2.从销项侧管理、进项侧管理两方面出发对产品及业务梳理,重新调整、修改各项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办法,以适应增值税管理需求。
3.对客户及供应商梳理,制定客户及供应商信息维护方案。
4.对合同进行审阅,分析未来增值税对合同条款的影响,制定各类合同修订方案。
5.对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现状进行梳理,制定纳税申报及发票流转的内部工作流程,编制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纳税申报办法,制定税控设备,人员配置方案。
6.建立增值税测算模板,对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影响进行测算分析。
7.编写培训材料,开展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
8.收集营改增期间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编写政策解读,建立法规库。
作为国内率先具有税务管控思想和内涵应用的金融业专用增值税和发票管理软件,具备以下多种优势:
(1)把控交易、产品、采购等业务循环的应税分析判定、数据流计税规则设定,进而反向推进增值税税法环境下交易、产品、采购等业务的调整与改造。
(2)无缝衔接财务数据中的应税数据的筛选、运用、计算,形成企业统一的计税基础数据。
(3)无缝衔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数据,提高销项归集和进项认证效率及应税计算效率;提升发票管控手段,杜绝虚开、代开风险,有效防范发票管理风险。
(4)统一纳税申报管控流程,实现应税收入、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非应税收入与账载收入的稽核匹配,防止错漏应税收入风险;实现进项转出环节管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
(5)实现增值税风险预警管控,及时发现不同层级纳税主体的风险点,建立有效管控手段。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1、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按计划进度完成免抵调库和退税指标。
2、继续完善计划管理体系,加强重点指标考核。及时将今年税收收入任务,在考虑税源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抓好分配落实工作。定期对税收收入增幅、宏观税负、弹性系数、商业增值税增幅和弹性系数以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企业、重要税种的收入增幅税负等指标进行通报,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结合五项指标的考核,完善科学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做好税收分析和税负预警工作。完善以基层分局为基础的二级税收分析体系,坚持月份、季度收入分析制度,确保税收分析真实全面反映经济税源状况。一是利用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与税收数据,进行收入增减因素分析。二是成立征管查协调小组,按季召开协调会,统一协调运作征、管、查之事,将税收分析作为税收征管事项之一,使税收分析成为促进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抓手。三是针对税收热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加强税收专题分析本文来自和调研,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4、加强税源管理。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扩大重点税源监控面,完善税源分级、分层、分行业监控体系,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主动与地方产业对接,根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建立新增税源跟踪和预测机制,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不断培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拓宽税基。
二、规范依法治税和税收执法
1、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突出检查质量,整治税收环境。*年年将重点对房地产行业、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商业增值税及产品总经销总企业及机构、服装纺织制造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检查。完善案件主办制,保证稽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召开案例分析会,各检查小组将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偷漏税案件的新动向和趋势,查找管理漏洞,以查促管。加强税收专项检查。
2、落实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减免退税企业、商贸企业、废旧物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管征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着力整改,跟踪落实。加大对稽查案件的抽查、复查力度。
三、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2、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3、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4、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商业税收管理。结合*年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商业税负。
6、深入拓展“以电控税”管理行业。把“以电控税”逐步推行到机砖、钢材加工、竹木制品等所有耗电量较大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耗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测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召开行业电度税收负担率评定会,邀请人大、政协、效能办、地税等部门参加。
7、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8、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9、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10、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1、预约定耗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库。针对现有的信息库中数据不够细化,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加强对信息库的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其次,根据x局的范本要求,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第三,邀请林业局业务熟练人员传授林业方面知识。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为木竹企业,税务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第四,根据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12、加强原木税收管征。严格贯彻执行《*原木税收管理办法》。加强林业生产单位原木自产自销的管征,建立产销台帐,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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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学模型,加强重点纳税户及特色税源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管理新方法,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建立一支专业化、松散形的纳税评估队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国际货运企业;影响;对策
一、国际货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原先国际货运企业按“服务业―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上海曾出台《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其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港杂费及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仓储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国际货运企业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的,其营业额为货代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费用。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业改征为6%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即试点纳税人取得的非试点地区原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扣除范围中的营业税发票仍然可以抵扣。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管体系,将进一步拓宽了增值税的税基,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国际货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
(一)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国际货运行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伸,在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货物价值的增值。对国际货运企业征收营业税,中断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需要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支付给国际货运企业的运费、服务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却无法抵扣增值税,对于这部分费用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有失公平。因此,国际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实现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国际货运业的外购劳务比重较大并能够清楚的计量
对国际货运业来说,外购劳务主要包括: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港杂费及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或者外包给其他国际货运企业的费等,这些外购劳务费所占的比重较大并能够清楚的计量。因此,国际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它的外购劳务就能在现代的消费型增值税下得到相应的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扶持和促进了产业的发展。
(三)金税工程为国际货运业改征增值税提供了技术支持
原先国际货运企业是通过自开票系统开具营业税发票,开票系统没有实现联网和数据共享,营业税的征管属于相对落后的水平。国际货运企业改增值税后,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的“金税”工程基本做到了全面申报、数据完整与网络畅通,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由于国际货运业需要给客户提供众多的服务项目,其外购劳务的种类也繁多,企业很难保证取得的大量不同种类发票的真伪性。国际货运业改征增值税后,依托金税工程,通过发票认证系统实现了发票的检查与比对工作,确保了发票的真实性。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企业的有利影响
1、减轻了外包环节的税负
国际货运企业依托于分布在各地的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几乎是覆盖全球的服务,使货主能在世界上各主要港口城市收发货物,外包环节较多,重复纳税现象比较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层层抵扣,将只对增值的部分纳税,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
2、低征高扣降低了税负
在目前增值税的四档税率17%、13%、11%、6%中,国际货运企业实行6%的低税率政策。若国际货运企业采购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则进项可抵扣11%;若采购外地或上海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的服务,则进项可抵扣7%;若采购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则进项可抵扣17%。这种税率差,将使国际货运企业的税负进一步降低。
3、增强企业竞争力
由于以前国际货运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购买其服务的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当它们改纳增值税后,其下游企业由于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实际税负也可能会有所降低,这将刺激上海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使上海的国际货运企业更具竞争力。
4、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业税的征管相对落后,而增值税征收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先进,采用发达的“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和严密的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此次改革必然促进国际货运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完善账务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企业的不利影响
1、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削弱了部分减税效果
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上海对于国际货运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即国际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费用,支付给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等有关部门的港杂费及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由于从5%的营业税到6%的增值税,税率增加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
2、人工成本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
国际货运企业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然而占成本大头的人力成本却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另一方面,相比那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大型企业能够通过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劳动力成本在企业总运营中的占比,而小规模的企业由于缺乏规模经济则无法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占比来获得足够的政策优惠。
3、运输企业税负增加,引起运价上涨
国际货运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为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到总成本的35%,再加上有的运输企业过去购置的运输设备一般金额较大,使用年限较长,在本次税改中交通运输企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过去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大幅增加,企业内部无法消化,必然引起运价上涨,从而推高国际货运企业的采购成本。
4、发票不规范,实际抵扣进项税比理论额低
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和试点区域限制,国际货运企业支付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比如,燃油消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保险费、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这些支出,在国际货运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多数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
5、发票数量多,加大工作量
国际货运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国际货运企业一般开票金额小、数量大、频率高。很多国际货运企业每月开具的发票数量很多,取得的供应商发票数量也很多。若每笔业务都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很大,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便。
四、国际货运企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国际货运企业由5%的营业税改成6%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了,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率有可能超过6%的增值税征收率,企业应抓住这次历史性机遇,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在这次营改增试点过程中, 国际货运企业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职业培训,尽可能降低人力成本
由于人力成本在国际货运企业所占的成本比例较高,在此次税改中又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劳动者的素质在服务质量、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将明显提高劳动力的效率,从而为企业尽可能地降低人力成本。
(二)尽量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国际货运企业在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时,需要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如采购上海试点的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服务,可抵扣11%的进项税,若采购上海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外地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则可抵扣7%的进项税,因此国际货运企业应从满足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的上海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处采购运输服务,将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际货运企业在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或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可要求该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国际货运企业将服务外包给上海试点以外的其他货代企业来完成,虽然取得的是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但由于原先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在此次试点中全部保留,国际货运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原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扣除范围中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四)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国际货运企业应控制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点,一般来说,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同时将外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 国际货运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根据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理规划采购供应商服务的现金流量和时机,实现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相互配比,从而避免提前缴纳增值税。
五、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时期,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已逐渐成长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在这些产业中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可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国际货运企业必将获得更为宽松的生存环境,这将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造性和成长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财会研究》.2012年第1期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财会》.2011年第12期
[3]黄灏明.简释上海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广东物流》.2012年第1期
关键词:差别退税;选择偏好;出口退税;评估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033-02
2004年至今,我国出口退税在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出口退税范围和出口退税率等方面进行了持续和广泛的变革,但出口退税方式,仍沿用1994年确定的差别退税的管理办法。①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在当初有效的差别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出口退税企业因身份的不同,而遭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产生不同企业之间的重重矛盾。
一、有差别的退税办法造成不同企业间的重重矛盾
1.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外贸企业不按“免、抵、退”办法退税。但随着出口经营权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生产性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资格,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出口而非出口。因此,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生产性企业虽然因实行“抵、免、退”政策,增强了直接出口的积极性,但各自为政,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企业压价恶性竞争、重复出口问题。
2.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不重视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支持,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中小型企业由于融资能力的有限,对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更高。有区别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得中小型出口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3.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与部分出口企业的矛盾。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企业购进原材料、燃料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无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出口退税资金到位。
4.不同贸易方式之间的矛盾。如我国目前对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而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则采用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同的免税政策,进料加工原材料免税进口,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加工费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更有甚者,对生产企业同样以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却不予办理退税。
二、有差别的退税办法,使出口退税各方在选择偏好上有所差异
1.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上的选择偏好差异。对出口企业而言,“免抵退”办法最为有利,因为出口货物因增值税额减免后,以该部分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同步减免;“先征后退”的办法次之,因为外购进项税额可以按适用退税率退税;最不利的是出口不予退税和出口货物免税的办法。
2.退税税务机关在退税方法上的选择偏好差异。对管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而言,偏好“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因为该管理办法手续简明,便于操作,退税管理成本最低。
3.对地方政府在退税方法上的选择偏好差异。对地方政府而言,偏好与“先征后退”的办法,因为该办法对地方财政影响最小。
出口企业、退税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在退税办法选择上的机会成本不一、偏好不同,出口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和退税税务机关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虽有退税办法的选择偏好,但事实上处于无法选择的境地,从而出现由于出口企业身份不同,采用不同的出口退税办法,形成事实上的政策歧视,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三、改进出口退税方式路径的选择
(一)对生产性企业出口,全面推行“免、抵、退”的退税方式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应与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免、抵、退”的退税方式,是较好解决退税受益范围不确定难题的措施。在异地采购出口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不同地区从中获益的差异。地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地区间的经济封锁的政策,阻碍了合理有序的区域分工。如图所示,采用“免、抵、退”的退税方式,将退税环节不由出口地提供而由享受收入的出口货物采购地政府提供,采购地享受25%的增值税收入,但承担25%的出口退税;出口地政府不参加增值税收入分成,也不负担出口退税。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出口退税受益范围不确定所带来的问题。
2.“免、抵、退”的退税方式的进一步完善。首先,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的退税方式。其次,对“免、抵、退”进一步完善。一是保持现有基数不变,“免、抵”不调库,这可以降低出口退税的总体规模,减少地方财政的超基数分成负担。二是“免抵”仍调库,但不占用基数,基数全部用于退库,“免抵”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地方财政,从而减轻地方的分成负担。
(二)对外贸企业,推行“外贸免税采购”制度
“外贸免税采购”,是指外贸企业在采购出口货物时,凭有效单证向生产企业按免税价格采购商品,出口时也补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对外贸企业采取额度管理和出口核销的管理办理办法。
(三)取消来料加工免税,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政策
来料加工业务判定的标准是进口料件占出口商品20%以上,出口商品中80%的国产料件中已征税款不能退税。这种做法,不利于鼓励企业尽可能采用国产料件进入国际市场。建议对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与一般贸易一样,采取进口照章征税,出口实行退税,使出口退税方式趋于统一。
(四)取消“专给性”的“以产顶进”的退税办法
对钢材、中标机电、新疆棉等实行“以产抵进”的退税方式,是在通货紧缩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政策。这些点名享受的免税政策明显不符合出口退税公平原则,对非名列的企业和地区就是退税政策上的歧视性措施。因此,取消“专给性”点名企业和确定产区享受的“以产顶进”的退税办法。
(五)放宽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限制,提高退税效率
由于出口骗税现象的存在,出口退税管理机关通过增加退税凭证、增设申请退税环节的做法,来增加出口骗税难度。这种“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的做法,不仅无法根绝出口骗税,而且殃及诚实守法的企业,使得本应顺利退税的企业不能及时得到退税。应该适时、适度地取消对企业退税不合理的限制,提高退税效率:一是取消内外销比例限制,结算季度的抵留限额可让企业结转下期抵扣,也可办理退税,减少预缴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二是生产企业外构货物手续完备,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先办理出口退税。
(六)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机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
根据效率原则,根据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退税信誉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具体做法是,依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征税、退税、银行等部门静态和动态指标,建立起退税评估机制,对出口企业进行A、B、C信用等级考核。对出口退税信用登记为A级的企业,按简化凭证办理退税,即企业出口货物后,先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待收齐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后再核销;对出口退税信用登记为B级的企业或当年新获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所有规定的退税单证收起,且所有规定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对信用登记为C级或三年内发生过出口骗税的企业,除进行正常的检查外,还应进一步核实货物购进与出口的真伪、票证的真伪后,再行办理出口退税。退税信用等级每年审核一次,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降低退税信用等级,并追回所骗退税款。
参考文献:
[1] 宋长军.出口退税机制运行效应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5,(7).
[2] 邓毅.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J].涉外税务,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