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手机三包规定

手机三包规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手机三包规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手机三包规定

手机三包规定范文第1篇

1、7日免费退货:

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如果手机主机出现三包规定中所列非人为性能故障,检测确认手机主机出现符合三包规定的性能故障,可以选择维修、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或退货,退货及退款由销售商负责。

2、15日免费更换:

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如果手机主机出现符合三包规定的性能故障,检测确认手机主机出现符合三包规定的性能故障,可以选择修理或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换机由销售商负责。

3、一年免费保修:

手机三包规定范文第2篇

一. 薪酬标准。

三包服务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对当月全勤的员工可享受公司全勤奖待遇。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外服务的按劳动法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1.基本工资。按公司规定,每月定期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部门负责人 元/月,其他工作人员 元/月。

2.岗位工资。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为:部门负责人 元/月,市场服务调度 元/月,市场服务员 — 元/月,档案管理员 元/月。对各市场服务员的岗位工资由服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确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的工作质量考核指标“P”值予以发放,当P≥0.8时发全额岗位工资,0.7≤P<0.8时发85%的岗位工资,当0.6≤P<0.7时发70%的岗位工资,当0.5≤P<0.6时发60%的岗位工资,当P<0.5时扣除当月岗位工资。“P”值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评价办法》由部门负责人评价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绩效工资。三包服务部应严格控制三包服务净损失,公司每季度对三包服务净损失率考核一次,如三包净损失在控制范围之内,则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按《三包服务损失考核办法》执行。如三包净损失超过控制标准,则不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二.服务差旅费。

所有人员外出服务除按公司制度报销外,另按以下补充标准执行。

1.生活补助。对在普通地区(含省会城市)外出服务的均按3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经济特区按4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

2.市内交通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应急服务的不报销交通补助,允许到达目标城市后乘座一次出租车,其它市内交通凭票报销公汽费。

3.电话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300元/月报销电话费,应急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电话费。

4.服务急件发运费。按公司规定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或按核报标准报销。

三.办公费用。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按公司标准报销。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邮寄费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服务部业务招待费。因用户来访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服务部按200元/月包干开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规定报销。

3.办公电话费。服务部负责人手机费每月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市场服务调度按3元/天报销手机费,服务热线座机、传真机电话费实报实销。

四.用户走访或服务索赔谈判业务攻关费。

由经办人在使用前报服务部认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使用,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核报。

本办法由服务部起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编制:

手机三包规定范文第3篇

参考格式:

邮件主题:XX品牌XX显卡,使用时频繁花屏如何解决?

邮件内容,产品购买时间、购买商家故障详细描述及现有解决办法等,其中,需包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非常重要)。

售前售后常见问题解析

Q1:购买显示器时,我可否要求销售人员帮我检查屏幕是否有坏点?

A:可以的。在购买产品时,你应当开箱检验,并要求销售人员帮助你进行正确调试,以及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并提供有效票和三包凭证,

Q2:国家对修理后的产品有没有相关规定,比如修理后的质量保证7

A:三包规定指出修理者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Q3:我的显卡本来只是散热器有故障,但返修回来之后却完全不能用了这应该算谁的责任?

A:售后的责任。因为他们应当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Q4:再过一周我笔记本电脑的三包期就要过期了,但售后却说其中有一个备件需要从总部调货大概需要10个工作日。请问到时我还能享受三包服务吗?

A:可以享受,三包有效期自开具票之日起计算,但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凭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Q5:请问三包法对返修次数和时间有规定吗?我的笔记本电脑已经在质保期内修过两次了,如果还有第三次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退货呢?

A: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你的产品修理过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可至购买处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经销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你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应当予以退货:而如果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你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同样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应缴纳一定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Q6:国庆节前,我的显示器因为故障送修,但是工作人员说马上放假了要节后才能维修。10月17号我致电售后查询,他们告诉我说15~20个工作日内会打电话通知我。可是20天后他们又说修不好,要送回厂里,同样需要15~20个工作日。请问,我只能这样无休止的等下去吗,

A: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你可以凭此据免费免费至购买商处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他应向你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07:我的主板已经修过一次了现在马上要拿第二次维修,我本来想要求换货但又非常担心他们换给我良品。请问,换良品这一做法符合三包规定吗?

A:良品更换几乎已成为各厂商售后过程中不成文的规定,但是三包规定却有明文指出: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因此,我们在进行产品售后时应积极主张的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Q8:我年初购买笔记本电脑时商家赠送的同品牌鼠标坏了,我可以要求厂商进行质保吗?

A:对于赠送的产品,很多读者通常都会忽视它的三包权益。殊不知三包规定中却有

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商家应当负责三包一说。所以如果今后大家碰到类似情况不妨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正当的消费权益。

手机三包规定范文第4篇

一、关于网络购物的规范问题。

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比如说大家比较熟悉的网购,它在2006年的时候市场占有额才263亿,到了2012年已经达到了1.3万亿,6年间增长了49倍,它的社会占有额从0.3提升到6.3。“双11”也好,“双12”也好,有时候一天的成交额就达到350个亿,可见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这些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针对这种新的消费特点,根据我们国家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新《消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规范:

第一点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条规定不仅说明网络、电视购物这样的经营者有信息披露义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义务,同时还指出了一层重要意思,就是金融消费受消法所调整,这是消法的一个进步。比如现在大家都很关心移动金融的问题,现在对传统的银行业冲击很大,银行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对于支付宝、余额宝、理财宝等做了一些限定。反过来说,如果大家使用移动互联或者移动金融出现了消费争议的问题应当受消法调整,这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讲是知情权,对于经营者来讲就是告知义务或者披露义务。

第二点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主要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就是说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这就是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一个根本基石。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无论是网购也好、电视购物也好、电话购物也好,一般消费者是通过视频或者网上提供的图片,或者是文字说明来作出购买决定的,等拿到手里以后,可能手感、质感、颜色、大小和网上的判断有所差异,这点不同于现场购物。现在的照相技术非常发达,角度不一样,照得很夸张,能看到光,照得很大,结果拿到手里却很小。它和现场购物是有偏差的,为了纠正这种偏差,在国外设定了一种叫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消费者退货的时候无需说明理由,但是这种退货是有期限的,这种期限就叫冷静期,我们国家规定的冷静期是7天,在德国是14天,如果从消费者行使权力的角度被称为有后悔权,也有翻译成无理由退货权。

为了防止反悔权的滥用,特别是防止恶意退货,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法》对一些不适宜退货产品进行了规整,具体来讲就是“4+1”,第一是消费者订做的,所谓的私人定制,在网上特制的鞋、婚纱等等,这是不能退的。第二是鲜活类的,这个大家比较好理解,比如你从网上定了大闸蟹,送到家里是活的,在七天之内你说你不想要了,退回去,死了不能再卖了。第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因为这些数字化产品的特点是可以无限复制。第四是报纸杂志这一类,这类商品时效性比较强,比如说报纸,过期的报纸接近于废品,杂志也是一样。“+1”这个1是什么?这一条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带有兜底制的条款,前面四条都说得很具体,这一条是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宜退货的商品,比如说内衣,内衣不仅仅是在网上,在现实世界里面,比如说商场超市,你买后,出了超市都不可以退,人家不知道你贴身试穿没有,退了以后对第二次购买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一类产品是不能退的。

那么,无理由退货有没有条件?应当说是有的,就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怎么样理解“完好”两字?商品的本身应当完好,不包括那些包装物、吊牌、挂牌。举个例子,鞋是网络上购物退货率最高的,能达到20%、30%。因为有的人脚面宽,所以快递把鞋送来了,你底下垫上报纸,穿着走走,没把鞋子弄坏弄脏,包装坏了都没关系,符合退货的条件。但如果把鞋子磨了再退就不行。

另外,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它不是因为质量问题,也不是产品存在缺陷,网络购物说的无理由退货是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只是消费者自己不喜欢,或者它和网络图片有偏差,这个时候退货的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如果有三包问题,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来负担,有缺陷的产品召回了,召回的所有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点是保护消费者受损害求偿权。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如果找不到卖家,有权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履行职责。

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平台就像咱们办展销,如果在展厅里面卖假冒伪劣产品,你没有出面制止或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你在监管方面没有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你就有责。网络平台也是一样,第三方平台看到平台上的销售商卖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没有出面制止,那么他就有责任,应该负连带责任,实际上连带责任是一个非常重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找不到卖家或者卖家赔不起,第三方平台要接着赔。

二、有关三包规定。

新《消法》对于三包规定做了大幅度的完善。从我们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来看,有一半是跟三包质量有关的,为此,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我们强调几点:

1、新《消法》扩大了适用三包规定的产品范围。我们国家前后出台了5批产品的三包规定,第一批是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共18种;第二批是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第三批是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第四批是家用视频设备;第五批是家用汽车。这五批共涵盖了24类商品,覆盖面还是十分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消法》规定了凡是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退货,前提是不符合质量要求。

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前面谈的五批产品规定开发票的时间和交货日期的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交款开了三包凭证的时间和现在要求的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时间是有差别的,今后都按照新的规定,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消费者有退货权。

2、第24条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规定、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这条规定是由原消法第23条规定的,当时明确是用三包,所谓三包对于经营者来说就是修、退、换,所有的费用经营者全部包。反过来讲,对于消费者来讲应该是免费的,新《消法》第24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讲退货、修理、更换仍然是免费的。

3、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的规定。国家规定是个最低标准,是个底线,比如国家规定手机7日之内出现了问题就要退货,15天要给换,一年内要修,修理不好还要换货或者退货,这是底线。我经常看到比如北京的当代商城承诺一个月之内只要手机出现问题都按退货处理,有的企业承诺更高:两个月,承诺高于国家规定没有问题,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个底线。

4、7日后怎么办?新《消法》也做了明确规定,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要给予退货,所谓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是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没法实现,需要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就是要退货,这是很明确的,如果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就是不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怎么办?经营者要履行更换和修理业务,但是7日后到什么时间,新《消法》没有明确规定,后来我跟立法的机关沟通之后,原则上就以商品的有效保质期为最后的时间节点。

三、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在调研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反映维权难,难在什么地方?我们做了分析,主要难在鉴定,鉴定费用高。我举个例子,当时摩托罗拉手机作为数字化手机进入中国的时候,取代大哥大,出了问题,比如说黑屏了,需要鉴定,因为黑屏有很多原因,有手机质量原因,也有进水了,需要做鉴定,但是当时找遍了北京城就是工信部跟美国贝尔实验室合作的泰尔实验室可以做,但是它一做就要收费,收费还很高。而且做鉴定有很多可能性,可能是手机的原因,也可能是消费者自己的原因,检验的结果不确定就对消费者有风险,很多消费者要花很多钱做一个不确定的鉴定,还不如拿这个钱买一个新的,于是就放弃了。针对这一类问题,我们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增加了一条规定,这条规定也是参照德国欧盟的具体规定。“经营者所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及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和服务之日起6个月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来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条规定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采取了责任倒置的方法,我们国家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可能有些问题比较复杂,超出了他的知识结构和信息占有量,这个时候就做一个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还是要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定的领域,特定的时间内责任要倒置回来。这就是咱们现在列举的6种产品,而规定中的“等”是等外的,不是等内的,不限于这6类,现在卖得很火的空气净化器应该也是属于这一类耐用产品,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争议,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负责举证。就是要证明你的产品里面有没有质量问题,有的话你有没有责任,这个责任你要不要负担,你要澄清你有没有责任,如果有责任那就要退、换、修。现在装饰装修很复杂,比如管线,为了好看外面装一个装饰板,但是一旦发生漏水,把地板泡了,6个月内谁给你装修的就要举证,证明是用户在使用中出了问题,如果不能举证就要修、换。

《消法》的规定非常具体,有很多内容太丰富了,没法展开,但是有一点有必要说一下,就是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新《消法》在这方面做了重要的强调,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该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消法》有关罚则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按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过去是1至5倍,现在是1至10倍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过去是1万以下,现在是50万以下,提高了很大一个档次。同时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处罚机关应当把它记录到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关于企业信用监管的规定,有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去是建立文件,这次直接写到法里,意在增加违法者的成本,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是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记录,三年内要想增资扩股全部撤回。现在我们的信用缺失非常严重,因此在这方面消法修改完善之后大大往前推进了,加强了对薄弱环节的建设。

另外,还有必要强调一下,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理进一步强调,要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的统一代码。对于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在分两块来做,一块是关于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由发改委牵头,33个部门参加,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法人户籍库的基础上搭建,比如你有没有偷税漏税、有没有走私、有没有造假、侵权行为,都在平台上,要把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

个人这一块则由央行在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系统上搭建,每个人都有身份证,身份证所有的信息都在公安部数据库里面,将来有关个人,你有没有贷款不还,你有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都在上面,如果你有这个不良记录对你将来的一些市场活动会有限制。

在这方面我们工商总局也在做进一步的工作,我们正在起草一个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近期向国务院上报,加快企业信用信息的界定。

手机三包规定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发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

 

 

 

      一、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的方案及受到处罚

      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 交通 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向汽车制造商开出的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笔民事罚款。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丰田公司上交与大规模召回相关的文件,包括产品数据、客户投诉等信息,以期查明丰田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

      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 经济 赔偿。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公平对待浙江的汽车消费者

      丰田

      四、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法律 层级低、对违法经营者处罚轻,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1、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

      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并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但同时该规定列明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在该目录中中并不包括汽车,在以后,相继出台了电脑三包、手机三包等国家规定,汽车产品一直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

      随着我国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364.48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应加快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的出台。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底,对违规者处罚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由于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处罚力度偏轻。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三万元。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

      3、《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容易被经营者滥用

      《质量法》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据。但根据《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很容易被经营者以 科学 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为借口而不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消法》也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蓄意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毫无震慑力。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议

      我国应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

      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

      其次,提升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

      我国虽然已经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且囿于《行政处罚法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能设定的最高额罚款仅为三万元。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 交通 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第三,《消法》在修订时,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应该明确不以价值大小作为认定消费品的标准,应将房屋、汽车等相对价值较大的产品纳入到《消法》的适用范围内。

      二、在该法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听证、处罚制度,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着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对于第45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不区分所谓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

      四,要增设惩罚性条款

      尽管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但《消法》在修订时仍应明确引入,并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

      五、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