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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的研究方法介绍
质的研究方法是以研究者本人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
质的研究方法近年来广泛用于教育方面的研究,因为与教师的亲近度很大,便于教师在工作生活中有效展开调查。在研究中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及未来发展,重视教师的成长。同时,因为教育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而质的研究方法就是在一定的情境中,经过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长期接触,面对面交谈以及互动,感受被研究者的情绪变化,深度的体验对方的生活学习工作之后,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展开调查。有利于学校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便于教师在工作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自己进行研究。
二、研究步骤
(一)质的研究的准备阶段
第一、质的研究的设计。研究是一个循环反复、不断演化发展的过程,在研究的进程中根据情况对事先设定的方案进行修改,但是还是需要一个设计,至少确定一个初步的方向。
第二、研究者的个人因素分析:在质的研究中,把人当成是有意识的研究对象,把社会事实作为研究者选择或构建的结果。我们重视研究者本人和研究对象之间的互动以及相互理解的关系。在研究的背景知识中,研究者的经验性知识有极大影响。研究者的经验性知识是研究本人与研究问题有关的个人经历以及自己对该问题的了解和看法。质的研究强调对研究者个人的背景进行反思。
作为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走在思政工作前沿,对自己在思政教育方面的工作经历与经验性知识有一定了解。也尽量在研究中对可能产生影响研究效果的想法和情绪及时清理,做好调整。当然,除了需要掌握的研究技能以外,更加需要有耐心和智慧,在研究过程中,要善于获得对方的信任,要有一颗好奇的心。同时,提前翻阅相关资料,丰富自己见解与认识,在访谈或者采访中,注意言语方式,将自己的研究者角色看成一名学习者,研究者,尊重研究对象,注重研究者的个人倾向对研究的影响。
第三、研究关系的讨论,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对研究的影响,在此研究中,研究者即是“局内人”又是“局外人”。在研究中,研究者与被研究者要在不同的时刻拥有不通的角色或多重角色。
作为局内人,对思政教育工作者这一职业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被研究者不必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就能够心领神会。也比较容易考虑到被研究者看事情的视角,注意在尊重对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结果进行解释。在情感上,容易产生共鸣,而且对研究对象的看法更深刻,更加入微。当然,要尽量避免其带来的劣势,善于发现隐藏的观点,不能想当然。因为失去所需要的距离感,研究者可能对自己文化中的一些理解当成是习以为常,而没有对研究对象的感受产生兴趣,失去探究的意义。要尽量避免想当然的处理方式,凡事多从其他角度考虑,变劣势为优势。
作为局外人,对高校大学生非常了解,但是毕竟是属于不同的文化群体,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这样,容易对一些局内人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产生好奇,从而产生深入探究的强烈兴趣。同时,作为“局外人”的研究中,如果将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与研究对象交流,解释自己的想法,与他们的看法相对照,会产生多元化的理解,这样可加深对研究的理解。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大学生进行研究,相互交换自己对于研究现象的理解,增加认识深度,都会产生非常大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老师与学生产生共鸣。在为研究做结论时也比较容易坚持一种相对中立的立场。
当然,其劣势也不可小觑。因为局外人总是与研究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使得很难体会对方内心复杂的感受,也就很难完全融入研究对象中间去,在理解上会造成一些障碍,在研究中也要尽量减少这样的劣势,把握好这个距离的度,使其发挥最大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最好将研究者变成局内人,这样研究者可能真正理解研究对象的行为语言以及他们的感受与情绪,当然不是全程都当局内人,在某些状态下,需要与研究对象打成一片,以获取更多的信息,而需要抽身出来的时候要果断,因为研究者需要一定的分析空间和心理距离,这样才能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研究。
第四、选择研究方法,质的研究方法丰富多样,而研究方法本身只是一个手段,要为目的服务。具体的方法可能视情况而定,但研究者对方法的选择必须有自己的想法,任何的研究方法都必须以回答研究的问题为主要前提。在进行研究的选择中,我们可以寻找研究问题与方法之间的相互匹配关系。在研究中,我们的研究问题主要通过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获得研究结果,选择象征互动的方法,但只是初步的,在具体进行研究当中,结合实际,为修改留有余地。
第五、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方式也有多种,由于身份的变换,隐蔽式进入与逐步暴露式进入都可以成为主要的进入现场方式。在作为局外人的身份进行研究时,担心研究对象有压力,不能更直白的说明自己的看法感受,就可暂时采取隐蔽式。当然,其弊端是不能讨论一些敏感的话题。
逐步暴露式的进场方式,在作为局外人身份进行研究时,可采用逐步暴露。首先,先与研究对象随便交流,让对方逐步对你的了解加深,不断增强信任感,然后再逐步说明自己的研究问题,那么复杂的困难的研究也会变得不复杂,便于访谈的进行。
(二)质的研究的资料收集
质的研究中收集资料的方法非常丰富,如访谈、问卷调查、观察、口述记录、实物分析等等。目前,多采用的主要是访谈访谈是一种质的研究中常见的方法,它注重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意义建构,在访谈中,双方设定了一个社会情境,进行对话,不是一个简单的一方向另一方了解情况的过程,更是一个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在进入研究现场后,采取访谈的方式与被研究者进行语言上的沟通,能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达到一定的相互理解,同时,对研究现象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同时,可以帮助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建立人际关系,使其相互熟悉、相互信任。
访谈的类型,主要选择开放式的访谈。同时,确定访谈对象与人数,拟定访谈提纲,做到真实、形象、具体及多样。同时在访谈中追问并注意观察,包括访谈对象的言语表达方式及情况感受。并对访谈经过进行记录,掌握一手研究资料。对于逐步暴露式的进入方式,地点可以选择在思政教育工作者的办公室或者上课教室,这样便于直切话题,可以更深快的触到研究问题深处。访谈更具有灵活性和即时性,研究者和被研究者都可以在访谈中表达自己对研究问题的看法,能对某一事物进行意义解释,更便于该研究的进行。
(三)质的研究的资料整理和分析
在访谈和问卷调查结束后研究者需要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整理和分析是同时进行的。是对原始掌握的资料进行系统的有条理的整理分析,使之形成集中浓缩的形式反映出来。对访谈的资料和问卷调查的资料处理要及时,不失真,在初步整理中,一定要严格,将资料的内容一字不漏的记录下来。在质的研究中,所有的事情都是资料。在初步整理后,就要对资料进行分析。在资料整理和分析中,我们注重的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原始资料进行浓缩,并通过不同的分析手段,将资料整理为一个有一定结构、条理和内在联系的意义系统。其步骤有,阅读原始资料,然后进行登记。并将资料统一归档,便于日后材料的查阅和进一步分析。在分析中,要注意资料的语言情境、文化情境,与资料收集方式息息相关。在分析中,研究者可以写备忘录,做统计表得数据,还可以做图表等手段记录资料分析的情况。
(四)确定研究结果的成文方式
在质的研究中,被研究者是通过语言叙事的方式来理解自己和他人的生活的,而研究者也是通过语言叙事的方式写被研究这的。最终以论文的形式阐述研究结果。成文中,在论证自己的研究结论时,需要从原始资料中提取合适的素材。不能脱离实际。要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情况,丰富研究结果。
(五)质的研究的检测手段
讨论效度问题,就是检验这个研究是否真实。质的研究关注的是社会事实的建构过程和人民在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经验和解释。
讨论推论问题,质的研究中,研究者希望研究结果对其他的人和组织具有借鉴作用,因此需要考虑到推理问题。
讨论伦理道德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在研究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中都存在。伦理道德问题主要包括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在研究中充分考虑到这些原则,并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这样研究才能更加具有长远的意义。
1.两论的论证方式基本一致论证中运用到的各种推理形式的总和叫做论证方式。公考申论在论证观点的时候常用而有效的论证方法包括:举例论证,运用典型事例来证明论点的方法;对比论证,把两种事物加以对照、比较后推导出它们之间的差异,使论点映衬而出的论证方法;引用论证,引用公理、名言警句等作为论据,分析问题、说明道理的论证方法;比喻论证,用比喻的方法对论点进行证明的论证方法;反面论证,直接从论点的反面进行证明。而在新闻评论的写作过程中也常用到这些论证方式。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考申论与新闻评论在论证方法上存在很多相同之处。
2.两论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新闻评论是一种有着鲜明针对性、指导性和时代特色的政论文体,能够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社会进步,对民众、对社会起着安定团结的作用。一般而言,新闻评论有着宣传鼓动、配合中心工作的作用;释疑解惑、研究社会问题的作用;针砭时弊、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提供讲坛、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的作用。申论则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某个社会问题阐明观点、论述理由、提出对策、辅以论证,专门用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应试文体。故新闻评论和公考申论各自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二、对两者的意义
通过将新闻评论和公考申论进行一次较系统的比较和探析,对新闻评论和公考申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对两论的理解通过对公考申论和新闻评论的比较,我们可以对新闻评论、公考申论有较大面的了解,也进一步深化了对公考申论或新闻评论的认识与理解,并在分析公考申论和新闻评论的过程中相互联系,比较、探析两者各个方面的相同点及差异,以更全面了解这两论,为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它们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2.有助于扩展两论的关注群体公考申论和新闻评论都有着自己特定的关注群体。例如,对公考申论的关注群体就是以公考考生为主,兼有申论的培训老师、阅卷老师等,除此之外也就鲜有人关注。而通过将新闻评论与公考申论进行比较,则可以为公考申论和新闻评论找到一些新的关注群体。通过对新闻评论和公考申论的比较之后,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可以让一部分原来只关注新闻评论或公考申论的人,转而对两者都有关注。
3.有助于申论写作提高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公考申论的确在很多方面与新闻评论有着共通之处。这些共同点对人们学习公考申论和在公考申论应试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对两论的共同点进行分析,总结出新闻评论与公考申论之间的联系,在熟悉了解新闻评论的性质、特点等情况下,借鉴新闻评论中成熟的写作手法和写作技巧,来进行公考申论的应试、作答。这种通过熟知和了解其他文体的特点,进而达到为公考申论应试写作提供帮助的做法,是学习公考申论的重要方法之一。
《语文课程标准》中对议论文的考查是: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分观点与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与材料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纵观2010年、2011年的中考议论文阅读题,可以看出有以下特点:
1. 从选文的主题来看,大多涉及人们关注的社会生活以及人生成长、求知中的问题,蕴含丰富的人文精神,以期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如2010年中考选文《科学不怕挑战》(安徽卷)、《熬住就是一切》(山西太原)、2011年中考选文《君子之交淡如水》(北京市)、《凡事皆有度》(贵阳市)等,这些材料着重考查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
2. 选文绝大部分来自课外,也有少量的出自课内的典范的文章。
3. 重视基本阅读能力,兼顾文体阅读能力。如对文章的整体感知,局部理解等,这是阅读的基本能力,还有紧密结合文体特点进行设题。
4. 题型以理解性题为主,并伴有拓展性试题。
考点搜索
1. 考查对论点的把握,如“通读全文,用一句话概括本文论点”(2011年呼和浩特市)、“这几段文字的中心论点是什么?主要分论点又有哪些?”(2011年苏州市)
2. 考查对论据的理解,如“阅读第④段,简要分析这一段所用事例为什么可以证明君子之交但如水”(2011年北京市)、“下面是几则关于读书的名言,如果要在本文中引用,可以引用哪两项?并说说理由”(2007年四川资阳)。
3. 考查对论证方法的理解,如“选文第⑦段画横线句子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有什么作用?”(2011年河南省《坚持“一件事原则”》)。
4. 考查对文章结构的把握,如“用“/”标示全文论证的结构层次”(2007年湖北荆州)、“简述第⑥段的论证思路”(2010年广东《三思而行》)。
5. 考查对议论文语言的品味,“请说说‘没有友情的社会则只是一片繁华的沙漠’一句中‘繁华的沙漠’的含义”(2011年苏州市)、“防止‘情绪污染’,主要还是加强品格和心情修养。”的句子中“主要”一词能否去掉?说说你的意见”(2007年河北邯郸)
6. 考查议论文开头的作用,如“文章开头举出薛仁贵与王茂生交往的事例,有什么作用?”(2011年北京市)
方法指津
1. 对论点的把握。
(1) 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问题的见解和主张,是议论文的灵魂。只有准确地把握文章的论点,才能了解文章中提出的见解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议论文一般只有一个中心论点,有的议论文还围绕中心论点提出几个分论点。区别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并不难。分论点是用来补充或证明中心论点的,只要研究这些论点的关系,就能看出哪是主哪是从,哪是纲哪是目。
(2) 中心论点所处的位置首先看标题,但要区分论题和论点。有的议论文的中心论点在开头,有的在中间,有的在结尾。还有的对论点表述不很集中,需要读者自己用语言归纳概括出来。
(3)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论点应是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句,形式上是一个完整的句子。短语比喻句、疑问句都不能作为论点。比如《成功也会成为包袱》这篇议论文的题目是不能作为论点的,因为“包袱”是比喻义,要找出本义,论点应为“成功也会成为你前进的精神负担”。
2. 对论据的把握。
(1) 区分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常用的论据有两种类型――事实论据: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确凿的事例或史实。道理论据:包括自然科学的原理、定义、规律、法则,社会科学的经典论述、格言、警句、名人名言等。
(2) 概括事实论据:在概括文章事实论据时,要做到准确,全面,避免漏缺,并注意形式“谁+事+结果”且指向论点。
(3) 分析论据的作用:无论事实论据还是道理论据,它都是用来证明作者的观点的。答题时还必须明确直接证明的那个观点,这个观点未必是全文的中心论点,有可能它只是一个分论点。寻找分论点一般来说要关注这一段的段首句或结尾句。
(4) 补写论据:补写的论据必须符合题干的要求,所选论据应具有典型性――事实论据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概括叙述(谁+事+结果),紧扣论点。道理论据应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引用要完整准确,能有力地论证论点,语言表达要简明通顺。
3. 辨析论证方法,理解其作用。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事实论证、道理论证、比喻论证、对比论证、引用论证。
分析论证方法的作用时,其实有固定的答题格式:
(1) 举例论证:列举……的事例,具体有力地论证……观点,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
(2) 道理论证:引用……的言论,充分有力地论证……观点,具有权威性,令人信服。
(3) 对比论证:用……和……进行对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述,突出地论证……观点,给人印象深刻。
(4) 比喻论证:用……比喻……形象生动地论证……观点,通俗生动,易于接受。
注意论证的观点必须准确地引用或概括出来。
4. 理清段落论证思路,概括论证过程。答题思路为:
(1) 阅读全段,给段落分层次并概括层意。
(2) 用一些标志性词语连缀:首先……其次……然后……最后……
(3) 答题格式:首先提出……观点,其次举出……事例,然后分……方面分析论述,最后得出……结论。
5. 分析――关键词语、关键句子的含义及作用。
答这类题一要联系文章内容,尤其是要联系文章的中心论点;二要结合语境,结合上下文揣摩其具体含义。
作用(1) 对论点的作用:阐述或论证论点。(2) 有它以下内容的效果:使论证更严密。
6. 议论文开头的作用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关键词:抽象法学理论;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
抽象法学理论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所构建的一种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自二战结束以来,法学家围绕某些疑难案件所开展的理论论证,让抽象法学理论的生命活力得到了强化。现阶段一些学者已经在哲学及法哲学领域构建了建立在现代逻辑理论、语言哲学理论及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体系。虽然现阶段这一法律理论体系在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等实质哲学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一理论的发展可以为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研究方向。
一、抽象法学理论的功能与意义
(一)法律认识的体系化、客观性与科学性。抽象法学理论是一种不同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相比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抽象法学理论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特点的经验认知,也可以被等同于一种具有批判性、反思性的价值体验。法理学对权利的认定,是人们对债权、物权和诉权等具体权利进行抽象概括的产物,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由多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等要素组合而成的一种具有实践指向的批判性知识体系[1]。法律知识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是抽象法学理论的认识功能的反应。其所具有的规范功能与法律认识的价值化及批判性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科学筑以的影响下,一些研究者将自然科学领域所常用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了人和社会的研究之中。在笔者看来,这种建立在“唯科学论”基础上的研究方法存在着忽视子凡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学科界限的问题。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许可界限是二者之间在理论构建、命题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性的表现。法学所具有的可检验性与自然科学的可检验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而自然科学领域的某些方法并不能应用于法学领域。根据康德《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的内容,其对科学的定义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理解科学定义的广阔领域,相比于数学及其他自然学科,抽象法学理论领域的一些陈述和结论的精确度要低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相关内容的精确度,但是科学法则和论证程序仍然是法学学科领域所不可忽视的内容。
(二)法律认识的价值化。实践中的法律材料具有着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抽象法学理论具有着让实践中的法律材料实现系统化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法官与律师之間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争议反映的是二者在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分析。根据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观点,法律领域的争议主要由事实争议、法律争议和政治道德及忠实的争议等多种因素组成。在笔者看来,确凿的证据链体系可以发挥出消除事实争议的作用。法官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让法律争议得到有效解决。政治道德与忠实之间的争议与系统化法律理论的现实指导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抽象法学理论可以被看作是法律认识的价值化的产物,它在法律实现和法律现实层面具有着价值引导的作用[2]。
(三)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对现实的审视、批评和引导,是法律科学与法学研究的生命力的反映。抽象法学理论不仅需要满足当前的法律实践与现实要求,也需要在检视、反思和批评现实的基础上,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对司法实践的批判与修正,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知识图景与利益
在19世纪以前,抽象法学理论被人们看作是“自然法学”的代表元素。法学以外的思想家成为了推动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时期的抽象法学理论也分布于哲学、神学和政治学等多个思想体系之中。哲学、神学和政治学等思想体系也成为了抽象法学理论的主要影响因素。在现代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律家的法哲学”体系的建构,代替了法学领域的具有本体论哲学色彩的自然法学。以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为代表的英国分析法学派和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是抽象法学理论领域的两大重要流派。
根据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法律家的法哲学”具有着密切法学抽象理论与实践技术知识之间的断裂的作用。它也可以让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等法学外思想家对专业法学的评判力和解释力得到弱化。此时抽象法学理论会成为专业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等思想家所共有的知识领域,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与合作关系可以让法学体系呈现出封闭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特点。故而“法律家的法哲学”在十九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知识图景的建构过程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领域的政治法律制度也给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抽象法学理论往往会借助不同的形态实现对制度时间的注解,因而展示出了不同的利益-兴趣方向。例如政策定向法学理论、立法定向法学理论和司法定向法学理论就是抽象法学理论的不同利益-兴趣方向的反映。
在对政策定向的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根据这一理论的相关内容,钱法治化时期可以被看作是统治者借助意识形态维护自身的集权统治的阶段[3]。在注重意识形态的统治环境下,一些寻求政治确信的学者往往会将统治者的现行政策看作是注释的权威文本。一些自诩为官方法律家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会注重于对官方的现行政策进行诠释,进而实现政治与政策的学术化与知识化。从这种诠释过程的特点来看,在建立在政策定向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在统治者的统治政策发生改变以后,往往会丧失自身的解释力,继而为后世学者提供一些未得到合理解释的问题及一些带有某一时代的既定特征的空洞化的法学术语。后世学者也不会认为这些空洞的术语具有学术贡献。
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意图将由法律生活所规制的全部愿望寄托于法典的设计。在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影响下,法学家会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种具有多样性特征的有机体系。这一体系与形式逻辑的规则之间具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成文法典体系就可以被看作是这种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结晶。法典问世以后,法官可以借助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操控适用规则与概念,进而得出解决法律问题的答案。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提出的概念法学思想也是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产物。
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产生于20世纪,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的发展,对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产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产生以后,司法领域开始成为了抽象的法学理论所关注的内容。受这一法学理论的影响,人们会在对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过程进行关注的基础上,对法官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及相关哲学解释进行探究。在抽象法学理论由立法定向转入司法定向以后,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设立与立法学并立的司法学,将司法学看作是抽象法学理论分支的设想。
三、从实在法看抽象法学理论的选择
实在法是抽象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所不可忽视的内容。职业法律家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具有着独特化的特点。针对法律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他们无法完全根据哲学家、文学家及伦理学家对实在法持有的态度对待实在法。对于职业法律家而言,他们无法站在脱离实在法或超实在法的立场,对法律进行批判,也无法让法律评价完全为道德评价所替代。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专业法学家对法律批判,建立在体系内的批评方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实在法对法学家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在法在为法学家提供一定的思考原点及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让他们思考问题的范围有所缩小,故而实在法让他们的提问立场受到了限制,他们也只能借助一些冷静理性的法言法语掩盖自身的判断和想象[4]。也就是说,实在法并不能完全看作是完全人类理性的反映。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实在法在人类理性本身的有限性的影响下。并不能真正实现逻辑化或数字化。以罗马法为例,僵化的形式与变动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严苛化的文字内容与自由化的公正理念之间的对立,也是这种程式化程度较高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的特点。实在法规则建立在形式逻辑规则的基础之上,但是实在法所规制的社会生活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体系并不具有逻辑性。让所有法律事件和法律现象均进行理性化计算和理性把握虽然可以让社会的复杂性有所降低,但是这种实在法体系也会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破坏,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实在法并不能真正发挥出沟通纽带的作用。
在对实在法的应用范围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法律体系仅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挥效力。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特质是实在法体系的重要特征。在文化的多元化特性的影响下,民众信仰基础的分化与民众在价值追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多目标化特征已经成为了实在法体系所面对的重要问题。民众对同一时期的实在法的确信与内心接受的差异也会成为实在法的实效性和时效性的影响因素。
四、从法律论证理论看法学理论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趋势
根据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自二战结束以后,哲学领域及法哲学领域已经构建起了基于现代逻辑理论、语言哲学理论、语用学及对话理论基础上的道德论证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可以说,法学论证的各种问题始终是法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内容,当代所兴起的法律论证理论对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实践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及语言哲学的研究进行了继承。上述理论与法律论证理论之间的融合,可以为法与道德哲学提供一些新的理论增长点,以英国法学界为例,实践理性的再认识已经发挥出了推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和法与道德问题的理论探讨的作用。《实践理性与规范》《实践推理》等法哲学著作的问世,已经让法律论证理论成为了法哲学领域的一大重要的研究方向。从法哲学领域的学术研究现状来看,法律论证理论学术研讨工作的开展,已经让法学家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根据德国法哲学家诺依曼《法律论证学》一书所反映的信息,与法律论证有关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法律论证的研究工作不仅在论证理论、法的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高校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论证理论从属于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并没有回避实在法存在的实践问题。针对实在法在现实领域的实践问题,法律论证理论认为法律不是完全脱离价值道德判断成分,也不是完全具有精确性。与之相关的论题取向可以让研究者对法律论证前提的认识得到深化,也可以借助商讨论辩形成一定的理论共识[5]。
在理论范式层面,法律论证理论并没有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一种独白化的证明,也没有单纯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个人对法律的片面认识。法律决定和法律主张反映着法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前文论述,法律的证成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人们通过商讨论辩,达成对法律的共识的过程。利用正确化、理性化的论证手段和程序等内容反映出正确、公正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是法律论证的期冀。在对法律论证的实质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论证并不是一种基于直线思维的变化过程,而是让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理解与沟通一代主体对客体的思辨的过程,故而法律论证理论可以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入手,实现对法律真理问题的共识。
关键词:正当性的证明 法律论证 修辞学 可接受性
一、判决正当性的衡量因素
(一)判决正当性的内涵
判决的正当性部分它包含着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的内容。合法性是正当性的表层要求,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法律论证作为方法论的一种,为司法裁判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理论依据。
1.合法性
合法性对于法律论证而言是追求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合法性顾名思义,即合乎法律的要求。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在我国是指合制定法性。①具体而言,是指在认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做出判决时都必须以制定法为依据,在论证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有无涵摄关系时,要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准。合法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司法裁判离不开对法律进行搜索和适用,或者我们可以说法律论证自始至终是根据(通过) 法律进行的论证,都是在现行的有效法秩序内进行的,现行有效的法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场域。②相应的判决中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当是指法律论证在现行有效法的场域内进行, 也就是说要在现行有效法的秩序内找到制定法上的根据。若在现行有效法的秩序内找不到制定法根据,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则需要通过合理性等更高一层次的要求去理解和把握案情,使判决正当化。
2.合理性
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裁判的法律效力在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裁判的合理性所决定。合理性,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要说明他是依据法律作出判决的。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含义模糊时,法官需要对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首先依据的也是制定法规范,根据法律层层解释、说明,以论证其判决的合法性。当没有明的法律规定可用来解释那些含义模糊的条文时,则要依靠其他标准来论证,也就是要进行合理性论证。当然合理性也必须合法, 这个"理"不能与法律相悖。这里的理也包括逻辑合理性,逻辑合理性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形式正义要件来证明,这样,类似案件就应该被同等对待。法官在对具体个案进行法律论证时,也会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使其对案件进行的裁决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较之于合法性的优势在于,符合合理性的判决往往更加贴合具体个案的社会正义需求。
(二)判决正当性之需与法律论证之能
司法裁判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各类案件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的公信立息息相关。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裁判会带来良好的法律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相反,如果是违背法律初衷的、不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裁判就会将法律推向"恶法"的位置,使法律在法治社会失去应有的威信。
判决何以达到正当性之证明,笔者认为法律论证作为一种规范论证,主要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正当性。法律论证是建立在命题学基础之上的,所谓命题学也即命题逻辑,陈金钊认为"命题学强调任何命题都必须是证成的,必须经得起理性追问,因而证成某一命题必须经过全面的论证。"法律论证就是把命题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等于承认法官用于判案的法律不是现成的法律,而是经过法律人面对个案进行论证后的规范,已有的法律仅仅是论证的依据。它能有效地驳斥法官判案是一种强权者的强盗式裁判的观念,对于正当判决有重大意义。法律论证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来规范裁判,导向正当性,是因为其将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充分呈现,以达到裁判正当性的证明。
二、正当性证立之途径
笔者借鉴国内外学者对证立途径的研究,总结出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是运用逻辑、修辞、对话三大类方法进行的③,但修辞和对话两种方法由于其存在互相交叉融合的部分,因此笔者将两者结合起来论述。
(一)逻辑学的方法--合法性的证成
逻辑有效性是论证方法所追求的逻辑标准。逻辑有效性关心的是,法律论证在逻辑学上是否说的通,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过程,对法律的适用过程法律论证是否复合逻辑。毋庸置疑,法律向来和逻辑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是因为理性与逻辑似乎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从"逻辑"一词来看,它本身就来源于古希腊语logos(逻各斯),意为"说",后来又有了"理性"、"理念"等含义④。逻辑对分析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论述的重构。
逻辑有效性显然是从逻辑方法上去论证,而所谓逻辑的方法,在典型意义上指的是形式逻辑。司法三段论是形式逻辑的主要代表。或者说逻辑有效性通常通过三段论的形式表现。⑤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由于三段论逻辑必须遵循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要求,因此其在形式上具有很强的直观说服力。⑥同时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在早期的司法理论中,由于受概念法学的影响,人们认为法官是机械的"售货机"。司法的功能只是适用法律,通过涵摄模式将一个普适性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
逻辑方法的优点在于,逻辑学因其遵循严谨的逻辑准则而符合了合法性论证的要求。我们知道在论证当中,法律主体依据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进行说理和证明,这不仅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一是由抽象(一般)到具体(特殊)的思维形式。反映的思维特点是抽象思维具体化,其运用的思维方法是演绎法。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以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推出案件的处理结果(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最为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这种逻辑结构形式被称之为逻辑"三段论"。三段论能用于连结该一般规则与具体案件。法律规则表述在大前提中,同时小前提表明某具体案件受该规则调整。结论则表明适用于大前提案件类型的谓语项,同样也适用于小前提中的案件。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形式完全是在制定法的要求下一步步进行,因此其得出的结论当然也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二)修辞学和对话的方法--合理性的证成
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正是从逻辑学领域起步的,之后逐渐扩展到修辞学和对话理论的领域。
1.修辞学的方法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在批判逻辑学方法的基础上,反对分析推理的无限扩张,强调论辩推理的作用,恢复了修辞学传统。⑦修辞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论辩的艺术,它并不十分关心命题的真或必然性,而是关注命题的可信性和其论辩的说服力。
判决书不仅仅是被动表现裁判过程及裁判的正当性,而且也是由其撰写者--法官去构建裁判正当性的过程。所谓正当的裁判--如果按照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对民事法官而言,'正当的'的案件裁判意指: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合理的愿望,促成利益均衡的情况,因此,每一方当事人(只要他也合理地考量他方的利益)都能接受的裁判。"⑧对于这个观点,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判断是否为正当的裁判取决于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的立场,或者说,这个裁判结果对于旁观者来说,可以根据合理性要求而被接受。这里所指的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并非是一种事实上的可接受性,而是一种理念上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强调的是论证过程中对"听众"的说服,这里的听众可以是当事人可以是律师,甚至还可以是法官自己。因此,对于这是个敞开的论证范围,用修辞(即论辩)的方法去论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听众的范围除了律师、法官、当事人之外,法官还必须接受特殊听众(比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评价,也要接受普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论证理论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论辩本身对听众所产生的效果。论辩的目的旨在说服人。而说服的功能在于指出"好的正当理由"。法律说理应是社会说理的一种形式,其强度由社会上所能接受的法律论点和法律命题所决定。因此,人们对法律过程的理解就超出了传统上所理解的单纯的形式推理,而融入了修辞论辩的成分。
2.对话的方法
对话方法作为通过论证而实现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将有关的参与人纳入到特定的程序中,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辩论之后形成尽可能使各方接受的意见。从这一特性不难发现,对话的方法和修辞的方法有血多相似之处,比如都强调论辩的作用和结果的可接受性。但对话方法更加注重程序性的要求,它试图构建论辩的具体程序性框,从而把论辩的形式具体化,为各种实体性的方法(包括法律论证的方法)提供了运行的平台。对话方法所要求的真诚目标能够使得当事人表达出真实的意见,经过对话程序就能够尽量使得双方的意见形成妥协和调和,当然,其中所蕴涵的宣泄的能量也是不可忽视的。
3.修辞、对话的结合--合理性的证成
在整合各方要求的基础上,法官通过修辞和对话方法的结合应用,注重可接受性的评价标准,从而法律带来了正义、衡平、效果等价值。具体而言,就是在判决过程中,法官使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抒己见,发表自己对法律、对事实的认识,以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这是一论证或议论的过程,法官的作用是引导和组织,其最终决断的形成应建立在充分考虑其他参与人的论证观点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及法律精神,做出可以被各方接受的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把实践合理性的证成看成是一种找寻可普遍化规范的过程。⑨在裁判中,我们可以认为旁观者对于法官判决是否合理的判断取决于法官的论证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法官论证的合理性是一种语用的合理性;并且,法官在说明其裁判的理由时,可以是一种规则或信念(合理性的经典模型),也可以是一种实践能力或者是行动者本身的明智(合理性的判断模式)。⑩这两种模型并非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一种论证的方式,前者是一种评价的合理性讨论,它考察法官是否依据了其应依据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作出判决,而后者则是一种实践的合理性与逻辑合理性,它关注法官作出的判断是否明智。
三、结语
法律论证是对法律命题(或法律判断)的证立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法官判案并不能任意拿出现成的法律径行判决,而必须为自己的裁判行为找到正当理由,法官在做出判决以前,必须首先说服自己,并在说服自己的同时说服他人。就算是在最简单的案件中,法官也应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运用此条文而没有运用彼条文来判决案件。这意味着复杂或疑难案件更得用论证的方法来说明决断的理由。把构建推理前提作为法律论证的目标,并不意味着事实问题不需要论证,而仅仅意味着传统法学对此-即在诉讼过程中已有各种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及证明过程理论等-已给予了研究。
注释:
①赵玉增:《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②陈金钊:《法律论证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③荷兰学者菲特丽丝将法律论证的方法区分为三种:逻辑学方法、修辞学方法、对话的方法。参见[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焦宝乾、夏贞鹏译,戚渊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17页。此外,德国法学家Neumann也认为,许多学者在使用"法律论证"这一术语时,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归为三大类:逻辑证明的理论、类观点一修辞学的构想、理性言说的理论。
④Aristotle,Posterior Analytics:《Fundarnentals of AtgumentationTheory》,《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1996.
⑤但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逻辑方法,并不是宽泛意义上的逻辑,而专指演绎逻辑。也即通常所讲的三段论。
⑥李秀群:《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⑦ [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推理》,朱庆育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⑧[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7页。
⑨这个可普遍化规范便是语用学规则,语用规则可参照哈贝马斯的语用规则。