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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力达私募债是国信证券承销的深交所首批9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中的一个项目。此外,国信证券还承销了深圳市德福莱首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私募债。在深交所首批9家通过备案的企业中,由国信证券承销的企业占到3家,也是通过家数最多的券商。
从中小企业私募债设想提出到呱呱坠地,仅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在本轮券商创新大潮中,随着首个券商创新产品的正式“降生”,有业内人士指出,抢得私募债先机的券商将借此积累更多的经验,在券商投行传统的业务模式面临新的挑战的背景下,容易获得更多的机会。
市场对私募债需求旺盛
6月18日,9只首批中小企私募债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公开资料显示,9家发债中小企业来自深圳、北京、浙江、江苏四个省市。票面利率最高的是“12巨龙债”,达到13.50%,发行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1年,发行人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面利率最低的为“12森德债”,为8.1%,发行金额1.5亿元,期限3年,发行人为海宁森德皮革有限公司。此外,发行金额最高的为“12锡物流”,金额达到2.5亿元,票面利率9.5%,期限2年,发行人为无锡高新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发行金额最低的则是“12九恒星”,仅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8.5%,期限18个月,发行人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首日中小企业私募债即发生了三笔转让,其中两笔来自“12锡物流”,转让金额分别为4008.32万元、7508.25万元;另外一笔来自“12九恒星”,转让金额为100.163万元。3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分别为100.208元、100.110元、100.163元,均高于债券面值。此后的19和20日也分别有“12森德债”和“12德福莱”分别成交2000万元和500.66万元。有分析人士指出,自挂牌以来每天都有成交,这表明目前市场对私募债的需求比较旺盛,首批发私募债的企业资质及担保各方面都相对较好,私募凭其高收益,被市场看好。
国信积极推动私募债
值得一提的是,在深交所首批9只中小企私募债中,有3只来自国信证券承销,成为占比家数最多的券商。国信证券承销的嘉力达私募债还成为深交所首支完成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据国信证券有关人士介绍,自今年3月份以来,国信证券先后全程参与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组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各类研讨会和座谈会,并在协会和交易所的指导下,紧扣政策导向,迅速寻找项目,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积极推动者。
面对“新三板”扩容的机遇,先行者国信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鲁先德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主办商,券商虽然迎来一个巨大的蛋糕,但如何做好做大还要看券商的综合实力,即券商在做市商、挂牌、融资、并购重组等全产业链上能够提供全方位服务。
扩容具有里程碑意义
《投资者报》:市场期盼已久的“新三板”试点范围扩容,终于成行。你认为扩容政策对于新三板市场将会有何影响?
鲁先德:新三板扩容体现的是政策放开,是在政策层面的确认,从此以后,新三板可以和沪深两个交易所并行,不像过去仅在几个区域试点。过去的形态不是常态,哪有一个市场只在几个区域内进行的,而现在全国所有的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上新三板。这次扩容,提出新三板是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明确了多层次市场互通,从这一点上来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投资者报》: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大约在350家左右。很多分析报告都乐观地预测,挂牌企业会激增。有报告认为,5年后成熟的新三板市场会达到与台湾地区市场类似的水准。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前景也能像境外地区吗?如果不一样,有什么样的制约?
鲁先德: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路径、层次结构与境外市场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呈现倒三角结构,即主板市场和容量过大,而以新三板为主的场外市场容量较小。而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往往呈现正三角结构。场外市场规模庞大,为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融通,同时为金字塔尖的主板市场提供优秀投资标的。
场外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短板,亟待发展,符合经济结构转型、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发展前景广大,但是结构调整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是一帆风顺的。就像创业板到现在都没有调整到一个合适的角度,因此期望新三板像境外场外市场一样成熟还需要长时间努力。
《投资者报》:我们注意到,很多企业上新三板都是奔着主板而来,这样就违背了新三板市场设立的初衷。好的企业都转板了,新三板会很冷清。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鲁先德:大家都看重转板机制,在于目前多数公司上新三板的目的还是借道上市,但这更多的是市场化选择。如果新三板能够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就没有必要再转板,而这正是新三板努力的方向。新三板的核心在于中小微企业能够通过这个市场不断发展,能够为他们提供不断的帮助和支持。
新三板的定位是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去主板上市不符合条件,他们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融资艰难,而新三板却能够提供资本市场的服务,提供资本对接。不同的企业匹配不同的市场。只不过目前由于IPO排队时间太长,很多企业觉得太辛苦,选择新三板做跳板,两项取其易,这些不是常态。
监管层明确可以转板,不是说上主板太难,再给你开辟一条道路。明确转板机制,在于企业在新三板发展壮大后,新三板不能再提供企业所需服务时,将有一个通向更大市场的渠道而已。
新三板做好靠综合实力
《投资者报》:作为主办券商,申万、国信、广发、长江等券商在新三板市场所占份额排名前列。如何在众多券商中竞争,国信有何自己的特点?
鲁先德:对于券商来说,新三板业务将从试点业务变成常规业务,将迎来一个大蛋糕。此后不仅仅是推荐挂牌,做市商、优先股、并购重组等业务,券商都可以提供。不过对于券商来说,这也是一个挑战。由于新三板针对特定市场的客户开展,券商的行为也随之要做出调整,考验的是综合能力。譬如,强大的现场客户服务能力,对企业估值的专业能力,有能够对接服务的客户群体,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备的风险控制措施等等。
国信的优势在于很早就开始涉足新三板业务,做了相当多的投入,有基础。国信的专长在于能够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直投业务等方面的综合资源,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改制、挂牌、融资、转板上市等全价值链的服务。但是不管对于我们,还是同行,新三板都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需要不断学习应对。
《投资者报》:和IPO相比,券商在一单新三板业务上的投入不相上下,但收入却是天壤之别。目前,一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成本约为150万元,券商从中得到的利润很低,这也是新三板试点多年,很多券商都没有盈利的原因。如今,为争夺市场,还出现了零收费。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鲁先德:在最初几年,国信新三板业务也需要公司来补贴,没有盈利,但是从2009年开始自负盈亏,没有增加公司负担。这个市场定位中小微企业,他们身子骨不硬朗,需要帮助很多,能够给予你的回报也很少。但是我们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各方面服务集合起来的利润将会非常可观。
不会分流主板资金
《投资者报》:在新三板扩容后,市场上有一种声音认为分流了主板资金,导致了市场大跌。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研究力量对券商发展尤为重要,而通过自身培养人才有些不切实际,因此挖角便成为了券商研究所快速提高水平的捷径。通过挖角,民生证券的研究部门、投行部门实现了快速扩张。华林证券也从默默无闻的小券商转身为拥有众多优秀人才的券商机构。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团队将转投光大证券。一直受困被挖的光大证券终变身为挖角者。曾经,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潘向东的被挖,早已让光大证券苦不堪言。此次国信研究团队的加盟,意味着光大证券将再次力拓创新领域。而在上市券商中,光大证券的业绩也一直可圈可点。
挖角国信研究团队
此次挖角的故事发生在光大证券。国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葛新元将带领该所金融工程组大部分成员投奔光大证券。
国信证券以葛新元为核心的金融工程团队中,五名骨干人员中的三名已确定转会光大证券,另两名去向未定。其余部分组员也不排除出走可能,预计离职人数或将超过10人。
对于国信证券,意味着重建金融工程组。光大证券表示,公司将主要依托葛新元团队组建另类投资子公司。据悉,葛新元将出任子公司总经理一职。葛新元带领的金融工程团队为国信证券及其客户贡献了甚为丰厚的收益。而众多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采用其交易策略,也为国信证券赚取了佣金收入。
无疑,葛新元及团队的加盟将会增加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实力。2011年下半年,证监会在衍生品领域的政策意外松绑,各大券商便先后成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欲抢占先天之机,光大证券亦如此。
某上市券商衍生品部人士认为,衍生品业务是券商的未来。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必将成为各大券商角逐的新战场。光大挖角葛新元团队,更是寄希望于成为衍生品领域的强者。但事实上,光大证券原本可以发挥先天优势而不必如此被动。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曾表示,公司早已意识到证券行业“靠天吃饭”的局面,因此试图以金融创新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早在2005年,光大证券就成立了金融衍生品部门。光大证券完成IPO之后,金融衍生品方面依然是光大证券颇为重视的领域。
为促进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拓展,光大在业务架构、风险控制体系与盈亏计算上,都是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技术系统方面,光大通过开发或购买等方式,为金融衍生品业务配置了全球领先水平的系统。策略方面,光大更与国际知名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等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
光大衍生品业务曾涵盖整个金融衍生品领域,且业务水平获得较好发展,奠定了国内领先地位,长期以来一直保持优势。但可惜,金融衍生品一直未发挥用武之地。
证监会在衍生品政策方面的限制以及有限的衍生品工具,导致各券商纷纷裁撤衍生品部门。2011年初,伴随着光大证券原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王继忠的带队离开,该部门也随即被裁撤。
然而,变化总莫测。2011年下半年,证监会便在衍生品监管方面出现放松迹象。随后,中信、海通、广发等先后成立另类投资子公司,避开政策瓶颈,开始对创新型产品进行探索。颇为遗憾,光大证券错失良机。然而,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国信证券葛新元团队的加盟,或将助光大证券再次重返行业内衍生品领域的强队之列。
高善文转会风波
抱团跳槽的序幕或正始于光大证券。2007年,高善文带领研究所核心团队从光大证券转会安信证券,成为了业内的典型案例。
在一场宏观报告会接近结束时,高善文意外地表示,决定离开光大证券。此言一出,立即在光大内部掀起阵阵风波。彼时,研究所的主要成员更是达成口头约定,将跟随高善文一起离开光大证券。
自2004年起,高善文带领的宏观研究团队连续三年蝉联行业第一。在宏观团队的研发优势带动下,石化、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等领域也涌现了一批颇具影响力的优秀研究员。其中,先后十余人登上《新财富》榜单。
当时,光大的研究所可谓风生水起,与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实力较强的研究机构比肩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之一。但自高善文团队转会后,经历人才流失之痛,光大证券元气大伤,从2006年新财富的“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8名急跌至2007年的13名。
2008年,光大证券从中信建投引入潘向东,担任首席经济学家。光大寄望其能重建宏观研究团队,争取收复失地。潘也不负众望。2008年、2009年新财富评选中,分别获得了宏观研究领域第七名与第五名的好成绩。然而,2011年初,光大就不得不送走其第二位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这一次的挖角者是老牌券商银河证券。2011年4月18日,潘向东调任银河证券,任首席经济学家。钢铁行业分析师胡皓、机械分析师邱世梁也跟随潘加盟银河。
此时的光大证券被认为命途多舛。在潘向东离职前,光大就有多名分析师出走。前策略分析师黄学军于2010年率先跳槽至国信证券。此后,地产行业分析师赵强、煤炭行业分析师陈亮、汽车行业分析师杨华超以及机械行业分析师邱世梁四人又集体转会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不幸地成为了券商行业的人才输出地。高薪挖角在行业内也早已屡见不鲜。
之前就曾有业内人士表示,光大研究所的待遇一直不高,因此但凡有其他机构伸来橄榄枝,研究员一般都会出走。原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勇及从国泰君安香港挖来的石化类最佳研究员,最终都因薪酬问题而跳槽。
不过这一次,光大证券却似乎十分舍得。挖角国信证券金融组整个团队,其成本之高也早已在预料之中。多次不幸成为人才输出地的光大证券,此次终于成为人才争夺赢家。
再次力拓创新业务
光大证券一直位居券商阵营前列,各项业务均可圈可点。2011年,光大证券的业绩依旧保持了与整体行业一致的水平。
2011年度报告显示,光大证券实现收入44.98亿元,较去年减少10.99%。实现营业利润19.87亿元,同比下降了30.34%。净利润15.44亿元,同比减少29.8%。
经纪业务上,2011年光大证券实现收入18.61亿元,同比下降32.26%。市场份额为3.03%,较2010年下降3.93%。受市场低迷影响,经纪业务市场份额以及佣金收入的减少,也成为了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
不过,尽管如此,光大证券2011年的业绩依然好于行业平均水平。其在资管业务、承销业务,尤其在创新业务方面的收入,弥补了经纪业务下降带来的影响。
在资产管理和自营收入上,光大证券的表现一直较为稳定。2011年,公司资管规模达90亿元,实现收入2.74亿元,市场份额为6.2%,在上市券商中排名第四。自营业务上,2011年实现自营业务收入3.5亿元,同比下降12.81%。累计盈利2.8亿元,自营收益率1.98%。
在承销保荐业务上业绩也较为亮眼。2011年,光大共完成23个项目,承销总金额为232.57亿元,市场占有率为0.71%。光大在传统业务上处于第二阵营,但在创新业务上颇具优势。2011年,公司实现利息净收入9.08亿元,同比上升23.9%。其中,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为2.01亿元。
截至2011年底,光大融资融券余额26.82亿元,市场占有率7.07%,行业排名第四位。2012年,随着融资融券常规化的推进,该项业务余额也将有望翻番,其市场份额或将带来更为丰厚的利息收入。
2003年1月,北京市民包某从某银行贷款买房,约定银行每月从其储蓄存折中扣除按揭还贷款2000余元。此后,包某一直按期还款。2004年6月,包某收到其购房的房地产公司向其寄送的催款函,告知包某有逾期未向银行还款的情况。经了解,由于2003年10月包某贷款的银行进行系统升级,使得包某还款账号发生变更,导致系统扣款未成功,从而发生贷款逾期。该银行要求包某自行更改银行账号,但包某认为,银行进行系统升级是导致其账号发生变化的原因,理应由银行负责相关账户的变更,遂拒绝银行的要求。2005年,包某到另外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银行拒绝;拟贷款买车,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也被银行以包某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拒绝其申请。2006年3月,包某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发现其前述购房按揭贷款因账号一直未变更导致贷款发生逾期的情况已被列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包某遂以个人信用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信用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其房贷银行向征信部门申请撤销其不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包某败诉,包某随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的账号变更是由于银行系统升级造成的,而该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包某积极履行了告知义务,银行应承担未能及时扣款偿还贷款的主要责任;包某主张的有关个人信用受损的经济赔偿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撤销包某有关“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惟一的官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基于其数据征集的强制性和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对权威性,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申请信用卡、贷款等业务时,通常将该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同意客户业务申请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显得极为重要,一旦相关信息发生错误,实践中往往导致法律纠纷。目前,各银行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有关个人信用信息,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如发生信息错误或缺漏,导致客户信用评级降低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承担责任。因此,我们结合本案对相关法律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银行侵权行为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人民银行对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非常广泛,通过这些信息基本能够锁定信息内容指向的个人,并能够反映这个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由于隐私的范围一般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应作为个人隐私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并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第三款和第九问第二款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间接保护。本案中包某就是以其个人信用受损,其购房贷款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的。
一般情况下,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需要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且该行为被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而本案中包某房贷银行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的是自认为“正确”的个人信息,没有证据显示该银行存在故意通过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错误的信用信息以达到损害包某名誉的目的,且该个人信用信息按照规定只能由包某自己以及包某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特定商业银行可以查询,不会扩散到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因此,从银行主观的故意性和有关信用信息能够被知悉的范围来看,并不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但是,包某的个人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主要表现为:第一,其房贷银行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包某的个人信用信息并不真实,且在包某提出异议以后仍未进行更改,违反了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要求以及个人对信息真实性提出异议后的处理规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第二,造成包某个人信用信息错误的原因并不是包某不主动履行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而是该银行系统升级后改变了包某的还贷账号,且没有及时通知包某更改,也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更改,该银行存在过错,最终导致产生并不真实的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存在包某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致使其他商业银行对包某的信用情况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并且是导致发生包某不能在其他商业银行取得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损害结果的最主要原因,其房贷银行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来看,银行侵犯了包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分析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并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撤销包某有关“不良信用记录”,但没有支持包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银行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结果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的严重程度,包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向各商业银行反映个人的有关信息,并不作出信用状况“好”或“不好”的任何评价,是否符合各行对个人发放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标准,由各行自行决定;由于各行对个人信用状况判断标准的宽严不一,不排除有的银行愿意通过要求提供较多担保等方式向信用状况“较差”的个人发放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可能,因此,该银行的上述过错并非绝对导致包某不能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或信用卡。同时,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可以修改的,只要确认曾经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确实有误,可以通过修改予以完全弥补,并不会对个人今后的信用活动产生负面影响,这一点与其他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受到侵害后即使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但仍然会有程度不一的负面后遗症不同,这也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范围非完全公开性决定的。
其次,包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由于银行向个人发放贷款或信用卡所具有的或然性,决定了申请的贷款和信用卡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即使获得也意味着当事人需付出相当甚至更多的经济代价(如支付利息),并不能认为这种利益属于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获得贷款买车或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而间接带来的可能经济利益更是超出了我国法律对因侵权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所以,包某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的主张均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银行的启示
本案对银行处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加强个人信用征信工作,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有着如下一些启示:
第一,妥善处理客户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如果客户发现自身存在不客观的不良信用记录而提出异议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予以核实,并在确认错误后及时更正。实践表明,商业银行不仅要形式核实,还要进行实质性核实,即核实客户客观上是否确实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且该不良信用行为完全是客户自身的行为造成的,防止出现本案中这种由于银行责任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却让客户承担损害后果的情况。
第二,商业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需要对信息进行分析甄别,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例如,有的借款人出现逾期未还款仅仅是一时疏忽或工资晚发两天,主观上并没有借款不还的恶意,或者由于计算有误造成极小金额的逾期,这些情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需要商业银行区别对待。又如,由于开发商或经销商“假按揭”导致的本不存在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商业银行一旦发现,对于已经报送的错误信用信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弥补,并立即停止继续报送。
由于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买卖双方相互认识,所以相当多大宗交易买卖都在同一证券营业部内进行。近年来,大宗交易平台成交活跃,一些大机构和“大小非”无需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就轻松的进出,此制度的诞生同时也为一些庄家创造出一套“短平快”新型做庄套利模式。一些较有实力的私募专门去找一些上市公司持股已流通,想卖出变现的“小非”合作。双方通过协商买卖,“小非”一般以市场价为基准,以一定的折价一次性变现筹码。因为有了“小非”的折价接手,私募接盘后即时就产生账面利润。部分私募即在下一交易日卖出,这是一种“短平快”的套利模式。当然,也有部分机构在拿到筹码后运作相当一段时间才会脱手。
近日和而泰(002402)就出现过多次大宗交易,盘面上也出现了接盘私募在大宗交易后一交易日即快速卖出和拉高出货的明显操作。下面通过研究和而泰近日的大宗交易和盘口情况揭示机构的操作情况。
在深交所公布的数据中,和而泰6月22日出现两笔大宗交易。一笔交易以15.33元成交90万股;另一笔以14.34元成交了150万股。当天和而泰收盘价为16.14元,上涨1.32%。接盘两机构当天账面利润分别达到5%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