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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影视文化;会计核算;资产;阴阳合同
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人们的精神生活,文化产业也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2015年全国电影票房总计超400亿,电视剧总集数达到16540集,再创新高,2015年整个文化产业产值占比国民经济3.76%,预计2020年将达到5%[1]。文化产业飞速发展的背后,财务与会计处理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影视文化企业的会计核算有着其特殊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影视文化企业会计处理的根本性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影视作品的双重属性、作品创意、意识形态、创新性与智力资本等多方面的特征使得会计处理遇到了一些问题,在影视作品运转的不同阶段,合理科学的处理会计信息是决定影视公司盈利的关键。
一、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一)商品和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的处理差异
影视作品有商品和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如果是商品,会计处理将其作为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按存货来处理,而如果是文化产品,则核算上予以资本化处理,即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高研发、低复制成本
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成本占总成本的六成左右,而复制投入市场的成本较低,因此产生了创意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问题。
如果视同为一般产品,都会认定为一般企业原材料的取得,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影视作品可以多次重复长期使用,也有无形资产特点,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类似著作权等权利,又可视作外购或自创的无形资产来核算。
(三)智力资本的核算
影视作品核心是内容生产,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合约,这就涉及到影视公司对智力资本的持有和引进,智力资本表现为无形资产,现行准则和制度上的核算有所局限[2]。
二、影视公司会计处理的问题
(一)阴阳合同
如今影视公司阴阳合同的问题十分突出,新税法实施后,很多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阴阳合同,对外的合同是收税的依据,由剧组代扣代缴,而对内的合同是真实的收入。由于最低计税价格低,影视公司和演员双方都倾向于阴阳合同来实现共赢。另外,很多影视企业也将一个艺人“拆解”成多个员工,这样就能在工资表上低于最低标准,从而避免交税。
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影视圈的“阴阳合同”没有固定资产,监管更困难。而阴阳合同的实际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也是不真实的,造成信息失真,也给审计带来了困难,尤其是当“阴”的这一面合同发生纠纷时,往往导致整个会计工作陷入困境,也导致了整个市场价格信号失真。
(二)白条入账影响真实核算信息
白条入账是以非正式单据强行入账,影视企业剧组的账务处理较麻烦,很多成本中并没有发票,“白条入账”对应了企业另外一项资产的顶替,因此“白条入账”主要对成本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产生影响,导致财务预算和支配情况的真实信息失真问题。
更为严重的是,白条问题使得影视业的投资十分不透明,也成为很多不法分子洗钱的天然场所。
(三)无形资产的信息失真问题
电影产品是版权产品,并且其符合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确认的定义,但目前会计实践将其以流动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无法得到确认和计量是电影行业中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导致了资产信息的失真。
三、影视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建议
(一)建立全新的会计制度
和其他行业相比,影视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一直以来较为滞后,尤其是影视合同本身没有固定资产,也成为阴阳合同的重灾区。电影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也使得监管审计更麻烦。
阴阳合同本质上是违法行为,目前仍然需要通过监管来完善,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审计机制,尤其是完善影视行业的合同监管条例,加大阴阳合同的查处力度,打击影视圈的阴阳合同。
会计方面也应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审计的事前监督作用。
(二)白条问题处理
白条问题毫无疑问是违反《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但一旦发生了白条,这个支出也必须税前抵扣,因此对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如下处理:
一是符合条件的个人费用如福利、出差补助、场租、外景拍摄等可以扣除,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是针对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核定的原则是:必须要有内部稽核签字;金额在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对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会计上做列支,但应注意的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是对不合规的白条,能换发票的一定要换,不能换的,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最后,白条问题也需要从制度等方面来完善,制定费用报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堵塞漏洞,尽可能的避免不合规“白条”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量问题处理
影视公司的资产计量是重点,首先要明确影视公司的无形资产核算范围,明确成本内容。其次是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按照其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
最后是政策给予支持,如无形资产核算摊销方法后按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继而让影视公司快速周转成本,提升影视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卜树升.基于无形资产观的电影企业财务管理新探[J].中国电影市场,2012(03).
关键词: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农村生态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20日
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城镇常住人口达到7.7亿人。从城市规模看,我国已有653个城市,城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已经达到140多个。毫无疑问,城镇化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然趋势,不可阻挡。城镇化在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脏、乱、差”的情况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解决在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农村生态安全,就有了不同寻常的意义。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
(一)新型城镇化的科学内涵。“城镇化”,也称为城市化,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过渡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地区集中和农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的过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就业结构、经济产业结构的转换过程和城乡空间结构的变迁过程。“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发展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
(二)生态安全的涵义。生态安全是指健康的整体水平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即自然和半自然生态系统的安全。它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其中的基本要素有食物、空气、水、绿化等各方面。本文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生态安全,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形成了很多中小城镇,这些中小城镇地区的生态安全就是该地区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资源与生态等各种条件能够维持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生态安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生态结构是否被损害,也就是生态系统是否健康;另一方面是生态系统所拥有的各种要素能否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前者是后者实现的基础。生态安全本质上要求自然资源在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三个约束条件下稳定、协调、有序和永续利用。
(三)新型城镇化与生态安全的辩证关系。新型城镇化与生态安全两者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过快发展经济对生态环境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就会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低,生态多样性减小,当人类活动强度超出生态环境容忍阈值时,可能会导致生态系统由当前的有序结构走向低一级的无序结构,农村城镇化也会受到生态环境容量的限制;另一方面协调好城镇化的“质”与“量”两个层面,调整城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总之,我们一定要统筹推进,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要素,保证农村城镇化的“质”,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农村城镇化率的提高。这样才有利于农村新型城镇化与生态安全协调发展,两者相得益彰、实现双赢。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安全问题
(一)大气污染问题。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生产和生活释放出大量的废热以及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降尘等主要空气污染物都有超标,这种污染甚至还会改变局部气候。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城镇化进程中企业污染问题严重。城镇化进程中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工业污染控制不力,导致环境治理赶不上环境污染,环境恶化日益严重。高消耗、高排放的乡镇企业在城镇集中,引起严重的工业污染,随着城市污染控制力度加大,一些遭强行关闭的重污染企业从城市“转战”到农村,更是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量人口集中生活,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人口大量集中而致生活垃圾陡增,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带来了私家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大量增加,车辆排放的废气是雾霾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水污染问题。农村靠近城镇等人口密集区的许多河流湖泊都已经退化为流域中的污水库,水资源污染造成的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城镇化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可知85%以上工业和生活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水库。
(三)能源、资源浪费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过度消耗、不合理开发、掠夺式开采造成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低,甚至出现了资源枯竭问题;二是由于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缺乏合理规划,导致建筑物和道路的频繁、反复拆迁,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资源。
(四)耕地数量严重减少、且质量下降问题。城镇化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大搞圈地运动,而实际上大片的土地圈而不用,致使土地大面积闲置,同时耕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后也会引起周围耕地质量的下降。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曲解城镇化的本义,单一追求城镇化的数量和规模,甚至追求土地财政;二是部分政府忽视农民根本利益,淡漠土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水土流失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采用削山填沟和深开挖等野蛮方式搞城镇化建设,导致地貌植被大面积的破坏毁坏,地表,土质疏松,地表土壤的抗蚀能力大大降低,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的发展速度,缺少环保意识,这种短视行为导致水土流失的恶化。
(六)农村原有自然历史景观破坏问题。农村城镇化建设中许多村镇自然历史文化载体被严重破坏,自然景致不再有特色,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在逐渐消失。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或村民对历史文化底蕴重视不够,忽视对村镇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解决新型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安全矛盾的建议
(一)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生态伦理观是由于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导致生态危机出现而提出的一种全新的伦理观,是一种建立在生态价值观基础之上的伦理观。生态伦理观要求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自然、生物和人类一样,应该获得正当的权利和道德地位,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过程中负有很大的道德责任。
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政府机构确立公正的生态伦理理念。我国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要求政府部门坚持利益公正的原则,确保生态伦理建设的大方向正确。政府机构在制定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时,把自然、生态纳入其中,并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不断纠正自己的行为;第二,企业组织发展循环经济的生态伦理意识。农村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企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要摒弃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降低污染为前提,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真正把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密切结合;第三,公民个体倡导绿色消费的生态伦理素养。让农民在充分了解生态伦理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这种知识内化为自身的生态意识和价值观,之后外化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进而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态化生活与消费习惯。
(二)加强领导,提升政府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上的主导作用。一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实行最严格的土地问责制和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将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生态经济规律办事;二是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建立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推行有利于城镇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同时,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行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建立生态、低碳、智慧的宜居城市;三是政府要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保护城镇环境的企业、单位进行奖励的同时,加大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惩戒。
(三)保障环保资金投入,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尽快改善小城镇环境质量,要求我们必须实行“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鼓励集体和民间投资,积极吸收民间投资和外资,最大范围内融资,保证环保经费能及时稳妥到位。并且,为了提高城镇地区的环境整治水平,我们要努力建立一套相关的补偿制度和优惠措施。小城镇地区应该以环境保护作为长远目标,纳入到政府的各项工作和财政支出中,按规定用足用好筹集的环保费用。
(四)合理规划布局城镇,努力发展环保产业。城镇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以规模化、集约化为方向,促进城镇协调有序发展,以建设环境优美城镇为载体,以城镇环境治理为重点,避免在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生态恶化问题。农村城镇化要结合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文、经济等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城镇规划要把长远发展和目前起点结合起来,这就要求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减速带和城镇功能区规划上要有高起点,避免花费“二次成本”,并且小城镇建设在位置的选择上要相对均匀,不能过度集中,以利于发挥它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如果搞全面铺开,会增加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在合理规划布局城镇的基础上,努力发展环保产业。
(五)推动乡镇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行清洁生产方式。乡镇企业的粗放型生产方式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所以要着力解决好乡镇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减少生产过程中能源资源的浪费。要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改善农村城镇化生态安全问题的重点,对其进行严格治理。乡镇工业必须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采用无污少害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推行清洁生产,逐渐改变乡镇工业企业高耗、低效、污染重的局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培章.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杨家栋,秦兴方,单宜虎等.农村城镇化与生态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缪细英,廖福霖,祁新华.生态文明视野下中国城镇化问题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一、当前,我国农村乡镇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农村文化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尽管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文化工作越来越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也越来越大。但相对于其它行业来说,对文化工作的重视度还不够。特别是上级文化部门与乡镇政府配合不够,不协调,有的部门仍存在重经济轻文化的思想,认为经济出成绩出效益,办文化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因而对宣传、贯彻、落实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不够积极主动。有的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大文化”的理解仍很肤浅,认为文化建设就是组织演演戏,扭扭秧歌等,没有认识到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由于机制和体制的不完善,致使长期以来,许多乡镇文化中心只有两三个人,且文化层次低,没有文化专业特长。许多乡镇农村文化方面有特长的人才也十分缺乏,由于体制等原因导致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编制少、人员少,专业的吹、拉、弹、唱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逐渐“老化”,年龄大都在55岁以上,根本谈不上“精”、“专”、“博”,新时代的“乡土人才”培育严重滞后。特别是近几年,忽视了对民间传人的保护和培育,具有特色文化的人才有青黄不接的现象,有的民间文艺表演绝技面临失传。村级组织的文艺骨干显得更为缺乏。
(三)对公共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经费缺口较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总体逐年增加,但因投入的资金有限,与国家的要求和实际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文化工作更好更快的开展。
(四)农村乡镇文化开展缺场地致使活动开展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虽已建立但还不完善,功能发挥有待于加强,城乡社区文化活动的日趋活跃与农村基层文化内容的相对贫乏之间的反差比较大。农村乡镇文化活动场地缺乏,项目单一,有的只有半边篮球架,有的是一张破烂的乒乓球台,有的图书活动室是挂靠在村部,有的连一个图书活动室都没有,造成农村乡镇文化活动难以正常开展。
(五)文化活动与群众难融合。群众对年年都要交费、且收费方式也不太灵活的有线电视一时难以接受,对一次性投资且费用便宜、使用方便的“锅盖”较欢迎,有线电视入户率受影响;数字电影放映前没有认真调研、大力宣传,没有结合群众实际需求播放他们喜爱的科技片或文艺片,对农民没有吸引力;农家书屋没有充分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文化需求,没有农民喜欢的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图书,而是一些文学名著或高深的理论书籍,群众缺乏阅读兴趣。
二、破解我国农村乡镇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敢于在投入大、见效慢的农村文化建设方面下大力气真抓实管。切切实实将党和国家的一些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政策落到实处,树立“先进文化也是农村发展生产力”的观念。
(二)切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乡镇文化队伍建设。从机制和体制方面,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农村乡镇文化发展的人员少素质差的难题。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到文化队伍建设中来,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对基层文化人员加强业务辅导,进行专业培训,要花大气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或采取传、帮、带的方式培养新一代文化人才。对年龄结构层次不合理的现状,要进行合理调配。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特别优秀的人才要用特殊的方式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只有广开门路,广纳贤才,输入新鲜血液,才能尽快、彻底地改变基层文化队伍青黄不接的现状。
(三)对公共文化事业经费投入应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基本文化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并应逐年增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要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足额资金用于乡镇文化中心建设,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阅报栏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农村文化人才培训,鼓励补贴自办农民文化大院,还要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扶持农村文化活动的经常性开展。
(四)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按照“量力而行,穷则穷办,不能不办”的原则,有计划地对文化设施进行修缮改造,使乡镇文化站能有基本的活动阵地,基本的活动项目,乡村都有农民文化娱乐场所。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加强乡镇、村与农村学校的配合,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学校的人财物力资源开展文体活动。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乡村文化协管员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体育、节庆民俗及电影、录像放映等活动。积极扶持发展乡村“文化中心户”,发挥其带动作用。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利益;土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随着由征地拆迁补偿等引发的备受关注,人们开始关注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认为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事关重大,要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同时必须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一、新型城镇化的概念解析
解析新型城镇化概念,需从“城市化”谈起。长期以来,“城市化”与“城镇化”在理论界混用,比如百度百科里将城市化定义为“城市化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从字面上看,本可以将“城市化”与“城镇化”如此区别对待:前者系指乡村向城市的演变,后者系指乡村向城市及“镇”演变。一定程度上,由于前期理论界将两者的混用,另一个新词“新型城镇化”应运而生。当然,在涵盖上述地域范围转变之外,本轮新型城镇化还被赋予了更多的历史使命。
二、传统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003年以来,各地城镇化实现了大踏步前进。房价飙升,土地出让价格急涨,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溢,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财政收入大为可观。在这个过程中,多数失地农民按照当地折算标准用宅基地换得新楼房,大多地方保证农民生活水平较上楼前“不降低”,但总体来看,对城镇化过程中集体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农民所获补偿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现阶段,很多失地农民在获得新楼房时,一般是通过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上楼”获取一套新楼房,有些地方甚至还要支付部分现金才能购得一套新房。集体土地增值的分享主体,一般认为有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农民个人,其中开发商是追求商业利润的一个特殊主体,其不应算作增值收益分享主体,则实际上只有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大主体。目前利益分配的模式一般是,政府拿走部分增值收益后,剩下的增值收益给村集体,村集体留下部分公共资金外,再将增值收益分补给失地农民。就当前的分配比例来看的话,农民仅仅得到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甚至仅仅是和失去的住房相当,而村集体和政府则占有了相当大的比例,下一步完全可以就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让农民拿到更多的补偿。
2.农民利益保护程度不同地区间差别较大
凭感性经验,我国不同地区失地农民所获补偿不尽相同。以农民上楼模式为例,北京、天津、山东等地多是一处宅基地能换得一套新房,深圳为代表的南方城市,则一处宅基地可以换几套住房,西北某些地方则需要补缴部分成本后才能用宅基地换取一套新房。各地新增土地价值不同、新建楼房容积率不同等,都是产生上述区别的原因,但最主要原因还是主观上导致的政府和集体分配比例不同。还是根据王法俊上述研究成果,以海口、惠州、南京、广州为代表的华南地区,政府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比例为105:1,而以北京、太原、呼和浩特、天津、石家庄为代表的华北地区,这一比例高达281:1。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地区政府的强弱势程度不同。
3.农民利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
近些年来,由于部分地区农民所获补偿不到位,地方政府在征地环节工作方法失当,激化了干群矛盾,出现自焚、跳楼、斗殴等不和谐现象。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导致发生社会,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2013年7月12日,第5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提到“中方将在‘十二五’时期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中方将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些政策信号紧密释放,说明中央政府将致力于此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新型城镇化中农民利益保护对策
1.加速与深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产权内涵及其权利主体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是导致集体土地增值利益难以量化分配的最主要原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亟需尽快完成,不仅要对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进行确认,还要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更为重要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如何细化,是赋予其与城市土地所有权同等权利的内涵,还是有条件性所有权,这些约束性条件给权利带来多大的折损,需要有量化标准,而不宜再由地方政府和村民进行主观博弈。
2.创新城镇化模式,保证农民自愿原则
鉴于农民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组分,在进行城镇化进程中,涉及农用地“农转非”需要征地的,要在确保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愿不愿意搬迁、补偿到何种水平愿意搬迁,是政府需要做足的功课。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可以因地制宜,模式多样,比如在成都等地区,农民居住分散,则可以将细化后的补偿标准公之于众,部分不满足标准的可以原址生产生活,以后再找机会搬迁,完全凭自愿原则进行。这种能触摸到村民心理底线的标准的制定,可以给其他地区制定标准提供参考。
3.成立监督委员会,开辟民众利益诉求通道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愿望,富裕农民、造福人民是其直接作用。但实践证明,任何好的制度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有力到位的监管,才可能使政策初衷得以实现。新型城镇化以农民为本,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这样的政策定位需要相关部门或授权给相应组织成立新型城镇化工作监督委员会,督促各项相关政策、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完全透明化。高层政府应想方设法开辟民众利益诉求通道,并确保随时畅通。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工作流于形式,为新型城镇化科学、有效地开展保驾护航。
4.征地程序的媒体化、公开化、司法化。
我国一直以来的征地侵权案例,很多都是通过媒体曝光从而得以解决。我们可以尝试这样一种做法,征地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经过媒体追踪、媒体反馈;让征地程序时刻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一直以来的征地过程,农民都缺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处于被动局面。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媒体监督、司法监督,将征地程序媒体化、司法化。从而使农民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在政策的执行上,使政府能够真真切切赋予农民参与权,倾听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实现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5.征地补偿方式的多样化。
以往的补偿方式多为货币补偿,并且土地补偿费少,农民失去了土地后,就相当失去了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他们不得不进入城镇,但由于自身知识素质水平低下,他们很难融入城市生活,很快就会被城市边缘化,被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所淘汰。因此,对于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征地,可以允许农民用征地补偿费以股东身份入股,虽不能进行参与决策、管理,但可以按期享受分红。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工作,知识技术培养,补偿费置换房子等帮助农民致富。
四、结语
新型城镇化是新一届政府力推的重大战略,它强调不再是建筑物的城镇化,而是人的城镇化;不再是集中向大城市集中的城镇化,而是中小城市、城镇及其附带区域发展的城镇化;不再是追求速度的城镇化,而是追求质量和内涵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立意为民,初衷良好,但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有效监管方能落地。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追求多元利益、实行全面监管等是保障新型城镇化实施效果的措施。
参考文献:
[1]苏北.新型城镇化新在哪里[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3(6):72-74.
[2]万晓琼.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的思考[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3,6(3):12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