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预算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预算法》;改革;亮点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一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
行政部门。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利‘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
事业部门。社会运行机制――“民本”
(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
企业部门。市场运行机制――“资本”
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我国白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凋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凋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月的预算收入与支…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间、季度之间总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如果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是难以想象的。各级财政为了平衡季节性收支,必须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总额的4%。根据《预算法》的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减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周转金专门用于执行年度预算周转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说,预算周转金的余额,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预算周转金存入围库存款之中,不需要单独设置存款账户。
为了正确核算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使用情况,应设置“预算周转金”账户。该账户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账户,贷记本账户。本账户借方一般无发生额。周转金动用时,仍直接减少国库存款,而不能借记“预算周转金”。若“国库存款”余额小于“预算周转金”,即表明“预算周转金”已经动用。
九、结转结余
与前几年行政、事业单位改革配套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结转和结余的概念,由此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财政的基本性支出剩余的资金为结转资金,而对于项目支出的资金,则要进一步区分该项目是否完工,若完工该资金为结余资金,反之为项目标结转资金。
十、核算基础
【关键词】 预算法 法律责任 预算违法行为 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现行《预算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中,对于预算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和不足,预算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是导致现实中频频发生预算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正着手《预算法》的修订工作,本文试图通过探讨预算法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以及我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预算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预算法律责任的理论分析
1、预算法律责任的性质
在国家预算中,预算编制(实际分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实际使用和运营财政资金)的决策者和财政资金的来源者(亦即所有者)是分离的。从法律的意义来讲,支配他人的财产就意味着责任,拥有权力也必然要承担责任。预算法律责任,即预算法主体在预算活动过程中违反预算法所规定的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力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预算法虽明确规定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但并未规定人大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及审查未通过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如果政府的预算草案履次没有被人大通过,说明政府作为公共财产的受托人偏离了人民信托利益的要求,此时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预算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旦预算草案由人大审查批准后,预算案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预算法》的目的不仅在于限制和约束政府的财政权力,同时也授予政府通过预算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在我国《预算法》已经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因此政府作为预算活动的主体,其违反预算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是一种政府经济法责任。由于经济法责任的包容性,它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
2、预算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被赋予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机构和个人,才能成为预算法律责任的主体。具体而言,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政府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预算单位、国库及经理国库的银行以及行使预算管理职权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但我国《预算法》中法律责任主体仅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其他主体的责任并未提及。
(2)主观过错。大多数情况下预算主体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具有过错,如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的行为应当然推定其具有过错。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政府预算草案未被人大批准时政府可能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由于其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未达代议机关的要求。因此,主观过错并不是预算法律责任的当然构成要件。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预算法律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包括预算主体违反预算法所规定的义务和不当行使预算法所赋予的权力。现行《预算法》仅规定了三种预算违法行为,分别是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款、隐瞒预算收入或将不应在预算支出的款项列为预算支出。然而这远远不能涵盖纷繁复杂的预算违法行为。2005年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预算违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预算法》规定的不足,但是由于其法律位阶不高,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下文中将详细论述。
(4)损害后果。笔者认为,损害后果也不是构成预算法律责任的当然要件。首先,某些程序性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导致损害后果,但又不能因此而不追究法律责任。其次,政府预算草案未被人大通过时也没有产生具体的损害后果。因此,即使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承担预算法律责任。
二、我国目前预算法律责任的不足及分析
1、预算违法行为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目前对于预算违法行为的规定体现在《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中。然而这两部法律法规对预算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首先,《预算法》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适用上易造成疏漏。其次,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不足。而且,《预算法》对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经理国库的银行的预算违法行为也缺乏相应规定。虽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了4类23种财政违法行为,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预算违法行为,但该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因而效力不高。再次,对于违反预算程序的行为,如违反批准程序,备案程序等,两部法律法规也几乎没有涉及。
2、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过轻,威慑力不足
在预算法律责任的设计中,存在着权力大而责任轻的现象。例如擅自动用国库款的行为,仅仅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这类行为实质上属于侵犯国有财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完全可以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而《预算法》仅仅使用行政处分,违法成本和收益之间比例明显不对称。另外,目前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责任规定,依然是形态模糊、主体抽象,落实到个人的责任也仅是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可以说,仅仅对预算违法行为主体追究行政责任而缺失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间接助长了预算违法行为。
3、程序性规定不足
《预算法》中几乎没有涉及到预算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定。首先,责任追究主体过于单一。我国预算法忽略了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在追究程序中的作用。而此问题涉及到国家权力架构与运行,属于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层面的问题,只能在宪法规范确定基本权力运行框架后再由法律进行规定。其次,人大在责任追究中地位的缺失。《预算法》只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权力,而没有赋予其追究政府预算违法行为的权力,也未规定追求的形式和途径。
三、国外有关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借鉴
综观各国预算立法,俄罗斯2000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是目前世界上鲜有的几部在预算立法中对预算违法行为种类、预算法律责任形式做了详尽规定的法律,这样的立法例较为符合我国成文法特点和现行立法逻辑结构的惯例。该法典共五个部分,关于预算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四部分“违反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律的责任”中。该部分的内容可以大致可以分为:预算违法行为;对预算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联邦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四类。其中对预算违法行为采取原则性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俄罗斯的预算法律责任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因此该部分中还规定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主体的权限范围,以及各种情形下从各用款单位预算帐户上强制划款的程序。
俄罗斯预算立法例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在于:对违法行为种类规定具体详尽,严格依照责任法定原则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形式多元化,以经济责任为主,兼具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兼具,责任追究可操作性强。
四、完善我国预算法律责任的若干建议
1、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二是就重大事项或特点问题展开调查、提出质询和询问,听取报告等。当政府的预算或决算草案被人大否决,意味着权力机关对政府的不信任,除现有的责任承担方式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预算立法实践,赋予人大对预算案的修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调查或质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预算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主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预算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人大监督权力虚置。因此,在《预算法》修订中,应该明确人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问责权力和问责程序。此外,《预算法》修订后,还应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人大的调查和质询没有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以及及时答复是应承担的责任。
2、细化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
针对我国《预算法》对预算违法行为规定过于简单的现状,应该在《预算法》修订时进一步增加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预算法的价值功能也从过分强调保障财政收入向保障财政收入与实现财政公平效率、规范限制政府权力并重转变。相应地,认定预算违法行为时不能仅仅考虑是否完成预算收入或者超过预算支出,而应更多地从规范预算职权行使、强调预算程序合法、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与应有福利等方面考量。首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的预算违法行为可以在修订《预算法》时纳入,以提高效力层级。其次,对预算违法行为的列举可以采取行为性质列举与主体列举并重的方式,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地界定预算违法行为。当然也要注意区分预算资金的合理调节和违法行为。
3、拓宽预算法律责任的形式
要落实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由于政府的预算行为部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的可诉性问题尚存争议。且政府的职能角色具有多重性,既是经济管理主体,又是行政管理主体,无法使其歇业或关闭。而政府资金的财政补偿性,又决定了对其处以经济处罚,最终后果仍由纳税人承担。所以现行《预算法》只规定了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具体责任。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政府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冻结支出、停止划拨预算资金等责任形式,以使其付出“合法性减损”或“信用减等”的代价。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形式也应有所突破。首先,将某些严重的预算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通过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更有效地威慑行为人。其次,引入经济赔偿责任。对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动机的违法行为课以经济补偿或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预算违法行为,也可以弥补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4、明确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
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应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构成:各级政府,负责追究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专门监督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与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各预算单位、国库及经理国库的银行的责任;各级权力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追究同级政府的责任。司法机关能否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追究部门,涉及到预算违法行为是否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预算作为宏观调控行为的一种,并不适用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追究预算法律责任缺乏现实基础。目前司法机关要作为预算责任追究主体,较为可行的介入途径只能是在《刑法》中增设针对个人预算违法行为的刑种,从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淑杰: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模式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 陈婉玲:经济法责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 王永礼:预算法律制度论[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4] 刘剑文: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 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M].中信出版社,2005.
[7] 刘剑文: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 财政部预算司:部分国家预算法汇编[M].外文出版社,2005.
[9] 托马斯.D.林奇著,苟燕楠、董静译:美国公共预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10] 朱大旗、何遐祥:预算法律责任探析[J].法学家,2008(5).
刚修订的预算法对于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方面都有细致的规定,重点强调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早先预算收支包括按功能和经济分类两套体系,大多数事业部门依照功能分类。但是新预算法规定现在按功能分类之后还要按照经济分类,以保证预算的不断细化,由此来说明政府各项职能的差别。新预算法对于预算的编制做了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导致预算编制难度加大,这就对于预算管理的精确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普通高中在预算时需要按照“几上几下”的方式做好校内的预算,然后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财政方面的预算,并且做到内外统一。普通高中的预算要做到“三早”:早规划、早实施、早编制。早规划是指各学校要做好顶层设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专项工作以及经费的重点投入方向;早实施指的是根据有关项目的管理办法,尽量早的开展项目的论证、采购等申报批准工作,确定本年度的购置明细,以便于规划使用资金,提高整体的执行率;早编制指的是校内的预算编制要早于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现在大多数上级部门的预算是在10月份上报,而校内的预算在11月份才开始编制,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出现了内外两张皮的现象。所以早编制对于学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便于让校内的需要与上级的预算要求进行对接,形成一致化的预算体系。
二、新预算法下普通高中要促进会计核算精细化
新的预算法做出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预算数分别列出来。对于一般的公共预算,应该按照他的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依照这条规定,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既要按功能分类进行核算,又要按照经济分类进行核算。同时,新预算法提出各级人大要对于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查,为了满足人大的审查需要,部门决算要根据预算口径进行转化,做到结算和预算相一致。要做到精确化,需要的就是会计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做好核算工作。
三、新预算法下要加强学校的财务规范、公开
新修订的预算法增加了25条,当中的很多条款都是针对于财务透明公开而指定的,并且对于财务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水平和具体的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是教育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教育投入占GDP的4%。社会对于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也越来越关切,对于办人民满意的学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强烈。
四、新预算法下要加强学校财务人员加强学习
2015年初正式施行新预算法。新预算法在原预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针对原预算法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凸显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调整,重点强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通过地方政府举债措施进行资金的筹集。本文从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影响及改进建议进行重点剖析。
关键词:
新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
财务预算是财政合理使用的基础。旧的预算法施行二十年来,为我国的财政发展提供了发展的原则和标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旧的预算法明显的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脚步。新预算法的实施可以继续为财政的发展保驾护航,新预算法在内容形式,执行力上等有了明显的变化,变化必然导致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影响。
一、现阶段事业单位财务现状
1.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目前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尤其是在财务预算这一块缺乏工作的认真严谨,严重一点说就是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记账没有充分的依据,这就掩盖了财务的正确性,真实性。还有一方面就是财务在做预算、记账的时候不按程序走,记账混乱不清晰,不能真实的反应财务收支情况。对日后的单位财务清查核对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
2.单位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事业单位财务上存在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没有严格监督,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工作责任的懈怠。领导对于财务工作的监督工作重要性没有充分的重视,单位内分工不明确导致职务混乱,不能很明显的区分。单位内应该设置专门的财务工作审查核对工作小组,对于单位的帐薄和会计的从业资格证严格的审查,让财务工作更加的公开透明化。
3.单位各部门之间工作独立
当前事业单位财务上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单位各部门之间工作没有相互沟通、交流,每个部门都是独立工作。财务部门在做工作预算的时候,没有主动的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了解各部门之间的实际情况。这就导致实际工作中与最初财务预算或多或少的出现偏差,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措手不及的问题,影响工作效率。
4.财务工作人员欠缺专业素质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很少有变动。工作的竞争力比较小,久而久之财务工作者就养成了懒散的毛病,对工作不上心,对待本职工作缺乏积极性,往往是拖到了不能再拖的时候在去完成。由于事业单位对于财务工作的专业素质要求不是很高,也就没有定期的让员工参加培训,学习补充新的知识,完善自身。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了不能缺乏过硬的专业知识外,更不能缺少的是个人魅力,工作中的协调能力不足。
二、新预算法的新要求
1.预算必须达到公开透明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务公开透明化是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最好的监督手段。新预算法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事业单位财务情况有知情权,广大人民依法使用群众监督权。财务公开促进事业单位工作更加科学,法治化的进行。
2.贯彻预算的全面性
财务预算需要全面具体,每一笔财政支出和收入都属于财务预算。这是新预算法中明确规定的。这一项规定不仅扩大了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工作范围,而且对于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
3.保障预算审核的权威性
新预算法明确指出了审查的标准、机构、时间限制。在实行新预算法的过程中,我们要保证预算审查的权威性,进行审查工作的机构是全国各级人大,严格规定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
三、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要求
1.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财务制度
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事业单位财务制定规章制度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新预算法的各项法规,根据单位自身的发展情况做出合理的预算。对于做财务预算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新预算法的全面学习。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来执行,切记财务工作不可违反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程序的合法化,财务公开透明化。财务支出预算应该严格控制在支出限额内,不可随意超支。当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虽然是给财务工作保驾护航,但是还是避免不了问题的出现。要求事业单位在做财务预算之前要深入市场,调研评估市场需求,做出合理、准确的财务预算。
2.提升资金的利用率
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缺乏合理性。新预算法要求事业单位必须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各单位需要根据项目绩效的结果,重点的对于一些绩效较差的项目进行问题分析,找出原因,积极的寻找解决的办法,如果实在无法解决的话应当果断放弃项目,撤出资金用于别的发展良好的项目上,为人民的生活幸福,生活质量提供更多的保障。另外事业单位财务账目中必须对各项财务支出做详细的记录,尤其是招待经费更是需要明确记录。对于超出支出标准的招待费用不能予以批准,或者需要申请者重新作出调整,达到合理标准以后才能审核通过。对于预算支出要长期跟踪观察,严格监控,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财务支出出现。
3.提高风险意识使风险最低化
任何一个企业单位的发展都是面临着风险的,尤其在财政工作上,如何规避风险,使风险最小化是首要任务,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更加要小心的控制风险。在进行预算初期要做一个全面的计划,深入分析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考虑怎么能够避免出现不可挽回的情况,并且想好应对的办法,损失降到最低。严格把握好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各个时期,进行全面的监管才有可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发挥财务预算在工作中的作用。
四、总结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制度也趋于完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为广阔的平台。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做出了具体的约束和指导,在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预算法的要求下,事业单位需要根基单位自身的发展情况在工作方法上、制度上、领导约束力上做出适当的调整,权责分明。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作要有热情、责任心。公共事业单位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更全方位的服务。工作人员要有奉献精神,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作者:梁倩 单位:衡水市桃城区财政局预算科
参考文献:
[1]李竟榕.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影响及对策探讨[J].会计师,2014,(24):77-78.
关键词:新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影响
财政是国家的关键支柱,而预算作为财政工作的核心。随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改革的步伐的不断加大,也促进了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水平的发展。
一、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预算控制方法得到了改进
由于在新预算法中建立起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相关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在预算上出现超收的行为,若是遇到预算短收的情况,还能够相应的对基金大小进行调节,弥补预算的不足,即使遇到预算超收的情况,还能够对赤字进行相应的冲减。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一种能够进行不断的优化的新型预算控制方法,有效的帮助事业单位更加规范的教学会计的核算工作。
(二)转移支付制度得到了完善
在新预算法中主要的主体是转移支付,这就需要对转移支付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健全,在对于市场竞争可以发挥调节作用的事项中不需要再设立专项的转移支付制度,而在上下级政府共同负责的事务上,上级的政府单位要事先告知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数量,同时把预计的数量算入本机的预算中[1]。另一方面,在专项转移支付的方面上,作为上级政府不应该对下级政府要求对相关的配套资金进行负责与承担。对新预算法中的新规定中要在一定程度上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进行相应的优化,同时也要对相关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制度合理的优化,保证在分配资金中能够进一步的实现公开科学,有效的对事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工作大大的推行。
(三)体系更加完善、预算更加的透明
在新预算法的推行工作中,需要对事业单位的预算进行全社会的公开,可以进一步的帮助相关事业单位有效科学的完成对核算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要在工作中始终保有一颗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要切实的贯彻相关的工作标准,充分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的过程中,社会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工作。
(四)对预算风险管理进行加强
在新预算法中,对于相关的地方政府的举措债务行为中也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与相关的标准,对主体有效的进行了限制、对方式、用途、规模也有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时政府在其中也需要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必要的控制。新预算法对预算风险的管理进行了加强,导致了事业单位对债务工作管理的要求也进一步的提升,促进相关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风险控制的完善工作,帮助事业单位的预算风险的发生率进一步的降低。
(五)对预算支付有强烈的约束性
新预算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崇尚节约勤俭的原则,对各个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的支出费用、相关的建设费用进行严格的控制[2]。与此同时,面对预算的超出部分新预算法也崇尚对其进行责令整改,相应的处罚财务负责人员。由于新预算法对节约勤俭的行为进行推广,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事业单位有效的按照控制预算费用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督促作用,坚决的对浪费等不良的行为进行杜绝,在合理的安排预算支出的基础上,对群众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进行进一步的提高。
(六)保证会计核算的全面性
在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其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费用都要纳入至预算的工作中,实现全口径的预算过程。而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的工作中,需要在扩大其工作的范围的同时,也相应的对财务工作的工作效率、具体要求提出新要求,这样可以保证财会工作的范围更加的广阔。而预算工作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括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新预算法的实现可以确保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全面性,明确了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的范围、相关机构、时间限度、要求的内容等,促进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结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我们简析了新预算法迅速发展的环境下,探讨了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探讨目的是为了更好更高效满足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发展力度与质量。随着新核算法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并为了更好的财务工作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唐平生.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26(2):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