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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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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一、国外有关制造业的税收政策

机械制造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给予了普遍的重视与支持。各国均结合本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在税收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安排等各方面给予了持续激励。

(一)美国。

美国并没有针对装备制造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对产业发展的鼓励主要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税收激励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形式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实行的是高税率政策,结果严重阻碍了高新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R&D(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美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政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27.5年以及39年(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非居住性不动产回收期限为31.5年,下同)。大多数有形个人财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

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1)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4年9月1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2)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3)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4)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30%折旧扣除的财产除外。(5)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2002年为2.4万美元;2003年为2.5万美元),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2001年9月10日之后购置、2007年之前在曼哈顿“自由区”投入使用的财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3.5万美元。(6)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7)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快速摊销。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相一致。

不针对特定行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是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目前,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1)美国税法上明确,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2)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包括官方资助的和非官方的)属于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营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2)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1)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2)在R&D费用发生当年做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性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为了鼓励对小型企业投资,美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其中最重要的优惠是:允许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票所获利得的50%免税,但是持有小型企业(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为5年以上。

(二)日本。

日本也是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产业的激励政策,现行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内投资法人的进口税收鼓励。国内制造业法人于本年度进口的某些指定免税进口货物量超过自1989年4月1日以来各年中此类进口物品最大数量的至少5%时,可以要求从法人税额中扣除进口商品增加额的4%。对于特定的国内投资法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其组建后最初5年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7年(标准结转期为5年),这项特殊规定适用于2002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2002年税制改革中将其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

2.对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中小企业于2002年3月31日之前购进并使用的指定机械和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系统)购进成本的7%以及购进的指定节能型机械、设备调整后购进成本(25%-100%)的3.5%或者7%,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2002年税制改革将此项税额扣除适用期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1998年创立的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进一步降低了机械设备的购进成本和租赁费用,由特定中小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和大型船只购进成本选择按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适用期限从1998年6月1日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

3.对R&D的鼓励。所有R&D支出和开发专利权的成本,既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也可以分几年摊销。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R&D支出最高金额的增长部分支出额,允许有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投资给予特别加速折旧津贴。某些产业成立的联合研究会购买新机器及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列支。对中小规模的企业也规定了特殊的税收激励措施。对于提交蓝色申报表的中小企业于1985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间开业的各会计年度产生的试验研究费,允许其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中小企业支出的试验研究费的10%。扣除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对于符合创新经营促进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在设立后10年以内,实施新领域开拓计划以及上年度试验研究费和开发费总额占收入金额的比例超过3%时,企业内部留成不予征税。试验研究费超过过去5年中前3年的平均数,按增加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日本的许多政府机构还都为批准的科学研究项目提供直接的帮助支持。

4.对资金转让损益的递延征税。2001年税制改革配合商法的修改,创立了企业重组税制。凡符合企业合并、分立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实现资金流通以及企业重组时相互持股比例超过50%直至100%等条件时,对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给予递延征税的优惠待遇。

(三)韩国。

韩国通过《税收减免管理法》和《外国投资促进法》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1999年1月1日制定了《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合并和替代了原两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制造业作为韩国的重要产业,同样适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措施包括:(1)投资准备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的20%以内设立投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当从提取准备金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作为实现利得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相当于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了一笔期限大于3年的无息贷款,支持企业投资)。(2)投资抵免。中小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等企业资产,或者在销售店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以按照购置额的3%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直接减少公司或个人的应纳税额,直接减税优惠)。(3)新建中小企业的优惠。新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自新建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所得税六减半);新建中小企业自设立以后5年内减半征收财产税(财产税五减半)。此外,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可以免税两年(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两免)。(4)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在大城市内的中小企业,根据其行业不同,可以享受10%-3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的减征优惠(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减征)。

2.促进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所有符合规定目标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以下优惠:(1)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按照其毛营业所得的3%(技术密集型行业和某些符合条件的资本品行业为5%)提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但是同样需要在提取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2)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抵免。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大者享受税收抵免: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的15%;或者当年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比前4年的支出平均数超过部分的50%。(3)投资于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设施的税收抵免。公司购买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职业培训的,最多可以按照其总价款的5%抵免。(4)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受让技术的公司,则最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中小企业为10%)享受税收抵免。(5)风险资本利得不征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建中小企业的,其出售该中小企业的股票或者权益所实现的利得,免征公司税,,(6)股票选择权的税收优惠。行权所实现的所得,若不超过3000万韩元,则不征税。

3.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1)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抵免。居民或者本国公司投资于下列之一者,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中小企业为5%)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提高中小企业工艺和制造自动化水平的设备;提高制造技术和技能的设备;电子商务设备。(2)特定用途的设备投资抵免。投资下列设备可抵免3%:防污设备、清洁设备、防止工业危害设备和采矿安全设备等。税收-[飞诺网]

(四)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利用税收法典鼓励企业的R&D投资方面有着很长的历史,制造业作为加拿大的重要行业也深受其益。

1961年以前,R&D活动的经常性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在前两年发生的R&D资本支出的1/3可以在当前年度扣除。R&D支出除经加拿大税务署批准的以外,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5%。1961年,资本支出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全额扣除。1962年,取消对超过上一年度应税所得5%的支出申请扣除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以1961年的支出额为基数,R&D支出(经常性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超过这一基数增加部分的50%,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1967年,全部R&D支出超过1961年基数增长部分的50%扣除规定,被《产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规定的政府补贴所取代。新法规定,超过基期平均支出额增加部分的资本支出的25%和经常性支出的25%,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现金补贴。基期被定义为补贴年度以前的5年。对这25%的税收补贴免税。1975年,将对R&D资本支出可以推迟到以后年度抵扣的优惠政策扩大到经常性支出。现在经常性R&D支出和资本性R&D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冲销。1976年,《产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被废止。1977年,引入R&D投资的税收抵免措施。抵免比例从5%—10%不等,因地区而异。1978年,R&D投资的税收抵免比例,对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区提高到10%,对滨大西洋诸省和魁北克的加斯佩地区提高到20%,并引入对小企业R&D投资给予25%税收抵免的规定。引入除以前3年平均数额之外再给予R&D支出总额50%税收优惠的规定。1983年,对科学研究支出的税收抵免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R&D支出的基本税收抵免比例提高到20%,对加拿大滨大西洋省和魁北克省的加斯佩地区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0%,对小企业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5%。取消应税公司应在1年内申请税收抵免限额的规定。允许把未使用的抵兔额度向后结转7年和向前结转3年,冲销应缴纳的联邦税收。小企业当年结余的未使用抵免额度的40%和大公司结余的未使用抵免额度的20%可以申请退税,但这条退税规定1986年5月已到期。取消50%附加优惠的规定,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允许公司把未申请抵免的结余额度转让给购买该公司新发行股票的个人去申请抵免;对免税公司和非公司组织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其未使用抵免额度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加拿大政府还建立一种新的筹资机制,即《科学研究税收抵免制度》(SRTC),该制度1984年1月立法通过。其主要内容是:(1)投资者通过购买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公司(不论是否与研究开发有关)的股份、债务,分享其产品或收入利益而获得50%的税收抵免额。(2)R&D公司根据该税收抵免制度每筹集到1美元的投资支出,就可以得到相当于投资者转让的抵免额的退税。(3)R&D项目实施公司在筹集到资本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声明放弃其对R&D投资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的申请权。R&D公司可以按其R&D支出额的50%申请退还应退的税收抵免额,该公司曾声明放弃过对这种税收激励的申请。(4)如果投资者是个人,税收抵免则要将按符合条件的投资中规定数额的34%从基本联邦税收中冲销。节省所得税的计算意味着总有效抵免比例约为50%。对公司投资者而言,税收抵免比例是50%,要从联邦税收中申请冲销。1984年10月10日对外公布关于某些“流动性强”的享受科研税收抵免的投资可以延期偿付的规定。有接近60%的科研投资申请居于“流动性强”的交易,在这类交易中,投资者和公司都转让抵免额度。在一笔典型的流动易中,投资者将借给科研公司100美元,其中55美元为见票即付。尔后投资者就可以从联邦政府收到50美元作为税收抵免额。短期过后,投资者就将收回贷款。在处理纳税申报表时,收回的55美元还款加上50美元税收抵免共计105美元,投资者获利5美元。《科学研究税收抵免制度》于1985年5月被废除。加拿大公民控制的小型私人公司投资于R&D项目的经常性支出获取的税收抵免额可以申请100%退税。这条规定从1985年5月23日开始抄行,并无有效期的限制。符合R&D鼓励措施的支出必须是“全部用于”R&D项目的规定被新的条款规定即一项支出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是用于R&D项目即符合R&D鼓励措施所取代。“科学研究”这一术语被修改为“科学研究与试验性开发”。这种修改的目的是要确认绝大部分的产业R&D投资都集中在对新产品或新工艺过程的试验性开发上,而不是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五)俄罗斯。

俄罗斯对制造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它所全面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上。俄罗斯1992年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对俄罗斯境内生产的商品、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征收,也对进口到俄罗斯境内的货物征收,但是进口某些“技术型”生产设备可以享受减免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俄罗斯大力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扣除的项目已很少,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入账后就立即给予抵扣。

(六)德国。

德国制造业所有R&D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用于R&D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R&D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对许多R&D密集型的产业,政府也给予进一步的现金补贴或税收抵免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R&D项目,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

(七)英国。

自1997年6月2日以后,对于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中小企业购买大多数类型的机器和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所有企业的经常性和资本性研究与开发支出都可在发生当年申请扣除。并且,自2000年4月1日或者以后起,对于小公司的一些R&D费用给予税收抵免。对于还没有开始贸易的公司,允许从其利润中扣除150%的R&D支出。2002年以后,这一税收优惠扩大到大公司。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也都对R&D投资给予直接的帮助与支持。

(八)法国。

政府为R&D项目提供高达其投资成本50%的补贴。在税收上这种补贴被视同贷款而非该公司的所得。R&D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从事R&D活动使用的厂房和设备投资也适用加速折旧的规定。专门从事R&D的公司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待遇。特许权使用费和专利权的销售收入如果在3年内用于再投资,则不征税。

(九)巴西。

对符合技术条件的工农业企业实行多种优惠:(1)可以按照当年R&D支出的15%抵免公司税(包括支付给居民研究机构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不超过应纳公司税的8%,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两年。(2)通过抵免的方式免除设备、机器、仪器、配件和工具的商品流通税(即其进项允许抵扣)。(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仪器、设备,除了按照正常折旧以外,允许再按照正常折旧率双倍计提折旧。(4)可以按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科技援助费和根据经批准的合同支付给非居民的专项服务费时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的50%享受税收抵免,并减半征收金融交易税。但是享受优惠企业必须承诺至少按抵免额或者减税额2倍的资金投向境内的研究活动。(5)生产技术先进或者大批量生产资本品的企业,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科技援助费,在运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所得的10%限额内,予以税收扣除。(6)为取得或者维持工业产权而汇出的资金,免征预提税和金融交易税。

(十)中国香港与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是以纳税人的工业装置及机械安装成本的60%提取首次折旧,以后年度按类型的不同,折旧率分别为10%、20%和30%。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首次为20%,其以后年度折旧率为4%。商业建筑物每年的折旧率为4%。

中国台湾对模具工业用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扶持发展,主要有下列几点:(1)将模具工业列为“策略工业”的第一位,鼓励发展;(2)新建模具厂可免所得税5年,5年后如增资1000万元(台币)以上,由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可再免税4年,4年后如又增资1000万元(台币)以上,由再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又可免税4年;(3)免税期满后,模具厂所得税比其他行业优惠5%(其他行业为25%,模具行业为20%);(4)凡进口模具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二、国外税收政策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国外产业税收政策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世界各国都注意同时使用直接和间接的激励政策来刺激产业的发展,但西方发达国家更主张运用间接的税收激励,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多地使用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世界各国的产业税收政策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注意普惠性的政策和特惠性政策调节相结合,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即不限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特定地区、特定性质、特定规模的企业等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固定资产折旧、R&D费用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大多数国家税收政策的共同特点。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税收政策体现得尤其明显,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也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这些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更多的是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的。虽然目标是促进新兴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但没有直接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从而保证了这些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我国根据产业政策指导方向,为加快锻造等基础性行业的发展,提高锻造企业科研开发能力和产品技术水平,“十一五”期间,我国提出了“扶优扶强,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该说,我国将对基础性行业扶持发展的落脚点定位为提高企业科研开发能力和产品技术水平,抓住了行业发展的关键,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但是,将支持发展的原则部分地定位为“扶优扶强”,则可能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彰显了我国在发展基础性产业问题上急功近利的思想。这一方面是由于“优”和“强”从来都是相对的,我国锻造等基础性行业的水平在世界上基本上并不占优势,需要大力发展,而国内企业“优”和“强”的标准又是难以定义的,硬是划定国内锻造行业的“优、强”企业必然引起行业内企业的相互攀比,从而陷入争项目、争资金、争政策的计划经济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税收政策设计促进产业发展是要遵循一定的科学理论的。据世界银行的实证研究发现,“稳定和可以信赖的税收制度再加上与资本输出国税率大致相同的税率是投资激励措施有效前提条件。低公司所得税的稳定税制比高税负、高激励但不稳定的税制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大。”对锻造行业支持的税收政策设计定位为“扶优扶强”,不仅政策的效果难以考量,而且有悖于税收公平,不利于我国稳定税制的建立和整个基础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各国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

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各国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是有效撬动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政府鼓励的方向发展,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税收激励措施明显地体现出了这一点。撬动行为的工具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头——对科研开发的激励措施上,包括科研开发资金的筹集、开发费用的双重优惠、开发设备的折旧与折耗、投资抵免等。这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的给予并非是政府开出的免费午餐,企业优惠的最终获得取决于企业的开发投入以及投入的多少,多投多得,少投少得,不投不得。税收优惠与企业的投资行为是相互制约的,互惠互利,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与政府间互动性的双赢政策。当然,企业的开发筹资是充分得到政府的支持的,有的已充分体现在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之中,譬如,各种准备金制度等。税收优惠对投资开发行为的激励并不以企业的规模大为划定适用与否的界限。而且,各国政府都更加看中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制定各种措施加以鼓励和保护。近几年来,为支持锻造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曾给予部分锻造企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此次我国有关部委研究制定关于对装备制造行业的激励发展措施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适用也处于一个焦点环节,成为众多企业竞相争取的关键。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看,“增值税先征后返”是在产品生产的下游环节所设立的税收优惠,很难保证“先征后返”的资金能够按照政策设计的意图用于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扩大投资,政策设计的效果难以保证,基本上是政府对享受政策的企业提供了免费的午餐,难免该政策会成为众多企业竞相追逐的对象。这一点可以从我国锻造行业评分标准中少得可怜的科技开发经费中得到相当明确的印证。当然,这种政策设计简单直接,易于操作,无论对政策执行者还是对享受政策的企业来说均会省时省力,方便快捷,但却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式支出中支出与管理的脱节,对税式支出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西方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与我国明显不同,各国对行业的刺激均会体现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税收激励均是间接配套,注重发挥导向作用,从实证的情况看,税式支出均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3.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各国在受鼓励产业的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如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来,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些国家则是执行强制性的加速折旧,促使企业加速回收投资成本。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所得的分割与让渡,如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免征各项税收。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各国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控制偏严,对于企业生产的重要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高于发达国家,对于加速折旧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加速折旧在我国还只是一种特惠性的措施,像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均鼓励企业使用各种加速折旧的方法,美国甚至制定了强制性的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目的是督促企业加速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对于固定资产的税金支出,绝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在增值税中进行一次性扣除,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只是增量型的扣税制度,不仅在增值税上存在重复征税,而且也直接加大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对于技术开发费的扣除,虽然我国实行了税前抵扣和加计扣除的政策,但是,对于加计扣除,我国实行的仍然是税前抵扣,且扣除的最高限额只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6.5%,对于不足抵扣的部分,则直接摊入了企业的开发成本,而大多数国家在严格区分科技开发和一般的投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则规定了相当宽松的税收优惠,加计扣除可直接抵扣应纳税额,可相当于应纳税额的20%-35%,对于不足抵扣的部分,则允许企业向前或向后抵补,有的抵补时间可达15年,甚至是无限期抵补。这一税收优惠措施无疑对企业的科技开发活动起到了强烈的刺激效果,保证了企业在科技开发领域源源不断的资本投入。

4.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发达国家在选择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上,一般是站在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高度来加以甄别,坚持产业内普惠,重点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而少有按企业的性质、规模等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这一方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透明及税制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增加企业对政府和税制的信心,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税收优惠则有所不同,在产业税收优惠存在的基础上,大量存在的仍然是按企业的性质、规模、地区等而设立的税收优惠,个案的税收优惠更是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甚至个案税收优惠与产业发展规划相互冲突的情况也并不鲜见。由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相互交织,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憾。这不仅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很难谈得上税收公平,就是基本的所得税法规条例也被肢解得支离破碎,专业人士一时也很难搞得清楚。

5.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建立了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我国在税收优惠支出的管理上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譬如,对部分锻造企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效果,我国就缺乏科学的测算与管理。虽然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我国锻造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工艺水平、生产设备、环境治理和劳动条件等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但是,我们能否将锻造企业这些年来的成绩都简单地归功于“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这一税收激励政策?对这一问题我们尚且缺乏严密科学的论证。因而,我们至今无法对“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效果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对是否继续执行这一政策还是另择它途我们仍然缺乏计量检验的实证依据。这一点对我们制定装备制造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以及加强税式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

三、我国有关装备制造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装备制造业现行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流转税类。

1.进口货物免税类。

(1)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2)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1997]37号)。

(3)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4)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36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2.减税类。

(1)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J6勺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2)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①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②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3.出口退税类。

(1)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2)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3)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出口退税率17%。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财税[2003]222号)。

4.即征即退类。

(1)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2)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3)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5.先征后返类。

(1)商品铸锻件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规定所列284家铸锻企业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35%(财税[2003]95号)。

(2)模具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国家规定所列160家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销售的模具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先征后返70%(财税[2003]95号)。

(3)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税款额度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00%(财税[2003]97号)。

(二)所得税类。

1.固定资产折旧类。

(1)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工字[1996]41号)。

(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1996]41号)。

(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4)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5)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113号)。

(6)特殊设备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

(7)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1号)。

(8)折旧年限孰短。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工字[1996]41号)。

(9)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2.减免税类。

(1)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2)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5)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3.税额抵扣类。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抵扣(财税[2000]25号)。

4.再投资退税类。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2]70号)。

5.投资抵免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6.亏损结转类。年度亏损结转。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条例第11条)。

7.税项扣除类。

(1)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扣除。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2001]9号)。

(2)取消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经费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的规定取消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国税发[2003]70号)。

8.技术开发费扣除类。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四、税收政策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从中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上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显得非常凌乱,难成体系,税收激励目标也不明确,对纳税人和不同产品的不公平待遇大量存在,税式支出管理也亟待强化。借鉴世界银行的实证研究结果,“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应当形成一个企业信赖的环境,这是促进投资战略的第一步。也就是说,要从制度上建立可持续的经济政策,消除税收和非税收的抑制因素,避免税制的朝令夕改。一旦企业的自信形成,税制的可靠性不再成为问题,该国就应当考虑进行目标明确的税收政策干预,如快速注销(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宽减和投资税收抵免等来刺激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的新投资”,我们认为,由于装备制造业属于经济发展的物质生产力范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特殊地位,必须作为特殊行业加以保护和支持。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必须和一般的加工制造业相区别,确立相当明确的政策目标,进行重点扶持。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扶持的基点应该立足于促进企业投资和强化企业科研开发上。对于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重新进行梳理和归集,在考察其实际效果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出台一揽子并且相互配套的税收激励措施,逐步将现行的税收优惠改造成规范的和稳定的产业行业税收优惠,为我国产业和行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设建立政策模板。坚持“产业、行业税收优惠为主导”和“间接优惠为核心”的原则,尽量避免依据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产品档次等设立税收优惠的做法,减少个案优惠和直接优惠的数量,增加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加强税式支出的预测、控制、考核和管理,基本上不再向企业发放税收优惠的“免费午餐”。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对装备制造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流转税。

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关税等有关税种上。

1.在该产业上率先在全国推行彻底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改革。在东北地区业已取得增值税转型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改革由地区试验不失时机地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选择性的产业行业试验,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同时推广所带来的财政经济风险,,同时,由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实行增量抵扣制度,增值税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所以它是一种不彻底的改革。装备制造业所处的产业经济环节决定了它更适合采用固定资产进项全额抵扣制度,若再配置以允许下游企业所购进的增量装备制造业固定资产产品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这样既可以促进装备制造业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业经济下游的生产成本。从实际情况看,装备制造行业普遍存在历史负担较重、更新改造能力较差、固定资产更新速度较慢等状况,固定资产增值税增量抵扣的税制改革很难使其受益。在装备制造行业推行固定资产增值税全额抵扣,不仅可以逐步校正增值税的重复征税,而且可以减轻其投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开发与投资。

2.调整完善进口货物免税制度。对于装备制造业投资自用、贷款自用、技改自用以及研发自用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技术和必需的而国内又无合适替代品的原材料等,建议参照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大力开展科研开发,走自主创新之路,可对成套设备引进和科研开发所必需的、国内一时难以制造的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加以区别,对成套设备引进可只给予免征进口增值税的照顾,而对进口关税则不予免征;对于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则同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免征关税的照顾,因此来调节进口结构,促进国内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3.坚持鼓励出口原则,强化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意识,对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继续实行保护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为装备制造业开展国际竞争创造条件,建议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维持17%的退税率水平。

4.改革和完善装备制造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制度,切实强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建议对商品铸锻件、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等装备制造业产品在整个装备制造业全部企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给予全部先征后返,但是,先征后返的税款不再直接到达企业的资金账户,而是用全部先征后返的税款首先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装备制造业科研开发基金,各企业可以按照各自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款在基金内设立各自的基金账户。基金以无息贷款的形式专项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提供资助,各企业根据各自科研开发的实际需要进行自由申请和使用。科研开发基金的管理和对使用效果的考核可由主管退税机关、国家政策性银行、装备制造业协会共同管理。这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意图,加大了对先征后返税款使用的制约,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返还税款的集约效应,对整个行业的科研开发将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所得税。

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减免、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税项扣除、科研开发费用扣除等几个方面。

1.加大固定资产折旧力度,促使企业尽快回收投资成本,提高装备制造业的再生产能力。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促使企业快速收回投资成本,是世界各国在实施税收激励过程中的基本做法。制约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投资乏力,生产设备陈旧和技术手段落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因此,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全面实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于有效破解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瓶颈”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对选择性的企业实行了选择性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企业的甄别、加速折旧的贯彻上均存在一定的难度,难以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保证政策效果,建议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内推行强制性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业内所有企业的有形动产和购入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均要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房屋建筑物等生产性不动产可加速30%-50%。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行业投入不足、资金来源匮乏、科研开发经费不足的状况。

2.调整所得税减免思路,压缩一般性减免,重点支持科研开发。我国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运用上,除了对免税的使用外,更多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做法。事实上,“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基本上是给予鼓励发展的新办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由于所得税法中有关亏损结转的一般性规定,“两免三减半”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在亏损结转的基础上又叠加的一块税收优惠。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它是鼓励引进资金,开办新厂,而对即有企业的升级换代、科研开发益处不大,它已经越来越转变为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果说这项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强化自主创新的新时期,它已经暴露出了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装备制造业的设计研究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内部的设计研发中心,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企业单独设立的设计研究院以及企业与有关设计单位联合开发所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1、居民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一些税收政策在刺激我国居民消费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进一步就刺激我国国民消费需求仍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仍然不够高,其主要表现在国民消费能力不强。其次,贫富差距太大,消费不均衡。再者,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使得很多居民普遍认为钱存在银行是不错的方式。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作用,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费用扣除范围不够科学合理;还有,税率政策在设计上面存在问题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2、造成问题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目前实施的税收政策不够科学合理,其可行性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我国经济回升基础不够稳定,其经济发展过快,财政人员还无法很好的适应现代化经济增长趋势,很多时候政策制定没有抓住最好的时机。或者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体系在运行中,由于新旧体制相互交织,容易引发很多矛盾和问题。这些都说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二、进一步刺激消费增长的税收政策

    进一步刺激国内居民消费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对政策进行研究,尽快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而实现居民消费水平明显的增长,且增长趋势能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下面提出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帮助解决当前问题。

    1、整改现行的消费税收政策

    由于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方向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所以,政府要通过改革调整消费税,来引导我国居民消费方向,不断推进消费结构升级。首先,可以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取消一些商品的税收,如减少烟酒、化妆品等一些生活必需品以及汽车轮胎等生产材料的税收。然后适当增收一些行业消费税收,如电子产品、高档家电等商品的消费税收。其次,还可以考虑降低一些交通工具行业商品的消费税,使得商品的价格得到一定程度的下滑,刺激居民消费,如摩托车、电动车这些商品的消费税。

    2、完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直接影响着居民手中可支配的消费资金。目前由于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消费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政府可以通过缩小税收范围,降低中下阶层居民收入税收,从而有效的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提升整体消费水平。首先,必须要改革个税征收点,创新税收模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将不同消费对象进行分类,然后依据情况征收所得税。如果征税对象属于投资性、没有消费费用扣除的项目要实行分类课征,如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所得的收入。而对于劳动所得报酬要实施综合课征,如薪水、承包项目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等费用。其次,要适当的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将个人财产,如购房、医疗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等作为扣除对象。同时,制定税收政策时,工作人员要考虑个人赡养老人以及子女的不同情况,然后制定不同的税收扣除范围,一定要照顾我国中低层居民生活水平情况。最后,要适当调节超额累计税率,降低税率,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征税对象进行综合考虑。

    3、新增其他税收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没有涉及到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税收,而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活动部门,也可以适当的对其进行税收。首先,政府要结合自身行政手段,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建设,增加居民消费信心,刺激消费。工作人员在开展税收设计工作时,可以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一些私营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或者社会团体等对象加入到社会保障税缴纳中,从而带动居民消费。其次,要针对不同参保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一般可以按照下面税率征收:养老保险征收税为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6%;失业保险由单位缴纳1%,而医疗保险则由单位和个人各交3%。依照这种征税税率试行征收税务,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4、加大各项税收扶持力度

    加大扶持力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其政策主要扶持对象是失业或者待岗人员,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就业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首先,要适当放宽对一些安置就业企业的限制。并且实施一些有利于安置就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减少税收,进而减少企业发展的负担,使其更好的发展,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同时,还能增加居民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尤其是要鼓励企业使用广大农民工群体,将这种情况纳入特殊扶持对象中,进一步降低税收利率,并且还提供一些其他的资金扶持。其次,还可以适当增加优惠税种,对自主创业、个体户以及一些困难户实行优惠政策,可以定期减免营业税、经营建设费用以及教育附加税等。通过这些政策激励更多的居民自主创业,增加自己的收入。只有居民收入得到提高,居民才会有更多的收入资金进行消费,所以,政府税收政策要针对不同的居民群体,实施不同程度的征税税率,促进居民消费水平均衡提升,经济均衡增长。

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税收政策;节能减排

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现状及不足

1.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我国现行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缺乏总体把握和系统考虑,较多的过于零散地分散于财税部门的各种通知、具体规定中,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效力级别较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并且,目前我国现阶段还缺乏环境税、碳税、废弃物处置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完善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尚未真正构建,难以发挥合力,使得我国节能减排的成果难以巩固,弱化了税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这既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也不利于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普遍提高。

2.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中包含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虽然简单易行,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而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而较少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形式过于单一。另外现行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作用方式多以激励支持为主,而缺少必要的约束限制,即对采用先进技术、节约能源、符合投资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未进行有效的约束,未使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有效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

3.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小。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三十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涵盖了节能减排的方方面面,但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以及《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远未达到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覆盖面较窄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如增值税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政策,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予以支持,而对在我国潜力巨大、对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阳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等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又如在税收优惠较为集中的所得税方面,其政策设计中往往存对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覆盖面太窄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造成税收的助推和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建议

1.优化整合税收政策,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针对目前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的现状,建议统一管理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可考虑将分散于各个相关部门的涉及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统一由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并使之成为对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公共政策,在总体上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同时还要理顺不同能源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减少政策冲突,增强政策配套性。这样既可以使各项能源税收政策形成合力,提高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改变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过多地局限于某地域、某行业、某企业、某项目等不足,调整流转税、所得税等现有税种的优惠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范围,要建立覆盖能源生产、消费和回收全部过程的税收项目。要重点扶持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节能减排高科技产品研发、使用等,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重点行业,如钢铁、电力、造纸、化工、煤炭等,可考虑分行业制定节能减排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纳入征收范围,并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税费并入资源税。同时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其节能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如对饮料容器、电池、塑料包装物、一次性纸制品、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等,可根据其消费对资源的耗费情况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强化消费税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3.多种税收政策并举,有针对性地使用税收优惠手段。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的巨大推动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直接手段与间接手段配合,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全方位支持节能减排,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直接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同时,应根据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支持的环节和手段,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高政策支持效果。在作用方式上,要强化税收手段的约束作用,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和产品实行重税政策,运用零税率甚或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我国税费政策制度中与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尽管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都进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可是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程度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从抑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4、其它税种.一是增值税.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排污费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还以排污费形式专门进行制约和调控企业污染行为.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但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去防治污染.另外,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力度不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和有力的监督考评制度,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发达国家在环保税收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一)能源税

能源税是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能源开采税、能源消费税和能源增值税.美国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所征收的税就是能源开采税,美国现已有38个州开征了这种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而荷兰自1996年开始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使得该国环保税收人大为增加.能源增值税是对环境资源在生产、流转环节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瑞典从1990年开始征收此税,卢森堡、西班牙、挪威、奥地利等国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能源税的征收变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可以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

(二)大气污染税

为了控制废气排放,开征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保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国家通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征收此税.二氧化碳税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为调整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瘦现象而设置的能源税.欧洲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荷兰等国先后开征了此税.德国自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该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而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该税由省级政府所属的30个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征收,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含量来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四)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纸制品和旧轮胎等.该税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也可以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美国、法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对旧汽车轮胎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此税.比利时规定,对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及电池等各类产品课征这种环保税.挪威于1974年对饮料容器瓶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五)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产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资金.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先后开征了垃圾税.以荷兰为例,垃圾税以家庭为单位,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各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目或其产出的垃圾量进行选择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是根据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进行征收.垃圾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为处理垃圾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垃圾的产出,改善环境质量

(六)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机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其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噪音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均已开征此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用于对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开支.荷兰的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机场周围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音的产生量,税收收入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

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废气、废水、废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税.张美芳在《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减少了70%,美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效果显著".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环保税收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于保护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正如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的,在有效开采、使用自然资源和处置废弃物方面,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从治理我国环境破坏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看,我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方面开征单独的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税费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资源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耗.具体设计如下。(一)开征污染税

污染税指为了减少利用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国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无偿征收的一种行为目的税

1、税目的设计.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纳税人设计.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环境,抑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税就必须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以直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费用最少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设计纳税人时,有些税目可以将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有些则可以将使用危害环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3、税基的设计.从理论上讲,污染税的税基有三种选择: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该税税基;第二,以污染性单位的产量作为该税的税基;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该税的税基.在这三种选择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废物排放和技术测量便利、成本较低等优点,通常为世界各国首选

4、税率的设计.污染税的税率应当是累进税率,按照有关排污技术标准确定一个基数,排污标准在基数之内适用基本税率,超过基数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从而使纳税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少发生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同时,污染税应实行差别税率.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

5、征管的设计.由于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因为就环境污染行为分析,纳税人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噪音对环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较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的清理和恢复;二是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三是作为生态环保奖励;四是作为征收污染税的业务建设支出

(二)实行费改税

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有必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入新开征的污染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即排放气体污染物的项目分类并入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税目;排放液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工业废水税目;排放固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固体废弃物税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资源收费,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收费制度混乱,这都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三)改革现行资源税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资源税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为了使其切实做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该对我国资源税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可再生资源也要征收资源税.其次是改革税率,一方面将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即将资源税由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另一方面继续提高税率.这样资源税和资源价格直接挂钩,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企业主动节能降耗

(四)增加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为了增强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更新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全国化工、纺织等企业,允许购置的消烟除尘、处理三废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多方面配合

尽管税务部门是我国环保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但是要使相关政策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还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