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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好背景材料,理解内容情感
背景是诗歌的前奏。学生在诗歌学习之前,首先要去了解本诗写作的背景,有利于帮助学生理解诗歌的内容和内涵。诗歌是跳跃性很大的文学,人们往往难以清楚把握诗歌的主题,当了解了诗歌写作的背景之后,学生就会对照背景材料,心中豁然开朗。同样,情感是诗歌的生命,没有情感的诗歌就是一具腐烂的诗歌遗体,没有灵魂,诗歌就是无病。例如,我在进行《再别康桥》教学时,很费一番功夫:《再别康桥》是九年级下册的一首新诗,也是学生首次接触著名浪漫主义诗人徐志摩的作品。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其思想内容情感,我做了如下尝试:
1、激发学生诗歌学习兴趣
我利用诗歌进行课堂精妙导入。我朗读一首短诗《你若安好,便是晴天》:“我说你是人间的四月天,笑响点亮了四面风……”并告诉学生这是一位著名的女性建筑学家的诗,让学生猜作者是谁,出示《林徽因传》中关于徐志摩在英国结识美丽聪慧并与之相爱的才女林徽因的内容,既引起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自然引出作者,也为学生理解这首诗做了一个铺垫。
2、利用多媒体课件,营造生动的诗歌画面
在我出示课件简介徐志摩的有关情况后,在优美的音乐声中我深情的朗读了徐志摩的散文《我所知道的康桥》片段,并希望学生展开想象,眼前浮现一幅幅画面:康桥的灵性全在一条河上。上游是有名的拜伦潭……有一个果子园,你可以躺在累累的桃李树荫下吃茶,花果会掉入你的茶杯,小雀子会到你桌上来啄食,那真是别有一番天地。……这是上游;下游上下河分界处有一个坝筑,水流急得很,在星光下听水声,听近村晚钟声,听河畔倦牛刍草声,是我康桥经验中最神秘的一种:大自然的优美、宁静,调谐在这星光与波光的默契中不期然的淹入了你的性灵。……桥的两端有斜倚的垂柳与荫护住。水是澈底的清澄,深不足四尺,匀匀的长着长条的水草。在康河中长篙子一点就把船撑了开去,结果还是把河身一段段的腰斩了去。
3、赏析诗歌中美景,体味浓郁的文化氛围
康桥的自然美景让徐志摩钟情,而浓郁的康桥文化氛围使他沉浸其中,他受到了莎士比亚、拜伦、狄更斯、罗素等大家的影响,从此他走上了浪漫主义诗人的创作道路。以上内容,既让学生感受到了康桥的风光美不胜收,令人心驰神往,也了解了诗人在这里受到的文化熏陶。
二、反复朗诵,在朗读中体味诗歌的音乐美
诗歌的语言凝练,在学习时不仅要感悟其中的人物形象美、意境美,更应品味其中的音乐美。古诗词都比较注重押韵、对仗,读来琅琅上口,具有音乐美。我在教学古诗时注意朗读指导,使学生能够在朗读中感受到美。我国很多诗词可以说是“诗中有画”,一首诗就是一幅色彩鲜明、动静相宜的图画。因此,在进行诗词教学中,我善于引导学生在反复诵读的基础上初步感知、体会诗词的画面美和音乐美。在《再别康桥》学生朗读后,学生便能体会出诗人在即将离开母校前,在夕阳西沉的黄昏,他来到康桥徘徊,在熟悉的坏境中,诗人的眼里,一切是那么美好,曾经给了诗人那么多快乐幸福灵感,也许就此一别再也见不到了,诗歌第一节中连用“轻轻的”末尾一节连用“悄悄地”表达出的对康桥的依恋之情和轻柔的感情里那层淡淡的哀愁。
三、通过诗歌赏析,理解作者深厚的思想感情
了解诗歌写作背景材料,反复诵读,进行赏析,体味作者丰富的思想感情,这就是诗歌教学的流程。俗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在《再别康桥》教学中,当学生诵读了诗歌后,然后进行赏析:康桥在作者的眼里、心里是那么美,在中间几小节通过他熟悉的那些景物营造出美的事情。学生很容易找出“金柳”“青荇”“清潭”“星辉”等。接着,再让学生把自己喜欢的一种景物描绘成一幅;体会这些景物营造了怎样的一种意境,分别表达了怎样的情感?学生体会出宁静和谐的意境,“依恋―沉醉―欢欣”以及“夏虫为我沉默”隐含诗人无奈伤感的愁情。理解了中间几小节后,再读末尾一节,如何理解“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包含的内容情感有学生认为:这说明作者很潇洒的走,想抖落“离愁别绪,也有人认为是诗人不愿打扰心中喜爱的康桥的宁静和谐。
四、提升内涵,升华诗歌主题
在进行诗词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提高思想认识、道德修养、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深入理解诗歌,挖掘诗词的思想美。例如,《再别康桥》教学结束后,在理解到以上内容后,我又提出一个问题:从徐志摩在剑桥学习时曾林徽因相爱却没有结局的经历,我们又可以怎样理解这首诗的内容主题呢?经过学生思考讨论,他们作出如下理解:诗人回到的校园,眼前此情此景是那么熟悉,但爱人和那段生活已成为美好的回忆,如西天的云彩,飘然远逝了。来到康河边,柔柔的垂柳在晚风中轻轻摇曳,夕阳中,它好像昔日恋人的飘逸长发。康河水曾倒映了恋人美丽的身影,如今只能做一条水草,才能与她厮守。回想过去与爱人在康河徜徉的一幕幕,诗人内心多么快乐幸福。夜幕降临,星光灿烂,闪烁的星星像恋人明亮的眼睛,也像她清脆的笑声化成跳动的音符,在晴朗的夜空中出现,诗人不禁想要放歌。然而回到现实,昔日的欢乐已尽消失,诗人因黯然神伤而沉默了,夏虫沉默,康桥也为诗人的感伤而沉默……因此这首诗抒发的情感也可以理解成:对昔日恋人的追忆和深深眷恋的感伤之情。
【关键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制度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界定
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我国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45条至48条建立了我国完整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该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根据《海商法》、《保险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由上论述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仅指权利代位,当然这个权利既包括《海商法》和《保险法》规定的实体权利,也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权利。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与行使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而且是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因转让而取得的法定的权利,其取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必须发生了海上保险事故。其次,损害赔偿的标的一致,即保险人以保险合同关系所赔偿的标的和第三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赔偿的标的是一致的。再次,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引起的,第三方可能因为违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共同海损等原因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海上保险赔付金额。当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主张自己的保险金额赔付请求权,也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他所拥有的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而只有当被保险人选择了保险人作为自己损失的负担人,保险人作出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的选择权才最终确定下来,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以下只介绍协商和仲裁这两种行使途径: 1、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交涉谈判、互相让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以同第三人协商,若第三人自觉履行债务,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顺利得以实现。当出现双方争议较大、分歧严重的情况时,协商往往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时保险人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理论上说,保险人的诉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不但包括实体方面的权利,还包括程序上的权利。2、海上保险人还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管是《纽约公约》还是我国《仲裁法》,均要求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才能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而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之间在事先就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在争议发生后另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起源于海商合同的情况下,该合同中可能会订有仲裁条款,有的仲裁条款还约定了仲裁程序。而不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起源于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或共同海损分摊,他们都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另行达成意见,签订仲裁协议书。
三、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领域的限制
按保险的标的划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海上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个分支,当然也应该分为海上财产保险和海上人身保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这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已成定论。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只所以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是因为海上保险的性质之一是损失补偿,财产保险的一大特点是损失的财产性,保险人通过财产损失的补偿,通过赔付保险赔偿金的方式,使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损失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此,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财产保险领域顺理成章。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对象的限制
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根据此规定可以推知海上保险人可以向任何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行使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不管该第三人是法人、自然人。因此,应适用《保险法》中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对象的规定。
(三)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效限制
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有责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也受限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学术界对此观点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时效起算于保险人知道有赔偿义务人之时。因为保险人只有明确了赔偿义务人,才可以向其行使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二是主张时效起算于被保险人知道有责第三方并可以向其追偿之时,因为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应以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之时计算最为合理。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原因如下:1、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上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有责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也应从属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方的诉讼时效,海上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其实质是行使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民事赔偿权利。2、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置的目的的角度上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获得双倍补偿,有效防止第三人逃避责任,降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社会成本,最终降低保险人的赔偿负担。以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促使保险人为了避免其代位求偿权因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的保护,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2009.2.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风险防范
银行业是金融系统的重要分支机构,同金融系统中的其他行业一样,银行业也属于高风险行业,对风险的防范、管理和化解一直都是银行业发展的主题。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美著名的几大银行都遭到重创,作为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随后刮起的金融风暴中也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我国商业银行已走向国际舞台,在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应该以此为警戒,在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宏观经济运行中诸多矛盾的综合体现和历史沉淀。这当中有体制的原因,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不善,有金融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原因等。
1.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系统在金融市场中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尤其是商业银行掌握着绝大部分金融资源,造成企业的资金来源多靠银行间接融资支撑,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靠贷款支持。这就使得银行的大部分资金变成了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沉淀在企业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产业体系逐渐萎缩,如供销系统、粮食系统等,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很多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丧失还本付息能力,其获得的银行贷款变成了不良贷款,造成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2.环境原因。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大多数企业经营周转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银行筹措,银企信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则会导致对贷款对象选择中的风险。加之,我国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上的软约束,导致部分企业为了通过银行信贷审查,向银行隐瞒其真实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使得银行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相当数量的企业从银行贷款时,根本没有考虑过还钱,并通过虚假出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手段骗取银行信用,且想方设法以破产、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方法逃避银行的债务。银行在信贷业务发生之前,面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及其他一些材料,一旦不加分析地认为企业提供的数据都是真实可靠、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的,则会使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银行形成信贷风险。另外,银行资产大量集中于信贷,在投资软约束背景下,一旦经济不景气,就很有可能造成大量不良资产。银行同业间无序竞争,造成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银行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信贷风险不断提高。
3.内部原因。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贷款审查制度相对薄弱,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经营原则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组织结构不合理,条块分割,环节众多,责权不明确,还没能对风险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再加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综合协调程度不高,使管理决策层难以从总体上测量、把握风险状况。大多数商业银行看重操作风险的控制,轻视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的防控,风险预警体系不完善,风险发现滞后、相关政策滞后、管理措施滞后、查处整改滞后,缺乏全面、统一、连贯的风险管理对策;风险分析工具不够,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局部分析多全局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对潜在的风险无法及时或准确预见,对风险的事前控制和防范能力不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就开始尝试着建立“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授信管理体制,还逐步引进了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在信贷风险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的理念、技术、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1.起点低、起步晚,尚未形成正确的信贷风险管理的理念。历史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负债管理、资产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五个阶段。西方商业银行大概处于第四个阶段向第五个阶段过渡的时期,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仍处于第一阶段,主要以存款规模扩张为发展目标,少数银行可能己经到了第四个或第五个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起点低,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工作人员对信贷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贷风险管理理念陈旧,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的高速发展的需要。
2.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首先,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分行为经营单位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信贷风险管理机构很难独立于经营机构之外,造成信贷风险管理的目标有时不得不暂时让位于业务发展目标,发放一些高风险的贷款。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基本上倾向于单纯的贷款规模以及会计利润的考核,还未建立起基于管理会计基础上的风险调整收益考核机制。再次,信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完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计划性,具体实施效果尚不能达到有效规避和防范风险的目的。
3.风险管理方法单一,缺乏现代信贷风险度量与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技术。现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技术非常丰富,大量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数理统计模型,并且越来越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结合使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信贷风险管理中主要运用财务因素定量分析方法,忽略非财务因素的重要影响,在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型应用和管理技术上还待进一步的发展。
三、新形势下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建议
1.加强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组织建设。西方商业银行十分重视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都建立起比较系统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信贷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分级授权和客户授信额度控制双线制约下的贷款管理制度。信贷风险管理机构应以风险有效控制为原则,其最大特点就是贷款审批与信贷业务相分离,即审贷分离。我国商业银行要根据现实情况,将信贷风险管理体现在贷款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加强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组织建设。
2.加强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手段,通常是事后处理多、事前防范少,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局部分析多,站在全局分析少。创建和应用风险预警体系,有助于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加强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提高风险分析的技术含量,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有一个新突破。
3.加强社会信贷体系的建设。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良好的国民道德水准和社会主义市场信用经济的本质教育为基础的,要普遍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观念。强化在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方面上的法制建设,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在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对信用做出明确规定,尤其对失信行为要明确刑事、民事处罚标准。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失信机会成本过低的现状,为诚信规范提供法律的保障,建设完善的社会信贷体系。
参考文献
[1]梁琪著.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度量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蔡玉林.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财经信息.2004
[3]杨有振,王月光.中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J].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民商法;均衡问题;法律制度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利法。民商法的出现不仅保证了市场主体的资格地位,也维持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均衡。但是,近年来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不均衡的问题。比如由于社会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失衡,各类制度的缺失导致权利不均衡等等。面对这种社会现状,及时遏制这种失衡状态需要完善的法律,而民商法的作用更加突出。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社会发展已经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在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法治成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证人们利益、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造成了现代社会上的贫富差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逐渐增加,社会中人们对于公平公正的要求越来越普遍。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基本法的民商法就需要通过适当的调整来适应现在社会中人们的需求。
一、民商法的概念解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商法的解读是民商合一,也就是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进程中,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这一点已经完全说明民法的商事化和商法的民事化使这二者的关系已经变得相当密切了。由此,可以推断出民商法的基本作用在于调节国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而关系调节的关键点就是均衡,在我国民商法中所提及的均衡,主要是基于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力量比较,对个体应该承担和拥有的责任权利进行实际探讨。在实际生活中,通过比较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力量来完成权利对比,对于弱势的一方进行适当扶持,对于强势的一方进行一定限制。这就是民商法在社会力量调解中的均衡作用,这也是实现社会均衡的重要途径。
二、民商法中均衡的来源和定义
(一)民商法中均衡的来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社会问题。这种经济水平上的失衡,导致的结果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和力量的差距。依照历史发展规律,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是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现代法律所倡导的人人平等理念。这时候民商法就要依照这种失衡状态,作出调整和改变,这就是其均衡概念的产生来源。
(二)民商法中均衡的定义
民商法中均衡的定义,可以从它的现实作用和历史发展中做出总结。民商法的作用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以及整个经济活动中由于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民商法中均衡即是指对社会主体强弱关系的再调整,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社会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平等。而要实现民商法中的均衡,首先是要对法律关系是否达到平等(或者说是均衡)作出判断,其次是对关系中出现的不平等(或不均衡)进行调整改变,以实现最终的平等目的。
三、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分析
(一)民商法的立法问题
民商法设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不公平部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地位,免受不公平对待。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部分,这两部分既有差异,又相互联系。比如民法关注的焦点是个体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人关系。由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潜意识本能,如果一味强调利己,那么就可能出现因利己而害人,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根本目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就要严格制定法律条款,避免出现损人利己现象。而商法是对民法进行的补充,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能够针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进行规范处理。因此,总的来说民商法的立法基准就是均衡,而这也将成为法律条文制定和调整的准则之一。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和法律关系,在民商法的体系中,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进行了规范。比如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确立的法律,其订立的原则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方权利义务公平公正。而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同样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在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计算等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康复治疗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样的规定旨在降低受害一方最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造成人身残疾和人身死亡的,还有额外附加费用。而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同样以均衡为首要原则,即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这样的参考标准不会让一方漫天要价,也保证了赔偿的合理性。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最终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均衡原则同样在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运用,对于不同民族、性别、的人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是为了缩短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收入,实现经济地位上的均衡。2014年针对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修订内容,比如“网络欺诈”、“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等,都是为了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对比。
(三)发展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现行法存在大量的空白。民法包罗万象,并且由于人口、政治、地域等种种因素,我国的民法典必将更加复杂,因此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这必然使民商法体系中存在空白。第二,现行的民商法体系较为混乱,缺乏协调性。这突出表现为多法重复强调某一个民事关系,造成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与重复。第三,现行民商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变。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消费所作出的条例增设,就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现行民商法中的陈旧条款和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要通过改变和增设来补充完善。第四,现行民商法许多条文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的,这使得民商法严重的行政化。法律一旦套上政治枷锁,那么就成为了“一家之言”,这显然和我们现在所强调的公平公正背道而驰,所以如何去行政化或者是淡化行政色彩,这也是我国民商法今后的发展方向。
四、结束语
民商法是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而诞生的,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公平公正的现代社会理念。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中,针对各方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要通过完善民商法进行制衡,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基本作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法治已成为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及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上贫富差距现象日益严重,社会对于平等、公平的要求越来越普遍。这种情况下,作为基本法的民商法就应该通过适当的调整和变化来适应社会的需求,进而维护社会安稳和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在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达到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和谐均衡。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3,36:185.
艺术作为人类世界的感性呈现,承载着人类精神史的广度和深度。西方学者巴赞认为,一个社会只有同艺术“结婚”,才能生出文化之子;如果与文化离异,就只能导致野蛮,这个社会随之会变成文化的沙漠。高中教育在升学压力下,往往不重视审美教育,在以考分为主要参照的评价体系中,学生的精神世界较为空乏,审美能力较弱,对艺术缺少感知和辨识。艺术同自然一样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无艺术的人生是乏味低俗的。在新课程背景下,高中美术鉴赏教学应该为学生提供一片自由充盈的审美空间,综合提高学生的精神素质。在高中美术鉴赏课中,西方现代艺术鉴赏是一个重点和难点内容,其涉及教材中的四部分:意象艺术、抽象艺术、西方现代艺术、美术作品的意义与价值判断等,教师需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让学生改变以写真的、“像与不像”为标准的传统视觉审美程式,用现代的审美眼光理解西方现代艺术的流派风格和思想情感。本文以西方现代绘画艺术为切入点,探讨西方现代艺术鉴赏的教学策略。
一、知人论世,探知本质。古典艺术以客观世界为参照对象,艺术家按照看到的世界来描绘对象,画作是世界的一面镜子,真实地折射出外部世界。而西方现代绘画不再追求客观的真实,而是追求内心的真实,其艺术理念、艺术标准、创作方法、语言形式、思想情感与古典绘画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按照传统的欣赏方法就可能看不懂画家的表现形式和主题思想,所以,要想欣赏现代艺术,就必须先了解现代艺术产生的土壤———现代社会、哲学思潮、艺术家经历,等等。知人论世是走进现代绘画的基本方法,就是要了解艺术家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思潮、艺术家的身世经历、理念追求等。现代社会摄像机的出现代替了绘画的写实功能,于是绘画不再执著对外部客观事物的描摹,而是寻找新的出路和存在价值,从而转向内在情感和精神实质。教师必须让学生了解现代工业社会物质经济发展带来的精神变动,如哲学和宗教新思潮,这对艺术产生了巨大影响。更重要的是艺术家的追求推动着艺术的变革,现代艺术如果没有艺术家的解说和评论家的阐释,则其确实难以理解。比如,要了解印象主义绘画就必须从1863年巴黎艺术界“落选者沙龙”谈起,马奈的作品从内容到形式的创新不符合学院派的审美标准而被大肆批判,从此以马奈为代表的“落选者”和保守的学院派之间进行了新旧艺术的争锋。马奈在1867年展览会前言写道,这些反对者都是以传统观念来理解绘画的形式、手法和观点的,他们从不承认其他的理解形式,而是在这方面表现出一种幼稚的偏见:除了他们的公式,一切毫无价值。马奈先生一向承认别人的才能,从不妄想消灭前人的绘画或者是创造新的绘画,他只不过决心要做他自己,而不是要做某一个别人。印象主义者们走出画室,在户外转瞬即逝的生活瞬间和自然界的光色变化,进行现场绘画创作,由此开启一个个流派的艺术实验。只有了解凡•高狂热的宗教情怀才能体会其《星空》中用火焰般、漩涡般弯曲的运动线条表现出的强烈激情;只有了解高更对都市文明的厌恶和对原始文明的向往,才能理解他住在塔西提岛思考《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我们往哪里去》这样的人生哲理问题……知人论世的鉴赏方法可以使学生按艺术家原本意图对作品进行理解,这种从艺术家的立场来解读作品,是最基本的赏析方法。
二、点面结合,探知风格。“点面结合”是指以艺术家的代表作或一幅画为出发点和切入口,然后结合艺术家的其他作品,感知艺术家的时代风格和整体风格。比如了解凡•高,可以把《星空》作为突破口,可以设置一些问题让学生思考:其构图、线条、色彩有何特点?他描绘的夜空和你看到的有何不同?画家这样表现的目的是什么?你从中感受到怎样的情感?经过讨论后,可以让学生欣赏其他作品,如《向日葵》、《吃土豆的人》、《自画像》、《夜咖啡馆》等,学生自然会归纳总结凡•高作品中物象的扭曲变形和色彩的强度明度,从而感知凡•高作品独特的风格。点面结合的方法可以使学生较为完整地把握一个艺术家或一个流派的风格特色。风格是一个艺术家最为显著的标志,特别是现代艺术中,层出不穷的众多流派需要抓住特征来分辨,每个流派的画家又有不同的风格,如印象主义绘画中莫奈和雷诺阿有区别,塞尚、凡•高、高更又有区别。所以,点面结合的方法,可以使学生了解画家的整体风格,而不是仅看到局部和表象。
三、纵向联系,彰显个性现代派绘画是在反叛甚至颠覆古典传统绘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带来了绘画艺术的不断革新。各个流派都是在否定他人他派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新主张。运用纵向联系的手法就可以以历史为主线,把各个流派贯穿起来,分辨各流派的艺术追求。比如塞尚放弃了印象主义画家所采用的快速作画的方法,而对物象进行深入、长时间的分析,专注于物质的实体性、稳定性和内在结构的表现,“用圆柱、圆球、圆锥体去处理自然”。其画法影响了毕加索,毕加索对塞尚式的形体和结构进行了概括性处理,用几何形体的组合拼接来构图,创建了立体主义流派,其肢解破除了传统艺术家对“自然形”的认识,从而产生了空间和结构的心概念。立体主义形体观念对其后的艺术实验产生了重要启示。表现主义、未来主义、抽象主义都从中吸收了不同的营养。抓住形体这一线索,就可以把这些有传承关系的流派联系在一起,这样的纵向联系和对比,可以使学生清晰地把握各流派的异同点,体察现代艺术发展变化的规律,对现代艺术有更深入的认识。
四、创作实践,领悟精神。现代艺术的鉴赏要不断突破传统视觉程式的束缚,培养学生现代的审美眼光和审美趣味,创作实践活动是培养鉴赏能力的途径之一。在教学活动中可以加入创作体验的小环节,加强学生对现代绘画理念或技法的认识。如在鉴赏立体主义绘画时,可以让学生用几何图案变形拼接成一定的物象,并说说这样构图的意图,也可以让学生相互评价,还可以加入拼贴和实物要素,让学生感知材料、物质要素对绘画的影响。教师要根据不同流派和画家的创新处设置简单可行的小练习、小实验,让学生亲身体悟现代艺术的理念风格和审美追求。这样的方式就把艺术理论与艺术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综合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和思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