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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翁莫把秋荷折,因与游鱼盖夕阳。——【宋】周密《西塍废园》
3、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唐】杜牧《秋夕》
4、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唐】孟浩然《宿建德江》
5、一夜绿荷霜剪破,赚他秋雨不成珠。—— 【唐】来鹄《偶题二首》
6、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宋】苏轼《赠刘景文》
7、夜半酒醒人不觉,满池荷叶动秋风。—— 【唐】窦巩《秋夕》
关键词:惊奇;瞬间深度;价值模式
电视剧是视像直观的艺术。囿于传统观念,如电视屏幕狭小、清晰度低等,电视剧的影像意识一直较为薄弱,画面感知效果不被重视,视像表达也难以形成一定的主体风格。电视剧视像叙事的深度探求,使观者在审美感知中具有了一定的价值思索、探求的可能。
美的根本属性在于深度性,在于其价值特性。深度意味着意义的获取。语言基于词与词、句与句结构准则而起作用,而图像则是基于其直观现象的符号性质来创造意义。电视剧视像叙事,图像符号的本质直观,瞬息流动的影像世界中,意义的探求首先源于观者的审美感知力度,或者说审美介入的程度。深度性为视觉画面带来了经由视觉又超越视觉的审美体验。也正基于此,电视剧才能免于“低俗艺术”、“平面艺术”的嘲讽。
一、“惊奇化”与深度
电视剧长篇叙事形式,对于观者来说,惊奇是必不可少的审美心理过程,绾结着视觉连续性。在每一集的单元结构,以及集与集之间叙事连续性的缔造中,惊奇都被视作一种重要的叙事策略,它以新鲜的情绪体验带动着观者观赏心理,具有重要的审美功用。惊奇是对美的属性的发现,深度感是往往是视觉“惊奇化”的结果。
深度感知,存在于“惊奇化”审美发现当中。电视剧以视觉图像为中介的叙事运动是一个平中见奇过程,图像审美质素的组合,是在主体的审美意识支配下,根据叙事的需要而进行的创造性表达,产生了孕育着审美内涵的形式。这种形式的“意味”只有在观者的视觉注意中才能被发现,被感觉,进而被理解。梅洛·庞蒂指出:“深度不标在物体本身上,它显然属于视觉角度,而不属于物体;因此深度不可能来自物体,也不可能被意识规定在物体中;深度显示物体和我之间和我得以处在物体面前的某种不可分离的关系……。也就是说,审美价值的实现缘于感性形式的理性把握,是审美主客体物我关系的建构。深度意义蕴涵在形式的审美“惊奇”体验当中,由此视觉观看展现出其复杂的意蕴。惊奇是审美体验的瞬间“震颤”,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它对深度的发现也是突然的、即时性的。从叙事策略上讲,电视剧意义的深度发现,往往是在影像流动中某个特定视觉形象或者一些具有修辞意味的画面中,这些视觉形象或画面观感上是新鲜的、奇异的,是被强化的视觉表现,有着突出的视觉注意性。作为叙事过程殊的“叙述话语”,这些画面陈说着意义,显示出特殊的蕴涵,沟通了剧作的表层形式和深层的美学价值。如电视剧《历史的天空》第16集中张普景和敌人浴血战场的场面,一批批围上来的敌人倒下了:
定格特写(中景):举着大刀、满脸鲜血的张普景
慢镜头:张普景举着大刀,咧嘴一笑,缓缓倒了下去
俯视镜头(全景):张普景躺在地上
空镜头:一阵弥漫着的硝烟
这几个镜头的简单转换中形成了意义,不仅让观者对其生死命运充满着紧张的期待,通过这个人物行动,我们看到了无产阶级革命战士的威猛勇武和英雄豪气,也看到了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希望和明天。这里,视像形式和叙事内容一体化,体现出剧作在审美价值上的掘进,真正实现了艺术化的审美。
二、瞬间深度
从观者的审美心理认知来看,“瞬间”感知是实现深度理解的必然选择。格式塔心理学指出认知本身就是一个迅速的、瞬间的、简单化的过程。“我们是对图像的整个形态,而不是对它所包含的孤立的视觉元素做出反应。通常我们不会尝试准确地把握外形的每一个细节,而仅仅主观的感受和选择那些帮助我们确认看到了什么的细节。这样做可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目标出现独特形状的可能性,但我们理解的精确度只需要满足我们的瞬间需要就可以了”。观者的审美感知是简单化了的视觉对象。电视剧叙述中突出某些画面形式特征,或者经营某些片断结构,目的都是向绾结观者审美注意力的方向努力。唤起并维持视觉注意是审美感知的一个必要条件。“感知取决于注意力。假如我们的注意力只集中于画面的一小块区域,那么对于其余部分就会视而不见。假如注意力被分散到一大片区域,那么我们对于各个部分都不会形成清晰准确的感知,在某一时段内我们的注意力总是相对恒定的。”电视剧观者也是如此,其审美注意力存在于瞬间的深度感的把握之中,朝着能够“明晰”感知的意义去“发现”。电视剧《成吉思汗》,故事开始于部落之争,女人、土地都成为草原上的战利品。阿额伦在婚嫁的路上遇到了前来解难的蒙古乞颜部首领也速该。二人成亲不久,铁木真降临到人世。也速该在战场上奋战归来,看到前来迎接的妻儿,他欣喜异常,赞赏妻子为他生了一个手握“苏鲁锭”(蒙古人的战神)长矛的草原英雄。当众为儿子取名“铁木真”,并命令脱朵立即杀掉俘虏铁不真兀格。脱朵刀落之时,出现了也速该双手缓缓高举婴儿,婴儿和蓝天相映的场景。画面中镜头由平视向仰视的转移,观众的注意力集中在新生的婴儿身上,这个空间造型实现了画面感知的深度。一个新生命、一个英雄的诞生,预示着铁木真,一代“风流人物”,将像一颗冉冉升起的太阳,闪耀在广阔的草原上。这个画面在故事叙述层中,只是一个瞬间的片断,却实现了电视剧对视觉形式的深度探索。
电视剧叙事中,光线、色彩原本是作为表现空间距离的形态,在叙述主体眼中,它们成为了创造瞬间深度的标志物。全景、远景、近景……;白色,红色、黑色等不同的画面感知,原本作为物理空间深度距离的认知方式,在电视图像中被作为种种召唤其情感介入的审美质素,创造着艺术的可能性。“光和影能使观看者将物体对光线的阻挡作用转换成距离信息……色彩作为一种距离提示手段,就更神妙了”。如红色、蓝色分别被视为前进色和后退色,就是观者主体深度阐释的结果。电视剧《金粉世家》画面形式的结构就多处采用了色彩、光线来营造画面的视觉艺术。如金燕西驱车邂逅贫家女子冷清秋那一刻,就采用了一种浪漫主义的写意手法:随着清风飞舞的白蝴蝶般的纸张中,一个身着浅蓝色学生装女子蓦然出现在金家公子的视野里:她清纯、素雅、端庄,一下子攫取了他的心。色彩在这里不仅是画面形象的视觉元素,也同时是营造审美情境、唤起深度审美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巴纳德依据巴特对图像的理解指出:“承认形状、线条、色彩和质感是再现自然世界中的事物,正是对某个图像外延意义的认知和理解”。光和色作为电视剧叙事基本的艺术质素,可以实现瞬间深度感知。
三、深度是一种价值模式
深度是一种价值模式。电视剧审美价值的探求,体现在图像形式和内容之间的意义建构。电视剧图像是基于电子视像技术之上的、流动的影像世界,图像显示意义的手段,必然是片断性的、瞬间的象征结构,它所创造的视觉形式,象征、比拟等修辞手段、在观者感知中须具有可供普遍理解的意味,也就是说视觉深度感,是叙述主体对表层形式趣味的有力把握,在平实性中寄寓的价值探索,而非强制性灌输思想。电视剧《空镜子》、《浪漫的事》、《搭错车》、《青衣》虽然都是一些日常生活的素材,但是导演往往擅于在生活的洪流中迸溅出生命的浪花,如孙莉姐妹和镜子的隐喻等,筱燕秋学演青衣时扭结在一起的水袖等,都具有一定的深层“言说”意味,丰富了剧作的思想艺术。审美价值是电视剧视觉美学深度意义的实现,也是其叙事长篇延续的生命力所在。
此外,电视剧长篇叙事的结构形式,以及电视剧作为大众的视觉艺术,面向各种文化层次的受众,决定了它只能是瞬间的深度展现。它在视觉呈现上必须考虑到大众近似取向的接受水平,及电视媒介艺术表现的可能性。从当前电视剧艺术实践来看,各类题材总是力图以亲近生活的面目出现就是例证,因为从大众审美心理特征来看,诉诸其审美理解的最佳方式就是使其以一种新鲜的目光重新感受日常生活。这种新鲜的感知来源于对日常生活的陌生化观看,并由此上升为理性认知。“陌生化”的原则是基于审美惊奇心理之上,对作品理解的深化。大量现实主义题材的电视剧,保持着与日常生活的“渐近线”,以简洁、平实、明晰的叙事风格取胜,叙事线索较为单一。但是,这种世俗性的叙事倾向,容易使之陷入平庸,缺乏美学感知的力度。由视觉“惊奇”带来的瞬间深度体验,使审美体验保持着新鲜的思维,凝聚着重要的审美价值,提升了电视剧作的艺术品性。
电视剧是一种特殊的艺术类型,产业化经营常常使之陷入一种艺术性和商业性相抗衡的局面,有些剧作者在电视剧艺术价值和收视率之间建立起正比例的关系,把观众的接受作为衡量艺术性的旨归。这对于电视剧艺术生产来说,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导演在制作过程中,“假定”观众审美过程中的反应,会不断制造惊奇感来满足观众的审美期待,另一方面,有时也会惊奇作为一种满足受众猎奇的手段,盲目追求观赏性,迎合世俗趣味,造成电视剧艺术的品质的下降。因而,电视剧在把惊奇化作为叙事策略的同时,要更注重从审美价值角度去对其艺术意蕴的开掘,也就是要从叙述内容和视觉形式上构建出具有深度意义的电视剧叙事来,使观者能够真正感受到“艺术的意味”。
参考文献:
[1](美)彼得·沃德著.范钟离等译.电影电视画面:镜头的语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2、有一个美女,你随意亲吻,她不会紧张;你随意抚摸,她不会荡漾;你随意戏弄,她不会抵抗;你随意蹂躏,她不会叫嚷;美女牌月饼,愿你中秋快乐吉祥!
3、友情如山,把关怀送给你;岁月如风,把快乐送给你;花落如雨,把馨香送给你;月明如雪,把真情送给你。中秋将至,提前将祝福送给你,祝中秋快乐。
4、用我的真心做陷,用我的祝福做面,裹住美满与甜蜜,在这美丽的中秋佳节,送上我为您特制的月饼,愿您品出我的真情意。
5、以真诚为圆心,心意为半径,画出友情的圆;以缘份为圆心,浪漫为半径,画出爱情的圆;以关怀为圆心,惦挂为半径,画出团圆的圆;中秋节至,愿你快乐!
6、一心二意,那是不可能地。三心四意,那是做不到地,五言六语,那全都是想念你地。七嘴八舌全都是祝福你地。祝你中秋节快乐,时时想着我。
7、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当短信传到,我的祝福也随之即到,祝福远方的你,活在天堂般的幸福世界里,健康平安,中秋快乐!
8、一轮圆月挂空中,二分明月照大地, 三节两寿送贺礼,四海一家齐欢乐,五彩斑斓赏月景,六合之内普同庆,七步成诗颂中秋,八月十五吃月饼!
[关键字]聚乙烯管 燃气工程 施工要求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242-1
作为高分子材料,聚乙烯管是由碳、氢元素构成的。一般在加工过程中都是需要热熔处理或是物理切割,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属于环保的材料。聚乙烯管材的韧性、挠性以及焊接性都是优于普通的管材,在耐腐蚀性方面表现的更加突出。
1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特点
聚乙烯管道习惯上按密度分类,分为低密度(0.900-0.930g/立方厘米)、中密度(0.930-0.940g/立方厘米)和高密度(0.940-0.965g/立方厘米)三类,不容的环境应用不同的管材。聚乙烯管的用途大概可以分为电熔和热熔两类。
2聚乙烯管道的连接方式
一般应用热熔或是电熔连接,但是不论哪种连接,原理都是加热的方法使聚乙烯材料液化,之后管的两端融合到一起成为一个整体,为了达到系统有效的连接,对于不同的连接方式有不同的连接要求以及连接特点。在实际工作中,要遵照标准进行连接,具体如下:
2.1 一般情况下的连接
在一般情况下,相同材质的聚乙烯管材,连接管件的外径小于90毫米的,都可采用电熔的方式,否则需要采取热熔的方式进行,但是即便是采取热熔时也要注意,在管道的两端必须用电熔连接。
2.2 材质不同的情况下的连接方法
施工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级别的、熔体的质量和流速相差很大的管材、管件、连接件等进行连接时,要采用电熔的方式进行连接。即使这样,也容易导致连接失败,一般失败的原因主要是需要连接的两种材料的熔点相差很多,这样就只能更换材料,或是采用多头法连接。
2.3 SDR不同的管材、管件的连接
SDR不同的管材是必须进行电熔连接的。在实际的施工中,往往会涉及到的是变径和三通的管件连接。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SDR不同的管材。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保证管材的连接质量。
2.4 聚乙烯管道支管三通的施工
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设计要求的支管比较多,而工期有十分紧张的话,就要进行适当的工序改变,一般的做法是先连接连续的直管,在最后的时候对直观上的一些鞍形过桥或是其他的管进行连接,最好在连接的时候都使用电熔技术。
3聚乙烯燃气管在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3.1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在热熔与电熔的施工中,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两者既有共同的要求,也有不同的要求,首先看一下两者的共同要求:聚乙烯管的连接温度在-5摄氏度到45摄氏度为宜,超出这个温度范围不宜施工;施工现场风力不能够高于5级;环境要干燥;要在焊接时准确的输入参数,如果焊机不能自己调节温度,要设专人进行对温度的掌握;焊接所用的管材,准备焊接端必须平整光滑;在焊接的时候,管材、管件的位置要相对固定;在冷却过程没有结束时,不能进行相关的检测实验;要保持电熔机或热熔机的电压稳定、温度稳定;由于使用设备的用电量很大,不能够提供电源时使用细的电线。
对于热熔机的质量要求,有以下几点要注意:管材、管件的原材料一定要符合标准,不能有残次品;要保证所连接的材料熔点接近,材质接近;必须将管材的连接段进行光洁处理;对于热熔的时间及连接的时间,一定要以规定数据为准;要保证SDR相差的不是很悬殊;在冷却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控制压力,不能够减小压力。
对于电熔连接,与热熔不同的关键点是:材料的材质可以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要在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焊接不成功的现象;要确保电熔机的内部电阻丝没有短路或断路,这样会影响焊接的温度,以致影响最后的效果;在焊接之前,要对准备焊接的管材做好清理工作,将其表面的氧化层刮去;要在连接的过程固定连接的管材、管件及相关的连接件,避免出现相对位移,造成最后的焊接失败;严禁强行组装,对于焊接不成功的材料,要找到原因,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不能够使用该材料,即使勉强连接上,也是隐患工程,必须找到原因,并妥善处理之后方能够使用。
3.2 质量控制的难点与对策
我们从这两种常用的连接方式可以得出结论,要想使连接处质量合格,材料要选优质的、并且要是两端的材料材质相差不多的。再就是设备,要能够正常使用,最好兼具调温控温的功能。还有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最后是人的因素,操作的人员要有耐心和责任心,对所操作的每一步都要按照规定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连接工作稳妥可靠。
3.3 连接质量检验
对于聚乙烯对接管材的质量检测,可以先用肉眼进行外观的检测,检测标准为:连接头对称、无熔融料溢出或有少量溢出;接头方向正确;是否所有的管材在一条轴线上等等。对于材料的问题,在肉眼的检测中很难发现。对于一般的管壁能够承受的压力等,可以进行打水或是打压处理,一般的压力为实际使用的1.2倍。
3.4 连接方式对管道流通能力的影响
由于热熔工艺处理的管材连接处带有翻边现象,这样就对流通能力有一定的影响,而电熔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翻边过大,则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方式(补救方式是将连接处锯下,使用管箍进行重新连接)。
3.5 重视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对于热熔连接和电熔连接的特点,要根据《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在施工的过程中注意监督,这样才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材料的选择,一定要采用合格的材料,不能够使用三无产品。为了降低工程中的事故发生率,还要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内,要在适当的环境条件才能够进行施工。
4小结
作为高分子材料,聚乙烯燃气管道有着与生俱来的优点,比如质量轻、安装便捷、使用寿命长、成本很低。为了保证聚乙烯的材料能够更好的发挥优点,必须建立一套聚乙烯管的使用规范,并且在社会范围内通过职业教育的方式培养更多的技术工人,使施工人员的素质提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向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称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之所以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目的就在于使居间人负担对待给付的义务,该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为居间人提供的中介服务。该类合同最典型的法律特征是委托人给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形成以实现居间合同的目的为前提,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报酬义务是否需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与委托人依约或依法负担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应的即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是一项完全、具体的权利,而只是将来取得报酬的一种可能性或资格,但该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将来完全具备是须具备可能性的,否则该项权利下居间人所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
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项期待利益即转化为实体权利。实体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备请求权所共有的相对性、攻击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付报酬的特定行为,并有权受领该给付,但在此之前,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人预先支付了报酬,也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适法的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二)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的要件
1.促成所介绍的合同成立。但也有学者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可不局限于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应当扩及到买卖合同的履行。
2.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即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居间义务。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1.附条件性。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脱离了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具备权利功效的既得请求权。
2.不确定性。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如前所述,必须以居间人通过履行约定义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前提。但买卖合同的成立仅具有潜在可能性而非绝对性。居间人能否促成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不在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如约无瑕疵的履行了居间义务,而关键取决于委托人能否与第三人就房地产交易达成合意,基于委托人对交易相对人资质、资信的选择性以及合同是否订立的不确定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实质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合同的必要费用。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一)条款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解决的是在居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居间人能否主张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以下为阐述简洁,如无特别说明,合同是指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委托人与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之:
1.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包含三方当事人,当该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属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认定了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也并非意味着居间人就当然的享有无瑕疵的报酬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到底有无影响或是有何影响?解决该问题,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效力有瑕疵的过错归属来分别认定。
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发生的,即仅委托人对合同效力存在欠缺有过错、居间人没有过错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发生的,委托人仍应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对于因相对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将已给付的居间报酬作为直接损失请求相对人赔偿。
2.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事后被依法解除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可因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向将来的丧失效力,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但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合同解除,都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也就表明居间人已成功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时居间人当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3.相对人或委托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实薄⑷媛男蟹课萋蚵簏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委托人混淆的地方,认为促成合同成立意味着最终必须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如前所述,合同成立仅是相对人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最终能够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结果,两者并非同一。
4.由于委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时的报酬给付问题。前述三项情形均为合同虽成立,但因可归责或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相对人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未实现时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影响。可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并不必然意味着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那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必然导致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呢?答案仍是否定的。这也就是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下不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唯一例外情形由于委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跳单现象。
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为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的行为。就此情况,居间人已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纯系委托人的过错,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请求权,一旦认定跳中介行为成立,委托人不仅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还需视情况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故一般认为,由于委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应认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的成立。
(二)必要费用的范畴
必要费用取决于居间事务的范畴,一般认为居间事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存续期间所实施的一切涉及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务。通常包括:(1)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必然会积极寻找适宜的相对人,寻找相对人过程中支出的刊登广告、印刷宣传资料等宣传费用;(2)居间人在相对人与委托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
(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是否除外
现行民事立法主张,居间人仅能就劳务成果请求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未实现劳务成果的,由此提供的服务、付出的劳务居间人不得主张任何劳务费用,仅能就偿付的必要费用请求清偿。这样的规定对居间人是否公平,是否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理念,是否有利于权衡居间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居间人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形下,也可因其付出了劳务而享有报酬请求权,该约定能否排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适用?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有权依其自由意志为自身设定权利或负担义务,因此,若委托人自愿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下支付居间报酬的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反对。
三、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一)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规避跳单的条款
居间人为制止委托人的跳单行为,保护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和维持自己付出的居间劳务,可以在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时约定禁止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居间人与相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规避跳单行为。
大多数学者认为基于目前房屋交易市场尚不规范,交易中委托人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居间人的利益,因而有承认该类条款效力的必要性,以保护中介公司的正当利益,调动中介行业的积极性,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
(二)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后续期条款
在实践中,委托人除通过隐瞒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可能通过事后跳单的方式。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该居间合同期限内通过该机会与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该居间合同期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地与最初居间人所物色的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报酬。这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后效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