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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下半叶以来,顺应了世界经济和国际经贸合作发展的要求,国际贸易自由化潮流在曲折中不断向前推进。尤其是从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日益高涨,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进一步全面加强,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大特征。纵观当代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它始终与多边贸易体系的直接推动是密切相联系的。
首先,多边贸易体系推动了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从多边贸易体系建立以来,发动、组织和主持开展多边贸易谈判一直是其基本职能之一。关贸总协定通过组织和主持开展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各国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取消和限制了一大批非关税措施,从而促进了世界商品贸易的自由化及发展。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服务贸易也开始正式列入谈判议题,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从而使多边贸易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并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从此开始了自由化的进程。
其次,多边贸易体系扩展了世界贸易自由化领域。为适应国际经贸发展的现实要求和趋势,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议题涉及面越来越广泛,谈判内容日益丰富,从而使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领域不断扩展,远远突破了传统国际贸易的领域和范围。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许多协议来看,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近年来发达国家还热衷于推动竞争规则、环境保护和劳工福利等新议题的谈判。这一趋势既反映了21世纪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合作发展的新趋向,同时也反映了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内在矛盾。
再次,多边贸易体系加速了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世界贸易组织在成立以来的几年中,一直继续努力推动贸易谈判,加快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督促各成员加快落实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实施;另一方面,继续努力扩大贸易自由化成果。其中最为突出的成果是在1997年达成了几项意义十分重大的协议,即促进全球电讯自由化经营的《基础电讯协议》、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实行零关税的《信息技术协议》和进一步承诺开放银行业及证券业新的《金融服务协议》。为了全面适应21世纪国际经贸发展的需要,WTO又于1999年底准备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千年回合”。
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要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确定基本原则和内容,并为全球贸易体制带来新的开端,因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此次会议最后并没有能够实现发动谈判这一目标,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遭受到的最大一次挫折。尽管从直接原因来看,是因为这次会议准备不足,各国在谈判议题和目标上存在的许多重大分歧难以消除,并遇到数千示威者的游行和破坏。但从更深层的原因来看,是反映了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与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及其利益的不平衡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的加剧。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主要任务之一仍是讨论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问题。会议召开之际,全球经济特别是美欧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世贸组织成员希望,会议能通过决定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发出一个各方将共同努力振兴经济的强烈信号。同时,世贸组织也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中吸取了教训,在筹备多哈会议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先期准备工作。因此,与西雅图会议相比,多哈会议有了较好的谈判基础。但是,许多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在一些领域仍有相当大的分歧,各发达成员也均有自己的打算。所以直到会议开幕前,各成员虽然在不少问题上取得或基本取得共识,但在一些关键性的领域还存在严重分歧,许多矛盾需要反复磋商和协调,致使此次会议闭幕比原定时间推迟了一天。经过有关各方的艰苦磋商,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最终通过了《部长宣言》等文件,与会的142个成员一致同意启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
多哈会议《部长宣言》规划了谈判的议程,也为应对多边贸易体系面临的挑战作出了其他一些重要决定。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执行问题的决定》和《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宣言》等文件。根据这些文件,世贸组织成员将继续就服务贸易、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反补贴和反倾销等议题举行谈判。世贸组织将建立一个特别的谈判机制,与世贸组织的相关机构一起负责乌拉圭回合协议执行的谈判工作。世贸组织成员同意将就农业问题进行全面谈判,在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情况下支持公众健康;并就现行世贸组织条款与多边环境协议中有关条款的关系举行谈判。各成员同意在下一届部长级会议上讨论是否在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以及竞争性政策等领域发起谈判,在此之前作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上述协议文件的达成是各方妥协的结果。如面对来自农产品出口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压力,欧盟终于同意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和取消出口补贴进行谈判,而发展中国家也以赞同将环境保护列入谈判议题作为交换;发展中国家虽同意对多边环境体系下的具体义务关系进行审议,但经过斗争将该审议局限于对现行多边环境协议适用性的审查;发展中国家虽同意对有关新议题进行讨论,但明确表明新一轮谈判要到2003年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各国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开始,并使会议声明注重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环境领域的技术支持。
根据多哈会议《部长宣言》,所有谈判应当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2000年2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144个成员国经过为期一周的紧张磋商,就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原则和程序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多哈会议宣布成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同意成立7个谈判小组,分别是:农业、服务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贸易与环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酒类产品的地理标识,以及争端解决规则谅解的改革,由此拉开了新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帷幕。
二
多哈会议虽然宣布了启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并阐明了谈判的主要内容,但是各方存在的分歧并没有消除,这些分歧从西雅图会议以来就一直存在。
(一)西雅图会议存在的主要分歧
导致西雅图会议失败的最主要因素是各方存在巨大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现有协议的实施问题。发展中国家成员普遍认为,发达国家没有很好地贯彻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不少协议,发展中国家没有从中得到应有的好处,要求加强对现有协议实施情况的审议与监督。而发达国家也指责发展中国家没有很好地履行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期到期后全面履行有关协议,不能给所有国家延长过渡期。[1](p.58)二是关于“既定议程”问题,主要包括进一步改革农业体制和服务贸易体制这两大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农业方面的市场准入机会非但未能得到保证,反而有所减少,而发达国家也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上没有很好地履行协议。另外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上,美国、欧盟、“凯恩斯集团”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发达国家希望在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推进各成员开放包括金融、电信、保险等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对自然人流动及承包工程等问题进行谈判。[2](p.84)三是关于新议题问题。发达国家竭力要将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与劳工标准以及电子商务等新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这些新议题对其未来贸易发展将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对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贸易与劳工标准和贸易与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试图用贸易措施处理社会问题,用苛刻的环境标准限制其贸易发展。
(二)多哈会议存在的主要分歧
在多哈会议上,各方在一些关键性领域的分歧仍未消除。主要集中在农业补贴、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实施、环境与贸易、投资规则、竞争政策和反倾销等问题上。如在农业补贴方面,美国和凯恩斯集团成员国主张新一轮谈判应致力于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而欧盟虽然表示可以谈判减少补贴,但不同意彻底取消。在知识产权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不能妨碍各成员为保障公共健康而采取某种特殊措施,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它会为执行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造成法律漏洞。关于原有协定实施和新议题加入问题,发展中成员强烈要求发达国家完全履行已经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特别是在纺织品贸易方面。而欧盟等发达国家则要求新一轮谈判涉及一些新领域,主要是竞争政策、投资规则以及环境与贸易问题。广大发展中成员则认为在原有协定实施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同意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不愿涉及它们不熟悉的新谈判议题。
(三)新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难题
从西雅图会议到多哈会议存在的种种分歧来看,各方要在今后的谈判中消除分歧和达成一致意见最为困难的问题有:
1.原有协定的执行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反倾销协定、纺织品贸易协定及进一步落实有关关税减让协定等。其中难度最大的是反倾销问题。在乌拉圭回合中有关各方虽然已签署了反倾销协定,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宽松,使得某些发达国家加以滥用,连一些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频繁动用反倾销手段。深受其害的有关国家要求重新审查该协定,对其有关规定要更加严格,以防被滥用。目前最突出的是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打压外国钢材来保护自己的产业,最近一次是在2002年3月6日布什政府宣布对其进口的一些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高达30%的关税,这一做法遭到许多受害国的强烈指责,并向WTO提起诉讼。美国迫于国内相关产业的院外活动集团施加的巨大政治压力,不会轻易放弃其限制措施,这对谈判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2.农业贸易问题。这是从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美欧之间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也是多边贸易谈判中矛盾最突出的一个领域。其中最大的难题又是减少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欧盟是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中实行农产品出口补贴最多和最主要的成员,其举措遭到另一农产品出口大国美国、其他大量依赖农产品出口的国家如“凯恩斯集团”成员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迫于压力,欧盟在多哈会议上虽然作出了让步,同意就农业贸易问题进行全面谈判,并把分阶段取消农产品补贴作为长远目标。但欧盟各国政府也面临本国农场主集团的强大压力,不能不竭力维护自身的农业利益,今后的谈判会相当艰难。[3](p.60)
3.贸易与环境问题。把环境保护与贸易相联系,成为近年来国际贸易谈判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鉴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强调在发展国际经贸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中竭力提高环境标准的准入条件,以苛刻的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形成种种限制措施,使环境保护的要求又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内容。[4](p.5)目前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中进一步强化了对贸易活动中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进口商品提出了一些过高的环境标准和环保要求,并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卫生检查等,这些要求超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使之难以接受。
4.服务贸易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区分开来,有利于各方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水平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发达国家希望开展全面的服务贸易谈判,取消规则不适用的例外情况,迫使其他成员减少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对国内服务业的保护,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它们的谈判兴趣集中在目前承诺水平较低的如海运、空运等部门和服务贸易的政府采购问题,以及其它它们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发展中国家在不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强调这一进程必须考虑成员的整体和部门的实际水平,遵循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对谈判内容更加关注减少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等问题。
5.劳工标准问题。尽管多哈会议对是否谈判这一问题未予明确,但发达国家近三年来一直在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因此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谈判中是难以避开的。美国和欧盟想在贸易中通过引入劳工标准,从表面上看是保护劳工利益,而实际上会使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产品价格上扬,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以达到保护发达国家工人和产业利益的目的。[5](p.18)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行劳工标准,无疑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发展,这一主张是难以接受的。
6.若干“新议题”问题。虽然各方在多哈会议上最终妥协,同意在下一届部长会议上再讨论是否将贸易与投资、贸易便利化、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和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等问题发起谈判,但即使这些新议题最终被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各方分歧也难以消除。发达国家要求各成员对外国投资者必须实行国民待遇,对外投资企业有权获取全部股权;要求各成员政府采购时必须公平对待外国产品,各成员政府的支出政策规定都要纳入世贸组织的控制下;要求各成员简化海关手续,否则可向世贸组织进行起诉;要求各成员必须建立平等竞争的政策规定,要有法可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虽然不完全反对讨论这些问题,但其发展水平决定了它们不可能立即实施上述有关措施,在这些方面很难达成全面的多边协议。[6](p.15)
三
上述新的多边贸易谈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暴露了当今多边贸易体系内部存在的一系列矛盾,这些矛盾深刻地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现存世界经济政治体系的内在矛盾。
矛盾之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民族利益的矛盾。
20世纪末叶,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正在超越原有的国家主权,客观上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提出强有力的挑战,与各个民族国家利益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拥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以及彼此分明的界限,就不可能淡化和消除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独立性。经济全球化固然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生活密切渗透和日益融合,优化了全球的资源配置,但它也加剧了国际竞争,加剧了各国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加深了许多国家经济的波动和震荡。对此,各国既纷纷实施更加开放的战略和政策,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和国际分工体系,又更加重视努力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形成了各国既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又更注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到多边贸易体系内部中来,表现为目前各方一方面愿意加强谈判、磋商和协调来推进贸易自由化,实现国家经济主权一定程度的让渡,另一方面又竭力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力争使贸易自由化进程符合自身经贸发展的要求。
矛盾之二:多边贸易体系与区域经贸集团的矛盾。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全球经济整体性和统一性进一步加强,但这一趋势不仅没有弱化经济民族化,而且还刺激了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的增强。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各种区域经贸集团大量涌现,至今已几乎遍及全球各个地区和每一个角落,并正在向大洲域及跨洲域化方向发展。这是全球经济最终实现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因此它与经济全球化潮流是相适应的。当今世界上多数区域经济经贸集团都致力于推进其内部各成员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及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在发展方向上与多边贸易体系的目标是一致的,并对强化全球经贸合作机制还具有重要的补充功能。但同时许多区域集团毕竟各自代表了一定国家的利益,因而又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对外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绝对或相对歧视,这是与多边贸易体系的无差别无歧视的基本原则相矛盾的,而至今多边贸易体系并没有完全有效地解决好这一矛盾,从而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避免出现集团与国家之间及集团相互之间的各种矛盾和斗争。
矛盾之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长期以来,世界经济发展中呈现出的两极分化与南北经济差距的扩大,虽与全球经济竞争有关,但在根源上是由国际经济旧秩序所造成的。经济全球化从本质上看既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又是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因此它不能从根本上涤荡国际经济旧秩序,并导致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加剧了世界经济力量的不对称性,南北经济的发展“鸿沟”正在加深。从近十多年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大赢家。发达国家凭借其掌握的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先进生产要素,客观上成为了推动和影响全球化进程的主导力量,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意志和模式。这一现实反映到多边贸易体系内部中来,就形成了发达国家一直力图控制和操纵多边贸易体系,对多边贸易谈判规定自己的目标,并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等等。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发展中国家既希望通过谈判使自身经贸发展获得更有利的条件,又对发达国家推进贸易自由化意图深切怀疑,对开放市场会对本国经济产生的冲击十分担忧,对许多方面的谈判具有抵触情绪。
矛盾之四: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利益的冲击和所导致的各国经济不平衡的加剧,不仅激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激化了发达国家相互之间的矛盾。从冷战结束以后,各国竞争的主战场已转向经济竞争和国力较量。经济全球化促使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当今世界经济主要力量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更是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中发展的不平衡性发生重大变化,最近这三大经济体又刚经历了新的经济衰退。这种新的发展不平衡和新出现的衰退,必然增大这些国家国内各界对政府的压力,迫切要求其政府保护本国产业和拓展国外市场,从而引发其相互间矛盾的加深。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经常相互指责对方保护本国市场,损害他国利益,要求对方作出实质性让步。而在各国目前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市场低迷、失业增加和消费不振等各种困难的情况下,这种让步的空间和余地是非常狭小的。
四
无论目前多边贸易体系各方还存在多少分歧,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帷幕已经拉开。展望今后几年谈判的前景,目前还很难确定它将取得哪些具体成果。但根据整个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趋势,以及多边贸易体系中存在的内在矛盾,并从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来看,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将会出现几个方面总的走向和特征:
一是谈判内容的广泛性。为适应世界经济活动和国际经贸合作领域的不断延伸和密切交织的要求,近年来多边贸易体系框架日益扩展,几乎已经涉及当今世界经贸所有领域。同时,对谈判起主导作用的发达国家为保持其在国际经贸中更大的优势,一直竭力推动新领域的贸易谈判。因此,在这场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必然涉及一些更新的领域,谈判内容将不断丰富。尽管多哈会议只决定启动新的谈判,但随着其内容的不断扩展将不可避免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是否称为“新一轮”谈判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或名称问题。
二是谈判进程的曲折性。尽管目前各方对启动新的贸易谈判及达成新的成果都有一定的诚意,但这场新的谈判进展不可能是很顺利的。其原因十分清楚:首先,各方在许多谈判议题上的目标和意图差距甚大,要逐步缩小相互间存在的差距,需要反复沟通和磋商,并需要各方作出让步和获得补偿。其次,各方在谈判中的矛盾错综复杂,即使经济发展水平和贸易利益相近的国家,在涉及许多具体领域的意见也不尽一致甚至对立。有些贸易方可能在谈判某些问题上形成同盟,但在另一些问题上又是对手,各方的立场和矛盾需要不断加以协调。再次,由于谈判内容的广泛性,使谈判既要处理原来遗留的各种问题,又要解决许多新的经济贸易问题,既要着眼于原有各种协议落到实处,又要努力达成新的协议并推动其实施。
三是谈判成果的有限性。鉴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各国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全球贸易自由化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下,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制定全球贸易规则的主导权问题,不可能真正实现贸易谈判中的公平和公正性问题。长期以来,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一直主导着贸易规则的制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142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成员虽然占了3/4以上,但它们并不能平等地参加世界贸易决策,它们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常常因谈判能力低下而被忽视。因此,在未能确保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讨论和得到实惠,并能实现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情况下,在各有关谈判领域和议题所取得的自由化成果只能是有限的,难以达成全面一致并可持久的协议。[7](pp.6-14)
四是谈判意义的深远性。无论这场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能够取得多大的成果,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它对进一步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以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通过谈判可以加快落实已有协议,并在有关领域进一步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尽管在现有的格局下发达国家将是谈判成果的最大得益者,但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能受益。世界银行已作出估计,通过新一轮全球贸易谈判,连同相关的市场改革,将在2015年之前使全球收入增加2.8兆美元。其中,1.5兆美元的增加属于发展中国家,将能额外帮助3.2亿人摆脱贫困。OECD的贸易主管也表示,新的贸易谈判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及纺织品更容易打进富有国家的市场。此外,谈判所涉及的许多新议题,将关系到今后国际经贸能否适应未来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世界各国应该从21世纪全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新一轮贸易谈判的意义。
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启动之际,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入世不仅将推动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也使我国更进一步直接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在谈判中更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和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以切实维护自身及整个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如何,既关系到未来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的前途,也与我国入世后社会经济发展和开放的环境和条件息息相关。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在代表中国首次以正式成员身份出席的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会议上,已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对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立场。中国一向支持在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合理要求的基础上,启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国主张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为:第一,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第二,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第三,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特别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一、多边贸易体制是各国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制度化的产物
国际贸易协调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通过一定的协调组织形势,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协调规则,从而兼顾各方的贸易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质是专业化国际分工的利益在贸易国之间的分配问题。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贸易政策的时候总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而很少会考虑到他国的利益。由于贸易利益的差异,各国经济目标不同,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贸易政策必然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策的不协调,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导致贸易摩擦。为了有效地协调和规范各国政府制定经济贸易政策的行为,平衡各国的贸易利益,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来担当这一重任。
适应这一要求,1947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就业会议上,与会各国达成了《国际贸易组织》,但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没有批准,结果使国际贸易组织流产,而《国际贸易组织》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经谈判修改后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23个缔约方签字后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后来逐步演变为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作为乌拉圭回合的意外成果,与会各国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根据该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二、世界贸易组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发展。它是对关贸总协定所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继承和发展。
1、从WTO和GATT的宗旨考察,WTO的宗旨在继承GATT的宗旨基础上,根据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至少在下列三个方面发展了GATT的宗旨:
WTO宗旨中考虑到了服务贸易。
WTO宗旨中考虑到了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促进持续发展的需要和以适合其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方式保护和维护环境。
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积极、努力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他们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2、从法律地位方面考察,世界贸易组织使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WTO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权和豁免权,其地位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位相同。而GATT未经各国立法机构批准,只是经由各国行政当局订立议定书后付诸实施,一直是一个“临时适用”的行政性协定,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3、从职能和管辖的范围考察,世界贸易组织使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向纵深发展。首先,GATT对其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WTO对其职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次,WTO的建立使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内容更加广泛。WTO作为GATT的继承和发展,不仅使贸易自由化延伸到长期游离在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服装等商品,而且超越纯货物贸易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使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容更加丰富。
4、从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考察,世界贸易组织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发展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中写到“决心形成一种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过去贸易自由化努力的各种结果以及本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结果”,而GATT没有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
5、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考察,世界贸易组织加强和完善了多边贸易体制处理贸易争端的规则和程序。GATT在4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这种机制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诸如,解决争端的时间过长,实体法规的混乱,实行程序不够详尽和有力,不能有效的防止错案,对单边报复的限制不够等。WTO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立了自己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在争议的管辖权,上诉机构的设置,对争端解决各环节规定了时间限制,专家小组的组成方面,保密性和裁决的执行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6、从协议的效力方面考察,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的约束力增大。其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必须“一揽子”接受,不同于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定可以由成员方选择性的参加或提出保留。这就增加了对成员方的约束力。其二,世界贸易组织与GATT相比增加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这种审查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审查的目的在于找出各国在多大程度上遵循多边协定的纪律和遵守在多边协定下做出的承诺。通过定期实行这种审议,WTO作为一个监察人,保证其规则能得以执行,并有助于防止摩擦。另一方面这种审议提高了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对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惯例的了解。
三、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挑战
1、WTO管理的多边贸易体制大量充斥的例外规定和免责条款,严重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给WTO规则的执行留下了隐患。部分规则过于宽松,使得某些发达国家加以滥用,发展中国家也跟着效仿,大大削弱了WTO的作用。
2、WTO虽然在其序言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他们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但在具体协议的规定上往往口惠而不实。
3、WTO的决策程序民主化有待提高。WTO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往往受大国的操纵,存在暗箱操作。
4、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严重挑战。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生效至今,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得到通知的优惠地区协议有163个。虽然这些优惠性的区域安排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所允许的,但它们毕竟有悖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性贸易的基本原则,对世界多边贸易的发展构成了威胁。
四、多边贸易体制展望
首先,WTO将会长久存在,并担负其协调各国贸易关系、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组织来协调各国的贸易政策,平衡各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利益,避免贸易摩擦。主观上,各国也认识到,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福利的提高,不能脱离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立不开WTO的存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论文摘要] 知识 经济 对贸易壁垒的影响主要是从知识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的。新的贸易壁垒对我国 企业 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很大程度的影响。研究知识经济条件下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其内涵,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 发展 有着积极意义。
随着近年来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 网络 贸易的兴起,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国际贸易逐步从 自然 资源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转向了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壁垒的争议范围和重点也转移到知识经济领域。
相对于传统的贸易壁垒,知识经济时代贸易壁垒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知识和技术成为影响贸易壁垒的重要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知识产业为主要标志的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总量、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将代替资本成为竞争的根本要素, 科学 技术知识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的重要动因。据美国商务部和国家制造业协会的研究表明,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成为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这种形势下,贸易壁垒逐渐向知识化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协议》承认为了合法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可以预见,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
二、绿色壁垒在贸易壁垒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绿色壁垒也即环境壁垒。知识经济时代不仅体现在高科技为特征,贸易壁垒的知识含量的增加,而且,随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的逐渐增强,贸易壁垒还体现在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的层面上。环境壁垒有合理成分,而且世贸组织协议也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以其不妨碍正常国际贸易或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为准。但新的环境壁垒又经常被某些发达国家过度使用,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歧视。
三、贸易壁垒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增加
一方面,新的贸易壁垒比以前更隐蔽。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知识经济时代的贸易壁垒由于种类繁多,涉及的多是产品标准和产品以外的东西,这些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由于各国产品标准制定随意性强,要求苛刻。而wto等国际组织又没有很好的对各成员国的tbt及时审查并采取制裁的有效措施,这就导致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根据自己本国的贸易情况不合理的乱制定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并且形式多样、涵盖范围广。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
在以知识 经济 时代为主的21世纪,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挑战和机遇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把握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 发展 的新趋势,研究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其内涵,有利于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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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宗宪柯大钢:开发经济下的国际贸易壁垒——变动效应、影响分析、政策研究[m],经济 科学 出版社,2000年版。
[3]魏浩马野青:新型贸易壁垒的类型、特点与启示[j],经济问题,2004(11)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
2、“必需”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
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着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 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着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
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
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
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
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
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
2、序言的适用标准
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
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
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发展,国内外的学者也做了相关的研究,具体有以下几种说法:
(1)以共生理论指导构建国际关系体系。金应忠研究员在《国际社会的共生论和平发展时代的国际关系理论》一文中强调,“‘共生’不仅是国际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而且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夏立平教授在共生思想的启发下又提出以共生系统理论来指导“一带一路”建设,在《论共生系统理论视阈下的“一带一路”建设》一文中,他认为要将“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个共生整体系统,并运用系统工程理论来推进。
(2)从中美博弈的角度分析,一些美国的智囊团强调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是为了反制美国重返亚太。他们强调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其本质是为了与美国寻求海上及陆上战略空间的权力分享,甚至是势力划分;还指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直接目的就是中国为了将东盟海洋空间划归到自己的太平洋水域势力范围;强调中国要在东亚地区之外打造以自身为中心的经济圈,是为了应对美国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对中国造成的挤压,进而对美国在亚太地区对中国进行的围堵和遏制形成有效的反制。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日益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举一动也会越来越受到关注。不同的学者对于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本人从中国、美国、中东的三角贸易为着眼点分析“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发展。
1 中国、美国、中东的三角贸易现状
1.1 中国与美国的贸易现状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主导着世界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亚洲迅猛发展的新兴工业主体,并以“中国制造”著称,其发展已经引起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事实证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自己本国利益也正在试图改变国际贸易的规则。然而中美贸易发展仍在如火如荼进行。2014年,中国成为美国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出口市场。得益于国际油价的下跌,2015年中国首次超过加拿大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
从表中可以看出,从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尽管中美之间贸易增速缓慢,但一直呈增长态势。中国始终在美国进口国中稳居第一,体现了“中国制造”的特点和优势。从表中也可看出,美国在中美的贸易中一直处在逆差地位。为什么美国还一直能处于经济协调状态?是因为美国长期在资本项目上保持顺差,资本项目的顺差大大弥补了经常项目的逆差。
1.2 中国与中东的贸易现状
中东地区资源、能源丰富,尤其是原油、石油产量堪称世界之最。随着中国的发展,在向世界大量输出工业制成品的同时,其自身对于资源、能源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的需求也日益依赖国际市场。与“中国制造”和中东石油的交换相伴随的,是中国与中东间日益兴起的资金、人员流动,二十一世纪以来,正式基于中国与中东地区的商品、石油、人员、资金流动,中国与中东地区沉寂数百年的“丝绸之路”才会再次兴起。
据历史记载,在古代丝绸之路繁荣发展的时代,中国的丝绸、瓷器与中东的香料、珠宝、犀象的双向流动是当时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在当代,中国与中东现代丝绸之路的国际贸易,是以“中国制造”和中东石油的双向流动而展开的。古今对比可以发现,古今丝绸之路中国与中东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结构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即中东地区出口的始终是资源性商品,而中国输出的始终是生产性商品。而且,如果说古代中东地区对丝绸、瓷器的依赖超过中国对香料珠宝的需求,那么在当代中国对石油的依赖远远超过中东国家对“中国制造”的需求。
1.3 美国与中东贸易的现状
中东丰富的资源、能源,以及优越的陆上地理位置也吸引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垂涎。尽管美国已经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撤军,但是美国从来没有想过要放弃对于中东地区的争夺。TPP协议的制定便是美国为了重返亚太地区而发起的。
就目前来看,欧美国家能源的“非中东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就美洲而言,美国与其他美洲国家互为最大的石油进出口伙伴,2013年,美国石油进口(原油+石油产品)的第一大来源地区是美洲,占比58.7%,其中墨西哥和加拿大占比41.4%,中南美洲占173%,而中东地区则下降为第二大来源,占20.7%左右,北非和西非共占8.4%。可见,美国的石油进口已经形成以美洲为核心,中东和非洲为补充的格局。而且,随着美国的页岩油、加拿大的油砂和巴西的深海石油的开采,美洲正在逐渐成为能源供应版图的“新中东”,并有可能在未来几十年中改变全球的能源分配版图。
中国、美国、中东是典型的生产国、消费国、资源国。作为生产国的中国向美国和中东大量输入中国制造的商品,同时从资源国的中东进口石油,从消费国的美国引进资本、人才和科技。美国从中东进口部分石油,而向中东输入资本、人才和科技。这种三角贸易的结构特点是:一方面,美国在经常项目表现为逆差,在资本项目上表现为顺差,并且这种顺差弥补了逆差,使得美国对资源国和生产国的剥削更为隐秘。由于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与原材料的直接交换,逐渐被中国对原材料的进口和制成品的出口所取代,消费国与资源国的贸易联系也变得相对间接,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则是中国队原材料等大宗商品的极度渴求,以及不得不为此而付出高昂的政治、经济和道德代价。美国、中国、中东是世界和国际贸易中典型的消费国、生产国、资源国。研究他们之间的贸易往来和贸易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中国、美国、中东的三角贸易存在的问题
2.1 中国与中东的“现代丝绸之路”是在美国主导的贸易规则的格局下进行,这种三角贸易结构不合理
首先,在当代的国际贸易中,是由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掌握着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的定价权,大宗商品的定价方、购买方、供应方三者是分离的。其次,美元是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体系的主导性货币,承担着全球交易媒介、价值储藏和计价单位三大职能。第三,近代以来由西方主导的海洋贸易仍然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本形式,海上运输是贸易往来的主要形式。由于美国在以上三方面中占据绝对优势,主导着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因此中国与中东的“现代丝绸之路”已经不是古代丝绸之路中各经济体处于一种大致平等的交换关系。
2.2 美元、石油和“中国制造”的三角关系不对等,三者之间的流动极不均衡
美元在国际贸易具有定价权和或货币结算功能,因此,美国、中国、中东的三角贸易集中表现为石油、美元和中国制造的贸易。美元换石油,美元换中国制造,石油美元换中国制造美元,最终的结果是,中国储备了大量的中国制造美元,中东拥有大量的石油美元,当拥有较多美元的中国和中东在本国无法消化大量的美元时,最终美元又会以资金、购买等各种形式流向美国,成为美国的银行存款、股票、国债等金融资产,从而使美国长期保持经常项目逆差和资本项目顺差的平衡。简言之,美国在经常项目上用美元交换外国的实物商品,资本项目上又用虚拟的金融资产凭证换取外国美元,从而实现了美国的金融产品与外国的实物商品之间的循环流动,从某种程度上说,正式货币化的中国制造和中东石油支撑着美国的经济运转,且进一步巩固着美元的世界货币地位。
2.3 中国的外贸形势持续低迷
对于中国而言,一方面,2015年以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有效需求不足,各经济体依然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各国的外贸需求下降,全球贸易量出现萎缩。在全球需求疲软、结构失衡的条件下,我国对外贸易也出现下滑,现阶段进口和出口均出现负增长。另一方,由于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与原材料的直接交换,逐渐被中国对原材料的进口和制成品的出口所取代,消费国与资源国的贸易联系也变得相对间接,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则是中国队原材料等大宗商品的极度渴求,以及不得不为此而付出高昂的政治、经济和道德代价。
3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结构的转型
3.1 一带一路为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提供了出路
在能源进口急剧攀升的同时,当前中国也面临着产能和资本双重过剩的压力。“一带一路”的建设,首先有利于中国向沿线国家出口中国制造的商品,消化国内的过剩产能。其次,有利于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档次。第三,除了产能严重过剩之外,作为拥有全球最大外汇储备的国家,中国也日益面临着产能过剩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寻求多元化的资本流通和增值渠道,就显得十分重要,“一带一路”的建设,有利于扩大中国直接对外投资的规模,有利于中国在沿线国家推行人民币的国家化。
3.2 有利于实现中国的进口多元化和能源安全
一带一路战略意义在于区域协调和海陆全面开放,一带一路既是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路线,同时也是海路和陆路分别将东西部地区与沿线国家相联系起来的新图景。具体而言,沿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北中南三线,西部地区可以与整个欧亚大陆相结合,一路通向东南亚、南亚、中亚、蒙古、俄罗斯、西亚、南欧、中东欧和西欧等沿线地区。沿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部沿海地区则可以与太平洋、印度洋相结合,一路通往南海、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阿拉伯海、波斯湾、亚丁湾乃至地中海国家。在于沿线各国打通的情况下,首先,在不改变中东是中国石油进口重要来源的背景下,可以积极拓展与新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油气合作,有利于实现能源进口来源的多元化。其次,在海上运输仍将长时期内发挥主要作用的背景下,通过与新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作修建陆上油气管道的方式,绕过马六甲海峡,实现能源进口方式的多元化。第三,在美元仍将是国际大宗商品和能源交易主要计价和结算货币的背景下,以能源合作为突破口,有利于推进与新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的本币化或人民币结算,实现能源进口定价权和结算货币的多元化。
3.3 带动了沿线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对中国意义重大,对于沿线国家更是一种机遇。首先,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资源、能源等大宗商品的消费国,且具有长期、持续、不断攀升的进口需求。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源丰富,原材料等初级产品是其主要的出口商品,因此,中国与沿线国家在资源领域的供需方面存在高度的互补性。其次,中国是目前在世界上拥有最多资金储备的国家,除了极少数富有的中东产油国之外,大多数“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问题,因此,双方在资金方面的供需存在高度的互补性。第三,中国目前在高铁、通讯、船舶、核电等技术和装备制造业领域都达到了世界了领先水平,并积累了丰富的劳务合作和工程承包经验。相应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能源、资源、交通、电力、通信、港口、民生等领域,普遍存在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因此,双方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供需方面存在高度的互补性。
3.4 有利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朝着良性发展
首先在经济方面:目前的世界格局是由近代以来西方强势塑造形成的西方——非西方的“中心——边缘”的二元结构。反映在国际贸易中,即是不同的国家在经济贸易中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呈现出结构性和从属性。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使得中国与沿线国家重新强化了彼此之间受近代西方日益冲击而走向没落的经济联系,重新建立起于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合作关系,使得国际贸易结构朝着扁平化、多元化、平等化发展,使得无论大国小国、强国弱国在都可以经济贸易中享受公平的待遇。
其次在政治方面,在经济贸易背后隐藏地其实是深深地政治格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主导当今世界的经济贸易秩序,其实是其强大的政治地位和秩序在其保护作用。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关系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国之间只有逐渐改变经济格局,才能逐渐重塑世界的政治格局。而一带一路所带来的经济改变,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现有的政治秩序,有利于世界政治格局朝着多极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