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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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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范文第1篇

1.定义与结构

2.贷款与担保

3.先决条件

4.提款

5.还款

6.提前还款

7.利息

8.增加成本

9.非法性

10.付款

11.债务证明书

12.陈述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救济

15.成本与费用

16.行

17.比例受偿条款

18.补偿

19.抵销

20.累积权利与弃权

21.通知

22.协议用语:英语

23.条款的无效

24.协议利益

25.法律适用

26.管辖权承认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下述各方之间订立:

1.abc一家在(_________)国成立的公司,注册办公地点为(_________),作为“借款人”

2.附录列明的数家银行,作为“贷款人”,以及

3.xyz银行,作为“行”。 根据以下协议条款与条件,贷款人在此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累积本金最大金额不超过usd_________$的贷款: 现在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结构

1.0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行”指以贷款人的人资格从事活动的xyz银行,或任何根据16.09条任命的继任行。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同业市场进行美元交易的一个工作日,以及纽约市与新加坡银行从事营业(包括外币存款与兑换业务)的一个工作日。

“借款人”指abc公司及其权利继受人。

“贷款承诺”,关于各贷款人,指附录上在各贷款人的名字旁列明的本金数额。

“美元”和“¥”指美国此时及以后的法定货币。

“违约条件”指构成14.01条所指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事,“预期违约事件”指任何由于发出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任何其它条件之满足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事。

“最后还款日期”指提款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

“指示小组”指其贷款参与份额或累积参与份额等于或超过当时贷款总额的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或者,如果尚未提供提贷款时,其贷款承诺或累积贷款承诺超过最大可供支付款项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

“银行同业市场”指新加坡银行同业存款市场。

“利息支付日”指任何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由7.02条确定的一个利息期。

“贷款人”指附录中列明的数个贷款人以及其相应继受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亦指上述作任何一人。

“贷款”指由贷款人贷给借款人的(_________)美元,或依贷款协议上下文规定,指当时未偿付的累积本金数额。

“利差”指(1)就开始于提款之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或该日之前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二(2%);及(2)就开始于上述日期或该日之后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一(1%)。

“提款通知”指一份依照附录i规定的格式给予行的通知。

“未偿付债务”指在任何时候在本协议下及根据本协议,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所有款项。

“参与份额”,关于各贷款人,就贷款或所欠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而言,指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的贷款或所欠该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的份额比例。

“报价日”就确定贷款利率的任何期间而言,指通常由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就在上述期间的第一天提供美元存款报价的日期。

1.02 本协议中,除非协议文本另有所指:

一个州或政府的“人”包括任何部门、机构、理事会、局、委员会、部委、法定公司(不管匿名与否)或其它执行部门或由上述州或政府控制或拥有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一项“授权”包括任何及所有批准、同意、许可、允许、特许经营权、认可、登记、宣告和豁免。

“法律和规章”和“法律或规章”包括所有宪法性条款、条约、协定、成文法、法令、法律、规章、条例、辅助及附属立法、命令、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章、民事和普通法及衡平法规则、指令、指示、通知、公告、政策声明和指南(不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其它类似权威性文件。

一个“月”指一个日历月。

一项“命令”包括任何法院仲裁庭作出的判决、禁令、决定或裁决。

一个“人”包括任何个人、法人、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合营、信托或任何联营体、州或其附属机构或、任何政府人。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应按照1985年重版新加坡公司法第5节和第6节解释。

“税”包括当前及以后施加、征收、预提或评估的任何性质的税费、强制贷款、费用、预提或扣除,“税收”亦应相应解释。

1.03 本协议中,单数用语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对任何词性的所指也包括其它任何词性。条款标题及小标题仅为方便指示而用,在解释条款时应忽略不计。参考条、款及附录,意指参考某条、该条的各款,以及由此所指的附录。

第二条 贷款

2.01 根据协议条款及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各贷款人分别地而非连带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价于其贷款承诺的本金。

2.02 提供贷款应用于为借款人融通流动资

金之需要。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01 在行收到下述文件时,贷款可供借款人提取(须遵从第四条规定):

(1)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证明其为真实、完整、最新的副本;

(2)被授权履行本协议的当事人的签名样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认证;

(3)由行任命的律师就与本次交易提出的关于新加坡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事项的行认为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3.02 上述每一份3.01条所指文件均须在形式和实质上令行满意。

第四条 提款

4.01 根据本协议;

(1)在贷款提取日(或其它任何行为上述目的而同意的时间)以前第三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具备3.01条所指的条件;

(2)根据提款日的事实和情况,借款人在此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提款日确属真实和正确;

(3)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尚未发生(除非贷款人已事先弃权或借款人已事先补救),或将不会在提款日发生;和

(4)行应在提款日以前第二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或行同意的其它较迟时间)收到由借款人或为借款人利益而恰当和送达的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应在从该日期开始的一个星期内任何一个银行工作日一次性提取贷款款项。如果在上述一个星期结束之后尚未提款,则贷款人对借款人履行贷款承诺的相应义务亦被取消。

4.02 收到提款通知书后,行应即通知各个贷款人,各贷款人应在根据l0.01条确定的日期通过行使其贷款承诺的款项可供借款人使用。

4.03 提款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应在仅仅满足第三条和第4.01条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提取款项。尽管发出提款通知书,如果由于借款人无法提取贷款的原因,或因为第三条和第4.01条列明之条件未获得满足的原因而致使贷款未被提取,则借款人应负责凭要求向行支付每名贷款人确证的(上述证明对借款人是终局性和有拘束力的)用于赔偿因未提取贷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费用所必需的款项(如果有的话),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包括所有的利润损失,以及因清算所获得的用以提供或融通贷款的资金或以低于借款人应付利率的利率重新安排该笔资金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五条 还款

本笔贷款应以_________期季度还款方式清偿,每期偿还_________美元。第一次还款应在第一次利息支付日支付,随后的每期还款应在随后的每期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01 根据以下规定,借款人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向行提前偿还全部(而非部分)贷款,只要:

(1)借款人不少于60个银行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行其将提前还款,并指明具体还款日期;及

(2)根据本项规定提前偿还的贷款须同时支付提前偿付部分的应付利息及根据本协议应付的其它款项。

6.02 借款人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书均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必须依该通知书提前还款。

6.03 在不符合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重新提取。

第七条 利息

7.01 借款人应根据本条以下规定按贷款人比例向行支付利息。

7.02 提款日与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期间应被分为连续的以3个月为一组的期间(每个期间被称为“利息期”),每个利息期(第一个利息期除外)应在上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

7.03 适用于每个利息期的贷款利率应为行确定的年利率,由下述两种利率累积而成:(a)利差;(b)由一家或数家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在上述利息期的报价日或未报价时的随后日期的上午十一时,就与贷款数额和期限均可比的一笔美元存款报出的利率,或如不只一个报价时则采用以算术平均值法(必要时采取四舍五入)求得的与0.5%最为接近的整数倍的利率。

7.04 行就任何利息期内的利率及应付利息额向借款人出具的证明是终局性的和有拘束力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利率应由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贷款人。

7.05 由上述利率确定的利息应逐日计算,并在实际天数及一年360天的基础上计算,应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利息应在累积至每个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八条 增加成本

借款人应凭贷款人要求向其以美元形式补偿所有因其贷款或履行本贷款协议项下义务而增加的成本或减少的已收或应收款项,其原因乃基于任何法律、法规、条约之签订或任何改变、解释,或贷款人须遵守任何政府或机构之指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有无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a)任何税收之征收或修改;(b)任何储备金、针对资产或负债的特别存款或类似要求、为该贷款人之帐户或贷款所保持的存款之征收或修改。

第九条 非法性

如果任何贷款人在任何时候认为任何法律、法规、条约,或其中任何改变,或其解释、适用将使该贷款人参与贷款或保持贷款参与权或要求、收到任何其它应付款项成为非法,该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上述确定。如果上述通知在付出该贷款参与份额之前发出,则该贷款人的义务于发出通知时解除。如果在付出贷款参与份额之后发出,则借款人应在紧接通知日之后的利息支付日全额预付该部分参与贷款,或如果贷款人要求在上述利息支付日之前提前偿还,则借款人应按该贷款人的要求将截止于该提前偿还日的该参与贷款份额的应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贷款人,但无须支付溢价。

第十条 付款

10.01 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每笔付款应通过纽约银行间支付清算所系统或行认为符合纽约国际美元融资交易惯例的其他系统以美元形式偿还,在上述付款日的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存人行帐户(帐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或存入行通知借款入的其它帐户。

10.02 任何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利息支付日应与下述一个特定的月份中的一天相对应,如果没有上述对应日期,则应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付款日或利息期结束日(视情况而定)。如果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指定或结束的利息期当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该利息期,除非该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在另一个不同的日历月,此时则应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利息期。

第十一条 债务证明书

11.01 行应按其惯常做法在帐簿上记录贷出款项金额和属于其所有的金额。

11.02 在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诉讼或程序中或为上述目的的其它情况下,上述帐户的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其存在及由此记录的借款人义务之数额与币种对借款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向每个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借款人合法存在且有完全能力,并正当地、无条件地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授权,该授权具有完全的效力,根据该授权借款人有权拥有其资产及签署、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

(2)签署、交付本协议及履行其它任何交易均未违反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文件、法律、判决、命令、许可证、同意或允许,亦未构成违约;

(3)本协议不需要登记、记录、备案或公证,亦不需要支付任何税款(除印花税外)和采取其他行动以保证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贷款人的权利在新加坡具有合法性、可强制性或优先性;

(4)未发生构成,或经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将构成对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违反,该等违反或违约将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5)没有现存的或将要来临的任何单独地,或与任何其它同类

程序相结合,将对借款人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或就借款人的所知、信息及确信,不存在任何威胁借款人或其任何资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 (6)所有必要纳税申报表均由借款人送交相关税务机构,或为其利益送交之,借款人没有不支付任何重大数额的税款,亦无与未向每名贷款人披露的与税收有关的任何重大争议;

(7)借款人提供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均未包含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任何陈述,而该遗漏结合其所在环境下将构成误导;而且信息包含的对期望、意向、相信或意见的表述,均由借款人在正当和仔细的询查之后方在合理的基础上诚实地作出;

(8)借款人已书面向每名贷款人充分披露了其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与本协议项下各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所有事实;

(9)自_________[日期]以来,借款人的合并财务状况无重大的不利变化。

第十三条 约定事项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自本协议之日起至其全部解除本协议项下义务时为止:

(1)借款人将仅为2.02条列明的目的使用该笔贷款;

(2)借款人将使所有相关授权(包括政府的授权或其它的授权)保持其全部效力并予执行,并将立即取得任何履行本协议期望之交易所必需的进一步授权;

(3)如果借款人知晓一项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他将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向贷款人详细提供其为了救济或缓和违约事项的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考虑采取的任何步骤;

(4)如果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或信用条件而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财产上创设或允许创设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则上述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将平等地和按比例地用以担保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任何在购买财产时对财产产生的仅作为支付价款之担保的留置权;

(b)任何在正常融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担保一项自产生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的债务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

若发生下列事任何事件则构成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在到期日或未应要求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金额;

(2)除付款义务外,借款未能遵守或履行他在本协议项下或在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承诺或安排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未在14天以内予以补救;

(3)借款人在本协定所作的(或承认已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或者包含在本协定规定中的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证书、声明、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经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错误的,或者如果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在任何时该被重复而参照当时存在的事关及环境将在所有重要方面是不准确的;

(4)基于任何理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是或者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

(5)借款人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的重要部分;

(6)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其规定的期限届前到期或可以被宣布到期,借款人的任何担保责任或类似义务在到期日或被要求时仍未解除,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与上述任何债务、担保或其他义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7)借款人的一切或任何部分的资产,被抵押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扣押或以类似形式被执行或向法院提出;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扣押或被以类似形式执行或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在被扣押、执行或提起要求后7日内未撤销;

(8)借款人召集其债权人或者计划或实行任何安排,或者与其债权人妥协或为其利益让渡财产,或者被请求于借款人破产时或为对借款人执行接收命令而委托受托人;

(9)在任何管辖地法律下发生类似于第(7)(8)规定的事件;

(10)发生被指示小组认为严重地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任何环境恶化事件;

则:行可以,或者按指示小组的要求,通知借款人:(1)宣布终止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该义务因此宣告而终止;(2)宣布本协定项下原本在终止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一应付金额立即到期并应即支付,止类金额应当因此立刻到期并支付,无须提出付款要求,支付要求或是任何形式的提款要求或通知,借款人于此明确放弃这些要求。

第十五条 成本和费用

15.01 应行或任何贷款人要求,无论是否动用任何部分的贷款,借款人应立即向行或该贷款人支付足以全额补偿行或该贷款人在本协定的谈判、准备及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应付款、费用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印刷、通讯、广告、旅行及其他一切付现费用)。

15.02 若有的话,借款人应支付本协定或在此提及的任何其他证书或文件在任何管辖地被征收或收起的,在目前及将来发生的一切印花税及其他类似税费,及一切登记、记录及其他类似费用。

15.03 本条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及支付一切到期利息后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行

16.01 (1)各贷款人授权行代表其实施本协定特此委托给行的权力及其他一切合理的附属权力。行和各贷款人的关系仅为人和本人的关系,此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行构成任何贷款人的信托人,或者对行附加此处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任何借款人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b)在本协定或本协定提及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c)本协定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

(3)无论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人对与本协定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负任何责任,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除外。行有权出于善意相信其认为真实的,并由适当人员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相信其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且不因上述信赖的任何结果对任何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各贷款人已经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丁其认为对于参加贷款而言是适当的和谨慎的调查和评估。除在此明文规定外,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提供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信用或其他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

(5)行应立即(a)向各贷款人转送其收到的借款人寄给各贷款人或要求各贷款行采取行动的通知或其他文件;(b)将送达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交给各贷款人。

(6)行没有任何义务对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提出询问,但是,行应当立即向各贷款人通知其作为行而获悉的任何违约事件,或者将由于给予通知或时间界满或兼有两种原因而构成的违约事件。

(7)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它或其附属机构关于维持任何贷款而获得的金额或有关的利润。行及其附属机构无任何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即可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从借款人处接受存款,并一般地参与同借款人开展的各种营业活动,正如其并非行一样。

(8)禁止按指示小组的任何指示开始任何由本协定产生或与本协定有关的法律诉讼程序,直到对于行遵照该指示而发生的一切损失、毁损、罚金、诉

讼、判决、控告、成本、索赔、赔偿、费用(包括一切法律费用)它已获得赔偿或补偿担保。 (9)行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并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或者由指示集团向行发出通知予以撤换,通知可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指示小组应有权指定一家继任行。若作出该通知的30天内继任行未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该指定,则卸任的行可以指定一家继任行,该继任行必须是一家合并资产和盈余至少达到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额外币的贷款人,或者该贷款人的一个附属机构。继任的行一经接受指定为行时,即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及责任,卸任行应被解除协定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银行辞职或被撤换,为确保该行的利益,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它根据本协定作为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适用。

16.02 补偿的约定事项

贷款人同意就借款人未予补偿的部分,按照各贷款人各自参加贷款的比例,或者若贷款各部分都尚未支取则按照贷款人各自贷款承诺中能有效支取贷款的最大额度的比例,偿付行一切与本协定,或在此所考虑到的其他证书或文件,或贷款的安排,或与此处相联系的任何证件、声明或行为,或行在行使或维护贷款人在本协定及其他此处考虑到的证书、文件下的权利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为行所负担、承受或主张的无论任何种类的责任、义务、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全额补偿基础的付出款),以及付款。任何贷款人对于行故意的不良行为或重大过失所直接导致的此类责任、义务、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或付款的任何份额都不承担责任。

16.03 行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行在本协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声称借款人不打算在该到期日全额支付,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且根据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在该付款日向各贷款人提供与该行对该推定金额有权享受的比例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行该款项,则一经要求,上述贷款人应即向行偿付其所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日起(包括该支付日在内)到偿付日(不含该偿付日在内)每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同业银行市场的美元存款的行贷款隔夜利率计算,并由行确定。

(2)在支付之日行应有权推定各贷款人(但已向行发出相反通知且行已在支付日之前收到该通知的任何贷款人除外)已经按4.02条的要求向行提供资金。并且根据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将资金贷记于借款人的帐户,贷记金额等于行未收到其上述通知的所有贷款人各自的贷款承诺的总额。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贷款人未按第4.02条要求提供资金,而行已将等价于该银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人借款人的帐户,行应有权选择从该贷款人或者从借款人处(不损害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立即索还上述金额,连同按此金额计算从支付日起(含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含索还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银行同业市场的美元存款的行的贷款隔夜利率加上0.5%计算,并由行确定。

第十七条 比例受偿条款

如果某贷款人(“分摊贷款人”)由于行使其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销权,而获得付款(无论自愿或非自愿)或获得超过其份额的任何金额(“多余金额”),则

(1)该分摊贷款人应向行支付等价于多余金额的款项,行应将该款项及行接受该款项通知借款人;

(2)行应将该付款视为借款人由于对前述贷款人所欠款项而进行的付款,并相应地对该款项予以分配;

(3)就借款人和分摊贷款人之间,多余金额应被视为未支付,而就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之间而言,应被视为在该贷款人收到的部分已被支付。

第十八条 补偿

借款人应全额补偿行及各贷款人鉴于违约事件,或未按提款通知,或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相联系的预先付款通知借款而导致的各种费用、损失、毁损或责任(金额由行或该贷款人不存在指示错误的证书最终确定)。在不损害其普遍性的情况下,前述补偿应扩展至由于为了结转未付金额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任何利息、费用或其他任何已付或未付的款项,以及在清算中或使用为了提供、维持或融通贷款而获得的第三方存款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含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罚金或费用,或者本协定项下其他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

第十九条 抵销

发生违约事件后,行或任何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行或该贷款人的全部或任何帐户予以合并,可以抵销或划拨该帐户贷方金额以补偿在本协定项下借款人对行或该款行的负债,即使该帐户余额与负债可能并非由同一货币表明,也可以这样做。该贷款人在此被授权按行或该贷款人本身当时现行的汇率进行必要的换算。

第二十条 累积性权利和弃权

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各种权利具有累积性,只要该行认为合适即可时常运用,并且是一般法律权利的补充。各贷款人关于本次贷款的权利(无论来源于本协定还是来源于一般法律)除非以书面明示放弃或变更,否则不得放弃或变更。特别是,任何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予以放弃或变更;任何引起偏差地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损害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该行或代表该行的任何行动、行为或谈判过程无论如何均不对该行行使该权利构成阻碍或构成任何该权利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通知或消息必须采用书面,并且必须亲自送达,或以邮寄、电传或电报送交至本协定列出的地址或者收件人已经用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其他地址。投寄或发送的证明应被视为收到的证明:

(1)使用信件的,视为投寄后第三个工作日收到;

(2)使用电传或电报的,视为紧接着发送日的后一个工作日收到。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用语:英语

本协定项下或与协定有关的所有通知或消息应当采用英语,或者采用其他语言的应附英文翻译。在英语文本与其他语言文本发生冲突时,英语文本优先。

第二十三条 任何条款的无效

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依任何相关法律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无论如何不受影响或损害。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利益

各贷款人的可以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并且/或在借款人同意之下(借款人不得无理拒绝),以协定条款为限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义务,并且为实现此目的各贷款人可以向潜在的权利受让人或义务承担人揭示已为该贷款人所知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在贷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借款人应执行在该义务转让的范围内解除贷款人的义务,及接纳受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该贷款所必需的合理的文件。借款人不得让与本协定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选择

本协定适用英国法,并依该法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 管辖权承认

(1)借款人

(a)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庭的非专属管辖权;

(b)不可撤销地同意以邮寄或有关法律文件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传票。

(2)借款人为在任何时刻送达传票设有一名人。该人是(_________)。借款人保证不撤销对上述人的授权。如果基于某种原因,该人不再作为借款人收受送达传票的人,借款人应立刻指定另一名人,通知行上述事项,并迅速向行递交该行接受其指定的通知。

各当事人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以对当事人有约事力的方式正式签署协定,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 行: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

______ 附件:

表一

银行名称 贷款承诺

xyz银行: 5,000,000美元

def银行: 5,000,000美元

银团贷款范文第2篇

主要对银团贷款的特点及优势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针对我国银团贷款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做一介绍,最后结合国内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了完善银团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

银团贷款;融资方式;信贷文化;风险体系

0引言

经济全球化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沟通越来越紧密。银团贷款就是在国外传播到国内的,具体就是指:获得经营贷款许可的银行联系在一起,经营活动使用同一的贷款方式,根据一定的期限以及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员提供资金的贷款形式。根据不同的贷款形式,可以分为辛迪加贷款以及俱乐部贷款。

1银团贷款所表现出来的优势

1.1能够识别信贷风险

现阶段内因为不对称的信息环境,各家银行所具备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这样的环境下需要掌握客户信息。单个银行是很难做好此项工作的,需要将多家银行结合在一起,这样就能降低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使得整个银团风险识别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有所增强。

1.2信贷风险能够得到分散

要是信贷过于集中出现风险的几率就会增加,现阶段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贷款集中要求。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能够将较为集中的信贷分散开来,每家贷款银行只要根据贷款的比例承担风险就行,这样就使得信贷风险得到分散。

1.3保证银行之间公平竞争

每家银行目标发展趋势、经营业务、服务方式大致都是相似的。银行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有的时候行业之间会出现降低融资方式的恶性竞争。在使用银团贷款方式之后,银行之间的合作有所增加,对于就利率、期限等条件需要达成一致的看法,这样才能降低银行之间恶性竞争,保证银行之间公平合作关系,将银行信贷资源配置做到最优化。

1.4银行收益方式有所扩管,同时提升业务的增长量

在西方发达国家内先进银行费用是通过银团贷款所得,在国内却不是这样的方式,而是通过参与者业务收入所得。国内银监会在2007年的时候推出了银团贷款相关条例,此条例规定银团费用来源主要为借款人和银团之间的商议所得。需要积极的推进银团贷款,这样才能通过更过的渠道获得费用,保证银行业务量的增长。

2国内银团贷款现状研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2010年相关数据显示,国内银团贷款有所提升,但是和国际银团贷款相比较还是有着较大的差距,可以说国内银团贷款是初级阶段,要是所国家银团贷款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十,那么国内银团贷款只有不到百分之一。国内银团贷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制约着银团贷款的发展。

2.1银团贷款业务人员缺乏专业的素质

进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基础就是从业人员需要有较强的融资知识。同时运行工作是需要专业的机构以及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但是国内现在发展情况并不能满足所需,银团贷款没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支持,同时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素质。

2.2信贷文化有着一定的缺陷性

国内商业银行受到国内经济的影响,这样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拼抢,将市场份额作为最终目标,这样就忽视了融资风险。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候过分重视内部审贷以及内部评级,对于原则性信贷资产风险收益并不算重视。原本传统的信贷文化对于银团贷款发展有着一定的制约性。就算是合作,每家银行也会有自己的标准,不会接受银团的合作,这样银团构建时间周期会很长,客户融资所需得不到满足,银行之间的合作受到限制。

2.3不具备成熟的市场环境

银团贷款对于国内金融市场是一类新兴业务,国内很多银行对于银团贷款并没有很高的认知度。一方面来讲,企业对于各家银行进行浅谈,通过这样的方式将自己的地位提升上去。虽然这样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以及时间;另一方面来讲,各个银行都有自己的客户以及经营项目,银行运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身是不是满足所有的贷款,要是能够做到,银行哪怕是通过降低利率形式来完成。

3解决国内银团贷款问题的方式

上文研究分析国内银团贷款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问题,这样就制约着国内银团贷款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冲突,为了完善国内银团贷款发展,下文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

3.1培养高素质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活动

银团贷款业务需要不断地增强,有一支高素质专业人员。但是银团贷款有着较高的专业性,在进行活动运行中需要有专业从业人员,国内在这方面并不完善,不具备专门的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也是较低的。所以说各个银行之间需要加快人员培训进度,组件起银团贷款专业部门,银行内能够有一支高素质、熟悉掌握银团操作的人员,同时银团前端服务也是不可缺少的,能够我客户设定优化的融资方案。

3.2不断学习新的制度,提升信贷文化

每间银行对于银团贷款优势需要充分的进行了解,需要将行业知识度提升上去,要仔细研究银团贷款在大额贷款风险中所占的地位,只有控制住风险,才能保证大额贷款获得更高的收入。要是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或者将风险分散开来,那么大额贷款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此种影响也是致命的;设定目标客户,进而提升综合收益,银团贷款目标客户主要集中在国家或者是省市级重大项目、大型企业或是一些有着良好业绩、发展稳定的民营企业;市场划分,各个银行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银团,这样才能在银行和企业谈判过程中获取先机。对于不熟悉的行业需要找到首要企业,积极合作。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需要明确市场角色定位,这样才能降低银团之间出现恶性竞争。

3.3信息沟通需要加强,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资源共享

各个银行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不相同,所以说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就必须保证银团之间信息沟通。目前来说,需要构建贷款信息平台,组件银团贷款信息统计系统以及相关披露行为,这样才能加强信息沟通的有效性。

4总结

银团贷款是国际上新兴发展起来的融资方式,虽然只有较短的时间,但是却有着较长的有效期,较大的金融、风险分散能力较强等等优势。很多银行以及借款人因为银团贷款所具备的优势越来越关注它,此种方式也成为了市场环境下最受到欢迎的融资方式。国内银团贷款起步较晚,但是相关机构一致在努力完善,相信在不久的以后,国内银团贷款会达到与国际银团贷款一致的水准。

参考文献:

[1]

史万钧.银团贷款与项目融资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银团贷款范文第3篇

据了解,截至2004年年末,国内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18.9万亿元,其中95%以上都是双边贷款。银团贷款在成熟金融市场已成为大宗融资安排的主角,但在我国却始终不入流,原因有多个方面。

从制度方面看,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法规主要是《贷款通则》和央行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由于这两个法规颁行较早,从内容来看,大多属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目前的金融市场。

从环境因素看,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利率,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意味着组建银团、银团评审项目、聘用律师等费用只能由银团成员自己负担,这事实上增加了银行开支,降低了各银行开办银团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利率管制和账户及基本账户管制下,行是利益之争的焦点,各银行都希望通过发放贷款争取到一个好客户,拉一笔存款,挣一笔中间业务收入,不愿意“肥水”流到“外人田”。

从信贷文化方面讲,中国的各家银行之间还没有培植起合作的信贷文化或意识。几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从专业分工的体系中走过来的,在国家的政策庇护下都“活得很滋润”,这样的情况下当然谈不上合作,更形不成合作的文化和意识。另外,在“官本位”意识的作用下,谁都想做牵头行,如果做不成,宁愿不参加,银行之间合作的意识始终不强。

正因为银团贷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融资谈判成本等优势,目前它已成为国际融资市场的主流。对于我国而言,它更应成为力推的新型信贷方式。目前国内信用环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健全,企业统一信用平台还远未建立,双边贷款很容易形成多头授信。借款人完全可以凭借这些漏洞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的授信,并导致各家银行通过压低贷款利率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既不利于形成理性的信贷市场竞争环境,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最近几年发生的新疆啤酒花、欧亚农业等企业集团多头贷款事件,正是这个问题的真实写照。

银团贷款范文第4篇

近年来,四川省内部分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给当地银行造成较大的信贷损失,反思形成风险本质的原因还是银行之间恶性竞争,缺乏合作精神,没有风险限额的概念,或者风险限额只是针对自己本行对客户的风险额度,但一旦多头分别授信,谁也不愿退出,从而使得受信企业可获得多家银行给予的远远超出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授信,这必然导致企业整体上的过度融资。

2007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银团贷款的开展。目前,全国一些省份的银行业协会牵头出台了多项银团贷款公约,而四川银行业自2006年以来也在积极地探讨推动银团贷款的有效举措。在此背景下,结合四川地区区域经济特点,深入分析四川地区银团贷款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相关改进措施将有利于实质性地推动四川省银行业间银团贷款的良性发展。

二、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四大难点

正因为银团贷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融资谈判成本等优势,因而对于我国而言,它更应成为力推的新型信贷方式 。就四川地区而言,为防范银行贷款风险,防止银行间出现盲目竞争,保护银行权益,应加大力度推动省内银团贷款业务,对于一定贷款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应积极采取由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形式,从对抗式的竞争转变为合作式的竞争,从“冲突性博弈”走向“合作性博弈”,以期逐渐缓解银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降低授信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然而,就四川省现状而言,要改变目前“双边贷款、多头授信”占主体的贷款结构,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以促进大额信贷业务有序发展,尚且面临诸多难点。

1.“合作式竞争”理念尚待激发

合作性博弈能否成功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在目前的市场境况下,优质客户的信贷竞争仍然十分激烈,银行仍然存在强烈的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观念更新,从竞争走向合作,主动通过银团方式分散规避、风险并非朝夕之事:

(1)从信贷市场结构而言,银行间的竞争均衡尚未形成,在目标信贷市场的份额分割达到均衡状态之前,各家银行间的对抗尚将继续,合作仍有距离

银团贷款是一种合作性博弈,客观上要求各参与合作的银行势均力敌以形成战略均势。然而,四川地区银行间规模和实力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这导致了各银行谈判实力的不均衡,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愈发加剧了上述问题的扩大化。例如,在四川地区,某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长期占据30%以上的市场份额,远远高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整个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存量较小的情况下,“一行独大”的局面使整个信贷市场呈现“寡头竞争”局面,适合银团介入的大型项目往往被市场份额和规模较大的银行所包揽或是在其信贷投放过程中逐步挤压他行的贷款额度,其他银行的谈判地位处于劣势,缺乏话语权。在这样一种格局下,寡头银行尚且可以从对抗中获得丰厚的利益,要想其与他行分享即得利益,在多行间针对某些大型项目组建银团的难度很大(除非是项目的融资额度超出了单个银行可以承贷的范围)。

(2)经济上升周期中,银行信贷风险意识降低,缺乏开展银团贷款合作的动力

在本轮宏观经济上升通道中,企业整体效益好,银行业流动性充足,不良贷款率低,银行效益也非常好,部分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有所降低,过于高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组合风险管理的理念认识不足,担心银团贷款认购的份额低于自己预期,降低收益期望值。加之,当前企业优质项目较少,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同业竞争激烈。因此,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银行无疑倾向于自行挖掘客户资源,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首先考虑自己消化全部的贷款需求,追求独家承贷或高额贷款,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以分散和规避风险。另外,适合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规模较大,其中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这些项目在很多银行看来风险相对较小,故从分散风险角度出发主动组建银团贷款的动力也不足。上述多重因素都导致了在现阶段合作理念尚难以渗透至每家银行,更不用说在某一区域内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银行。

2.“合作性博弈”存在的前提条件受限,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受到制度约束

美国学者艾克斯・罗德在《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一书中,着重研究了“多人多次重复博弈”,通过对比分析“囚徒困境”、“已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未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三种情况下的获益矩阵(Pay-off Matrix),得出的结论是:重复博弈的机会越多(即预期博弈次数越多),博弈各方越趋向于合作,并均能在合作博弈中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此研究的结论说明了一个合作性博弈是否成功(即博弈各方是否选择合作)的关键因素是博弈各方对今后依然存在合作的预期,这是合作性博弈存在的重要前提。按照博弈论的分析,任何有理性的博弈方在知道自己与对手今后并无合作空间时,存在竞争关系的博弈各方从一开始就会采取“损害对手、选择对抗”的策略以使自身利益得以最大化,因为在已知博弈次数(即有限次)重复博弈中缺乏促使其合作的动力。简而言之,如果博弈各方认为这种合作的次数仅有一次或有限次,则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结果将是“不合作”。由此,本文认为要使“合作性博弈”存在所需的两个关键性变量分别为“博弈各方的预期”和“博弈方后续合作的空间”。具体到各家银行组建银团贷款的博弈中,如果参与银团贷款初期谈判的银行对未来与其他对手行再次合作组建银团贷款的机会主观上有良好的预期(即具有良好的合作前景预期),并且客观上存在大量潜在的可以予以实施银团贷款的项目(即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足够大),那么合作性博弈成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反之,若银行在博弈前已经知道了可能合作的最大次数,则其博弈的结果多为继续维持对抗性竞争的现状。

然而,就四川地区而言,目前银团贷款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这无疑对银行业间组建银团贷款的信心和良好的主观预期有所削弱。此外,从客观条件来讲,自1997年起,关于银团贷款操作方式的制定规定一直实行的是人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此条规定实际上限制了银团贷款的适用对象,这种狭窄的贷款对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银团贷款的潜在市场容量,从而减少了可合作的机会,使得合作博弈的次数减少。根据前文博弈论的分析,各博弈行在展开合作性博弈前就已掌握或预期到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贷款的大型项目个数(即博弈的最大回合数),那么在有限次数重复博弈中,银行之间针对是否组建银团贷款进行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将是“不合作”。

3.银行贷款成员行“利益冲突”问题尚待磨合

按照银团贷款中各参与方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Leading Bank)、行(Agent Bank)和参加行(Participants),银团各参与行的利益是不均衡的,如何处理好这三大角色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银团贷款成功实施的关键:

(1)谁作为“牵头行”将成为各行利益争夺焦点

牵头行在银团中承担筹组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职责,由此,其一方面能获得高额的筹组费用收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在金融界的声望。另一方面,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此条规定表明牵头行可承贷的范围在总融资额度的20%~50%这个闭合区间内,这意味着谁成为“牵头行”谁将获得优先的最大贷款份额认购权。此外,《指引》第十二条规定“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为获取费,牵头行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分支机构出任行,从而获得相应的费收入,还可由此吸收大量派生存款,从而大幅提升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而其他参加行只能按贷款认购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因此,一旦信贷市场上出现有效贷款需求,各家银行在无法独立承贷、需要组建银团的情况下,都将去竞争牵头行,这势必引发各行争当牵头行的过分热情。

(2)行和参加行在角色划分上存在利益矛盾

若牵头行未兼任行,那么通过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哪家银行充当行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冲突。由于担任行能通过管理银团贷款资金为本行派生大额存款,在我国目前利率管制和账户管制及“存款立行”的背景下,各行都希望挣一笔中间业务收入、拉一笔存款、更争取一个好客户,因此其作为行参与到银团贷款的积极性较高,行自然成为利益之争的焦点;而对于处于同一区域内的银行而言,由于竞争关系,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银行大都认为不划算,因而缺乏出任主动性和积极性。

(3)银团贷款认购份额的划分关系成员行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对一笔银团贷款业务,牵头行拥有对贷款份额优先认购权,当其确定了一个认购比例之后(例如40%),其他参加行才能予以认购,如何分销剩余的60%贷款份额,涉及到某一参加行可能超值认购或认购不全,谁多谁少,原有市场份额占比如何保证,如何通过贷款份额分销平衡各参加行在其中的利益等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参加行之间达成共识。此外,股份制银行都希望通过参与银团,除了取得贷款的回报,还能获取存款、结算、中间业务等多方面的综合回报,并希望通过大客户关系的维护而能对其予以持续开发,提升自身话语权,因此在认购中,各参加行将谁也不愿意轻易缩减其市场份额,故急需建立银团贷款认购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这又是一大操作难点。

4.银团贷款协议条款的具体拟定具有相当难度

融资额度为多少时原则上须组建银团贷款,如何确定组建银团贷款的前提条件,以什么形式组建等都是一个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即是以企业整体融资额度作为发起银团贷款的条件,还是以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来发起银团贷款,银团协议是仅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形成协议,还是吸收省内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各主要银行共同形成一个“银团贷款协议”等都应予以讨论。不同的组成形式是针对不同的目的,也会产生不同的利益,银团贷款能否成功关键是参与行在风险和利益上能否取得共同的平衡,故而银团贷款协议应从商业利益的角度来拟定,否则可能形成一纸空文,因此如何制定银团贷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以有效维护参与行的利益、制约牵头行的权利难度较大。

参考文献:

[1]刘 锐:银团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联手打造信贷新模式[N].证券时报,2005年5月12日

[2]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银团贷款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团贷款、核电企业、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9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30多年的改革与开放直接造就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刚刚过去的十余年里,核电行业发展提速。按照《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规划要求,有分析人士预测“十二五”期间,中国可能新开工20个核电机组。核电迎来发展的春天,也带来巨大的投资需求。从公司金融管理角度来看,核电企业,尤其是建设期核电企业的金融管理实质是在资本结构确定前提下,如何利用各种融资工具,获得最低成本资金来源,实现投资控制。在众多融资工具中,银团贷款模式值得关注。

二、国际银团贷款典型成功案例

案例1:400亿银团贷款助力拓收购加拿大铝业(Alcan)

1873年成立于西班牙的力拓集团(RioTintoGroup),集团总部在英国,2000年成功收购了澳大利亚北方矿业公司,成为在勘探、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方面的全球佼佼者,被称为铁矿石三巨头之一。2007年初,计划收购加拿大铝业公司(Alcan),作价381亿美元。为收购Alcal,力拓在全球筹组400亿美元银团贷款,成为伦敦金融市场第一大银团贷款项目。

案例2:中铝拟注资力拓,210亿美元银团贷款随行

2009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共同宣布,双方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铝公司将通过认购可转债和入股部分力拓资产的形式向力拓集团投资195亿美元,并与力拓集团结成战略联盟。2009年3月27日,中铝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四家银行总共提供210亿美元银团贷款,为当时中国企业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三、我国银团贷款当前存在问题分析

从上世纪80年代银团贷款首次在我国运用至今,经过近30年的发展,银团贷款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内市场实际需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3.1宏观市场方面

和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程度不高,能够组建跨国银团或承担起大宗银团贷款业务牵头行地位的银行并不多,且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地域来看,银团贷款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和北京,其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发达,融资需求旺盛,且外资银行较多,对银团贷款具有较高认同感,银行同业间的合作意识较强。但从全国范围看,我国的银团贷款占对公贷款比重刚超过10%,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银团贷款余额对公占比要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3.2经营理念方面

银团贷款理念尚未真正深入到银行的经营理念中去,传统的“信贷文化”抑制了银团贷款的发展。“信贷文化”大多要求银行在信贷投放上重点考虑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家大型项目,在优质项目、优质客户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很多银行一味追求扩大信贷规模,一旦找到贷款机会,首先考虑自己的放款额度能否消化全部贷款需求,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贷款风险。一旦国家的经济刺激政策发生变化,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放缓,银团贷款业务也随之减缓。表面看似大额融资需求减少,实质是银团贷款服务的范围和对象狭隘,归根结底是银团理念不强。

3.3银企合作方面

按照国际银团管理,银行会在贷款利息基础上额外收取承诺费、管理费、费等一系列杂费,拉升了企业融资成本,借款人对银团贷款额外收取的费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因此可能会考虑采用联合贷款等背靠背贷款模式,从多个银行安排融资。其实一个银团的成功组建和运作,有利于银企双方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即显示出贷款人的资金实力与客户服务水平,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实现经营目标。

3.4银行间合作方面

组建银团要求各参贷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分别进行信贷评审。由于各银行评审要求、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某家意向参贷行迟迟不能审批通过而影响组团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复杂的银行间协议和信贷管理要求使得银团组建过程变得复杂。在银团实施过程中,银行间因放款进度、贷款份额等事项出现矛盾也在所难免。

四、核电企业银团贷款实施需重点思考的问题

核电项目资金需求大、建设周期长,核电企业在银团贷款组建和实施过程中应关注以下方面。

4.1合作金融机构方面

金融机构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合作银行资金实力是否雄厚、在金融服务业是否具有丰富经验,更要考虑集团总部与其总行的合作深度和时间长度。实践表明,越是在经济环境严峻的时候能坚定地执行已签署的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越具有合作诚意,那些凡是宏观政策发生一点风吹草就以各种理由无法执行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证明其缺乏长久合作的诚意。

4.2银团牵头行与参与行方面

银团贷款对牵头行的专业要求很高,既要熟悉市场资金状况、了解借款人的情况,保证贷款在其存续期内风险与收益的适当匹配;又要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在银团框架内协同其他成员行为借款人服务,在其他参加行出现信贷规模紧张时,能够及时弥补资金配置缺口。因此,在银团组建时需选择强有力的牵头行。

在参加行数量方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针对同一个银团工作事项,若参加行过多,可能拉长融资时间,加大沟通成本;若参加行过少,又可能存在资金供应风险,当借款人用款需求与银行规模出现冲突时,难以确保资金供应。实践证明5~7家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是比较合理的。

4.3银团结构与贷款份额设计方面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授信管理、风险容忍度、考核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其资金来源、经营目标、经营任务等各有侧重。普遍来讲,商业银行考核压力要大于政策性银行,既要考核存款量,又要考核存贷比等诸多指标。因此,在银团组建时,银团内部结构和各参加行的贷款份额需要统筹考虑。以某知名国有企业人民币贷款银团为例,最初筹建时政策性银行一家独大,贷款份额超过70%,在运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因此开展艰苦的商业谈判,对银团份额进行调整,最终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足鼎立,信贷规模以政策性银行为主,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为辅的结构,为企业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4.4政策研究和融资成本方面

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但是,在实务过程中,几乎所有银行的商业性银团贷款都按照国际惯例收费,即在收取贷款利息外,还额外收取承诺费、管理费、参加费、费和杂费等。这些费用合计占贷款额度的0.9%~1.75%。以100亿人民币银团贷款额度来计算,仅费用一项就高达9000万~1.75亿元。为减免各类杂费,笔者所在的单位在组建人民币贷款银团之时,一方面坚持集团化融资,将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量打包考虑,以提高议价能力,争取利率优惠条件。另一方面,坚持97年央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免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极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4.5银企管理和企业形象方面

在银团实施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对贷款人有着刚性资金需求,导致贷款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出于逐利本质,金融机构可能采取强硬态度,借款人要避免被“牵着鼻子走”,要规范银团管理,需要借助机制的力量。如笔者所在单位,组建银团贷款后不久适逢国家收紧银根,虽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但银团各参加行资金规模趋向紧张,牵头行要求企业提前提款,导致年末货币资金余额高企,财务成本居高不下。对于一个处在建设期的核电企业而言,财务成本高低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有着牵一发动全身的影响。鉴于此,我们基于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针对银团贷款合同中未充分界定的事项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银团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银团议事规则》,对银企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

五、结束语

不可否认,在大融资时代,银团贷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它有效解决了企业大量融资的难题,也摊薄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但银团贷款并非尽善尽美,谈判难度大,实施过程变数多。如何发挥银团贷款的优点,降低或规避其风险,我们仍需不断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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